刑事诉讼法财产没收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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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财物操作流程

罚没财物操作流程

罚没财物操作流程一、背景介绍罚没财物是指由于违法犯罪行为所产生的财物,在法律程序下被没收并用于公益事业或国家建设。

在罚没财物操作流程中,需要遵循一系列规定和程序,以确保公正、透明和高效。

二、罚没财物操作流程1. 确定罚没财物当执法机关发现有涉及违法犯罪的财物时,首先需要进行调查取证,确保财物的合法性和来源。

一旦确定该财物符合罚没条件,可以开始进行后续的操作流程。

2. 缴获财物执法部门将对违法犯罪行为中涉及的财物进行缴获,确保其不会被转移、销毁或隐藏。

缴获的财物应当尽快转交给有关部门进行管理。

3. 评估和鉴定对缴获的财物进行评估和鉴定,确定其价值和性质。

这一步骤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罚没财物的真实价值,并为后续的处置提供依据。

4. 制定处置方案根据评估和鉴定的结果,制定罚没财物的处置方案。

根据不同情况,罚没财物可能会被拍卖、变卖、捐赠或用于公益事业。

制定方案时,需要考虑财物的特性和市场需求,确保最大限度地实现财物的价值。

5. 公示和审批制定处置方案后,需要进行公示和审批程序。

公示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处置方案的公正和透明,以及尽量避免产生争议和纠纷。

审批程序则是对处置方案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6. 处置执行经过公示和审批程序后,可以正式执行处置方案。

根据方案要求,可以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将罚没财物出售,或将其捐赠给符合条件的公益机构。

在执行过程中,需要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度,以避免产生纠纷和争议。

7. 处置结果公示和监督处置完成后,需要对处置结果进行公示和监督。

公示结果的目的是为了向社会公众展示处置的透明度和效果,确保公众对处置结果的知情权。

监督则是对处置过程和结果进行监察,以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8. 使用和监督罚没资金对于通过罚没财物获得的资金,需要进行合理使用和监督。

这些资金应当用于公益事业或国家建设,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华中师范大学名师名校讲义【刑事诉讼法】第26课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华中师范大学名师名校讲义【刑事诉讼法】第26课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第二十六课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
一、概念与特点
收程序
是指对于特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死亡的情形下,司法机关 没收其犯罪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应当遵循的步骤、方式与方法。具有如下特点:
(一)案件范围特定。国际上主要是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毒品犯罪、
洗钱犯罪,主要法律文件有:2003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1988年《禁止非 法贩运麻醉品和精神药物公约》;1999年《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金的国际公 约》;2000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五)审理结果(法典第282条,《解释》第516条) 1、裁定没收;(《解释》第516条第(一)项) 2、返还被害人;(《解释》第516条第(一)项) 3、裁定驳回申请(《解释》第516条第(二)项)
(六)对裁定的上诉、抗诉及二审法院的处理(法典第282条,《解释》第 517条) (七)没收案件的终止审理(法典283条第一款) (八)国家赔偿(法典第283条,《国家赔偿法》第18条,第36条)
(二)被追诉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死亡。
(三)依照《刑法》应当追缴犯罪违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财物。
(四)程序启动条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或申请)
四、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审理
(一)审判管辖(第281条) (二)公告(法典第281条,《解释》第512条) (三)利害关系人参与诉讼(法典第281条,《解释》第513条) (四)审理方式 1、开庭审理。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应当开庭审理。(《解释》第514 条) 2、不开庭审理。没有利害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定罪量刑。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立法目的 (一)打击犯罪 (二)保障国家、集体和被害人的财产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2.03.14•【文号】主席令第55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八章期间、送达第九章其他规定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一章立案第二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第七节鉴定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第九节通缉第十节侦查终结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第三章提起公诉第三编审判第一章审判组织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第一节公诉案件第二节自诉案件第三节简易程序第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四编执行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四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根据】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犯罪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犯罪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十五章犯罪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25.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概述1.概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又称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指在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的诉讼过程中,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长时间逃匿不能归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案件中的涉案财产予以处理的一种特别程序。

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内容来看,这一程序具有以下几方面特性:(1)在性质上,没收违法所得程序只是处理特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涉案财产问题,不涉及刑事责任。

(2)适用对象特殊。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长期逃匿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案件。

(3)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法所得财产的处理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贯彻了司法最终裁决原则,符合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

(4)监督救济机制完善,兼顾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2.意义(1)完善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有利于追缴流入境外的财产。

(2)有利于预防、遏制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

(3)有利于挽回国家财政经济损失,维护涉案财产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内容1.适用案件的范围和条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和条件有两种情形:(1)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2.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启动依据刑诉法第280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是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正式启动主体,具体而言,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启动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公安机关侦办案件的处理①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案件符合刑诉法第280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查明全部案件事实。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考《刑事诉讼法》: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裁判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考《刑事诉讼法》: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裁判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考《刑事诉讼法》: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裁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裁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审判方式是以公开开庭审理为原则,以不开庭审理为例外。

其原因在于:第一,没收程序是在未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前提下没收其财产,公开开庭审理能够保证诉讼的公正性。

第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这说明没收程序不实行独任制审判。

第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1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因此,经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依据法律规定作出裁定并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直到煮开,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要集中火力,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基础基本一样,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仍然会“烧不开”。

最后祝同学们都能顺利通关,大家下载学习也是对我们的支持!谢谢。

没收违法所得执行程序是怎样的

没收违法所得执行程序是怎样的

没收违法所得执⾏程序是怎样的如果犯罪嫌疑⼈、被告⼈涉嫌刑事犯罪的,是需要由⼈民检察院或者⾃诉⼈向⼈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民法院需要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

对于犯罪的违法所得,是需要予以没收的。

那么,没收违法所得执⾏程序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没收违法所得执⾏程序是怎样的没收违法所得执⾏程序是在《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犯罪案件,犯罪嫌疑⼈、被告⼈逃匿,在通缉⼀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被告⼈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民检察院可以向⼈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民检察院。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第⼆百九⼗九条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被告⼈居住地的中级⼈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审理。

⼈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

公告期间为六个⽉。

犯罪嫌疑⼈、被告⼈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参加诉讼。

⼈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审理。

利害关系⼈参加诉讼的,⼈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第三百条⼈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对于⼈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被告⼈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或者⼈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

第三百零⼀条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被告⼈⾃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民法院应当终⽌审理。

没收犯罪嫌疑⼈、被告⼈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

新刑诉法视角下“未定罪没收程序”的理解与适用

新刑诉法视角下“未定罪没收程序”的理解与适用
” 的设置背景


( 一 )法律漏洞严重阻碍 司法实践 我 国沿 用同大陆法 系国家一样 的刑事诉 讼模 式,但是却 未采 用缺席审判制 度。造成 我 国的刑事 没收程序 是一种 附属性 程序 ,【 1 ] 也就 是说 ,在人 民法 院作 出刑 事判决后 ,才 能启 动形式没收程序 。结合现 行司法实践会 出现两个法律 问题 : 1 . 没收权力从何而来 。 作为刑事实体法的 刑 法 没 有 赋 予 任 何 机 关 刑 事 判 决 作 出之 前 没 收 财物的权力 。按照刑法规 定,对犯罪分 子 违 法所得在没 收前只能在追 缴过程 中返还 和 退 赔 , 却 不 能 进 行 实 质 性 地 处 分 ,原 因 是 未 得 到 刑 法 授 权 。 但 是 在 司法 实 践 中 , 司 法 机 关 关 于 此 类 问 题 的 解 释 和 规 定 中 ,检 察 院 可 以 申请 法 院对 金 融 机 构 将 赃 物 赃 款 上 缴 国 库 的通知 ,没有得到实体 法的授权 ,此类 行为 可见是不 合法 理 的。新 刑诉法 同样面 临程序 法授予实体权的权 源的困惑, [ 2 实体法并没有 于此对应,因此 问题 的解 决亟待刑法 的修正 。 2 . 实践中无法可依。 在现 实情况 中出现 的 携款潜逃 、逃避法律 制裁 自杀或者 侦查机关 无法控制 的问题很普 遍。我 国的制 度漏洞造 成无法对 犯罪相 关的财物进行没 收,无法达 到打击犯 罪的 目的。在缺乏有效 的刑事判 决 和没收 裁判的情 况下与外 国展 开司法协助 也 捉襟见 肘 。授予法 院在其潜逃 自杀等之前 没 收犯罪行为所得的权力就显得相当必要。 ( 二 )遵守 国际公约的必然要求 我 国 已经加入联 合国反腐败 公约 以及 相 关 反恐怖 问题 的决议 ,其透 露出的要求表 现 为在进 行 没 收事 宜 的 国际 合作 中 为便 于 实 现 ,缔约 国应 考虑本 国法律 而采取措施 ,以 便 在犯罪嫌疑 人无法控制 的情况下不经刑 事 判 决定罪而没 收相关财产 。因此要做到有 约 必守,我 国应该将其在 国内法律中体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 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 ❖是指在特定案件中,在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逃匿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对违法所得及 其他涉案财物进行处理的特别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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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该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1、适用的案件范围特定。 ❖在我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案件违
❖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或侦查部门移送 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后30日以内作出是否提出 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决定。30日以内不能作出决 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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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经审查认 为不符合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条件的,应当作 出不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决定,并向公安机关 书面说明理由;认为需要补充证据的,应当书面要 求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补充证据,必要时也可以 自行调查。
类、数量、所在地; ❖ (5)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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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是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 案件,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犯罪嫌疑人死亡 而撤销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0条 第1款规定条件的,侦查部门应当启动违法 所得没收程序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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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 书的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 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 审查,并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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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提出
❖ 1、受理审查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侦查部门提出的 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并决定是否提出没收违法 所得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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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财产没收程序是什么?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

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

我们大家都知道,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坚持依法治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颁布,就证明了国家的决心。

我们经常在电视上看到官员贪污,并且在某部电视剧上,很好的反射了现在的政治官员面貌,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刑事诉讼法财产没收程序是什么?
▲一、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的概念
我国《刑法》规定了两类没收措施。

一类是传统意义上的财产没收措施,即《刑法》第3章第8节规定的没收财产制度。

这是一类财产附加刑,实体上是指经生效判决后法院可以没收犯罪分子一部分或者全部个人所有财产,而程序上是在审判程序结束后立即执行该刑罚;另一类是刑事诉讼中的追缴措施,即《刑法》第64条规定的没收制度。

上述两类措施在没收主体、没收客体和没收内容等方面各有不同。

学界一般认为,前者是不问财产来源合法与否,直接对当事人全部财产进行的强制收取,又名一般没收;后者仅指将与犯罪密切相关的财物收归国有,又名特别没收。

[1]考虑到
一般没收制度作为一类财产刑在实践中往往难以执行,且影响犯罪人的家庭生活,不利于其再社会化,除我国内地、俄罗斯等少数国家刑法外,多数国家已经弃之不用。

{1}因此,出现在各国刑法和国际公约中的都是有关特别没收制度的
规定。

一般来说,特别没收制度适用于所有犯罪案件。

实体上是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程序上要求侦查机关在审前程序中,通过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进行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社会保全,在判决生效后,及时返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并没收犯罪分子持有的违禁品、犯罪工具和所得的犯罪收益。

{2}有学者提出,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某些特殊情形导致案件无法进入审判程序或令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但有关部门又必须对涉案款物进行没收、发还或者做其他处分,避免其一直处于法律上的不确定状态。

在此“特殊情况”下,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没收可被称为“未定罪的没收”(Confiscation Without Conviction)。

[2]也有学者认为,这是独立于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刑事诉讼程序而存在的专门针对赃款赃物等与犯罪
有关的财物的没收制度,应将其称之为“独立财产没收制度”。

[3]
▲二、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的国际法依据
为了在世界范围内有效打击恐怖主义犯罪、跨国有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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