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常识学习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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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公常识知识点总结

考公常识知识点总结

考公常识知识点总结公共常识是指基础的社会科学常识,涉及政治、经济、法律、文化、历史等多个方面,并且对于大众来说具有普遍性和基础性。

考公常识是各级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以及一些国家公务员、事业编制考试中的常见科目,具有相当高的通过难度。

以下是考公常识的知识点总结,希望对大家备考有所帮助。

一、政治常识政治常识是考公常识中的重中之重。

通常包括宪法基本原则、国家制度、党的基本理论、党的基本路线、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代表、政府重大决策等。

这些知识点需要我们对国家政治制度和政治理论有一定的了解,特别是要熟悉基本的宪法原则和国家制度。

二、经济常识经济常识主要包括宏观经济政策、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国民经济核算指标、国民经济主要指标等内容。

要熟悉国家经济政策和相关指标,了解国民经济的发展状况和规划方向。

三、法律常识法律常识大多涉及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劳动法等领域,需要了解国家的法律制度、法律体系和相关法律知识。

是考公常识中比较重要的一部分。

四、文化常识文化常识主要包括文化产业、文化事业、文化政策、文化事业发展规划、文化遗产保护、文化体育产业发展等内容,需要熟悉国家文化政策和相关文化知识,以及国家文化产业的规划和发展方向。

五、历史常识历史常识主要包括中国近现代史、世界现代史、中国革命史、中国共产党党史等内容,需要了解国家历史重大事件和相关历史知识,对国家历史进程有一定的了解和掌握。

以上是考公常识的主要知识点总结,希望对大家备考有所帮助。

当然在备考过程中重点是要坚持不懈地学习和积累知识,同时也要注重时事政治热点知识的了解和掌握,才能够更好地备战考试,取得理想的成绩。

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常识学习总结

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常识学习总结

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常识学习总结宪法:权⼒制衡(⽴法司法⾏政)⼀、宪法的产⽣(⼀)国外:1.英国 1215年《⼤宪章》(最早实⾏宪政)⽆成⽂宪法.2.美国 1787年宪法(世界上第⼀部成⽂宪法)3. 1791年宪法(欧洲第⼀部宪法)以《⼈权宣⾔》为序⾔。

(⼆)旧中国宪法 1.《钦定宪法⼤纲》1908 中国历史上第⼀个宪法性⽂件。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 中国历史上唯⼀的⼀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

(三)新中国宪法1. 四部宪法:1954/1975/1978/1982年宪法2.四次修改2004年颁布修正案:1.“三个代表”重要思想2.完善⼟地征⽤制度,增加给予补偿的规定。

3.明确国家发展⾮公有制经济的⽅针。

4.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

5增加尊重⼈权的规定。

6.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定(延长⾄五年)。

⼆、宪法的形式特点1.内容: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2.法律效⼒最⾼。

3.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严格。

全国⼈⼤代表全体的三分之⼆。

三、宪法的原则⼈民主权、基本⼈权、权利制衡、法治原则。

核⼼价值:限制国家权⼒保障公民权利四、宪法结构体系:序⾔、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都。

国家机构美国三权分⽴:国会⼤厦⽴法机关、⽩宫⾏政机构、联邦最⾼法院司法机关1.⼈⼤代表:提出议案、质询和询问的权利(30名以上代表联名。

);⾔论表决免责权;⼈⾝特别保护权(⾮经全国⼈⼤会议主席团或全国⼈⼤常委会(闭会期间)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

乡级代表⽆)。

2.国务院全体会(+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议和常务会议(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

3.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中央军委主席除外)。

4.我国共有5级⼈⼤,全国、省级、市级、县级、乡级。

乡级⼈⼤没有常委会,代表⽆刑事豁免权。

5.地⽅政府正职对副职没有提名权,正副职⼀律由⼈⼤选举产⽣。

⽴法体制⼀元、两级、多层次⼀、⽴法权(⼀)权⼒机关1.法律全国⼈⼤及其常委会2.地⽅性法规省级、较⼤市的⼈⼤及其常委会 3.⾃治条例单⾏条例⾃治区⾃治州⾃治县⼈⼤(常委会不可)(⼆)⾏政机关 1.⾏政法规国务院 2.规章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省级较⼤市的⼈民政府1.部门规章与地⽅性法规冲突2.改变和撤销的权限改变或撤销:(领导关系)上级⾏政机关对下级⾏政机关⼈⼤对本级⼈⼤常委会仅撤销:⼈⼤对政府(监督关系)上级⼈⼤常委会对下级⼈⼤常委会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我国公民具有某国国籍的⾃然⼈。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手抄本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手抄本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手抄本一、事业单位的基本概念和特点事业单位是指经济主体中的一类单位,具有独立经费管理、独立财务核算,不以盈利为目的,为履行特定公益事务而设立的组织形式。

事业单位在我国承担着教育、医疗、科研、文化等重要公益事业,具有一定的管理特点和法律制度。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对于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来说至关重要,以下是一些事业单位法律知识的要点:1. 事业单位的设立和管理:事业单位的设立必须经过相应法律程序,包括批准文件、设立登记、组织机构等。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管理,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员工权益,提高机构运行效率。

2. 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督。

财务管理要保证经费的合理分配和使用,遵守财务规章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工作。

3. 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岗位需要,依法组织人员录用、考核、晋升和调整工资待遇。

人事管理要遵守法律法规,公正、公开、公平地进行,确保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员工的权益。

4. 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员工的劳动权益。

劳动关系管理要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合理执行工资福利政策,保障员工的权益。

5. 事业单位的法律责任:事业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事业单位在履行公益事务的过程中,要依法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的平衡。

二、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应用案例为了更好地理解事业单位法律知识的应用,以下举一些案例进行分析:案例一:某事业单位违规招聘某事业单位在招聘人员时,违反了国家有关的人事管理规定,进行了不合理的录用。

这导致录用的员工不具备相应的能力和素质,严重影响了单位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该事业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整改。

案例二:某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问题某事业单位在财务管理方面存在问题,预算执行不规范,会计核算不准确,导致财务状况混乱,无法正常开展工作。

海南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宪法之人民检察院篇

海南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宪法之人民检察院篇

海南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宪法之人民检察院篇
【导语】海南事业单位招聘/hainan/?wt.mc_id=bk15130。

在事业单位公基考试中,法律知识部分的考核一向为考试重点,所占分值30%-40%。

那么如何备考好这部分知识成为了头等大事。

下面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就其中宪法的相关知识点为考生进行总结归纳。

1、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2、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
全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县、不设区的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专门人民检察院如军事检察院。

3、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工作原则
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工作原则主要包括:(1)独立原则;(2)方便原则;(3)协作原则;(4)平等原则。

4、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主要包括:(1)立案侦查;(2)批准逮捕;(3)提起公诉;(4)侦查监督;(5)审判监督;(6)执行监督。

【例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 )的立案活动实行监督。

A.审判机关
B.公安机关
C.税务机关
D.工商行政机关
【解析】B。

以上是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就宪法知识点为考生做归纳整理,供大家参考借鉴!。

公务员考试法理学重要基础知识点

公务员考试法理学重要基础知识点

公务员考试法理学重要基础知识点
在公务员考试中,法理学是一个重要的考点,它涵盖了一系列的法律
原理、理论和逻辑推理等内容。

以下是一些公务员考试中常见的法理
学重要基础知识点:
一、法律的概念与特征:法律是指国家或特定权力机关制定、公布并
实施的规范性规则的总称。

法律具有强制性、普遍性、确定性、正当
性等特征。

二、法律的分类: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法律可以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等各个领域。

同时,法律也可以分为国家法和国际
法两大类。

三、法律文书的要素:法律文书是运用法律语言表达法律意思的书面
文件。

一份完整的法律文书通常包括标题、引言、正文、结尾、附件
等要素。

四、法律解释的方法:包括文本解释、历史解释、制度解释、目的解释、价值解释等。

在具体应用中,根据具体情况可能会采用不同的解
释方法。

五、法律责任与法律人格: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
律后果。

法律人格是指个人或组织在法律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
体地位。

六、法律效力与法律效果: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自发出之日起具有的约
束力和适用力。

法律效果是指法律对特定行为、事实所产生的后果。

七、法律的适用与解释:法律适用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对具体案件进行法律判断和裁决。

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适用范围进行解释和说明。

要在公务员考试中掌握好法理学的重要基础知识点,需要对相关法律条文和理论进行系统学习和深入理解。

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解答实践,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和理论水平,才能在考试中取得优异成绩。

公务员、事业单位、常识学习整理《刑法》篇

公务员、事业单位、常识学习整理《刑法》篇

刑法目录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1)二:刑法的适用范围 (2)三:犯罪构成 (3)四.犯罪主体 (3)五.犯罪主观方面 (3)六.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5)紧急避险 (5)七:故意犯罪形态 (6)八:共同犯罪 (6)九:刑罚 (7)主刑 (7)附加刑 (8)十:累犯 (9)十一:自首与立功 (9)十二:缓刑 (10)十三:减刑 (10)十四:假释 (10)常考的罪名 (11)一: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刑法规范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予以严格适用。

3.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犯多重的罪,就应承担多重的刑事责任。

【真题链接】1.(2016-福建宁德事业单位)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我国刑法的三项基本原则?()A.罪刑法定原则B.无罪推定原则C.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D.罪责刑相适应原则2.(2014-甘肃省/河南省/四川下)我国刑法给犯罪嫌疑人定罪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罪刑法定”,对法律没有规定的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应该()。

A.不定罪B.依照习惯定罪C.依照法律定罪D.依照以往判例定3.(2012-北京)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含义是()。

A.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行为相适应B.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个人情况(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相适应C.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客观危害相适应D.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二:刑法的适用范围:也称刑法的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空间、时间内具有适用效力。

(1)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它实际上要解决的是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1.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

(1)领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驻外使领馆、船舶、航空器。

(2)犯罪地:指行为地、结果地之一即可。

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常识考点

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常识考点

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常识一、法理学1、法的概念和本质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段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行为规范体系。

共同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4)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规范作用: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社会作用: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2、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1)法与经济法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引导作用;促进作用;保障作用;制约作用。

法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中的作用: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活动中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2)法与政治、政策法受政治制约体现在: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的变化;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变化。

党的政策指导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社会主义法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和形式,同时又对党的政策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

3、法律制度的相关概念法的制定: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一般也称为法律的立、改、废活动。

立法的指导思想: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

立法的基本原则:(1)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2)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4)吸收、借鉴历史和国外的经验;(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民法之侵权责任篇在事业单位公基考试中,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部分的考核一向为考试重点,所占分值30%-40%。

那么如何备考好这部分知识成为了头等大事。

下面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就其中民法的相关知识点为考生进行总结归纳。

一、侵权责任的基本概念
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就其致其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到损害,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侵权责任是行为人因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而承担的民事责任和虽无过错但依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从上述概念可以看出民事责任分为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适用于一般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一般适用于特殊的侵权责任。

二、一般侵权责任条件
(1)损害事实,即侵权行为对受法律保护的财产和人身造成损害的事实;
(2)因果关系,指侵权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
(3)过错,指行为人通过其可非难的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观状态。

三、特殊侵权责任
特殊侵权责任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产品缺陷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地上工作物致人损害的侵权;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等。

【例题】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责任构成原则不包括() 。

A、过错责任原则
B、无过错责任原则
C、推定过错原则
D、过失责任原则
【解析】D。

以上是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就民法知识点为考生做归纳整理,供大家参考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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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常识学习总结
宪法:权力制衡(立法司法行政)
一、宪法的产生(一)国外:1.英国 1215年《大宪章》(最早实行宪
政)无成文宪法.
2.美国 1787年宪法(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3. 1791年宪法(欧洲第一部宪法)以《人权宣言》为序言。

(二)旧中国宪法 1.《钦定宪法大纲》1908 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 中国历史上唯一的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

(三)新中国宪法1. 四部宪法:1954/1975/1978/1982年宪法
2.四次修改2004年颁布修正案:1.“三个代表”重要思想2.完善土地征用制度,增加给予补偿的规定。

3.明确国家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

4.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

5增加尊重人权的规定。

6.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定(延长至五年)。

二、宪法的形式特点1.内容: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2.法律效力最高。

3.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严格。

全国人大代表全体的三分之二。

三、宪法的原则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权利制衡、法治原则。

核心价值: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
四、宪法结构体系: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国家机构
美国三权分立:国会大厦立法机关、白宫行政机构、联邦最高法院司法机关
1.人大代表:提出议案、质询和询问的权利(30名以上代表联名。

);言论
表决免责权;人身特别保护权(非经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闭会期间)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

乡级代表无)。

2.国务院全体会(+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议和常务会议(总
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

3.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中央军委主席除外)。

4.我国共有5级人大,全国、省级、市级、县级、乡级。

乡级人大没有常委
会,代表无刑事豁免权。

5.地方政府正职对副职没有提名权,正副职一律由人大选举产生。

立法体制一元、两级、多层次
一、立法权
(一)权力机关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2.地方性法规省级、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3.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不可)
(二)行政机关 1.行政法规国务院 2.规章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省级较大市的人民政府
1.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冲突
2.改变和撤销的权限改变或撤销:(领导关系)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
关人大对本级人大常委会仅撤销:人大对政府(监督关系)上级人大常委会对下级人大常委会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一、我国公民具有某国国籍的自然人。

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
人民:政治概念、群体概念。

公民:法律概念、个体概念
二、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包括立法平等合理差别具有合宪性)平等不等于相等
2.宗教信仰自由
3.政治权利和自由(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国家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4.监督权批评和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
5.人身自由(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最基本)(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3)住宅(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公安机关依法)
6.社会经济权利(1)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2)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3)获得物质帮助权(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4)财产权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7.文化教育(1)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2)从事科学研究、文艺创作的权利。

8.特定主体的权利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等
三、公民的基本义务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劳动、受教育等。

国家基本制度
一、国体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实质无产阶级专政。

二、政体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根本政治制度
国体决定政体、政体服务国体。

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

三、政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八个民主党派)基本政治制度
1.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
2.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证是坚持共产党领导
3.组织形式:政协会议
4.主要职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
第一要务:推动科学发展。

四、选举制度
(一)选举权1.条件:年满1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未被剥夺政治权利(法院剥夺)
享有与行使分离:精神病人和羁押的人
2.选举方式直接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
间接选举:由选民选出的代表再选举代表获国家公职人员
3.选举组织:间接选举:下级常委会组织直接选举:选举委员会组织
4.投票选举直接选举中过半数选民参加投票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
选民过半数即可当选。

间接选举人必须获得全体过半数。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一票一权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四)无记名投票原则
五、民族自治制度
(一)国家结构形式调整国家整体和部分的关系
单一制:中国复合制:美国联邦:美国、俄罗斯、德国、印度、巴西、加拿大等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自治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不含常委会、法院、检察院)
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应当有本民族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本族公民担任
六、特别行政区制度中央人民政府只涉及外交国防等国家主权
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1.性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2.和政府关系政府机关指导支持帮助,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
八、经济制度
(一)肯定国有:矿藏、水流、城市的土地(海域)自然资源
一般国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肯定集体: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一般集体: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二)保障国有经济;保护城乡集体,鼓励指导帮助;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并监督和管理。

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主体地位不平等,数量最多,无统一法典)
一、调整对象(和职权相关)1.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个人
的关系。

2.行政机关内部关系。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1.行政合法性原则。

依法行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行政机关)
2.行政合理性原则:行使裁量权时必须符合法律精神;行政行为动机是正当的;内容要符合情理,符合社会公德。

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一、行政主体:拥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地
对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1.政府及职能部门
2.派出机关:行政公署: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

区公所: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街道办事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3.派出机构(职能部门派出)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才为行政主体派出所: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工商所、税务所
4.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高等学校;专门机构:专利复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

国务院:1.组成部门:部、委员会、央行、审计署(中华人民共和国)
2.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直属机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
局、质量监督检验免疫总局、国家统计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

4.直属事业单位: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银监
会、电监会、证监会
5.部管局:国家信访局、中国民用航空局。

二、行政优益权:(1)优先权(获得社会协助权、先行处置权)(2)收益权
三、行政行为分类
(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1.适用对象:不特定为抽象,特定为具体。

2.能否反复适用:能为抽象,不能为具体。

(2)行为受法律约束的程度:羁束行政行为和裁量行政行为
(3)行为启动方式: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
(4)是否对行政相对人有利:授益性行政行为和负担性行政行为
四、行政行为的效力:1.公定力一经成立推定为合法2.确定力行政主体不得随意改变和撤销3.拘束力对相对人的一种约束效力 4.执行力可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一、种类1.精神罚:警告2.财产罚:罚款不同于罚金、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3.能力罚(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4.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只有公安机关有权决定和执行。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1.法律:各种行政处罚2.行政法规:除限制人身自由外
3.地方性法规: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执照
4.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的罚款
三、适用不予处罚: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不满14周、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危害后果、超过追责时效2年内、一事不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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