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0]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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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规范和加强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财政部研究制定了《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二○一○年六月十日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特色产业资金)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协作配套,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方特色产业是指以地域和资源优势条件为基础,围绕特色产品的生产、销售、服务等而形成的市场化、规模化、集约化和链条化的生产经营群体。

第四条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特色产业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支持内容及方式第六条特色产业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

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开展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知识产权清晰的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二)鼓励中小企业节能减排.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生产或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集群和聚集区内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综合治理利用项目的建设、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等.(三)加强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有较强协作配套关系的中小龙头骨干企业重点产品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中小企业为建立和加强与龙头骨干企业协作配套关系、提高专业化生产水平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经济管理文摘》
【年(卷),期】2011()6
【摘要】(2010年6月10日财政部发布财企[20101103号)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是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协作配套,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资金。

特色产业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总页数】2页(P27-2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7.42
【相关文献】
1.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财办企[2013]82号 [J],
2.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J],
3.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4.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5.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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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效益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效益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效益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为了支持、促进地方特色产业的发展而设立的,通常由政府部门提供资金来源。

这些资金的投入对中小企业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效益。

1. 市场推广:专项资金可以用于中小企业的市场宣传和推广活动,提升知名度和影响力,帮助企业开拓更广阔的市场份额。

2. 技术研发:资金可以用于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和研发项目,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行业地位,推动产业升级和创新发展。

3. 人才引进与培养:专项资金可以用于中小企业的人才引进、培训和激励计划,提升企业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4. 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可以用于中小企业所在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如交通、电力、通信等方面的改善,为企业提供更好的生产条件和发展环境。

5. 财务支持:专项资金可以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和补贴等财务支持,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促进企业的稳定经营和良性发展。

以上是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一些常见效益,通过这种资金的支持,中小企业可以获得更多的资源和机会,提升自身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篇模板范本: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1.2 适用范围1.3 定义和解释二、资金申请和审批2.1 申请条件2.2 申请资料2.3 审批程序2.4 审批结果通知三、资金使用和管理3.1 资金使用范围3.2 资金使用方式3.3 资金管理责任3.4 资金监督和检查四、绩效评估和考核4.1 绩效评估指标4.2 绩效评估程序4.3 考核结果处理五、资金监督和监测5.1 监督机构和职责5.2 监督方式和方法5.3 监测数据和报告六、投诉和纠纷处理6.1 投诉受理程序6.2 纠纷处理程序6.3 结果通知和处理七、附件7.1 资金申请表格7.2 资金使用报告模板7.3 绩效考核指标表格附录:1. 相关法律法规名称及注释2.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文档涉及附件:1. 资金申请表格2. 资金使用报告模板3. 绩效考核指标表格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等设区的市级机构和区县级中小企业投资促进机构的定点监察部门对中小企业上市、再融资、股权激励、知识产权保护等重要事项进行日常监察的机制和监察活动2.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是指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使用、绩效评估、监督和监测等方面进行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二篇模板范本: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1.2 适用范围1.3 定义和解释二、资金申请和审批2.1 申请条件2.2 申请资料2.3 审批程序2.4 审批结果通知三、资金使用和管理3.1 资金使用范围3.2 资金使用方式3.3 资金管理责任3.4 资金监督和检查四、绩效评估和考核4.1 绩效评估指标4.2 绩效评估程序4.3 考核结果处理五、资金监督和监测5.1 监督机构和职责5.2 监督方式和方法5.3 监测数据和报告六、投诉和纠纷处理6.1 投诉受理程序6.2 纠纷处理程序6.3 结果通知和处理七、附件7.1 资金申请表格7.2 资金使用报告模板7.3 绩效考核指标表格附录:1. 相关法律法规名称及注释2.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文档涉及附件:1. 资金申请表格2. 资金使用报告模板3. 绩效考核指标表格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等设区的市级机构和区县级中小企业投资促进机构的定点监察部门对中小企业上市、再融资、股权激励、知识产权保护等重要事项进行日常监察的机制和监察活动2.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是指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使用、绩效评估、监督和监测等方面进行管理的暂行办法。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修订《中央财政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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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修订《中央财政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8.23•【字号】闽财企[2013]48号•【施行日期】2013.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修订《中央财政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闽财企〔2013〕48号)各市、县(区)财政局(厦门不发):为进一步促进我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加快产业集聚,培植地方财源,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3〕6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对2010年制定的《中央财政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操作办法》(闽财企〔2010〕78号)进行了修订,将修订后的《福建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操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我省地方特色产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3〕67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特色产业资金)是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并按照因素法分配给我省,专门用于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含聚集区,下同)内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协作配套、品牌建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资金。

第三条本操作办法所称地方特色产业是指以地域和资源优势条件为基础,围绕特色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服务等而形成的具有较完整的产业链和配套服务设施的市场化、规模化、集约化、链条化的生产经营群体。

第四条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加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战略,弥补市场失灵,促进公平竞争,激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促进扩大就业和改善民生。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第五条专项资金综合运用无偿资助、股权投资、业务补助或奖励、代偿补偿、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采取市场化手段,引入竞争性分配办法,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担保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支持中小企业,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第六条专项资金建立部门共管、专家评审、项目公示、追踪问效的全过程协作管理机制,加强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实现资金分配的激励和约束。

第七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以下统称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会同财政部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确定年度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持科技创新第八条发挥财政资金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引导作用,支持和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前沿核心关键技术,借助创业投资机制促进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推动实施国家创新驱动战略。

第九条专项资金安排专门支出支持中小企业围绕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资源与环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新材料、生物医药、现代农业及高技术服务等领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国际科研合作项目除外)。

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支持,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二条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用于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

该资金主要用于开展企业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市场开拓等与中小企业发展密切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相关政策确定,并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申请、审批、拨付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鼓励各级财政部门开展与中小企业发展密切相关的项目,并通过专项资金方式进行支持。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第五条中小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向所在地或所属行业的财政部门提出专项资金申请。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对申请资金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进入下一步审批程序。

第七条审批程序包括项目初审、申请材料审核、评审专家组评审、财政部门审批等环节。

第八条审批结果将及时通知申请企业,并根据实际情况对资金进行拨付。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第九条申请到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当按照申请时的用途和标准进行资金使用。

第十条财政部门将根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确保专项资金的有效使用。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对资金使用进行记录和报告,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1.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资料表格。

2.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书。

3.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表格。

4.其他相关附件。

附件的具体内容和格式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补充。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民营经济:指非国有经济,是以私人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经济形态。

民营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集体经济等形式。

2.中小企业: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企业注册资本、从业人数和年度营业额等指标确定的中小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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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特色产业资金)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协作配套,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方特色产业是指以地域和资源优势条件为基础,围绕特色产品的生产、销售、服务等而形成的市场化、规模化、集约化和链条化的生产经营群体。

第四条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特色产业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
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支持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特色产业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

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开展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知识产权清晰的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鼓励中小企业节能减排。

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生产或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集群和聚集区内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综合治理利用项目的建设、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等。

(三)加强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

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有较强协作配套关系的中小龙头骨干企业重点产品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中小企业为建立和加强与龙头骨干企业协作配套关系、提高专业化生产水平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

(四)支持中小企业产业升级和延伸。

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产业升级改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网络及高端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集群和聚集区内主导性产业中小企业向附加值高的产业前端和后端延伸而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

(五)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

重点支持为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提供研究开发、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技术管理、商务信息交流等公共服务项目。

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单位只能选择以上一项内容申请支持。

第七条特色产业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

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式。

第八条特色产业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特色产业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

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年贴息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度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第三章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九条申请特色产业资金的企业或单位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位于地方特色产业集群或特色产业聚集区内;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五)申报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持内容。

第十条特色产业资金的申报材料一般应包括:
(一)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表;
(五)承担项目单位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六)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项目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的项目申报、评审工作,并建立项目库。

项目评审费用在特色产业资金中列支,按照不超过下达各地特色产业资金额度的0.5%从严控制。

第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特色产业发展规划等,研究提出下年度特色产业资金需求、扶持重点、扶持计划和组织实施方案,连同本年度特色产业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在每年12月底前上报财政部。

第十三条财政部按照因素法,根据当年预算和各地有关经济发展指标等分配特色产业资金。

第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指标和项目申报评审情况,公示结束后,提出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并于当年4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备案。

具体包括:计划支持单位和项目名称、支持内容、归属产业、地区、产业集群(或聚集区)名称、计划支持方式及金额等。

第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将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报财政部备案后,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特色产业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财政部根据省级财政部门上报备案的本
地区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对支持内容、支持方式及金额等进行审查。

如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省级财政部门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财政部对特色产业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特色产业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建立特色产业资金使用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估机制,并将特色产业资金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财政部。

第十九条特色产业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财政部将收回已安排的特色产业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具体操作办法,并在本办法下发后2个月内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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