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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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共同犯罪一、概述(一)概念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二)成立要件1、主体要件:行为人为二人以上首先,共同犯罪必须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其次,二人以上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注意:(1)间接正犯(以他人作为犯罪工具)的问题(2)共同犯罪在犯罪主体方面有时还涉及到犯罪人的身份单位犯罪也可能出现单位共同犯罪,即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故意犯罪,同时,也可能出现单位和个人共同犯罪,如甲教唆乙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2、客观要件: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的犯罪行为,是指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1)都是犯罪行为(2)共同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①共同的作为,如甲、乙共同动手抢劫丙的财物②共同的不作为,如甲、乙夫妻二人共同遗弃年老有病的父亲丙,致丙走投无路而自杀③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如保安与意图盗窃人按照事前约定,在盗窃时,保安佯装睡觉,不加制止,致盗窃人盗窃大量财物(3)共同犯罪的行为分工①实行行为,即实施符合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的行为实行犯≠行为(犯罪行为,包括实行、组织、教唆、帮助行为)人实行行为≠行为②组织行为,即组织、领导、策划、指挥共同犯罪的行为③教唆行为,即故意劝说、收买、威胁或采用其他办法唆使他人故意实施犯罪的行为④帮助行为,即故意提供信息、工具或者排除障碍协助他人故意实施犯罪的行为(4)每一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

3、主观要件:共同的犯罪故意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的发生。

(1)共同的认识(认识因素)第一,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第二,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并且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第三,共同犯罪人概括地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刘凤科: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处罚原则考点详解

刘凤科: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处罚原则考点详解

刘凤科: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处罚原则考点详解一、共犯人的分类概述★★★【知识要点】(一)按照分工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和组织犯。

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不可能同时还是教唆犯、帮助犯等,反之亦然。

(二)按照作用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主犯不可能同时还是从犯、胁从犯,反之亦然;在共同犯罪中,可能只有主犯而没有从犯,但不可能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当然,主犯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

注意:两种分类之间存在交叉关系。

实行犯根据作用大小,可以是主犯、从犯或胁从犯;教唆犯根据作用大小,可以是主犯、从犯(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是胁从犯);帮助犯可以是从犯(包括胁从犯),而不可能是主犯。

(三)实行犯,又被称为正犯,包括直接正犯、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

间接正犯属于最近几年司法考试中可能命题的知识点,希望考生注意。

对犯罪实施过程具有决定性影响的关键人物或核心角色,具有犯罪事实支配性,是正犯。

行为人不必出现在犯罪现场,也不必参与共同实施,而是通过强制或者欺骗手段支配直接实施者,从而支配构成要件实现的,就是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1.利用无责任能力者的身体活动。

例如,张三利用精神病人强奸妇女,张三是强奸罪的间接正犯。

2.利用他人不属于行为的身体活动受强制的身体活动。

例如利用他人的条件反射动作等;使他人丧失自由意志进而利用其身体活动。

3.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利用不知情者的间接正犯)。

(1)利用他人不知情的行为。

(2)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

(3)利用他人犯其他罪的故意。

4.利用有故意的工具(被利用者虽然有责任能力并且有故意,但缺乏目的犯中的目的,或者不具有身份犯中的身份)。

这种情形利用者和被利用者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1)利用他人有故意但无目的的行为。

(2)利用他人有故意但无身份的行为。

5.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6.利用被害人的行为。

当利用者使被害人丧失自由意志,或者使被害人对结果缺乏认识或产生其他法益关系的错误,导致被害人实施了损害自己法益的行为时,利用者成立间接正犯。

《刑法》第五章共同犯罪

《刑法》第五章共同犯罪

第五章共同犯罪第一节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简答题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注意人的概念自然人法人二、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1.有二个以上的犯罪主体。

作为共同犯罪人之一,也必须具备责任能力达到责任年龄的一般主体资格。

未达到责任年龄人参与共同犯罪的,不认为是共同犯罪人。

二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其中一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实际只有一人具有犯罪主体资格,不认为是共同犯罪。

注意选择题2.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犯罪行为整体。

共同犯罪行为包括:(1)实行行为;(2)帮助行为;(3)组织行为;(4)教唆行为;(5)共谋行为。

(1)从行为形式讲,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应当注意,有共谋行为而未参与犯罪实行的,也可以构成共犯。

选择题例如,甲乙丙三人共谋走私毒品,共同集资100万元,由丙购买毒品走私。

甲乙虽然没有亲自实行走私行为,也成立共犯。

(2)另外,共谋实行犯罪,在现场没有直接实行犯罪行为,但在一旁站脚助威的,也认为是共犯。

例如,甲乙二人见三名学生在用扑克牌赌博,赌资放在地上,遂生抢劫之心。

两被告人约定以吹口哨、打手势为暗号一起动手实施抢劫,并佯装看赌牌靠近学生。

期间,甲多次暗示,但乙迟迟不敢动手。

甲找机会抢了放在地上的赌资320元,并对一名反抗的学生拳打脚踢。

甲抢得钱后与乙扬长而去。

事后,甲乙分别分得赃款180元和140元。

法院认为,甲乙二人均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3.在主观方面,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包含两层意思:(1)各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持犯罪性质相同的故意心态;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性质相同的故意;(2)各共同犯罪人相互之间有意思联络,对互相协作犯罪亦持故意心态。

如果缺乏“性质相同的犯罪故意”,即使共同作案也不成立共犯。

例如甲以杀人故意乙以伤害故意共同加害丙,甲乙二人在故意杀人罪上不成立共同犯罪。

《刑法》第九章

《刑法》第九章
是指如下情形:多个杀手基于共同计划分别在不 同马路上伏击被害人,最终由其中一个杀手杀害 被害人。
多选题
1.周某为抢劫财物在某昏暗场所将王某 打昏。周某的朋友高某正好经过此地,高 某得知真相后应周某的要求提供照明,使 周某顺利地将王某钱包拿走。关于本案,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高某与周某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B.周某构成抢劫罪,高某构成盗窃罪, 属于共同犯罪 C.周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D.高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三)集团共同犯罪
集团共同犯罪,简称集团犯罪,是 指三人以上有组织地实施的共同犯 罪。
聚众共同犯罪与集团共同犯 罪的区别?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三、正犯与共犯 最广义的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现犯罪的情 形。 广义的共犯,包括共同正犯、教唆犯与帮助犯。 狭义的共犯,是指教唆犯与帮助犯。 (一)正犯概念
李逵与吴用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二)不存在共同故意的情形
1、共同过失犯罪的不成立共同犯罪。 2、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犯 罪。 3、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4、二人以上先后故意实施相关犯罪行为,但彼 此没有主观联系,不成立共犯。 5、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没 有重合内容的不同犯罪的,不成立共同犯罪。 6、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不是共同犯罪。 7、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以及事前无 通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行 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不定项选择题
87.甲、乙二人系某厂锅炉工。一天,甲的朋友 多次打电话催其赴约,但离交班时间还有15分钟。 甲心想,乙一直以来都是提前15分钟左右来接班, 今天也快来了。于是,在乙到来之前,甲就离开 了岗位。恰巧乙这天也有要事。乙心想,平时都 是我去后甲才离开,今天迟去15分钟左右,甲不 会有什么意见的。于是,乙过了正常交接班时间 15分钟左右才赶到岗位。结果,由于无人看管, 致使锅炉发生爆炸,损失惨重。甲、乙的行为: (2004年)

共同犯罪有哪些分类

共同犯罪有哪些分类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共同犯罪有哪些分类共同犯罪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实践中,根据一些因素可以对共同犯罪进行分类。

下面,我们一起看看共同犯罪有哪些分类。

一、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这是根据公共犯罪构成所需人数作的划分。

(一)任意共犯所谓任意共犯,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

从《刑法》来看,大部分的犯罪在主体数量上都没有限制,所以通常发生共同犯罪的都是任意的共犯,如抢劫、强奸、杀人、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绑架、诈骗、盗窃、抢夺等罪的共同犯罪均属于任意的共犯。

所谓“任意”,是指法律对犯罪主体的数量没有特别限制。

也就是说从法律规定来看,实行这样的犯罪,其犯罪主体是单个的还是2人以上的,没有特别的限制,是随便的或任意的。

(二)必要共犯所谓必要共犯,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即该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主要是包括聚众性犯罪(如《刑法》第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第317条聚众劫狱罪等)、集团性犯罪(如《刑法》第294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317条组织越狱罪)。

换言之,法律规定以采取数人共同犯罪为必要形式的犯罪,是必要共犯。

而这种规定只有在分则会有,所以必要的共犯主要是分则问题,也就是分则条文对犯罪主体数量有特别要求的情况。

或者说,以犯罪主体为“复数”,作为构成要件的情况。

必要共同犯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这种共同犯罪有以下三种:(1)对向性共同犯罪,指基于二人以上的互相对向行为构成的犯罪。

在这种犯罪中,缺少另一方的行为,该种犯罪就不能成立。

这种共同犯罪的特点是:①触犯的罪名可能不同(如行贿罪、受贿罪等),也可能相同(如重婚罪)。

②各自实施自己的犯罪行为,如行贿罪和受贿罪中就是一个送,一个收。

③双方的对向行为互相依存而成立,如受贿行为以存在行贿行为条件始能发生。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D.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BC
(四)共犯原则的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0日)
第五条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
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 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
的共犯论处。
交通肇事是典型的过失犯罪,作为共同犯罪 论处,此为特例。
, 而应根据具体罪名定罪处罚。 协助组织卖淫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教唆犯的犯罪形态
取决于被教唆者实施被教唆之罪到何种程度 教唆未遂
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

被教唆者没有接受其教唆
被教唆者没有实施被教唆之罪 被教唆者已有被教唆之罪的犯罪故意
甲乙密谋共同盗窃,甲在门口望风和接应,乙进入房
间窃取财物。乙窃取财物后,为毁灭罪证,放火后离开。
甲:盗窃罪;乙:盗窃罪、放火罪
放火为过限行为,由乙独自承担
6、事后通谋
销赃
片面共犯
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 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 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 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
片面共犯的分类
承继的共同犯罪
事前共犯 事中共犯
不是共犯
事前通谋
事中通谋
事后通谋
甲为了抢劫乙的机动 车,用刀将乙刺成重伤。 此时,甲的朋友丙路过 此地,甲对丙告知了事 情的经过,并让丙协助 其将乙的机动车开走, 丙照办。甲丙是否构成 共同犯罪?
甲丙构成共 同犯罪,属于事 中共犯,即承继 的共同犯罪。是 否构成共同犯罪, 主要考虑犯罪行 为是否终了。
来到一公路边;此时甲某又打手机给其好友卡车司机丙,
嘱咐其速来接应;司机丙开车来到并将奶牛运走,事后 四人将奶牛出卖并平分赃款。

共同犯罪的类型有哪些

共同犯罪的类型有哪些

一、共同犯罪的类型有哪些1、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这是根据共同犯罪是否能够依据法律的规定任意形成而对共同犯罪形式所作出的划分。

任意共同犯罪,简称任意共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可以由一个人单独实施的犯罪,当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时,所构成的共同犯罪。

其特点是:刑法对犯罪主体的人数没有限制。

如果二人共同实施,则成立共同犯罪。

必要共同犯罪,简称必要共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

其特点是: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而且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一个人不可能单独构成犯罪。

在我国刑法中,必要共同犯罪有两种形式;一是聚合性共同犯罪,如刑法第290条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等。

二是集团性共同犯罪,如刑法第294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

2、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这是根据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而对共同犯罪形式作出的划分。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简称事前共犯,指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形成。

这种形式的共同犯罪在司法实践甚为常见。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些犯罪,便以事前是否具有通谋作为该罪的共同犯罪与他罪的单独犯罪的区分标准,比如,依据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事前有通谋的,构成共同犯罪,否则构成窝藏、包庇罪。

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简称事中共犯,指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之时或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

如甲对乙实施抢劫,已奋起抗争,恰甲之友丙经过。

甲请丙帮忙时,共同抢得乙身上钱物若干。

此案中,甲、丙的共同犯罪即为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3、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这是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是否有分工所划分的共同犯罪形式。

简单共同犯罪,简称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规定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

也即在简单共同犯罪中,只有实行犯,而没有教唆犯、组织犯和帮助犯。

共犯讲解10点

共犯讲解10点

⼀、共犯认定标准:犯罪共同为主,部分共同为辅。

不定项选择,甲怀“杀”丁的故意,邀⼄相助并谎称“伤”丁,邀丙放哨并谎称“偷”财。

甲故意杀⼈罪,⼄故意伤害罪,丙盗窃罪。

甲⼄在故意杀⼈罪上不成⽴共犯,但可认为在故意伤害罪上成⽴共犯。

※共同故意:1、具有共同故意,才成⽴共犯;2、仅对具有故意的犯罪事实承担罪责。

※过限⾏为:1、共同实⾏过限;2、帮助-实⾏过限;3、教唆-实现过限 ★共犯的构成条件(认定):1、⼆⼈以上,2、共同⾏为:实⾏、帮助、教唆、组织、共谋、居间(介绍);3、共同故意:(1)(犯罪性质)内容相同的故意;(2)存在意思联络。

★貌似共犯不构成共同犯罪的⼏种情况:核⼼:是否具有性质相同的犯罪故意 1、过失,⼆⼈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但,例外指使肇事司机逃逸指被害⼈未能得到及时救助⽽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2、故意与过失⾏为不成⽴共犯。

如监管⼈员玩忽职守,失职致使在押⼈员脱逃,⽽罪犯乘机脱逃。

监管⼈员与逃犯不成⽴共犯 3、同时犯。

遇车祸,货物抛洒遍地,路⼈纷纷上前哄抢的。

要点缺乏意思联络。

意思联络形成可以是明⽰也可以是暗⽰(⼼照不宣)。

4、先后事实相关的⾏为,但没有主观意思联络的。

如⼆⼈先后相继盗窃同⼀⼈家。

5、过限⾏为,即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犯罪,就过限的部分不成⽴共犯。

侵犯同⼀对象但没有犯罪意思联络的。

通常,盗窃放⽕案;特殊(1)转化抢劫;(2)寻衅滋事中重伤、致死他⼈;(3)伤害中杀⼈;(4)实⾏过限,例帮助盗窃实⾏抢劫的;教唆伤害实⾏杀⼈的, 6、⼆⼈有共同⾏为但犯罪故意内容属于不同性质犯罪的。

例,⼆⼈同租⽤⼀⾛私船只,各⾃为⾃⼰的利益⾛私不同的物品,⼀⼈⾛私毒品的;另⼀⼈⾛私**物品的。

相互之间没有犯罪意思联络。

7、(从主体⾓度)间接正犯。

把他⼈当⼯具利⽤的情况。

(1)利⽤⽆责任能⼒⼈犯罪,(2)利⽤他⼈过失⾏为犯罪的,利⽤者与被利⽤者不成⽴共同犯罪; 8、⽚⾯共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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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犯。

主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犯应包括以下三种犯罪分子: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
2.在聚众性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
“首要分子”不一定都是主犯。

其原因大约是:①在聚众犯罪性质轻微、只实际追究首要分子一个人刑事责任的场合,如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交通秩序罪等,没有必要认定该首要分子是主犯。

②分则条文对某些犯罪的首要分子特别规定了较重的处罚,如刑法第103 条规定(分裂国家罪):“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对这样的首要分子和罪行重大者该条已经专门规定了较重的刑罚,直接适用该条处罚即可,似乎没有必要适用总则共犯(主犯)的一般规定。

3.在犯罪集团或者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根据《刑法》第25 条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即所谓“一部行为全部责任”,例如,某贩毒集团各成员共同贩卖10万克海洛因,对该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贩卖10万克海洛因处罚。

而一般的集团成员通常仅对本人参与贩卖的毒品数量处罚。

再例如,甲乙二人盗窃汽车一辆,价值20万元,销赃得款10万元,甲某分的9万元;乙某分得1万元。

甲某应当按照总额20万元处罚;乙某也应当按照犯罪总额20万元适用刑罚。

①对于犯罪集团成员单独实施的集团犯罪计划以外的犯罪行为,由实施者本
人承担罪责,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不承担罪责。

②对于一般共同犯罪中有共同犯罪人实施的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罪行(过限行为),由实施者本人单独承担罪责,其他共犯人不承担罪责。

二.从犯。

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从犯包括两种情况的犯罪分子: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注意,实行犯并非一律是主犯,作用确实很小的,可以认定为从犯。

2.在共同犯罪中帮助他人实行犯罪的帮助犯。

注意:帮助犯一般是从犯,但未必都是从犯,因为刑法有个别分则条文把某种帮助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对该帮助行为通常不再适用从犯的一般规定。

例如刑法第第358条第1款规定有组织卖淫罪,第3款同时单独规定有“协助组织卖淫罪”并规定了比组织卖淫罪较轻的处罚。

因此对于帮助他人组织卖淫的,对帮助者不再按照组织卖淫罪的从犯(共犯)定罪处罚,而是直接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单独定罪处罚。

《刑法》第27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胁从犯。

胁从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

即犯罪人是在他人的暴力强制或者精神威逼之下被迫参加犯罪的。

犯罪人虽有一定程度选择的余地,但并非自愿。

注意,被诱骗参加犯罪的人,不是胁从犯。

如果知情的,一般属于共犯中的从犯;如果不知情的,因为缺乏共同犯罪故意,不成立共同犯罪。

《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从犯与胁从犯的共同点:都只起到了较小的作用;不同点:从犯是自愿、主动参加犯罪的;而胁从犯是不自愿或不完全自愿参加犯罪的,具有一定的被动性。

四.教唆犯。

教唆犯指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人。

教唆犯的基本特点是,教唆他人实行犯罪而自己并不参加犯罪的实施,是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人。

1.教唆犯的成立条件:
①主观上具有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和决心的故意。

②在客观上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2.责任:
①被教唆人实施了被教唆的罪,成立共同犯罪,对教唆犯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如果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处罚。

如果仅起到次要作用的按从犯处罚。

但在实际上,教唆犯一般起主要作用;一般按主犯处罚。

②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教唆犯独自构成犯罪,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共犯的独立性);
③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注意,如果被教唆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学说上一般认为教唆犯属于间接正犯,不属于教唆犯。

3.教唆犯的罪名问题。

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所教唆的犯罪确定罪名,如果教唆他人犯盗窃罪,就认定为盗窃罪(教唆),如果教唆他人犯杀人罪,就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教唆)。

刑法中没有“教唆罪”这样的罪名。

4.仅仅宣扬反动落后思想意识,对他人产生不良影响的,是他人堕落走向犯罪道路的,不认为是教唆犯。

因为教唆犯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5.总则与分则的竞合。

法律专门把某种具有教唆形式的行为直接规定为犯罪的,直接按照有关规定定罪处罚,不按教唆犯认定处罚:①《刑法》第104条第2款规定“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②《刑
法》第30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是妨害作证罪的行为。

③《刑法》第353条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构成引诱、教唆、欺骗吸毒罪。

6.教唆与共谋的区别。

要点是:①在教唆的场合,被教唆人通常原本没有犯罪的意图,其犯罪的意图是由教唆者引起的;而在共谋的场合,共谋人通常原本都有犯罪的意图,或者在相互影响之下、经过商量之下共同形成犯罪的意图,不存在谁教唆谁的问题。

②在成立教唆犯的场合,教唆者本人不参与犯罪的实行。

在共谋的场合,共谋者可能打算参与犯罪的实行。

对教唆犯、共谋者均按其在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处罚。

对教唆犯,一般按主犯处罚;对于共谋者,一般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处罚,不一定按主犯处罚。

同时,对教唆犯适用法律关于教唆犯的规定,对共谋者,则不适用,只适用共犯的一般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教唆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或者不知情人去犯罪的。

教唆者是间接正犯,与被唆使者不是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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