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招聘解聘管理制度
学校聘用编外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聘用编外人员的管理,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聘用编外人员的招聘、使用、考核、解聘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学校聘用编外人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保聘用人员的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二章招聘第四条学校聘用编外人员应根据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合理确定招聘岗位和数量。
第五条招聘编外人员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发布招聘公告,明确招聘岗位、数量、条件、待遇等;2. 报名和资格审查,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确保其符合招聘岗位条件;3. 笔试、面试或专业技能测试,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报名者进行笔试、面试或专业技能测试;4. 体检,对通过笔试、面试或专业技能测试的报名者进行体检;5. 公示,对通过体检的报名者进行公示;6. 聘用,对公示无异议的报名者,学校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章使用第六条学校聘用编外人员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明确其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
第七条学校应建立健全编外人员的工作考核制度,定期对编外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
第八条学校应保障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四章考核第九条学校对编外人员的考核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工作态度:是否认真负责、勤奋敬业;2. 工作能力:是否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3. 工作绩效:是否完成工作任务,达到预期目标;4. 团队协作:是否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和协作能力;5. 遵纪守法: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第五章解聘第十条编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 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损害学校利益;2. 工作能力不足,不能胜任本职工作;3. 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4. 学校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人员结构。
第十一条解聘编外人员应提前通知,并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学校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学校编外人员用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编外人员用工管理,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编外人员的招聘、使用、考核、薪酬、福利及解聘等管理。
第三条编外人员是指学校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通过合法途径招聘的,不属于学校正式编制的用工人员。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四条编外人员的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报名、资格审查、面试、体检等程序,择优录用。
第五条招聘编外人员时,需符合以下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3. 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技能和身体条件;4. 年龄、学历、专业等符合招聘岗位要求。
第六条编外人员录用后,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使用与考核第七条编外人员应按照岗位职责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服从学校统一管理。
第八条学校对编外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
第九条考核结果作为编外人员薪酬调整、岗位晋升、解聘等依据。
第四章薪酬与福利第十条编外人员的薪酬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等。
第十一条编外人员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带薪年假等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编外人员的工作表现和绩效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五章解聘与终止第十三条编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 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2.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 因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4. 双方协商一致。
第十四条编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 劳动合同期满;2. 双方协商一致;3. 因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学校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七条学校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学校用人管理制度

学校用人管理制度学校用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用人管理,提高教职工的素质和工作效益,建立合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在编在岗教职工的招聘、聘任、安置、晋升、调整、奖励、惩处和解雇等事项。
第三条学校用人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循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用人管理应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教师招聘第五条学校招聘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应教育学、心理学、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及以上学位;(二)具有本专业教育经验;(三)具备教学能力和教育敬业精神;(四)政治思想品德优良;(五)体检合格。
第六条学校教师招聘采取公开、择优的原则,通过考试、面试等程序选拔。
第七条学校教师招聘工作由学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应公示教师招聘岗位信息,接受社会考试机构监督。
第八条招聘程序包括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考察等环节。
第九条教师招聘结果经过学校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如有异议,可以向学校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条学校招聘外聘专家应遵循公开、择优、公正、公平的原则,经过学校专家组及学校领导班子审批后聘用。
第三章教师聘任第十一条新招聘的教师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可以正式聘用。
第十二条试用期中,学校应对教师进行全面评估,包括教学能力、工作态度、纪律表现等方面的考核。
第十三条试用期满,经过全面评估合格的教师,由学校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并报学校领导班子决定是否正式聘用。
第十四条学校对正式聘用的教师应签订教师聘用合同,明确工作职责、权益和义务。
第四章教师职称晋升第十五条学校实行教师职称晋升制度,鼓励和激励教师提高自身素质和教学水平。
第十六条教师职称晋升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校工作满一定年限;(二)具有相应的学历和学术研究成果;(三)具备一定的教学和教育管理经验;(四)政治思想品德优良;(五)体检合格。
学校外聘人员管理办法模版(三篇)

学校外聘人员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外聘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学校外聘人员管理制度,确保学校外聘人员的权益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外聘人员指在学校招聘程序下,与学校签订务工合同从事特定工作的非学校编制人员。
第三条学校外聘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各项职责,发挥其工作职能。
第四条学校外聘人员分为全职、兼职和临时工,根据岗位性质可进一步分为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不同类别。
第五条学校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外聘人员,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和发展需求。
第六条学校外聘人员应当按照学校的管理和工作安排履行职责,不得私自离开工作岗位,否则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章外聘人员的招聘和聘用第七条学校外聘人员的招聘和聘用程序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进行,必须经过正式的面试和遴选程序。
第八条学校外聘人员的聘用工作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制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组织面试和评审等。
第九条学校外聘人员应当符合学校所需人员的基本条件和岗位要求,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
第十条学校外聘人员的聘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绩效考核等内容。
第十一条学校外聘人员的聘用期限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一般不超过一年。
聘用期满后,可以根据工作表现和需求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聘用。
第三章外聘人员的管理第十二条学校外聘人员的工作时间、工资待遇、休假、保险等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学校外聘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学校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保障学校的安全和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学校外聘人员有义务服从学校的工作安排,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保护学校的利益。
第十五条学校外聘人员不得从事与学校工作无关的商业活动,不得利用学校资源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学校外聘人员不得泄露学校的机密信息,不得损害学校的声誉和利益。
第十七条学校外聘人员应当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职业能力,发挥其专长和特长,为学校的发展做出贡献。
教师聘用与解聘管理规定

教师聘用与解聘管理规定教师是学校的中坚力量,对于学生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教师的聘用与解聘管理规定十分重要,不仅关系到学校的教学质量,还关系到教师自身的权益和发展。
为此,学校应该建立起科学合理的聘用与解聘管理规定,以保障教师的权益,提高学校的教学水平。
一、教师的聘用管理规定1.招聘对象学校招聘教师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教育专业相关的学士及以上学历;(2)具备相应的教学经验或专业资格证书;(3)品行端正,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
2.招聘程序学校在招聘教师时,应遵循以下程序:(1)发布招聘信息,明确招聘条件和要求;(2)接收求职者的简历,进行初步筛选;(3)组织面试,考察求职者的教学能力和师德修养;(4)确定录用对象,并签订劳动合同;(5)进行入职培训,熟悉学校的教学环境和管理制度。
3.聘用合同学校与教师签订的聘用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资待遇、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福利待遇等内容。
双方必须遵守合同规定,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定期评估学校应建立起定期评估教师的机制,对教师的教学水平、教学效果、师德师风进行评估,以促进教师的进步和提高学校的教学质量。
二、教师的解聘管理规定1.解聘条件学校可以依据以下情况对教师进行解聘:(1)违反聘用合同的规定;(2)教学效果不佳,对学生没有积极的影响;(3)严重失职、渎职,严重影响学校的教学秩序;(4)其他严重影响教育教学质量的情况。
2.解聘程序学校在解聘教师时,应遵循以下程序:(1)组织调查核实,确保解聘的合法性;(2)向教师提出解聘通知,并告知解聘的原因;(3)教师可以提出申诉,学校应认真考虑,做出合理的决定;(4)解聘决定需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3.解聘补偿学校解聘教师时,应根据教师的工作年限和贡献给予相应的解聘补偿,保障教师的权益。
通过以上的聘用与解聘管理规定,学校可以更好地管理教师队伍,提高教学质量,为学生创造更好的学习环境。
学校非编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非编制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非编制人员,包括教辅人员、行政人员、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等。
第三条学校非编制人员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合同管理、岗位管理、绩效管理和培训提升。
第二章聘用与解聘第四条非编制人员的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招聘、内部推荐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招聘程序:1. 发布招聘信息,明确招聘条件、岗位要求、待遇等;2. 应聘者提交应聘材料;3. 学校组织面试、考核;4. 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选;5. 学校与拟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非编制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根据工作需要和双方协商,可以续签。
第七条非编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2.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3.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4. 因学校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5.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章岗位管理与职责第八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非编制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
第九条非编制人员应当遵守岗位规定,履行岗位职责,确保工作质量。
第十条学校对非编制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签劳动合同、调整岗位、晋升职务的依据。
第四章绩效管理第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非编制人员绩效管理制度,将绩效考核与薪酬待遇挂钩。
第十二条绩效考核主要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
第十三条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四条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降职、解聘等。
第五章培训与提升第十五条学校为非编制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机会,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六条非编制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培训,不断提升自身能力。
学校编外工勤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编外工勤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编外工勤人员,包括临时工、合同工、派遣工等。
第三条学校编外工勤人员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劳动合同管理,保障工勤人员合法权益。
第二章聘任与解聘第四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招聘编外工勤人员。
第五条招聘编外工勤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2. 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3. 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4. 符合学校其他相关要求。
第六条学校与编外工勤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编外工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2. 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经教育不改的;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4. 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履行工作职责的;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考勤与工资第八条学校对编外工勤人员实行考勤制度,考勤结果作为工资发放、奖惩的依据。
第九条编外工勤人员应当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第十条编外工勤人员请假应当履行以下手续:1. 提前向部门负责人请假,并说明请假原因;2. 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填写请假单;3. 请假期间,由部门负责人负责安排工作。
第十一条编外工勤人员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和学校实际执行,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等。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第十二条学校对编外工勤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三条学校对编外工勤人员实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表现、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
第十四条编外工勤人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五章奖惩第十五条对表现突出的编外工勤人员,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制度,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编外工勤人员,学校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解除劳动合同。
高校聘用制人员管理办法

高校聘用制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人员聘用管理制度,规范人员聘用行为,保障聘用关系相关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聘用制人员是指以高校或校内单位的名义聘用但不纳入学校事业编制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不包括流动编制人员、科研助理、财务助理、研究生兼“三助”、勤工助学等临时性、替代性岗位人员和按照《高校编制外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管理的编制外用工人员。
第三条聘用制人员的管理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合同管理、注重实效、岗薪匹配”的原则。
第四条人事处是学校聘用制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用人指标下达,聘用合同审定,岗位、薪酬标准审批。
校内用人单位是合同聘用人员具体责任单位,负责聘用制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岗位设置及聘用条件第五条聘用制人员的岗位分为A类岗位和B类岗位两类。
A类岗位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由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设置,统一公开招聘;B类岗位包括管理岗位辅助人员和专业技术岗位辅助人员,由各用人单位根据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实际工作需要,报学校审批后设置,由用人单位依照学校招聘程序自行组织招聘。
第六条聘用制人员基本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二)品行端正,具备相应招聘岗位要求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三)思想政治素质好、团结协作能力强,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四)未受党纪、刑事或行政处分;(五)身心健康。
第七条A类岗位聘用制人员招聘条件:(一)具有国内外知名高校研究生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第一学历须为国内外知名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二)博士研究生不超过30周岁,硕士研究生不超过28周岁,有较强专业技术要求的岗位,年龄可适当放宽2周岁。
对于符合市场紧缺、学校急需的专业技术类人员,学历学位可放宽至国内外知名高校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年龄不超过2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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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集团
石竹山文武学校招聘解聘管理制度
2004-6-3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人员招聘 (2)
第三章人员解聘 (5)
附件一:岗位需求报表 (8)
附件二:招聘推荐表 (9)
附件三:转正鉴定 (10)
附件四:员工辞职报批表 (11)
总则
本制度是石竹山文武学校依据集团规章制度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订立的,为了更好地开发人力资源,降低人才引进成本,保证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建设一支品德优、业务精的员工队伍,特制定本制度。
主管部门与原则:人力资源部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学校的招聘、录用工作。
适用范围:全校各部门所有人员的招聘、录用、解聘等事宜,均须依此制度执行。
人员招聘
基本程序:
1.填报岗位需求报表
2.汇总报校委会审批
3.编制安排招聘计划
4.面试
5.业务水平评定
6.录用
7.试用
8.转正
填报岗位需求报表:
各部门每学期放假前一个月要填写《岗位需求报表》交人力资源部,报表对下学期的班生和员工去留进行预测和规划。
岗位需求报表格式见附件一。
汇总报校委会审批:
人力资源部汇总报校委会审批后执行各部门编制计划,无特殊情况各部门不得突破批准后的编制计划,因工作需要申请增加编制,需进行书面报告报校长审批,无校长审批,人力资源部不安排招聘计划。
各部门符合下列条件时,可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人员需求申请:
1.部门人员离职、辞退、退休或意外工伤、休假;
2.新设机构或新设岗位;
3.部门业务量大规模扩大;
4.校长批准的其他特殊原因。
临时、兼职工作人员不占用编制,在校长批准的前提下,主任及以上人员或其他重要岗位的需求申请可以适当简化
编制安排招聘计划:
人力资源部根据校长审批后的各部门编制安排学期招聘计划。
主要内容包括:
1. 招聘人数、岗位;
2. 招聘标准;
3. 招聘渠道;
4. 招聘方法;
5. 甄选方法;
6. 选聘时间安排;
7. 具体实施方案;
8. 成本预算:招聘人员工资、招聘广告费、差旅费等。
招聘计划经校长审批后执行。
面试:
由人力资源部对应聘者进行,内容为身份审查及岗位资格审查及应聘人员求职动机。
面试合格后人力资源部在《招聘推荐表》上签署“同意推荐”意见,并评定“优秀、良好、合格、较差、差”等级,推荐到部门进行业务水平评定。
格式见附件二
业务水平评定:
行政后勤的部门业务水平评定由其所在岗位部门主管进行,各学部由教务处主任、武管中心主任、护理部主任、幼儿园园长进行业务水平评定。
业务水平评定方式:
教师:做一套所教学科的中考或高考模拟卷(100分制,成绩70分合格)。
成绩合格者,评定讲课水平,不合格者不再继续考评。
行政文员:根据各部门岗位要求,评定相关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
教练和保安:写一篇关于自己工作设想的文章,要体现奋斗目标和工作措施,字数在500字左右。
合格者考核岗位业务水平。
护理员和工勤人员:读一篇约400字的文章。
合格者考核岗位认识度。
部门业务水平评定负责人要在《招聘推荐表》上填写详细的业务考核意见,分为“优秀、良好、合格、较差、差”等级,为部门主管鉴定提供依据,由部门主管领导签署“建议聘用”“建议备用”或“建议缓聘”三个等级的评定意见。
业务评定材料同《招聘推荐表》一起在人力资源部建档备查。
录用:
经业务水平评定,应聘者被鉴定为“建议聘用”“建议备用”的,由人力资源部安排与校长见面,并由校长最终决定是否录用。
主任以上行政干部、特殊教学人才由校长直接面试并决定是否录用,校委会成员录用需董事会面试确定,校长录用需董事会进行。
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录用手续,其他部门不能提前通知应聘者已录用或来校上班,以避免意见不统一或重复通知。
员工受聘持人力资源部《报到证》到各部门报到,并由办公室发放上岗证。
员工的工资待遇按《石竹山文武学校薪酬管理制度》、《石竹山文武学校高层管理人员薪酬激励制度》、《石竹山文武学校专职招生人员薪酬制度》规定标准核定。
试用
新员工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薪酬标准参见《石竹山文武学校薪酬管理制度》。
试用期结束后,其部门主管领导需填写《转正鉴定》送人力资源部办理转正手续,转正员工撰写试用期自我评定,直接送至人力资源部存档。
格式见附件三。
人员解聘
人员解聘可分为辞职、辞退与开除三类。
辞职程序:
1.向部门主管提交书面申请
2.部门主管进行辞职原因调查
3.发给《员工辞职报批表》
4.监察审计室和人力资源部组织调查
5.填写《批准辞职通知书》
6.办理离校手续
书面申请:
部门主管接到书面申请,需深入了解员工辞职的真实原因。
属于优秀员工的,要做安抚挽留工作,降低人才招聘成本
辞职原因调查与《员工辞职报批表》发放:
部门主管经了解,认为员工辞职理由成立且辞职后不影响本部门工作运转的,可发给《员工辞职报批表》。
格式见附件四。
监察审计室和人力资源部组织调查:
监察审计室和人力资源部接到报批表后,共同组织调查并在《员工辞职报批表》上签署意见并提供人力资源储备状况资料,供校长决定是否批准辞职。
不影响部门工作运转的前提下,员工从填写《员工辞职报批表》之日起30天后,40天内,可获校长批准。
人力资源部负责填写批准辞职通知书交有关部门执行,员工正式办理离校手续,领取相应的奖金和工资,押金两个月后领取,离开福清市的辞职人员,需离职前办理银行存折或储蓄卡,由人力资源部报财务室统一打入存折或储蓄卡。
一个学期尚未结束就中途辞职的员工,需支付新员工上岗培训费用,其标准与押金数额相等,由财务部代扣代交。
员工辞职申请未获批准期间,如消极怠工或擅离职守,可酌情给予处分,或处以工资、奖金、押金同等数额的罚款。
各部门凭人力资源部的《批准辞职通知书》补充编制,特殊情况要突破编制计划的,应填写《岗位需求报表》报校长审批。
未经校长审批,人力资源部不安排招聘计划,不编制工资表。
辞退程序:
1.部门主管提交辞退员工书面报告
2.人力资源部和监察审计室组织调查
3.做出辞退决定
4.辞退手续办理
辞退员工书面报告:
部门主管每学期根据员工业务表现和职业态度,向人力资源部提交辞退员工书面报告并由人力资源部签字提交校长。
监察审计室组织调查:
监察审计室在接到经校长批示的报告后,立即组织与人力资源部共同开展调查,2天内向校长上交详细调查报告。
做出辞退决定
校长根据调查报告的结论,多方征求意见,并做出最终辞退决定。
人力资源部负责填写辞退员工通知,并向员工本人宣布辞退决定。
辞退手续办理:
辞退决定当天执行,员工需要在一天内办理手续离开学校。
被辞退员工,离校时领取应得的奖金和工资,押金两个月后领取。
离开福清市的辞职人员,需离职前办理银行存折或储蓄卡,由人力资源部报财务室统一打入存折或储蓄卡。
开除程序:
书面报告
监察审计室组织调查
校委会讨论决定
办理离校手续
书面报告:部门主管根据实际情况向校委会提交开除员工的书面报告。
监察审计室组织调查:
监察审计室在接到经校长批示的报告后,立即组织与人力资源部共同开展调查,二天内向校长详细汇报调查情况。
校委会成员召开会议讨论,做出最终开除决定。
人力资源部负责填写开除员工通知书,并向员工本人宣布。
开除决定马上执行,员工要在保安看管下半天内离校。
被开除的员工处以工资、奖金、押金同等数额的罚款,对于严重违纪并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员工,除给予上述经济处罚外,还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开除决定马上执行,员工要在保安看管下半天内离校。
被开除的员工处以工资、奖金、押金同等数额的罚款,对于严重违纪并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员工,除给予上述经济处罚外,还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凡有不符合本制度流程进行招聘、辞职与辞退、开除程序的员工,视为不良事故,由人力资源部与监察审计室共同提出处罚申请,由校长审批,视情节轻重根据《不良事故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人力资源部与监察审计室违反本制度,由校委会提出处罚意见。
附件一:岗位需求报表
岗位需求报表
部门: 年月日
总校长: 人力资源部:
部门主管:
制表人:
附件二:招聘推荐表
附件三:转正鉴定
附件四:员工辞职报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