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立案标准
公安机关常见刑事案件立案标

公安机关常见刑事案件立案标为进一步贯彻“警务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推进我市公安机关的执法规范化建设步伐,我们收集整理了公安机关刑事执法中常见案件的立案标准,现公布如下:1、失火案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五十克以上,或者饵料二千克以上的;(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传染病流行、暴发的;(五)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3、违规制造、销售枪支案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或者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或者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违规制造枪支五支以上的;(二)违规销售枪支二支以上的;(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4、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标准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赵红霞辩护律师)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标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标准一、基本定义:本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不仅指行为方式(生产、销售)选择,也包括犯罪对象(有毒、有害食品)选择。
在司法实践中,不能简单地一律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要根据行为特征,确定犯罪罪名,如生产有毒食品罪、生产有害食品罪、销售有害食品罪等。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标准二、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使用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标准三、刑法条文: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巨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标准

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标准
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使用有毒、有害食品,
危害人体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标准包括:
1.生产、销售、使用的食品含有严重聚苯乙烯、三聚氰胺、苯酚、甲醛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了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
2.食品添加了禁用的添加剂、药物等;
3.生产、销售虚假、伪劣食品,误导消费者,危害公共利益;
4.生产、销售过期、变质食品;
5.未经卫生检验合格或者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明文件的“三无”食品(无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生产许可证);
6.生产、销售携带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包装等。
以上行为均属于犯罪行为,涉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需要相关
部门进行立案调查,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
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标准

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标准
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过程中,故意或者过失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对食品进行污染、掺假等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健康的犯罪行为。
立案标准如下:
1.食品中掺入了禁用、限制使用的添加剂或者化学物质,如苯甲酸、三聚氰胺等。
2.食品中含有超标或者毒性过大的农药、重金属等有害物质,如铅、汞、砷等。
3.食品中含有病原菌、病毒等微生物,如沙门氏菌、百日咳杆菌等。
4.制作、销售假劣食品,如使用不符合规定原材料制造食品或者冒充名优食品等。
5.其他在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违反法律法规,危害公共安全和健康的行为。
食品生产经营中非法添加的刑事责任认定

食品生产经营中非法添加的刑事责任认定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在食品生产经营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添加回收、过期、霉变等非食品原料,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添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等非法添加行为较为常见、多发,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探讨此类行为的刑事责任,有利于依法准确惩治食品领域中的非法添加犯罪行为。
一、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刑事责任认定《食品安全法》第34条明令禁止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当然更加禁止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或者在食品生产经营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根据《食品犯罪解释》第9条的规定,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害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是在食品生产经营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典型案例如使用“瘦肉精”喂养生猪,在烤鸭、汤料、口味虾、卤味熟食制作中掺入“罂粟壳”,在乳制品中添加“三聚氰胺”,用“甲醛”浸泡海产品、水产品,销售含有“西布曲明”等有毒、有害成分的保健品,利用“地沟油”加工食品如使用顾客吃剩的火锅汤料中的油脂加热制作食用油并烧制食物销售给顾客食用,等等。
这些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案件,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都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二、添加回收、过期、霉变等非食品原料的刑事责任认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34条的规定,禁止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禁止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等。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年5月2日
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办理此类刑事案 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
两罪的主要区别:
根据本节第149条之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处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构 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处罚
犯本条所定之罪,依其情节承担如下处罚:
立案标准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并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鉴定,食品中含有可能导致严重 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应当立案。
认定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依本条之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 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此外, 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依照本法第149条之规定,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 罚。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 食品罪
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的行为Fra bibliotek01 概念
03 处罚
目录
02 特征 04 立案标准
05 认定
07 司法解释
目录
06 量刑 08 案例分析
判刑标准食品安全罪

判刑标准食品安全罪一、食品安全罪的定义与适用范围食品安全罪是指在生产、销售食品过程中,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犯罪行为。
本判刑标准适用于我国境内食品安全罪的定罪与量刑。
二、定罪标准1. 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以食品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1)含有毒、有害物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2)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等严重超出国家标准的;(3)使用未经批准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或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4)其他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2.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1)致人死亡、重伤的;(2)造成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的;(3)生产、销售的食品流入婴幼儿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领域的;(4)利用食品犯罪所得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量刑标准1. 犯食品安全罪,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致人死亡、重伤的;(2)造成特别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后果特别严重的;(3)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或者累犯;(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3. 单位犯食品安全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四、涉案食品的处理1. 涉案食品应当依法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2. 对涉案食品的生产、销售者,应当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并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 对涉案食品的生产、销售者,应当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食品安全司法解释全文

食品安全司法解释全文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第二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第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一)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五)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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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立案标准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辩专家张智勇释义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立案标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立案标准之简介: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立案标准之特征本罪已经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按照食品卫生法第9条的规定,所谓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是指:(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4)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6)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7)掺杂、掺假、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8)用非食用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9)超过保质期的;(10)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11)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12)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立案标准之处罚根据刑法第143、150条的规定,犯本罪,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立案标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并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鉴定,食品中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应当立案。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立案标准之犯罪文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即所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单位或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其中既包括合法经营者,也包括抿非法经营者。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立案标准之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侵犯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制度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国家为了保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实行了严格的食品卫生监督制度,对食品的卫生规定了具体的标准,因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就是对食品卫生监督制度的侵犯;同时,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行为,都可能对他人的生命健康构成伤害,因而,本罪也侵犯了不特定的多人数的生命、健康权利。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所谓卫生标准,是指我国食品卫生对生产经营食品所规定的总体要求和生产、销售某一类食品所必须达到的具体卫生指标。
某些食品卫生指标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以后,就成为食品的卫生标准,具有强制性,生产者和销售者必须遵照执行。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14条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用于清洗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剂、消毒剂以及食品中污染物质、放射性物质容许量的国家卫生标准、卫生管理办法和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或者批准。
”第15条规定:“国家未制定卫生标准的食品,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卫生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所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包括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地方卫生标准和管理部门、企业卫生标准的食品。
犯罪对象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这里的“食品”,是指通过人体消化系统,可被人体消化、吸收,能满足人体生理要求和营养需要的一切物品,既包括一般食物,也包括食物添加剂、调味品、色素、保鲜剂,还包括油脂和饮料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主要有:(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4)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物及其制品;(6)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7)掺杂、掺假、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8)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做食品的;(9),超过保质期限的;(10)为防病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销售的;(11)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12)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称准和卫生规定的。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立案标准之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故意的内容为:行为人明知其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并可能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疾患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因此,本罪的故意是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积极追求上述危害结果的发生,将构成其他严重性质的犯罪。
本罪中行为人一般出于非法牟利的目的,但法律对此并未要求,所以,不论出于何种目的或动机,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立案标准之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为。
本罪是危险犯。
本罪行为人除了必须有实施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以外。
客观上还必须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
所谓严重食物中毒,是指细菌化、化学性、真菌性和有毒动植物等引起的暴发性中毒。
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造成了相当数量的人因食用不卫生的食品而导致中毒;二是因食物中毒而发生如人员死亡的等严重后果。
“严重食源性疾患”,是指以食物为感染源而导致的严重疾病,如痢疾、肝炎等。
只要经过鉴定,行为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即可构成本罪。
如果对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后果的,是结果加重犯,要处更重的处罚。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立案标准之罪与非罪本罪与一般违反食品卫生法规的行为有明显的区别。
区分二者的关键就在于行为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的行为是否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如果没有上述严重危害,行为人不构成犯罪,只是一般违法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应结合可能造成传染疾病的性质、中毒轻重的程度、可能致害人数的多少等情况综合分析。
如根据食品不符合卫标准的程度,被害人食用后只能造成一般性的腹泻,恐怕就不能认定“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立案标准之此罪与彼罪一、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
二者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食品可以是一种广义的商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也是一种特殊的伪劣商品由于不符合卫生条件的食品给人们带来的社会危害不同于一般意义的伪劣产品,很多不卫生食品成为危害人们健康的直接致病源,酿成中毒事故和致人死亡甚至多人死亡。
因而,刑法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独立出来,单独规定为一种犯罪,并定了相应的刑罚。
所以,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并且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为,应依法定罪处罚。
但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同时构成本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刑法的规定,依照处刑较重的罪处罚。
二、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依据我国食品卫生法,以往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有按重大责任事故和玩忽职守论处的作法。
现在,刑法明确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对这种行为不能再以重大责任事故或玩忽职守罪论处。
本罪与以上二罪的区别关键在于:重责任事故和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对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状况是明知的。
三、本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关键在于犯罪对象不同。
虽《食品卫生法》规定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可按制造、销售假药罪论处,但刑法已单独规定了罪名,所以,二者应严格区分。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立案标准之量刑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