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信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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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责任原理的应用

管理学责任原理的应用

管理学责任原理的应用1. 责任原理概述责任原理是管理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它强调管理者在组织中担负起的责任和义务。

通过遵循责任原理,管理者能够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使组织能够有效地运作。

2. 责任原理的核心要素责任原理包含以下几个核心要素:2.1 目标设定:管理者应该设定清晰明确的目标,确保组织的各项工作与目标保持一致。

目标设定需要考虑组织的整体发展方向和长远利益。

2.2 权责明确:管理者应该明确自己的权力和责任,并将其与组织中的其他成员清晰地进行沟通和交流。

只有明确的权责关系才能确保组织的协调运作。

2.3 绩效评估:管理者应该建立有效的绩效评估机制,对组织的各项工作进行评估和监控。

通过及时的绩效评估,管理者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2.4 奖惩机制:管理者应该建立公正、公平的奖惩机制,对组织中的成员进行激励和惩罚。

奖惩机制能够激发组织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组织的持续发展。

3. 责任原理的应用实例责任原理在实际管理中有广泛的应用。

以下是一些应用责任原理的实例:3.1 目标设定案例:一家制造业公司设定了年度销售目标,并制定了详细的销售计划和策略。

公司的销售经理将目标分解到各个销售团队,并定期进行销售进度的跟踪和评估。

通过明确的目标设定和绩效评估,公司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了销售目标的实现。

3.2 权责明确案例:一个跨国公司将组织架构进行重新调整,明确了各级管理者的权力和责任。

公司制定了详细的职责和权限矩阵,确保每个管理者都清楚自己的权责范围,并能够与其他部门进行有效的协作。

通过明确权责关系,公司能够提高组织的协调性和效率。

3.3 绩效评估案例:一家零售企业建立了完善的绩效评估体系,对销售员的销售业绩、服务质量和员工评价进行定期评估。

通过绩效评估,公司能够发现优秀销售员并给予适当的奖励,同时也能够找出问题销售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改进。

3.4 奖惩机制案例:一家互联网公司运用奖惩机制来激励员工参与创新活动。

可信赏罚理论

可信赏罚理论

可信赏罚理论中国古代的治国统兵实践经验中有“赏不可不平,罚不可不均”的说法。

这是指管理者、统治者要赏罚严明,善于通过奖赏和惩罚这两种正、负强化激励手段,来达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提高绩效的目的。

爱护下属不是溺爱,必须有必要的褒扬和处罚,恩威并施。

赏罚的关键是要严明、公正。

赏罚严明就是强化法则的核心内容。

强化法则又称行为矫正法则,是由美国哈佛大学心理学教授斯金纳提出来的。

强化法则认为,无论人还是动物,为了达到某种目的,都会采取一定的行为,这种行为将作用于环境,当行为的结果对他或它有利时,这种行为就会重复出现,当行为的结果不利时,这种行为就会减弱或消失。

强化是对一种行为的肯定或否定的后果(报酬或惩罚),它至少在一定程度上会决定这种行为在今后是否会重复发生。

可分为正强化和负强化。

正强化,不仅能起到正面引导的作用,使本人有成就感,增强保持荣誉的内在动力,也有利于形成学先进、争上游的心理气氛,激励人们上进。

例如,企业用某种具有吸引力的奖励(如奖金、休假、晋级、认可、表扬等),表示对员工努力进行安全生产行为的肯定,能够增强员工进一步遵守安全规程进行安全生产的意识。

负强化,可以起到劝阻和警告作用,使本人及他人不再发生和减少错误行为。

惩罚是负强化的一种典型方式,即在消极行为发生后,以某种带有强制性、威慑性的手段(如批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给人带来不愉快的结果,或者取消现有的令人愉快和满意的条件,以表示对某种不符合要求的行为的否定。

斯金纳认为,强化法则在具体应用中应遵守如下原则:(1)要依照强化对象的不同采用不同的强化措施。

人们的年龄、性别、职业、学历、经历不同需要就不同,强化方式也应不一样。

(2)小步前进,分阶段设立目标,并对目标予以明确规定和表述。

对于人的激励首先要设立一个明确的、鼓舞人心而又切实可行的目标,同时还要将目标进行分解,这样不仅有利于目标的实现,而且通过不断的激励可以增强信心。

(3)及时反馈。

六十个有趣的经济学原理

六十个有趣的经济学原理

六十个有趣的经济学原理1、蓝斯登原则:在你往上爬的时候,一定要保持梯子的整洁,否则你下来时可能会滑到。

(进退有度,才不至进退维谷,宠辱皆忘,方可以宠辱不惊)2、卢维斯定理:谦虚不是把自己想的很糟,而是完全不想自己。

(如果把自己想的太好,就很容易将别人想的很糟)3、托利得定理:测验一个人的智力是否属于上乘,只看脑子里能否同时容纳两种相反的思想,而无碍于其处世行事。

(思可相反,得须相成)4、刺猬理论:刺猬在天冷时靠拢取暖,但保持一定距离,以免互相刺伤。

(保持亲密的重要方法,乃是保持适当的距离)5、鲦鱼效应:鲦鱼因个体弱小而常常群居,并以强健者为自然首领。

将一只稍强的鲦鱼脑后控制行为的部分割除以后,此鱼便失去自制力,行为也发生紊乱。

但其他鲦鱼却仍像从前一样盲目追随。

(下属的悲剧总是领导一手造成的。

下属觉得最没劲的事,是他们跟着一位最差劲的领导)6、雷鲍夫法则:在你着手建立合作和信任时要牢记我们语言中:1)最重要的八个字是:我承认我犯过错误2)最重要的七个字是:你干了一件好事3)最重要的六个字是:你的看法如何4)最重要的五个字是:咱们一起干5)最重要的四个字是:不妨试试6)最重要的三个字是:谢谢您7)最重要的两个字是:咱们8)最重要的一个字是:您(最重要的四个字是:不妨试试,最重要的一个字是:您)7、洛伯定律:对于一个经理人来说,最要紧的不是你在场时的情况,而是你不在场时发生了什么。

(如果只想让下属听你的,那么当你不在身边时他们就不知道应该听谁的了)8、斯坦纳定理:在哪里说得愈少,在哪里听到的就愈多。

(只有很好听取别人的,才能更好说出自己的)9、费斯诺定理:人有两只耳朵却只有一张嘴巴,这意味着应该多听少讲。

(说的多了,说的就会成为做的障碍)10、牢骚效应:凡是公司中有对工作发牢骚的人,那家公司或老板一定比没有这种人或有这种人而把牢骚埋在肚子里的公司要成功得多。

(牢骚是改变不合理现状的催化剂;牢骚虽不总是正确的,但认真对待牢骚却总是正确的11、避雷针效应:在高大的建筑物顶端安装一个金属棒,用金属线与埋在地下的一块金属板连接起来,利用金属棒的尖端放电,使云层所带的电和地上的电逐渐中和,从而保护建筑物等避免雷击。

英美法系中证明责任双层次理论包括

英美法系中证明责任双层次理论包括

英美法系中证明责任双层次理论包括近年来,英美法系中证明责任双层次理论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并且在众多英美法系国家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责任双层次理论是指当一个人对不正当行为或失误作出反应时,将其分为事实性责任和法律责任两种不同的责任层次,其中事实性责任是认为应当由有关方担任的责任,而法律责任则是指受到法律和司法制裁的责任。

有关英美法系中证明责任双层次理论的研究表明,首先,事实性责任是指对于不当做出的行为或失误,其本质上是证明某一方在做出行为或失误时是否存在不同的责任类型。

例如,可能存在民事责任、犯罪责任、行政责任等多种不同的责任类型。

由此可见,事实性责任是由不正当行为或失误发生时,有关方担负的责任,而不是由法律规定。

其次,法律责任是指根据法律、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的责任,通常是由法律的规定或司法裁判决定的。

也就是说,此类责任是由法律规定或司法裁判决定,而不是由有关方负担的责任。

例如,如果某一方做出非法行为,则根据法律规定或司法裁判,可能面临监禁,罚款,而不是由某一方负担民事责任。

再者,英美法系中证明责任双层次理论在司法实践中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在英美法系国家里,法官们在审判案件时,会根据证据情况,首先是进行事实性责任的判断,也就是确定某一方是否存在不正当行为或失误,然后再进行法律责任的判断,也就是确定对这些不正当行为或失误应当作出什么样的司法处罚。

最后,虽然双层次理论在英美法系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在实际应用中,有些事实性责任往往模糊不清,需要证据证明,而鉴于法律的复杂性,也很难确定到底是谁需要承担事实性责任。

因此,在实际应用中,应该考虑到事实性责任的模糊性,制定更精确的法律规定,以免出现证据不足或责任不清的情况。

综上所述,英美法系中证明责任双层次理论是一个重要而有趣的话题,它将事实性责任和法律责任两种不同的责任层次区分开来,且在英美法系国家里,法官在审判案件时会采用这种理论判断责任。

“负责任创新”的理论与实践述评

“负责任创新”的理论与实践述评
的 关 注 来 “ 负责 任 创 新 ”( R e s p 0 n s i b l e ( Wa I t W. Ro s t o w) 在6 0 年 代 曾设 想 重 视 , 责任伦 理” , 而技 术创新 I n n o v a t i o n ) 是 近年来欧 美国家 提出 技 术创新 自 然 会导致有规律地 持续增 自尤纳斯 的 “ 二 者 的 结 合 的 一个新 的发展 理念 , 得 到 理 论 界 和 长 , 但 后来 发现在 能源和 农业领 域 出 主要 涉及企 业经济利 益, 社 会上 的 广 泛 重 视 。 这一 理 念 已被 列 现 了与 “ 可持续性 ” 相反的情况 。 在 人 需 要 一 个 过 程 , “ 负责任创新 ” 的应 用 入欧盟2 O 2 0 年远景规划, 美 国 学 界 类 进 入2 甚至在 管理 战略思 想 1 世纪 以后, 技 术创新对可持 起 初比较受 限, 将其 称为 “ 人类 共 同追求 的理想” 英 续 发展的双 重影 响得到了学界 的显著 中 对 “ 负责 任 创 新 ” 的 思 考 也 常 被 边 国、 德国、 法 国和 荷 兰 等 国 家 已 经开 展 关 注 。 2 0 l 1 年 的 世 界 经 济 论 坛 委 员 会 缘 化 。 近 年来 , 随 着 各 国 对 技 术 创 新 过 程 中所 应 承 担 的社会责任 的关注 , “ 负责 任 创新 ” 的 研 究活 动 , 荷 兰 科 的 报 告 呼 吁 人 们 “ 在 一 个 愈 发 相 互 依
1 “ 负责任创新 ” 提 出的时代背景
调 人类 社 会 发 展 与生 态环 境 的 关 系 伤害的能 力, 不 仅 是 对 自然 的 伤 害 , 同 关于 “ 负责 任 创 新 ” 的理论 内涵, 方 面 发 挥 了极 为 重 要 的 作 用 , 现 在 已 时 也 包 括 对 人 类 的 伤 害 , 这 些 伤 害 性 目前 主 要 有这 样 几种 定 义 。 经成 为全球 的共识 。 但 这一 理 念 在 实 的 因 素 必 须 通 过 责 任 伦 理 来 修 复 或 2 0 1 3 年, 由荷 兰 的 霍 温 ( M. J . v a n 践 过 程 中 也 暴 露 出某 些 局 限 性 , 受 到 补 偿 。 e n H0 V e n ) 教 授 为 首 的 专 家 组 组 在 这 个 背景 上 来 看 , “ 负责 任 ” 与 d 些 哲学家 质疑。 美国技术 哲学家米 “ 欧 洲 委 员会 出版 的 ( 《 加 强负 创新 ” 的结合是 必然的趋 势。“ 负责 织 编 写,

责商的基本理念

责商的基本理念
责商理论创始人谭焱心博士认为:责商是万商之魂。RQ与其他‘Q‘的现实转化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用木桶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比喻:责商是木桶的桶底板,智商、情商、执行力商数、创造力商数、逆境商数等等就是木桶的一块块墙板。
首先,从RQ(责商)与IQ(智商)的关系来看,一个人智商很高,学富五车,但不想付出、不愿
第二个层次----感知。是指人们通过身体器官对事物去感觉、体验,进而从内心深处感受到社会人格展现及社会角色责任行为的价值,反复地强化形成习惯及其判断行为是非标准。如果说认知更多的是停留在浅层次的“我知道”,感知则进入更深层次的对社会角色的使命、格局、人格方面信念的坚定,并转化为动机,形成责任行为的驱动力,还包括对负向行为及其不良后果的内疚感和省悟能力。
第三个层次----掌控。对自己责任行为能力的掌控,从而真正履行和担当责任。一方面表现为积极正向的责任行为展示能力;一方面表现为对负向行为的自我控制及约束力,包括对自我情绪的掌控与控制。应该说,责任的三个层次是一个由浅入深的过程,而掌控尤为重要。
RQ(责商)与IQ(智商)、EQ(情商)等的关系:
责商(Responsibility Quotient),即为RQ,是责任智力商数的简称,是个体体现社会人格方面的一种掌控自我行为及情绪的能力,责商分为三个层次:认知、感知、掌控。
第一个层次----认知。认知指个体对自己承担责任大小及范围的认识理解程度。不少人遇到问题通常是指责对方“这是你的责任!”,很少有人能真正的认识到“这就是我的责任”。在现实的管理和教育中,有时员工并不知道自己在一件事情中到底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批评或受到惩处的时候还十分委屈,因此认知是“完全认识、准确理解‘我的责任’”的能力。

第六章社会服务机构的计划、决策与管理

第六章社会服务机构的计划、决策与管理
宗旨有三项功能: ◆ 说明机构的业务范围; ◆ 对员工、志愿者、捐款人给予鼓励; ◆ 提供对服务效果加以评估的标准。
机构目标: 就是一个机构在未来一定时间内要到达的目的。 机构目标设置的功能包括三项: ◆ 一是明确机构成员的努力和活动的方向。 ◆ 二是实现1〕法律制度保障 〔2〕机构的管理架构准备 〔3〕人力资源准备 〔4〕技术能力准备 〔5〕财力准备 〔6〕价值观念准备
〔五〕社会服务方案的文本架构
1、方案名称 2、实施依据〔或社区、案主的问题与需求〕 3、宗旨与目标 4、服务对象 5、方案服务内容 6、经费预算 7、工作流程 8、评估方法
二、社会服务机构中的决策
信息反响
执行决策
选择方案
决策的重要性决定了其在社会工作行政中的核 心地位和决定性作用:
首先,决策是社会服务过程的首要环节和执行各项 管理职能的基础。
其次,决策是社会工作行政成功的关键,决策从根 本上决定了行政管理效果的优劣。
第三,决策水平是衡量领导者能力的重要标准。
2、社会工作行政决策的内涵
指社会工作行政组织在制定社会政策及其执 行方案时,根据实际情况,运用一定的理论和 方法,在掌握信息的基础上,对所要解决的问 题做出决定。
外在环境 (制度、需求、文化等)
机构的宗旨和目标 行动策略
内在环境 (机构自身的物质、
人力资源条件等)
战略规划的过程
方案和计划 组织机构 服务对象 财务预算
〔四〕社会服务方案的编制与制定
方案编制本身也是一个过程。为了保证编制的方 案合理,确保能实现决策的组织落实,方案编制过 程中必须采用科学的方法。 • 〔1〕确定目标 • 〔2〕认清现在 • 〔3〕研究过去 • 〔4〕预测并有效地确定方案的重要前提条件 • 〔5〕拟定和选择可行性行动方案 • 〔6〕制订主要方案 • 〔7〕制订派生方案 • 〔8〕制定预算,用预算使方案数字化

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理论简述

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理论简述

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理论简述作者:董纯文来源:《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3年第10期企业社会责任自被提出以来,国内外学者对它的研究结论始终不能统一,该文通过对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相关文献和理论基础的回顾和整理,总结了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几个特征,对这一领域的研究有了更加综合的认识与理解。

一、绪论美国著名学者谢尔顿(Oliver Sheldon) 1924年在其著作>中第一次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CSR)”的概念,从此CSR概念进入学术界的视野。

在2013年4月6日到8日举行的博鳌亚洲论坛上,著名经济学家张维迎教授指出“每天一个公司发一个社会责任报告,我真的不相信它能起好的作用。

我这方面花了钱,那方面花了钱,这个东西不能说明任何问题。

”可以看出张维迎教授对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作用持怀疑态度。

从开始到现在,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和看法到现在都没有真正统一。

2011年,作为第三次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上交所上市公司有240家,深交所则有135家上市公司第三次发布社会责任报告。

然而这与我国证券交易所的政策制度不无关系,所以报告的质量并不太高,不能充分说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

大多数企业不愿意花太多的经历放在披露企业社会责任上面,可能是因为他们相信这不能给公司带来价值增值。

有鉴于此,如果通过对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理论基础进行总结的话,科学的理论基础会使得更多的企业家信服,从而会更多的履行社会责任。

因此,本文对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理论基础进行梳理和总结。

二、相关文献简述(一)企业社会责任和企业价值二者正相关。

Bruce等(2003)对企业的慈善行为与企业的财务绩效的关系进行了相关研究,结果发现如果企业以现金形式进行捐赠,则企业获得的现金资源会更多,也就是可以这么说,企业可用现金资源与企业现金捐赠成正相关关系。

沈洪涛(2005)选取了沪深股市非金融行业A股作为样本,样本时间段为1997-2003,控制相关变量之后发现,社会责任的履行和企业采取绩效正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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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績效、品質與消費者權益保障:以社會服務契約委託的責信課題為例∗收錄於官有垣、陸宛蘋、陳錦棠主編,2008 《非營利組織的評估:理論與實務》。

台北:洪葉文化事業公司。

劉淑瓊國立台灣大學社會工作系助理教授∗本文係修改自「績效、品質與消費者權益:論社會服務契約委託的責信課題」一文(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刊第九卷第二期,頁32-93)。

第一節責信的精神與意義責信概念在公共行政領域當中運用極早極廣,文獻多集中討論行政部門或行政首長對立法、司法、監察權,以及對一般社會大眾負責任及行政中立的問題之上。

「責信」在社會福利領域雖經常被提及,但多屬粗略含混的表意,從1980年代中期起,在社區與社會服務供應方面,要求個人或組織負起責任,或者要求提高責信程序的透明度的呼聲漸大(Walker, 2002: 62)。

台灣過去在社會福利或非營利組織文獻中較具體地探討責信,主要是聚焦在「財務(或募款)透明度」之上(馮燕,2000, 2001),關注非營利組織之公益形象及社會使命,期待藉此增進社會大眾對公益團體的認識與信任,進而願意挹注更多的資源,繁榮公民社會促進社會進步。

「責信」可說是一個相當通用卻也混淆的概念,在日常用語上經常與「責任」(responsibility)互用,雖有學者主張二者同義,但若加細究,責信仍有異於責任:所謂的責任只是「行動的義務」,即該做就應該去做;而責信則是進一步要求履行「對行動的結果負起責任的義務」(Health Canada, 2002:3),也就是不僅要盡本份地做,還要負責做得對、做得好、做得有效率。

就狹義層次言, McKinney and Howard(1998)定義責信為「在任何情境下,執行權力的個人應該受到外部機制,以及某種程度的內部規範的合理規制」。

以掌握公權力、運用公帑的公部門行政人員為例,其外部責信機制包括:駁回訴訟或司法審查,以及立法與司法機關的監督等;內部規範則包括倫理守則與專業訓練。

實務上組織成員許多不符合責信原則的行為,如:不遵守倫理規範、無效率及不夠主動積極等,其實都很難以外部的規約加以控制,需要建構組織內部的責信機制來要求,這種較廣義的責信類似於Gregory(1995)所稱的「主觀責信」(subjective accountability),重點在個人與組織的自我要求,也就是一般所通稱的「自律」。

外部責信,又稱為「他律」,至少包含兩個以上的行動者,高效能的責信關係是:各行動者透過契約彼此間建立清楚且具共識的角色與責任期待,訂定明確的預期績效,在期待與能力之間取得某種平衡,一方有義務向另一方負責、解釋,並提出成效導向的績效測量與報告,同時對結果及達到預期的成效負起責任,此乃現代社會組織贏得公眾信任、爭取更多資源所必需1。

換言之,在此一脈絡之下討論責信基本上是評估性的(evaluative),是與績效期待相勾連,是與效率和效能緊密連結的,不僅要做到資源的最1加拿大審計總署對責信的界定可說典型地體現這樣的主張:「責信是一種依照共識的期待,建立在呈現績效的義務,以及對績效負起責任之上的關係。

責信需要具備行動、程序、產出與成效(outputs and outcomes),並在組織價值與倫理、專業標準、立法的與法令的要求之脈絡中,執行責信的承諾。

」(引自Health Canada, 2002: 3)佳使用,以及相對於成本的極大化產出,還要達成預期的目標,並追求成效之品質。

此外,責信也是動態性的(dynamic),它提供了一個組織學習的工具,藉由對方案執行績效的測量與檢視,不僅證明能力(prove);更要能鎖定核心問題,進而對症下藥加以改善(improve),這才是責信最終極的精神與目的之所在。

第二節管理主義下的社會服務責信理論壹、社會服務的特質誠如Gregory(1995)所言,責信基本上是「工作可觀察性(observability)的函數」,凡是服務的產出與成效越容易被觀察到的,就越容易要求被責信的對象負起責任;反之,可觀察性越低,責信的程序困難度就越高。

以此標準觀之,社會服務可觀察性低、可評估性差、不可預測性高,確實不易要求責信,可說是「不易委外的服務」(”difficult-to-contract service”)(Lavery, 1999;Gilman, 2002),研究卻顯示它高居美國地方政府委託民間供應服務的第三名(Martin, 1999)。

更矛盾的是,在社會服務契約委託具有以上不易要求責信的特質之同時,另一方面這個服務領域卻也是最需要被要求責信的,除了有限福利資源的有效運用外,澳洲學者A. Tang(1997)對社會服務的本質及服務接受者脆弱性的闡述尤其發人深省。

他認為社區服務2具有以下特質:一、可以決定服務消費者個人現實生活的質量,該服務的消費者,不論是個人或團體,面對服務供應者的決策與行動所加諸的衝擊,都處於極為脆弱的位置;二、社區服務具有干預性、「沒有選擇」的本質,以及三、消費者高度依賴他們所接受的服務,這也意味著消費者對於申訴所可能造成的後果,是充滿恐懼且易受傷害的。

Tang進一步指出多數社區服務接受者受限於年齡、能力—尤其是老人、兒童與身心障礙者,無法有效能地為自己倡議,或形成強有力的遊說團體。

這群弱勢者的生活環境可能在謀當下的生計之外已無餘裕,加上先前對社會正義及社會福利體系的負面經驗,都會造成他們對於尋求行政法上的行政救濟,抱持不情願或嘲諷的態度。

再者,社區服務接受者本身的權益意識和與知識均屬貧乏,兼以外部的個人關係網絡薄弱,缺乏他人的聲援和支持,更容易陷入社會孤立的困境中。

這種種特質在社區服務的消費者與服務供應者之間,形成嚴重的權力、資訊與地位的不對等,這在一個資源不足、需求卻十分殷切的環境中,更是雪上加霜。

雖然不論是由公部門提供或由社區非營利,乃至於營利2社區服務:廣義的社區服務包括兒童保護、家外安置兒童之替代性照顧、支持危機中的家庭或被認為在照顧兒童上有困難的家庭、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庭的調適及其他服務、老人與體弱者之家務支持服務、遊民服務或其他形式的危機照顧等(Tang, 1997)。

型組織供應服務都存在這樣的可能性,但深究之,Tang認為經費的來源還是左右消費者安全防護與行政救濟機制能否落實的重要變數。

他舉一位住在公辦公營的身心障礙住宿機構的案主為例,當事人要對機構所做的安置決定提出異議、要糾正服務供應者,或是要求責信的機會與效果,大於在民間屬性的機構,而民間非營利性質機構又大於營利性質者。

主要原因在於,公辦公營機構本身受到由政府內部的層級責信、既有的法令規章(如:國家賠償法)及外部民意機關、民間非營利組織的監督等所構成的多重「公部門責信機制」(public sector accountability mechanisms)所節制,其異議與申訴的管道可說相當多元而正式;相對地,完全未接受政府補助、仰賴使用者付費與社區捐贈營運之機構,其服務的責信機制只能仰賴一般的立法與專業人員之證照要求,消費者無從採取行政法上的行政救濟與行政審查手段;而公辦民營機構之責信程度則取決於契約的規範內容與監督之嚴謹度。

歸納言之,以契約委託形式為主的民營化,可說改變了公共管理責信的意義與內涵,而社會服務本身及供應者場域的特殊性與複雜性,更製造出諸多公共管理與責信的嚴重問題。

Salamon(1989)直言「傳統的公共行政理論已不足以裝備我們」,Kettner and Martin (1993)則早於10年前就在「績效、責信與購買委外服務」一文中提醒,進入1990年代,對責信議題的關注不應只限於傳統的直接服務輸送,還應密切關注購買契約服務。

晚近更有若干學者針對傳統的公共行政理論與古典市場結構觀點均不足以直接改善政府服務委外的責信困境,主張需建構多元與層疊的責信結構方能克其功(Freeman, 1999: 335;Johnston and Romzek, 1999: 387;Hansen, 2003: 2469)。

總結這10年以來,儘管社會服務民營化十分盛行,已成為福利服務輸送的主流,學界與實務界開始關注責信的課題,然而實際上它所受到的關注仍相當有限(Garvey, 1995;Moe, 1994,引自Johnston and Romzek, 1999),再加上受限於實證資料難以量化處理(Peat and Costly, 2000),因此截至目前仍可說是一個新興的研究領域。

貳、管理主義脈絡下的責信理論在新公共管理的浪潮與前述強調社會服務案主的特殊性兩股不同思維的激盪下,在探討社會服務契約委託的責信課題時,出現兩種並存、著力點互異的理念—管理主義與行政法原則(principles of administrative law)。

前者講究績效與成效;後者則抨擊過度注重績效而導致服務品質低落,高難度與高成本案主被犧牲,社會服務接受者的申訴管道、安全防護、行政審查與行政救濟等權益保障機制被嚴重忽略,使得原本就居處弱勢的案主因此更陷於不利地位。

這兩種責信理念本質上互斥也互補,前者要求績效與品質,有助於政府成為精明的購買者,可以更少的資源投入獲致更多的服務量與更好的服務質素;後者則確保政府在移轉服務生產功能的同時,不致因責信距離的拉長,以及對管理主義績效的過度強調與要求,以致犧牲了服務對象的福祉和權益。

兩種思潮若能相互為用,應更可確保社會服務契約委託的績效、品質,以及消費者權益。

委外責信的邏輯本質上是明列契約雙方相互的期待、責任,與義務,公部門的行動者根據契約中明列的服務項目與執行成效進行監督,並檢視契約所要購買的產品或服務是否被依約做到。

換言之,若是能敘明契約中的委託項目、據實進行財務稽核,並依契約監督與要求執行績效,即可確保責信。

Romzek & Dubnick 於1987年提出了一套完整的責信理論,包括四種責信類型:層級責信(hierarchical accountability )、法律責信(legal accountability )、專業責信(professional accountability )與政治責信(political accountability )(Johnston and Romzek, 1999;Romzek & Johnston, 2005: 440)。

Johnston 與Romzek (1999)並依「期待與/或控制的來源」以及「自主程度」高低,將四種不同責信區分如下。

層級責信(又稱管理責信)與專業責信屬於內部責信(即自律)的範疇;而法律責信與政治責信(又稱公共責信)則為外部責信(即他律)。

期待與/或控制的來源內 部 外 部 低 層級責信 法律責信 自主 程 度 高專業責信 政治責信 引自Johnston and Romzek (1999)一、層級責信:層級責信是指在一個層級節制的組織結構中,遵從較高層級權威,透過上司對部屬嚴密的監督以確保成員適當的行為、並落實績效,屬於組織內部管理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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