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概念与完善金融消费保护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问答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问答一、何为金融消费者?金融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在金融机构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二、何为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
三、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由谁来组织实施?为了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阿城区人民银行负责指导各金融机构开展日常工作,接受和处理金融消费者投诉。
四、当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向哪个部门投诉?可向直接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投诉;如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向其上级行或阿城区人行投诉或申诉;还可直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五、投诉主要方式?可采取电话投诉、来信投诉、上门投诉等形式进行。
六、金融消费者享有哪些基本权利?金融消费者享有的基本权益:知情权、自由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权、求助权、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监督权。
知情权。
有权知悉其购买的金融产品或者接受的金融服务的真实情况,有权要求金融机构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说明。
自由选择权。
有权自主选择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象并决定是否与其进行交易,自主决定消费方式、消费时间和地点。
公平交易权。
有获得机会均等、自愿交易、收费合理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金融机构的强制交易行为。
安全权。
有生命健康和财产不受威胁、侵害的权利,个人身份、财产、账户、信用以及衍生信息等依法受保护。
求助权。
有权请求法律援助、聘请法律工作者为自己代理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求偿权。
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由此造成损失时,有权依据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合同和相关法律关系要求赔偿。
受教育权。
有权接受关于金融产品的种类、特征以及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救济等方面知识的教育。
受尊重权。
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
监督权。
有权对金融机构的产品和服务进行监督及批评和提出批评、建议。
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具体包括哪些领域?货币信贷领域、征信领域、银行卡领域、票券领域、人民币流通领域、外汇领域、反洗钱领域、个人金融信息领域和其他领域。
商业银行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措施

汇报人:可编辑
2024-01-03
目
CONTENCT
录
•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概述 • 商业银行在金融消费者保护中的角
色与责任 • 商业银行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措
施
目
CONTENCT
录
• 商业银行的内部管理机制与风险防 范措施
•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督与评价 • 未来展望与建议
80%
履行告知义务
商业银行在为消费者提供金融服 务时,应充分履行告知义务,确 保消费者了解相关风险和权益。
100%
遵守法律法规
商业银行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 有效保护。
80%
配合监管部门工作
商业银行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 工作,及时报送相关信息,接受 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规与政策
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规体系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
政策方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 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例如《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等。
加强业务培训
提高员工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提升客户满 意度。
建立奖惩机制
对违规行为进行惩罚,对优秀员工进行奖励 ,激励员工自觉遵守规章制度。
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完善风险管理制度
制定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操 作规程,确保银行业务的合规 性和风险控制的有效性。
加强风险监测与预警
对各类业务进行实时监测和预 警,及时发现和预防潜在的风 险点。
课题研究论文: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

金融研究论文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近年来,我国企业生产和居民生活日益“金融化”,金融服务消费快速发展,金融消费者已成为庞大的消费主体。
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不仅是消费者的自身需要,也是金融体系健康发展的重要一环。
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体系,对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金融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一、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及核心权利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消费者定义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
笔者认为,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可以定义为:为个人消费而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但是以生产、经营为直接目的而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人除外。
与一般消费者相比,金融消费者具有特殊性,应给予金融消费者特殊的权益保护。
金融消费者享有以下几种核心权利:一是金融消费者的安全权。
金融消费者在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时应享有生命财产不受威胁、侵害的权利,包括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两个方面,这是金融消费者享有的首要权利;二是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
金融消费者享有知悉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三是金融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金融经营者与消费者结成法律关系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强行要求消费者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也不得在合同或法律关系中制定规避义务和违反公平的条款;四是金融消费者的求偿权。
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消费过程中,当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时享有的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五是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
个人隐私和消费信息受到充分保护的权利,不仅具有人格性特征,更具有财产性特征。
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必要性随着金融交易自由化发展,消费者选择的金融商品越来越多,而其自身权益被侵害的情况也随之增多。
然而,与它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对金融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的理念还未上升到一定高度。
一是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在交易地位上存在严重不平等,金融机构常常利用信息不对称,限制消费者的权利来保护自身免受责任的追究,造成欠缺专业知识的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极易受到侵害;二是金融机构并没有对复杂的金融商品进行积极主动的信息披露,也没有给金融消费者足够的风险提示,使得消费者盲目购买,而我国规定这方面义务的金融法律制度不健全,保护力度不够;三是许多金融机构不讲诚信,消费者投诉无门,权益得不到及时救济,没有一套合理的纠纷解决机制。
银行业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提供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关键要点和方法

银行业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提供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关键要点和方法金融消费者保护是银行业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涉及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防止不公平的交易和欺诈行为。
本文将介绍银行业提供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关键要点和方法。
一、明确宣传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银行在推出金融产品和服务时,应提供清晰、准确、全面的产品信息。
消费者应当了解产品的利率、费用、风险以及合同条款等重要信息,以便做出明智的决策。
银行应通过宣传渠道、网站、宣传册等方式,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确保消费者充分知情。
二、建立健全的客户投诉渠道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渠道,消费者可通过电话、邮箱、网站等方式进行投诉。
银行需要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向消费者提供解决方案。
同时,银行应定期对投诉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并对投诉较多的业务进行改进和提升。
三、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银行可以通过组织金融知识讲座、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
教育内容可以涵盖理财规划、投资风险、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帮助消费者提高金融素养和风险意识,从而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四、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银行应制定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工作人员合规操作。
同时,要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对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业务开展风险评估和监测,及时预警和应对风险。
此外,银行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五、积极参与金融消费者保护组织和活动银行业可以积极参与金融消费者保护组织和活动,与相关机构合作,共同提升金融消费者保护水平。
通过参与行业讨论、制定行业标准和规范,推动金融行业向着更加公平、透明、健康的方向发展。
六、建立合理的优惠与惩罚机制银行应建立合理的优惠与惩罚机制,鼓励消费者理性消费和好的信用行为,同时限制不良行为。
通过利率优惠、手续费减免等方式激励消费者选择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建立良好的消费者关系。
综上所述,银行业提供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关键要点和方法包括明确宣传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建立健全的客户投诉渠道、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积极参与金融消费者保护组织和活动,以及建立合理的优惠与惩罚机制。
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规定

XX银行金融消费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我行金融服务水平,构建和谐稳定的金融消费关系,促进本行各项业务协调发展,根据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XXX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评估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在在我行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本办法所称我行,是指XX银行及辖属的分支机构.第三条分行运营管理部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第四条我行在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我行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行依法行政、全面履职、属地管理、便民高效的原则.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第二章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第六条分行成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部署、组织协调我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第七条分行履行下列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一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权益咨询服务;二依法受理金融消费者的投诉、举报或者建议,并对其诉求所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或者依法处置,与消费者实现和解;三指导下辖机构全面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四指导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五就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向下辖机构提出工作意见或者建议;六对下辖机构执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情况进行评价;七对下辖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八其他相关工作职责.第八条分行各部门应当高度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积极配合分行工作,进一步整合内部服务资源,搭建高效的投诉处理平合,建立健全我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确保事事有记录,件件有反馈.我行应当制定或完善金融消费者投拆处理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并报所在地人民银行备案.我行制定、修订或者实施新的金融产品规则、金融服务制度的,应及时报所在地人民银行备案.第九条我行应积极配合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信息化工作.及时上报各种典型案例.第三章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和金融机构的义务第十条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时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二个人隐私和消费信息受到充分保护的权利;三知悉其购买的金融产品、接受的金融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四自主选择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权利;五公平交易的权利;六对金融产品、金融服务以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七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我行依法对金融消费者履行下列义务:一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金融监管规定履行义务;我行与金融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二应当听取金融消费者对其提供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金融消费者监督;三应当向金融消费者全面、完整提供有关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对复杂产品、关键条款或者交易条件应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向消费者说明,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或者掩饰产品风险的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金融消费者要求我行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计价标准、内涵实质、计罚息措施、风险说明或者政策法规依据等信息的,或者要求对合同条款或相关文本进行解释说明的,应当如实、全面提供或者真实、明确说明;四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金融消费者出具交易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五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金融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六应当主动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活动,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对金融产品、服务及其内涵和风险的理解,引导和培育公众的金融风险意识和金融权利意识;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第十二条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我行受理金融消费者投诉的专门机构、投诉方式、投诉处理流程等事项,积极、妥善、快速处理金融消费者的投诉或者建议,及时告知金融消费者处理结果并接受金融消费者的监督.第十三条应当建立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工作台账,有针对性地做好金融服务改进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并按要求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报送投诉案件汇总情况.台账设置规则和相关资料的报送方法根据所在地人民银行具体规定办理.第十四条遇金融消费者集中大规模投诉,或者投诉事项重大,或者投诉事项涉及众多金融消费者利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金融稳定的,应当及时向总行及所在地人民银行报告.第四章金融消费争议的处理第十五条金融消费者与我行发生金融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我行协商解决;二向我行的上级行投诉,由上级行处理;三请求依法设立的第三方机构调解;四向XX市人民银行投诉;五根据与该我行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七其他合法途径.第十六条金融消费者向我行咨询、建议或者投诉的,可以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采取来电、来函、来访等方式提出.第十七条金融消费者应当以实名方式向我行提出投诉,通过适当方式表明真实身份,并对其投诉目的的合法性及投诉事项的真实性负责.金融消费者的投诉应当包含投诉人姓名及身份识别信息、被投诉金融机构名称、所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的具体情况及受侵害事实等内容.金融消费者投诉内容不全、影响投诉处理的,我行可以要求其补正.金融消费者拒绝补正的,我行不予受理.第十八条对下列金融消费争议事项,经上级行同意,可提交人民银行处理:一收付人民币、鉴定人民币、收缴假币、兑换残损币等人民币业务方面的争议;二银行卡业务、产品信息披露、收费标准、收单业务、票据业务、资金汇划、账户管理等支付结算业务方面的争议;三国债申购、交易、兑付等国债业务方面的争议;四信用信息采集、查询或者使用等征信业务方面的争议;五个人账户、交易信息等金融信息生成、保存和使用过程中的争议;六结售汇、汇兑等外汇业务方面的争议;七其他应当由人民银行监督管理的争议事项.第十九条对金融消费者投诉,应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向投诉人告知办理结果.属人民银行转来的投诉还应同时向人民银行反馈办理情况.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投诉处理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对金融消费投诉处理情况的分析研究和舆情监测力度,根据实际情况主动采取窗口指导、业务辅导、行政调查、检查监督等措施,预防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发生.第二十一条对存在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部门,分行根据具体情形,可以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对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部门及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二依照规定对责任部门及责任人进行一定的经济处罚.三扣减部门内部管理分.四责令责任部门及时停止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限期整改.五责令责任部门与消费者取得和解,整改结果得到客户认可.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第二十二条分行对被投诉频次较高、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较严重或者社会反响较强烈的部门,可以扣减内部管理分,并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改正.第二十三条分行处理金融消费争议,发现争议事项涉嫌违反金融管理规定,属于人民银行履职领域的,应当及时向人民银行汇报.第二十四条分行建立金融机构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分析评价机制,每年度或每半年对部门及下属机构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并接受人民银行对我行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评价.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对个体工商户的金融消费保护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我行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分行运营管理部依照本办法具体组织实施.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的规定相冲突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的规定为准.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XXXXX行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若干问题

()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若干问题一、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界定金融消费者包括两类:一类是传统金融服务中的消费者,包括存款人、投保人等为保障财产安全和增值或管理控制风险而接受金融机构储蓄、保险等服务的人;另一类包括购买基金等新型金融产品或直接投资资本市场的中小投资者,他们尽管有赢利动机,但由于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严重信息不对称和地位不对等,因此仍与普通消费者有质的共性。
概念指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其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二、金融消费者权益与金融机构的义务(一)金融消费者享有个人财产权,金融机构有采取措施予以保护的义务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机构的财产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原因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查询、冻结、扣划。
金融机构对金融消费者的个人财产权的侵犯,除非法查询、扣押、扣划外,主要表现为违规收费不提供发票,收费品种繁多、及收费标准和方式不透明。
金融机构应当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依法办理查询、冻结、扣划手续。
金融机构应当为金融消费者依法及时提供存折、存单及银行卡的挂失服务,帮助金融消费者避免或减少损失。
金融机构应当加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完善网上银行安全措施,保障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机构的财产安全。
(二)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金融机构负保密义务金融消费者因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被金融机构获取的个人信用信息、账户信息、身份信息、财产信息、金融交易信息以及相关衍生信息等个人金融信息受法律保护。
但现实中不乏银行非经储户同意,将储户的信息私自泄露出去的情况。
【案例】刘女士认为银行侵犯了她的个人隐私,违背保密责任,遂将该银行某支行起诉至法院。
()昨日上午,贵阳市某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刘女士向法庭陈述称,这几年以来,她与原单位一直纠缠于劳动纠纷的官司之中,因为她的工资存折是在原单位上班时,由原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办理的。
去年6月22日,在刘女士的劳动纠纷官司之中,某银行某区支行没有经过她本人的同意,擅自将她在该银行的个人储蓄账户中的存取款情况透露给原单位,作为刘女士仍与原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据。
全面了解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全面了解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2023年了,金融行业不断发展,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
在此,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全面探讨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
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定义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指在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存在金融消费合同关系的情况下,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彼此约束关系和法律责任关系的范畴。
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主要包括资金安全、信息透明、服务质量、消费权益等方面。
二、现存问题及原因在目前的金融市场中,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是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不严,行业准入门槛较低,导致金融服务质量、资金安全等问题频发。
其次是金融消费者缺乏金融知识,无法有效的维护自身权益,且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三、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义在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金融消费者的满意度,增强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对金融市场的发展与健康有着重要的作用。
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措施为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金融市场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监管:1.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加强监管力度,开展常规性的监管和风险评估,强化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置潜在风险。
2.积极加强金融消费者的金融知识教育,提升金融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增强金融消费者的识别能力与防范风险的能力。
3.加强对金融产品的审核、审批和监管,明确金融产品的风险特性与核心利益,及时公布相关信息,防止金融机构进行不正当竞争。
4.逐步建立不同类型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机制,完善金融消费者的申诉机制与补偿机制,以解决金融消费者投诉难度大、解决周期长等问题。
五、金融机构需要做什么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础上,金融机构需要做以下几点:1.提高服务质量,建立完善的服务体系,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优质的服务。
2.严格执行合约,诚信经营,不得采取欺诈行为,确保金融消费者权益。
3.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关注风险管理重点,提前预警,及时应对风险。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培训

金融机构将引导消费者理性投 资,避免盲目跟风和过度投机, 降低投资风险。
完善金融纠纷解决机制
金融机构将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和处理消费者的投诉。
金融机构将加强与监管机构、消费者协会等机构的合作,共同解决金融 纠纷。
金融机构将完善内部管理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减少纠纷的发生。同时, 监管机构也将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评估,促进其改进服务质量,保 护消费者权益。
该法规定了证券市场参与者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以及证券监管部 门的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该法规定了保险市场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包括保险合同、理赔等 方面的规定。
02
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具体 内容
知情权
总结词
金融消费者有权了解金融产品的风险、收益、费用等信息。
详细描述
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时,应被告知产品的详细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类型、投资方向、风险等级、收益预期及 费用情况等。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时,应充分披 露相关信息,不得隐瞒或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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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 挑战与对策
金融创新对消费者权益的影响
金融创新产品复杂化
金融创新产品日趋复杂,消费者难以理解其风险和收益,导致权 益受损。
信息披露不透明
金融机构在销售金融产品时,可能隐瞒或误导重要信息,使消费者 做出不利的投资决策。
金融欺诈风险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金融创新进行欺诈活动,损害消费者利益。
金融消费者权益是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 体现。
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性
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提高金融行业的服 务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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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F5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9285(2011)04—0040—05金融消费者概念与完善金融消费保护[1]李 峣[2]【摘 要】本文从金融消费者概念入手,阐述了金融服务消费者保护监管的理论基础及重点国家的金融保护实践,通过对发达国家或地区在金融服务消费者保护的立法及监管机制进行比较分析,提出改善我国金融服务消费者保护监管的政策及法律建议。
【关键词】金融消费金融教育金融监管纠纷解决2010年7月15日,美国参议院最终通过《2010年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又称《多德—弗兰克法案》,以参议院银行委员会主席克里斯托弗·多德和众院金融委员会主席巴尼·弗兰克命名),这部法案历时363天,先后经历了财政部提案、众院立法、参院立法、参众两院协调四个阶段,它号称自“大萧条”以来改革力度最大、影响最深远的金融监管改革议案,也是美国朝野上下对2007—2009年金融危机的全面反思的结果。
这部新的金融法案把改革的重点集中在了新的监管协调机制、高管薪酬及企业治理结构等七个方面,而把金融消费者利益保护放在了首位,体现了美国本土传统的“消费者至上”的理念。
一、我国“金融消费者”概念在我国,作为法律概念,“消费者”三字见于《中国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显然,此处的消费指的是以生活为目,所以,在我国法院判例中,有以汽车为消费对象而得不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案例,理由是汽车并非人类基本生存所需,因而不属商品。
同理,房子、药品等亦不在商品之例,医疗行为也非属服务等。
在此理论之下,金融消费显然与“生活消费”的关系不大,因为,金融消费的目的在于收益,这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大相迥异。
然而,世界范围内,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已为大多数国家采用,1999年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这样定义金融消费者:为个人、家庭成员或家务目的而从金融机构得到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个人。
英国的《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日本的《金融商品交易法》,亦在上个世纪末的大金融背景下提出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
诸多生活现实表明,金融消费已经成为现代家居文明生活的重要部分,如信用卡支付、银行按揭、电子银行、网络购物等。
也就是说,传统的“生活消费”内容已经涵盖不了日渐增多的新型消费方式,那么,[1] 本文系北京政法职业学院2011年院级课题《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 李峣: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应用法律系讲师。
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已经列入了第十一届人大的立法规划这个背景之下,重新定义和理解“生活消费”成为摆在学者和立法者面前的敏感和迫切问题。
另据专业人士透露,银监会等单位已将购买银行产品、接受银行服务的顾客均视作“金融消费者”,并在各种文件中多次使用,保监会也将投保者视为“保险消费者”,只是证券行业并未使用“金融消费者”概念。
也就是说,在我国的金融实践中,已经出现和正在使用“金融消费者”概念,显然,我国在金融服务方面的立法已经明显落后于现实生活。
那么,具体推动金融服务、金融商品交易、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亦迫在眉睫。
金融消费具有投资性质,这是不能被归属为生活消费的理由之一。
有学者认为,“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的一种延伸,即为了满足个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商品或接受其提供的金融服务的个人投资者”。
[3]另外,从金融消费的动态关系上,我们还可以作以下解说:对于接受金融消费的单位而言,金融消费具有投资的性质,而从施动者来说,其主要接受的一种“服务”,如咨询、顾问、网络查询等,甚至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所从事的金融业务亦明显具备“服务”性质。
施动者的一系列动态行为,明显具备“购买”的特征,因为在咨询、查询之后,要开户、支付、“取货”——把金融产品带回家。
所以,大多数金融投资商品的购买者都可以纳入金融消费者范畴,而最根本的是要从理念和立法体系上,把金融投资者保护提升到金融消费者保护这样一个高度。
二、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保护的法理解说和实践需要之所以要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保护,法理之一是所谓的溢出效应学说,该学说认为市场机制相对于交易主体有非效率的一面。
也就是说,在金融交易中,金融组织对利润最大化的追求和这种非理性的溢出效应行为是金融危机的诱因。
那么,要对此进行理性遏制就需要国家对金融经营的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活动进行必要的干预,以增进金融消费者信心和更完美地保护消费者。
公共物品和自然垄断理论为我们提供了另一种解说。
该学说认为,金融产品具备公共物品的经济学属性,并且提供该产品的服务经营者处于垄断地位。
正是由于经营者滥用垄断地位和其贪婪本性、侵害消费者利益事情才愈益频繁。
那么,运用公共物品理论和法学的反垄断法理论,从金融服务的公共物品属性切入,分析和揭示其市场失灵和治理困难的原因,以法律形式或国家公权力的方式介入,通过对金融消费者施以特别保护,方能实现交易双方实质上的平等。
从实践的角度,之所以要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保护,原因之一是信息不对称的金融实践,金融商品的复杂性和知识的专业性使消费者一方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而金融消费者在接受金融服务、购买金融产品时,主要依赖于对信息的充分掌握和正确评估,如果信息权利受到阻遏,必然会受到损失。
《日本金融商品销售法》规定:本法保护的对象为资讯弱势之一方当事人,即在金融商品交易之际,相对于金融机构的专业知识,一般而言,无论是自然人或法人,基本上属于资讯弱势的一方当事人。
因此该法适用之对象,不仅限于自然人的消费者,即使是法人,只要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均属于该法的保护范围。
[4]金融领域的格式合同的大量使用亦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另一现实原因,格式合同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在金融交易领域,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在接受金融产品和相应的服务的同时,也接受了其预先拟订好的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消费者很少有和金融机构进行交涉的机会,甚至连协商和讨价还价的余地也没有,而只能屈从于由强势一方提出的契约条款。
所以,对于金融交易中的格式条款,金融消费者多数情况下,是无奈的接受。
因此,我国每年都要对金融业的格式条款进行专项整治,如2011年初山东省由工商部门牵头,会同人民银行等单位,对各大商业银行进行检查,督促和提醒各银行及时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如果发现目前使用的格式合同中存在霸王条款,要在4月30日前整改。
目的是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根本利益。
[3] 吴弘、徐振:《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理探析》,《东方法学》2009年第5期。
[4] 黄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研究》,《复旦大学硕士论文》(2008年)。
三、我国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现状应该承认,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我国目前几乎处于空白状态,一是没有专门立法,二是没有专门的保护机构,三是公民的金融消费意识淡漠。
我国的金融消费法律规范体系主要有三部:《银行法》、《保险法》和《证券法》。
而这三部法中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规范数量非常少,即便有,也只是原则性规定。
如《商业银行法》第1条仅指出,“保护存款人其他客户的合法利益”,并且同商业银行的利益保护并列一起,没有强调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特殊性,因而操作性不强。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没有涵盖金融消费领域,2008年6月修改的《中国消费者协会章程》,虽然中国消费者协会可以根据工作的需要设立若干如汽车、珠宝、家具等各种专业委员会。
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设立金融消费专业委员会。
并且,各级消费者协会侧重于非金融性商品消费和劳务消费的保护。
由于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相对复杂,具有很强专业性和风险性,消费者协会对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往往有心无力。
同时,还必须强调,与一般消费者保护相比,金融消费权益保障还涉及到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问题,这明显超出了中国消费者协会的职能范围。
[5]金融机构系统内部也鲜见为消费者设置程序完备的投诉、维权、解决争议机制。
或者即使设有,也存在其层次不高、影响不够、服务意识不强的现实弊病,不得已,消费者多数借助媒体、信访等外部途径加以解决。
如2002年发生于上海的《提前还贷取消违约金案》一案,消费者最后成为赢家是借助于媒体的力量。
[6]长期以来,我国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依赖的是行业监管,即“一行三会”的分业模式。
可是,随着金融业务的交叉与创新、综合化经营发展及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界限日益模糊,以机构作为监管区分的做法已经无法满足市场的要求,实践中极易导致相同性质、相同类型的金融商品,在不同的金融行业内适用的法律规范宽严不一的结果。
[7]并且,各级金融监管部门往往与被监管对象是上下级或者通过多年的业务往来形成利益共同体关系,这是造成监管不力的真正症结所在,如果监管措施过严,力度过大,那么,最后的结果只是政府各部门的利益之争。
这样就导致了监管缺位、监管逃逸的现象大量存在,一定程度上压缩了监督功能的实现。
如在证监会,多年以来,一直有一套非透明信访制度,但是,其目的在于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并非是一个为了消费者利益而受理投诉、调查和纠纷的应对机制,根本不能全方位实现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所以,金融消费者发生纠纷后,只得转而走向诉讼道路。
但据法院人士透露,源于专业性和取证难度过大等原因,金融消费者胜诉比例并不高,并且,诉讼时消费者要承担取证、举证的成本远远高于诉讼后的收益。
如上,我国对金融消费者保护形成的的现状是:“消法不保、诉讼难赢、金融消费者成弱势群体”。
[8]四、我国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完善那么,我们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完善:(一)法律法规当务之急,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为契机,扩大解释消费者的含义,或是在该法中对金融消费者保护进行专章规定,包括金融消费者的定义及其特殊权利、保护原则、保护机构的职责、纠纷解决途径等内容。
在此基础上,以美、英等发达国家的经验为参考,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
参照英[5] 孙天琦、张晓东:《目前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西部金融》2010年第8期。
[6] 邢会强:《处理金融消费纠纷的新思路》,《现代法学》2009年第9期。
案情:2002年,在央行连续加息、个人提前还贷骤增的背景下,住房贷款的借款人纷纷开始提前还款。
对此,上海八家银行经协商决定:提前还贷须交违约金。
消息一出,舆论哗然。
媒体、律师、消费者协会、学者纷纷指责这一决定;商业银行承受着前所未有的巨大压力。
有人指出:这是银行强加于客户的“霸王条款”。
在各方面的压力下,银行方面最后放弃了违约金。
[7] 何颖:《金融消费者刍议》,《金融法苑》2008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