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金融消费者保护对我国的借鉴
发达国家市场经济模式对我国的启发

发达国家市场经济模式对我国的启发当今世界上存在着多种不同的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是其中最为普遍的一种。
发达国家作为市场经济的代表,其市场经济模式具有成熟的理论和成功的实践经验,为我们探索和建设市场化经济体系提供了借鉴和启示。
首先,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模式注重法制建设。
市场经济和法制是相辅相成的。
法制环境的完善可以营造一个公正、透明的市场环境,保障市场经济的稳定和有序发展。
在发达国家,相关的经济法律和法规都比较完备,执法机构执行得也比较得力。
我们可以借鉴这些国家在经济法治建设方面的先进经验,加强经济法治建设,完善各种法律法规,在全社会强化法治意识,提高法治信仰。
其次,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模式具有较强的自我修正和调节能力。
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作为商品、劳务和金融资本的交换场所,可以自我调节和修正。
发达国家中,市场的运作已相对成熟,市场监管系统比较健全,市场力量和政府力量以及社会各方力量之间的互动关系相对比较和谐。
作为发展中的中国,我们也应该向着这个方向去努力,加强市场监管力度,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提高市场自我调节和修正能力。
第三,发达国家市场经济模式注重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
市场经济需要具备开放包容的特点,国家需要注重发展产业技术与研发能力。
同时,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必须有强大的人才储备作为支撑。
目前,在发达国家中,大学教育体系普遍完备,且与市场经济制度相匹配。
我国应加强高等教育资源的建设和改革,培养市场经济需要的人才,特别是高端人才和创新人才。
第四,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模式注重收入不平等问题的解决。
市场经济体制的实施会带来收入差距的扩大。
在发达国家中,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比如收入税和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减少收入不平等。
我们应该借鉴其先进做法并在我国的社会保险、税收和土地制度等方面积极改革,减少收入差距,促进社会稳定。
最后,发达国家市场经济模式注重环保和可持续发展。
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环境保护常被忽视。
在发达国家中,政府开展了一系列环保措施和可持续发展规划。
普惠金融发展的国际经验及借鉴

普惠金融发展的国际经验及借鉴首先,发达国家在普惠金融发展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例如,美国的社区银行制度侧重于为当地社区提供金融服务,为小微企业提供便利的融资渠道。
对于农村地区,美国还设立了农村合作银行,通过充分利用农村合作社等经济组织,为农民提供金融服务。
同时,美国政府还鼓励银行业开展金融包容性业务,促进金融服务覆盖更广泛的人群。
其次,发展中国家在普惠金融方面也有一些成功的经验,可以为其他国家提供借鉴。
例如,肯尼亚的移动支付服务MPesa在普及金融服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通过智能手机和移动支付技术,MPesa让更多的人群获得了金融服务,降低了金融服务成本,并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肯尼亚还通过配发贷款给穷人和小微企业家等刺激需求的方式,促进了普惠金融的发展。
另外,孟加拉国的“糖果贷款”项目也是一个很好的普惠金融模式。
该项目通过向妇女发放小额贷款,帮助她们创业,提高收入水平,并带动整个家庭的经济发展。
这种借鉴可以在其他国家推广,帮助妇女群体脱贫。
总结起来,发展普惠金融需要政府的支持和鼓励,建立合适的政策环境。
此外,科技的发展也为普惠金融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应充分利用移动支付、互联网金融等新技术手段,降低金融服务的成本,提高服务的效率。
此外,还需要开展金融教育和培训,提高人们的金融意识和能力。
最后,还需要加强监管,保护消费者权益,防范金融风险。
总之,普惠金融的发展不仅有利于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也有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各国应该积极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国的普惠金融政策,推动普惠金融的发展。
发达国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展 消 费 者 教 育 ,加 深 公 众 对 金 融 体 系 的 认 识 。F A肩 负 金 融 消 费 者 保 护 职 S 能 ,并 对 因 金 融 机 构 破 产 而 蒙 受 损 失 的 消 费 者 提 供 赔 偿 ;向 消 费 者 提 供 咨
文 /唐 友 伟
的 合 法 权 益 。 随 着 我 国 金 融 业 开 放 程 度 进 ~ 步 加
深 , 在 金 融 消 费 者 群 体 迅 速 壮 大 的 背 景 下 ,研 究 融 消 费 者 是 指 与 金 融 机 构 建 立 金 融 服 和 探 讨 金 融 消 费 者 权 益 及其 保 护 有 着 现 实 意 义 。
( )英国金 融消费者保 护体 系。在欧美 发 一
达 国 家 中 ,英 国 民 众 的 金 融 知 识 和 金 融 素 质 相 对
49
l 论 讨、 理探
T E Y DICOV R H OR S E Y
较 高 ,英 国 对 金 融 消 费 者 保 护 给 予 了 高 度 重 视 , 形 成 了 强 制 性 和 自律 性 机
了 公 平 对 待 消 费 者项 目 ,要 求 英 国最
大的3 家金融集 团每年报告 实施项 目 5
询 服 务 、 出 版 金 融 消 费 者 刊 物 和 开 展
金 融 隐 私 权 法 、 据 实 披 露 存 款
资 料 法 》 等 , 并 将 执 行 这 些 法 律 的 职 责 指 派 给 金 融 监 管 当局 。 由于 美 国 立 法 体 制 的 特 殊 性 以 及 金 融 机 构 类 型 的
当 水 平 的 保 护 ” 。该 法 案 要 求 F A开 S
发达国家金融消费者保护对我国的借鉴

英 国作 为 老 牌 的 发 达 资 本 主 义 国 家 , 高 度 重 视 金 融 业
的发展和对金 融 消费 者 的保 护 , 形 成 了 强 制 性 和 自 律 性 相 结 合 的 金 融 消 费 者 保 护 体 系 。一 是 颁 布 详 尽 的 金 融 消 费 者
金 融 商 品 或 者 服 务 。 虽 然 金 融 消 费 者 保 护 局 只是 从 属 于 美 保 护 操 作 细 则 。F S A( 金 融服 务管 理署 ) 始 终 把 消 费 者 的 权 联储 , 但是《 华 尔街 保 护法 案 》 明 确 禁 止 美 联 储 干 涉 金 融 消
对 原有体 系中存 在 和暴 露 的 问题 , 制 定 实 施 了 一 系 列 新 的
保 障 体 系 更 是 作 了 不 少 的 补 充 和 完 善 。现 如 今 , 英 国 的 金
法律 法规 、 建立 和完善 了新的 监管 体系 , 旨 在 为 金 融 消 费 者 融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障 体 系 已 日臻 完 善 , 并 以 其 独 特 的 监 管 理
立 更为完善 的金 融立 法 和 监 管体 系 , 以 保 护 金 融 消 费 者 的
英 国政府对金 融 消 费者 保 护独 具 一格 , 尤 其 是 在 此 轮
合 法 权 益 。尤 其 是 2 0 0 8年 次 贷 危 机 爆 发 以 后 , 美 国 政 府 针 金 融 危 机 冲 击 之 下 , 英 国 政 府 对 于 原 有 的 金 融 消 费 者 权 益
摘 要 : 自“ 次贷危机 ” 引发 的 全 球 金 融 风 暴 以 来 , 美 国 在 金 融 危 机 中遭 遇 重 创 , 但 这也从 另一 侧 面刺 激并 最终 促成 了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国际经验与借鉴

纷。第二阶段 , 对于没有在金融机构内部妥善解决 的纠纷 , 金融督察服务机构受理 申诉后按照程序进行调 节、 裁定。 第三阶段 , 对于通过金融督察服务机构仍没有得到妥善解决的纠纷 , 通过法 院诉讼途径解决。 应尽 量促成金融消费纠纷在金融机构得到解决 , 纠纷在第一时间得到化解 ; 使 尽量避免金融消费纠纷进入法院 诉讼 , 从而形成效率高、 成本低 、 多层次的金融消费纠纷处理机制。
成本 、 诉讼费用等成本负担。 此外 , 在实践 中, 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问题还通过一些其他途径得到解决 , 如媒 体曝光 、 社会舆论等 , 这些途径程序 的公正性体现不够 , 容易激化对抗 , 社会成本高昂, 并且不是普遍适用的
纠纷处 理途径 。
二 、 融消 费者权 益保 护的 国际经 验和趋 势 金
n ca o sme g t rtcin me h im rm h s e t flw o sr cin, ra iain o s u t n, d rg tp oet n n a il n u rr h oe t c a s fo teap cso c i p o n a c ntu t o og z t sc n t ci a h rtc o n o r o n i i
场法》 就明确提 出了将“ 当保护消费者权益” 适 放人监管 目 。 标
世界各国金融监管体制对我国的启示

2012年第12期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No.12,2012第28卷JOURNAL OF EDUCATIONAL INSTITUTE OF JILIN PROVINCE Vol .28(总312期)Total No .312收稿日期:2012—09—20作者简介:孙锐(1975—),男,吉林长春人。
吉林省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处,副处长,吉林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别经济。
浅谈世界各国金融监管体制对我国的启示孙锐(吉林省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处,吉林长春130000)摘要:次贷危机给世界各国经济造成沉重而深刻的影响,以此来反思中国金融监管体系,对维护金融安全和经济安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文章通过分析美国、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对其他国家金融监管体制变革方式进行提炼,对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监管理念以及监管模式做出反思,以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自身建设,建立有效措施来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
关键词:金融监管;秩序;国际合作;机构中图分类号:F833/83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580(2012)12—0118—02为实现宏观经济和金融目标,一国金融监管机构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对全国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及其金融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在经济全球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的背景下,我国金融业监管体制开始显露出一定弊端,这源于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是建立在分业经营的基础上,分业监管架构落后于混业经营格局,就会造成监管内容和范围过于狭窄,监管方式和手段较为单一,缺乏统一的监管制度安排和工作规范,监管成本较高,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行业自律制度不健全,制度落后于市场,监管失灵和低效等问题。
借鉴国际上金融业综合经营的浪潮,我们会发现各发达国家和地区对本国的金融监管模式、监管理念进行了重大调整,本国的政治经济体制和金融发展状况决定一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一国金融监管体制调整的成效,取决于该体制能否保证一国金融体系的安全运行,能否可以适应该国金融业的发展水平。
发达国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经验及启示

于立法理 念的偏差直接 导致相应 的 民事 救济制度 十分 薄弱 , 金 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 间如果产 生纠纷而诉至法 院 ,只能适 用 《 民法通则》 及《 合 同法》 有关诚 实信用 、 公平 交易等原则 作为权 利主张的依 据 , 很难保 护金融消费者 的诸 多应 有权 利。例如 : 上 海高级法 院发 布的< < 2 O l 1年度上海法 院金融审判 白皮书》 显示,
费者管理局 的成立反 映了加拿 大加 强金融 消费者保护 的政策取
手段得到有效解决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第 2条规定 : “ 消费者 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 、使用 商品或接受服务 ,其权益受本法 保
护” , 从这一定义来看 , 金融消费者 尚未被 明确纳入保护范围 。 由
向, 成为加拿大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一大特色 。 法案中明确 了 由加拿 大金融消费者 管理局监督金 融机构严格 执行 《 银行法 》
2 0 1 1 年度 , 上海法 院共受理一审金融商事纠纷案件 2 0 4 7 2件 , 涉
《 保险公 司法》 《 信托和贷款公司法》 《 合作信用协会法》 等法案 中
关于消费者保护 的条款 ,并对监管 当局 的职责及 日常运作方式 作 了详细 的规定 ,同时就监管 当局对违反上述消 费者保护法案 的金融机构所享有 的行政制裁手段从立法上予 以明确 ,确保金
1 9 9 4颁布 的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基 础, 但是该法 保护对象是一般商 品与服务 消费中的消费者权利 , 由于金融消费具有 明显 的专业性和特殊性 ,因此对金融 消费者
保护的适用性并不强 ,金 融消费领域 的大量 问题难 以通 过法 律
不 同联邦机构 的金融 消费者保 护职能集 于一 身 ,加拿 大金融 消
欧美消费金融公司发展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欧美消费金融公司发展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近年来,我国消费信贷发展迅速,消费金融产品的不断升级,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消费信贷发展水平较低,消费信贷的结构也不尽合理。
消费金融公司在欧美发达国家的发展已经较为成熟。
本文分析了欧美消费金融公司的成功经验,对促进我国消费金融具有重要的启示。
标签:消费金融公司发展经验启示一、我国消费金融展现状近年来,我国消费信贷发展迅速,至2015年9月行业市场总额510多亿元,贷款余额460亿元,行业运行整体平稳,业务规模逐步扩大,盈利能力逐步提高。
2015年6月国务院决定:放开市场准入,将原在16个城市开展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扩大至全国。
审批权下放到省级部门,鼓励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国内外银行业机构和互联网企业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使消费金融公司与商业银行错位竞争互补发展。
艾瑞咨询预计2014-2017年中国消费信贷规模将维持20%以上的复合增长率,预计2017年将超过27万亿。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新兴的消费金融市场主体不断出现,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消费金融能够全方位地为社会所有的阶层和群体提供金融服务,尤其是惯用互联网的年轻人,互联网消费的需求将与日俱增。
目前我国消费信贷在信贷结构中占比仅为20%左右,而在美国消费信贷的占比超过60%,远高于中国,中国的消费信贷规模与国家经济总量存在巨大缺口,我国消费信贷市场将很大的上升空间。
二、欧美消费金融公司发展经验欧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发展消费金融公司已有几十年,在信贷模式、信用体系、行业监管以及风险防控等方面积累不少有益经验和良好做法值得借鉴。
(一)市场定位在设立主体方面,美国和欧盟较为相似。
美国基本上都是非银行类金融机构,譬如传统商业银行以及融资公司;欧盟基本上也是非银行类金融机构,譬如贴现公司、典当行以及租赁公司等。
美国以及欧盟消费金融公司的目标客户,贷款对象多为工薪阶层或收入较低者,主要是刚成立的家庭以及社会青年、学生,或者是需要购买新耐用消费品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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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金融消费者保护对我国的借鉴
作者简介:王渤元(1980-),男,安徽砀山人,经济学硕士,经济师,主任科员,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
自“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风暴以来,美国在金融危机中遭遇重创,但这也从另一侧面刺激并最终促成了金融消费者保障体系的重整和完善。
这对于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体系的建立具有很好的借鉴和参考价值。
标签:金融消费者;保护借鉴
1 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举措
美国自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危机起,便开始致力于建立更为完善的金融立法和监管体系,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尤其是2008年次贷危机爆发以后,美国政府针对原有体系中存在和暴露的问题,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了新的监管体系,旨在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更为全面和充分的保护。
1.1 逐渐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2010年7月,美国总统奥巴马正式签署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以下简称《华尔街保护法案》),并使其生效成为法律。
《华尔街保护法案》主要从七个方面对国家的金融体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通过一系列详细的法规来切实增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设立新的机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明晰金融消费者保护局指导、检查、监督和执行等一系列职责,并通过严格监管提供各类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增强对金融消费者全方位的保护。
《华尔街保护法案》被视为20世纪30年代以来最大规模的金融监管改革立法。
该法第十章、第十四章分别从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体系和按揭贷款、掠夺性贷款的具体法律规定两个方面,将金融消费者保护提到了历史性的高度。
1.2 监管体系的变革
《华尔街保护法案》创设了一个新的联邦机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主要职能是监管银行、储蓄存款机构、金融公司、信托公司以及一系列非传统的金融服务实体提供的金融商品或者服务。
虽然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只是从属于美联储,但是《华尔街保护法案》明确禁止美联储干涉金融消费者保护局的检查或执法行动、雇员或高级官员的聘任及解聘、机构合并或重组等事务。
《华尔街保护法案》还对金融消费者保护局的组织架构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规定,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设置局长和副局长职位。
其中,局长由参议院推荐和同意并经总统任命,全面负责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的工作,任期5年。
副局长由局长任命。
基于监管需要,主任可以聘请经济学家、统计学家、律师、金融分析师等作为雇员。
2 英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举措
英国政府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独具一格,尤其是在此轮金融危机冲击之下,英国政府对于原有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体系更是作了不少的补充和完善。
现如今,英国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体系已日臻完善,并以其独特的监管理念和规则,成为了众多国家效仿、借鉴的对象。
2.1 全方位的消费者保障机制
英国的金融业发展及金融监管的历史比较悠久。
然而在早期,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并未被提及,且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监管当局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立法目的也很模糊。
但是在后金融危机时代,英国监管当局在保持原有监管模式下,一是加大对FSCS(银行破产后金融服务赔偿计划)进行更充分的事前融资;二是进一步加强消费者利益保护,2010年6月,英国财政大臣奥斯本宣布新的金融改革方向,除了将现有大部分金融监理的权责转移至英格兰银行之外,还专门成立了消费者保护与市场署,负责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能;三是通过加强市场纪律、加强监管,改善金融产品、证券化产品和金融衍生品市场架构;四是提前制定政府应对风险预案,危机严重时可将存款机构国有化。
2.2 别具一格的消费者保护规程
英国作为老牌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高度重视金融业的发展和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形成了强制性和自律性相结合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
一是颁布详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操作细则。
FSA(金融服务管理署)始终把消费者的权益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2001年6月至2006年l0月,通过先后启动公平对待消费者项目、发布《关于金融服务投诉指引》、出台新的金融机构《业务原则》等方式,增强消费者对金融市场的信心。
二是成立统一的金融巡视员服务公司(FOS)。
FOS 相当于仲裁机构,扮演中间人角色,只有投诉人在对金融机构处理的投诉结果不满意或未如期接到投诉处理结果时,才可以向FOS投诉。
如果消费者对FOS的最终裁定也不认可,还可以进一步诉诸法律。
三是形成行业自律机制。
英国的银行业守则标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为采纳《银行业守则》的金融机构进行登记,提供守则解释,监督遵守守则情况。
在金融机构违规时,委员会通常先要求有关金融机构对违规指控进行解释,然后,委员会有权采取警告、谴责等方式,警示那些没有遵守守则的金融机构。
四是重视消费者的金融知识教育。
首先,FSA会通过一定的平台为消费者提供信息刊物、“一站式”公众咨询服务和宣传手册等。
其次,设立金融教育组织协调部门,参与金融教育,扩大和深化校园金融教育。
最后,还会不定期地开展金融消费者调查,根据消费者希望获取的金融知识和强烈关注的金融动态,针对性地开展金融知识教育。
3 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现状
2012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正式成立,并且在各级分支机构设立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部门或指定相关部门负责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
主要工作包括:制定辖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实施细则;监督、评估辖区内金
融机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调查;在辖区内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工作,宣传金融金融知识,增强金融消费者维权意识,提升其识别金融产品风险的能力;受理辖区内中国人民银行法定职责范围内的金融消费者投诉和涉及跨市场、跨行业交叉性金融产品、服务的金融消费者投诉,组织对投诉的分办、转办、督办,必要时组织对投诉的调查和调节;为金融消费者提供咨询服务等十个方面的工作。
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成立以来,加强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的沟通,共同研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意见;研究开发“12363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咨询投诉电话”对接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信息管理系统,拟实现对内连接人民银行相关司局和各级分支机构,对外连接金融机构,实现受理、处理金融消费者投诉与咨询的电子化;推动国际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网络(FinCoNet)建设;积极联系我国担任金融包容合作伙伴关系组织(GPFI)第四工作组主席国等。
4 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需要完善的方面
(1)积极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
建议尽快制定出台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专门立法。
立法可以考虑两种方式,一是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行政法规;二是对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修订,以专门章节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做出具体规定。
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定义较模糊,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接受者是否适用此法律中的消费者并不明确,应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金融消费者的权利。
同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框架下,根据每种金融产品和服务都有其特殊性,围绕安全权、知悉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损害赔偿权、受尊重权和监督全等权利,结合其监管体系建立各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适应性法规。
(2)探索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协调机制。
我国已有“一行三会”设立的四个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下一步,应在明确划分四个部门职权职责的基础上,建立部门间信息交流、联席会议以及对金融机构跨市场、跨行业业务准入、风险监测、现场检查、责任追究等协调与合作机制,共同保护金融消费者。
同时,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也应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金融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媒体和高校等方面的交流与沟通,合力促进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
(3)稳妥构建多元化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
各国金融机构、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督察专员与法院等共同构成多元化的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
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规定的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行政部门申诉、申请仲裁、提起诉讼五种消费争议解决方式并行可供选择,无孰先孰后的规定。
但是,解决金融消费纠纷涉及专业性、技术性知识,应先行由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进行协商解决,然后再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部门投诉申诉。
从世界各国的经验看,90%的金融纠纷都由金融机构进行了妥善处理。
(4)不断提高金融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
有效的金融消费者教育,可以增强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
要考虑制定金融消费者教育规划和指标体系,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要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专业的法律、金融知识咨询服务。
要进一步强化金融机构对客户的教育、引导责任,将其作为金融业务经营活动的必然组成部分。
考虑建立评估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教育有效性的指标体系。
要动员多种社会
力量,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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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于春敏.消费者保护乃金融监管首要基础价值——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困局之反思[J].财经科学,2010,(06).
[3]徐慧娟.浅述英国金融巡视员制度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兼论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借鉴[J].金融论坛,20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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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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