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环境矛盾大排查、大调处、大防范活动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清理整顿环境违法积案的通知-豫环文[2012]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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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清理整顿环境违法积案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清理整顿环境违法积案的通知(豫环文〔2012〕12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为尽快解决遗留的案情较为复杂、久拖未决和存在较大隐患的环境违法问题,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确保环境安全,省环保厅决定对环境违法积案进行清理整顿。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清理整顿环境违法积案的重要意义人民群众长期投诉、久治不愈的环境污染问题得不到解决,不仅直接影响到群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满意度,而且还会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各级环保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深刻认识清理整顿环境违法积案的重要性、紧迫性。
要采取有力的措施,对过去的环境违法积案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整顿,严厉打击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最大限度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努力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明确本次清理整顿环境违法积案的范围本次清理整顿环境违法积案的范围为领导批示、2011年至今被“挂牌督办”和列入“黑名单”而未完成整改任务的、群众反复投诉的、以及其他长期未得到妥善解决的环境违法案件。
三、切实抓好清理整顿环境违法积案工作一要精心组织。
各级环保部门要把清理整顿积案作为全省环境安全百日大检查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实。
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要制定切实具体的的工作方案,明确结案时间和具体要求,认真排查梳理,集中力量解决好领导批示、反复投诉、媒体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违法积案。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河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要求(试行)》的函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河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
控总体要求(试行)》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21.11.17
•【字号】豫环函〔2021〕171号
•【施行日期】2021.11.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
正文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河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
要求(试行)》的函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豫政〔2020〕37号),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落地,现发布我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要求(试行),请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附件:河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要求(试行).docx
2021年11月17日(此文主动公开)
抄送:各省辖市生态环境局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2021年11月10日印发。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对省人大十三届四次会议第736号建议的答复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对省人大十三届四次会议第736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5.26•【字号】•【施行日期】2021.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对省人大十三届四次会议第736号建议的答复董倩代表:您提出的《关于持续改善我省大气环境治理水平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首先,感谢您对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和支持!近年来,省生态环境厅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生态环境部关于打好蓝天保卫战的工作要求,强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2020年各项工作取得了积极的进展。
一是各项颗粒物均完成国家和省定的目标任务。
2020年全省PM2.5年均浓度为52微克/立方米,低于国家下达的目标值(55微克/立方米)3微克/立方米;PM10年均浓度为83微克/立方米,低于省定目标值(95微克/立方米)12微克/立方米,圆满完成了国家和省定目标任务。
二是大气环境质量指标得到大幅改善。
2020年我省大气环境质量指标同比实现了“八降一增”,其中,综合指数同比下降11.9%,PM10、PM2.5年均浓度分别为52微克/立方米、83微克/立方米,同比分别下降11.9%、13.5%;SO2、NO2、O3年均浓度分别为10、30、166微克/立方米,同比分别下降9.1%、11.8%、10.8%,CO浓度为1.5毫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6.7%。
2020年,冬季重度污染天数显著下降。
2020年,全省重污染天数为12天,较去年减少11天。
优良天数245天(不含济源),同比增加52天,尤其是空气质量为“优”的天数达到了38天、同比增加了18天。
三是全省优良天数增幅位居全国第一。
2020年全省PM2.5、O3、CO、优良天四项指标改善幅度在京津冀及周边省份中均为最大,特别是优良天数增幅在全国最多,比全国均值(17天)多35天。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借(抽)调人员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借(抽)调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7.01.25•【字号】豫环文[2017]46号•【施行日期】2017.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借(抽)调人员的通知豫环文[2017]46号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厅机关借(抽)调人员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把握借(抽)调人员的条件要求厅机关一般不允许借(抽)调人员,特殊情况下如确需借(抽)调人员,必须符合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身体条件好的要求,并遵守以下原则:1. 岗位限制原则。
工作确实需要,且处室有编制岗位空缺。
2. 工作急需原则。
处室出现阶段性、突发性工作,需要临时借(抽)调人员帮助从事专项工作。
3. 时间约定原则。
根据工作需要,事前与被借(抽)调单位、个人约定借(抽)调期限。
借(抽)调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借抽调期满后如用人单位工作需要,需重新申请审批。
用人处室应尽量避免长期借(抽)调人员,在处室补充工作人员编制满员后,借调人员应立即返回原工作单位。
4. 统筹兼顾原则。
借抽调人员要充分考虑相关单位的工作实际,既满足工作需要,又不影响被借抽调人员单位工作。
因工作确需借(抽)调人员的,被借(抽)调单位要积极配合、支持借(抽)调工作的正常进行。
5. 内部借(抽)调原则。
各处室借(抽)调人员一般要在厅直属单位借(抽)调,特殊情况在征得同意后方可从市县环保部门借(抽)调,但原则上不得从企业及管理对象等单位借(抽)调人员。
二、认真履行借(抽)调人员审批程序厅机关处室确需借(抽)调人员的,要写出书面申请报厅人事处,说明需要借(抽)调人员的数量、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单位、职务及拟借(抽)调人员所在单位、借(抽)调原因、从事岗位、借(抽)调时间等基本情况,填写《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借(抽)调工作人员审批表》,经批准后方可借(抽)调。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环境执法大练兵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豫环文[2018]213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环境执法大练兵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豫环文[2018]213号](https://img.taocdn.com/s3/m/aa5e9fdd8ad63186bceb19e8b8f67c1cfad6eee5.png)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环境执法大练兵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环境执法大练兵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豫环文[2018]21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开展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部署,是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建设的务实举措,是展示环境监察工作成效的重要载体,是解决环境执法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有效途径。
今年以来,按照《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2018年河南省环境执法大练兵的通知》(豫环文〔2018〕123号)要求,全省各级环保部门通过建立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健全工作机制、开展业务培训、严厉打击违法和强化宣传报道等方式方法,扎实推进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深入开展,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从省厅的日常调度情况看,部分市县仍然存在重视不够、氛围不浓、办案较少和落实不力等情况。
为全面落实大练兵活动各项任务要求,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工作进展情况(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
省厅成立了以王仲田厅长担任组长,分管政法、监察的副厅长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厅总工程师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大练兵活动各项日常工作,对每个节点、每项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问效;把大练兵活动列入年度环保考核目标,建立了由环境监察机构牵头,政法、人事、宣教、监控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
各地均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大练兵活动领导小组,建立了组织协调、信息调度等工作机制,明确了工作目标、主要任务、方式方法和时间安排。
其中,焦作市提出强化执法为民理念,将群众对举报案件办理的满意情况作为检验大练兵活动的重要标准;开封市以地区或部门之间的交叉检查、交流学习和专业研讨为重点,提高发现问题的能力,达到实战练兵的目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监理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2]150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监理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2]150号](https://img.taocdn.com/s3/m/14f16557ff4733687e21af45b307e87100f6f856.png)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监理工作的通知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监理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2〕15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理单位: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精神,保证我省的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稳步有序推进,现就进一步规范环境监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环境监理的范围。
按照《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12〕18号)精神,将开展环境监理的范围严格限定在环境保护部和省环境保护厅环评审批确定的环境监理项目内,其他项目近期内不予开展环境监理工作。
各地不得擅自扩大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行业的范围。
二、环境监理方案的审查。
环境监理单位在承接环境监理项目后,应当在一个月内编制完成环境监理方案,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环评审批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石化、化工、农药、医药、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造纸、电镀、钢铁、有色金属及其他涉及排放重金属污染物、废旧电池拆解、垃圾焚烧发电、制革等项目的“环境监理方案”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方可组织实施。
参加环境监理方案评审的专家,必须是具有环境保护和工程专业知识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其他专业的专家出具的审查意见无效。
三、环境监理的起止时间划分。
生态影响类项目的环境监理自开工之日起至试生产申请批准之日止;工业类项目环境监理自开工之日起至验收申请批准之日止。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6.08.05•【字号】豫环文[2016]278号•【施行日期】2016.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6]27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郑州航空港区建设环保局:现将《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8月5日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切实抓好“1+6+7”工作方案落实,特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以《河南省治理工业大气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和《河南省治理燃煤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为依据,突出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强化属地监管执法责任,加强统筹谋划和督查督导,着力解决工业大气污染和燃煤污染突出问题,圆满完成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环境监管执法各项任务,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
二、监管执法任务和重点(一)2741家涉气“小散乱差”污染企业关停淘汰主要任务:对2741家涉气“小散乱差”污染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报请当地政府依法作出关闭行政决定;检查2741家涉气“小散乱差”污染企业是否关停、清退、淘汰,是否做到断水断电、拆除设施、吊销执照“三个到位”。
(二)钢铁、水泥制造、平板玻璃制造、煤炭、电解铝行业执法检查1. 钢铁、水泥制造、平板玻璃制造行业专项执法检查。
同国家环境保护部统一部署安排的执法检查任务合并进行,按《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重点行业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豫环文〔2016〕198号)和《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钢铁行业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的紧急通知》(豫环明电〔2016〕110号)要求组织开展检查,检查结束后要按期上报专项检查报告和专项检查表,保证省厅及时汇总情况向环保部报告。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华北地区(河南省)防范性环境监察重点区域名单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华北地区(河南省)防范性环境监察重点区域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1.11.22•【字号】豫环文[2011]245号•【施行日期】2011.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华北地区(河南省)防范性环境监察重点区域名单的通知(豫环文〔2011〕24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近日,环保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印发了《华北地区省级防范性环境监察重点区域名单》,涉及我省11个重点行业的17个重点区域。
同时,我省按照华北督查中心《关于开展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防范性环境监察工作的协调意见》(附件4)要求,结合各地上报名单,审定划分了13个市级重点区域、12个县(市)级重点区域。
现将我省防范性环境监察重点区域名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贯彻落实。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防范性环境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对防范性环境监察重点区域的环境监管,将防范性环境监察工作纳入环保部门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推动环境执法由事后被动处罚向事前主动防范转变,提高环境监察工作的有效性,切实解决重点区域内突出环境问题,预防环境污染事件,降低环境风险隐患,提升重点区域环境治理水平。
二、各地要紧紧围绕防范性环境监察工作的重点内容,加强现场执法检查。
县级环境监察机构每季度对辖区内省、市、县级重点区域开展执法检查;省辖市环境监察机构每半年对省、市两级重点监控区域开展执法检查,对县级重点区域开展监督性监察;省级环境监察机构每年对省级重点区域进行执法检查,对各市、县重点区域开展监督性监察。
附件:1、省级防范性环境监察重点区域名单2、市级防范性环境监察重点区域名单3、县级防范性环境监察重点区域名单4、关于开展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防范性环境监察工作的协调意见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关于开展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防范性环境监察工作的协调意见为推动环境执法由事后被动处罚向事前主动防范转变,预防环境污染事件,提高环境监察工作有效性,现就华北地区开展防范性环境监察工作提出如下协调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为主攻方向,以易发、多发环境污染问题的区域和县、乡工业聚集区为重点,突出饮用水源保护、重金属污染防治和跨省界污染防范,按照“预防为主,重点突出、严格执法”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环境监察队伍在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防范性监察中的作用,维护群众环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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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环境矛盾大排查、大调处、大防
范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环文[2013]54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3.02.27
【实施日期】2013.0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环境矛盾大排查、大调处、大防范活动的通知
(豫环文〔2013〕54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环保部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我省环保工作实际,现就在全省环境保护系统开展环境矛盾“大排查、大调处、大防范”活动,做好全年信访稳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构建中原平安环保这个目标,以环保部和省委、省政府有关信访维稳和社会矛盾化解的一系列文件精神为依据,
以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性、源头性、突出性、根本性问题为主线,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根本标准,坚持统筹安排、领导带头、跟踪督导、立足预防、重在化解、创新机制的基本工作思路,扎实深入开展环境矛盾“大排查、大调处、大防范”活动,确保全省环境信访形势大局平稳,全力维护河南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
1.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各地环保局在做好办信接访的基础上对本地区存在的矛盾问题的排查、调处和防范工作负全责,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对本业务口上的矛盾问题的排查、调处和防范工作负主责。
2. 重在解决问题原则。
各单位各部门要以解决问题、化解矛盾、促进和谐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排查为基础、调处为重点、防范为手段,做到排查、调处与防范同步进行。
3. 注重实效原则。
坚持全面细致、积极稳妥,做到排查不留死角、调处不留空档,防范措施有力,机制逐步健全。
4. 奖优罚劣原则。
届时结合平安建设创建活动对各单位环境矛盾“大排查、大调处、大防范”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对领导重视、组织得力、成效明显的大力宣传表彰;对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特别是因工作失职导致发生恶性上访事件的,依据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活动目标和主要内容
(一)活动目标
1. 通过“大排查、大调处、大防范”活动的开展,群众诉求渠道更加畅通,突出矛盾问题得到解决。
年内新发信访案件结案率达到90%以上,2012年以来信访积案化解率达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