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解读商务部395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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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促进我国汽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促进我国汽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促进我国汽车产品出口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商产发[2009]523号【发布部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日期】2009.10.23【实施日期】2009.10.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促进我国汽车产品出口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商产发[2009]5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工信部门、财政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关企业:汽车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

经过近年来的快速发展,汽车产品出口已成为我国汽车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的重要载体。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按照“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总体要求,落实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促进我国汽车及零部件出口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我国汽车产品出口现状和面临的形势中国汽车工业经过五十多年的发展,基本建立起了比较完整的汽车工业生产体系,在改革开放政策的推动下,在强大的国内市场激励下,经过汽车业界的共同努力,获得了快速发展,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汽车第二大生产国。

近年来,我国汽车及零部件出口也呈现快速发展态势,2001-2007年年均增长近50%,2008年汽车产品出口已达302亿美元。

但从总体看,我国汽车及零部件出口与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地区)相比仍有很大差距,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出口经营粗放、品牌和营销网络缺失、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出口产品附加值不高、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亟待加强等问题制约了汽车产品出口的发展。

2008年下半年以来,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汽车产品出口存在的问题更为凸显,出口大幅下降,我国汽车产品出口面临严峻形势。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6年第2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16.08.18
【实施日期】2016.08.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16年第2号)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6年7月18日商务部第8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高虎城
2016年8月18日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动力,商务部对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商务部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具体如下:
一、对5件规章予以废止
(一)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办法》(〔1997〕外经贸办发第498号)
(二)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7〕外经贸办发第498号)
(三)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细则》(〔1997〕外经贸办发第498号)
(四)经商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外汇局同意,废止《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出口采购中心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外汇局令2003年第3号)(五)废止《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1号)。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备案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备案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
书》备案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商资字[2006]162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06.07.19
【实施日期】2006.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备案工作的通知
(商资字〔2006〕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免税的操作程序,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以下分别简称“确认书”和“进口证明”)办理的具体要求,商务部陆续发布了《商务部关于办理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确认书有关问题的复函》(商资函〔2006〕41号)和《商务部关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发〔2006〕201号)。

依据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为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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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工作人员的市场准入与市场准入政策解读

商务部工作人员的市场准入与市场准入政策解读

商务部工作人员的市场准入与市场准入政策解读近年来,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对于保护国内产业和市场的发展,商务部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商务部工作人员在市场准入和市场准入政策的执行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就商务部工作人员的市场准入与市场准入政策进行解读。

一、市场准入是什么?市场准入是指国家政府对于市场主体进入特定行业或市场所设立的一系列限制性规定,包括资质、技术、质量、审批、许可等方面的要求,以保护国内产业发展和市场秩序。

二、商务部工作人员在市场准入中的角色商务部作为中央政府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市场准入政策。

商务部工作人员在市场准入中起到了指导、监督和执行的重要作用。

他们负责审核申请,解读政策,并对市场准入过程进行管理。

具体而言,商务部工作人员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规划市场准入政策商务部工作人员负责研究和规划市场准入政策,根据国家发展需求、产业结构和市场情况等综合因素,确定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条件和要求。

2. 审查市场准入申请商务部工作人员负责审核企业的市场准入申请,评估其资质、技术条件、质量标准等是否符合相关政策和法规的要求。

3. 解读市场准入政策商务部工作人员拥有市场准入政策的专业知识,在市场主体和相关机构之间扮演着沟通桥梁的角色。

他们解读政策,帮助市场主体理解和遵守市场准入要求,并提供专业的咨询和指导。

4. 监督市场准入执行商务部工作人员负责监督和管理市场准入的执行过程,确保市场准入政策的有效实施。

他们会对已经获得准入的企业进行督导,定期检查和审计,以确保其依法合规运营。

5. 促进市场准入便利化商务部工作人员积极参与市场准入政策的优化和改革,推动市场准入便利化。

他们积极倾听市场主体的意见和需求,与相关部门协调合作,不断改进市场准入的流程和程序,降低准入门槛,促进市场竞争。

三、市场准入政策解读商务部工作人员在市场准入政策的解读中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他们负责将官方政策转化为具体的操作指南,解释政策的内涵和执行要求,并对市场主体进行培训和指导。

商务部工作人员的市场准入与市场准入政策解读

商务部工作人员的市场准入与市场准入政策解读

商务部工作人员的市场准入与市场准入政策解读市场准入是指企业或个人在经济活动中进入某个市场的权利与条件。

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市场准入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作为商务部的工作人员,我们既是市场准入政策的制定者,又是执行者,我们的工作涉及到对市场准入政策的解读和指导。

本文将从市场准入基本概念、市场准入政策的重要性以及商务部的角色等方面对市场准入与市场准入政策进行解读。

一、市场准入的基本概念市场准入是指企业或个人在进入某个市场经营时,需要遵守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市场准入的基本概念包括:1. 市场准入条件:通常是指国家或地区对企业或个人进入市场设立的一系列门槛和要求,如资质审批、技术标准、经济实力等。

2. 市场准入权利:是指市场主体依法在市场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如自由进入市场、平等竞争等。

3. 市场准入程序:是指市场主体进入市场所需履行的手续和程序,如注册登记、审批申请等。

二、市场准入政策的重要性市场准入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促进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秩序、推动经济发展和保障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促进市场竞争:市场准入政策可通过规范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的条件和程序,防止垄断和限制竞争现象的发生,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2. 维护市场秩序:市场准入政策有助于管理市场中的不健康竞争行为,保障正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

3. 推动经济发展:市场准入政策可根据国家或地区的发展需要,优化市场资源配置,吸引内外资本和技术,推动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

4. 保障消费者权益:市场准入政策可加强对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监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商务部在市场准入中的角色作为市场准入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商务部在市场准入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其具体职责和作用包括:1. 制定市场准入政策:商务部负责通过研究和分析市场准入形势和需要,制定相关的市场准入政策,确保政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商务部解读《关于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若干意见》

商务部解读《关于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若干意见》

1.《意见》发布后,请你介绍文件的背景、特点和框架等内容。

支陆逊:外贸是稳增长、保就业的重要支撑,是促转型、调结构的重要依托,是扩大开放、深化改革的重要抓手,事关我国发展全局。

改革开放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我国全面参与国际竞争,积极承接国际产业转移,对外贸易取得巨大成就,外贸进出口从1978年的206亿美元扩大到2014年的4.3万亿美元,连续两年位居世界第一货物贸易大国。

但是,当前我国对外贸易大而不强的问题比较突出,与世界贸易强国相比仍有较大差距,支撑外贸高速发展的内外部环境已发生了深刻变化。

从支撑外贸发展的几个基础可以看出:一是外需,世界经济增长从金融危机前的长周期的繁荣转为了金融危机后的低速增长。

二是产业转移,从我们国家承接的产业转移看,由危机前的跨国公司主导的大规模的产业转移,转变到现在的发达国家产业回归、再工业化。

三是竞争优势,过去靠劳动密集型、低成本的竞争优势,现在环境、土地等资源的约束进一步加大。

在内外部环境变化后,我们的传统竞争优势在弱化,但新的竞争优势又没有形成。

外贸的发展,应该说进入了一个新的常态。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领导要求,为巩固外贸传统优势,加快培育竞争新优势,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15个部门,针对制约我国外贸持续发展和转型升级的突出问题,起草了《意见》并上报国务院,几经修改完善,经国务院批准后于近日正式发布。

《意见》的定位是指导性的、方向性的和战略性商务部解读《关于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若干意见》近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在当前国际环境和国内发展条件都发生重大变化的背景下,要进一步巩固外贸传统优势,加快培育竞争新优势,推动我国由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转变。

为了对《意见》进行深入解读,2015年5月27日,商务部外贸司副司长支陆逊就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和回答。

的,它是指导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外贸稳增长、转方式、调结构,推动由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转变,充分发挥外贸对我国发展全局重要作用的纲领性文件,文件对巩固外贸传统优势、加快培育竞争新优势也作出了一系列制度性安排。

系列解读商务部395号文件

系列解读商务部395号文件

系列解读商务部“395号文件”1.系列解读商务部“395号文件”之招标文件 (1)2.系列解读商务部“395号文件”之质疑“新”规 (6)3.系列解读商务部“395号文件”之招标机构管理 (8)4.系列解读商务部“395号文件”之投标人 (13)5系列解读商务部“395号文件”之杜绝评标“暗箱操作” (16)6.系列解读商务部“395号文件”之评审专家 (19)1.系列解读商务部“395号文件”之招标文件中国国际招标网时间:2007.10.30 来源:中国国际招标网作者:张妍商务部于2007年10月10日发布了“395号文件”即《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规定》,这份文件是建立在招标投标法和13号令的基础上,明确了在国际招标程序操作过程中反映出来的一些问题,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活动,促进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协调和全面发展。

13号令对招标文件内容、送审、修改等进行了详尽的规定,395号文件则在13号令的基础上对招标文件的小签、投标货币、报价方式、修改等细节方面规定更加明确。

据中国国际招标网研究人员介绍,在国际招标的程序中,招标文件是招标投标活动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它不仅规定了完整的招标程序,而且还提出了各项具体的技术标准和交易条件,规定了拟订立的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评审委员会评标的依据,也是拟订合同的基础。

标书编写是否规范、准确、科学、严谨,直接影响整个招标工作的进度和成败。

小签不可忽视13号令的评标报告把“是否逐页小签”作为商务评议的内容之一,商务部395号文件第一条要求“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投标人必须进行小签的相应内容,其中投标文件的报价部分、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加注“*”的条款或参数)响应等相应内容必须逐页小签”。

提示:在国际招标中,因小签不合格导致废标的情形不少,因此要注意:投标文件的每一页都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小签;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在旁边签字才有效;如签字人不是投标公司的法人代表,应出具法人代表授权书。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关于进一步推进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关于进一步推进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关于进一步推进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的若干意见【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商政发[2017]125号【发布部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2017.04.07【实施日期】2017.04.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的若干意见(商政发[2017]125号)河北、辽宁、上海、江苏、福建、江西、山东、湖北、广东、广西、重庆、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发展改革部门、人民银行、直属海关、直属检验检疫局: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工作自2016年5月全面启动以来,济南市、南昌市、唐山市、漳州市、东莞市、防城港市,以及浦东新区、两江新区、西咸新区、大连金普新区、武汉城市圈、苏州工业园区等12个试点城市和区域(以下简称试点地区)积极探索推进各项改革措施,成效初步显现。

为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相统筹,推进试点试验取得更大成效,经商有关部门,现就支持试点地区探索扩大贸易投资便利化、推进放管服改革等事项提出如下意见:一、支持各试点地区创新加工贸易核销管理模式改革,对信用等级为一般认证企业以上的加工贸易企业,开展自核单耗管理试点。

二、支持试点地区依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保税展示交易业务,实行线下体验、线上销售电子商务模式,并采取电子化分段担保。

创新海关事务担保形式,实行多元化的税收担保方式。

三、支持试点地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具备条件的企业,采用先入区后报关模式,实现货物在口岸与试点地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的快速通关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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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解读商务部“395号文件”1.系列解读商务部“395号文件”之招标文件 (1)2.系列解读商务部“395号文件”之质疑“新”规 (6)3.系列解读商务部“395号文件”之招标机构管理 (8)4.系列解读商务部“395号文件”之投标人 (13)5系列解读商务部“395号文件”之杜绝评标“暗箱操作” (16)6.系列解读商务部“395号文件”之评审专家 (19)1.系列解读商务部“395号文件”之招标文件中国国际招标网时间:2007.10.30 来源:中国国际招标网作者:张妍商务部于2007年10月10日发布了“395号文件”即《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规定》,这份文件是建立在招标投标法和13号令的基础上,明确了在国际招标程序操作过程中反映出来的一些问题,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活动,促进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协调和全面发展。

13号令对招标文件内容、送审、修改等进行了详尽的规定,395号文件则在13号令的基础上对招标文件的小签、投标货币、报价方式、修改等细节方面规定更加明确。

据中国国际招标网研究人员介绍,在国际招标的程序中,招标文件是招标投标活动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它不仅规定了完整的招标程序,而且还提出了各项具体的技术标准和交易条件,规定了拟订立的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评审委员会评标的依据,也是拟订合同的基础。

标书编写是否规范、准确、科学、严谨,直接影响整个招标工作的进度和成败。

小签不可忽视13号令的评标报告把“是否逐页小签”作为商务评议的内容之一,商务部395号文件第一条要求“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投标人必须进行小签的相应内容,其中投标文件的报价部分、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加注“*”的条款或参数)响应等相应内容必须逐页小签”。

提示:在国际招标中,因小签不合格导致废标的情形不少,因此要注意:投标文件的每一页都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小签;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在旁边签字才有效;如签字人不是投标公司的法人代表,应出具法人代表授权书。

案例:细节决定投标的成败专家答疑:关于小签的问题环保、节能、安全一个也不能少商务部395号文件第三条明确“招标文件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认证标准、国家关于安全、卫生、环保、质量、能耗、社会责任等有关规定以及公认的科学理论。

”提示:招标单位在制定招标文件时,应积极响应国家节能环保政策,并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制定准确完善、科学合理的招标文件,特别是项目技术和要求更需精确、标准、描述到位、目的明确,技术要求、商务条件必须依据充分并切合实际,不能盲目提高标准、提高设备精度等等。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重新修订(全文)联合体投标“责权利”事先要明确关于投标联合体的资格,《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商务部395号文件第四条进一步补充,“招标文件如允许联合体投标,应当明确规定对联合体牵头方和组成方的资格条件及其他相应要求。

”提示: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这一规定的目的是,防止资质等级较低的一方借用资质等级较高的一方的名义取得中标人资格,造成中标后不能保证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现象的发生;联合体各方在确定组成共同投标的联合体时,应当共同订立投标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应在协议中约定联合体各方拟承担的具体工作;另一项是各方应承担的责任,这里所讲的责任应当是在中标后对中标项目有什么样的权利、义务和违反义务后应当承担的责任等内容。

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的协议应以书面形式为宜。

实务:联合体投标协议避免歧视性条款招标投标法和13号令都有招标文件中不得载有歧视性内容的规定。

13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评审专家组在审核招标文件时,主要审核商务、技术条款是否存在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的条件及招标文件编制内容是否构成三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

395号文件第八条提出,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全部提出,并将书面质疑及有关证明材料一并递交主管部门。

提示:招标的目的是通过广泛地发布招标信息,争取多家潜在投标商的竞争,以择优确定中标人。

因此,招标文件中的任何内容都不得载有倾向某一特定潜在投标人,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具体要求招标文件不得标明特定的生产商,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除有国家强制性标准外,一般应当采用国际或国内公认的标准,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生产厂家、供货商、施工单位或注明某一特定的商标、名称、专利、设计及原产地;不得有针对某一潜在的投标人或排斥某一潜在投标人的规定。

附:13号令与395号文件中对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比2.系列解读商务部“395号文件”之质疑“新”规中国国际招标网时间:2007.11.05 来源:中国国际招标网作者:蒙英异为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协调和全面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 号),商务部制定了《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

以下称《规定》。

《规定》补充和完善招标文件、招标投标程序、评标程序、评审专家管理等整个招标流程各个环节。

为了增加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对质疑有了新规。

既鼓励投标商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维护各个投标商公平竞争的权利,又最大限度地避免了无效质疑等给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带来的损失,进一步完善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活动。

三大“新”规对质疑要求更为严格招标人、招标机构: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回复质疑的时间由原来的“公示期结束三日内”改为“自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第四日起,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应当在七日内组织评标委员会或受评标委员会的委托,向质疑人提供质疑答复意见”(第二十九条)质疑人:加强了对质疑人的要求。

无效质疑在13号令第四十七条的基础上增加了三条,避免了无效质疑带来的人力、物力等方面的损失。

(第三十条)讨论:质疑对招标公司的伤害有多大?!质疑对招标公司的伤害是很大.第一:增加了不少工作量。

对质疑的答复评标委员会要有书面的答疑,这些都是招标公司要做的工作。

第二:增加了成本。

对处理质疑所花的费用都又招标公司来负责。

如管理机构对评标委员会在技术参数的解答不清需要另找专家所花费用等。

第三:花费时间长,对招标公司信誉度伤害不小。

因为质疑的处理是没有期限的,用户申请来了资金,迟迟进不来设备特别是一些项目在当地还是重点项目,当地领导要求近早开工产生效益,对用户的压力可想而知。

质疑的过程的处理更为公正招标人:主管部门在招标网上公布因招标文件重要商务或技术条款(参数)出现内容错误而导致招标无效的行为。

招标机构:第三十七条因招标机构的过失。

质疑项目的处理结果为招标无效或变更中标人,六个月累计两次或一年内累计三次的,主管部门将依法对该招标机构进行通报批评,并暂停其六个月到一年的招标资格;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招标资格。

质疑人(投标人):已经查实质疑内容成立的,质疑人撤回质疑的行为不影响质疑处理结果。

(第三十二条)实务:根据《规定》如何进行质疑?质疑流程招标网设立信息发布栏质疑人(投标人):主管部门将在招标网上公布不良质疑行为;投标人质情况统计;投标人无效质疑六个月内累计超两次、一年内累计超过三次的。

招标人、招标机构:公布招标文件重要商务或技术条款出现内容错误招标无效、质疑的项目、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名称、机构质疑情况统计、质疑处理结果。

案例:一起投诉无效的政府采购案例。

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受该市教育局的委托,以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批教学仪器设备。

政府采购中心接受委托后,按规定程序在监管机构规定的媒体上发布了采购信息,广泛邀请供应商参加。

3.系列解读商务部“395号文件”之招标机构管理中国国际招标网时间:2007.11.06 来源:中国国际招标网作者:刘月为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协调和全面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 号),商务部制定了《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

与2004年商务部颁布的13号令相比我们注意到,与评标、质疑等内容出现增减不同的是,这次的新法令了特别增加关于招标机构的内容,即第七章招标机构管理,其中提及了两项内容:第三十八条招标机构不得以串通其他招标机构投标等不正当方式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违反规定的,主管部门将依法暂停其招标资格六个月以上;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招标资格。

第三十九条招标机构从事国际招标项目的人员必须为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

违反规定的,主管部门将依法暂停其招标资格六个月以上;情节产重的,将取消其招标资格。

对于“招标机构”这一不同寻常的待遇不由得引起了我们的深思。

这至少说明招标机构在实际招投标过程中已经成为了不可或缺的角色,引起了政府部门的高度关注。

这一角色的重要性也在逐步完善的法律法规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让我们先来看看到目前为止有哪些关于招标机构的重要法规。

法规的发展历程较早的一部关于机电设备招标机构的法规是机电设备招标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这是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于1996年11月8日印发的,其中规定了招标机构资格的取得;招标规构资格等级的认定;招标机构资格和资格等级的变更和终止;以及罚则等内容。

2005年2月商务部颁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在上一个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做了一定补充。

其中规定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申请及审定;年度资格审核办法及罚则。

同年9月,发改委颁布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内容包括了资格申请;监督管理;罚则,规定比前者更加严格。

去年,发改委颁布了招标行业机构管理标准(试行),该《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引用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审专家聘用管理办法》等多项法律法规。

条文中的细则《机电设备招标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招标机构资格和资格等级的变更和终止第十八条国家经贸委每三年对招标机构的资格和资格等级进行一次复核。

符合条件的,重新发给招标资格证书和相应等级的招标资格等级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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