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的通知
商务部公布修订后的《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

Fi a c c n n n eS a
财政部 :金融类国企暂停股权 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财 政部近 日发 出通知 ,要 求金融 类 国有 及 国有 控股企业 规范薪 酬管理 ,合 理控 制各级 机构 负责 人薪 酬 ,并根据 有
国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 有利于维护我 国经济技术 权益 。
报 废汽车 回收 企业 升级改造 。此 外 ,中
央财政 将设立 中小 商贸企 业发 展专项 资
金, 支持 符合条 件的 中小 商 贸企业发 展 。
同时 , 大对汽车 报废 更新 的资金扶 持 , 加 提高 补贴标 准 ,增 加补贴 范 围 ,促进 汽 车更新 换代 。
年来 首次 。我 国对外 贸易进 出 口增速
开始大 幅放缓 , 形势 不容乐观;但分析
外 贸数 字 ,仍 能找到一 些积极信 号 。
一
是 出 口鼓励政策效果开始 显现 。
的差距 。要 坚决 防止脱离 国情 、当前经
济形势 、行业发 展以及 自身实 际发放过 高薪酬 。同时 ,各 国有及 国有控股 金融 企业要 重视薪 酬管理 工作 ,加 强对薪 酬 工作的 领导和监 督 ,坚决贯彻执 行国 家 有关规 定 ,认 真履行 内部 决策程 序 ,严 格按照公司治理要求确定相关人 员薪酬 。
商务部公 布修订后 的 禁 止进 口限制进 口技术管理办法
商务部 日前 公布 了新 的 ( ( 禁止进 口限
制进 口技术管 理办法》 ,根 据这个修订后 的管理办法 ,各省 、自治 区、直辖市商务
进 口5 3 4 l . 亿美 元 , 降 4 . %。这是 下 31
我 国进 出 口连续 第三个 月下 降 ,为 l 0
北京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11.06.27•【字号】京财经一[2011]1320号•【施行日期】2011.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11〕1320号)各区(县)财政局、商务委员会,有关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北京国际商贸中心建设的意见》的战略部署,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商务发展方式为主线,全面推进北京市商贸流通“规范化、现代化、特色化、国际化”发展,充分发挥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市商务经济可持续发展。
现将《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附件: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北京国际商贸中心建设的意见》的战略部署,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商务发展方式为主线,为全面推进北京市商贸流通“规范化、现代化、特色化、国际化”发展,充分发挥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北京国际商贸中心建设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和市政府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我市商业流通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性扶持资金,资金来源包括: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商业)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下达我市的商业扶持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我市经济发展规划和市政府确定的产业及区域发展政策,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和高效使用。
商务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做好农超对接试点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做好农超对接试点工作的通知商务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做好农产品“农超对接”试点工作的通知河北、吉林、浙江、安徽、江西、山东、青岛、河南、湖北、湖南、海南、重庆、四川、贵州、陕西省(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农业(农林、农牧)厅(局、委、办):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精神,积极推进大型连锁超市、农产品流通企业直接与鲜活农产品产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接(以下简称“农超对接”),加快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进一步促进农民增收,扩大农村消费,商务部、财政部、农业部决定2009年在你省(市)开展“农超对接”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建设内容《商务部农业部关于开展农超对接试点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8]487号)下发后,各地积极探索。
从各地实践看,开展鲜活农产品“农超对接”,发展农产品从基地到超市的直接流通方式,是减少农产品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的有效手段,是解决鲜活农产品卖难的根本途径,有利于实现农产品质量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控制,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对建立农产品现代流通体制、增加农民收入和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通知所称农产品“农超对接”项目是指大型连锁超市、农产品流通企业与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对接,在农产品生产基地所在县(市)的区域内,当年建设完工并投入使用的鲜活农产品冷链系统、快速检测系统、配送中心等基础设施项目。
大型连锁超市、农产品流通企业建设项目包括鲜活农产品冷链系统项目和农产品配送中心项目。
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建设项目包括鲜活农产品快速检测系统项目和基地农产品品牌建设项目,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根据实践需要,逐步扩大建设内容。
二、承办企业应当具备的资质条件(一)大型连锁超市和农产品流通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1.实力较强、经验丰富、信誉良好,无不良销售记录。
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5.06.09•【文号】国发[2005]19号•【施行日期】2005.06.0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我国流通业在促进生产、引导消费、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等方面的作用日益突出。
当前,我国商品市场供求总格局已发生根本性变化,面临的国际化竞争更趋激烈,但流通领域仍存在流通企业规模偏小,组织化程度低,现代化水平不高,市场体系不够完善等问题,迫切需要我们在流通领域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大市场,发展大贸易,搞活大流通,加快推进内外贸一体化和贸工农一体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为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出新贡献。
为此,特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大改革力度,提高流通企业竞争能力(一)大力推进国有流通企业改组改制。
积极推进国有流通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支持国有流通企业改组改制,增强国有流通企业活力,提高盈利能力;对资不抵债、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国有流通企业,依法实施租赁、出售、债务重组和关闭破产;支持企业进行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鼓励各种资本参与流通企业改组改造;在深化流通企业改革过程中,注意保全银行信贷资产,防止逃废银行债务。
(二)妥善处理国有流通企业历史包袱。
允许国有流通企业通过将其使用的、已划拨的土地在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后纳入企业总资产冲抵企业债务;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国有流通企业可以通过出售所持国有产权抵偿历史债务。
(三)妥善安置职工,降低国有流通企业改革成本。
国有流通企业享受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的政策措施;对流通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的营业或办公用房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划拨土地的收入,可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对向企业经营者或职工定向出售的国有中小流通企业资产,应规范“招拍挂”程序,在履行决策、资产清查、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审核程序后,要维护企业职工权益,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优先卖给本企业职工,卖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要切实妥善安排好原企业的职工;纳税确有困难的流通企业,可按现行规定申请减免生产性用房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20220705)

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20220705)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20220705)为了促进汽车流通市场发展,稳定汽车消费市场,商务部等17个部门决定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搞活汽车流通,并进一步扩大汽车消费。
具体措施如下:一、扩大汽车销售渠道1. 支持汽车经销商扩大店面规模,降低运营成本。
鼓励有条件的汽车经销商增设分店,并放宽汽车销售网点设置的限制。
2. 鼓励汽车销售企业与其他行业开展联合经营,推行汽车销售与餐饮、旅游、金融等相关产业的深度融合,提供一体化服务。
3. 鼓励汽车企业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共同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销售模式,提供更便捷的购车服务。
二、优化汽车退换货政策1. 扩大汽车退换货的范围和时限,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对于购买新车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或换车,并享受相应的补偿。
2. 提高汽车售后服务质量,加强售后保障措施。
完善投诉解决机制,加强对售后服务质量的监管,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加大汽车消费补贴力度1. 继续实施以旧换新政策,鼓励消费者以报废旧车的方式购买新能源汽车,并给予相应的补贴。
2. 鼓励地方政府出台汽车消费补贴政策,为满足一定条件的消费者购车提供一定的财政支持。
四、创新汽车金融服务模式1. 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汽车消费的金融支持力度,提供更灵活的汽车贷款、分期付款等金融产品,降低购车门槛。
2. 鼓励汽车金融机构与汽车销售企业、生产企业合作,发展汽车金融租赁、汽车消费信贷等新型金融服务模式。
五、加强汽车消费市场监管1. 加大力度查处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严格执行广告法和价格法,对于涉嫌欺诈消费者的企业,将依法进行处罚。
2. 建立健全汽车流通市场的信用评价机制,对于违法失信的企业和个人进行记录和公示。
以上措施将于2022年7月5日起正式执行。
商务部等17个部门将密切关注市场反馈情况,及时评估措施效果,并根据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家政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验收标准

附件:家政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验收标准(试行)一、制定依据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建[2009]1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7号)以及《关于2012年开展家政服务体系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2]14号)等有关业务指导文件精神,制定本验收标准。
二、验收原则验收工作必须遵循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做出验收判断,保证验收质量,并按规定时间、频次完成相关工作。
三、验收组织由省商务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严格按照有关程序组织开展验收工作。
家政服务网络中心项目、大型龙头家政服务企业项目、中小专业型家政服务企业项目原则上由省级负责验收。
中小专业型家政服务企业项目可委托市州验收。
四、验收内容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发布的《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建设规范》《大型龙头家政服务企业建设规范》、《中小专业型家政服务企业建设规范》进行验收。
三、验收程序(一)验收申请。
家政服务负网络中心建设项目、大型龙头家政服务企业建设项目、中小专业型家政服务企业建设项目实施主体按照相应规范建设或改造完成后,向所在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提交申请项目验收的相关资料,包括:1、项目实施主体申请项目验收的报告(简要阐述项目投入、建设、运营、申请补助资金情况);2、贵州省家政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申报表(见附件);3、项目实施主体工商营业执行或事业单位法人执照复印件;4、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5、相关家政服务企业与家政服务网络中心间的合作协议(证明试点城市的“家政服务网络中心”与相关家政项目企业具有良好的联动机制,具有包括家庭服务、维修服务、养老服务、医疗服务、物业管理、社区导购、房屋租售、人才招聘、法律服务、生活百事等十项服务内容);6、项目实施主体相关管理制度、服务流程图、运营情况说明;7、项目投资建设的相关凭证(费用明细、主要支出凭证等)的复印件;8、家政服务网络中心还应提交中标文书及项目建成并投入使用的相关证明;9、其他证明材料。
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开展家政服务体系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开展家政服务体系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商务部•【公布日期】2011.05.16•【文号】财办建[2011]58号•【施行日期】2011.05.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开展家政服务体系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1]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为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带动就业,改善人民生活、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建[2009]1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7号)以及有关业务指导文件精神,2011年财政部、商务部决定继续在部分城市开展城市家政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并支持开展家政培训。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城市家政服务体系建设试点(一)支持内容及标准。
选择部分家政服务工作基础较好的地级以上城市(见附件1)开展城市家政服务体系建设试点。
重点支持:1.高标准建设家政服务网络中心,采用现代信息和三网融合技术建立完善服务系统,为市民、企业提供供需对接服务,整合服务资源,丰富服务内容,增加加盟企业数量,科学实施运营管理,完善企业资质管理。
服务质量监督和服务人员信息管理功能。
2.支持一批管理规范、经营良好的大型龙头家政企业加快连锁门店建设,完善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培训实操教室等服务设施和专业设备建设;支持一批中小专业型月嫂、婴幼儿早教和居家养老家政企业加快门店和员工暂住帮扶室改造,加强办公系统及服务管理系统建设,添置必要的电脑。
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和专业服务设备。
3.试点城市结合地方实际,探索家政服务体系建设的新型模式。
4.支持标准原则上每个城市不超过1200万元,网络中心不超过300万元,每个大型龙头家政企业不超过150万元,每个中小专业型家政企业不超过30万元,且不超过总投资额的50%。
农贸市场政府优惠政策

上海市“双百市场工程”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建[2009]1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8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为加快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推进“双百市场工程”,并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效益,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双百市场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双百市场资金”),是指在中央财政预算内安排,专项用于推进“双百市场工程”的补助性资金。
第三条(使用范围)双百市场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产批批发市场进行冷链、质量安全可追溯、安全监控、废弃物处理等准公益性设施以及交易厅棚、仓储物流、加工配送、分捡包装等经营性设施建设和改造;支持农贸市场进行交易厅棚、冷藏保鲜、卫生、安全、服务等设施建设和改造。
重点支持物流配送中心、交易大厅、仓储和现代展示展销中心等基础设施,检验检测中心、信息中心、安全监控中心、废弃物及污水处理中心、结算管理中心及独立全封闭活禽交易屠宰区,生鲜农产品配送中心。
第四条(申报主体资格)申请“双百市场工程”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承办单位和农贸市场承办单位应符合《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加快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推进“双百市场工程”的通知》(商建发[2009]277号)规定的承办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申报的项目经商务部审核批准列入本市“双百市场工程”支持计划。
第五条(支持方式和标准)双百市场资金采用以奖代补的支持方式。
建设改造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并经验收合格的,每个农产品批发市场原则上按20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每个农贸市场原则上按5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但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第六条(申请提交的材料)1.项目验收申请(应附具体项目清单);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验收合格文件或证书(复印件);3.项目的专项审计报告;4.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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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商务部
关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的通知【发布单位】财政部、商务部
【发布文号】财建[2009]16号
【发布日期】2009-0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要求,从2009年起,要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搞活流通扩大消费。
为落实文件精神,经商供销总社,现将中央财政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9年中央财政增加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和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后年度要继续加大投入。
采取以奖代补和贴息方式,调动地方和社会投入积极性,支持农村流通体系和城市服务体系发展。
(一)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内容:
1、"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
支持新建和改造农家店,
加强农村商品配送中心建设,进一步扩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覆盖面,提升商品配送能力,强化综合服务功能。
2、农产品"农超对接"项目。
支持大型连锁超市、农产品流通企业与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对接,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鲜活农产品冷链系统、快速检测系统、配送中心等项目。
3、"双百市场工程"建设。
支持大型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对冷链系统、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废弃物处理系统以及仓储、分拣包装、加工配送等设施升级改造;支持县乡农贸市场对经营设施进行标准化改造。
4、完善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系。
继续推进农业生产资料连锁经营,重点培育大型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企业,加强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物流设施建设。
加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控和监管,引导和鼓励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企业为农民提供技术、农机具租赁等多样化服务。
(二)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内容:
1、"双进工程"建设。
支持地级以上城市建立家政服务网络中心,整合家政服务资源,培育重点示范服务企业,培训从业人员;支持地级以上城市进行社区菜市场标准化改造示范,改造经营设施、储藏设施、检测设施和废弃物处理设施等。
2、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开
展连锁经营,新建或改造标准化社区回收点和专业化分拣中心;支持再生资源集散市场建设,对排污、废弃物处理及劳动保护等设施进行新建或改造;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系统平台建设。
3、完善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加快"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
支持地级以上城市建立市场监管和举报投诉服务中心。
支持建设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和肉品质量信息可追溯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定点屠宰企业进行升级示范性改造。
4、完善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
支持地方继续完善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合理确定样本企业和监测商品范围,加强市场运行分析和信息发布,提高市场预测预警水平。
5、早餐示范工程建设。
支持大型龙头餐饮企业在地级以上城市建设或改造主食加工配送中心,依托配送中心以连锁经营方式建设标准化早餐网点,形成早餐供应网络。
6、应急商品商业代储体系建设。
引导和鼓励符合条件的应急必需品生产、流通企业保持适当库存水平,增强政府应对突发事件调控能力。
7、二手车市场和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升级改造。
支持二手车市场进行以信息服务系统建设为重点的技术改造和服务功能升级;支持有条件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示范。
(三)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和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地方主要采取因素法方式切块分配,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拨付;对中央企业根据项目申报及工作情况,由中央财政直接予以支持。
(四)根据上述原则,财政部将会同商务部等部门尽快修订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中央财政设立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发展。
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等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三、加大对汽车报废更新的资金扶持,提高补贴标准,增加补贴范围,促进汽车更新换代。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各地财政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办发[2008]134号文件精神,根据本地财力情况和流通服务业的工作需要,加大对流通服务业的支持力度,?)订的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制定的业务指导文件,结合本地情况,制订工作方案,并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
同时抓紧启动相关工作。
六、财政部、商务部将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各地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
七、各地财政、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的管理,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周密组织,认真实施,切实管好用好有关资金,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执行
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经建司)、商务部(财务司)反映。
财政部商务部
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