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商务部

关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的通知【发布单位】财政部、商务部

【发布文号】财建[2009]16号

【发布日期】2009-0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要求,从2009年起,要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搞活流通扩大消费。为落实文件精神,经商供销总社,现将中央财政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9年中央财政增加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和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后年度要继续加大投入。采取以奖代补和贴息方式,调动地方和社会投入积极性,支持农村流通体系和城市服务体系发展。

(一)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内容:

1、"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支持新建和改造农家店,

加强农村商品配送中心建设,进一步扩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覆盖面,提升商品配送能力,强化综合服务功能。

2、农产品"农超对接"项目。支持大型连锁超市、农产品流通企业与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对接,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鲜活农产品冷链系统、快速检测系统、配送中心等项目。

3、"双百市场工程"建设。支持大型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对冷链系统、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废弃物处理系统以及仓储、分拣包装、加工配送等设施升级改造;支持县乡农贸市场对经营设施进行标准化改造。

4、完善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系。继续推进农业生产资料连锁经营,重点培育大型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企业,加强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物流设施建设。加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控和监管,引导和鼓励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企业为农民提供技术、农机具租赁等多样化服务。

(二)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内容:

1、"双进工程"建设。支持地级以上城市建立家政服务网络中心,整合家政服务资源,培育重点示范服务企业,培训从业人员;支持地级以上城市进行社区菜市场标准化改造示范,改造经营设施、储藏设施、检测设施和废弃物处理设施等。

2、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开

展连锁经营,新建或改造标准化社区回收点和专业化分拣中心;支持再生资源集散市场建设,对排污、废弃物处理及劳动保护等设施进行新建或改造;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系统平台建设。

3、完善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加快"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地级以上城市建立市场监管和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支持建设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和肉品质量信息可追溯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定点屠宰企业进行升级示范性改造。

4、完善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支持地方继续完善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合理确定样本企业和监测商品范围,加强市场运行分析和信息发布,提高市场预测预警水平。

5、早餐示范工程建设。支持大型龙头餐饮企业在地级以上城市建设或改造主食加工配送中心,依托配送中心以连锁经营方式建设标准化早餐网点,形成早餐供应网络。

6、应急商品商业代储体系建设。引导和鼓励符合条件的应急必需品生产、流通企业保持适当库存水平,增强政府应对突发事件调控能力。

7、二手车市场和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升级改造。支持二手车市场进行以信息服务系统建设为重点的技术改造和服务功能升级;支持有条件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示范。

(三)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和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地方主要采取因素法方式切块分配,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拨付;对中央企业根据项目申报及工作情况,由中央财政直接予以支持。

(四)根据上述原则,财政部将会同商务部等部门尽快修订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中央财政设立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发展。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等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三、加大对汽车报废更新的资金扶持,提高补贴标准,增加补贴范围,促进汽车更新换代。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各地财政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办发[2008]134号文件精神,根据本地财力情况和流通服务业的工作需要,加大对流通服务业的支持力度,?)订的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制定的业务指导文件,结合本地情况,制订工作方案,并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同时抓紧启动相关工作。

六、财政部、商务部将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各地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

七、各地财政、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的管理,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周密组织,认真实施,切实管好用好有关资金,充分发挥资金效益。执行

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经建司)、商务部(财务司)反映。

财政部商务部

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

科技部重点专项经费预算实用模板

申报编号: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 项目预算申报书项目名称: 所属专项: 专业机构: 申报单位:(公章)项目负责人: 项目预算期间:年月至年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制 二Ο一年月日

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本项目预算申报书是在认真阅读理解《关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预算管理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通知中所提相关文件及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基础上,按程序和规定编制的。项目申报单位组织各课题牵头单位及参与单位进行课题预算申报书的编制,按要求审核、汇总项目预算,统一提交项目(课题)预算申报材料;各课题牵头单位及课题参与单位承诺委托项目申报单位统一编报、统一提交预算申报材料,对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预算申报材料予以认可。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本项目负责人保证项目预算的各项数据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 项目申报单位(签章): 年月日 项目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课题牵头单位承诺书 本课题“课题名称”承诺委托项目申报单位“项目申报单位名称”统一编报、统一提交预算申报材料,纳入项目“项目名称”预算申报材料,并对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预算申报材料予以认可。 课题牵头单位(签章): 年月日 课题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表A1 填表说明:1. 组织机构代码指企事业单位国家标准代码,单位若已三证合一请填写单位社会信用代码, 无组织机构代码的单位填写“000000000”; 2. 单位公章名称必须与单位名称一致; 3. 单位开户名称应与单位名称一致,如有开户名称不一致等特殊情况,必须提供证明文件。 项目申报单位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单位主管部门隶属关系中央/地方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单位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全称)汇入地点省市银行账号银行机构代码 单位所属地区省、直辖市、自治区等 地市 (市、自治州、盟) 县市(区、旗) 电子邮箱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相关责任人项目负责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电话号码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邮政编码 通信地址 项目联系人 姓名 电话号码手机号码 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 财务部门负责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1境外工作人员行为守则

有色金属华东地质勘查局 境外工作人员行为守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境外工作人员行为,确保境外工作人员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境外中资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商务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安全监管总局、全国工商联-商合发…2010?313号)、《有色金属华东地质勘查局境外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苏色华东地安字【2011】155号)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行为守则。 第二条本行为守则适用范围:局或局属单位派出机构工作人员;局或局属单位临时委派出境工作人员;局属单位承担境外项目施工工作人员。上述工作人员包括局机关或局属单位员工、局或局属单位返(外)聘人员(以下简称“境外工作人员”)等。 第二章遵纪守法守则 第三条境外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自觉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相关义务。 第四条境外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境外工作所在国及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充分尊重所在国及所在地的民族习惯和民风民俗,不做有辱国格人格的事情。

第五条境外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局及所在单位有关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保守局及所在单位商务、技术及其它应当保守的秘密,坚决维护局及所在单位的合法利益。 第六条境外工作人员要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按照有关制度和要求,充分履行本人职务(岗位)所要求的安全生产职责,真正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第三章出入境及境外生活守则 第七条境外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有色金属华东地质勘查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苏色华东地境外字【2011】219号)以及《有色金属华东地质勘查局外事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苏色华东地办字…2010?184号)的有关要求,充分履行相关的出入境程序。 第八条境外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外事部门有关出入境的相关规定,学习和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编印的《领事保护和协助指南》、《海外安全常识》、《海外文明指南》、《中国国民出国提醒》等实务性材料,并切实规范自己的出入境和境外行为。 第九条境外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海关、机场、码头等出入境口岸的治安管理规定,积极配合各种安检工作。不得私自携带违法、违禁物品出入海关、机场、码头等出入境口岸。

财政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度车辆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财政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度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用于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公路甩挂运输试点、老旧汽车报废更新项目申请指南的通知 【标 签】一带一路,车辆购置税 【颁布单位】财政部,交通部,商务部 【文 号】财办建﹝2015﹞13号 【发文日期】2015-03-04 【实施时间】2015-03-0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车辆购置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交通局、商务局: 为做好2015年度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用于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公路甩挂运输试点、老旧汽车报废更新项目申请工作,确保专项资金申请与审核工作的实效性,结合工作实际,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4〕654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通知精神,组织做好本地区2015年度相关项目申请、初审、汇总上报及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一、基本原则 一是扶优扶强。优先选取主题特色鲜明、基础条件好、示范作用强以及已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前几批试点效果明显的项目。 二是突出重点。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节能减排和甩挂运输跨区域试点项目以及对安全、环境、能源等影响较大的项目。 三是竞争择优。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采用专家评审方式确定。

四是公开、公平、公正。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在交通运输部网上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财政部审核下达资金。 二、申报范围 (一)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主要包括绿色交通省、绿色交通城市、绿色交通装备(天然气车船)、绿色公路、绿色港口项目和节能减排能力建设项目。 (二)公路甩挂运输试点:主要包括多式联运甩挂、企业联盟甩挂、网络型甩挂、干线运输和城市配送衔接甩挂等符合甩挂运输发展方向的试点项目,以及其他符合各省发展实际并能有效促进道路货运高效绿色发展的自选主题性试点项目。 (三)老旧汽车报废更新: 1. 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使用10年以上(含10年)且未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的半挂牵引车、总质量大于12000千克(含12000千克)的重型载货车(含普通货车、厢式货车、仓栅式货车、封闭货车、罐式货车、平板货车、集装箱车、自卸货车、特殊结构货车等车型,下同),以及总质量大于10000千克(含10000千克)且小于12000千克的中型载货车; 2.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使用8年以上(含8年)且不到10年的危险品运输(机动车登记证书或机动车行驶证上使用性质登记为危险品运输或危化品运输,下同)半挂牵引车、总质量大于12000千克(含12000千克)的危险品运输重型载货车(含厢式货车、封闭货车、罐式货车、集装箱车、特殊结构货车等车型,下同),以及总质量大于10000千克(含10000千克)且小于12000千克的危险品运输中型载货车。 无动力装置的全挂车、半挂车不属于上述半挂牵引车、载货车范围。 补贴标准:半挂牵引车、重型载货车每辆车补贴18000元人民币,中型载货车每辆车补贴13000元人民币。 三、申报条件 (一)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

商务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实施“家政服务工程“的通知

商务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实施“家政服务工程“的通知 商商贸发[2009]2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财政局、工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精神,进一步促进家政服务就业,扩大家政服务消费,商务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09年开始实施“家政服务工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家政服务工程“的重要意义 就业压力大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长期问题,尤其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下,我国就业形势更为严峻,预计2009年全国待就业人口将超过4000万人,其中约60%为“4050“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 家政服务业作为劳动密集型行业,对从业人员的文化水平要求相对较低,是安置上述群体就业的重要领域。截至2008年底,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已超过2000美元,正进入家政服务需求旺盛期,家政服务业吸纳就业空间广阔。然而,由于接受培训的人员供给不足、服务不规范以及缺乏必要的政策引导,家政服务业吸纳就业的潜力尚未得到充分发挥。 实施“家政服务工程“,运用财政资金支持开展家政服务人员培训、供需对接、从业保障等工作,扶持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从事家政服务,不仅有利于促进弱势群体就业、缓解当前就业压力,而且对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活服务需求,解决家庭小型化、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必须将这项工程作为改善民生、增加就业、扩大内需的一项紧迫而又长期的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二、实施“家政服务工程“的主要内容 (一)工作目标:从2009年开始,通过实施技能培训等措施,每年扶持一批城镇下岗人员、农民工从事家政服务,逐步形成规范、安全、便利的家政服务体系。2009年扶持20万名城镇下岗人员、农民工从事家政服务。

科技部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科技部归口管理的国家科技计划管理费(以下简称“计划管理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四部委《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国办发[2002]2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划管理费是指为组织实施和管理国家科技计划及其经费而支出的费用,来源于中央财政预算拨款,根据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的实际需求,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支付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进行编制、核定、拨付。 第三条计划管理费按照“集中管理、统一核算、规范使用、勤俭节约”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由科技部各有关司局组织实施,根据计划管理工作需要,可委托部属事业单位和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五条计划管理费应当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和各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预算。 第六条计划管理费预算编制的原则: (一)年度预算,滚动管理的原则。计划管理费预算应当按照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并将上一年度结余经费纳入本年度资金来源滚动管理。 (二)勤俭节约,实事求是的原则。计划管理费预算应当根据科技计划管理职能和业务工作需要,按照各支出科目的开支标准编制。 第七条计划管理费预算编制的程序: (一)各司局根据计划管理工作任务认真测算,按照计划类别提出需求报条件财务司。 (二)条件财务司汇总计划管理费需求,结合各科技计划管理工作情况,提出计划管理费年度预算安排,报经部务会同意后报财政部核批。 (三)条件财务司根据财政部核批的计划管理费预算,提出计划管理费年度预算具体安排方案,报经部务会同意后通知各司局执行。

第八条核定的计划管理费预算总额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程序重新报批。 第三章支出管理 第九条核定后的计划管理费预算,按照财政国库支付相关要求办理拨付手续。计划管理费直接拨付到部机关专门账户,实行统一管理和核算。 第十条条件财务司负责计划管理费的预算管理和审核工作。部机关财务负责计划管理费的日常核算工作。 第十一条计划管理工作各项支出要在核定的预算范围内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合理的开支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计划管理费的开支范围包括规划制定和战略研究、课题立项和预算评审评估、招标和监理、监督检查和验收、财务审计、绩效考评以及根据科技计划管理需要而开展的相关专项工作等支付的费用。 第十三条计划管理费预算设置以下科目:会议费、差旅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审计/评审评估/招投标/重大项目监理费、设备购置费、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费、其他费用等。 第十四条计划管理费的主要开支标准有: (一)会议费。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相关会议主要分两类:A类会议是为整个科技计划宏观层面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召开的计划战略研讨会、计划年度会议等;B类会议是科技计划内部各领域组织召开的目标论证会、评审评估会、工作座谈会等。 会议费开支标准见下表: 会议类别 住宿费(元/人天) 伙食费(元/人天) 场租等杂费(元/人天) A类会议 150-220 100-150

商务部规章制度

商务部制度、工作流程 一、商务部管理制度 (一)商务部行政管理制度 1、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 2、商务部部门管理人员必须注意自身品德修养和工作风格,为下属树立一个良好的表 率形象。 3、设立商务部商务经理、负责向总经理汇总商务部门各类报表汇总,负责各部门绩效 考核的进度、考核、与实施等工作。 4、协调部门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指标。 5、具体各商务部各部门负责人需每周、每月主动认真总结本部门工作情况,并在交向 商务办公室报告提出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解决办法、思想动态及意见建议等。 6、凡商务部人员需要请假者,必须与假期头天办理请假手续,非特别原因,杜绝当事 人在外电话请假现象(商务经理监督审批)。 7、基本工资、提成、销售特价的保密制度。 8、商务部人员在公司上班必须保证手机24小时开机。 9、严格遵守时填写出访工作制度及请假制度。 10、严格遵守打印、传真、长途电话登记制度。 11、签单、回访经验总结。每签单、回访回来写签单、回访报告,一定要在当天写总结。 13、凡是有泄漏公司商务机密的,一律辞退。 14、对客户的商务费用由商务经理来处理。 15、商务人员在项目操作过程中若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商务部有权立即辞退并不予 给付其提成,并追究其个人责任及法律责任。 (二)商务部会议制度及内容 (1) 部门会议:1、部门工作的安排;2、发挥团队的力量来协助分析或跟进; 3、领导 对部门成员会员单、网站单分析支持;4、会员单、网站单成功及失败的总结。5、商务技巧 探讨及学习;6、解决疑难问题。7、会议召集人为部门主管。 (2) 周六会议:1、部门主管做本周工作总结及会员单、网站单细化分析;2、部门主管 做部门及个人本周工作总结及会员单、网站单细化分析;3、商务部的领导就下一步工作的成 绩及问题深入分析。 4、对于本周重要跟进会员单、网站单失败及成功的会员单、网站单提供书面项目总结并 在会议期间分析给全体人员。5、会议的召集人为商务部助理。 (三).作息时间 1. 商务部采取6天工作制; 2. 上班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00—5:00 值日人员7:30 (四).商务部纪律 1. 做好业务规划,踏踏实实工作,培养自己对工作的兴趣,提高工作效率; 2. 不可在办公区域大声喧哗,聊天,随意串岗等,有事外出要向 主管报告,填好出访记录; 3. 爱护公司办公设施,珍惜公司资源; 4. 不可随意用办公电话拨打私人电话,禁止打长途; 5. 客户或者公司客户来访,要热情接待,安排座位,提供茶水; 6. 保持商务部办公区域清洁卫生,每天上、下班时自觉做好自己 桌面和周边卫生; 7. 离开公司前,关掉所有门窗及电器电源;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商产发【2007】395号20071015

商务部文件 商产发[2007]395号 商务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 活动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协调和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和《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商务部令〔2004〕 第13 号),商务部制定了《 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日 抄送:商务部:部领导,条法司,世贸司,外贸司,产业司(5)。 商务部办公厅 2007 年10 月15 日印发 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 第一章招标文件 第一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投标人必须进行小签的相应内容,其中投标文件的报价部分、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加注“*”的条款或参数,下同)响应等相应内容必须逐页小签。 第二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允许的投标货币和报价方式,并注明该条款是否为重要商务条款。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不接受选择性报价或者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 第三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对投标人的业绩、财务、资信和技术参数等要求,不得使用模糊的、无明确界定的术语或指标作为重要商务或技术条款(参数)或以此作为价格调整的依据。

招标文件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认证标准、国家关于安全、卫生、环保、质量、能耗、社会责任等有关规定以及公认的科学理论。违反上述规定的,招标文件相应部分无效。 第四条 招标文件如允许联合体投标,应当明确规定对联合体牵头方和组成方的资格条件及其他相应要求。 招标文件如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选方案,应当明确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只能提供一个备选方案并注明主选方案,且备选方案的投标价格不得高于主选方案。凡提供两个以上备选方案或未注明主选方案的,该投标将被视为实质性偏离而被拒绝。 第五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 号,以下简称13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一般参数偏离加价最高不得超过1% ,是 指每个一般参数的累计偏离加价最高不得超过该设备投标价格的l % 。交货期、付款条件的偏离加价原则招标文件可以另行规定。 第六条 招标文件不得设立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的要求排斥潜在的投标人,其中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原则上应当同时满足三个以上潜在投标人能够参与竞争的条件。 第七条 对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以下称国外贷款项目),招标人、招标机构和招标文件审核专家就招标文件全部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后,招标机构应当按照13 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将招标文件通过招标网报送商务部备案,招标网将生成“招标文件备案复函”。 第八条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全部提出,并将书面质疑及有关证明材料一并递交主管部门。 第九条 国外贷款项目的招标文件如需要修改的,包括条款或指标要求放宽、文字或单位错误纠正、设备数量变更、采购范围缩小等,招标机构可在网上提交“招标文件修改备案申请”,招标网将生成“招标文件修改备案复函”;除上述情况外,其他对招标文件内容的修改应当在得到招标文件审核专家的复审意见或贷款机构的书面意见后,招标机构方可在网上提交“招标文件修改备案申请”, 并详细注明专家复审意见或贷款机构的意见,招标网将生成“招标文件修改备案复函”。 第二章招标投标程序 第十条 对于国外贷款项目,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可直接进入两家开标或直接采购程序;招标机构应当于开标当日在招标网上递交“两家开标备案申请”(投标人为两个)或“直接采购备案申请”(投标人为一个),招标网将生成备案复函。

商务部办公厅、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批行业信用

商务部办公厅、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批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商信用字[2008]1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5.12 【实施日期】2008.05.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商务部办公厅、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批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单位名单 的通知 (商信用字[2008]1号) 各有关商会、协会: 按照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要求,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由商务部承担,由原全国整规办组织实施的行业信用建设工作相应转由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商务部信用办)负责。 根据《关于开展第二批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整规办发[2007]33号)要求,截至2008年3月,共有53家商会协会提出试点申请。经组织专家评审和论证,确定52家商会协会为第二批试点单位。现将试点单位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1),并将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握好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正确方向 行业信用评价是行业信用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推动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试点商会协会要认真学习领会和全面贯彻《商会协会行业信用建设工作指导意见》(整规办发[2005]29号)和《关于加强行业信用评价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整规办发[2007]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心组织好试点工作。要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完善试点方案,正确把握信用评价的方向,坚持为会员企业服务和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以规范行业秩序,提高行业信用水平,促进行业自律和行业健康发展为宗旨,制定科学的评价标准和公正透明的评价程序,认真组织实施。评价结果要经得起时间和市场的考验。 各试点商会协会要建立对被评价企业的动态管理制度,在企业信用等级有效期内跟踪了解被评价企业情况。被评价企业出现重大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应立即宣布原信用等级无效,并收回相应的证书、标牌;被评价企业的信用状况发生变化,应及时调整信用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书面报商务部信用办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委协会办)备案。 二、严格界定评价范围,防止重复交叉 参加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商会协会要严格界定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年8月6日 财企[2009]160号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年8月6日财企[2009]16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 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稳定外需的政策措施,支持担保机构扩大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缓解中小外贸企业融资难问 题,我们制定了《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担保机构扩大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缓解中小外贸企业融资难问题,中央财政安排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外贸企业是指上年度或本年度有出口实绩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二章支持对象及方式 第四条专项资金用于鼓励担保机构开展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 第五条申请专项资金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 (三)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第六条专项资金采取三种支持方式: (一)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外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担保额的2%给予资助。 (二)鼓励担保机构提供低费率担保服务,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奖励,奖励比例不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标准委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标准委办公室 关于2016年开展物流标准化试点的工作通知 财办建[2016]85号 北京、河北、山东、江苏、安徽、湖北、湖南、贵州、福建、厦门、江西省(市)财政、商务、标准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国务院《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20年)》和部分城市物流工作座谈会精神,充分发挥标准化工作对推动物流业健康发展、降低物流成本和提高流通效率的重要作用,2016年财政部、商务部、国家标准委确定围绕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周边、长江经济带扩大物流标准化试点,以更好地发挥试点带动辐射作用,形成城市间联动互动局面,推动提高区域乃至全国物流标准化水平。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标及主要任务 按照“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点面结合、逐步推进”的原则,以标准托盘(1200×1000mm)及其循环共用为切入点,带动上下游物流设施设备和包装标准化水平提升;以快消品、农副产品、药品、电商等领域为重点,带动物流服务标准化水平提升;以物联网应用、信息平台为主线,带动物流信息化水平提升,促进构建标准化的智慧物流配送体系,形成标准托盘与物流包装联动、地区之间互动联动的局面。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抓好重点关键标准的应用。鼓励商贸流通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快消品生产企业、标准托盘(含相匹配的托盘笼、周转箱或筐、包装等)运营服务商和生产企业,推广应用国家标

准《联运通用平托盘主要尺寸及公差》(GB/T2934-2007)符合1200×1000mm规格、《联运通用平托盘性能要求和试验选择》(GB/T4995-2014)、《托盘编码及条码表示》(GB/T 31005-2014)、《硬质直方体运输包装尺寸系列》(GB/T4892-2008)符合600×400mm模数的系列标准,开展第三方质量检测,提高标准托盘普及率和物流包装标准化率,促进标准托盘与周转箱(筐)、包装等相匹配,提升物流供应链标准化水平。 (二)推动建立社会化的标准托盘共用体系。一是推动托盘使用方租赁标准托盘(不支持购买),或盘活存量标准托盘,开展社会化租赁的托盘循环共用服务,推广带托盘运输。二是加强商贸流通企业(含电商)、第三方物流企业联合上游生产制造企业,从源头推动产品包装与标准托盘匹配,减少流通过程的二次包装,提高带托盘运输比率。三是鼓励企业精简包装规格型号,采用符合GB/T4892-2008且与标准托盘相匹配的6个规格尺寸:150×100×100、200×150×150、300×200×200、400×200×200、400×300×300、600×400×400mm,推动物流包装标准化、减量化。四是围绕标准托盘和物流包装的循环利用,探索建立由运营网络、管理平台、制度规范支撑的社会化公共服务体系,与供应链、共同配送、多式联运、甩挂运输相结合,推动发展单元化物流,提高流通效率。 (三)提高物流设施设备和服务标准化水平。推动与标准托盘相配套的设施设备更新和改造,包括仓库、配送中心、零售门店等配送设施的标准化改造,货架、叉车、笼车、周转箱、运输

服装工厂员工作业行为规范

服装工厂员工作业行为规范为了提升工作效率,提高工作执行力,生产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制定本作业行为规范。 原料仓库 一、爱岗敬业,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和旷工,不离岗串岗。 二、合理堆放物料。面里料和毛纱要根据成份和颜色的不同分区堆放。 三、面里料和毛纱入库。必须要有采购清单和凭质检科出具的检验报告方可办理入库手续。其它物料入库要凭采购申请单办理入库手续。 四、生产车间领取原料。必须严格根据生产部的生产指令单上计划数量进行发放。并要开具出库单双方签字确认。 五、新进库的面里料和毛纱要进行编号并建立色卡,并把此信息传递到开发部和生产部及商务部。每天新入库的原料要及时通知生产部。以便安排生产。 六、每季度要配合财务部对原料仓进行盘点。每月做报表交财务。同时要做到当日帐当日清。 七、退料。裁剪车间和针织车间退料,必须要根据裁剪报表和报表上反映的数据进行办理。其它部门退料必须要提供物料使用清单方可办理。 八、补料。裁剪车间和针织车间补料,必须要凭部门主

管申请生产经理签字确认的补料申请单方可办理。其它部门补料料必须要提供其部门经理签名的补料申请单才可办理。 裁剪车间 一、爱岗敬业,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和旷工,不离岗串岗。 二、安全生产。上班开启电源开灯,下班断电源和关灯。 三、每天下班前打扫车间卫生。保持车间环境整洁。 四、根据生产部的要求,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五、每批订单裁剪工作开始前,先由裁剪主任到生产部领取生产指令单和裁剪资料(样衣,样板和工艺单),然后凭生产指令单到面料仓库领取此款订单所需用料。 六、每批面料要先进行复码和检查面料的品质并将面料放开预缩。如果发现有缺码和色差及布疵现象要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待主管部门确认后方可开裁。 七、每次新款在排版前要先将样衣和样版及工艺单进行核对,面里料的实际门幅和工艺单上门幅是否一致。如果发现有误之处应及时报知主管部门,待主管与技术部沟通解决后方可排版。排版结束如果单耗超出计划单耗要及时报知生产部 八、排版结束后应先自行检查再由主管核查后方可拉料开裁。 九、做到拉料和裁片编号及分包准确无误。每包裁片捆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家政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商务厅 关于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家政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的通 知 川商商贸〔2012〕3号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 现将《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家政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11〕1241号)转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快推进城市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前期德阳、绵阳两市已经完成了家政体系建设的公开招标工作,请抓紧制定招标后的项目实施细则,并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按照项目建设规范,加强对项目质量的监督和检查,保证项目如期完成。 二、抓好培训工作,确保资金的使用效果。2011年度家政服务培训项目承办企业(机构)已经确定,各地要及时向承训企业下达培训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建立工作责任制,按照培训计划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各项目承办单位。要会同当地财政、工会部门,认真检查承办企业(机构)开展家政培训及就业工作情况,严格按照《家政服务员培训大纲》和学时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工作。要加强后续管理,对参加培训人员要及时开展电话回访、就业推荐、服务质量反馈等后续跟踪服务,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三、认真总结经验,及时报送相关情况。各地要加强信息反馈,及时报送项目进展情况。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报送在采取的政策措施、项目实施效果等方面的成功经验。要加强对工作的研究,进一步明确工作思路。 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于1月31日前上报年度家政工作总结,德阳、绵阳两市商务局于1月15日前上报城市家政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进展情况。 联系人:厅商服处许剑波 电话:028-*******,邮箱:swtsfc@https://www.360docs.net/doc/8015894642.html,。 特此通知。

商务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全国工商联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

商务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全国工商联 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 对外投资合作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商联: 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对外投资合作已进入快速发展时期。为充分发挥非公有制企业在实施“走出去”战略的作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非公有制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重要意义 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多种形式,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形成一批有较强国际竞争能力的跨国企业,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促进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重大意义。 非公有制企业对外投资合作,有利于充分发挥其产权、机制、成本和创业精神等方面的优势,更好地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提高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能力;有利于充分发挥非公有制企业在竞争性行业的比较优势,提升以中小企业为主的产业集群在国际产业链中的地位;有利于充分发挥非公有制企业灵活性和民间性的特点,通过互利合作,加强民间经济交往,促进我国对外关系的发展。

经过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的发展,非公有制企业在生产技术与装备水平、科技研发能力、企业管理水平以及员工整体素质等方面有了较大提高,相当一部分企业具备了“走出去”的条件。近几年,非公有制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愿望日益强烈,涌现出一批投资规模较大、“走出去”取得成功的企业,出现了大企业带动中小企业的集群式、规模化发展的态势。但目前非公有制企业“走出去”仍遇到一些体制性障碍和实际困难,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因此,要从我国经济与社会全面发展和对外开放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重要性,紧紧抓住本世纪头二十年的重要战略机遇期,统筹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加大力度支持非公有制企业“走出去”。 二、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推进非公有制企业“走出去”便利化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以促进、服务和保障为主的管理模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大力推进非公有制企业“走出去”便利化。强化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在对外投资核准、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等经营资格核准等方面,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实行同等待遇。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等业务,充分发挥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的积极性。 鼓励和支持轻工、纺织、服装、家电、机械、建材、通讯、医药等行业的非公有制企业,通过独资、合资、联营、并购等方式,到有条件的国家和地区特别是周边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投资建厂,建立海外生产基地和营销网络。支持有实力的非公有制企业在境外科技资源密集的地区投资设立研发中心和研发型企业。支持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单独或与国内外企业联合,通过国际通行方式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努力承揽附加值高的工程项目。推动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到境外从事贸易分销、金融服务、信息咨询、物流航运、文化旅游等服务业。

商务部员工KPI考核

商务部部门员工绩效评估表姓名:职务:考核日期: 项目及考核内容配分评分标准评价分数 工作业绩50% 本月业绩: 30 本月到访(上门拜访)数量: 20 工作态度20% 日常职业行为规范 5 执行力:对于公司和部门安排,公司 制度的执行情况 5 与本部门或其他部门同事沟通合作 10 工作能力15% 收集,整理客户情况 5 对产品及相关行业知识的掌握情况 5 其他销售能力提升情况:(部门制定 的培训计划和安排) 5 纪律性15% 迟到/请假一次(一天)扣2分 15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一次,本分全部扣 完 评分人 点评 合计评分 评分人:本人确认: 说明: 1.考核人员:试用期员工入职当月没有kpi考核。当月入职为正式员工的从入职的当月列为考核对象。评分人为直属领导。 2.业绩考核:试用期考核为8000.00元。正式员工考核指标为20000.00元起,具体的由部门总监和经理制定考核标准。 3.当月到访:每月完成的到访或有效拜访数量为13个以上。具体的由部门总监和经理制定考核标准, 4.评分标准:按每项工作完成率或执行情况确定最后的实际得分。 5.考核标准:当月kpi低于60分以下,当月薪资中涉及kpi部分全部扣完;当月kpi在60-89,当月薪资中涉及kpi部分按分值比例得分。90分以上不扣KPI。

商务部部门经理绩效评估表姓名:职务:考核日期: 项目及考核内容配分评分标准评价分数 工作业绩40% 本月业绩:30 本月到访(上门拜访)数量: 10 团队建设40% 部门团队职业行为规范执行很出色 5 合作精神:与他人或其他部门沟通协 调情况 5 培训:每月组织2次部门产品、销售 技能、心态等方面的培训 10 团队建设:团队人数标准配置为1+4, 少一人扣2分,入职一个月以上每流 失一人扣2分, 20 纪律性20% 团队考勤:部门成员迟到/请假一次 扣1分,本人成员迟到/请假一次扣1 分 20 评分人点评合计评分 评分人:本人确认: 说明: 1.业绩考核标准:部门正式人员数量×20000.00+未转正人员数量×8000.00。当月入职的新员工不参与考评,当月入职的属于正式人员参与考评。部门考核的底线为6万。 2.当月到访:部门人数×13×80%,部门考核的最低底线为25个。 3.评分标准:按每项工作完成率或执行情况确定最后的实际得分。 4.考核标准:当月kpi低于60分以下,当月薪资中涉及kpi部分全部扣完;当月kpi在60-89,当月薪资中涉及kpi部分按分值比例得分。90分以上不扣KPI。

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万村千乡市场 工程”建设的通知 【颁布部门】财政部/商务部 【颁布时间】20100928 【实施时间】20100928 【时 效 性】有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精神,中央财政继续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予以支持,突出农村配送能力建设,提升农村流通信息化水平,构建覆盖农村的现代流通网络。为加强工作指导,确保取得实效,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和目标 (一)构建多层次农村商品配送网络。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加强农村商品配送能力建设上,新建或改造一批农村商品配送中心,完善农村物流配送基础设施,稳步提升农家店商品配送率,全力构建全覆盖、多层次的农村商品配送网络。 (二)积极建设连锁化农家店。做好农家店规划布局,重点推进在未建店地区建设,扩大连锁化农家店覆盖面。加快推进农家店“一网多用”,推动农家店发展多种经营,扩大药品、电信、邮政等产品和服务经营比重,提升农家店综合服务功能,增强农家店发展后劲。 (三)努力提升农村商业信息化水平。把农村商业信息化作为发展农村现代流通的重要任务,加大农村流通企业及连锁农家店信息化建设力度,提高农家店统一结算率,促进农村商业现代化水平的提高。

2010年全国新建和改造10万家农家店、1200个农村商品配送中心(具体分配方案见附件1),力争到2010年底连锁化农家店覆盖80%乡镇和65%行政村,农家店服务功能不断完善。商品配送能力显著增强,统一配送率提高到50%以上,其中,食品统一配送率不低于80%。 二、加强对实施企业的管理 (一)严格流通企业标准。 具备实力的流通企业可以申请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规范经营,组织机构健全。 2.具有较强实力。日用消费品经营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2009年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农业生产资料经营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2009年农资销售额2亿元以上,其中化肥或农药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 3.具有一定的配送能力。配送中心等仓储配送设施健全,现有店铺的统一配送率不低于50%。 4.开展连锁经营3年以上。 (二)制定对实施企业的管理办法。 各地应对实施企业制定管理办法,根据企业实施情况进行调整,鼓励先进企业,淘汰落后企业。国家级贫困县,民族自治地区,汶川、玉树地震灾区实施企业条件可适当放宽,具体方案由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定后报商务部备案。 三、认真组织项目实施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内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内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商贸字〔2006〕180号) 本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部举办(包括主办、参与主办和支持)展览会工作的管理,切实发挥展览会的效益和作用,我部制定了《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内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有意见和建议,请送外贸司。 第一部分总则 一、为加强对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工作的统一规范管理和组织协调,根据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充分发挥资源优势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二、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整合优势资源,完善管理规则和运作机制,加强规划协调,促进国际经贸交流与合作,扩大商品流通与消费,推动产业和地方经济发展。 三、本办法所称展览会是指在境内举办的经济技术贸易及投资领域的博览会、展览会、洽谈会、交易会、采购会等。 本办法所称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工作是指需要以商务部名义作为主办、参与主办、协办或支持单位的内部审批、管理和评估工作。 四、商务部举办的展览会应符合商务事业发展规划和商务部工作重点方向。 五、商务部根据集中资源、合理布局、协调发展和市场化导向的原则,按照展览会对推动国民经济和商务工作的重要程度,对展览会实行分类管理。 六、除采取申办制的展览会外,商务部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举办的展览会不超过一个,已有商务部举办展览会的省

市不再新增; 商务部新增举办展览会的审批在同等条件下向中西部、东北老工业基地倾斜; 新增展览会在时间和内容安排上与商务部现有举办展览会没有重叠。 七、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工作由对外贸易司和商业改革司分别归口管理,对外贸易司负责涉外领域的展览会,商业改革司负责非涉外领域的展览会(以下统称归口管理单位);相关司局按各自职能分别牵头组织实施(以下统称牵头主办单位)。 第二部分展览会分类标准 八、重点发展类展览会是指由商务部单独主办或作为第一主办单位的,对国民经济和商务工作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全国性展览会。具体标准如下: (一)对全国经济发展有重大作用和意义、配合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或配合外交外贸多双边工作的需要; (二)具有全国性、综合性或较强专业性,国内参展商来自全国一半以上省(区、市),且展位比例达到30以上;综合性展览会参展的主要行业在3个以上,专业观众总人次不少于观众总人次的50;专业性展览会专业观众总人次不少于观众总人次的90;涉外领域展览会境外观众人次不少于观众总人次的30; (三)综合性展览会展览面积不少于30000平方米;专业性展览会展览面积不少于20000平方米;特殊装修展位面积比例不少于40; (四)如非商务部发起举办的展览会,应已连续举办3届以上。 九、参与主办类展览会是指对促进国民经济和商务工作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全国或区域性展览会,涉外领域的展览会以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其他副部级以上单位为主举办,商务部作为共同主办单位;非涉外领域的展览会以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其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财企[2013]124号 【失效依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改) 【发布部门】财政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13 【实施日期】2013.06.1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3〕124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的指导方针,规范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鼓励和引导有比较优势的企业有序地开展各种形式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加强和规范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 (三)符合国家外经贸政策; (四)有利于促进项目所在国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范围包括: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等。 第四条专项资金对企业从事上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采取直接补助或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五条专项资金直接补助内容包括境内企业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境外企业之前,或与项目所在国单位签订境外经济技术合作协议(合同)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聘请第三方的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的翻译费用;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