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补助通知
山西省商务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全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西省商务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全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商务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24.05.24•【字号】晋商消费函〔2024〕182号•【施行日期】2024.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商务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全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各市税务局,各市财政局:按照《商务部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75号)、《山西省商务厅等13部门关于印发全省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商规〔2024〕2号)要求,为推进实施全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现将《全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商务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2024年5月24日目录第一章补贴范围和标准第二章补贴申报和审核第三章补贴发放和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全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第一章补贴范围和标准第一条 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含当日,下同)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
其中,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1万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7000元。
第二条 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个人消费者通过省内已备案的二手车经销企业或二手车交易市场转出个人名下持有时间1年以上的乘用车,并在省内购买上户乘用车,给予2000元补贴。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交通部(已撤销),商务部•【公布日期】2014.11.06•【文号】财建[2014]654号•【施行日期】2014.1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车辆购置税正文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4]6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交通局、商务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为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等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设立了车辆购置税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将车辆购置税相关转移支付资金整合为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并制定了《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2014年11月6日附件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以下简称车购税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安排地方用于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车购税资金实行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不得用于平衡公共财政预算。
第四条车购税资金的项目管理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主(其中用于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的项目管理以商务主管部门为主),资金管理以财政部门为主。
第二章支出范围和补助标准第五条车购税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以下内容:(一)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二)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三)普通国省道灾毁恢复重建项目;(四)公路灾损抢修保通项目;(五)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项目;(六)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七)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八)内河航道应急抢通项目;(九)老旧汽车报废更新项目;(十)国务院批准用于交通运输的其他支出。
商务部汽车补贴政策

商务部汽车补贴政策1. 介绍商务部汽车补贴政策是中国政府为促进汽车消费和推动汽车产业发展而制定的政策。
该政策旨在提供财政补贴和其他支持,促进汽车市场的繁荣和可持续发展,同时提高汽车消费者的购车信心和购买力。
本文将详细介绍商务部汽车补贴政策的背景、目标、政策内容及对汽车产业的影响。
2. 背景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汽车市场之一,汽车消费对促进国内经济增长和就业起到了重要作用。
然而,近年来汽车市场出现了增长放缓的趋势,主要原因是汽车购买成本的上升以及消费者对汽车质量和环境友好性的要求提高。
为了刺激汽车市场需求,中国政府采取了多项政策措施,其中商务部汽车补贴政策是其中之一。
3. 目标商务部汽车补贴政策的主要目标是提高汽车市场的活力、增加汽车消费,推动汽车产业的发展。
具体目标包括:•促进汽车销售增长,拉动消费需求;•改善汽车消费者的购车信心,提高消费者购车意愿;•减轻汽车购买者的经济负担,提高购车的实际购买力;•推动新能源汽车和智能汽车等创新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4. 政策内容商务部汽车补贴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4.1 新能源汽车补贴商务部向购买新能源汽车的个人和企业提供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以鼓励更多人购买环保型汽车。
补贴金额根据汽车类型、续航里程和电池容量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由商务部根据市场需求和技术发展情况进行调整。
此外,商务部还通过优惠贷款和减免税收等方式支持新能源汽车的生产和销售。
4.2 智能汽车补贴商务部向购买智能汽车的消费者提供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以促进智能汽车的发展和普及。
智能汽车补贴金额根据车辆智能化程度和功能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由商务部制定和调整。
商务部还鼓励汽车生产企业加大对智能汽车技术研发和应用的投入,推动智能汽车产业的发展。
4.3 二手车置换补贴商务部支持消费者将老旧汽车置换为新车的行为,鼓励车主购买新车以更新车辆,减少老旧车辆的排放污染。
商务部为符合条件的车主提供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用于置换购买新车的费用。
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9.21•【字号】浙商务联发〔2023〕95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23〕95号各设区市外资主管部门、财政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2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表:1.浙江省重大外资项目奖励资金申报表.2.浙江省引进重大外资项目奖励资金申请汇总表.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2023年9月21日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第一条总则为超常规吸引和利用外资,加快推动全省产业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2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奖补对象在浙江省内设立,有固定经营场所,配备专职人员,企业投资与经营规模相匹配并正常经营、正常纳税的外商投资企业。
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不得享受奖补。
第三条资金来源本细则奖补资金由省级财政保障,市、县(市、区)不得以省级资金抵顶应兑现的地方招商引资奖补政策。
宁波作为计划单列市,可参照本政策实施细则执行,所需经费由宁波市财政负担。
第四条奖补内容(一)先进制造业项目:外资总投资达1亿美元(含)以上且首年实际利用外资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新设项目、年度实际利用外资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增资或利润再投资形成实施技术改造等项目,政策有效期内每年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3%给予奖补,累计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二)服务业项目: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1亿美元(含)以上的新设或增资的高技术服务业项目,政策有效期内每年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1%给予奖补,累计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1亿美元(含)以上的新设或增资的其他服务业项目,政策有效期内每年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7‰给予奖补,累计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
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关于援外出国人员国外津贴补贴收入保值的通知-

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关于援外出国人员国外津贴补贴收入保值的通
知
正文:
---------------------------------------------------------------------------------------------------------------------------------------------------- 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关于援外出国人员国外津贴补贴收入保值的通知
(2013年2月)
各援外相关企业:
经批准,自2013年1月1日起,援外出国人员国外津贴补贴标准由按美元确定调整为按人民币确定,具体标准按照美元对人民币汇率1:8计算,适用范围为国外连续工作时间90天(含)以上的援外出国人员。
请各相关企业尽快派员赴我局(技经处)查阅相关文件规定,明确援外人员待遇保值具体方法。
对于符合补款条件的,请于5月31日前向我局(地区处)提交补款申请,逾期提交不予受理。
其他有关问题请径询我局技经处,联系人:雷鹏钦,王心发;电话:************,************。
——结束——。
《关于申请商务部展会补助的请示》

《关于申请商务部展会补助的请示》河南文博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商务部国内展会补贴的请示市商务局:中国特色商品博览交易会是由国家商务部、河南省人民政府支持,经中国商业联合会批准的唯一的国家级专业特色商品高端会展,每年11月定期举办,三门峡为特博会的永久举办地。
首届中国特色商品博览交易会在河南省三门峡市成功举办。
全国33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港澳台及东南亚地区部分国家,近1500家中外企业参展,专业采购商3000余人,观众人数达25万人,签订贸易合同金额73.3亿元,现场交易额达3亿余元。
第二届中国特色商品博览交易会共设三个展区,1060个标准展位,展览商品涵盖农副产品、日用品、食品、服装、玉器、家具等十二大类5000余个品种。
通过现场展览展销和搭建购销平台,参展商与采购商进行了深入洽谈对接,共签订贸易购销合同79亿元,现场销售额突破4亿元,参观购物人数突破30万人次。
同时,充分利用特博会的有效平台,进行投资项目发布,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共签约经济合作项目69个,签约金额403.38亿元。
第三届特博会将于202x年11月8日——12日正式举办,目前规划展览面积为3.5万平方米,计划展位数量为1055个标展展位(折合)。
本届特博会将联合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企业管理协会、慧聪网、特博会网上商城等相关单位共同组织专业采购商前来参观。
按照国家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x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商贸服务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国家商务部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对202x年度重点展会,办展机构减收或免收中小企业的展位费予以补助的政策,特请示将中国特色商品博览交易会纳入202x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商贸服务项目中的中小企业重点展会补助项目,并对特博会进行补贴。
补贴经费参照前两届展会举办情况及第三届筹备情况,申请展会补贴资金207.43万元。
此请示,妥否,请批复。
河南文博会展服务有限公司202x年10月27日内容仅供参考。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资金暂行操作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资金暂行操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09.08.28•【字号】川财建[2009]151号•【施行日期】2009.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资金暂行操作办法》的通知(川财建〔2009〕151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商务局,省级有关担保机构: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09年度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2号)要求,为更好规范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项目,帮助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支持担保机构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经认真研究,我们制定了《四川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资金暂行操作办法》(附后),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资金暂行操作办法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商务厅二OO九年八月二十八日附件四川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资金暂行操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规范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项目,帮助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支持担保机构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09年度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2号)和财政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中小商贸企业发展资金中专门用于支持担保机构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中小商贸企业的划分标准,根据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划分,主要包括: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租赁和商务服务、居民服务、屠宰、物流、仓储、其他。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4.09.22•【文号】商流通函〔2014〕790号•【施行日期】2014.09.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流通函〔2014〕790号中央有关部门(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为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财政部、商务部在清理和整合外经贸相关资金政策的基础上,对2010年印发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114号)及有关具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了新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确保工作平稳衔接,对本办法施行前已按原办法向财政部、商务部上报资金申请且尚未完成相关审核及资金拨付的,可按原办法在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相关工作;对本办法施行前我部已按原办法下达资金,但尚未拨付至具体项目承担单位的,可按原办法规定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关工作。
附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商务部2014年4月9日附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优化对外贸易结构、促进对外投资合作、改善外经贸公共服务等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要求:(一)落实国家对外开放和宏观经济政策,有利于稳定和拓展外需,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财办建[2011]52号关于2011年流通领域放心肉服务体系等项目资金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为规范2011年度中央财政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建[2009]1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9号)以及商务部、财政部有关业务指导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2011年,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部分用于支持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放心肉”服务体系、标准化菜市场和“早餐示范”工程等项目。
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费用补助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助、中小商贸企业参展、中华老字号保护与连锁经营、丝绸品牌企业营销网络及品牌建设、市场监测、商贸流通服务监测统计分析和应急保障体系建设等项目。
(一)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项目。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以提高信息化水平、推进市场服务功能升级、改善交易环境为重点的技术改造。
按照《关于开展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的通知》(商建函[2010]94l号)要求,在试点地区(附件1)开展上述工作并经验收合格的项目,每个原则上按100万元、且不超过总投资额的50%的标准予以支持。
(二)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完善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的通知》(商秩发[2009]271号)要求,在试点地区(附件1)开展上述工作并经验收合格的,地级以上城市建设项目每个原则上按10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县级建设项目每个支持50万元。
支持资金主要用于投诉系统软硬件设施、应急防护装备、检测仪器及其他重大设备的购置和宣传培训等方面。
支持标准均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三)“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重点支持屠宰监管技术支撑系统的建设,以及在西部地区选择部分符合设置规划的屠宰企业进行标准化改造(试点地区见附件1)。
对按照商务部、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在试点地区开展上述工作并经验收合格的,每个屠宰监管技术支撑系统项目按监管平台不超过300万元、每个企业监控终端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每个屠宰企业按中型企业标准化改造不超过2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化改造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
上述项目支持标准均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四)标准化菜市场项目。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
对按照商务部、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在试点地区(附件1)进行菜市场标准化改造并经验收合格的,每个项目按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支持,且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五)“早餐示范工程”项目。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
按照商务部、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各试点企业可新建或改造1个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并配套建设固定门店式标准化早餐网点40个以上,各试点地区(附件1)项目验收合格后,每个配送中心按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且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每个早餐网点按不超过4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且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六)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费用补助项目。
采取财政补助方式,支持试点地区(附件1)中小商贸企业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融资。
重点支持商品交易市场、商业街等商圈内的中小商贸企业。
对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之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单笔贷款800万元以下、未获得其他中央财政补贴的担保业务,给予不超过贷款担保额2%的补助,每个担保机构最高补助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融资性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弥补代偿损失或补充风险准备金。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通过担保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给予不超过实际缴纳担保费用50%的补贴,每个企业最高补助额原则上不超过15万元。
各地对企业担保费用的补助资金不得低于所分配的融资性担保补助项目资金的20%。
上述具体补助比例和最高补助额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根据企业属性、业务规模、贷款期限、项目性质等情况分类确定(申请补助资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中小商贸企业应具备的条件见附件2)。
(七)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助项目。
采取财政补助方式,支持中小商贸企业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鼓励保险机构帮助中小商贸企业进行保单融资。
对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之间发生的中小商贸企业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以及其他企业以中小商贸企业为风险方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给予投保企业不超过实际缴纳保费50%的基本保费补助;对同时符合前述条件的“家电下乡”中标企业,在“家电下乡”过程中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再给予lO%的下乡保费补助;对同时符合前述条件的以农资为交易标的投保方再给予保费15%的行业保费补助。
每个作为投保方的中小商贸企业最高补助额原则上不超过25万元,每个以中小商贸企业为风险方的其他投保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
对保险机构在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保单融资的过程中承担保险责任,同时单笔融资在1500万元以下,给予保险机构不超过融资金额O.2%的风险补偿。
每个保险机构最高补助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保险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只能用于补充风险补偿和支持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业务发展(申请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助的保险机构和企业所需条件见附件3)。
(八)中小商贸企业市场开拓项目。
1.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在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期间发生的参展费用(包括展位费、参展产品宣传材料制作费、体积1立方米或重量1吨以上的单个展品运输费),展会主办单位发生的招商宣传费用(包括宣传文字材料和光盘制作费、在境内媒体上发布公告费),采取财政补助方式予以支持。
中小商贸企业参加由商务部主办或引导支持的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方面的贸易投资洽谈会和展览会(附件4),按实际支付参展费用的70%予以补助,每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万元,每个展会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商务部主办的展会,主办单位招商宣传费补助总额不超过40万元;商务部引导支持的展会,主办单位招商宣传费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对试点地区(附件1)的中华老字号,开展商标和技艺保护、发展连锁经营,采取财政补助方式予以支持。
每个企业补贴资金不超过50万元,且不超过总投资的50%,具体补助标准由省级财政部门商务部门确定。
丝绸品牌企业营销网络及品牌建设具体支持内容及标准见附件6。
(九)市场监测和商贸流通服务监测统计分析项目。
按照财政部、商务部有关文件的要求,对各省(区、市)组织开展市场运行监测统计分析和商贸流通服务监测统计分析等相关工作所发生的数据收集、分析报送、信息发布、调研培训、设备购置等相关费用,予以适当补助。
(十)应急保障体系建设项目。
主要用于各省(区、市)应急保供费用补贴和应急能力建设,对各地组织企业调运投放应急商品时产生的相关费用,予以适当补助。
按照重点联系企业数量,支持各地应急商品数据库建设及骨干企业应急保供能力建设。
二、资金使用管理程序(一)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放心肉”服务体系、标准化菜市场、“早餐示范”工程、中华老字号保护与连锁经营、丝绸品牌企业营销网络及品牌建设等项目,采取因素法将专项资金分配到试点地区,试点地区财政、商务部门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并报两部备案。
具体使用管理程序如下:1.制定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两部有关要求,试点地区省级财政、商务部门提出试点工作方案,于2011年6月30日前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
方案应明确本地区项目安排的原则和标准、具体项目安排意见、地方配套资金等保障措施以及资金申报、审核、拨付具体程序等方面的详细要求。
2.项目实施和验收。
试点地区商务、财政部门,按照试点工作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并及时进行验收。
根据项目实施和验收情况需对具体项目安排进行调整的,应报两部备案。
3.拨付资金。
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商务部门,根据验收结果,按规定程序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承办单位。
(二)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费用补助项目,采取因素法将专项资金先行分配地方,具体使用管理程序如下:1.制定操作办法。
各省级财政、商务部门,按照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及相关规定,制订本地区资金使用管理具体操作办法,于2011年6月30日前报两部备案。
操作办法中应明确本地资金申报、审核、拨付等具体程序和所需材料等方面的详细要求。
2.项目评审和资金拨付。
各省级财政、商务部门,每年组织一次融资性担保补助资金的申报工作和审核拨付。
资金审核拨付工作应于2011年8月31日前完成。
资金申报情况应于申报期结束后10日内汇总报财政部、商务部(汇总表格式见附件7),同时通过www.creditsys.gov.cn报送电子数据。
2011年度资金审核拨付情况应于2011年10月31日前报财政部、商务部(申请融资性担保费用补助的担保机构和中小商贸企业应提供的材料见附件8)。
(三)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助项目,采取项目法管理,具体申报程序如下:1.项目申报。
各省级财政、商务部门要及时组织申报工作。
承办保险机构在地方的分支机构,应将2011年符合保费补助和风险补助条件的项目汇总形成《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助项目汇总表》(详见附件11),并于2011年5月20日前通过nmzj.smeimdf.org,向所在地省级财政、商务部门报送电子数据。
2.项目评审。
各省级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对承办保险机构分支机构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确认,并汇总填写《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助项目投保企业申报表》(附件12)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助项目风险补偿申请表》(附件13),于2011年6月10日前报送商务部、财政部,同时向承办保险机构分支机构反馈并由承办保险机构负责汇总报商务部、财政部、保监会。
有条件的地区应聘请独立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核。
3.资金拨付。
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对各地申报材料及时审核,财政部根据审核结果拨付资金,各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当及时拨付给承办保险机构分支机构,或由其转拨投保企业。
4.项目总结。
承办保险机构应于2011年8月31日前,向财政部、商务部报送2011年项目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四)中小商贸企业参展费补助项目采取项目法管理,具体申报程序为:对于商务部主办的展会,在展会结束后,由承办地省级财政、商务部门组织参展企业和展会主办单位申报,对企业申报材料[包括参展合同、展位费支付凭证(付款单据、费用发票)、采购商差旅费单据、参展期间成交情况,以及会刊]进行初审并提出安排初步意见,于2011年5月31日前向财政部、商务部提出参展费补助资金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