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商产发【2007】395号20071015

合集下载

15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

15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

商务部关于印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的通知商产发[2008]3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地方、国务院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评标工作的科学性,鼓励采购先进技术和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号),商务部制定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

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商务部二OO八年八月十五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评标工作的科学性,鼓励采购先进技术和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号,以下称“13号令”),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综合评价法,是指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以下称“招标项目”)的具体需求,设定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的标准和权重,并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以确定中标人的一种评标方法。

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价法的,应当将综合评价法相关材料报商务部备案;使用国内资金及其他资金的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价法的,应当将综合评价法相关材料经相应的主管部门转报商务部备案。

第二章适用范围及原则第四条综合评价法适用于技术含量高、工艺或技术方案复杂的大型或成套设备招标项目。

第五条采用综合评价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科学合理、量化择优的原则。

第三章内容与要求第六条综合评价法方案应当由评价内容、评价标准、评价程序及定标原则等组成,并作为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公开。

第七条综合评价法的评价内容应当包括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他方面。

商务、技术、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商务评价内容可以包括:资质、业绩、财务、交货期、付款条件及方式、质保期、其他商务合同条款等。

商务部关于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商务部
•【公布日期】2010.11.19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商务部关于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管理办法》(征
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维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市场秩序,进一步完善国际招标竞争机制,商务部拟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进行修订,现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10天,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0年11月29日。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登录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网址:),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培训课程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培训课程

1 / 1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一)按照法律规范的渊源划分招标投标法律体系由有关法律、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点性法规)、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构成。

1、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常以国家主席令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普遍约束力,一般以法、决议、决定、条例、方法、规定等为名称。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2、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点性法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通常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一般以条例、规定、方法、实施细则等为名称。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招标投标领域的一部行政法规。

地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常以地点人大公告的方式公布,一般使用条例、实施方法等名称,如《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3、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点政府规章 国务院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所属的部、委、局和具有行政治理职责的直属机构制定,通常以部委令的形式公布,一般使用方法、规定等名称。

如《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方法》(国家进展改革委等八部委令第2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方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等。

地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政府制定,通常以地点人民政府令的形式公布,一般以规定、方法等为名称。

如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1年第89号)。

4、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具体规定。

如《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确实是依据《招标投标法》第7条的授权作出的有关职责分工的专项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则是为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针对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问题从七个方面作出的具体规定。

商务部关于印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的通知(商产发[2008]311号)

商务部关于印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的通知(商产发[2008]311号)

商务部关于印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的通知(商产发[2008]311号)浏览次数:4日期:2008年8月15日 16:1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地方、国务院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评标工作的科学性,鼓励采购先进技术和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号),商务部制定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

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商务部二OO八年八月十五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评标工作的科学性,鼓励采购先进技术和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号,以下称“13号令”),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综合评价法,是指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以下称“招标项目”)的具体需求,设定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的标准和权重,并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以确定中标人的一种评标方法。

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价法的,应当将综合评价法相关材料报商务部备案;使用国内资金及其他资金的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价法的,应当将综合评价法相关材料经相应的主管部门转报商务部备案。

第二章适用范围及原则第四条综合评价法适用于技术含量高、工艺或技术方案复杂的大型或成套设备招标项目。

第五条采用综合评价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科学合理、量化择优的原则。

第三章内容与要求第六条综合评价法方案应当由评价内容、评价标准、评价程序及定标原则等组成,并作为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公开。

第七条综合评价法的评价内容应当包括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他方面。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
一、什么是招标投标?
招标投标是一种有序的市场竞争交易方式,也是规范选择交易主体、 订立交易合同的法律程序。
招标的最终目的是找出合适的供应商来签订合同。合同法理论上,招 标(要约邀请)、投标(要约)、发中标通知(承诺)都是缔约过程 中的行为。
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人包括 企业法人和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法人,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 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如企业的分支 机构等。
云南省由省发改委牵头起草的新的招投标条例估计也会尽快出台。
(二)法规和规章
2、货物类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七部委27号令,2005年3月1日施行)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商务部13号令,2005年1月1日施行)
2007年商务部制定了《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 定》(商产发[2007]395号),2008年商务部制定了《机电产品国际 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商产发[2008]311号)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 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 规定。同时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 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 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二、国家在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 体系介绍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共6章,68条。 立法目的:(1)规范招标投标活动;(2)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
质量;(3)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 适用范围:适用主体范围很广泛,只要在我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 动,无论是哪类主体都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基本原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基本程序: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签订书面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共9章,88条。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 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 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因此,从主体方面其适用范围划定在各级国家机 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从资金方面其适用范围划定在财政性资金。

我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我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我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Problems and Its Strategie s on the International Bidding of Mechanic and Electric Products in China张 津① 孙 莹②(①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②北京科技大学管理学院)摘 要:介绍了国际招标的特点及我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发展概况及现状,分析了现阶段我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问题对策国际招标是以实现投资综合效益最大化为目标的一种经济行为,与传统的采购方式相比较,具有竞争性强、公开公正、书面性和时间性强等特点,因此在许多发达国家得到了立法推行。

机电产品是国家经济建设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物资。

我国自1980年由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首次开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以来,得到了很大发展。

大量实践证明,国际招标这一采购方式,一方面为企业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对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中国加入WTO,进口关税将会有较大幅度的降低,这为中国企业在国际上较大范围地进口机电产品成为可能,并且相应采用国际招标这一方式。

然而我国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 现状自1979年以来我国在许多重点建设项目中使用了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日本海外经济协会和科威特阿拉伯经济发展基金会的贷款(下简称四种国外贷款)。

然而众所周知,在这些贷款的使用中,除少量情况允许采用非招标的其他采购方式外,包括机电设备或材料等在内的大量物资必须通过国际招标来采购。

从而,使我国借用国外贷款的同时,也引进了国际招标这种新的商业行为,并随之在国内出现了一个“国际市场”,迫使我国机电工业逐步转变经营观念,从过去的计划销售向市场竞争转变。

经过20余年的发展,我国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体系,取得了显著成效。

系列解读商务部395号文件

系列解读商务部395号文件

系列解读商务部“395号文件”1.系列解读商务部“395号文件”之招标文件 (1)2.系列解读商务部“395号文件”之质疑“新”规 (6)3.系列解读商务部“395号文件”之招标机构管理 (8)4.系列解读商务部“395号文件”之投标人 (13)5系列解读商务部“395号文件”之杜绝评标“暗箱操作” (16)6.系列解读商务部“395号文件”之评审专家 (19)1.系列解读商务部“395号文件”之招标文件中国国际招标网时间:2007.10.30 来源:中国国际招标网作者:张妍商务部于2007年10月10日发布了“395号文件”即《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规定》,这份文件是建立在招标投标法和13号令的基础上,明确了在国际招标程序操作过程中反映出来的一些问题,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活动,促进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协调和全面发展。

13号令对招标文件内容、送审、修改等进行了详尽的规定,395号文件则在13号令的基础上对招标文件的小签、投标货币、报价方式、修改等细节方面规定更加明确。

据中国国际招标网研究人员介绍,在国际招标的程序中,招标文件是招标投标活动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它不仅规定了完整的招标程序,而且还提出了各项具体的技术标准和交易条件,规定了拟订立的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评审委员会评标的依据,也是拟订合同的基础。

标书编写是否规范、准确、科学、严谨,直接影响整个招标工作的进度和成败。

小签不可忽视13号令的评标报告把“是否逐页小签”作为商务评议的内容之一,商务部395号文件第一条要求“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投标人必须进行小签的相应内容,其中投标文件的报价部分、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加注“*”的条款或参数)响应等相应内容必须逐页小签”。

提示:在国际招标中,因小签不合格导致废标的情形不少,因此要注意:投标文件的每一页都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小签;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在旁边签字才有效;如签字人不是投标公司的法人代表,应出具法人代表授权书。

商产发[2008]311号

商产发[2008]311号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商产发[2008]3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地方、国务院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评标工作的科学性,鼓励采购先进技术和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号),商务部制定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

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适用范围及原则第三章内容与要求第四章评价程序与规则第五章附则附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评标工作的科学性,鼓励采购先进技术和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号,以下称“13号令”),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综合评价法,是指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以下称“招标项目”)的具体需求,设定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的标准和权重,并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以确定中标人的一种评标方法。

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价法的,应当将综合评价法相关材料报商务部备案;使用国内资金及其他资金的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价法的,应当将综合评价法相关材料经相应的主管部门转报商务部备案。

第二章适用范围及原则第四条综合评价法适用于技术含量高、工艺或技术方案复杂的大型或成套设备招标项目。

第五条采用综合评价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科学合理、量化择优的原则。

第三章内容与要求第六条综合评价法方案应当由评价内容、评价标准、评价程序及定标原则等组成,并作为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公开。

第七条综合评价法的评价内容应当包括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他方面。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商务部文件商产发[2007]395号商务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协调和全面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和《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商务部令〔2004〕 第13 号),商务部制定了《 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日抄送:商务部:部领导,条法司,世贸司,外贸司,产业司(5)。

商务部办公厅 2007 年10 月15 日印发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第一章招标文件第一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投标人必须进行小签的相应内容,其中投标文件的报价部分、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加注“*”的条款或参数,下同)响应等相应内容必须逐页小签。

第二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允许的投标货币和报价方式,并注明该条款是否为重要商务条款。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不接受选择性报价或者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

第三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对投标人的业绩、财务、资信和技术参数等要求,不得使用模糊的、无明确界定的术语或指标作为重要商务或技术条款(参数)或以此作为价格调整的依据。

招标文件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认证标准、国家关于安全、卫生、环保、质量、能耗、社会责任等有关规定以及公认的科学理论。

违反上述规定的,招标文件相应部分无效。

第四条 招标文件如允许联合体投标,应当明确规定对联合体牵头方和组成方的资格条件及其他相应要求。

招标文件如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选方案,应当明确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只能提供一个备选方案并注明主选方案,且备选方案的投标价格不得高于主选方案。

凡提供两个以上备选方案或未注明主选方案的,该投标将被视为实质性偏离而被拒绝。

第五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 号,以下简称13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一般参数偏离加价最高不得超过1% ,是指每个一般参数的累计偏离加价最高不得超过该设备投标价格的l % 。

交货期、付款条件的偏离加价原则招标文件可以另行规定。

第六条 招标文件不得设立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的要求排斥潜在的投标人,其中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原则上应当同时满足三个以上潜在投标人能够参与竞争的条件。

第七条 对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以下称国外贷款项目),招标人、招标机构和招标文件审核专家就招标文件全部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后,招标机构应当按照13 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将招标文件通过招标网报送商务部备案,招标网将生成“招标文件备案复函”。

第八条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全部提出,并将书面质疑及有关证明材料一并递交主管部门。

第九条 国外贷款项目的招标文件如需要修改的,包括条款或指标要求放宽、文字或单位错误纠正、设备数量变更、采购范围缩小等,招标机构可在网上提交“招标文件修改备案申请”,招标网将生成“招标文件修改备案复函”;除上述情况外,其他对招标文件内容的修改应当在得到招标文件审核专家的复审意见或贷款机构的书面意见后,招标机构方可在网上提交“招标文件修改备案申请”, 并详细注明专家复审意见或贷款机构的意见,招标网将生成“招标文件修改备案复函”。

第二章招标投标程序第十条 对于国外贷款项目,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可直接进入两家开标或直接采购程序;招标机构应当于开标当日在招标网上递交“两家开标备案申请”(投标人为两个)或“直接采购备案申请”(投标人为一个),招标网将生成备案复函。

第十一条 对于利用国内资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当立即停止开标或评标。

招标机构应当发布开标时间交更公告,第一次投标截止日与变更公告注明的第二次投标截止日间隔不得少于七日。

如需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应按照13 号令第二十六条执行。

第二次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参照本规定第十条执行。

第三章评标程序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评标前,招标人和招标机构等任何人不得进行查询投标文件、整理投标信息等活动,不得要求或组织投标人介绍投标方案。

第十三条 如招标文件允许以多种货币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当以开标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投标货币对评标货币的卖出价的中间价进行转换以计算评标价格。

第十四条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或重要技术条款(参数)未提供技术支持资料的,评标委员会不得要求其进行澄清或后补。

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当视为无效技术支持资料。

属于国家首台(套)采购或国内首次建设项目所需的特殊机电产品,招标文件可以对技术支持资料作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对有备选方案的投标人进行评审时,应当以主选方案为准进行评标。

凡未按要求注明主选方案的,应予以废标。

如考虑备选方案的,备选方案必须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且评标价格不高于主选方案的评标价格。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当次评标结果无效:(一)擅自增加、放宽或取消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的;(二)要求并接受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进行补充、更改、替换或其他形式的改变的;(三)对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的项目,在综合分数计算汇总后重新打分的;(四)故意隐瞒或擅自修改可能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信息的。

第十七条 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投标文件、评标意见表、综合打分原始记录表等所有与评标相关的资料,并对评标情况和资料严格保密。

第四章评审专家管理第十八条 招标机构应当按照13号令有关规定推荐评审专家入库,被推荐的专家原则上年龄不宜超过七十岁,专业领域不得超过三个二级分类。

推荐表应当经过专家本人签字确认。

对确有特殊专长、年龄超过七十岁且身体健康的专家,应报主管部门备案后入库。

凡参加重大装备自主化依托工程等国家重大项目评审工作的专家,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后入库。

第十九条 专家信息发生变更的(包括联系方式、专业领域、工作单位等),推荐单位或专家本人应当及时更新招标网上的相应信息。

招标机构在专家抽取过程中发现专家信息错误或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主管部门和招标网。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审核专家应当严格按照13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开展工作。

对于未能如实填写专家审核招标文件意见表的,主管部门将在招标网上予以公布;上述行为超过两次的,主管部门将依法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第二十一条 抽取评标所需的评审专家的时间不得早于开标时间48小时,如抽取外省专家的,不得早于开标时间72小时,遇节假日向前顺延;同一项目评标中,来自同一法人单位的评审专家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数的1/3 。

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在专家抽取工作中如出现违规操作或对外泄露被抽取的评审专家相关信息的,主管部门将在招标网上予以公布;招标机构出现上述行为超过两次的,将依法暂停或取消其国际招标代理资格。

第二十二条 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已有利害关系的项目评标。

如与招标人、投标人、制造商或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本款所称的利害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评审专家在某投标人单位或制造商单位任职、兼职或者持有股份的;(二)评审专家任职单位与招标人单位为同一法人代表的;(三)评审专家的近亲属在某投标人单位或制造商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四)有其他经济利害关系的。

评审专家理应知晓本人与招标人、投标人、制造商或评审项目存在利害关系但不主动回避的,主管部门将依法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且当次评标结果无效。

评审专家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违规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且在处罚有效期内的。

应主动申请回避。

对于不主动回避的,主管部门将依法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且当次评标结果无效。

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未按规定时间到场参与评标,或不能保证合理评标时间,或在评标过程中不认真负责的,将在招标网上予以公布;上述行为超过两次的,主管部门将依法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未按照13号令及招标文件有关要求进行评标、泄露评标秘密、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的,主管部门将在招标网上进行公布,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向国家其他招投标行政监督主管部门和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第五章评标结果公示第二十五条 评标结果公示应当一次性公示各投标人在商务、技术方面存在的实质性偏离内容,并与评标报告相关内容一致。

如有质疑,未在评标报告中体现的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方面的偏离不能作为答复质疑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对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 偏离进行价格调整的,在评标结果公示时,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应当明确公示价格调整的依据、计算方法、投标文件偏离内容及相应的调整金额。

第二十七条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的,评标结果公示应包含各投标人的废标理由或在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他等大类评价项目的得分。

第二十八条评标结果公示开始日不得选择在国家法定长假的前二日。

第六章评标结果质疑处理第二十九条 自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第四日起,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应当在七日内组织评标委员会或受评标委员会的委托,向质疑人提供质疑答复意见,该意见应当包括对投标人质疑问题的逐项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但不得涉及其他投标人的投标秘密。

如有特殊理由,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延期答复,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七日。

第三十条 除13号令第四十七条所列各款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质疑,视为无效质疑,主管部门将不予受理:(一)涉及招标评标过程具体细节、其他投标人的商业秘密或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具体内容但未能说明内容真实性和来源合法性的质疑;(二)未能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补充质疑问题说明材料的质疑;(三)针对招标文件内容提出的质疑。

第三十一条 质疑人的质疑内容和相应证明材料与事实不符的,将被视为不良质疑行为,主管部门将在招标网上予以公布。

第三十二条 在主管部门作出质疑处理决定之前,投标人申请撤回质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主管部门。

已经查实质疑内容成立的,质疑人撤回质疑的行为不影响质疑处理结果。

第三十三条 在质疑处理过程中,如发现招标文件重要商务或技术条款(参数)出现内容错误、前后矛盾或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情况,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当次招标视为无效,主管部门将在招标网上予以公布。

第三十四条 经主管部门审核,要求重新评标的招标项目,重新评标专家不得包含前一次参与评标和审核招标文件的专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