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朝赋役制度
中国历代赋税制度

汉代赋税制度汉初还有所谓“口赋”,也就是人“人头税”。
这是专指对7岁至14岁未成年人所征赋税。
原规定:不分男女,每人每年缴纳“口赋”20钱。
汉武帝时,将起征年限改为3岁,20钱改为23钱。
汉元帝时,又将起征年限改为7岁。
汉代还有所谓“算赋”,这是对成年人年征“人头税”。
高祖四年(前203)开始征收,凡年15以上至56岁,不分男女,每人每年征112钱,谓之“一算”。
对于商人与奴婢则加倍征收。
汉代由于采取“轻徭薄赋”和“与民休息”政策,调动了广大农民生产积极性,经过70余年经营,神州大地出现了所谓“文景之治”盛世。
《史记·平准书》中对此有极为生动描述:“汉兴七十余年之间,国家无事,非遇水旱之灾,民则人给家足,都鄙廪庾皆满,而府库余货财。
京师之钱累巨万,贯朽而不可校。
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至腐败不可食。
众庶街巷有马,阡陌之间成群,……”这是中国历史上值得大书篇章。
曹魏赋税制度据《三国志·魏志·武帝记》记载,曹魏赋税制度是:“其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他不得擅兴发。
郡国守相,明检察之,无令强民有所隐藏,而弱民兼赋也。
”曹魏赋税制度,与汉代比较有两个特点:(1)汉代土地税是按土地收获量分成征收,如“什伍税一”、“三十税一”等。
而曹魏土地税则是按亩计算,亩收四升。
(2)汉代户口税是按人口征收钱币,而曹魏户口税是按户出绢二匹、绵二斤,也就是将征收钱币改为征收实物。
西晋“户调法”南朝赋税制度南朝宋齐赋税制度,大体上沿袭东晋成例,采用“户调法”,即按户征收赋税,民户缴纳调粟和调布。
由于南朝产麻多,桑蚕少,民间织布多,织绢少,所以改征调布。
丁男调布绢各二丈、丝三两、绵八两、禄绢八尺、禄绵三两二分、租米五石、禄米二石。
丁女减半。
南朝梁陈户调法与宋齐不同,宋齐是按民户资产定租调,而梁陈则是按人丁定租调。
南朝除了正常户调田租两税以外,还有许多杂税和杂调。
北朝赋税制度北魏在实行均田制以前,采用“九品混通”办法,把农民一户与有大批依附农民地主一户,等量齐观,作为负担租调单位,这对农民是很不利。
中国历代赋税制度

中国历代赋税制度1汉代的赋税制度汉高祖刘邦记取了强秦死亡的教训,在汉初采取了”轻徭薄赋”的政策。
<汉书·食货志>中说:”汉兴,按秦之敝,诸侯记起,民失作业,而大饥馑,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过半。
高祖以是约法省禁轻田租,十五而税一”。
这就是说,从汉高祖时起,实行”十五税一”的政策,及至汉文帝时期,又有”田租减半”之诏,也就是采取”三十税一”的政策。
并有”除田之租税”。
汉景帝时(前155年)复”三十税一”之制。
东汉时,刘秀曾经实行过”什一之税”,但不久又恢复”三十税一”的旧制。
纵观两汉赋税制度,除桓帝、灵帝增加亩税十钱以外,一般通行”十五税一”或”三十税一”的实物地租。
汉初还有所谓”口赋”,也就是人”人头税”。
这是专指对7岁至14岁未成年人所征的赋税。
原规定:不分男女,每人每年缴纳”口赋”20钱。
汉武帝时,将起征年限改为3岁,20钱改为23钱。
汉元帝时,又将起征年限改为7岁。
汉代还有所谓”算赋”,这是对成年人年征的”人头税”。
高祖四年(前203)开始征收,凡年15以上至56岁,不分男女,每人每年征112钱,谓之”一算”。
对于商人与奴婢则加倍征收。
汉代由于采取”轻徭薄赋”和”与民休息”的政策,调动了广大农民生产的积极性,经过70余年的经营,神州大地出现了所谓”文景之治”的盛世。
<史记·平准书>中对此有极为生动的描述:”汉兴2七十余年之间,国家无事,非遇水旱之灾,民则人给家足,都鄙廪庾皆满,而府库余货财。
京师之钱累巨万,贯朽而不可校。
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至腐败不可食。
众庶街巷有马,阡陌之间成群,……”这是中国历史上值得大书的篇章。
曹魏的赋税制度据<三国志·魏志·武帝记>记载,曹魏的赋税制度是:”其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她不得擅兴发。
郡国守相,明检察之,无令强民有所隐藏,而弱民兼赋也。
”曹魏的赋税制度,与汉代比较有两个特点:(1)汉代的土地税是按土地的收获量分成征收,如”什伍税一”、”三十税一”等。
专题三第2讲 三国至隋唐的制度变化与创新高三统编版(2019)必修中外历史纲要上一轮复习

2.教化: (1)提倡礼治:732年,《大唐开元礼》
特点:体系庞大、体例严谨、内容繁复,是秦汉以来封建礼仪制度的集 大成。 (2)社会层面:重视家训,强化基层教化。
(五)唐朝中后期:两税法 1.背景:土地兼并严重,均田制无法推行,租庸调制无法维持,政府
财政收入锐减。 2.实行:780年,唐德宗接受宰相杨炎的建议,实行两税法。 3.主要内容:
(1)每户按人丁和资产缴纳户税,按田亩缴纳地税,取消租庸调和一 切杂税、杂役; (2)一年分夏季和秋季两次纳税; (3)“量出制入”,由中央确定总的税额,分配到各地征收。
七、户籍制度 (一)两晋:
1.分为“黄籍”(南方土著居民)、“白籍”(北方移民)。 2.东晋后期和南朝:“土断”(使白籍土著化,承担服役)。 (二)隋朝:“大索貌阅” (三)唐朝:管理更严,三年一造户籍 八、唐朝的基层组织与社会治理: (一)基层组织:乡里制; (二)社会治理:邻保制度。(北宋的保甲制度源于此) 九、社会救济与优抚政策 (一)社会救济:隋唐政府重视官方储备,大力提倡民间积储。(官 仓救大灾,义仓防小灾) (二)优抚政策:唐设养病坊。(唐开始,政府设有收容老、孤儿和 乞讨流浪人员的专门机构)
(二)科举制(隋唐至清) 1.背景:士族门阀衰落,庶族地主兴起,九品中正制无法继
续。 2.隋朝创立:
(1)隋文帝开始采用分科考试方式选拔官员。 (2)隋炀帝始设进士科,科举制形成。
3.唐朝完善: (1)唐太宗:增加考试科目,以进士、明经两科为主; (2)武则天:增加取士人数,首创殿试和武举; (3)唐玄宗:任用高官主持考试,提高了科举考试的地位。
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户籍制度、赋税制度、社会治理

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赋役制度、户籍制度、社会治理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和赋役制度一、商和西周实行奴隶主土地国有制,周天子名义上占有全国的土地和臣民,不能随意买卖实行井田制,由奴隶主贵族统治奴隶集体耕种的经营方式二、春秋战国时期商鞅变法①实行重农抑商,奖励耕织;②强制大家庭拆散为个体小家庭;③废井田,开阡陌,授田给百姓④确立土地私有制,鼓励发展小农经济三、秦朝田租:田赋税率极高,史称“收泰半之赋”人头税:向人民征收极重的口赋徭役:更卒、正卒、戍卒四、汉代汉初:田赋税率降低,汉高祖实行十五税一的税率,到汉景帝改为三十税一。
(汉初统治集团吸取秦朝速亡的教训,尊奉黄老无为思想,采取“与民休息”政策,减轻赋税、徭役和刑罚,提倡节俭,减少财政支出) 人头税:分口赋、算赋,还征收财产税徭役:更卒、正卒、戍卒五、魏晋南北朝魏晋:实行租调制,按户征收粮食和绢帛。
北魏孝文帝改革:颁布均田令。
(均田制与租调制相互配合)受田农民承担定额租调,每年纳粟为租,纳帛或布为调。
成年男子负担一定的徭役。
六、隋朝租调役,废除许多苛捐杂税,向民众征收租调役七、唐朝唐初的租庸调制:以庸代役:男子不去服徭役,则可交一定数额绢或布以代役,称为庸影响:保证农民有较充分的生产时间,政府的赋税收入有了保障。
唐中期的两税法:1.背景:唐中期以后,土地兼并严重,均田制遭破坏,租庸调制难以维持,国家财政紧张。
2.唐德宗采纳宰相杨炎的建议3.内容:①每户按人丁和资产缴纳户税,按田亩缴纳地税,取消租庸调和一切杂税、杂役。
②一年分夏季和秋季两次纳税。
4.两税法影响:①简化税收名目,扩大收税对象,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②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税制度,减轻政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惟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八、宋朝1.宋承唐制,征收两税,但附加税往往超过正税数倍。
2.除了征收代役金外,还再派发各种徭役。
3.王安石推行募役法,百姓缴纳免役钱、助役钱,官府募人代役。
中国古代赋役制度

赋役 标准
赋税 缴纳
①以人丁为主逐步转向以土地财产为主(两税法),直 至取消人头税(摊丁入亩) 反映封建国家对农民人身控制逐渐松弛 ②由现役转向纳绢、纳钱代役(庸)
③由实物为主转向货币为主(一条鞭法) 反映了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发展 ④由不定时到基本固定时间(两税法)
赋税 种类
⑤由繁杂多样转向简化单一(一条鞭法)
人多地少,均田制逐渐瓦解,租庸调制亦无法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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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中后期税制改革的原因
780年,唐德宗接受宰相杨炎的建议,实行两税法
土地买卖和兼并之风盛行,政府直接支配的土地减少 安史之乱,社会动荡,户籍难以清理 部分节度使拥兵自重,税收拒不上交 均田制和租庸调制难以推行,国家财政收入减少
一 各时期的赋役制度
古代中国赋役制度
国家
维 持
以成年男子为基础的徭役和兵役
国
家
以人丁为依据的人头税即丁税 纳
运 转
以田亩为基础的土地税,即田税 税
百姓
百姓缴纳的赋税给国家提供资金。国家用其养兵卫国、赈灾、修建工程、支付官吏工 资等维持国家运转,为百姓创造一个稳定的生活环境。百姓与国家是相互依存的关系
一 各时期的赋役制度
夏商周
彻法(贡助)
——井田制:土地不得转让和买卖,向周王交纳一定的贡赋
“九夫为井无公田”:每块田地按照什一税的比例上 缴收成称为“贡” “八家为井有公田”:在公田中服劳役称为“助”
➢知识链接
西周九贡
祀贡:牛、羊、猪等祭品用的性畜和包茅之类 嫔贡:皮、帛之类 器贡:银、铁、石磬、丹漆之类 币贡:绣帛或玉、马之类 货贡:为金、玉、龟、贝之类 服贡:纻或玄绣、纤缟之类 斿贡:羽毛或燕好、珠玑、琅玕之类 物贡:其他可贡的方物特产
南朝的管理制度与管理方式

南朝的管理制度与管理方式南朝时期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地方制度、官职体系、军事制度、财政制度等方面,这些制度在南朝时期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完善和发展。
地方制度是南朝时期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南朝各朝代都实行了以州、县、乡为基本单位的地方行政管理制度。
地方官员由朝廷任命,主要负责地方政治、经济和军事的管理。
此外,南朝时期还规定了地方官员的行为规范和责任要求,以确保地方政权的稳定和有效运转。
官职体系是南朝管理制度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南朝设立了多种官职,包括文官和武官,根据不同的职责和地位划分了各种级别和等级。
官员的选拔和评定也有一套相对固定的程序,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官员素质的提高和政权的稳定。
军事制度是南朝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南朝时期,朝廷对军队的管理相对严格,军队中的官兵分工明确,训练和编制也得到了一定的规范。
此外,南朝还实行了一定的军事奖励和惩罚制度,以维护军队的纪律和作战效能。
财政制度是南朝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南朝时期朝廷实行了一定的财政管理制度,包括征税、赋役、货币发行、财政审计等方面。
此外,南朝还规定了朝廷、地方、官员和百姓之间的财政责任和关系,以确保财政的正常运转和政权的稳定。
总的来说,南朝时期的管理制度在当时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适应性,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政权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
同时,南朝的管理方式也具有一定的特点和影响,对后世的政治和社会制度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和借鉴。
以上所述,是对南朝管理制度与管理方式的一些初步了解。
希望能为读者朋友提供一些参考与启发,也希望后人能够进一步深入研究和探讨南朝的管理制度与管理方式,从而更好地继承和发扬南朝的管理传统,为中华民族的发展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中国古代的土地赋役制度

中国古代的土地赋役制度土地是古代社会的主要生产资料,土地所有形式决定着古代社会生产关系的其它方面。
我国古代土地制度主要经过了奴隶社会和封建领主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封建地主社会的土地私有制两个阶段。
赋役制度是由土地制度决定的,是统治者维护其统治和剥削、掠夺人民的工具,是运用国家政权对被统治者进行超经济剥削的手段。
古代国家财政管理的出发点和根本归宿点,就是如何保证赋役来源和加强对赋税的攫夺。
自战国以来,中国封建社会的赋役制度主要有四种:战国秦汉时期的租赋制、魏晋至隋唐的租调制、中唐至明中叶的两税法、明中叶至鸦片战争前的一条鞭法和地丁合一。
(一)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原始社会,有限的财产实行公有制,大家共同劳动,共同生活。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剩余财产增多,私有制逐渐产生。
土地这一特殊财产也逐渐变为私有,原始社会过渡到第一个阶级社会即奴隶社会。
我国的奴隶社会经历了夏、商两个朝代。
在夏朝,土地属于奴隶制国家所有,即实行土地国有制。
这种所有制是从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演变而来的。
在夏朝建立的过程中,被征服的氏族或部落的土地归国有,居民则变为奴隶。
商朝进一步发展了夏朝的土地国有制。
商朝和方国的土地都属商王所有,商王及其统治集团对奴隶们实行直接或间接(征收贡赋)的剥削。
(二)封建领主制社会的井田制周灭商后,土地和居民仍属于国有,或者说属于周王,但农业劳动者的身份已不再是奴隶,而是农奴。
周王把土地和农奴分封给诸侯,诸侯再层层分封给卿大夫、士等各级封建领主,土地不准买卖。
这种土地制度被称为“井田制”。
它有两层含义:一是“井”字像田地的形状。
田地中有阡、陌、沟、渠,划分田地为若干方块。
二是西周的封建领主剥削方式。
贵族们把田地分为两类,一类为贵族自留田,名为“公田”,由所属农奴们集体代耕,就是劳役地租;另一类是将大部分田地分给农奴自种自收。
春秋时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周王室日渐衰微,私有土地(私田)日益增加。
私有土地的来源主要有四种途径:(1)赐田转向私有。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黄籍和白籍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黄籍和白籍普通民户的户籍:黄籍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户籍,有普通民户户籍和特殊民户户籍两类。
普通民户主要包括地主、农民等,他们归州郡管理,占国家人口的大多数。
特殊民户主要有兵、僧尼、奴隶、杂户等,他们的户籍和普通民户不属于一个系统,国家统计户口,一般不包括这些特殊身份的人。
东晋南朝时期,普通民户的户籍被称为黄籍。
顾名思义,黄籍是用黄纸制成的户口簿籍;但用黄纸制成的户籍不一定就称为黄籍。
从西晋初年中正官的下属访问令刘卞“写黄纸一鹿车”②这一事实来看,黄纸在当时已普遍应用,西晋的户籍很可能就是用黄纸制成,但当时并无黄籍之名。
盛唐的户籍用黄麻纸,当时亦不称黄籍。
黄籍之名仅流行于东晋南朝。
这是因为在东晋南朝境内有大量北来侨民,他们的户籍与土著居民不同,系用白纸制成。
这样,东晋南朝普通民户的户籍就分为两种:用黄纸制成的土著居民的户籍和用白纸制成的侨民户籍。
人们为区别这两种户籍,始以纸色对它们命名:前者称黄籍,后者称白籍。
南朝后期白籍被废除后,黄籍虽仍然存在,但也渐渐地不称为黄籍了。
黄籍的形式,《太平御览·文部·札》引《晋令》:“郡国诸户口黄籍,籍皆用一尺二寸札,已在官役者载名。
”可见黄籍用纸的高度为一尺二寸,凡承担官府徭役的人都要登记入籍。
据沈约说,东晋咸和三年(328)至宋元嘉的黄籍,皆“朱笔隐注,纸连悉缝”①。
大概黄籍上字的颜色用两种:一般用墨笔,重要的籍注用朱笔。
“纸连悉缝”,是指每张纸之间的接缝处都粘连得很好。
这说明黄籍也是采取那时书籍的通行形式——卷轴式。
对于黄籍,统治者认为它是“民之大纪,国之治端”②,是极为重要的。
用我们的观点来看,它无非是统治阶级赖以维持封建统治秩序和征调赋役的工具。
可以说,黄籍所登记的内容,都是以上述目的为出发点。
首先,在黄籍上要登记每个民户成员的名字和他们在家庭中的地位。
《晋书·礼志》中载有一个故事:东晋南平郡陈诜娶李氏为妻,生四子;后李氏被贼掠去,陈诜又娶严氏为妻,生三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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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朝赋役制度南朝的赋役制度又有变化,其突出表现是新的赀税的出现,关■之税比重的加大,役法上雇借的产生。
南朝宋孝武帝时,周朗上言说到:“取税之法,宜计人为输,不应以赀。
云何使富者不尽,贫者不蠲,乃令桑长一尺,围以为价,田进一亩,度以为钱,屋不得瓦,皆责赀实。
民以此树不敢种,土畏妄垦,栋焚榱露,不敢加泥。
..今宜家宽其役,户减其税。
”①周朗所谓“取税之法,宜计人为输,不应以赀”,说明当时行的是赀税。
周朗所谓今宜“户减其税”,说明当时赀税的征收,以户为单位。
周朗所谓树长一尺,田进一亩,屋加片瓦,税也跟着增加,说明当时的赀税,完全根据各户财产的多少,非分九品。
②即在宋孝武帝时,实行占山格。
《宋书·羊希传》所载官吏及百姓占山,“皆依定格,条上赀簿”。
这正是因为当时行的是赀税,而山也是赀,所以自当条上赀簿,一体纳税。
税制由东晋后期的租调九品相通变为完全按照财产的多少纳税,当在宋孝武帝时。
南齐萧子良的《陈时政启》说过与周朗同样的话。
“而守宰相继,务在裒刻,围桑品屋,以准赀课。
致令斩树伐瓦,以充重赋,破民财产,要利一时。
”③所谓“围桑品屋,以准赀课”,即周朗说的桑长一尺,围以为价,屋不得瓦,皆责赀实。
这说明齐时税制一同于宋。
“围桑度田”,计赀定课,按《南史·罗研传》的说法,是南朝的“故事”④,即定制。
宋时又出现了所谓“三调”。
《南史·孝义传上》记宋元徽末年,“有三调不登者”,吴翼之母丁氏“代为输送”。
三调,据《资治通鉴》齐武帝永明十一年七月注,为“调粟、调帛与杂调”,又名“三课”①。
征收方法,据《宋书·隐逸传·刘凝传》所说“一年三输公调”,似为一年三次分别征收。
南朝史籍中所见租税即“调粟”。
齐武帝永明五年七月戊申诏说到“所逋田租..其非中赀者可悉原停”②。
说明租粟按赀征收。
三调是与赀税同时产生的,它是南朝赀税征收的形式。
所谓调粟、调帛与杂调,并不就是调实物。
周朗说桑长一尺围以为价,田进一亩度以为钱,是调钱。
齐明帝建武四年十一月丁亥,诏“所在结课屋宅田桑,可详减旧价”③,也是调钱。
南朝有所谓“折课市取”④,课即三课或三调,折收钱币,市取是官府用折收来的钱币,从民间购买军国所需的物资。
将折课市取与周朗、齐明帝的话互相参证,便可明瞭南朝的三调是调钱。
南朝史料中关于市取的记载颇多。
《宋书·武帝纪下》永初元年秋七月记有:“台府所需,皆别遣主帅,与民和市,即时裨直,不复责租民求办。
”租已折钱,故军国物资不能再责成租民办理。
①《宋书·周朗传》。
②一说南朝赋税仍为九品相通,依据为《宋书·王玄谟传》所说“令九品以上租,使贫富相通”、此说不承认宋孝武帝以后有何变化。
③《南齐书·竟陵文宣王子良传》。
④罗研附于《南史·邓元起传》。
①见《南齐书·明帝纪》建武二年三月戊申诏。
②《南齐书·武帝纪》。
③《南齐书·明帝纪》。
④见《隋书·食货志》。
《后废帝纪》元徽四年记有:“敕令给赐,悉仰交市。
”之所以要悉仰交市,是因为粟、帛、杂物均已折钱,敕令给赐,必须购买。
《南齐书·武帝纪》记有:“可现直和市”,“其和价以优黔首”。
此令是针对往常的强买而发。
这种交市、和市或市取,唐朝称之为“和买”,与‘折课”是不可分的。
不收粟、帛、杂物而收钱,从赋税发展史来说,与财产税的出现一样,也是一个进步。
南朝士人可以免除赀税,但官吏不能都免。
复与不复,以士庶分,非以官民分。
《宋书·王弘传》有所谓“复士”,这种复士包括“无奴之室”的、无官爵的士人在内。
从《宋书·羊希传》说的官吏和百姓占山,一律“条上赀簿”来看,庶民出身的官吏,是不能免除赀税或三调的。
士人到底有多少?沈约说:“且当今士人繁多,略以万计。
”①这近万士人是可以享受免税免役特权的阶级,是不课户。
以三调为形式的财产税,在梁陈时期,基本上维持下来。
梁天监初,一度改调帛为“计丁为布”②,但后来又有“三调”③。
赀税或者说财产税,适用于士人以外的所有的人户,是南朝最重要的税收。
此外,南朝还有一项重要的税收,即关市之税。
北魏的甄琛说过,南朝“崇关廛之税”④。
廛税即市税,市中有收税牌告,叫樢格。
南齐萧嶷徒镇荆州,尝以市税重滥,“更定樢格,以税还民”⑤。
南朝都城建康秦淮河北有大市百余所,备置官司,税敛很重⑥。
南朝又有“输估”与“散估”。
《隋书·食货志》说:“晋自过江,凡货卖奴婢马牛田宅,有文券,率钱一万,输估四百入官,卖者三百,买者一百。
无文券者,随物所堪,亦百分收四,名为散估。
历宋、齐、梁、陈,如此以为常。
”这种输估与散估,是市税的一种。
关税即关津之税。
在南朝,有埭、桁、渡、津税①。
埭税即牛埭税。
南朝于风涛迅险、人力不济之处立牛埭,出租官牛,以助民运。
如越州肖山县西钱塘江岸的西陵埭、浦阳江的南北津埭等都是②。
始立牛埭,尚在济急利物,后来的监领者却“禁止别道通行,或力周而犹逼责租牛”③,遂成民病。
津为过津税,四方都有。
南朝建康西有石头津,东有方山津,各置津主一人,贼曹一人,直水五人,以检察禁物及亡叛者。
“其获、炭、鱼、薪之类过津者,并十分税一以入官。
”④称之为津税。
桁与航同,是浮桥的意思。
南朝建康有朱雀桁渡,为以舟济河。
桁、渡有税,南齐顾宪之说到“京师航渡”税,始立也在济急利物,“既公私是乐,所以输直无怨”⑤。
①《通典》卷一六引。
②《梁书·良吏传序》。
③见《梁书·武帝纪下》大通元年。
④《魏书·甄琛传》。
⑤《南齐书·豫章文献王传》。
⑥见《隋书·食货志》。
①见梁《书·武帝纪下》大同十一年三月庚申诏。
②见《资治通鉴》卷一三六齐武帝永明六年十二月注。
③《南齐书·顾宪之传》。
④《隋书·食货志》。
在关、市之税方面,南朝规定“军人、士人、二品清官,并无关、市之税。
”这非那一朝所制,而是南朝的“旧制”。
⑥除此以外,南朝尚有行之于蛮族和俚族的赋税——赕物。
“赕”,本意为“蛮夷不受鞭罚,输财赎罪”之谓⑦。
后来变成对蛮、俚“各随轻重,收其赕物,以裨国用”⑧。
还有行之于官吏的赋税——修城钱。
晋宋旧制:“受官二十日,辄送修城钱二千。
此制在南朝一直延续下来,只是宋齐间因军兴关系,一度未收此钱。
①以上所述南朝赋税,主要的仍是赀税。
由于南朝的赀税已具有财产税的性质,对财产少的人来说,减轻了负担。
南朝庶民终年最为害怕的,从史料上看,是徭役。
庶民规避徭役的问题是宋、齐统治者最感头痛的问题。
南朝宋时,王弘上言说到:“旧制,民年十三半役,十六全役。
”他认为过重,建议“十五至十六,宜为半丁,十七为全丁。
”②这个建议为宋文帝所接受,成为定制,齐时未见改变。
这是役龄。
丁有半丁、全丁,役有半役、全役之分。
征发的方式为三五发丁。
宋元嘉二十七年伐魏,曾“悉发青、冀、徐、豫、二兖五州三五民丁”③。
大明五年发三五丁,彭城孙棘兄弟二人,弟孙萨当充行,“坐违期不至”,罪当死④。
三五发丁,在宋、齐是定制。
齐时顾宪之说过:役民“三五属官,盖惟分定;百端输调,又则常然”⑤。
宋齐役门即三五门。
此外南朝又有“吏姓”、“事力”、“滂民”等。
《南史·文学传·钟嵘》有所谓“吏姓寒人”。
《宋书·周朗传》说:“贫者但供吏”。
南朝吏姓承自魏晋吏家。
吏音示,奉也,职事也,劳也。
南朝又有事力,或称力。
萧惠开自京口请假还建康,由水路,舟力(事力)达二三百人。
⑥这种为官家私人服役的事力,北朝也有,“皆听敕乃给”①。
或说事力即吏力。
事力之外又有“干”。
宋孝武帝制定“二品清官行僮、干杖,不得出十”。
张融鞭杖“干钱敬道五十”,被免官。
②可知干的地位与僮等,类似门仆③。
滂民,据《南齐书·周颙传》:“县旧订滂民,以供杂使”,可知是替县提供杂役之民,多用之于山泽。
至于多少户出一个滂民,则各县不等。
山阴是“每百户一滂”,在会稽郡中,被认为最轻。
⑤《南齐书·顾宪之传》。
⑥《南史·思倖传·沈客卿》。
⑦《南史·垣闳传》。
⑧《隋书·食货志》。
①《南史·齐本纪·世祖武皇帝》建元四年。
②《宋书·王弘传》。
③《文献通考》卷一五一《兵三》。
④《南史·孝义传上·孙棘传》。
⑤《南齐书·顾宪之传》。
⑥《南史·萧惠开传》。
①②《南史·张融传》。
③《文献通考》卷六五《职官十九·禄秩》。
南朝能免除摇役的,只有士族。
庶民要想逃避徭役,有一个办法,就是买通有关官员,在黄籍上“改注籍状,诈入士流。
”一入士流,便变成“昔为人役者,今反役人”。
所谓“改注籍状”,主要是“窃注爵位,盗易年月”。
④而这种爵位,不一定要父、祖、曾的爵位,可以是远祖的爵位。
注上后他就可以变成士族⑤,就可以“百役不及”⑥。
改注籍状的问题,到齐时非常严重。
齐高帝下令检定黄籍,设置板籍官,提出严格要求。
但南齐严厉检籍,反而引起了怨望。
唐寓之起兵,“却籍者”(籍被却者)都站到唐寓之一边。
这次起义虽然被镇压下去,到永明八年(490),齐武帝却不得不下令“自宋升明以前,皆听复注”。
⑦即允许重新注上祖先爵位,不服徭役。
此后徭役制度发生了变化。
齐明帝建武元年(494)十一月丁亥下诏:“细作、中署、材官、车府,凡诸工,可悉开番假,递令休息。
”①南朝官府工匠可以轮番休假,自建武元年开始。
到梁时,“凡所营造,不关材官,及以国匠,皆资雇借,以成其事”②。
营造工人“皆资雇借”,而不再是征发而来,是役法上的一个重大的进步。
陈太建二年(570),宣帝又下诏:“巧手于役死亡及与老疾,不劳订补。
”官府仍然拥有的“国匠”,从此只减不增,雇借势将成为唯一的方法,并将扩大其范围,非仅国匠而已。
唐代的和雇实导源于南朝。
④《南齐书·虞玩之传》。
⑤沈约在《奏弹王源》中说到:吴郡满璋之自称是三国、西晋名臣满宠、满奋之后,为“高平旧族”。
如果属实,他便是士族。
可知士族不一定就是父、祖、曾有爵位。
否则,很难冒充。
另一个原因是南朝的土族已经有了分化,同为士族人物,而升沉贫富各异。
否则,也很难冒充。
⑥《全梁文》卷三七沈约《上言宜校勘谱籍》。
⑦《南齐书·虞玩之传》。
①《南齐书·明帝纪》。
②《梁书·贺琛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