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权利的历史性与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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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和国家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政府和国家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政府和国家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政府和国家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一直是政治科学领域内备受关注的话题。

一个政府被认为是“正当”的是指其行使权力是合理、合法并且基于普遍接受的价值观念和规范。

而国家的合法性则是指其权威和统治地位是经过合法程序确立的。

在现代社会中,政府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是建立在民主原则和人权基础上的。

一个合法的政府应该通过普选产生,代表人民的利益,并且尊重和保护人权。

政府在权力行使的过程中,应该依法行事,遵循公正、透明和可预见的程序,且须对其行为负责。

正当性和合法性的基础是人民的支持和认可。

政府应该建立和维护与人民之间的信任和有效的沟通渠道。

政府的政策和决策应该反映多数人民的利益,并且能够满足其基本需求。

政府应该通过公正的机制来平衡不同阶层和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实现一个公平和和谐的社会。

此外,政府还应该具备权力的合法性。

合法的权力来源于宪法或其他法律的授权。

政府必须在法定范围内行使权力,并且有责任保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政府的行为和决策应该符合宪法的原则和规定,不能超越法律的界限。

合法的权力行使还需要监督和制衡机制的存在,以防止滥用职权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政府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也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和评估。

一个合法的政府应该赢得国际社会的认可,并且遵守国际法和国与国之间的协议。

国际社会可以通过国际组织和国际法庭等机构来评估一个政府的合法性并制裁违法行为。

总之,政府和国家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要素。

政府应该通过合理的方式行使权力,并且确保人民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只有在合法的基础上,政府才能赢得人民的信任和国际社会的认可,从而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正当性:社会权力运行的基本原则

正当性:社会权力运行的基本原则

( 3期 , 第 1 9期 ) 第 总 7
【 政治 文明与构建和谐社会 】
( o3Ge ea o1 9 N ., n r l . ) N 7
正当性 :社会权力运行的基本原则
闫世 东
( 河北师范大学 法政学院 ,河北 石家庄 0 0 2 ) 5 0 4

要 : 当是 一切 权 力行 为 所 应 当遵 循 的 基 本 原 则 , 会 权 力 也 不 例 外 , 必 须 遵 循 正 当性 原 则 , 则 , 会 正 社 也 否 就
尽管罗斯等人认为正当与善都是简单属性是不可定义的明但是在他们批判用善去定义正当的过程中又把善列入到显见义务之中并认为它正义与慈善以及自我提高都处于这样一种普遍原则之下即我们要产生尽可能多的善
21 0 2年 3月
社 会科 学家
S oCI AL S ENTI T CI S
Ma.0 2 r, 1 2
切权力的运行都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否则 , 种道德意义上的约束性的关系 。 这种约束性的关系 权力 就不 可 能得 以规 范运 行 , 就不 可能 获得 预期 的功 是道德层面的约束 , 其社会关系也是一种道德层面上 这种道德层面上 的约束是一种实 效。社会权力作为权力形态之一也不例外 , 也有其运 的社会关系。因而, 行 的基 本原 则 。 文所 指 的社会权 力 中的社 会不是 相 践 的 , 基 于 一 种 现实 的社会 关 系 中 的判 断 , 不是 本 是 而 对 于 自然 界 而说 的社 会 , 而是 指相对 于 国家和个 人 而 种单纯 自然的因果关系。为此 , 康德将这种约束的 言的。所谓社会权力也就是指公民社会 的权力 , 具体 基础直接理解为有理智的存在物 的“ 意志 自律 ”] [ 2 。由 说就是 , 民间组织和社会群体以其所拥有的社会资源 于康德将 “ 正当” 同责任 、 道德约束性 等概念直接 相 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力。【 会权力是伴随着社会变 联 , 而使 得 正 当直接 演变 为一 种 自然 而 然 的 常识 性 ・ 牡 从 革 和权力 多元 化 、 会 化 的深 入而 日益 凸 显 的 。近几 概念 , 社 如果一个行为适合了当下某种行为或社会关系 年来各种社会权力如雨后春笋般滋生和发展 , 不规则 对它的约束性 , 那么它就是正当的, 否则 , 就是不正当 的运 行 给社 会带 来 了极 大 隐患 。因此 , 必要 把社 会 的。如此一来 ,正当” 有 “ 既具有了合宜 、 适度 、 中道 的含 权力纳入一定的轨道 , 使其按照一定的原则运行。人 义 , 也有了责任、 义务 、 承诺 的含义。以致于在康德的 类历 史 的实践证 明 , 这个 原则 就是正 当性 原则 。 伦理学中,正 当” 应 当” “ 与“ 是不作根本 区分的。西季 威克就 把正 当与应当看作“ 表达” 同一个 “ 本概 着 基 念 ”, 圈 布劳德 、 罗斯 、 罗尔斯等人也将正 当与应 当、 责 正 当性 的理论解读 任、 义务等看作同一范畴。 2正 当 与应 当 . 1 当与责任 . 正 尽 管 如此 , 学家们 也 注意 到 正 当与 应 当 之 间的 哲 正 当是伦 理 学 中 的基 本范 畴 , 它是 用 以判 断某 种 行 为是 否 具 有适 度 、 当方式 的道 德 标 准 , 所评 判 些 微 不 同 。布劳 德在其 论 述 中就 注意 到 了这 种 区别 , 适 其 并指 出: 当的都是正当的 , 是如果对我而 言有几 应 但 的 对 象是 某 个 人 或 某个 集 团对 待 自身 的 以及 同他 人 相处 的行 为方 式 。“ 当” 正 在亚里 斯 多德 的理论 著说 中 种可能的行为选择同样正 当, 在它们 中间就没有一种 进一步 说 , 在更 严 格 的意 义上 , 我们 倾 是同最高善不可分离 的内含于德性的概念 ,指适度 、 是我 应 当做 的 ; 合宜、 中道的意思 。后来经过康德的抽象性论证 ,正 向于把应 当用于存 在着对抗正当行 为倾 向的那些场 “ 。 史密斯也认识到了正当与应 当之间的区 当” 开始与责任等概念直接相联 , 并被理解为纯粹 经 合阎 诺维尔 ・ 他认 为 : 当我 们说 “ 我应 当做 某某 行 为 ” , 们基 时 我 验性 的生活 内容 ,作 为 某种 行 为方式 所 具有 的特 性 , 别 。 而 且这 种 特 性 具 有 了道 德 层 面上 的意 义 。 由于 这 种 本 上 是 做 出或接 近 做 出了一 个 决 定 ; 我 们 说 “ 某 当 做 “ 责任” 等概念应用于“ 正当” 一词的阐释 ,正 当” “ 的约 某行 为 是 正 当的 ” , 们 或 者 是在 就一 个 已经 做 出 时 我 束性含义 日益明显 。在近代西方哲学理论 当中,正 的行为 , “ 或者是在就已决定或接近于决定 的一个行为 当” 是指 某种 行 为处 于 同那 个实 践 的有关 行 为 的一 种 做一个判断 , 在这种情形下 , 我们都是在为那 个行为 社会关系之 中, 并且适合于那些相关的行为对它具有 在道德上的可辩护性提供一种支持 。由此可见 ,正 “

行政职权的行使与正当性

行政职权的行使与正当性

行政职权的行使与正当性在现代社会中,行政职权是国家机关和行政机构依法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和控制的重要手段。

行政职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的要求,并且必须具备正当性。

本文将分析行政职权的行使与正当性之间的关系,并探讨如何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合理。

行政职权的正当性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合法性意味着行政机关的职权来源于法律,行使职权的过程和结果都符合法律规定。

合理性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考虑公共利益、权利平衡和公正性等因素,遵循行政法律法规的原则和制度。

行政职权的正当性是行政机关合法行使权力的重要保障。

只有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才能有效地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正当性不仅可以使行政行为合法合理,而且可以为公众提供可预见性和透明度,从而增强公众对行政机关的信任。

确保行政职权的正当性需要依法依规进行监督和审查。

监督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对于维护行政行为的正当性至关重要。

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等多层次的监督机制可以有效地约束和监督行政机关的行为,避免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同时,行政机关自身要加强内部管理,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严格遵循程序和制度的要求,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定期进行行政行为的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当行为,提高行政行为的质量和效率。

行政职权的行使也要注重与公众的沟通和参与。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向公众发布相关政策和决策,提供充分的解释和理由,并接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通过透明度和参与度的提升,可以增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减少行政纠纷的发生。

最后,行政司法的角色也非常重要。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和决策可以受到司法程序的审查和裁决,以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法院可以对行政机关的决策进行司法审查,确保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

行政机关也可以利用行政诉讼程序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总的来说,行政职权的行使与正当性是密切相关的。

由幻象到真实:社会治理权力正当性的嬗变

由幻象到真实:社会治理权力正当性的嬗变

由幻象到真实:社会治理权力正当性的嬗变【摘要】本文从幻象到真实的角度探讨了社会治理权力的演变过程。

在历史幻象下,社会治理权力往往建立在统治者的个人信仰或传统权威之上,缺乏合法性基础。

随着社会转型期的到来,权力的合法性成为重要议题,法治的建立和权力的互动关系日益凸显。

现代社会治理权力正当性的关键在于权力的现实拓展和新时代下的建构。

持续构建权力正当性以及对社会治理权力合法性未来的展望,将是社会治理领域的重要课题。

在新时代背景下,权力的正当性建构将直接影响社会治理的效果和可持续性。

【关键词】社会治理权力、正当性、幻象、真实、演变、重要性、历史、社会转型、权力合法性、法治、现实拓展、新时代、建构、持续构建、未来展望1. 引言1.1 概述社会治理权力的演变过程社会治理权力的演变过程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历史进程。

从古代的君主专制到现代的民主制度,权力的合法性始终是社会发展的核心问题。

在古代,君权神授的观念主导着社会治理,统治者的合法性建立在神权的基础上。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逐渐意识到统治者的合法性应当建立在民众的意愿和支持之上。

这一观念的确立,标志着权力正当性的转变,社会治理进入了新的阶段。

在现代社会,权力的合法性更多地依赖于民主法制的规范。

民主制度赋予人民参与决策的权利,使政府行使权力更加透明和公正。

法治的确立保障了权力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通过法律的规范和制约,政府的权力受到有效约束,确保其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从古代的幻象到现代的实现,社会治理权力的合法性不断得到探讨和完善。

不断完善的权力合法性建构是社会治理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实现社会和谐与进步的关键。

1.2 现代社会治理权力正当性的重要性现代社会治理权力的正当性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石。

在当今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中,权力的合法性直接影响着政府的治理效果和社会的秩序。

正当的权力可为社会带来稳定和安宁,而非正当的权力则可能导致混乱和动荡。

建立和维护现代社会治理权力的正当性至关重要。

古代权力与统治合法性的历史探讨

古代权力与统治合法性的历史探讨

古代权力与统治合法性的历史探讨古代社会,权力和统治合法性是社会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在这个部分中,我们将探讨古代权力的来源和合法性的基础。

一、权力的来源古代社会中的权力来源多种多样,其中之一是血缘继承。

许多王朝将权力传给下一代,通过这种方式确保权力的连续性。

例如,中国的封建社会中,天子的权力通过儿子逐代相传。

与此相对的是,古代希腊和罗马等城邦国家则通过选举产生统治者,权力来源于民众的选择。

此外,通过战争和征服也是权力来源的途径之一。

征服者可以通过强大的武力和军事能力夺取其他地区的统治权。

例如,亚历山大大帝通过征服大片领土来建立自己的帝国,并将其权力扩展到了亚洲、非洲和欧洲的许多地方。

二、合法性的基础权力的合法性是其稳定统治的基础。

古代社会中,统治者通常需要通过不同的方式来确保其权力的合法性。

一种方式是宗教合法性。

在古代社会中,许多统治者被尊奉为神灵的化身或代表。

他们通过与宗教机构的合作来获得合法性。

例如,古埃及的法老被认为是神的化身,统治者与神庙密切合作,以确保其统治合法。

另外,古代社会中的权力合法性还可以建立在传统和习俗之上。

许多社会将权力与一系列传统和习俗联系在一起,认为统治者是这些传统的继承者。

在中国,封建王朝通过将自己与先祖和传统联系在一起来确保自己的合法性。

这种合法性基于人民对传统的尊重和认同。

与此相对的是,一些古代国家的统治者通过实施有效的政策和治理来赢得人民的支持,从而获得权力的合法性。

例如,孔子的统治理念强调人民的福祉和公正,为他赢得了学者和民众的拥护。

三、权力与统治合法性的变迁权力和统治合法性在古代社会中是不断变迁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人们对权力合法性的要求也会不同。

在某些时期,强大的武力和军事能力被视为获取和维持权力合法性的关键。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人们开始重视其他因素,如治理能力、领导才能和公正。

此外,随着宗教的转变和社会价值观的变化,宗教合法性逐渐减弱,取而代之的是法制合法性。

福柯的权利谱系的内容和特点

福柯的权利谱系的内容和特点

福柯的权利谱系的内容和特点福柯的权力谱系是他在《监狱诞生》中提出的理论观点,该理论关注权力的运作和权力关系的构建。

福柯认为,权力不是一种实体或单一的所有权,而是一种运动关系,存在于社会各个角落和各个层面。

在权力谱系中,福柯探讨了权力的本质、运作方式以及权力与知识、道德和主体性的关系。

下面将详细介绍福柯的权力谱系的内容和特点。

一、权力的本质和运作方式福柯认为,权力是一种社会关系,存在于各个层面和各个机构中。

他主张通过微观层面的权力关系,人们才能理解宏观层面的权力结构。

福柯将权力定义为关系的网络,它通过各种机制和机构产生、扩展和维持。

福柯将权力视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是一种社会性的力量,而不是一种单独的个体所有的东西。

权力并不局限于政府、国家或机构,也存在于各种社会场域中,包括学校、医院、家庭和监狱等。

福柯认为,权力的运作方式是通过两种主要的技术实践实现的:规范化和细微的政治机制。

规范化是指通过各种制度和法律,实现对个体行为和思想的规范和控制。

细微的政治机制是指通过各种实践和技术手段,实现对人们行为和思想的隐性控制。

例如,监视、纪律、惩罚和规训等都是权力的技术手段和实践。

二、权力与知识、道德和主体性的关系福柯论证了权力与知识、道德和主体性之间的密切关系。

他认为权力是通过知识产生和维持的。

知识不仅是权力的一种工具,也是一种权力形成和运作的基础。

福柯关注知识的历史和人类主体的知识构建过程,强调权力通过知识对人们进行生产、引导和控制。

福柯认为,道德和权力密不可分。

道德是一种权力机制,它通过规范和控制人们的行为和思想,使其符合社会规范和价值观。

道德与权力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的,道德定义和沟通了权力的边界和作用。

同时,福柯也关注了权力在道德层面的演变和转变。

福柯认为,权力是与主体性密切相关的。

在权力的运作过程中,人们不仅是权力的目标和对象,也是权力的主体和参与者。

福柯关注了主体性的问题,强调主体在权力运作过程中的自由与控制、自主性与操控之间的存在和冲突。

权利与权力之辩大学作文

权利与权力之辩大学作文

权利与权力之辩大学作文中国共产党的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指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即:“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

基层民主更加健全,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

”要想实现这一目标,本人认为,必须在法治观念的层面以及在承担法律责任的层面上,分别梳理清楚“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使国家与社会成员都能明确其自身的法律地位,和行使“权力”与享有“权利”的法定情形及合理条件,真正使“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

关于“权力”与“权利”的思考的角度与层面很多,如从概念的来源、不同法律部门中的体现、不同学派的不同理解、不同学科中的不同使用等等,本文不可能囊括。

在此仅从最粗浅的普法常识的角度,对梳理“权力”与“权利”的必要性、二者的基本内容和理论上梳理“权力”与“权利”所需要的条件几个方面做简要分析和思考。

以期引起共鸣或争鸣。

一、梳理“权力”与“权利”的必要性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一书中深深地感叹:“人类的各种知识中,最有用而又最不完备的,就是关于‘人的知识’。

”①虽然此言发自近三百年前,但至今仍令人回味。

而“人的知识”中最为核心、最为重要的就是人本身的权利(权力)问题。

因为人的各种利益关系在法律方面无不表现为权利(权力)问题,因此,在当今的各类社会问题中,首当其冲的就是要理顺权利与权力的关系问题。

同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要解决的难题,也最终集中于此。

(一)在人与人的劳动关系中,权利(权力)问题不梳理清楚,则无法保障各个劳动主体的合法权益。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存在决定意识这一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告诉我们:权利(权力)概念的产生和发展,始终是与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的产生、发展和更迭相适应的;纵观人类文明史“人本身的权利(权力)问题”始终是与劳动者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被压迫者的反抗和斗争紧密相联系的。

论权力的起源与发展——读伯特兰

论权力的起源与发展——读伯特兰

论权力的起源与发展——读伯特兰·罗素名作《权力论》有感摘要:权力,是一种对他人以及各种资源的支配能力。

在这个概念出现的几百年间,它引发了上至王室、家族、党派与集团之间的权力角逐,下至学者对不同权力及相关问题领域的广泛研究。

英国著名哲学家伯特兰·罗素(Bertrand Russell,1872-1970年)正是这其中对权力予以高度关注的学者之一。

权力,历来被视为一种“必要的恶”。

在社会发展中,它既拥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也具有消极的反作用。

从积极方面看,它是构建社会、维持秩序、实现公共政策目标不可或缺的手段;从消极方面看,它也是谋取不正当利益、实施专制统治以及发动战争的工具。

因此,人们在逐渐认识并肯定其积极作用的同时,也试图对它做出必要的规制。

在《权力论》中,罗素从分析权力欲入手,逐一论述了教权、王权、革命权力、经济权力以及支配舆论权力等各种权力形态,包括权力与政体、权力与道德、权力与组织和个人的种种关系等方面也做了深入剖析。

关键词:传统的权力;权力欲;暴力;革命权力;权力制约从古至今,“权力“作为一种与“利益”息息相关的能力或资源,在政治、经济、社会与文化等各个领域,都发挥着它极其重要的作用,时刻影响着每一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

那么,什么是权力?权力的本质是什么?权力的合法性来自何处等这些问题,就成为了自权力概念正式形成以后社会学家、心理学家、政客与学者们不断探寻的根源。

早起的社会学认为,权力是指产生某种特定事件的能力或者潜力;心理学则认为,权力是人们各种行为和互相作用中的一个重要的基本动机。

这些都只是对权力进行了简单的概括,并没有揭示其本质属性。

在今天,普遍的观点认为,权力的本质在于主体以威胁或惩罚的方式强制影响和制约自己或者其他主体价值和资源的能力。

而说起权力的本质,不得不提到一个人,这就是20世纪最伟大的分析哲学家与和平主义社会活动家之一,1950年诺贝尔文学奖得主——伯特兰·罗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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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4期(总第273期)___________•当代哲学问题探索•论权利的历史性与正当性林剑(华中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武汉430079)摘要:人作为人存在,他应享有什么样的权利?这样的问题在人类的蒙昧时代与野蛮时代是不存在的, 因为那时的人们还没有权利与义务的区分。

只是随着私有制社会的产生,人们享有的权利分化与权利不平等 状况的出现,权利才引起人们的关注与争夺。

人们应享有哪些权利,每个人的权利是由什么决定的,在马克思 主义诞生之前,占据主导地位的一是权利神授论,二是自然权利论。

然而在马克思历史观的视野里,人们享有 的权利既不是神授的,也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的,人们所享有权利的状况一方面要受到社会经济结构的制 约,另一方面也要受到社会文化发展状况的制约。

一个人究竟应享有什么样的权利,他们享有的权利是否就 是他们应享有的权利?要解决这样的问题,不能诉诸抽象的争论,而应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平衡的原则,一个人 所享有的权利只有与他所承担的义务相平衡或相匹配的情况下,才是合理与正当的权利。

关键词:权利的历史性;权利的制约;权利的合理性与正当性中图分类号:B 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462X ( 2018) 04-0030-07为人存在的权利。

人类学的研究资料表明,即使 在人类遥远而漫长的蒙昧时代与野蛮时代中,氏族社会中的个人也是享有一定权利的。

氏族社会 中的个人权利的存在不仅表现在对生活资料平等 的占有与分享上,表现在对氏族首领的选举与氏 族事务管理的参与上,同时也表现在对其他部落 的血族复仇上。

然而,人类学的研究资料同样证 明了如下的事实,人类享有权利的历史比人类意 识到权利的历史要久远得多。

在漫长的原始社会 中,生活在原始共同体中的个人虽然享有某些方 面的个人权利,但他们并没有权利与义务的区分, 即没有自觉性的权利意识。

恩格斯在谈到氏族制 度时曾指出:“在氏族制度内部,还没有权利和义 务的分别;参与公共事物,实行血族复仇或为此接 受赎罪,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这种问题,对印第安 人来说是不存在的;在印第安人看来,这种问题正 如吃饭,睡觉,打猎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的问题一 样荒谬。

,’⑴159在氏族制度内部为何“没有权利与 义务的分别”?深层次的原因就在于当时还“没 有统治和奴役存在的余地”,而在没有统治与奴 役、人们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完全平等的情况下,•30 •人作为人存在,他应享有哪些权利?他又能 现实性地享有哪些权利?人们应享有的权利是以 什么为根据加以确定或确认的?换句话说,当人 们声称与确信人作为人存在应享有某种权利的时 候,其要求的应该性的根据是从何而来的?这虽 然是个很古很古的问题,但却又是个离人们的社 会生活很近很近的问题。

它不仅是自人们有了权 利意识以后的每一个历史时代的哲学、政治学、法 学、伦理学中论说的重要主题,也几乎是一切时代 的社会科学、甚至包括文学在内的所有学科难以 避开的话题。

人的权利问题何以会成为一个长谈 不衰且讼争难休的话题? 一个合理与可能的诠释 是,人的权利的享有状况不仅关乎人的存在状况、 关乎个人在社会中地位与身份的确认,同时也源 于不同的历史观对人的权利的生成及其原因有着 不同的理解与诠释。

人作为人存在,人在实际上就享有一■定的作作者简介:林剑,1957年生,华中师范大学马克思主 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学习与探索 No .4,2018Study & ExplorationSerial . No .273没有权利与义务的区分便是极为自然的事情。

权 利与义务的区分是以私有制的产生与阶级的统治 和奴役的存在作为基础和起点的。

在私有制与阶 级产生之后,原始社会的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等 关系遭到了破坏,代之而起的是权利与义务的不 平等,一些人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另一些人 只承担了义务,而不享有权利。

不平等的权利与 义务的状况,不可避免地会导致人们对权利与义 务的区分,促使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

人们权利 意识的产生与觉醒,既是权利与义务平衡关系破 坏的结果,也是权利与义务平衡关系破坏的必然 表现。

当然,人们的权利意识的增强与觉醒也是 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在漫长的西方中世纪,相对 于人们的权利来说,人们更关注的是权力,人们对 权力的敬畏远胜过对自己权利的关注。

只是到了 西方近代,随着商品经济的崛起与逐渐地居于统 治地位,人们逐渐地从封建的宗法性的、人对人以 及对共同体的依赖关系中摆脱出来,个人成了独 立的个体与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主体时,人们 才真正从对权力的关注转向了对自己所应享权利 的关注,权利问题才成为几乎所有人文、社会科学 关注的重大主题。

在一般的意义上,权利通常是指个人依法享 有的权力与利益,权利在直观上与形式上具有法 律授予的性质,因而权利也被诠释为一种法权。

那么,法律又是以什么为根据或者说法律依据什 么样的原则授予个人以权利呢?在西方的政治思 想史上,这是个争论激烈的问题,其中有两种观点 最具代表性:一种是权利神授说,一种是权利的自 然说或天赋说。

在西方近代以前,占据主导地位 的是权利神授说,这种占主导地位的权利神授说 是与占主导地位的神学世界观相适应的,并表现 为后者在理论上的必然结果。

权利神授说尽管在 理论上存在着多种不同的理论表现形式,但就其 实质而言并没有本质性的不同。

在神学世界观的 理论逻辑中,上帝或神是世界的创造者与主宰者,因而世俗世界中的一切也是神意的安排,人们所 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虽然是由国家的法律予 以规定与确定的,但国家制定的世俗法应与神意 相一致,因而从归根到底的意义上看,人们所享有的权利最终表现为上帝与神的授予。

只是到了西 方的近代,以神学世界观为理论基础的权利神授 说才被权利的自然说或天赋说所颠覆和取代。

在 西方近代以来,“主张民主政治是契约的结果,并 非由神权确立的东西,而是纯粹现世的事情。

有 的著述家把社会契约看成是历史事实,有的看成 法律拟制;对所有这些人来说,重要的问题是为统 治权力找出一个现世的起源。

,’[2]746在西方近代 的契约理论看来,国家的统治的权利不是来自于 神的授予,而是人们以契约的方式授予国家的,那 么人为何要将原属于自己的权力授予国家呢?按 照洛克的说法:“人类结合成国家,把自己置于政 治之下,其伟大的主要目的是保全他们的财产。

,’[2]749概而广之,人们需要国家是源于人们保 护自己权利的需要。

在自由主义的国家理论中,在国家产生之后,国家通常是以法律的形式确认 公民的权利,并对公民的权利实行保护,防止公民 中的一些人的权利受到另一些人的侵害。

那么,国家在制定法律是依据什么样的原则与参照坐标 去确认人们享有的权利呢?几乎大多数的契约论 者都认为,应以自然状态下的自然法的原则去加 以确认,自然法是成文法的基础,国家的作用不过 是使人们在自然状态下所享有的自然权利或天赋 权利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或保护。

而所谓的自然 权利或天赋的权利,即是指受制于人们自我保存 所需的权利,这种权利之所以是“自然的”“天赋 的”,深刻的原因在于人的“自我保存”的本性是 人生而具有的一种自然本性。

在自由主义的权利 理论的体系中,人的生命、自由、财产是人获得“自我保存”与人之为人的不可或缺的基本条件,也是人生而具有的自然的与天赋的权利,人的其 他方面的权利都是从这三项基本权利中衍生出来 的,因而具有从属的性质。

不可否认,以社会契约 论为理论基础的“自然权利论”或“天赋人权论”,相对于以神学世界观为基础的权利神授论是具有 无可争辩的优越性与历史进步性的,这种优越性 与进步性主要表现在,“权利神授论”通常在历史 上成为专制制度的理论基础,而“自然权利论”或 “天赋人权论”则构成近代以来的资产阶级民主 政治的理论基石。

然而,我们也应看到,其一,• 31•“自然权利论”或“天赋人权论”虽然与“权利神授 论”在价值取向上具有不同的性质,但前者之中 仍然保留着后者的某些残渣断片,即使是像洛克 那样的被公认为自由主义的奠基者的“自然状 态”与自然法的理论中,也没有完全割断与神学 的联系。

其二,“自然权利论”或“天赋人权论”与 “权利神授论”虽然具有不同的性质,但两者对人 应享有的权利的理解也有一个相同的特点,即非 历史性。

人的权利无论是来自于神的授予,还是 来自于自然本性的授予,都必然性地表现为非历 史的性质,因为神的本性与自然的本性是不变的。

在马克思历史观的视野里,无论是“神授权 利论”,还是“自然权利论”或“天赋权利论”,都是 违背历史事实的。

无论是从人们享有的实际权利 状况来看也好,还是从人们有关权利的观念的演 变看也好,都具有历史的性质,它们不仅是在历史 中生成的东西,表现为历史的产物与结果,而且也 是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而发生改变,不存在永恒 不变的权利与权利观念。

权利不是也不可能来自 于神的授予,“权利神授说”已被自由主义思想家 的理论所驳倒和摧毁;权利也不可能来自于人的 自然与天赋的本性的授予,因为人不是一种纯粹 的自然存在物,其本性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不断 改变的。

人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上,生成出不同的 权利要求,不仅如此,社会中处于不同阶级地位的 人们也会生成出不同的权利要求。

不存在所谓纯 粹的自然的或天赋的权利观念,自由的权利观念、私有财产的权利观念、都不是非历史的天赋权利 观念。

没有私有制的存在,就不会产生私有财产 的观念,将捍卫自己的私有财产视作是自己的一 项天赋人权的观念,是私有制产生与存在的产物,没有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的产生与占统治地位, 自由的观念、平等的观念也不会成为社会中占统 治地位的观念。

将自由与平等视作是人的一种天 赋人权的要求,不是人生而俱有的要求,而是近代 以来产生的一种要求。

在马克思历史观的视野里,人所有的实际权 利,以及人们所具有的权利观念,为何既不能诉诸神授论的诠释,也不能诉诸自然论或天赋论的解 释,只能诉诸历史生成论的解释?深刻的原因在 于,对于人的权利的理解,不能诉诸纯粹的抽象,而必须放在人的社会与历史中进行科学的把握。

人与社会及其历史之间的联系是不可分割的。

一 方面,人的社会及其历史既不是神的创造与神意 的安排,也不是自然史的自然延伸,社会是人的社 会,历史是人的社会的历史,人的社会与人的社会 的历史是在人的劳动、生产、实践活动基础上生成 与发展的产物,人是自己的社会与历史的剧作者。

另一方面,人也是社会及历史中的演员,因为对于 每一个时代中的个人来说,他是生活在一定的社 会与历史中的,他的生活状况与活动的性质不可 能游离于社会历史关系之外,而必不可免地要受 到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与规范。

人与人的社会及 历史之间的这种既是剧作者、又是剧中人的双重 性关系,决定着对人与社会及其历史关系的理解 一方面必须从“每一历史时代的经济生产”出发,去阐释其社会结构、社会关系及其社会结构与社 会关系的演变与规律;另一方面也应从社会结构、社会关系及其历史变化出发去揭示人的生存与发 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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