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规范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规定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规定【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咸宁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9.10.30【实施日期】2009.10.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规定(2009年10月30日咸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规范执法检查工作,增强执法检查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执法检查是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检查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决议、决定的情况,督促其及时解决和纠正在贯彻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执法检查范围:(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执行情况;(三)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具有法规性质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执法检查范围,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行政区域改革发展稳定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第五条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议题建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职责分工汇总整理,按照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要求的时间提出:(一)市人大常委会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现的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整理提出;(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市人大代表)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委整理提出;(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由常委会研究室整理提出,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配合;(四)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整理提出;(五)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常委会信访室整理提出;(六)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普遍关注的问题,由常委会研究室整理提出;(七)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执法检查项目的建议,由常委会研究室整理提出;(八)市人大常委会受省人大常委会委托和委托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开展的,以及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执法检查项目的建议,由常委会研究室或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整理提出。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27•【字号】咸政办发〔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20〕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咸宁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27日(此件公开发布)咸宁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0〕3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提升基层政府现代化治理能力,推进全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到2020年11月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初步建成政务公开事项目录体系,在县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并组织实施。
到2022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在落实好26个试点领域标准指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先行探索其他领域标准建设。
按照国务院部门其他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进一步完善本级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到2023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全面完成《实施意见》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二、工作内容(一)编制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参照《县(市、区)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格式模板》(见附件2),逐项确定公开标准,编制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包括公开事项的名称、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方式、渠道、公开对象等要素。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2.06•【字号】咸政发〔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咸政发〔201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现将《咸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2017年2月6日咸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保障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在政府的法定权限内涉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行政决策事项:(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编制和修订;(二)全面深化改革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措施的制定;(三)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的制定;(四)行政收费、政府性基金的项目和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的制定或者调整;(五)产业发展重大战略、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等的确定和调整;(六)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调节、保障性住房、公共交通、旧城改造、“菜篮子工程”等直接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民生重大事项;(七)国有企业改革、市级国有资产处置等事项的确定和调整;(八)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重大事项的决定;(九)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公共卫生、人口计生等重大社会事业建设方案的确定和调整;(十)财政预决算的编制和调整,重大财政资金的安排;(十一)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咸政发〔2016〕38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咸政发〔2016〕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现将《咸宁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2016年11月7日咸宁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规章制定程序,推进规章制定工作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评估、修改和解释等适用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事项。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规章。
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是规章制定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承担下列工作:(一)编制规章制定工作年度计划和五年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负责市人民政府交办规章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工作;(三)指导、协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规章草案送审稿起草工作;(四)审查、论证和修改规章草案送审稿,并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五)承办规章备案和解释工作;(六)组织规章清理、后评估工作;(七)与规章制定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规章制定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17〕44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17〕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咸宁市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3日咸宁市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的要求和市委四届五次全会关于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部署,根据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和省司法厅《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指导原则公共法律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司法行政机关统筹提供,旨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所必需的法律服务,是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具体包括:为全民提供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和法治文化活动;为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开展公益性法律顾问、法律咨询、辩护、代理、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预防和化解民间纠纷的人民调解活动等。
按照政府主导、城乡一体、因地制宜的原则,努力建设完备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2017年年底,在全市全面推开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到2020年,全市基本形成供给充分、保障有力、管理规范、运行高效、覆盖全市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实现服务范围全覆盖,服务资源趋于均衡,服务能力显著提升,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数字咸宁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数字咸宁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0.11•【字号】咸政办发〔2022〕35号•【施行日期】2022.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数字咸宁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全面推进数字咸宁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0月11日全面推进数字咸宁建设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建设数字中国的重大战略部署,抢抓数字化发展机遇,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聚焦“兴业、惠民、优政”,加快建设数字咸宁,以数字技术赋能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提升高效能治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发展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致2020中国5G+工业互联网大会贺信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加快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为主线,聚焦“数字政府、数字社会、数字经济、数字生态”四大重点,加快推动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塑造数字经济新优势;加快提供多样、均等、便捷的全链条全周期社会服务,构建新型数字社会;加快优化政府数字化服务、运行、治理、决策体系,建成现代化数字政府;加快完善数字化发展生态,着力提升数字化发展能力,全方位赋能经济社会转型升级,为打造武汉都市圈自然生态公园城市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我市数字化转型取得显著成效:数字经济快速发展,数字产业化水平、产业数字化能力明显提升,电子信息产业集群进一步壮大;数字生活成为新风尚,提供智慧便捷的公共服务,打造智能美好城乡,构建场景化、人本化、绿色化、智能化的“数字社会样板”;构建整体高效的政府运行体系和全域智慧协同治理体系,建设“整体智治”的现代数字政府;构建形成安全、健康、开放的数字生态环境,打造数字化发展的“生态湿地”。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咸政发〔2017〕6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咸政发〔201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6〕66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废除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现就我市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把握总体要求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是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释放市场主体活力的有效举措。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安排部署及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坚持“尊重市场、竞争优先,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科学谋划、分步实施,依法审查、强化监督”的原则,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确保政府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市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明确审查内容(一)审查对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均应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咸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

咸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行为,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质量,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以下简称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本市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范围,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法制统一、全面审查、依法审查、精简高效、有错必纠、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是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责任主体,应当配齐配强审查工作力量,确保与审查工作任务相适应。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专门审查机构或者指定具有法律专业素质的人员专门从事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其指定的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进行合法性审查。
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部门法制机构审查。
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法制机构审查。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审查工作需要,组建由法学学者、律师和政府采购、土地管理等领域专家组成合法性审查专家库。
对于影响面广、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司法行政部门、部门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可以组织相关专家或委托相关法学学者、律师等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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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审议程序的规定
【法规类别】人大议事
【发布部门】咸宁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8.11.04
【实施日期】2008.1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专项工作报告审议程序的规定
(2008年11月4日咸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程序,提高审议质量,增强会议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和《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行政区域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职责分工汇总整理,按照工作程序规定的时间提出:
(一)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整理提出;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市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常务委员会代表选举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整理提出;
(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由常务委员会研究室整理提出,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配合;
(四)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开展该项调查研究工作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整理提出;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整理提出;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由常务委员会研究室整理提出,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配合。
“一府两院”要求报告专项工作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研究室整理提出,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配合。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前,应当与“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沟通、协商。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研究室负责汇总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方面提出的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议题建议,提出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