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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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安监总规划字[2005]149号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安监总规划字[2005]149号
(六) 具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
(七) 其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请单位应按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自查,符合条件的,填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申请书》(见附件3),并附相关材料,报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
七、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要求的,向申请单位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单位按要求重新填写或补充申请材料。
(十二)其他应撤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情形。
二十二、被撤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再次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80日,有二十一条第(二)项和第(八)项行为的,再次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时间间隔不少于2年。
二十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十四、申请单位弄虚作假提供检验样品,或擅自更换已抽取的封样样品,应终止本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申办,并在2年之内不得再次申办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二十五、评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现场评审纪律:
(一)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按现场评审规范和任务书要求进行评审、取证;
(二)尊重生产单位的知识产权,保守评审中涉及的技术秘密;
5.申请单位简介(二),填写单位概况、生产规模、产值产量、生产方式等。
6.企业基本状况表(三),所填各项均为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有关的数字。
7.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联系方式: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惠新西街17号
邮政编码: 100029
联系电话: (010)64973361、64941337、64941276

2023年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新实施细则

2023年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新实施细则

2023年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促进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行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申请、审查、核发和管理。

第三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是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质量安全的标志,用于指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性能,进行产品质量监督和市场监督。

第四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管理机构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下简称“管理中心”。

第二章安全标志的申请和审查第五条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企事业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设有独立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工艺与质量控制部门;(三)有完善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管理体系;(四)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六条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企事业单位,应向管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技术规范和相关测试数据;(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工艺与质量控制措施的文件材料;(四)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管理体系的文件材料;(五)其他管理中心要求的材料。

第七条管理中心应当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发或者不核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企事业单位。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若不满意管理中心的决定,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三章核发和使用安全标志第九条管理中心根据审查结果核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志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名称和型号;(二)生产企事业单位的名称和地址;(三)安全标志的编号和有效期。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核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后,可以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及相关包装上使用标志。

第十一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标志应当放置在显著位置,并清晰可见。

2024年劳动防护用品与防护设施管理细则(二篇)

2024年劳动防护用品与防护设施管理细则(二篇)

2024年劳动防护用品与防护设施管理细则1目的规范劳动防护设施及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检查及维护管理,以保证工作场所存在物理或化学方面的危害时,可以通过使用劳动防护装备来提高人员的安全保障。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及各直属单位。

3编制依据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2国家安监总局《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3.3国家经贸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3.4国家安监总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3.5《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11651)3.6中国海油企业标准《劳动防护服装使用管理规定》(Q/HS4005)3.7海油发展《QHSE管理制度》(QHSE-01)3.8海油发展《HSE相关物资采购管理办法》(QHSE-01-11)3.9海油发展《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QHSE-01-23)3.10海油发展作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HSE-W-104)3.11海油发展作业标准《呼吸保护设备安全管理》(HSE-W-212)3.12海油发展作业标准《听力保护安全管理》(HSE-W-213)3.13海油发展作业标准《安全带、系索和救生索安全管理》(HSE-W-204)4释义无5职责分工____公司5.1.1安全生产部负责对各直属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劳动防护设施的维护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5.1.2物资装备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办工作。

5.3各直属单位HSE部门5.3.1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检查,以及劳动防护设施的维护实施监督与管理。

5.3.2负责建立本单位的劳动防护设施台帐。

6要求6.1管理原则6.1.1适宜性原则:各作业岗位必须按照配备标准,配备适宜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以起到真正的防护作用。

6.1.2有效性原则:对存在有效期或需进行期间检验特殊个人劳动防护用品,要定期进行更换或检验,以确保防护有效性。

6.1.3完好性原则:要各类劳动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和测试,以确保其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为了保护从事特殊劳动的人员免受各种危害,确保其安全和健康。

为了规范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标志的使用,保障使用人员的安全,特制定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

一、安全标志的种类和含义。

1. 作业安全标志。

作业安全标志主要用于标识特殊作业场所的安全情况,包括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

禁止标志用于禁止危险行为或者进入危险区域,如“禁止吸烟”、“禁止通行”等;警告标志用于警示人员注意危险,如“高压警告”、“易滑警告”等;指令标志用于指示人员应该采取的安全措施,如“佩戴防护眼镜”、“戴安全帽”等;提示标志用于提示人员注意事项,如“请勿触摸”、“小心火源”等。

2. 安全生产标志。

安全生产标志主要用于标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包括安全标志、禁止标志和警告标志。

安全标志用于标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位置和使用方法,如“紧急出口”、“安全出口”等;禁止标志用于禁止不安全的行为或操作,如“禁止无证操作”、“禁止未经许可进入”等;警告标志用于警示人员注意安全风险,如“高压警示”、“易滑警示”等。

二、安全标志的设置要求。

1. 标志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标志应设置在显眼位置,确保使用人员能够清晰看到。

2. 标志应具有醒目的颜色和图形,以便于使用人员快速识别和理解标志的含义。

3. 标志应具有耐腐蚀、耐候性和耐磨损的特性,确保标志长期清晰可见。

4. 标志设置应符合实际情况,避免设置过多或过少的标志,以免造成混淆或遗漏。

5. 标志设置应经过专业人员的评估和确认,确保标志的设置符合安全要求。

三、安全标志的使用管理。

1. 对于已设置的安全标志,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标志的清晰可见。

2. 对于新建设或改建的特种劳动场所,应在规划和设计阶段就考虑安全标志的设置,并在施工完成后进行确认和验收。

3. 对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人员,应进行安全标志的培训和教育,确保他们能够正确理解和遵守安全标志的含义。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新实施细则范文(二篇)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新实施细则范文(二篇)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新实施细则范文一、引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标志是确保工人安全生产的关键措施。

为了进一步提高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性能,我们制定了新的实施细则。

本文将介绍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新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

二、背景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标志是指用于标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性能的图标、符号、文字等。

根据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标志应当符合一定的规范,以确保其在使用过程中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三、细则内容1. 安全标志的设计原则安全标志的设计应简洁明了,图案和文字应具有辨识度和易理解性。

同时,安全标志应能够明确传达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性能信息。

2. 安全标志的分类根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同类型和用途,安全标志可以分为头盔类、口罩类、防护服类等。

每类安全标志应根据其特性设计与之相应的图案和文字。

3. 安全标志的规格要求安全标志的尺寸应明确规定,以便于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上进行合理放置。

标志的图案和文字应清晰可辨,不得模糊或变形。

4. 安全标志的材质选择安全标志的材质应具有耐磨、耐腐蚀、耐温变化等特性,以确保标志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过程中的持久性和稳定性。

常见的材质有塑料、橡胶、铝合金等。

5. 安全标志的放置位置安全标志应明确规定放置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易于看到的位置,例如用品表面、帽檐、衣领等。

标志应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相结合,形成整体的安全防护体系。

6. 安全标志的更新和更换安全标志应定期进行更新和更换,以确保其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最新版本一致。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后,其安全性能可能会下降,需要及时更换。

四、推广与培训为了使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标志新实施细则得到有效推广和贯彻,我们将组织相关培训和技术交流活动,向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经销商和使用单位进行宣传。

五、总结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标志新实施细则的制定,将进一步提高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性能,为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供有力支持。

劳动保护用品使用实施细则

劳动保护用品使用实施细则

劳动保护用品使用实施细则一、引言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是保障员工安全和健康的重要措施之一。

为了确保劳动保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减少工作风险,提高工作效率和员工满意度,制定并实施劳动保护用品使用实施细则势在必行。

二、指导原则1. 安全第一原则。

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是第一位的,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应始终以安全为前提。

2. 预防为主原则。

通过有效的劳动保护用品使用预防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3. 综合治理原则。

依据不同工种、工作环境和岗位需求,结合科学有效的劳动保护用品,综合治理工作风险。

三、实施细则1. 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根据不同工作环境和岗位需求,确保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数量充足、种类合理。

2. 劳动保护用品的选择根据工作风险评估结果和相关法规要求,选择科学合理的劳动保护用品。

在保证基本功能和质量的前提下,尽量选择符合环保要求的产品。

3. 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培训为所有员工提供针对性的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培训,确保员工能够正确认识、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并了解劳动保护用品的保养和检修知识。

4. 劳动保护用品的佩戴和使用4.1 头部保护用品:按照实际工作环境的要求佩戴安全帽,并保证安全帽的帽带及时调整;工地上施工人员应戴好护目镜,有必要的时候佩戴防尘口罩。

4.2 呼吸道保护用品:在有毒有害物质环境下或呼吸器官易受侵害的工作环境中,应佩戴防尘/防毒面具或呼吸器。

4.3 处于高处作业时,应佩戴安全带,并进行固定,确保个人安全。

4.4 使用电动工具时,应佩戴防护手套、安全鞋和耳塞等劳动保护用品。

4.5 在液体化学品操作中,必须佩戴防护手套、护目镜和防护服等劳动保护用品。

5. 劳动保护用品的保养和检修每个员工负有劳动保护用品的保养和检修责任,确保劳动保护用品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及时更换损坏或过期的劳动保护用品。

6. 劳动保护用品的监督与管理由相关部门负责对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管理,定期检查用品的配备情况、佩戴情况和质量状况,并针对不同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劳动人事部(1988年1月5日颁布并施行)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文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经委经质(1984)526号文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劳动人事部劳人护(1987)3号文颁发的《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性能、质量的监督管理,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申请国家生产许可证的各类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及所有检验、使用、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

发放生产许可证的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七类:(一)头防护类:(二)呼吸器官防护类;(三)眼、面防护类;(四)听觉器官防护类;(五)防护服装类;(六)手、足防护类;(七)防坠落类。

第三条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设在劳动人事部,负责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工作。

其它各部门、地区和单位不得另行发放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

劳动人事部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劳动人事部劳动保护局。

电话:421、3431转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第四条企业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条件:(一)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与营业执照相符合。

(二)申请生产许可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分别达到各自有关的国家标准的要求。

在上述标准执行的过程中对新制订的标准允许有规定期限的过渡期。

在过渡期内,仍可执行原标准,过渡期满后一律执行新标准。

自新标准公布实施之日起,新设计、制造的产品一律执行新标准。

(三)申请生产许可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正确、完整、统一的产品图纸和技术文件,并付诸实施,能指导生产。

(四)申请生产许可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与测试手段。

(五)申请生产许可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必须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施细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施细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施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指为特种劳动作业人员提供的个体防护装备,旨在保护他们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实施细则旨在指导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和管理。

以下是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1.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选择:根据特种劳动作业的性质和危险程度,选用符合标准和规定的防护用品。

例如,对于高温作业,应使用耐高温防护服和隔热手套;对于有毒、有害气体环境下的作业,应使用适当的防护面具和呼吸器等。

2.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特种劳动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佩戴所需的防护用品,并按照规定的方式使用。

例如,对于安全帽,必须正确佩戴,调整到适宜的尺寸,并保持清洁和良好的工作状态。

3.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维护: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需定期检查和维护,以确保其正常工作和使用寿命。

例如,安全带和安全网应定期进行拉力测试和检查;耐高温防护服应定期进行抗拉强度和耐热性能测试。

4.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进行记录和管理,包括购买、领用、归还和报废等。

管理人员必须建立健全的档案和体系,确保所有特种劳动作业人员都能按照规定使用所需的防护用品。

5.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培训:特种劳动作业人员必须接受相关的防护用品培训,了解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方法以及相关的安全知识。

培训内容应涵盖防护用品的选择、佩戴、使用、维护和管理等方面。

通过严格实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维护、管理和培训等规定,可以有效确保特种劳动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施细则提供了一套清晰的指导原则,可以帮助管理人员正确选择和管理防护用品,确保防护用品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并提高特种劳动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关注自身安全的意识。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施细则需要得到管理人员和特种劳动作业人员的共同努力和重视,以达到预防事故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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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规格型号序号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1 安全帽塑料普通型特殊型(防静电、电绝缘、侧向刚性、阻燃、耐低温) 玻璃钢橡胶金属植物编织2 安全带围杆作业(生产型、组装型)一般型特殊型(阻燃、抗腐蚀、适合特殊环境)坠落悬挂(生产型、组装型)区域限制(生产型、组装型)3 座板式单人吊具————————4 自锁器刚性导轨普通型特殊型(耐高温、耐低温、耐水、耐油、耐粉尘)柔性导轨5 速差自控器织带式普通型特殊型(耐高温、耐低温、耐水、耐油、耐粉尘)普通救援型特殊救援型(耐高温、耐低温、耐水、耐油、耐粉尘)纤维绳式钢丝绳式6 安全网平网P-宽×长P-宽×长(阻燃) 立网L-宽×长L-宽×长(阻燃) 密目式安全立网ML-宽×长(A级)ML-宽×长(B级)7 焊接眼面防护具钢板纸面罩手持式头戴式安全帽与面罩组合式塑料面罩焊接工防护眼罩遮光号:1.2#、1.4#、1.7#、2#、2.5#、3#、4#、5#、6#、7#、8#、9#、10#、11#、12#、13#、14#、15#、16#滤光片眼镜8 防冲击眼护具眼镜LMH 眼罩面罩9 阻燃服————A级B级C级10 防静电服————A级B级11 防静电毛针织服————————12 酸碱类化学品防护服织物一级二级三级非织物13 防静电鞋(靴)胶底皮鞋胶粘模压注射线缝聚氨酯底皮鞋胶底布鞋聚氨酯底布鞋全橡胶鞋————全聚合鞋14 导电鞋(靴)胶底皮鞋胶粘模压注射线缝聚氨酯底皮鞋胶底布鞋聚氨酯底布鞋全橡胶鞋————全聚合鞋15 保护足趾安全鞋(靴)胶底皮鞋安全型胶粘、安全型模压、安全型注射、安全型线缝、防护型胶粘、防护型模压、防护型注射、防护型线缝聚氨酯底皮鞋全橡胶鞋安全型防护型全聚合鞋16 防刺穿鞋(靴)胶底皮鞋胶粘模压注射线缝聚氨酯底皮鞋全橡胶鞋————全聚合鞋17 电绝缘鞋(靴)胶底皮鞋6kV胶粘、6kV模压、6kV注射聚氨酯底皮鞋胶底布鞋5kV胶粘、5kV模压、5kV注射15kV胶粘、15kV模压、15kV注射聚氨酯底布鞋全橡胶鞋6kV、10kV、15kV、20kV、30kV 全聚合鞋18 耐化学品的工业用橡胶靴————————19耐化学品的工业用模压塑料靴————————20 耐油防护鞋(靴)胶底皮鞋胶粘模压注射线缝聚氨酯底皮鞋全橡胶鞋————全聚合鞋21 防寒鞋(靴)胶底皮鞋胶粘模压注射线缝聚氨酯底皮鞋22 耐热鞋(靴)胶底皮鞋胶粘模压注射线缝聚氨酯底皮鞋23 矿工安全靴全橡胶靴模压注射全聚合靴24 多功能安全/防护鞋(靴)胶底皮鞋安全型胶粘(X)、安全型模压(X)、安全型注射(X)、安全型线缝(X)、防护型胶粘(X)、防护型模压(X)、防护型注射(X)、防护型线缝(X)(X代表多功能型,可为P、C、A、I、HI、CI、E、WR、M、AN、WRU、CR、HRO的组合)聚氨酯底皮鞋全橡胶鞋安全型(X)、防护型(X)(X-多功能型,可为P、C、A、I、HI、CI、E、WR、M、AN、WRU、CR、HRO的组合)全聚合鞋25 耐酸(碱)手套橡胶耐磨性(1~4)级+抗切割性(1~5)级+抗撕裂性(1~4)级+抗穿刺性(1~4)级乳胶塑料26 带电作业用绝缘手套橡胶0级、1级、2级、3级、4级、A型、H型、Z型、R型、C型塑料27 耐油手套橡胶耐磨性(1~4)级+抗切割性(1~5)级+抗撕裂性(1~4)级+抗穿刺性(1~4)级28 浸塑手套————L-SJ-S1、L-SJ-S2、L-NY-S1、L-NY-S2、L-FB-S1、L-FB-S2、L-RS-S1、L-RS-S2、L-YB-S1、L-YB-S229 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塑料半面罩直接式导管式橡胶半面罩橡塑半面罩塑料全面罩橡胶全面罩橡塑全面罩塑料过滤件过滤件类型-防护气体类型-滤烟性能-防护级过滤件类型为P、D、Z、T;防护气体类型为A型、B型、E型、K型、CO型、Hg型、H2S型,可复合,特殊过滤件根据实际防护气体类型填写;滤烟性能为P1、P2、P3,无滤烟性能无此项;防护级为1、2、3、4,特殊过滤件无此项。

金属过滤件30 长管呼吸器生产型自吸式连续送风式高压送风式组装型31 自给开路式压缩空气呼吸器生产型G-G-储气量标记G-F-储气量标记X-G-储气量标记X-F-储气量标记组装型32 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随弃式面罩KN90、KN95、KN100、KP90、KP95、KP100可更换式半面罩全面罩KN95、KN100、KP95、KP100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劳动保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施细则的宣贯。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

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第40号)规定,59、69、72、TF-3型防毒面具属于淘汰类的落后产品。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特种劳动防护产品”,“产品名称”栏填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产品单元”栏按表1的“产品单元”栏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按表1的“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填写。

示例1:产品单元:多功能安全鞋;产品品种、规格型号:胶底皮鞋,P/A;示例2:产品单元:耐酸(碱)手套;产品品种、规格型号: 橡胶,2 3 2 3。

示例3:产品单元: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产品品种、规格型号:塑料过滤件、Z-B-P1-1;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含喷漆、炼胶等产生三废排放生产工艺的企业,应提交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复印件等。

4.1.2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企业每一订单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称为一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 企业实地核查4.2.1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

4.2.2 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委派1名观察员参加,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 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

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

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5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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