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复审无效与修改复议
专利复审流程

专利复审流程专利复审是指当事人对专利局作出的授权决定不服,要求专利局重新审查的一种程序。
专利复审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申请复审。
当事人对专利局的授权决定不满意时,可以向专利局递交专利复审申请。
申请复审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面复审请求,并按照规定缴纳复审费。
2. 受理复审申请。
专利局收到复审申请后,会进行受理审查。
在受理审查期间,专利局将对复审请求的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查,并通知当事人补正不合法的情况。
如果符合规定,专利局将受理复审申请。
3. 复审审查。
专利局受理复审申请后,将对专利权的有效性进行审查。
复审审查主要包括对专利申请的技术内容、专利权的合法性、专利权的侵权情况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专利权的有效性。
4. 发出复审决定。
经过复审审查后,专利局将向当事人发出复审决定。
如果专利复审请求被认可,专利局将撤销原授权决定,并重新审查专利权的有效性。
如果复审请求被驳回,专利局将维持原授权决定。
5. 申请复审决定复议。
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决定不服时,可以向专利复审决定复议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申请应当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6. 复议审查。
专利复审决定复议委员会将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
复议审查主要包括对复审决定的合法性、专利权的有效性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需要修改复审决定。
7. 发出复议决定。
经过复议审查后,专利复审决定复议委员会将向当事人发出复议决定。
如果复议申请被认可,复议委员会将撤销原复审决定,并重新审查专利权的有效性。
如果复议申请被驳回,复议委员会将维持原复审决定。
总结。
专利复审流程是一项重要的程序,它为当事人提供了对专利局授权决定进行复审的机会。
通过专利复审流程,当事人可以对专利权的有效性进行重新审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因此,当事人在申请专利复审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申请,以确保复审申请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专利复审流程也需要专利局和复议委员会的公正、严谨审查,以保证专利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专利申请的审查复审与专利权无效宣告

专利申请的审查复审与专利权无效宣告在专利法中,专利申请的审查复审和专利权无效宣告是两个不同的程序。
审查复审是指对专利权申请的审查结果进行再次审查,以核实原审查结果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专利权无效宣告则是指对已经取得的专利权进行无效宣告,即认定该专利权不符合法定要求,不具有保护价值。
首先,来看一下专利申请的审查复审。
在申请专利权时,申请人需要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程序。
专利申请经过初步审查后,如果不符合规定,审查员会向申请人发出审查意见,并要求申请人补正或提供进一步的说明。
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补正或提供说明后,审查员再次审核申请文件,判断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并作出审查结论。
此后,如果申请人对审查结论不满意,可以进行审查复审。
审查复审程序主要分为二审和三审两个阶段。
二审是指对初审结论不满意的申请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进行复审,由具有审查权的复审审查员对申请进行再次审查。
三审是指对二审结果不满意的申请人可以进一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进行复审,并提交更多的证据和理由支持自己的申请。
审查复审程序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专利申请的审查结果准确、合法,以保护公众利益和申请人的权益。
通过复审程序,申请人可以对初审结论进行辩驳或提供更多的证据,从而提高申请获得专利权的机会。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程序。
专利权无效宣告是指任何人可以通过特定程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申请宣告他人取得的专利权无效。
请求无效宣告的理由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专利不满足专利法的可保护条件、专利权人未按照法定程序取得专利权等。
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审查、公告和裁决等阶段。
任何人都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要求宣告特定的专利权无效。
在申请阶段,申请人需要提交无效宣告申请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费用。
然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判断是否受理该宣告请求,并通知专利权人。
如果申请符合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专利进行公告,公告期结束后,进行裁决,判断专利权是否无效。
初审.实审.复审.无效阶段专利文件的修改细则总结与对比

专利申请文件及其授权文本的修改一、主动修改1.时间:发明专利:1)提实审时; 2)收到实审通知书起3个月内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
2.修改要求(修改替换页一式两份,其他均一份)1)符合时机之内的修改,符合A33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有关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修改范围,指的是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两者范围之和,只要该修改清楚地记录在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内,即使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与原权利要求相比扩大了保护范围,也是允许的。
2)超出主动修改时机的修改,符合A33、仅消除缺陷。
对符合主动修改时机的主动修改,无论修改的内容是否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均应当以申请人提交的经过该主动修改的申请文件作为审查文本。
申请人在上述规定期间内多次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主动修改的,应当以最后一次提交的申请文件为审查文本。
二、实审时的修改1、一般原则:1)、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2)、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修改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修改,即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3)、对于虽然修改的方式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但其内容与范围满足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要求的修改,只要经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并且具有被授权的前景,这种修改就可以被视为是经审查员同意的、相当于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的修改,因而经此修改的申请文件可以接受。
这样处理有利于节约审查程序。
4)但是,当出现下列情况时,由于不利于节约审查程序,即使修改的内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不能被视为是经审查员同意的修改,因而不能被接受。
专利复议流程

专利复议流程
专利复议是针对专利授权的决定提出异议,并要求进行重新审查的一种行政程序。
下面是一般的专利复议流程:
1. 提出复议请求:复议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专利局。
请求应包括复议请求书、复议理由、证据材料等。
2. 受理复议请求:专利局收到复议请求后,将对请求进行受理,并向复议请求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同时,还会通知专利权人并要求其提交意见和证据材料。
3. 复审复议请求:专利局将组织相关人员对复议请求进行复审。
复审过程中,专利复审部门可能会进行询问、听证、调查等工作,以了解复议请求的真实情况。
4. 复议决定:根据复审的结果,专利局将做出复议决定。
决定可以是对复议请求人有利的确认复议请求、撤回专利授权等,也可以是维持原专利授权决定。
5. 决定通知:专利局将复议决定通知复议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如果复议请求人对复议决定不满意,还可以就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专利复议流程可能会有所不同。
以上是一个一般的流程概述,具体的程序和要求应根据法律法规和专利局的规定进行操作。
专利复审 权利要求的修改

专利复审权利要求的修改摘要:1.专利复审简介2.权利要求修改的必要性3.权利要求修改的原则4.权利要求修改的程序5.权利要求修改的案例分析6.总结正文:1.专利复审简介专利复审是指在专利申请被初步审查通过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申请进行再次审查的过程。
这一过程旨在确保专利申请符合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在专利复审过程中,权利要求的修改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2.权利要求修改的必要性权利要求的修改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为了使专利申请更好地符合专利法的规定,提高专利授权的可能性;二是为了使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更加明确,避免在专利授权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3.权利要求修改的原则权利要求的修改应遵循以下原则:(1)不得扩大原申请的保护范围;(2)修改应符合专利法的规定;(3)修改应遵循公平原则,避免对他人造成不合理的限制。
4.权利要求修改的程序权利要求的修改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修改申请;(2)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修改申请进行审查;(3)申请人根据审查意见进行相应的修改;(4)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进行再次审查;(5)审查合格后,专利申请进入授权公告阶段。
5.权利要求修改的案例分析以下是一个关于权利要求修改的案例:某公司申请了一项关于智能家居系统的专利,原权利要求中描述了一种通过手机APP 控制家用电器的系统。
在专利复审过程中,审查员认为原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不具备新颖性。
为了使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的规定,该公司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将控制方式改为通过语音识别技术进行控制。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获得了审查员的认可,专利申请最终获得了授权。
6.总结专利复审中的权利要求修改是确保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规定的重要环节。
在修改过程中,申请人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专利复审 权利要求的修改

专利复审权利要求的修改
摘要:
1.专利复审的概念与意义
2.权利要求修改的必要性
3.权利要求修改的原则
4.权利要求修改的方式
5.权利要求修改的注意事项
6.总结
正文:
专利复审是指在专利申请被初步审查通过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的过程。
这个过程对于保障专利质量、促进技术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在这个过程中,权利要求的修改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权利要求的修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首先,专利申请人在撰写申请文件时,可能会对技术方案的理解不够深入,导致权利要求撰写不完善。
通过专利复审,申请人和审查员可以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使其更加明确、具体。
其次,技术的发展和进步可能会导致原有的权利要求范围过窄或过宽,通过修改权利要求,可以更好地保护创新成果。
在权利要求修改过程中,需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不得扩大原申请的保护范围;二是修改应当符合发明或实用新型要求;三是修改应当遵循专利法规定的技术方案、技术特征等要求。
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删除不必要的权利要求;二是
合并重复的权利要求;三是明确权利要求的表述;四是调整权利要求的顺序。
在修改权利要求时,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首先,修改应当尽量在复审过程中完成,避免在后续的诉讼中因修改导致的问题;其次,修改应当充分考虑审查员的意见和建议,尽量与审查员达成一致;最后,修改应当及时进行,避免因拖延导致审查周期延长。
总之,专利复审中的权利要求修改是一个重要的环节,需要申请人和审查员共同参与,以确保专利质量和技术创新得到有效保护。
专利复审的修改范围

专利复审的修改范围
专利复审的修改范围是指在专利复审程序中,申请人可以对原专利申请进行修改的范围。
专利复审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专利申请中可能存在的缺陷或争议,并最终确定该专利是否具有有效性。
根据中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在专利复审中可以对申请文件的范围和内容进行修改,但修改的范围受到一定限制。
具体来说,修改范围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修改权利要求:申请人可以修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包括删减、修改或补充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
修改权利要求通常是为了增加或限制专利的范围,或者使权利要求更加清晰明确。
2. 修改说明书:申请人可以修改专利说明书中的描述、附图和示例等内容,以使专利申请更加准确和完整。
这种修改主要是为了满足法定要求,并确保专利具有充分的技术揭示性和有效性。
3. 修改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之间的一致性:申请人可以对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之间的一致性进行修改,使权利要求中所提出的技术特征与说明书中的描述相一致。
这样的修改有助于防止权利要求过于宽泛或与申请文件其他部分不一致。
需要注意的是,专利复审中的修改范围是有限的。
根据中国专利法的规定,申请人在专利复审中不能引入新的技术特征、新
增权利要求或扩大权利范围。
此外,对于涉及专利申请公开日之前的技术内容的修改,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因此,申请人在专利复审中的修改范围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具体情况和要求进行合理的修改,以确保专利复审的顺利进行。
以案说法专利复审无效典型案例指引

以案说法专利复审无效典型案例指引
一、案例简介
本案是一起关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案件,原告请求宣告被告的专利失效。
该专利涉及的技术领域为真菌病害防治,涉及的技术方案为抗菌多糖。
该专利在授权后被多个申请人申请无效宣告。
二、案件审理过程
1.第一次复审
2015年,该专利被申请无效宣告,经审理机关复审后,裁定维持专利权有效。
2.上诉
申请人不服复审裁定,提出上诉请求,经高级法院核查后,认为裁定违法,撤消复审裁定,要求复审机关重新审理。
3.第二次复审
复审机关重新审理后,经过审查后认为原审复审裁定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作出二审复审裁定,驳回原审复审裁定,宣告该专利部分权项无效。
4.再上诉
被告不服复审裁定,再次提出上诉请求,但高院再次驳回上诉请求,维持二审复审裁定。
三、案件启示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专利复审无效案例,在审理过程中也体现出了复审机关审查专利的严谨和客观性。
同时,该案也说明了申请专利时需要充分考虑以后可能的无效宣告,以及申请人要提高申请专利的质量和技术水平,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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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复审
㈠、复审请求的审理范围
1、对初步审查阶段驳回申请不服的 2、对实质审查阶段驳回申请不服的
㈡、审查程序
1、提出复审请求 填写复审请求书 缴纳复审请求费 附具相关证据(必要时) 2、前置审查 交由原审查部门审查 同意撤消的,作出撤销驳回申请复审决定; 维持驳回的,则正式进行复审。 3、发出复审通知书 复审请求的理由不成立,维持原驳回决定; 复审请求的理由成立,撤消原驳回决定; 经修改,克服了原有缺陷,撤消原驳回决定
(八)冒充专利
1、定义 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为专利产品或者 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为专利方法的行为 2、法律责任 责令改正 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九)假冒他人专利与冒充专利的区别
1、直接客体不同; 2、处理机关不同; 3、法律责任不同。
(十)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几个问题
1、将已过期的专利号标注在产品上 2、将申请号标注为专利号 3、在非专利产品上标注自己有效的专利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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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要求恢复权利不予确认不服的
a.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实施细则规 定的期限或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 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两个月内,最迟 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可以说明理由并附具 有关证明文件,可以请求恢复权利。 b.因正当理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实施细则规定的期 限或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 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之日起两 个月内说明理由,请求恢复权利。
(四)间接侵犯专利权行为
1、特征:
(1)行为人主观上有诱导他人直接侵权的故意。
(2)对象必须是专用品。
(3)有直接侵权行为发生,且两者有因果关系。
2、表现形式:
制造、销售零部件、专利模具、实施专利方法
的机器、设备。
3、处理:
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五)对专利权的限制
1、法定不侵权的
(1)国家计划许可的 (2)强制许可的 (3)临时保护期内实施行为的 (4)发明申请公开前、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授权公告前 的实施行为。
㈡、无效宣告决定的类型
1、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2、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 3、维持专利权有效
㈢、可以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
1、缺乏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 2、未充分公开; 3、权利要求书未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4、修改超范围; 5、不符合专利的定义; 6 、同一发明创造获得两项以上专利; 7、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请求保护范围不清; 8、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完整; 9、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 10、不授予专利权的某些技术主题; 11、违反先申请原则。
1、诉讼的前提不同;
2、诉讼的主体不同; 3、举证责任规则不同;
4、适用的法律程序不同。
五、专利权保护
(一)专利权人的权利
1 专有权
2 处分权 3 诉讼权 4 标记权
自己实施 禁止他人实施 许可 转让 赠予 终止
(二)专利侵权的法律特征
1、有被侵犯的客体; 2、有法定的侵害行为; 3、侵害行为有违法性; 4、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5、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6、行为人必须有过错。
(1)不服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的; (2)不服无效宣告请求决定的。
②、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被告的专利行政纠纷
(1)对强制许可决定不服的;
(2)对强制许可费不服的;
(3)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
③、以地方知识产权局作为被告的专利行政纠纷
(1)对侵权处理决定不服的; (2)对处罚假冒他人专利不服的; (3)对处罚冒充专利行为不服的; (4)对惩戒代理机构或代理人不服的。
2、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必要的证据; 3、属于申请复议的范围; 4、在规定的申请复议期限内(60天)。
㈣、行政复议与专利复审的区别
1、作用不同; 2、范围不同; 3、期限不同; 4、与法院诉讼程序连接不同; 5、工作性质有所差别; 6、收费与否不同。
四、专利纠纷
(一)、专利行政纠纷
1、种类 ①、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的专利行政纠纷
㈣、无效中专利文件的修改
仅限于权利要求书 原则: 1、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 2、仅针对授权的权利要求书; 3、只能缩小,不得扩大原专利保护范围; 4、不得改变原专利的主题; 5、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原权利要求书中的技 术特征。
㈤、相关问题
1、无效程序中的中止 如发生权属纠纷,当事人可申请中止 无效程序。 2、无效宣告决定的效力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对已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 或裁定,已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 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㈢、复审中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
1、修改的时间 提出复审请求书时 对复审通知书答复时 2、修改的范围 仅限于: 消除驳回决定涉及的缺陷 消除复审通知书涉及的缺陷
二、宣告专利权无效
㈠、程序 1、提出请求 提交请求书 一式两份 提供证据 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一个月内) 2、转送请求书和有关文件,由专利权人限期 陈述意见。 3、召开口头审理会(必要时) 4、作出无效宣告决定通知书
(3)仲裁:
双方自愿、合同约定、实行“一裁终局”。
(三)受理法院
(1)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权
专利复审委员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 北京市中院为一审,高院 二审。 高院行政庭作为二审。
地方知识产权局——被告所在地的中院行政庭为一审,
(2)民事诉讼案件管辖权
原告就被告,即被告所在地的中院为一审, 高院为二审。
(四)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
三、专利行政复议
(一)、可以要求行政复议的情况
1.对申请不予受理不服的
a.申请专利应当提交的文件:
发明、实用新型: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权利要求书、有附 图的应当提交附图; 外观设计:请求书、照片或者图片。
b.不予受理的情况
没有提交必要的申请文件; 未使用中文的; 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的; 申请文件未打字、不用黑色或涂改的; 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等申请文件未用阿拉伯数字编号的; 专利申请类别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 在中国无居住证或营业证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其他组织在中国 申请未委托涉外代理机构的。
2、不视为侵权的
(1)专利权用尽 (2)先用权 (3)临时过境的交通工具上使用 (4)非生产经营目的的使用
(六)专利权保护
1、保护范围的确定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 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 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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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是否按保密专利申请决定不服的
a.方式 申请人提出;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 b.由国防专利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 c.仅涉及发明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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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申请被视为撤回、视为放弃取 得专利权的权利、专利权终止不 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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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强制许可决定不服的
a.三种情况可请求强制许可 以合理的条件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 许可的; 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非常情况时,为公共 利益的目的; 交叉强制许可。 b.注意的问题 仅适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 获得许可的单位应当支付使用费。
2、专利侵权判定的原则
(1)全面覆盖原则 (2)等同原则 (3)禁止反悔原则 (4)多余指定原则 (5)自由公知技术抗辩原则
例子:烟套
1.一种烟套,其特征在于有盖有壳,盖壳以 嵌连或螺纹方式连接,壳体内有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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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1)原告(请求人)是合法权利人; (2)有明确的被告(被请求人); (3)有明确的事实和具体要求; (4)专利权有效; (5)没有同时向行政机关和法院提出; (6)在诉讼时效内。
2、时效
行政机关
专利复审委员会
案由
驳回 无效宣告 强制许可
时效
3个月 3个月 3个月 3个月 15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
强制许可费 行政复议 侵权处理
假冒他人专利
地方知识产权局 冒充专利 对代理机构,代理人惩 戒
注:1 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驳回申请决定,不服的,自收到通知之时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 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2 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人对惩戒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之日起2 个月内依法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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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专利权的法律责任
(1)、停止侵权 ( 2 )、赔偿损失 ( 3 )、消除影响
5、赔偿损失的计算
1、侵权人的不当得利; 2、权利人因被侵权所造成的损失; 3、许可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4、法定赔偿: 五千至三十万,最多不超过五十万。
(七)假冒他人专利
1、定义 2、法律责任
(1)民事 (2)行政 (3)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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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撤销代理机构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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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吊销代理人资格证书不服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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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可以要求行政复议的
1.对驳回决定不服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 2.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北京市中院
3.对无效宣告决定不服的——北京市中院 4.对强制许可费裁定不服的——北京市中院
人或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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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确定的申请日有争议的
a.递交申请文件的方式 直接递交 邮寄 b.如以邮寄方式递交申请文件,以邮戳日作 为申请日;邮戳日不清晰的,以收到日作 为申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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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要求优先权不予确认不服的
a.外国优先权 本国优先权 b.条件:申请时同时提出; 需提供第一次申请的信息,包括申请日、申请号、 申请国 及申请文件副本; 缴纳费用。 c.国内优先权的限制 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本国优先权的; 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d.需注意的是 要求本国优先权的,第一次申请被视为撤回。
(三)直接侵犯专利权行为
1、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 2、使用专利产品的行为; 3、许诺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 4、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 5、进口专利产品的行为; 6、使用专利方法的行为; 7、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专利方 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8、制造、销售或者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