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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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建筑工程的违章建筑

如何应对建筑工程的违章建筑

如何应对建筑工程的违章建筑违章建筑是指在未经批准或超出建筑规范范围的情况下进行的建筑活动。

它给城市发展和建筑安全带来了负面影响,因此需要采取措施来应对和解决这个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管理和宣传教育等方面探讨如何应对建筑工程的违章建筑。

一、加强法律监管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是应对违章建筑的首要措施。

政府部门应制定更加具体、明确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建筑行业,并加强其执行力度。

同时,建立违章建筑举报和投诉机制,为市民提供方便快捷的举报渠道,鼓励市民积极参与到净化建筑环境的行动中。

二、加强管理与监督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建筑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建筑施工过程符合规范,监督施工单位按时、按量完成建筑项目。

同时,要加大对现有建筑的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整改违章建筑。

对于发现的违章建筑,要及时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形成强有力的震慑效应。

三、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违章建筑的认识和警觉性,培养市民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可以通过举办建筑安全知识讲座、发放宣传资料以及利用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大众普及建筑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同时,还应加强对建筑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他们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四、加强建筑品质监管违章建筑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也对城市的美观和形象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需要加强对建筑品质的监管,提高建筑质量和工程水平。

政府可以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严格把关建筑工程的质量,确保建筑符合规范要求。

此外,还可以鼓励优质建筑企业参与工程建设,提高整体建筑水平。

五、推动科技创新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推动建筑行业的创新发展,可以减少违章建筑的发生。

例如,引入智能建筑监测系统,实时监测和记录建筑工程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此外,还可以利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提前进行全面的设计和规划,减少设计变更和施工隐患,提高建筑质量和安全性。

通过加强法律监管、管理与监督、宣传教育、建筑品质监管以及推动科技创新,我们能够更好地应对建筑工程的违章建筑问题。

关于违建的宪法

关于违建的宪法

关于违建的宪法一、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可以得到以下结论: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部门,是处理违章建筑的行政主管部门,拥有对违章建筑进行行政认定的权力;2、区分不同情况,对违章建筑的处理方式包括: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予以没收和补办手续、并处罚款;3、在具体适用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方式:如果该建设工程处在正在建设过程之中,则应当根据《城市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由城市规划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

如果该建设工程已经完工,且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则应当根据《城市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由城市规划部门作出: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的处理。

如果该建设工程已经完工,虽然“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补办手续,并处罚款的处理;4、在上述法定的处理方式中,我们可以作以下理解:限期拆除,留给了违章建筑业主一定的处理能够转移物料的时间;补办手续,则是对违章建筑的事后确认,使之合法化;5、在违章建筑索赔纠纷中,对违章建筑的业主来说,既有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权益,主要表现为由于擅自建设的违法行为而给行为人带来的利益;又有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权益,依法享有的申请补办手续、在限期内进行拆除的合法权益。

对这两种性质不同的权益,应当区别对待,分别作出适当处理。

二、拆除违章建筑的程序是怎样的(一)查明事实阶段即查清违章建筑形成的时间、原因、结构、面积、用途,是否存在民事纠纷,是否存在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情形,是否已经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等。

如何应对租房期间的违章建筑问题

如何应对租房期间的违章建筑问题

如何应对租房期间的违章建筑问题在租房期间,我们常常会遇到一些违章建筑问题。

违章建筑是指未经批准、不符合规划要求或未按照建筑法律、法规和标准建造或修改的建筑物。

这些问题可能给我们的居住环境带来诸多困扰,因此我们需要有效地应对违章建筑问题。

本文将探讨如何应对租房期间的违章建筑问题,并提供一些建议以解决这些问题。

一、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违章建筑问题的定义、法律责任以及解决途径。

在我国,违章建筑违法行为是受到法律制裁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和乡村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

对于租房期间遇到的违章建筑问题,我们可以根据这些法律法规寻找解决的依据。

二、积极沟通与协商如果我们发现租房期间存在违章建筑问题,首先应当与房东进行积极的沟通与协商。

可以向房东详细陈述问题的情况,并提出解决的建议。

例如,如果发现房屋的扩建未经批准,可能导致安全隐患,可以要求房东积极采取解决措施,如拆除违章建筑或申请合法审批,以确保租房环境的安全与合法性。

三、寻求法律援助如果无法与房东达成协议或房东不愿意积极解决问题,我们可以寻求法律援助。

可以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并根据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的行动。

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申请行政复议等途径来解决违章建筑问题,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报警举报如果违章建筑问题严重影响到我们的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甚至可能对邻居造成威胁,我们可以考虑报警举报。

可以拨打当地公安机关的报警电话,并详细说明违章建筑问题的情况,以及对生活和安全造成的影响。

公安机关会根据情况展开调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五、提高自身法律意识与防范能力避免租房期间遇到违章建筑问题的最好方法是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与防范能力。

我们可以通过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了解租房合同中的条款,明确自己的权益与责任。

在签订租房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并确保合同中有关房屋改造、扩建等条款的明确。

此外,积极关注当地政府的规划变化,了解周边建筑的合法性,并在租房期间及时发现并报告潜在的违章建筑问题。

2024年违章建筑总结(3篇)

2024年违章建筑总结(3篇)

2024年违章建筑总结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规模不断扩大,人口数量不断增加。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一些违章建筑问题也愈发突出。

____年,我国在违章建筑治理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然而仍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

一、违章建筑问题的背景和原因:1.城市化进程加快: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规模扩大,土地供应压力增加,导致违章建筑问题频发。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迅速扩大城市规模,放宽了违建审批标准,导致一些违章建筑滋生。

2.土地利益驱动:在一些城市,土地利益成为推动违章建筑出现的主要动力。

一些开发商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违反规划要求,私自建造违章建筑,导致城市建设混乱。

3.监管不到位:违章建筑问题也与相关监管部门的不力有关。

一些地方政府对违法建设的处罚力度不够,监管不严,导致违章建筑屡禁不止。

二、____年违章建筑治理的进展:1.法律法规的完善:____年,我国进一步完善了违章建筑治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为违章建筑的治理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2.加强监管力度:相关监管部门在____年进一步加大了对违章建筑的查处和处罚力度。

通过加强调查和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章建筑,并进行严肃处罚,有效遏制了违章建筑的蔓延。

3.加强公众参与:在违章建筑治理中,公众的参与起到了重要作用。

____年,一些地方政府积极开展宣传活动,加强对公众的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公众对违章建筑的警觉性,促使公众对违章建筑的举报意识和参与治理的积极性。

4.加大违章建筑的拆除力度:在____年,我国进一步加大了对违章建筑的拆除力度。

通过规范的程序和手段,有序进行拆除工作,有效整治了一批严重影响城市形象和安全的违章建筑。

三、____年违章建筑治理面临的挑战和问题:1.经济利益驱动仍然存在:在一些地方,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违章建筑问题仍然存在。

一些地方政府通过松绑审批标准,为违章建筑提供了合法化的途径,导致违章建筑问题无法根本解决。

对违章建筑认定和处理几个问题的分析

对违章建筑认定和处理几个问题的分析

一、违章建筑认定的依据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这一规定有力地遏制了违章建筑的生存和蔓延,保护了开发、建设单位的利益。

但是,在实践中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却往往忽略对房屋的鉴定环节,直接以被执行人有无房屋证照作为界定违章建筑的依据,即对无证照房屋一律视为违章建筑。

实际上,认定是否是公民合法财产,必须以国家的相关法律为依据。

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分别是处理城市和乡、村庄违章建筑的行政主管部门,拥有对违章建筑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权,当然也是违章建筑的确认机关,即便是人民法院也无权在审理和执行案件过程中确认违章建筑的性质。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笔者认为,对违章建筑的认定应同时考虑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

(一)关于实体法依据实体法和程序法是根据法的内容进行划分的结果,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是通过设定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的内容,以实体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是实体法,以程序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是程序法。

从实体法看,目前各级地方政府部门界定违章建筑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

从属性上看,建筑物必须以土地为依托,离开了土地,建筑物不可能存在,依靠土地管理法加强土地用途的管制可以有效地限制违章建筑;从违章问题严重程度看,城市的违章建筑确实要比其他地方违章建筑突出,依照城乡规划法可以处理大部分违章建筑。

但仅仅依据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两部法律所界定的违章建筑,适用范围较窄,事实上,我国法律对违章建筑的限制很多,范围也很广。

物业管理中的违章建筑管理与整改要求

物业管理中的违章建筑管理与整改要求

物业管理中的违章建筑管理与整改要求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和人口的增长,物业管理成为了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

在物业管理中,违章建筑的存在给社区造成了很多问题,因此对于违章建筑的管理与整改要求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违章建筑管理的定义、违章建筑管理的原则以及整改要求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违章建筑管理的定义违章建筑是指未经合法审批或超出合法审批范围、建筑施工过程中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建筑物。

违章建筑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城市的规范化建设,同时还给居民带来了安全和环境等多方面的隐患。

二、违章建筑管理的原则1.依法管理:物业管理方必须依法对违章建筑进行管理与整改。

根据《建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物业管理方应积极向相关部门报告违章建筑的存在,协助执法部门进行调查,做到依法管理。

2.公正公平:在违章建筑的管理过程中,物业管理方应当保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对于发现的违章建筑,不论是住户还是商户,一律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和整改。

3.安全优先:违章建筑的存在往往给人们带来安全隐患,因此物业管理方在管理过程中应以人民群众的安全为首要考虑,采取相关措施确保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4.社会效益:违章建筑的整改不仅仅是对物业管理方的责任,也是为了整个社会的效益考虑。

物业管理方应提高自身的社会责任感,将整改工作贯彻到底,为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三、整改要求1.立即停止施工:对于违章建筑的施工行为,物业管理方应立即通知施工方停止施工,并采取措施保障居民的安全。

2.通知相关部门:物业管理方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如城管、建管委等部门,并协助执法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3.责令整改:相关部门对违章建筑进行查处后,物业管理方应当依法责令违章建筑的业主立即整改,并限定整改期限。

4.强制拆除:对于拒不整改或者整改无效的违章建筑,相关部门可依法进行强制拆除,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5.宣传教育:物业管理方应加强对业主和住户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共同维护社区的规范化管理。

“违章建筑 ——如何界定?如何处理

“违章建筑 ——如何界定?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作为第一部解决物的归属与利用的专门法律,对城乡建设与管理中的"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将有重大的影响。

在城乡建设管理的实践中,常有无证房或证件不全的房屋被当作违章建筑而无偿拆除。

由此引起的矛盾不计其数。

如何看待无证房或证件不全的房屋,是困惑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难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这一规定确立了建筑物权,无证房或证件不全的房屋应不再一律是违章建筑,将一定程度上规范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

无证房或证件不全的房屋为何不再一律是违章建筑?如何界定与处理无证房或证件不全的房屋,是城乡管理当中难以回避的问题。

“违章建筑":如何界定?如何处理?面对"违章建筑",不管是不作为。

怎么来解决这种拆与建的矛盾?作为管理者应当准确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合法建造应是指建造时符合当时的规定,绝不是指现在的规定。

在具体工作中,对“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应把握以下三条:第一,法律依据是关键我们应该理解,不予补偿的"违章建筑"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无偿拆除的建筑而不能以是否具有产权证或批准文件作为判断是否是违章建筑的唯一标准。

既然是这种理解,有一个前提,首先要找到依据确认他的是违章建筑的法律依据,不能"以其昏昏,使人昭昭"。

自己都说不明白,凭什么说别人的是违章建筑?是占了公路的保护区,违反了《公路法》的规定,还是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违反《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是在建房当中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违反了《建筑法》的规定,还是在机场高度控制区域,房屋建设超高,违反《民航法》的规定?是在河道当中修建房屋,违反了《防洪法》的规定,还是房屋的质量形象太差,影响市容,违反了国务院的《市容管理条例》的规定等等。

对违法建筑若干问题的分析

对违法建筑若干问题的分析

对违法建筑若干问题的分析违法建筑不仅妨碍城市规划,破坏市容市貌,还侵占公共资源损害社会公平,甚至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是目前城市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同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违法建筑不予补偿的规定,更使违建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

但由于理论上的争议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模糊和滞后,导致实务层面对违建的治理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以城管执法为视角,对违建相关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求对现实拆违工作有所裨益。

一、违法建筑的概念(一)违法建筑的内涵1、违法建筑的违法性主要体现在实体和程序两方面。

违法建筑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建筑,这是认定违法建筑的实质要件,沪建交联[2006]451号文将违建的实体违法性归结为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

[1]行为的程序违法性是指违法建筑违反了法定的建造程序,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未按照规划许可建设,这是认定违法建筑的形式要件。

程序性违法是因为没有办理合法的审批手续,但其客观上并未违反城市规划,一般可通过补办手续使其成为合法建筑,实质违法则无法通过补办手续来纠正其违法性。

2、违法建筑行为的行为方式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三种行为。

新建、改建在理解和界定上较为容易,扩建是指在原有建筑的基础上进行建设工程,增加原有建筑的占有空间,通常表现为增加建筑的占地面积或者高度。

3、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对某建筑是否为违法建筑进行认定,是违法建筑构成的必备要件,只有经过认定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违法建筑。

4、由于立法滞后及历史遗留问题的广泛存在,对一个建筑物的违法性进行界定还需要从时间尺度上加以区分,不能用现在的法律及其尺度去溯及,而要依据违法建造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违法建筑的定义违法建筑的概念,散见于法律、行政法规和众多部门法当中,涉及房屋、规划、水务、绿化、建设、环境、市容等部门,国家立法机关还没有对违法建筑进行统一的法律界定。

现实中使用的与违法建筑相关的概念主要有违法建设(搭建)、违章建筑、违法建筑等,这三者的区别在于违法建设是从行为过程进行描述,违法建筑与违章建筑是从行为结果进行描述,后者是前者的目的与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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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在司法实践中,违章建筑纠纷案件越来越多,对此类案件如何处理存在许多争议。

因此,从违章建筑的权属及占有理论的角度,探讨违章建筑的租赁问题和侵权索赔问题确有必要。

一、违章建筑的权属问题有人认为,违章建筑是指未经主管部门的许可而擅自动工兴建的各种建筑物。

这种观点虽有一定道理,但不尽科学,其未指明“违章建筑”中“违章”的本质,只是一个笼统的定义,容易在指导司法实务中出现差错。

有人认为,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物享有所有权,即使其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或未经政府部门许可,但其所有权的取得并不因是违章建筑而被全部否认,只是这种权利因欠缺某些要素,应是有瑕疵的所有权或不完全的所有权。

这种观点对于所有权的概念和意义有曲解。

所有权是一种全面的概括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是一种统一的支配力,并不是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各项权能的简单的量的相加。

“仅仅是部分的或暂时的归我使用,以及部分的或暂时的归我占有,是与物本身的所有权有区别的。

……所有权本质上是自由的,完整的所有权。

”按照现代民法理论,不自由或不完全的所有权,就不是所有权。

从严格意义上讲,不存在不完全的所有权或有瑕疵的所有权这一说法,认为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享有有瑕疵的所有权也是不科学的。

还有人认为,虽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不能享有所有权,但应享有使用权。

因一般违章建筑人建造建筑物后自己都要使用,一般别人不得侵犯其对违章建筑的占有与使用。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也是不正确的。

关于使用权能,也就是所有权中的使用权能,须将其与实际生活中的“使用”区别开来。

使用是指依物的性能或用途对物加以利用。

实际生活中物的使用人通常都是使用权人。

但也有例外,即无权使用。

使用权是基于所有权而产生的一项权能,不存在所有权即失去了使用权的意义。

违章建筑人享有对违章建筑使用权的观点,也是不正确的,它混淆了使用权能与现实生活中的“使用”。

从严格意义上讲,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

违章建筑依其“违章”的程度不同,有各种不同情况。

从违章建筑建筑人有无土地使用权方面,违章建筑大体可分两种:一是建筑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因而也无法取得建筑许可证;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违章建筑物,即虽有利用该建筑物占有范围内的土地建造房屋等建筑物的权利,但未取得建筑许可证而擅自建设的建筑。

(一)关于违章建筑的归属与利用问题。

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不动产说。

即认为违章建筑为不动产,建筑人享有产权。

(2)动产所有权说。

即认为作为违章建筑整体,因其具有违法性,所有权及其它派生的权利不被承认,但构成违章建筑的建筑材料本身作为动产是合法的,应受法律的保护。

(3)占有说。

即认为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受法律保护,除执法机关依法处理外,建筑人对建筑物可以占有与使用,禁止他人侵犯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

根据上述分析,不动产说是不可取的。

动产所有权说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有一定缺陷。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即占有说符合物权法原理,是可取的。

通说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而非权利。

“占有是主体对于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事实,占有首先是对物的一种事实上的控制。

……不管占有人对物的控制是否具有据为己有的意思,只要客观上的控制状态形成就可以构成占有。

”占有可以是有本权的占有,也可以是无本权的占有。

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物虽不享有所有权(本权),但由于其实际的管理与控制,形成了一种占有,受法律的保护,他人不得随意侵犯。

(二)关于对违章建筑的拆除问题。

笔者认为,违章建筑并不是简单的未经相关主管部门许可而动工兴建的建筑物,其本质上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房屋及设施。

根据我国新修订的《民法总则》的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须符合法律的明文规定,违章建筑不能被认为是合法财产,也不存在权利。

对违章建筑的拆除无须补偿,国家对公民的非法行为所带来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否则,公民不但不会因自己的违法活动而承担责任,反而还可获得补偿利益。

二、违章建筑的租赁问题(一)关于违章建筑租赁合同的效力。

随着房屋租赁纠纷的日益增多,违章建筑的租赁纠纷案件也呈上升趋势。

对违章建筑租赁合同的效力,存在争议。

有人认为,违章建筑的租赁合同应是有效的。

首先,我国《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没有明确出租人应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其次,违章建筑的建造人对建筑的占有,还可附带有使用、收益的权能,因而违章建筑人也可把建筑物出租而获得收益。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可取的。

首先,我国《合同法》虽未明确规定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应是所有权人,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2条却明文规定了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应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而且《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及一些地方性法规也都有明文规定违章建筑不得出租。

所以,我国的立法例是不承认违章建筑租赁合同效力的。

其次,从占有方面来看,占有只是一种事实状态,它是“一种使人可以充分处分物的,同物的事实关系,它同时要求具备作为主人处分的实际意图。

‘占有’这个词的含义是指真正的掌握,一种对物的事实的控制。

”占有不同于所有权,所有权应由法律来保障,占有是通过事实关系来保障的。

因此,占有并不是一种权利,不可能衍生出使用与收益的权能。

从使用角度来看,使用只是一种事实状态,是一种无权使用,它与所有权之使用权能是不同的,而收益没有权利依据,是不当得利。

综上所述,违章建筑的租赁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是无效的。

我国大多农村为了发展经济,积极招商引资办厂,未经任何规划、报批、报建,就建起了大量的厂房、工棚,表面上是以厂房出资与外商合作办厂,实际上是出租厂房收取租金。

从上述分析来看,这种租赁行为是非法的,不应受法律的保护。

而在现实中,农村集体的大部分收入是靠这种违章建筑出租获得的,村民的分红主要靠这一部分。

但很多外商赚足了钱后,有的长期拖欠租金,有的人走楼空,有的甚至留下大笔债务要集体来承担。

这种现象较突出,如起诉到法院,法院也无法依法保护,村民怨气大,法院处于两难境地。

一方面,不能明知是违法建筑出租,也给予保护。

另一方面,法院作为地方经济秩序与经济稳定的维护者,又不忍心看到村民受到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因为法院的依法办事导致村民对法院工作的误解,是任何法官所不愿看到的。

对于此类案件,在审判实践中究竟如何处理,是困扰法院的一个难题。

从宏观的依法治国的理念来看,这类问题并不难处理,法院并不是简单的地方经济的维护者,而应是整个社会秩序的维护者。

只是在处理这类问题的手段与措施上应灵活、机动,对当事人晓之以礼、动之以情。

另一方面,依法办案对于遏制当前农村盛行的建造违章建筑之风也会有利。

(二)关于违章建筑租赁合同中的租金问题。

有人认为,租金应适当保护。

即认为虽租赁合同应无效,但实际上承租人已租用了房屋或场地,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仍应给出租人一定补偿。

而且租赁合同的无效不像买卖合同,可以返还,租赁是一种事实行为,租赁合同是一种继续性合同,当宣告无效时也没有溯及力,利益无法返还。

在计算补偿费标准时可参照房管部门评定的租金标准计算。

但笔者认为,不管采用何种计算方法,只要对出租人的租金请求予以支持,就等于承认了违章建筑租赁合同的效力,承认了违章建筑的合法性。

从本质上说,违章建筑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并不是所有权人,不应享有租金的请求权。

这是违章建筑的租赁合同不同于一般租赁合同之处。

违章建筑的租赁合同是没有本权的租赁合同,出租方(一般是建造人)并不当然享有租金的请求权。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出租违章建筑的租金属于非法活动的所得,应予以收缴,以惩罚乱租、冲击、扰乱正常的房屋租赁市场的行为。

从法理上避免承租人的不当得利也是合适的。

对于中国农村的情况,从村民角度看,这样的措施从感情上讲也是难以接受的,但法院的职责是依法办事,且这样处理对于遏制违章建筑之风,维护农村经济的良性发展也是更有利的。

(三)关于违章建筑的侵权索赔问题。

当违章建筑遭受他人侵害时,侵害人是否学要负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司法实务中有不同的意见。

有一种意见认为,国家(法院)保护的应是合法权益,对违法的民事行为带来的权益,法院不应保护。

违章建筑未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违反了《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此产生的利益,国家不应予以保护。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片面的。

违章建筑虽在未得到相关部门批准之前不是合法建筑,但违章建筑不是人人皆可毁损,对于违章建筑只能通过法定程序由法律授权的相关部门处理。

拆除、没收违章建筑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执法行为。

除此之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侵占或毁损违章建筑的做法显然于法无据。

从另一个方面说,非法财产并不能因为其非法而可被他人任意剥夺,若法律允许的话,则会造成私权的泛滥。

因此,擅自拆除、毁损或侵占他人占有的违章建筑也是违法行为,构成了民事侵权,由此违法行为而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行为人理应承担民事责任。

当违章建筑遭受侵害时,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又有何法律依据呢?笔者认为,当事人提起的是占有之诉。

对于违章建筑,尽管不能产生权利,但可以占有(一般是建造人)。

占有只是一种事实状态,不是权利,更不是物权,如何能够获得物权法上的保护呢?占有作为一种事实状态体现了财产秩序,占有的现状也构成了一种社会生活秩序。

法律之所以要保护占有,并不一定为了寻求对真正权利的保护,而是为了维护一种财产秩序和生活秩序的稳定。

为了达到维护经济秩序的目的,法律要对占有现状进行维护,制止侵夺他人的占有行为(包括不法占有行为),以贯彻占有制度所体现的“任何人不得以私力改变占有的现状”的原则。

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把握以下两个问题:第一,违章建筑的占有之诉与一般的占有之诉有所区别。

首先,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占有之诉时,并不能要求行为人恢复违章建筑的原状,或者法院不能支持恢复原状的请求。

违章建筑本身具有违法性,一般需要被拆除或没收,法律不允许它存在。

其次,违章建筑受侵害后的赔偿范围也有其特殊性,因为违章建筑具有违法性,行为人所侵害的并不都是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益。

所以,赔偿的数额具有有限性,不是全额赔偿,而是部分赔偿,即只对擅自毁损行为扩大的损失,进行适当的赔偿。

第二,当违章建筑受到他人的不动产侵害或侵害他人的不动产时,处理此类纠纷,是否适用相邻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笔者认为,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一方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享有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者接受限制的权利。

因此,相邻关系的主体不管是公民还是法人都必须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对不动产享有民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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