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口投诉受理及行风督查制度
服务大厅投诉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服务大厅投诉管理,保障服务质量和群众合法权益,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服务大厅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服务大厅所有工作人员及投诉处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确保投诉处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投诉范围第四条投诉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服务大厅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工作效率、业务能力等方面的问题;2. 服务大厅设施设备损坏、运行不正常等问题;3. 服务大厅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等方面的问题;4. 服务大厅工作人员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5. 其他涉及服务大厅服务质量和群众合法权益的问题。
第三章投诉渠道第五条投诉渠道包括以下方式:1. 来访投诉:投诉人可到服务大厅现场进行投诉;2. 电话投诉:投诉人可拨打服务大厅投诉电话进行投诉;3. 网络投诉:投诉人可通过服务大厅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进行投诉;4. 信函投诉:投诉人可将投诉信函寄至服务大厅指定地址;5. 其他渠道:根据实际情况,可开辟其他投诉渠道。
第六条投诉人应提供以下信息:1. 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2. 投诉事项的具体描述;3. 证据材料(如有)。
第四章投诉处理第七条服务大厅设立投诉处理机构,负责投诉的接收、登记、调查、处理和回复等工作。
第八条投诉处理机构接到投诉后,应立即进行登记,并告知投诉人投诉处理流程。
第九条投诉处理机构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包括:1. 审查投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2. 与相关人员进行谈话,了解情况;3. 审查服务大厅相关记录、文件等。
第十条投诉处理机构根据调查结果,对投诉事项进行处理,包括:1. 责令相关责任人改正;2. 对违反规定的责任人进行处罚;3. 对投诉人提出的合理要求给予答复;4. 对投诉人提出的建议进行研究和采纳。
第十一条投诉处理机构应在接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工作,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行风建设投诉管理制度

行风建设投诉管理制度一、总则本制度是为规范和加强机关单位的行风建设工作,便于监督管理,有效解决问题,推动机关单位良好行风建设而制定。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机关单位内部员工之间的行为投诉、违规举报等问题,不适用于与外部单位合作的问题。
三、基本原则行风建设投诉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任何人都有权利申诉,无论身份或地位。
2. 保护隐私:对于投诉人的个人信息应严格保密。
3. 及时快速:对于投诉问题应及时处理,及时给出解决方案。
4. 真实可靠:对于投诉问题应实事求是,查证属实。
5. 严肃处理:对于严重违规问题应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投诉渠道1. 直接向相关领导反映;2. 提交书面材料至机关单位行政办公室;3. 通过机关单位网站或者通讯方式进行投诉;4. 拨打机关单位投诉电话向专员反映。
五、投诉处理流程1. 投诉受理:接到投诉后,应及时记录并进行初步核实。
2. 处理调查:负责人员应进行调查核实问题,取证并收集相关资料。
3. 提出解决方案:对于核实后的问题,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告知投诉人。
4. 终结处理:对于解决后的问题,应及时结束并进行记录保存。
六、保密及保护1. 对于投诉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2. 对于投诉人所反映的问题,应认真核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七、奖惩制度1. 对于协助解决问题的员工,可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2. 对于恶意投诉或者诬告陷害行为的,应当依纪依法给予处理。
八、附则本制度由机关单位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执行,如有违规行为,应当追究相应责任,确保机关单位良好运转。
以上就是行风建设投诉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各位员工能够积极配合,共同营造一个和谐、正气、诚信的工作环境。
让我们共同努力,共同进步。
医院窗口投诉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加强医院窗口投诉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维护医院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二、投诉范围1.患者及家属对医院窗口服务态度、工作效率、业务水平等方面提出的投诉。
2.患者及家属对医院窗口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服务质量等问题提出的投诉。
3.其他与医院窗口服务相关的问题。
三、投诉渠道1.设立医院窗口投诉电话,24小时接听,方便患者及家属随时投诉。
2.在医院窗口设置投诉意见箱,供患者及家属投放投诉信件。
3.在医院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设立投诉专栏,方便患者及家属在线投诉。
四、投诉处理流程1.接收投诉(1)窗口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应立即予以记录,并引导投诉人到指定地点或电话联系相关部门。
(2)对匿名投诉,应详细记录投诉内容,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
2.调查核实(1)相关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2)调查核实过程中,应全面收集证据,包括投诉人提供的材料、现场调查、相关工作人员证言等。
3.处理决定(1)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对投诉问题进行分类处理。
(2)对属于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工作效率等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调整岗位。
(3)对涉及医疗技术、药品质量等问题,应与相关部门协同处理,确保患者权益。
4.回复投诉人(1)对投诉问题处理完毕后,应及时向投诉人回复处理结果。
(2)回复内容包括处理经过、处理结果、改进措施等。
五、责任追究1.医院窗口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如有失职、渎职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2.医院相关部门对投诉处理不及时、不到位,导致问题恶化,将追究相关责任。
六、附则1.本制度由医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七、投诉管理要求1.医院窗口工作人员应树立“患者至上、服务第一”的理念,提高服务意识,确保服务质量。
2.医院窗口工作人员应熟悉本岗位业务,提高业务水平,确保工作效率。
3.医院窗口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受理投诉的工作制度

受理投诉的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及时妥善处理投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受理的各类投诉,包括消费者投诉、信访投诉等。
二、投诉受理原则1. 及时处理原则。
对投诉事项应当及时受理,迅速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2. 公正公平原则。
处理投诉事项应当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一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认真负责原则。
工作人员应当认真负责,认真履行投诉处理职责,提高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
4. 保密原则。
对投诉人和投诉内容的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泄露投诉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和投诉内容。
三、投诉受理范围本机构受理的投诉范围包括:1. 消费者权益争议,如商品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投诉。
2. 信访事项,如对政府工作、企事业单位服务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 其他符合本机构职责范围的投诉。
四、投诉不予受理范围1. 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
2.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投诉。
3. 无关紧要、不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的投诉。
五、投诉受理程序1. 接收投诉。
通过电话、信件、来访、网络等多种渠道接收投诉。
2. 登记投诉。
对投诉内容进行详细登记,包括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投诉对象、投诉事项、投诉请求等。
3. 审查投诉。
对投诉事项进行初步审查,判断是否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是否符合投诉条件。
4. 调查核实。
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5. 处理投诉。
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如调解、建议、转送等。
6. 反馈投诉人。
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人,并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予以解释说明。
7. 归档管理。
对处理完毕的投诉案件进行归档管理,以备查阅。
六、投诉处理措施1. 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投诉事项扩大,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督查政务窗口工作制度

督查政务窗口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务窗口工作管理,提高政务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督查政务窗口工作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行政服务中心、公共服务窗口等政务服务机构。
第三条政务窗口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便捷的原则,以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和质量为核心,不断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水平。
第四条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督查制度,加强对政务窗口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政务窗口工作制度得到有效实施。
二、政务服务窗口设置与管理第五条政务服务中心应当根据政务服务需要,合理设置窗口,明确窗口职责,确保窗口工作人员熟悉业务、热情服务。
第六条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监督,提升窗口工作人员的服务水平。
第七条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窗口服务规范,明确窗口服务流程、服务时限、服务标准等,并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窗口服务评价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政务服务投诉,提升窗口服务质量。
三、政务服务流程与效率第九条政务服务中心应当简化政务服务流程,缩短政务服务时限,提高政务服务效率。
第十条政务服务中心应当推进政务服务信息化建设,实现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提升政务服务便利性。
第十一条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服务协调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解决政务服务中的疑难问题。
第十二条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服务督查机制,对政务服务工作进行定期督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四、政务服务质量与监督第十三条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加强对政务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确保政务服务事项依法、合规办理。
第十四条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政务服务事项、服务流程、服务时限、服务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确保窗口工作人员依法、合规行使职权,不得滥用职权、谋取私利。
公安窗口投诉制度汇编范本

公安窗口投诉制度汇编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安窗口服务效能,自觉接受公众监督,树立便捷、高效、廉洁的服务形象,及时处理办事群众和企业的各种意见、建议和投诉,规范投诉处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涉及公安机关服务大厅进驻部门窗口、各行政审批服务分中心及窗口工作人员的审批服务工作的投诉。
第三条投诉处理遵循合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做到投诉有接待、处理有程序、结果有反馈、责任有落实。
二、投诉处理流程第四条首诉负责制。
对现场投诉的,凡是先接待的工作人员为首诉责任人,负责认真接待,及时报告本窗口的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
对投诉不属本窗口职责范围内的,应负责及时转交到投诉督查处。
第五条投诉方式包括现场、投诉电话(12345政务服务热线)、意见簿、测评表、市审管办网站和书面投诉等途径。
各分中心主任、进驻窗口负责人为投诉处理的直接责任人。
市审管办的投诉督查处负责投诉处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投诉受理内容包括:(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申请不依法受理或决定的;(二)受理事项符合办理条件,但有意推诿、拖延或借口研究、请示,未按承诺期限及时办理的;(三)工作人员态度恶劣、语言生硬的;(四)其他影响群众利益和公安机关形象的问题。
三、投诉处理措施第七条投诉受理单位应当在接到投诉后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第八条投诉处理过程中,应当保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投诉人身份信息。
第九条对投诉属实的,投诉处理单位应当督促被投诉人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第十条对投诉不属实的,投诉处理单位应当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四、投诉处理结果公示第十一条投诉处理单位应当定期对投诉处理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第十三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安机关窗口服务投诉处理机构。
窗口投诉处理制度

为了促进和完善中心窗口工作,树立窗口服务的良好形象,制定本制度。
一、投诉范围1、办事者对进驻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办事效率、办件手续、收费情况、办理结果等不满的,可提起投诉。
2、投诉须明确提出投诉对象和投诉事项。
窗口已出具办件受理回执的,办事者须凭受理回执进行投诉。
二、投诉分类受理的投诉按以下三种情况分别处理:1、现场协调类:指由于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作风、效率、规范等方面存在失当行为而引起的,可以现场协调处理解决的投诉。
2、立案处理类:指不能在当场协调解决的,涉及政策及其执行问题,或涉及窗口工作人员严重、多次的失当行为,有必要正式提请进驻部门解答处理的投诉。
3、意见反映类:指向中心窗口或有关行政职能部门提出了审批管理与服务方面的意见、建议,要求作为工作参考或向有关部门反映的投诉。
三、投诉方式1、现场投诉:办事者可直接向业务科提起投诉,或将投诉件直接投在投诉箱内。
2、电话投诉:办事者可通过中心、区监察局投诉专线电话提起投诉或向市96666专线提起投诉。
3、网上投诉:办事者可登录中心网站,或通过办事大厅的电脑触摸屏输入相关投诉意见。
4、信函投诉:办事者可将投诉意见投入投诉箱,或将投诉信寄至西湖区竞舟路228号西湖区行政服务中心业务科。
四、投诉受理1、办事者提起的中心受理范围内的有效投诉,业务科须及时向投诉人了解情况,正式受理,并填写《西湖区行政办事服务中心投诉登记表》(附表一)。
2、如投诉人因不了解进驻窗口的办事程序等原因提起投诉,经中心或窗口工作人员解释,投诉人自愿撤销投诉的,中心不作投诉登记,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进驻窗口。
3、投诉不属于中心受理范围的,中心不受理、不登记、不转办,但须向投诉人做好解释工作,并视具体情况为投诉人提供投诉受理部门的有关信息。
4、投诉者无理取闹或不提供投诉对象和投诉事项的投诉,中心将视为无效投诉,不予受理。
五、投诉调查中心正式受理的投诉,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调查了解,并做好相关笔录:1、与投诉人对话,了解投诉对象、事项、原因以及解决要求;2、与被投诉窗口谈话,了解投诉发生的前因后果,听取解释和解决意见;3、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调出有关办理信息,核查投诉事实;4、通过调看录像、询问有关目击者或参与被投诉事件的人员等方式,取得相关旁证。
政务服务中心投诉督查工作制度

政务服务中心投诉督查工作制度第一篇:政务服务中心投诉督查工作制度白云区政务服务中心投诉督查工作制度为加强窗口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及时为办事群众排忧解难,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提供优质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受理范围服务对象对窗口工作人员行政行为不满的,可向区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综合受理窗口进行投诉。
投诉受理范围如下:(一)窗口工作人员服务态度较差的。
(二)工作人员办事拖拉、相互推诿、处理不公的。
(三)窗口单位不按规定落实“一门受理”的运行机制,要求在本部对外受理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五)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六)对外受理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不按限期办结的。
(七)不履行首问负责制或不一次性告知审批所需材料或其它条件,致使服务对象多次往返的。
(八)不按规定收取费用的。
(九)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或变相从申请人处获得好处的。
(十)上级转办和领导交办的各类投诉。
(十一)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规定以及中心规章制度的行为。
二、投诉方法投诉人采取来访投诉、来函投诉、来电投诉和网上投诉(电子邮箱:**************)等方式进行投诉。
建议涉及重大事项的投诉,应采用书面形式。
三、投诉受理现场投诉由一楼服务大厅综合受理窗口接待并受理,也可到中心五楼区监察局驻中心监察室(以下称监察室)进行投诉。
接待人员要对投诉者有礼貌、热情、诚恳,认真做好投诉登记,并将投诉事项及时上报区政务办。
四、处理办法区政务办会同监察室对已受理的投诉进行登记后,按照问题的性质和管理的权限确定自办、转办或督办,并积极协调有关窗口单位进行核实、处理、反馈。
(一)凡针对进驻部门窗口的投诉,由区政务办登记后,可直接与窗口人员调处解决的,即时处理并回复投诉人;超过窗口权限的,转由相关部门处理,处理结果报区政务办回复投诉人;如出现反复投诉或涉及多部门投诉,区政务办将牵头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沟通,共同研究处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窗口投诉处理及行风督查制度
为更好地做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有关药品审批过程中违法违法违纪等问题,特制定本制度。
一、受理部门
1、综合办负责受理、汇总群众以来信、来电、来访、或电子邮件等形式的举报、投诉。
举报信箱设在窗口,来访接待室设在综合办,举报投诉电话为XX、XX。
2、其他科室受理的群众举报、投诉应在当天交综合办并及时办理相关受理手续,否则将追究受理人的责任。
二、受理范围
1、局各科室对来局举报、投诉人员药热情接待;接听举报人的电话要耐心细致、认真询问并做好记录。
2、对在窗口审批过程中、食品药品监管过程活动中收到的新闻媒体披露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处理。
3、对不属窗口审批的事项,应当向举报人。
投诉人说明原因和理由。
三、处理程序
1、受理人员定期收集意见箱中的《验收发证行风督查
反馈单》,及时登记反馈内容,如果举报、投诉,如实记载关键性信息,认真填写《群众举报投诉记录》;对举报内容,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2、《验收发证行风督查反馈单》、《群众投诉举报投诉记录》由综合办定期汇总,送交郑冲纪检组长办理。
3、纪检组长接到《验收发证行风督查反馈单》、《群众投诉举报投诉记录》后,及时落实人员开展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填写在《群众举报投诉记录》上,并及时反馈给综合办,由综合办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四、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后果,视情节给与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五、《验收发证行风督查反馈单》、《群众投诉举报投诉记录》由综合办按规定统一存档备案。
六、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