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知识点总结之民事证据与证明(三)
民事诉讼法 证明

民事诉讼法证明简介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是决定案件胜负的关键因素之一,而证明则是证据能否在诉讼中被接受和采纳的关键。
因此,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明的规定进行解析,以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理解证明的作用与意义,提供证据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证明的类型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可以分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六种类型。
这些证据类型在证明事实方面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书证是指适用法律所需的涉案书面文件,比如合同、发票、凭证等;•物证是指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可以通过物品的形态、结构和纹理等信息,证明该物品的真实性和存在;•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案件事实提出的证言,证言需要真实、当事人的证言是有证据推翻的效力;•勘验笔录是指在调查、勘验过程中记录的文字形式,旁证性较强;•视听资料是指视频、录音、照片等视觉资料,用于证明事实;•电子数据是指电子文档、互联网公开资料、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可以作为证据之一。
证明的规则除了证明的类型外,证明还受到一些规则的制约。
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需要具备真实性、合法性、证明力等三个要素,方可作为证据使用:•真实性是指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真实存在;•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来源合法,取得过程符合法定程序;•证明力是指证据的内在规定能够推定该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存在。
同时,在法律上还有其他的证明规则,比如证明不能为对自己不利的行为作证,不能为毁灭证据作证等。
因此,当事人在证明时,需要严格按照证明规则,以免无法为自己的权益做出合理的保护。
证据收集与运用一份有效的证据,在案件诉讼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因此,当事人在证明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证据的收集要及时;•证据收集后要及时备案,以证明出示为准;•应当在合法的平台上收集证据。
此外,当事人还应当在诉讼过程中,合理运用证据,结合庭审、调解等方式,及时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做出保护。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一、引言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是裁判案件的重要依据之一。
证据规则的适用对案件的判决结果具有直接影响,因此在民事诉讼中,严格遵守证据规则是非常重要的。
二、证据的定义和分类证据是指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或反驳对方主张的事实,而提供给法庭作为裁判的依据的材料。
根据其来源和形式的不同,证据可以分为三类:书证、物证和证人证据。
1. 书证书证是指以书面方式表达的证据,包括合同、协议、函件、票据、账簿等。
书证是最为常见的证据形式,其真实性和完整性都对案件的判决结果具有重要意义。
2. 物证物证是指可以直接呈现给法庭的物品或其副本,如照片、视频、录音等。
物证对于一些无法以文字形式表达的事实具有重要的证明作用。
3. 证人证据证人证据是指当事人或第三人在法庭上就事实作证,提供证言作为证据的一种形式。
证人证据在某些案件中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同时也需要注意其真实性和可靠性的评估。
三、收集和保全证据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及时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并采取合适的措施予以保全。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措施,确保相应的证据在诉讼过程中不会丧失或被毁损。
四、证据的举证责任和举证能力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履行举证责任并具备相应的举证能力。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于自己主张的事实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予以证明。
举证能力则是指当事人具备搜集、保存和出示证据的能力。
五、证据的原则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和使用需要遵守一些基本的原则,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合法。
1. 主体自由原则当事人有权自由选择证据,并在法庭上提出。
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主体自由权利,不得将其强制要求提供某种具体证据。
2. 重心倾斜原则重心倾斜原则是指在确定事实是否成立时,应采取有利于事实查清的态度。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得到充分的审查和评价,不能轻易否定或忽视。
3. 公证原则民事诉讼中,涉及书证的证据应尽量通过公证机关加以认证。
第九章 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

(四)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概念与划分标准。 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概念与划分标准。 (1)划分标准:证据来源。 (1)划分标准:证据来源。 (2)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2)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3)传来证据是指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 (3)传来证据是指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 间环节,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2.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运用。原始证据的证明力 2.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运用。原始证据的证明力 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1)原始证据优先原则。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在诉讼中 (1)原始证据优先原则。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在诉讼中 应当优先收集、提供、采纳原始证据。 (2)补强证据规则。即传来证据必须与原物、原件相 (2)补强证据规则。即传来证据必须与原物、原件相 互印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实物证据的特点:①实物证据能够比较客观地反 (2)实物证据的特点:①实物证据能够比较客观地反 映案件真实情况。②实物证据容易受环境影响而发 生物理或化学变化。③实物证据关联性不明显,并 且只能从静态上证明案件事实。 (二)本证与反证 1.本证与反证的概念与划分标准。 1.本证与反证的概念与划分标准。 (1)划分标准:证据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明作 (1)划分标准:证据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明作 用。 (2)本证是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 (2)本证是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 出的,能够证明待证事实成立的证据。 (3)反证则是指对待证事实不负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 (3)反证则是指对待证事实不负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 人提出的,能够证明该事实不存在或不真实的证 据。
2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已经或者应当变更或消灭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已经或者应当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应当对变更或消灭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的当事人应当对变更或消灭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实负证明责任主张阻碍权利变更或法律关系消灭实负证明责任主张阻碍权利变更或法律关系消灭的事实不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其主张承担证明责的事实不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其主张承担证明责3凡主张权利受制的当事人应当对排除权利行使凡主张权利受制的当事人应当对排除权利行使的事实负证明责任
民事诉讼证据详解

民事诉讼证据详解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决定案件胜负的关键因素之一。
它就如同拼图的碎片,只有当这些碎片完整、准确地拼接在一起,才能呈现出案件的真实全貌。
那么,什么是民事诉讼证据?它又包括哪些种类?如何收集、保存和运用这些证据呢?接下来,让我们详细探讨一下。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定义和重要性民事诉讼证据,简单来说,就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
它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作出裁判的依据。
没有充分、有效的证据,当事人的主张就可能无法得到支持,诉讼请求也可能会被驳回。
例如,在一个买卖合同纠纷中,如果卖方主张买方未支付货款,那么卖方就需要提供合同、发货凭证、买方的签收记录、双方的沟通记录等证据来证明买方确实未付款。
反之,如果买方主张已经付款,也需要提供付款凭证等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可以说,证据是民事诉讼的基石,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八种:1、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是证据的一种形式。
但由于当事人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其陈述的真实性可能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审查判断。
2、书证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常见的书证有合同、借条、收据、发票等。
3、物证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存在状况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比如,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受损的车辆就是物证。
4、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
随着科技的发展,视听资料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5、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6、证人证言证人就其知晓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证人需要出庭作证,并接受当事人和法院的询问。
7、鉴定意见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与证明方式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与证明方式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举证责任和证明方式是非常重要的问题。
当两个或多个当事人发生争议,法院将依法调解或裁决纠纷。
为了使判决结果公正合法,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因此,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方式。
一、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需要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中,通常采用的是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即诉讼主张的承担责任由主张权利的当事人负担。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告提起诉讼的一方应当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
原告应提供与自己主张相对应的证据,以证明其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和事实依据。
举证责任通常包括证明权利存在、证明侵权事实和证明损失等。
被告在举证责任上通常承担相对较轻的责任。
被告通常只需在反驳原告主张时提供相应证据,例如提供与原告提出的权利主张不一致的证据,或提供揭示事实真相、自证清白的证据。
被告的证据可以是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二、证明方式在民事诉讼中,证据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证明。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证明方式:1. 书证:书证指的是依法可以用作证据的书面文件,如合同、票据、律师函等。
书证在举证过程中具有较高的重要性和可信性,因为它们是通过书面形式表达的证据。
2. 物证:物证是指案件中可以直接观察到并作为证据呈现的物体或物品。
例如,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碰撞后的损伤可以作为物证来证明责任。
3.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诉讼参与人对案件相关事实的陈述,证人出庭作证、书面证言等都可以作为证据。
证人证言通常在法庭上被质询和交叉质询,以确认其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4. 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由具备专门知识的鉴定人员对案件相关事实进行科学鉴定并提供意见。
例如,医学鉴定、财务鉴定等都属于这一类别。
5. 视频和录音:现代科技的发展使得视频和录音成为越来越重要的证据形式。
通过视频和录音可以准确记录事件的发生和相关证言,提供可靠的证明。
总结起来,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方式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关键因素。
民事诉讼证据—民事诉讼证据基础

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 特征与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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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 三、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力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用以证明和确认案件事实的各种证明材料。 诉讼中的证据有两层含义: 其一,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材料; 其二,用作定案的证明材料。前者的范围包含后者。
三、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力
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材料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所达到的证 明程度,包括证据材料的证明力之有无、证明力之大小以及 证明力之独立与补强。
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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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证与反证 二、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三、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一、本证与反证
按照证据对证明责任承担者是否有利,可以划分为本证和反证。 本证,是指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自己所主张 事实的证据。 反证,是指没有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对方主张事实 不成立的证据。
(二)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并且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属于本案需要证三)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作为民事案件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符合各项法律规定的形 式、程序和许可性。证据的合法性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
1、证据的形式合法
《民事诉讼法》第63条明确规定了证据的八种形式,即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
证明材料不具备这些形式,不符合这些要求,便不能作为民事诉讼的定案根据。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
2、证据的取得合法
证据必须合法取得,才可以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当事人、代理人、人民法院应 当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调查、提供证据。根据《证据规定》的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 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民事诉讼证据

民事诉讼证据民事诉讼证据是在法庭上用以证明民事法律关系事实的材料,是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供的依据。
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负。
本文将从证据的类型、证据的收集与保全、证据的举证责任等方面进行论述,以便更加深入地了解民事诉讼证据的重要性及应用。
一、证据的类型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按照其来源和性质可以分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几种类型。
各种类型的证据适用于不同的情况,具有各自的特点和作用。
1. 书证:书证是指以书面形式存在,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的证据,如合同、账簿、凭证等。
书证是最常见的证据类型,具有固定性和可复制性,其证明力较为稳定。
2. 物证:物证是指案件中涉及到的有形物品,如录音、视频、物品等。
物证可以直观地展示案件事实,对于了解案件情况有着重要的作用。
3.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经法庭传唤或者经双方同意出庭作证的人提供的口头陈述。
作为直接参与或目击案件的人,证人的证言可以提供有力的证据,对于查清案件事实非常重要。
4. 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由具备鉴定资格的机构或专家对案件中涉及的技术、科学、医学等方面进行鉴定,提供专业的意见和证据。
鉴定意见在解决专业性问题的案件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5. 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法庭对案件现场进行勘验,记录勘验过程中发现的相关情况的笔录。
勘验笔录可以对案件事实进行客观真实的记录,对后续的证据提供有力支持。
二、证据的收集与保全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积极收集证据,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合法性。
1. 主动搜集证据:当事人需要寻找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可以通过调查取证、收集物证、记录证人证言等方式来主动搜集证据。
在证据收集过程中,需要注意采取合法的方式,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 保全证据: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证据毁损、丢失或伪造,可以申请法院对证据进行保全。
法院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保全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民诉证据证明总结范文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和证明是两个至关重要的概念。
证据是支持诉讼主张的依据,而证明则是通过证据来证实某一事实存在的过程。
以下是对民诉证据证明的总结,旨在帮助理解其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及其具体应用。
一、证据的种类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证据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书证: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表现的证据,如合同、借条、票据等。
2. 物证:以物品的物理形态、质量、数量、位置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照片、录像、物品等。
3. 声音证据:以声音为载体,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录音、录像等。
4. 视听资料:以视听资料为载体,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录音、录像等。
5. 电子数据: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证据,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电子文件等。
6. 证人证言: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7. 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8. 法院指定的鉴定意见:鉴定机构根据案件需要,对特定问题所作出的鉴定结论。
二、证明责任在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由主张事实存在的当事人承担。
证明责任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原始证据责任: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 反证责任: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3. 无证据责任:一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未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
三、证明标准在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分为以下几种:1. 优势证据标准:指在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优于另一方当事人的证据。
2. 过半数证据标准:指在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数量达到案件事实发生可能性的过半数。
3. 绝对证据标准:指在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足以排除合理怀疑。
四、证据的收集与运用1. 当事人应当积极收集证据,以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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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知识点总结之民事证据与证明(三)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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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收集与保全
1、甲县吴某与乙县宝丰公司在丙县签订了甜橙的买卖合同,货到后发现甜橙开始腐烂,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吴某退货无果,拟向法院起诉,为了证明甜橙的损坏状况,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
关于诉前保全,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3/46)A.吴某可以向甲、乙、丙县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
B.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15日内裁定是否保全
C.法院在保全证据时,可以主动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减少吴某的损失
D.如果法院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可以免除吴某对甜橙损坏状况提供证据的责任
【答案】D
【考点】诉前证据保全的管辖、证据保全的效力、举证责任的负担
【解析】该题直接考查诉前证据保全的相关程序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1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甲县法院与丙县法院对该案诉前证据保全无管辖权,因此,选项A与C是不正确的。
本法并未对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多长时间内裁定作出明确规定,因此,选项B是不正确的。
根据民事诉讼理论,法院所保全证据的证明力等同于原始证据,法院保全了甜橙就意味着吴某已经完成对甜橙损坏状况提供证据的责
任,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2、关于法院依职权调查事项的范围,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3/83)
A.本院是否享有对起诉至本院案件的管辖权
B.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范围
C.当事人是否具有诉讼权利能力
D.合议庭成员是否存在回避的法定事由
【答案】ABCD
【考点】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
【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96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涉及身份关系的;(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诉讼的;(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由此可见,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事项主要是当事人私权之外的事项以及有关诉讼程序正当性方面的事项,因此,选项A、B、C、D均是正确的。
3、关于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3/90)
A.在王某诉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该合同可能存在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事实,在此情况下法院可以主动收集证据
B.在胡某诉黄某侵权一案中,因客观原因胡某未能提供一项关键证据,在此情况下胡某可以申请法院收集证据
C.在周某诉贺某借款纠纷一案中,周某因自己没有时间收集证据,于是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当进行调查收集
D.在武某诉赵某一案中,武某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但未获法院准许,武某可以向受案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答案】ABD
【考点】证据的收集
【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96条(见上一题解析)的规定,选项A正确。
根据《民诉解释》第94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而选项C属于当事人自身主观原因,不属于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故选项C是不正确的。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3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
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