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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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度检验办法(98修订)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98修订)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98修订)【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12.03【实施日期】1998.12.0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企业年度检验办法(1996年12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1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和其他经营单位。

第三条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企业进行检查,确认企业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定制度。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第四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称登记主管机关)是企业年检的主管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其核准登记的企业的年检。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其核准登记的企业的年检。

第五条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

登记主管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企业上一年度的情况进行检查。

企业应当于3月15日前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年检材料。

第六条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企业登记事项执行和变动情况;(二)股东或者出资人的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情况;(三)企业对外投资情况;(四)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情况;(五)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第七条年检的基本程序:(一)企业申领、报送年检报告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二)登记主管机关受理审核年检材料;(三)企业交纳年检费;(四)登记主管机关加贴年检标识和加盖年检戳记;(五)登记主管机关发还企业营业执照。

第八条企业申报年检须提交下列文件:(一)年检报告书;(二)营业执照副本;(三)企业法人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总局令第23号)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总局令第23号)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总局令第23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是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按年度根据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对与企业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

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

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第五条各级企业登记机关负责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

上级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

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

第六条企业年检程序:(一)企业提交年检材料;(二)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审查企业年检材料;(三)企业缴纳年检费;(四)企业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

第七条企业申报年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年检报告书;(二)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营业执照副本;(四)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业法人应当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已进入清算的企业只提交第一款所列材料。

第八条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他经营单位申报年检除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当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企业年检管理办法

企业年检管理办法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发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3号【发布日期】2006-02-24【生效日期】2006-03-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是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按年度根据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对与企业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

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

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第五条各级企业登记机关负责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

上级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

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

第六条企业年检程序:(一)企业提交年检材料;(二)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审查企业年检材料;(三)企业缴纳年检费;(四)企业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

第七条企业申报年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年检报告书;(二)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营业执照副本;(四)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业法人应当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1999年度全国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1999]第321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1999年度全国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1999]第321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1999年度全国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1999年度全国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1999]第3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切实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现就进一步做好1999年度全国企业年检工作通知如下:一、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人员少、任务重、时间紧的情况下,要重视年检质量,提高年检效率。

二、1999年度年检的重点是检查股东或投资人是否出资到位,严厉查处抽逃出资、虚假出资行为,继续查处“三无企业”。

三、继续做好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党政机关与所办企业脱钩的工作。

军队、武警部队所办企业在参加年检时,应提交《军队企业证书》或《武警企业证书》,提交不出证书的,不予通过年检,并限期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应按规定予以处理;对按规定应与党政机关脱钩而漏报或隐匿不报的企业,暂缓通过年检,并督促其按规定办理脱钩手续。

四、对已经登记注册其名称中含有“金融”、“借贷”等字样的咨询企业及其他非金融性企业,应在年检时责令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对以金融咨询等名义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咨询企业及其他非金融性企业依法予以查处,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五、认真落实国家清理整顿“五小企业”(小煤矿、小炼油、小水泥、小玻璃、小火电)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取缔、关闭“五小企业”工作。

凡按照规定必须在1999年12月31日前关闭的“五小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为这些企业办理年检。

督促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六、继续加强对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的监管力度,重点查处中介机构代企业出资,出具虚假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帮助企业骗取营业执照的行为。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doc 6页)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doc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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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和其他经营单位。

第三条企业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企业进行检查,确认企业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定制度。

未参加年检的企业不能继续从事经营活动。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第四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称登记主管机关)是企业年检的主管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其核准登记的企业的年检。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其核准登记的企业的年检。

第五条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

登记主管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企业上一年度的情况进行检查。

企业应当于3月15日前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年检材料。

第六条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企业登记事项执行和变动情况。

(二)股东或者出资人的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情况。

(三)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四)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五)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第七条年检的基本程序:(一)企业申领、报送年检报告书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登记主管机关受理审核年检材料。

(三)企业交纳年检费。

(四)登记主管机关加贴年检标识和加盖年检戳记。

(五)登记主管机关发还企业营业执照。

第八条企业申报年检须提交下列文件:(一)年检报告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法人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四)其它应当提交的材料。

非法人分支机构,除提交(一)、(二)项所列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所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1号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1号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外 还应
,
当 提 交所属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复 印件

营 业执照

复 印 件 应 当 加盖 登 记 主 管机 关 的 公章
情 况 以 及资产 负债情 况 第十 三 条 企 业 提 交 的 脸资报 告 或 者审计 报 告
不 真 实的 登 记 主 管机 关 可 以 贵成 企 业到 指 定 的 会 计
四 其 它应 当 提 交 的材 料 非 法 人 分 支机 构
, 。
( 十 四 ) 其 它 需要审查 的 事项

第十 二 条

登 记 主 管机 关 除 了 对 前条规 定 的 内
, 。
除提 交 (一 )
( 二 ) 项 所 列 丈件

容进行审 查 外 还 应 当 了解 企 业 法 人设 立 分 支机 构 的

( 二 ) 企 业 的主 要 办 事机 构 所 在地 与 登记 主 管 机
关核 准 的 住 所 是 否 一 致
;
B
级 企 业 不 得 办 理增 设 分 支 机 构 和
,
( 三 ) 企 业 在 法 定 代 表人 的 变 更 决 议 或 者 决 定作
增加 经 营范 围 的 变 更 登 记 不 得 投 资设 立 有 限 责任公
三 企 业 对 外投 资情 况

(七 ) 企 业 法 人设 立后 发起人 股 东和 出 资人是

,

企 业 设 立 分 支机 构 情 况

否 有抽 逃 出 资 的 行 为 ;
五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情况
第七 条

年检 的 基 本程 序

(八 ) 企 业 类型 或 者 经 济 性质 发 生 变化 企业 是 否 按 照 规 定 办理 变更登 记 ; ( 九 ) 企 业 是 否 按 照 核 准 的 经 营范 围从事 经 管 活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是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按年度根据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对与企业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

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

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第五条各级企业登记机关负责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

上级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

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

第六条企业年检程序:(一)企业提交年检材料;(二)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审查企业年检材料;(三)企业缴纳年检费;(四)企业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

第七条企业申报年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年检报告书;(二)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营业执照副本;(四)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业法人应当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已进入清算的企业只提交第一款所列材料。

第八条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他经营单位申报年检除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当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内资企业网上年检办法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内资企业网上年检办法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内资企业网上年检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工商发[2011]47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1.02.24【实施日期】2011.02.2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内资企业网上年检办法(试行)》的通知(黑工商发〔2011〕47号)为改进企业年检申报方式,提高年检服务手段的科技含量,强化年检对企业的监管作用,依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和国家工商总局的相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省局制定了《黑龙江省内资企业网上年检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网上年检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逐级上报,及时研究解决。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黑龙江省内资企业网上年检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登记机关年检审查行为,提高年检手段的监管效能,依据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资企业是指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经各级企业登记机关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上年检是指企业在网上填报企业年检报告书等信息,企业登记机关依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对其填报的年检信息和提交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查的监督管理方式。

第四条各市地、县、区企业登记机关负责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网上年检,基层工商所原则上不再接受上级企业登记机关的委托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或年检初审。

第五条企业网上年检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登录黑龙江省红盾信息网后,点击企业网上年检系统填报年检信息,按照提示提交年检材料。

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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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发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3号【发布日期】2006-02-24【生效日期】2006-03-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3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是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按年度根据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对与企业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

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

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第五条各级企业登记机关负责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

上级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

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

第六条企业年检程序:(一)企业提交年检材料;(二)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审查企业年检材料;(三)企业缴纳年检费;(四)企业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

第七条企业申报年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年检报告书;(二)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营业执照副本;(四)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业法人应当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已进入清算的企业只提交第一款所列材料。

第八条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他经营单位申报年检除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当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第九条企业年检报告书包括下列内容:(一)登记事项情况;(二)备案事项情况;(三)对外投资情况;(四)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情况;(五)经营情况。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他经营单位年检报告书只包括前款第(一)项的内容。

第十条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但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当场加盖年检戳记的除外。

提交的年检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完整的,企业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出具载明不予受理理由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一条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对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中涉及登记事项、备案事项的有关内容的书式审查,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除外。

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不符合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符合规定后,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

其中,属于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改变的,经变更登记后,在新的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

第十三条企业登记机关对公司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一)公司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公司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二)公司改变住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三)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四)公司有无虚报注册资本行为;股东、发起人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出资,以及有无抽逃出资行为;(五)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六)股东、发起人转让股权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七)营业期限是否到期;(八)公司修改章程、变更董事、监事、经理,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九)设立分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是否有分公司被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十)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清算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十一)一个自然人是否投资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四条企业登记机关对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一)企业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企业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二)企业改变住所、经营场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三)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四)企业改变经济性质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五)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企业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六)有无抽逃、转移注册资金行为;(七)经营期限是否到期;(八)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九)主管部门变更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十)企业章程有无修改。

第十五条企业登记机关对合伙企业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一)企业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企业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二)企业改变经营场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三)企业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四)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企业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五)企业的经营方式是否在登记的经营方式之内;(六)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七)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八)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企业登记机关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一)企业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企业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二)企业改变住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三)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四)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企业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五)企业的经营方式是否在登记的经营方式之内;(六)投资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企业登记机关对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他经营单位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一)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二)营业(经营)场所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三)负责人变更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四)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五)其他经营单位的隶属机构变更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接受委托对企业进行年检的企业登记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所,应当在7月31日前将企业年检情况报送委托的企业登记机关。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7月31日前将企业的年检情况告知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工商行政管理所应当将年检信息纳入企业的经济户口信息。

第十九条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

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企业登记机关通过年检,发现企业有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的,除责令改正外还可以依照有关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企业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符合规定的企业不予年检或者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予以年检,以及利用年检滥收费、搭车收费、代收代扣其他费用、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企业年检报告书格式、企业年检戳记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1996年12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1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的《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同时废止。

企业网上工商年检申报必读亲爱的企业用户,欢迎您使用我局网上年检申报系统。

请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本系统是我局推出的一项服务于广大企业的网上政务系统,旨在指导和方便经营者正确办理工商年检业务。

我站声明,该项服务是完全免费的。

对于您提交的信息,本站承诺不向第三方透露。

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办理时间本年度网上年检从2008年3月1日起实行,至2008年6月30日结束。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规定,企业应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年检材料参加年检。

凡逾期未申报年检的,企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二、办理范围凡在我局登记注册的公司、内资企业、营业单位、私营企业、分支机构(除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外的所有企业),都可通过本系统申报年检材料。

外资企业2009年工商年检申报请登录国家工商总局网站(/)外资年检系统。

以下几种情况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后才可参加网上年检:1、企业开业但查无下落,需要到登记机关进行实质审查。

2、2、被注销或吊销的企业不可参加网上年检。

三、申报说明1、企业必须如实填报各项,并对所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在年检申报中弄虚作假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见《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网上年检要求填报的项目提交齐全后,给您预留48小时的修改时间。

停止修改后48小时系统将自动受理该申报,此时系统对提交的材料进行保护,暂时锁定修改功能。

2、提交48小时后15天内请务必登录本系统,直至收到受理机关的回复信息(在网上年检系统填报首页的“年检进程”中查看通知书),并按《通知书》要求完成年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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