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国时期证据制度的证明标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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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总结(四)——清末民国时期的变法与修律

法制史总结(四)——清末民国时期的变法与修律

清末时期的变法与修律⼀、预备⽴宪与宪政改⾰★(⼀)历史背景1840年以后,中国逐渐陷⼊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清政府被迫与西⽅帝国主义签订了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西⽅列强获取了领事裁判权,使清政府的司法主权遭到践踏。

1900年到1911年,清政府为了挽救危局,被迫进⾏⾃上⽽下的修律变⾰。

★★★(⼆)《钦定宪法⼤纲》《钦定宪法⼤纲》是清王朝于1908年颁布的宪法性⽂件。

由宪政编查馆编订,1908年8⽉公布。

制定“宪法⼤纲”是清政府“预备⽴宪”的⼀个步骤,《钦定宪法⼤纲》是中国历的第⼀个宪法性⽂件。

《钦定宪法⼤纲》⽆论在结构形式上还是在条⽂内容上,都体现了“⼤权统于朝廷”的精神。

其最突出的特点是皇帝专权,⼈民⽆权。

★★(三)⼗九信条《⼗九信条》全称《宪法重⼤信条⼗九条》,是清政府于⾟亥⾰命武昌起义爆发后抛出的⼜⼀个宪法性⽂件,是清代统治者⽴宪骗局最后破产的记录。

《⼗九信条》在形式上被迫缩⼩了皇帝的权⼒,相对扩⼤了国会和总理的权⼒,但它仍然强调“⼤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

尤其是它完全着眼于皇帝和国会的关系,对⼈民的权利只字未提。

★★(四)咨议局与咨政院1.咨议局。

咨议局是清末“预备⽴宪”时期清朝政府设⽴的地⽅咨议机关,并⾮真正的民意机构,只不过是在各省督抚严格控制之下的附属品。

★★2.资政院。

资政院是清末“预备⽴宪”时期清政府设⽴的中央咨询机构。

⼆、主要修律内容★★★(⼀)《⼤清现⾏刑律》这是清政府于1910年5⽉15⽇颁⾏的⼀部过渡性法典。

其主要内容有:1.改律名为“刑律”。

2.取消了《⼤清律例》中按吏、户、礼、兵、刑、⼯六部名称⽽分的总⽬,将法典各条按其性质分属30门。

3.对于继承、析产、婚姻、⽥宅、钱债等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4.废除⼀些残酷刑罚⼿段,如删除了凌迟、枭⾸、戮⼫、刺字等刑罚和连坐制度,将主要刑罚确定为死刑(斩、绞)、遣刑、流刑、徒刑、罚⾦等五种。

5.增加⼀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妨害选举罪、私铸银元罪及破坏交通、电讯的犯罪等。

证明标准有哪些

证明标准有哪些

证明标准有哪些证明标准,是指审查判断证据的标准。

⾯对证据,如何确定它是真是假?双⽅各执⼀词,法官应当听信谁的?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证明标准有哪些证明标准,⼤致有以下⼏种:(⼀)神⽰证据制度这是奴⾪社会留下来的证明标准。

古代科学技术不发达,只能靠神的⼒量判断证据的真伪。

2.⽕审、⽔审开庭时点燃⼀堆⽕,或者烧⼀锅开⽔,谁敢把⼿伸⼊到⽕中或者开⽔中,就相信谁的话是真的。

这种证明标准对说谎话的⼈确实起到震慑作⽤。

现在只能在⼩说和电影中可以看到。

3.决⽃古都西⽅常见的⼀种证明标准。

法官发给双⽅每⼈⼀把剑,让他们决⽃。

⽃胜这胜诉。

4.⼘筮、抽签通过抽签的⽅式决定判决结果。

(⼆)封建社会的法定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神⽰证据制度⽂明。

它是有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

各国法律对证据的判断标准⼤同⼩异。

诸如:贵族的证⾔优于平民,主⼈的证⾔优于奴仆,男⼈的证⾔优于⼥⼈。

⽤现在的话说,就是“相信领导”。

(三)资本主义社会的⾃由⼼证制度法官不得参加任何党派,法官独⽴办案不受政府和舆论的⼲扰。

法官在良知和理性的启⽰下,按照⾃⼰的内⼼确认,⾃由的判断证据的真伪。

⾃由⼼证制度给了法官很⼤权⼒,彻底否认了皇帝和政府对审判的⼲扰,是社会⽂明的进步。

现代西⽅国家⼤都实⾏⾃由⼼证制度。

⾃由⼼证制度在中国⾏不通。

西⽅国家的法官绝对不会在法庭下单独会见当事⼈和证⼈,中国法官接案后总有说情者来打扰。

英美国家⼜陪审团决定被告⼈是否有罪,家属⽆法向陪审团⾏贿,中国没有陪审团制度,中国实⾏⾃由⼼证制度⽆疑助长向法官⾏贿。

中国的法官要服从领导。

法官不能违背领导的意图决定判决。

(四)客观验证⽆疑制度我国实⾏的是客观验证⽆疑制度。

即定案的证据必须经过控辩双⽅质证,任何证据必须有其他证据相印证。

各个证据之间互相说明,互相补充,能够协调⼀致。

各个证据之间不得有⽭盾。

必须排除其他的可能性。

客观验证⽆疑制度⽐⾃由⼼证制度更先进。

证据法原理研究

证据法原理研究

证据法原理研究第一章证据法概述一、证据法的概念广义上的证据法:诉讼证据法和非诉讼证据法(行政、仲裁、公证证据法等)狭义证据法:诉讼证据法证据法:有关诉讼中证明活动的法律规范二、证据法的性质和地位`1、证据法的性质;2、证据法与宪法;3、证据法与诉讼法;4、证据法与实体法。

三、证据法的研究对象19世纪,英国最先形成专门的证据法学体系,是指专门研究如何运用诉讼证据和有关法律规范的学科。

(一)证据法学所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证据,包括证据的历史沿革,法律对证据种类、分类及其收集、保全等的法律规定。

二是证明,主要解决证据的运用问题,在证明阶段,证据所发生的作用是如何使司法人员的主观认识与案件客观实际相一致、相符合。

(二)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具体内容:1、证据法及其证明规则(证据规则一般包括采用证据的规则,排除证据的规则、举证和质证的规则、运用证据价值的规则等)2、证据及其证据力和证明力。

证据力又称“证据能力”、“证据资格”、“证据的适格性”。

在英美法系国家,证据的关联性和可采性是证据力的两个重要的判断标准。

证据的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指的是作为证据内容的事实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某种客观的联系,因此具有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的实际能力。

证据的证明力,指的是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及证明作用如何。

证据的证明力是证据本身固有的属性,证据具有客观性并与案件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就具有一定的证明力。

3、证据的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关系。

司法实践中最典型的是违法取证问题,即有真实的内容。

4、证据制度及其传统文化背景。

如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因法律制度不同,诉讼程序不同,各个国家的证据制度不尽相同,各具特色。

5、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的经验及其规律。

四、西方国家证据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和特点。

(一)神示证据制度;神示证据制度也称神明裁判或神证,产生于奴隶社会时期,是证据制度发展史上最原始的一种证据制度。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资料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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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逼供,是中心,起决定性作用 审判阶段:基于预审案卷进行审讯,审
判之前判决意见即已形成,并非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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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国家早期证据制度的特点:
以“人证”为主要证明手段 收集证据具有片面性 被告人无法行使举证权利 法官对证据的审查徒有虚名 法官享有运用证据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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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证据制度
法定证据制度:又称形式证据制度,是指法律
受前苏联的影响 文革后对证据的研究侧重于证据的证明
力,忽视对证据资格的研究,强调客观 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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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主要的证据法律规范
三大诉讼法 仲裁法 电子签名法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
规定 北京市高院关于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
问题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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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 制度,司法活动中心从预审转向审判
1790年12月26日,法国资产阶级代表杜 波尔向制宪会议提出改革草案,要求
在 法律中确认给予法官自由判断证据的
权 力,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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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1808年《刑事诉讼法》第342条对自由 心证的描述:
法律对于陪审员通过何种方式来认定事实并不计 较;法律亦不为陪审员规定任何规则使他们据以 判断证据;法律仅要求陪审员深思明察,并本诸 良心,诚实推求已经提出的对被告不利和有利的 证据在他们的理智上产生了何种印象。法律未曾 对陪审员说,‘经若干名证人证明的事实即为真
外,法律还要求审讯需要参照其他证据进行证 明 对于疑罪,实行有罪推定、“疑罪惟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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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封建制时期的证据制度
口供至上 依法刑讯和法外用刑相互交织 以五声听狱讼,察言观色,主观臆断 疑罪惟轻和实行有罪推定 诬告反坐和伪证者罚 封建等级特权和形式主义

《证据学》(练习和考试)答案

《证据学》(练习和考试)答案

证据学:判断题1、职权主义又叫审问主义,主要盛行于英美法系国家。

X2、无论是职权主义还是当事人主义,在诉讼证据上都采用法定证据制度。

X3、控诉式诉讼制度对应的是法定证据制度。

X4、职权主义的主要标志是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法官处于被动地位,保持中立。

X5、证据的证据力包括了证据的可信性、可靠性和可采性。

X6、当事人主义原则主要盛行于大陆法系国家。

X7、神示证据制度产生于封建社会时期。

X8、我国封建王朝时期的证据制度继承和发展了“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的主观臆断的审判方法,这是一种唯物主义的审判方法。

X9、神示证据制度缺乏对社会上一般人行为的引导和规范作用。

X10、神示证据制度根本不可能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X11、对神宣誓是神示证据制度中最常用的一种方法。

V12、神示证据制度是适应封建君主中央集权的政治需要建立的。

X13、刑讯逼供是神示证据制度的基本证明方法。

X14、法定证据制度具有等级性的特点。

V15、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具有形式主义的特点。

X16、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立法最早产生于美国。

X17、法定证据制度是对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否定,是历史上的一大进步。

X18、直接言词原则符合实体公正的要求,体现了对案件事实认识的正当性要求。

X19、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有效的自认直接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作出裁判,这是属于证据裁判原则例外。

V20、直接言词原则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两个方面。

V21、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证据裁判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和法定证据原则。

X22、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和关联性,但不需要合法性。

X23、证据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的价值和功能。

X24、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的某种联系。

X25、证据是诉讼的基础和核心。

V26、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由一名侦查人员进行。

X27、询问被害人的地点只能在公安司法机关。

X28、拘捕犯罪嫌疑人后应当在12小时内进行讯问。

X29、自认一经合法作出,当事人就不得随意撤回。

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

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
第二章 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
本章围绕从历史到今天存在着的四种不 同的证据制度进行讲授,讲授的重点是 自由心证制度。
一、神示证据制度
(一)神示证据制度的概念和产生
神示证据制度,是指法官根据神的 启示来判断案件是非曲直、解决诉讼争 议的一种证据制度。
神示证据制度是证据制度发展史上 最初出现的一种证据制度类型,广泛存 在于亚欧各国的奴隶社会以及封建社会 早期。
(4)规定审判前证据展示制度,使得辩 方阅卷权有效行使,解决庭审突袭问题, 提高审判效率;
(5)完善鉴定制度,包括对鉴定体制、 鉴定人制度以及鉴定程序的改革;
(6)建立法庭认证规则,保证当庭认证, 当庭审判。
•思考题:
1由心证制度?它和我 国的诉讼证据制度有什么区别?
二、形式证据制度
(一)形式证据制度的概念和产生 形式证据制度,又称法定证据制度,
是指法律根据各种证据的不同形式,预 先明文规定其证明力的大小以及如何审 查判断,法官审理案件必须据此作出判 决,而不能自由取舍的证据制度。
形式证据制度在16至18世纪的欧洲 大陆国家最为盛行。在德国、奥地利等 国家,直到19世纪后期仍然保留了形式 证据制度,其代表性法典包括1532年的 《加罗林纳法典》、1853年的《奥地利 刑事诉讼法》以及1857年的《俄罗斯帝 国法规全书》等。英国由于其地理位置、 历史发展和文化传统的特殊性,虽然证 据制度中含有形式主义的因素,但没有 形成法定证据制度。
(二)形式证据制度的主要内容
1.按形式对证据分类 形式证据制度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
把证据分成完全的和不完全的。 完全的证据是指法律规定能够据以
认定案情的充分确实的证据。 不完全的证据是法律所规定的证明
力还不充分,不足以认定案情的证据。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证据学教学考形考任务多选题题库及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证据学教学考形考任务多选题题库及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证据学》教学考形考任务多选题题库及答案一、选择题1.下列关于证据学的定义,正确的是:A.证据学是一门研究证据内容、证据逻辑、证据制度、证据方法等问题的法学门科B.证据学是一门研究证据依据、证据规则、证据标准、证据调查等问题的法医学门科C.证据学是一门研究证据形式、证据结果、证据拒绝、证据撤销等问题的法政学门科D.证据学是一门研究证据基础、证据程序、证据评价、证据鉴定等问题的法律学门科答案:A2.证据法律制度包括下列哪些方面?A.证据内容制度、证据逻辑制度、证据方法制度B.证据标准制度、证据规则制度、证据调查制度C.证据程序制度、证据基础制度、证据评价制度D.证据鉴定制度、证据替代制度、证据拒绝制度答案:B3.起诉书的作用是:A.标明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B.通知被告出庭答辩C.说明诉讼费用的支付要求D.发送给法院,申请法院受理案件答案:A4.证据的分类标准包括下列哪些?A.证据的逻辑类型、证据的科学类型、证据的目的类型B.证据的形式类型、证据的内容类型、证据的来源类型C.证据的主体类型、证据的质量类型、证据的使用类型D.证据的基础类型、证据的程序类型、证据的鉴定类型答案:B5.下列哪些证据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证据?A.伪证、非法证明、虚假证明B.无规定形式的证明、默示证明、道德证明C.非法证据、违反禁令证据、过失证据D.成文证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答案:A6.权利的主张是诉讼中原告的基本要求之一,其包括以下哪些内容?A.主张权益和订立裁判请求B.主张事实和证明请求C.主张基础和程序请求D.主张权益和证明请求答案:D7.下列哪些是刑事诉讼中的证据?A.书证、物证、视听资料B.专家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C.抽血检查记录、酒精含量检查记录、司法鉴定D.以上所有选项都属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据答案:D8.对证据的鉴别意味着什么?A.分析、判断和确定证据的性质和价值B.掌握证明质证技巧C.获取证据的来源和拒绝证据D.确定证据的内容和拒绝证人证言答案:A9.关于物证,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物证是指在犯罪现场、被害人身上或犯罪嫌疑人身上发现的物品B.物证必须是直接与案情有关的物品C.一般情况下,物证的证明力要比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更强D.物证不需要经过鉴定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答案:D10.提取DNA作为证据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下列哪些?A.提取的物品必须与案件有关B.提取的方法必须符合标准规定C.提取的物品必须得到犯罪现场保护D.提取的材料必须在一定时间内进行分离提取答案:ABCD二、简答题1.证据分为哪几类?请分别描述其特点。

中国最权威的证据学

中国最权威的证据学

中国最权威的证据学摘要:一、证据学在中国的历史与发展1.古代证据制度2.近现代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3.现代证据学的发展二、中国证据学的核心理论1.证据的概念与分类2.证据的审查与运用3.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三、中国证据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1.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运用2.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运用3.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运用四、中国证据学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的发展1.与其他国家证据制度的比较与借鉴2.国际证据法的发展趋势及影响3.中国证据学在国际司法合作中的作用正文:中国证据学是一门研究证据收集、审查、运用以及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的学科,具有悠久的历史与发展。

从古代的证据制度到近现代的改革与完善,再到现代证据学的发展,中国证据学已经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理论体系。

在古代,中国的证据制度以“五听”为主要方式,即通过观察被告人的言辞、脸色、气息、视听和情感来判断其是否有罪。

近现代以来,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中国的证据制度逐步实现了从“五听”向现代证据制度的转变。

199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对证据制度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强调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明确证据的分类,规范证据的收集、审查与运用。

现代中国证据学的发展,不仅体现在立法的完善上,还表现在学术研究和实践应用的深入。

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证据学的理论指导着司法实践,帮助司法机关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中国证据学也在不断发展。

通过与其他国家证据制度的比较与借鉴,中国证据学在保持自身特色的同时,吸收了国际证据法的发展趋势。

在国际司法合作中,中国证据学为维护国家利益、实现公平正义发挥了重要作用。

总之,中国证据学在历史的发展中不断演进,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证据理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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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国时期证据制度的证明标准研究作者:梁晓楠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1期摘要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乃至司法制度的核心与基础,是实现司法公正,司法为民,维护公平与正义的关键所在,是追求客观真实,实现审判目的,保护合法,惩戒违法的前提。

清末以后,我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西方文化大量涌入中国,法制在形式上产生了各种先进与落后的奇形组合,国民统治时期,证據制度在形式上采用西方资产阶级的自由心证,透过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这一时期的证据法律要求对于不同的事实的认定,应当采用不同的证明标准。

关键词证明标准强固心证薄弱心证作者简介:梁晓楠,北京工商大学物流管理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4-291-02清末民国时期的证据制度作为中国传统证据制度近代化的初始阶段,其存在的历史价值不容忽视它。

这种初始性在证明标准方面表现为立法没有就证明标准进行正式的规范,甚至没有出现证明标准这一概念。

但相对于传统的证据制度,近代的证据制度对于司法官在认定事实方面毕竟出现了一定的限制。

这些限制主要是要求当事人用证据证明主张的主要事实必须要达到能够使法官产生强固心证的程度。

不足之处是,这一时期的证据标准在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领域几乎没有差别,这可以说是当时法律关于证明标准规定不成熟的地方。

一、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是清政府于1906年完成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诉讼法草案,共分为总则、刑事规则、民事规则、刑事民事通用规则、中外交涉事件处理规则等五章。

在该草案中,首次引进了近代的陪审制度和律师制度。

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民事证据运行原则的内容,但透过相关的立法规定及对民事证据表达与实践的考察,我们可以提炼出清代民事证据运行的原则。

清代民事诉讼中,以情证兼用认定事实的案件比比皆是。

通过对大量情证折狱案件进行分析,笔者认为情证兼用模式在实践中有以下几种表现:(1)当事人的主张如有证据支持,且主张无不合情理之处,则应当依证据来认定事实。

此类案件在证据与情理相结合认定事实的案件中占有大多数。

(2)当事人的主张有证据支持,但主张的事实不合情理,官府不会轻易支持其主张,而会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重新调查。

从证据上看,此案人证物证俱全,且许绳仁也没有否定借条的真实性。

若依证据裁判,完全可以认定借款事实成立。

但鉴于原告主张事实不合情理,审理者没有简单相信借据与中人证言这两份证据,而是对案件进一步调查,最后查明借贷事实并不存在。

北洋时期的法律未就释明和证明的区别做出说明。

而只是照搬日本诉讼法律中的概念。

法律规定,释明事实上之主张者,得用法院信其主张为真的一切证据,但不能即时调查者不在此限。

从法律条文来看,释明事实的含义同证明事实并无本质差别,都有用证据说服别人相信自己的主张为真的意思。

不同之处有三:一是释明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证人或者鉴定人,不能是法院或其他机构;二是释明事实的证据必须是能够及时调查的;三是哪些情况需要释明都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凡是未见于法律明文规定允许释明的事实,都只能通过证明的方式来使法院相信。

但释明与证明之间是否存在的证明标准的差异,北洋时期的法律并未规定。

在南京政府时期的法律制度里面,释明一词被继续沿用,不过在《民事诉讼法》这样一部基本法典里,仍然未表明证明与释明是否存在着证明标准的不同。

但是南京政府时期的一份司法文件里面,对证明与释明这两个概念的区别作了这样的表述:所谓证明者,必须是使法院生强固之心证,为确系如此,而释明只须让法院生薄弱之心证,谓大概如此。

从这一规定来,证明的含义应当指一种具有较高标准的证明,即让事实认定者相信事实肯定如此。

二、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清末民初时期是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历史转折时期统治阶级,为求生存在内外压力之下被迫实行推进近代化的某些思想原则和措施,在这一近代化进程中,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成为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内外的巨大压力和清廷开明分子的积极推动下,为了维持封建王朝的统治具有浓厚模仿色彩的刑事诉讼法典草案轮番出台,但由于传统政治制度及法律文化的深重积淀,也由于清末国内局势的极度动荡,先后拟就的刑诉法律草案都未能颁行,只有一些过渡性法规具体指导着各级新式司法机构的活动,但其遗留下来的法律内容程度不同地影响了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乃至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法制。

成为中国近代刑事诉讼制度变革的渊源和基础。

在清末的不同的法律中,关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规定是不同的。

《刑事民事诉讼法》对被告人可以做出有罪认定的规定,虽在内容上和文字表述方面都有不同,但笔者认为至少在当时的立法者的心目中,这三种标准在实质上应该是一致的。

众证明白、确凿无疑可以认为是等同于现代西方国家证据法律中的关于有罪认定的标准——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理不可疑在文字上的含义就是合理的怀疑是不应当存在的。

在另外两种存在被告人口供的情况下,虽然没有理不可疑的文字表述,但由于当时立法者对于被告人口供证明力的迷信,故而在立法者心目中,若是刑事被告人在审讯一开始就承认有罪或者在充足的证据面前承认有罪,则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也应当是无可怀疑的。

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在《刑事民事诉讼法》中,对于被告人有罪判决的认定标准应当是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由于在清末的法律中,只有《刑事民事诉讼法》和《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中有关于对于被告人犯罪不能证明应当如何处理的规定,而且《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又是颁布在后的法律,故而按照后法优于先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法院适用的是《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中的规定。

这样我们可以推断出,至迟在民国初年,无罪推定的原则已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同,尽管在立法上,这一原则一直到1921年《刑事诉讼条例》颁布后才确立。

《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于《当事人》章的《被告人辩护人及辅佐人》一节规定,“被告人除本律及其他法令许用代理人外,应以本人为被告人”(第52条)。

其后的理由进一步阐释道:“审判官必亲自审查有关案件之人及物件,乃得实情而免误判。

本条规定被告人除法令有许用明文者,外不得用代理人。

不惟审理时必须亲自到场,即起诉前所有侦查预审等处分,亦莫不然。

民初《刑事诉讼条例》在《审判》章中规定,”审判日期除有特别规定外,被告不出庭者不得审判(第294条);“只有最重本刑为拘役或罚金之案件,被告得委任代理人出庭”,但“法院认为必要者”,仍然“得命本人出庭”,规束可谓严格。

对于被告人无罪的认定,北洋时期和南京政府时期的法律仍然采用的是《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中的标准,即不能证明被告人罪成立,就应作无罪认定。

但由于这一时期的法律对于被告人的犯罪成立的认定标准提高了,故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被告人无罪的认定标准是被降低了。

三、对清末民国时期证明标准的评价清末民初时期的证据制度是中国传统社会走向近代的一个缩影,作为中国法制近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走过了清末开其端、民初践其行的前后相继的变革历程。

近代化本身是一个自我改造的过程,而改造的手术往往与痛苦为伴,中国证据制度的近代化变革同样充斥着新旧矛盾的尖锐冲突,伴随着各种艰难曲折甚至倒退,但也正是这种探寻与曲折为后来者留下了宝贵的经验与教训。

证明标准是司法机关认定事实的重要参照依据。

它同证明责任结合起来,直接决定了诉讼的结果,即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如果其提供的证据对其主张事实的证明不能达到法定的标准,则会承担败诉的风险。

关于证明标准的理论,现代证据法学有所谓的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的说法,所谓客观真实即法律要求法院最终认定的事实就是事实本身。

而法律真实则要求法院据以做出判决的事实是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

我国现行法律要求法院最终认定的事实必须是事实清楚、证据充足。

据此我们可以认为,我国现行的诉讼法律在证明标准方面综合了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两方面的要求。

立法者提出这样的要求,其主观动机无疑是积极的,但却是违背人们的认识规律及司法的时效性要求。

因而客观直实说存在严重的理论缺陷,故而受到了许多学者的批评。

清末民国时期的诉讼法律中采用的证明标准虽没有明确表明是采用的法律真实还是客观真实,但在民事诉讼中采用了事实经证明或释明的概念,而刑事诉讼中亦采用的犯罪事实经证明的说法。

由此可见,这一时期的证明标准采用的法律真实的标准,而非客观真实标准。

从清末到北洋时期,包含有证据法律内容的法律仅程序法即有六部,另外还有一部分证据,法律的内容见之于民事刑事实体法及大理院颁行的判例和解释例。

上述几部法律,除《刑事民事诉讼法》一直没有实施外,其他五部法律都在近代时期生效。

在上述几部法律里面,关于证据制度的法律条文的容量颇为可观,尽管清末时期的《刑事民事诉讼法》、《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的内容还比较简单,因而关于证据方面的内容还不太丰富,但稍后颁行的《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的内容已相当详尽。

北洋时期的刑事诉讼条例及民事诉讼条例基本上是仿照清末的两部诉讼律草案制定而成,因而关于证据制度的数量同清末的两部诉讼律草案相差无几。

尽管在清末的一些法律中,立法者认为职权主义诉讼主要应当限制在公益诉讼和人事诉讼等两类型的案件中,但在北洋时期和南京政府时期的法律都规定“法院认为事实尚为明了”是法院依职权进行证据调查的一个主要原因。

若是存在优势证明标准的话,问题就会简单许多。

只要将举证责任同证明标准结合起来,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对其自己的主张的证明达到一定的优势程度,法院就可支持起主张,反之则不支持其主张。

若强调完全证明标准,则问题就会变得困难。

因为在对一个争议事实的证明方面,优势标准的证据结果肯定会出现的,但确定的证据结果却并不一定总是能够出现。

参考文献:[1]1935年2月28日司法行政部通令《办理民事诉讼案件应注意事项》第35条.[2]《民事诉讼法》第309、332、370条.[3]直隶高等审判厅编.华洋诉讼判决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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