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清算与终止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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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解散员工算辞退吗

公司清算解散员工算辞退吗

公司清算解散员⼯算辞退吗公司出现解散的情形时,公司就⽆法继续经营,公司要成⽴清算组进⾏清算,⽽公司在清算的过程中,需要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并且对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公司清算解散员⼯算辞退吗?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公司清算解散员⼯算辞退吗公司因解散⽽清算的,不是辞退劳动者,⽽是和劳动者终⽌劳动关系,公司要给予员⼯经济补偿。

《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四条【劳动合同的终⽌】有下列情形之⼀的,劳动合同终⽌:(⼀)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的,⽤⼈单位应当向劳动者⽀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单位依照本法第四⼗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单位依照本法第四⼗⼀条第⼀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单位维持或者提⾼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四条第⼀项规定终⽌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劳动合同的;(七)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辞退有哪些情形1、预告性辞退预告性辞退是指企业在辞退职⼯时,按照法律的规定提前30天通知职⼯或⽀付代替通知⾦的⽅式辞退职⼯的⾏为。

主要有以下情形:(1)劳动者患病或⾮因⼯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作也不能从事⽤位另⾏安排的⼯作;(2)劳动者不能胜任⼯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作岗位,仍不能胜任⼯作;(3)劳动合同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重⼤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法履⾏,经双⽅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什么是商业银行的清算及终止

什么是商业银行的清算及终止

什么是商业银行的清算及终止什么是商业银行的清算及终止引导语:商业银行的概念是区分于中央银行和投资银行的,是一个以营利为目的,以多种金融负债筹集资金,多种金融资产为经营对象,具有信用创造功能的金融机构。

以下是店铺分享给大家的什么是商业银行的清算及终止,欢迎阅读!商业银行的`清算及终止1.分立、合并及解散的清算。

(1)解散的条件,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中国银监会提出申请,并附申请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权债务清偿计划,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后解散。

(2)解散程序,商业银行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由中国银监会指定。

由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既定的清算计划及时偿还个人的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然后再偿还银行其他的债务,中国银监会监督清算过程,对清算的重大事项有否决权。

2.商业银行的被撤销。

商业银行因被吊销经营许可证被撤销的,中国银监会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程序与解散清算的程序相同。

3.商业银行的破产。

(1)破产前的行政拯救。

商业银行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中国银监会可以采取接管、托管等行政拯救措施。

在行政拯救期间,中国银监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银行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

(2)破产程序的启动。

商业银行有《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破产原因的,该银行可以经中国银监会同意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或者由中国银监会向人民法院提出该银行破产的申请。

商业银行破产可适用重整程序或者破产清算程序。

(3)破产银行的管理。

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中国银监会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4)破产清偿顺序。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在此之后剩余的破产财产依次用于支付税款和普通债权。

4.商业银行的终止。

公司解散、清算和终止

公司解散、清算和终止

提纲正确区分公司解散、清算和终止解散清算中公司的法律地位司法解散公司问题公司强制清算的有关问题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问题一、正确区分公司解散、清算和终止公司的消灭过程:解散——清算——终止解散:营业资格丧失清算:清理债权债务终止:法人资格(主体)资格消灭(一)公司解散含义:公司解散是指公司因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停止营业活动,并进行清算的状态。

解散的法律效果:1、公司经营能力的丧失。

2、清算程序的必然开始。

公司法第187条第3款: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法第184条:公司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非破产解散的事由(第181条)(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二)公司清算含义:清算是指公司出现解散事由时,依法整理财产关系,了结公司业已形成的债权债务的行为。

公司解散与清算的关系1、解散是清算的前提和原因,只有解散后方能进行清算;2、清算是解散的必然结果,公司解散后必须进行清算。

(三)公司终止1、含义:公司终止是指公司停止其存续状态,丧失权利能力的事实。

(主体资格丧失)2、公司解散与终止(1)解散是终止的原因(2)法人资格的消灭以终止为标志,而非解散3、公司终止的要件——实质要件:清算完毕——形式要件:注销登记(四)实践中应当澄清的问题1、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问题:公司解散拟或终止营业执照的性质: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争议观点:(1)工商部门:(1999)第173号文: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终止(2)最高法院:法经(2000)23、24号答复新公司法:公司解散情形2、未经清算而注销的,公司是否终止公司未经清算而注销的现实原因: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1条:出具完结证明或者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清算完毕后注销,但仅形式审查(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报告)争议:公司是否终止(行政行为与民事审判)二、解散清算中公司的法律地位(一)理论争议:人格消灭清算法人拟制法人同一法人说(二)我国长期立法及司法实践民法通则第40条:公司终止,应当进行清算。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的公司基于⼀定的合法事由⽽使公司消失的法律⾏为,公司解散的事由有很多种情况,并且公司解散后是要对其财产进⾏清算的,公司清算是公司终⽌的必经程序,⼀般来说,清算有两种形式,破产清算和⾮破产清算。

那么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具体内容是什么,下⾯店铺的⼩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您解答。

公司解散清算的事由有哪些(⼀)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公司未形成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

我国公司法既未规定公司的最⾼营业期限,⼜未强制要求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因此,营业期限是我国公司章程任意规定的事项。

如果公司章程中规定了营业期限,在此期限届满前,股东会可以形成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如果没有形成此决议,公司即进⼊解散程序。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解散事由⼀般是公司章程相对必要记载的事项,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可以预先约定公司的各种解散事由。

如果在公司经营中,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可以决议公司解散。

(三)股东会或者股东⼤会决议解散。

有限责任公司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通过,股东会或股东⼤会可以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

国有独资公司因不设股东会,其解散的决定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做出。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旦受到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政处罚时,必然引起公司解散。

在程序上,公司应当停⽌经营活动,依法进⾏清算,并于清算结束后办理注销登记。

公司清算办法公司清算是公司终⽌的必经程序,⼀般来说,清算有两种形式,破产清算和⾮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按照破产清算的程序来进⾏,⾮破产清算由股东成⽴清算组,⾃公司章程出现的解散事由之⽇起15⽇内成⽴,10⽇内通知债权⼈,并在报纸公告60⽇,30⽇内申报债权,并进⾏登记清偿,时间在法律上没有明确限制,根据不同情况确定。

企业清算开始之⽇为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之⽇,或者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企业解散之⽇,或者⼈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终⽌企业合同之⽇。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议一议
2017年5月,甲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申请乙法院对 该公司进行司法清算。法院为其指定清算组成员分别 是公司债权人赵某、公司董事长钱某、公司总经理孙 某、公司聘请的丙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法院指定的 清算组成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试说明理由。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答案与解析
法院指定公司董事长钱某、公司总算组成员符合法律规定, 但指公司债权人赵某为清算组成员不符合法律规定。
重点条款解读
2)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 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①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 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 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③ 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 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重点条款解读
④ 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 益受到重大损失的。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议一议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丁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持 有公司60%的股份,乙持有公司30%的股份,丙持有公司10% 的股份。5年后,乙以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公司 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为由提起解散公司之诉;丙以公司从未 分红为由提起解散公司之诉。乙、丙提起的解散公司之诉,人 民法院应否受理?试说明理由。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议一议
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因经营期限届满解散,公司 依法成立了清算组。清算期间,清算组为能够使股东 分配到更多剩余财产,将公司的库房和设备出租给乙 公司并收取租金。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应行使哪些职权? 本案中清算组的行为是否合法?试说明理由。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合伙人合作协议中的解散与清算规定

合伙人合作协议中的解散与清算规定

合伙人合作协议中的解散与清算规定合伙人合作协议是合伙人之间约定的一份法律文件,旨在规范合作关系,确保各方权益得到保障。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合作关系可能会走向终止。

在这种情况下,解散与清算成为重要的议题。

本文将就合伙人合作协议中的解散与清算规定进行探讨。

一、解散规定合伙人合作协议一般都会规定解散的情形和程序。

解散的情形通常包括以下几点:1.1 合作期限届满当合伙人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伙企业解散。

合作期限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双方约定的一段时间。

1.2 达成事业目标当合伙企业达成事业目标时,可以解散。

事业目标可能是指一定的收益水平、市场份额或者其他商业指标。

1.3 合伙人协议终止合伙人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解散情形,如双方一致决定解散、合伙人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继续履行合作协议等。

解散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2.1 公告解散当决定解散合伙企业时,合伙人应及时向其他合伙人发出解散通知,并根据合作协议规定进行公告。

2.2 清算财产合伙企业解散后,应进行清算,将资产折价变现,并先清偿债务,剩余财产按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配。

2.3 办理解散手续合伙人应及时履行解散程序,包括解散登记、注销营业执照等。

二、清算规定合伙人合作协议中的清算规定是解散过程中的重要内容,主要涉及资产清算和债务清偿等事项。

1. 资产清算在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对各项资产进行清算评估,并按照合伙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资产清算的具体程序和方法可以根据合作协议进行规定,如可以由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者由各合伙人共同评估。

2. 债务清偿在资产清算后,应按照清偿优先顺位对债务进行清偿。

首先清偿应支付的税费、员工工资等优先债务,然后再清偿其他债务。

债务清偿的优先顺位可以根据合作协议进行约定。

3. 共同债务责任在清算过程中,如果某个合伙人的资产无法清偿其所应承担的债务,其他合伙人需要承担其相应份额的债务责任。

共同债务责任是保障各方利益平等的重要原则。

4. 涉及知识产权如果合伙企业涉及知识产权,需要在清算过程中妥善处理。

公司章程范本如何制定公司的解散和清算程序

公司章程范本如何制定公司的解散和清算程序

公司章程范本如何制定公司的解散和清算程序公司章程范本:如何制定公司的解散和清算程序在公司运营的过程中,难免会面临各种情况,其中解散和清算是一种比较复杂的程序。

为了确保公司解散和清算程序的顺利进行,合理编制公司章程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为您介绍如何制定公司章程中的解散和清算程序,以及相关的要点和注意事项。

一、解散和清算的定义与程序解散是指公司终止经营和法人资格的一种情况,而清算则是解散后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和分配的过程。

制定公司章程时,应明确解散和清算的定义,并详细规定解散和清算的程序。

1. 解散的程序:(1)解散的决定:公司章程中应明确解散的决定权由谁行使,例如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特定股东的决议。

解散决定需要满足何种条件,例如股东表决权的比例等。

(2)解散的公告:公司章程要规定解散决定的公告程序和要求,例如公告的媒体和时间等。

(3)解散的登记:规定公司解散后,应如何进行相关登记手续。

2. 清算的程序:(1)清算委员会的设立:规定清算委员会的组成、成员的选举和产生等。

(2)清算方案的制定:规定清算委员会应如何制定清算方案,以及清算方案的执行程序。

(3)清算报告的编制和公告:明确清算委员会应编制清算报告,并公告的要求。

(4)清算结案的程序:规定如何进行清算结案程序,例如清算报告的审核和股东大会的通过等。

二、解散和清算的权益保障和程序规定公司章程还需要考虑解散和清算过程中的权益保障和程序规定,以保障各方的利益和维护司法公正。

1. 股东权益保障:(1)解散决定的表决权保障:明确股东在解散决定中享有的表决权,并保障其表决权的平等和公正。

(2)清算款项的分配:规定清算过程中股东权益的分配原则,并确保其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2. 债权人权益保障:(1)债权人权益的优先受偿:规定债权人在清算过程中的优先受偿权益,并明确受偿顺序和方式。

(2)债权申报的要求:规定债权人对清算委员会进行债权申报的时间、方式和要求等。

3. 监管机构权益保障:(1)监管机构的参与条件:明确监管机构在解散和清算过程中的参与条件和程序。

公司的清算与终止

公司的清算与终止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公司的清算与终止在一个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市场主体的退出法律制度是不可或缺的。

公司终止即是关于公司退出市场并消灭主体资格的法律制度,公司清算则是公司终止的必备前置程序。

第一节公司的终止一、公司终止的概念和效力公司终止是指公司根据法定程序彻底结束经营活动并使公司的法人资格归于消灭的事实状态和法律结果。

它既可以指消灭法人资格的一种最终结果,也可以指消灭法人资格的一系列法律过程。

公司终止法律制度是公司法的重要部分。

在市场经济中,必须遵从的一条基本原则便是竞争原则,竞争导致优胜劣汰。

因此,企业的进入和退出机制是一个充分竞争市场的基础制度之一,在一个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市场主体的退出法律制度是不可或缺的。

公司终止即是关于公司退出市场并消灭主体资格的法律制度。

其特征如下:1、公司终止的法律意义是使公司的法人资格和市场经营主体资格消灭。

2、公司终止必须依据法定程序进行。

公司作为多种社会经济关系的复杂综合体,它的消灭影响到债权人、公司员工、股东等各方面的利益,因此它的终止不可以随意进行,而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只有在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才可由公司章程或股东决定。

3、公司终止必须要经过清算程序,只有在以公司财产对债务进行清偿并对剩余财产分配完毕之后,公司方可以最终消灭。

公司是法人企业,而法人为法律拟制的人,不可能具有自然人出生、死亡的自然生理过程,其主体能力由法律赋予,因此,其产生和消灭需要依法律规定程序进行并以法律规定的事由为标志。

公司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从公司登记成立时起,至公司终止注销时止。

二、公司终止的原因公司法就其属性而言是国内法。

各国对公司终止的原因所作的规定差别不是很大,概括起来主要有自愿解散、司法解散、倒闭或破产、行政机关命令解散等四种情况。

其中:自愿解散是指由公司的权力机关因各种理由的发生而决议终止公司的存在情况,包括公司被合并、公司分立而发生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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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清算与终止之间的关系
公司解散、清算与终止之间的关系公司解散、清算、终止是三个相互关联又相互不同的概念。

公司解散,通说是指引起公司法人人格消灭的法律事实;而公司终止则是指公司法人资格的消灭。

可见,公司解散,并非公司法人资格的当然消灭,而只是公司法人人格消灭的原因。

换言之,公司解散不过是公司终止之前的一个环节而已。

公司解散、清算与终止之间的关系
在我国法律上,一方面,解散与终止的概念含混不清。

《民法通则》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法人(公司自是其中之一)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一)依法被撤销;(二)解散;(三)依法宣告破产;(四)其他原因。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可见,在《民法通则》中,将依法被撤销和解散共同作为企业法人终止的原因,而在《公司法》中却将被撤销作为公司解散的原因。

另一方面,关于解散、清算、终止三者关系的规定颇为混乱。

如依据《民法通则》和《民通意见》的规定,企业法人解散或被撤销后应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得出结论,当企业法人终
止原因出现时,应当进行清算,清算完毕后办理注销登记。

这一程序显然是符合法人的本质属性的。

但是,《民法通则》第四十条又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民通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或被撤销的,应当由其主管机关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还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


这些规定说明,企业法人先终止然后再进行清算。

可见,《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法人出现终止事由后是先终止后清算还是先清算再终止的规定,是存有矛盾的。

而正是上述法律上的混乱,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司法审判实践中的不一致。

当然,新《公司法》除明确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情形只是导致公司解散的原因外,更对公司解散、清算、终止三者的关系作出了合理的规定:公司除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外,因其他事由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告公司终止。

而在《民法通则》与《公司法》对于公司解散、清算、终止存有不同规定的现实背景下,法官选择适用法律时应该遵守“新法优于旧法”以及“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

《公司法》相对于《民法通则》而言,既是新法,亦是特别法,故法官应选择适用《公司法》而非《民法通则》中关于公司解散、清算、终止的规定。

简言之,公司解散后,尚需经历清算程序的梳理,以使清算人可以就公司的对内对外关系加以处理,直至清算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才告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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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分类
公司主要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个人无限责任公司、合伙无限责任公司(以及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等,其区别于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事业机构等。

现行中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从西方公司理论看,公司根据不同条件可做多种分类。

例如根据是否适用有限责任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无限责任公司。

我国《公司法》第2条对公司进行分类,是根据组建公司的特征并配合社会经济需要而做出的。

但并未排除其他公司形态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因之,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较为可采。

有限责任公司最显著的特征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区别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为重要的特征是:其
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本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例如上市公司。

公司除上述《公司法》第2条所规定的分类外,常见的分类方法还有以下几种:根据股东所承担的责任形式不同而划分;根据公司的信用标准不同而划分;根据股东对象不同和股票能否转让而划分;根据公司的国籍而划分;
根据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的控制和依附关系而划分;根据公司内部管辖系统而划分等七种较为常见的分类方法。

按照一定组织形式形成的经济实体,一般以赢利为目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或某些目的而成立的组织.以实现投资人利益最大化为使命,通过提供产品或服务换取收入。

他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因社会分工的发展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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