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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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充装许可规则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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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4001-2006气瓶充装许可规则Gas Cylinder Filling Licensing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6年 06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许可条件 (1)第三章许可程序 (1)第四章监督管理 (3)第五章附则 (4)附件A 气瓶充装单位资源条件 (5)附件B 气瓶充装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8)附件C 气瓶充装工作质量要求 (10)附件D 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报告 (11)附件E 气瓶充装许可证 (16)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气瓶安全监察规定》适用范围内的气瓶充装单位。

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批准,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法定资格;(二)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三)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四)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施、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

(六)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七)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具体的资源条件(包括人员和充装设施)见附件A、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见附件B、充装工作质量要求见附件C。

第三章许可程序第六条气瓶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

4.《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R4001-2006)-副本

4.《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R4001-2006)-副本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4001-2006气瓶充装许可规则Gas Cylinder Filling Licensing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6年06月21日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气瓶安全监察规定》适用范围内的气瓶充装单位。

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批准,取得气瓶充装许可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充装许可的申请与审批第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法定资格;(二)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三)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四)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施、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

(六)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七)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具体的资源条件(包括人员和充装设施)见附件A、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见附件B、充装工作质量要求见附件C。

第三章许可程序第六条气瓶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

第七条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气体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并且附以下资料(各一份),向单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复印件);(二)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三)气瓶使用登记表;(四)质量管理手册;第八条发证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受理基早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或者不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Rules for filling Of liquefied gas cylinders主属内窖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的基本原则和安全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高压液化气体气瓶和在最高使用温度下饱和蒸气压力不小于o.1 MPa(表压旺压液化气体气瓶的充装。

本标准不适用于用罐车宛装液化气体:对本标准所采用的术语定义如下:3.1 液化气体介质在最高使用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力不小于o,1MPa,且临界温度不低于气体.3.2 高压液化气体3.3 低压液化气体3.4 最高使用温度可能达到的最高温"临界温度低于或等于70C的液化气体.临界温度高于70C的液化气体.高压掖化气体气瓶在正常贮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受环境条件的影响,瓶内气体3.5 最高气相介质温度低压液化气体气瓶在正常贮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受环境条件的影响,瓶内气相介质可能达到的最高温度。

3.6 最高液相介质温度低压液化气体气瓶在整个运行过程中受环境条件的影响,瓶内液相介质可能达到的最高平均温度。

3.7 充装系数气瓶单位容积内充装液化气体的质量.3.8 许用压力为保证气瓶安全,允许瓶内达到的最高压强3.9 剩余压力气瓶充装前瓶内所剩余的液化气体的压强,4 充差前的检查与处理4.? 充装操作人员应熟悉所装介质的特性(燃、毒及腐蚀性等)及其与气瓶材料(包括瓶体及瓶阀等附件)的相容性。

常用液化气体的特性及其与金属材料的相容性可参考附录A(参考件)。

4.2 充装前的气瓶应由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检查内容至少应包括:L 国产气瓶是否是由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b.气瓶外表面的颜色标记是否与所装气体的规定标记相符;:.气瓶瓶阀的出口螺纹型式是否与所装气体的规定相符:即可燃苎些旦迪迪些旦些三些些主苎苎些的:非可燃性气体用的瓶阀,出口螺纹是右旋的:d.气瓶内有无剩余压力.如有剩余气体,应进行定性鉴别;t.气瓶外表面有无裂纹、严重腐蚀、明显变形及其他严重外部损伤缺陷r.气瓶是否在规定的检验期限内;8.气瓶的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和符合安全要求,4.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禁止充裴:乱不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b.原始标记不符合规定,或钢印标志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巳颜色标记不符合GB 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或严重污损脱落d.有报废标记的,e.超过检验期限的,f.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e.气瓶瓶体或附件的材料与所装介质的性质不相容的;h.低压液化气体气瓶的许用压力小于所装介质在气瓶最高使用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力的。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主属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的基本原则和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高压液化气体气瓶和在最高使用温度下饱和蒸气压力不小于0.1MPa(表压旺压液化气体气瓶的充装。
本标准不适用于用罐车灌装液化气体:
对本标准所采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3.1液化气体:介质在最高使用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力不小于:0.1MPa,且临界温度不低于气体.
3.6最高液相介质温度:低压液化气体气瓶在整个运行过程中受环境条件的影响,瓶内液相介质可能达到的最高平均温度。
3.7充装系数:气瓶单位容积内充装液化气体的质量。
3.8许用压力:为保证气瓶安全,允许瓶内达到的最高压强。
3.9剩余压力:气瓶充装前瓶内所剩余的液化气体的压强。
4.充差前的检查与处理:
3.2高压液化气体
3.3低压液化气体
3.4最高使用温度
可能达到的最高温:临界温度低于或等于70℃的液化气体。临界温度高于70℃的液化气体。高压液化气体气瓶在正常贮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受环境条件的影响,瓶内气体
3.5最高气相介质温度:低压液化气体气瓶在正常贮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受环境条件的影响,瓶内气相介质可能达到的最高温度。
4.1充装操作人员应熟悉所装介质的特性(燃、毒及腐蚀性等)及其与气瓶材料(包括瓶体及瓶阀等附件)的相容性。
常用液气体的特性及其与金属材料的相容性可参考附录A(参考件)。
4.2充装前的气瓶应由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检查内容至少应包括:
4.2.1国产气瓶是否是由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
4.2.2气瓶外表面的颜色标记是否与所装气体的规定标记相符;气瓶瓶阀的出口螺纹型

液化气钢瓶经营、充装、运输、使用基本规定

液化气钢瓶经营、充装、运输、使用基本规定

一、根本要求运输液化石油气瓶的单位(个人)必须到当地消防部门申办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运输气瓶的车辆应配置危险品标志灯和标志牌,司机和押运人员应接受消防监视部门培训,培训考试合格后领取平安培训证(有的地区称上岗证)。

运输时,司机应随身携带两证,车辆配置两标志,依照车型大小还应配带1至2具干粉灭火器。

汽车进出液化气站应在排气管上安装防火帽(阻火器),防火帽可由车主配置,也可由液化气站配置。

二、装车要求装车时应做到五不装,一是漏气瓶不装,二是超重(超装)瓶不装,三是超期使用的气瓶不装,四是汽车超载不装,五是不混装其他物资,尤其不能混装氧气,氯气等氧化性物品。

另外,15kg气瓶立放装车时不能超过两层,保证上层的瓶体横向中线在汽车厢板上沿以下,并进展必要的捆扎,防止运输中气瓶滚落。

三、运输要求运输主要留意以下三点,一是尽量避开人流车流密集的道路,二是不要在重要建筑物和人员密集地点停放,三是行驶中尽量不要急刹车。

四、意外情况的紧急处置液化石油气运输意外主要有漏气和着火两种情况。

漏气又有以下五种情况,一是角阀关闭不严,从瓶嘴漏气;二是角阀盘根没能压紧,从盘根压紧螺帽处漏气;三是由于阀座、阀芯或阀杆有缺陷,使角阀不能关严而漏气,四是角阀与瓶体紧固不严而漏气;五是体侧钢材或焊缝有缺陷有砂眼或裂缝而漏气。

关于第一、第二两种情况的漏气只要关紧角阀漏气就能够制止。

漏气制止后,可接着运输,不过第二种情况的漏气气瓶不能送至用户使用,应将其返回液化气站,由液化气站处置。

关于第三至第五种的漏气,运输人员不得自处置,应迅速将车开至就近液化气站,请液化气站的专业人员处置,此种情况下的行车更要避开车流和人流密集区。

着火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从角阀出口的漏气着火,二是从盘根压紧螺帽处漏气着火,三是从瓶体或其他处漏气着火。

前两种只要关严角阀、切断气源,火就自灭。

假设是角阀不能关闭,或者是第三种着火,应将车就近停放在宽敞的地点,将着火气瓶从车提出,千万不要灭火,使气瓶处于火焰上喷或侧喷的位置,用少量水不时的冷却,让其燃尽即可。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标准号:GB 14193-1993替代情况:发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起草单位:北京经济学院发布日期:实施日期:点击数:2041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已作废!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的基本原则和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高压液化气体气瓶和在最高使用温度下饱和蒸气压力不小于0.1MPa(表压,下同)的低压液化气体气瓶的充装。

本标准不适用于用罐车充装液化气体。

2 引用标准GB7144 气瓶颜色标记3 术语对本标准所采用的术语定义如下:3.1 液化气体介质在最高使用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力不小于0.1MPa,且临界温度不低于-10℃的气体。

3.2 高压液化气体临界温度低于或等于70℃的液化气体。

3.3 低压液化气体临界温度高于70℃的液化气体。

3.4 最高使用温度高压液化气体气瓶在正常贮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受环境条件的影响,瓶内气体可能达到的最高温度。

3.5 最高气相介质温度低压液化气体气瓶在正常贮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受环境条件的影响,瓶内气相介质可能达到的最高温度。

3.6 最高液相介质温度低压液化气体气瓶在整个运行过程中受环境条件的影响,瓶内液相介质可能达到的最高平均温度。

3.7 充装系数气瓶单位容积内充装液化气体的质量。

3.8 许用压力为保证气瓶安全,允许瓶内达到的最高压强。

3.9 剩余压力气瓶充装前瓶内所剩余的液化气体的压强。

4 充装前的检查与处理4.1 充装操作人员应熟悉所装介质的特性(燃、毒及腐蚀性等)及其与气瓶材料(包括瓶体及瓶阀等附件)的相容性。

常用液化气体的特性及其与金属材料的相容性可参考附录A(参考件)。

4.2 充装前的气瓶应由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检查内容至少应包括:a.国产气瓶是否是由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b.气瓶外表面的颜色标记是否与所装气体的规定标记相符;c.气瓶瓶阀的出口螺纹型式是否与所装气体的规定相符:即可燃气体用的瓶阀,出口螺纹是左旋的;非可燃性气体用的瓶阀,出口螺纹是右旋的;d.气瓶内有无剩余压力。

气瓶充装操作规程

气瓶充装操作规程

气瓶充装操作规程一、规程目的为了确保气瓶在充装过程中的安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保证气瓶的质量和使用寿命,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各类危险气体(包括液化气体、压缩气体等)的气瓶充装操作。

三、操作流程1.准备工作(1)检查气瓶的登记证明和检验报告,确保气瓶符合使用要求。

(2)检查气瓶容积和压力,确保充装气体符合气瓶规定的容量和压力范围。

(3)检查气瓶和充装设备是否有损坏、污损,如有损坏需进行维修或替换。

(4)清理充装设备,如充装管道、阀门、压缩机等。

2.充装操作(1)将气瓶放置在充装站的安装架上并固定。

(2)根据气瓶类型和充装要求,接上充装设备,如管路、压缩机等。

(3)打开充装设备的阀门,检查气瓶和管路的连接是否密封。

(4)开启压缩机或液化气泵,按照充装要求将气体充装入气瓶中。

(5)当气瓶内压力达到充装要求时,关闭压缩机或液化气泵。

(6)关闭充装设备的阀门,并拆卸与气瓶相连接的管路和设备。

(7)将气瓶安置于指定区域,并标明充装日期和充装量。

四、注意事项1.在充装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气瓶和充装设备的规定操作,确保安全。

2.操作人员必须穿戴防静电工作服、手套、护目镜、呼吸器等,并进行必要的防护措施。

3.操作人员必须具有相关的操作证书和资格,必须接受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4.气瓶在充装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检验要求检查气瓶的外观和内壁,确保气瓶没有损坏和异物等。

5.气瓶充装完毕后,必须进行标识,并隔离存放,禁止与易燃易爆物品等存放在一起。

6.操作过程中必须保持操作区域的通风畅通,避免气体泄漏。

7.操作过程中必须保持设备的正常运转和维护,如设备异常必须及时停机检修或更换。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是为了确保气瓶在充装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防止气瓶发生泄漏、爆炸等意外情况。

以下是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的一些规定要求:
1. 充装区域:气瓶充装必须在专门的充装区域进行,该区域应当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以确保气体可以迅速排出,并且没有明火、静电等可能引发火灾的物品。

充装区域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消防设备的维护。

2. 充装设备:充装设备必须具备相应的防爆措施,并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验收。

充装设备的密封性能和操作准确性必须符合要求,以避免气体泄漏和过充装现象。

充装设备应有相应的标识和使用说明,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验。

3. 气瓶检验:每个气瓶在充装之前都必须经过定期的检验,并在气瓶上标明检验日期和有效期。

气瓶检验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以确保气瓶的强度和密封性能符合规定要求。

4. 充装参数:充装时必须按照气瓶的额定容积和压力进行准确计量,并符合液化气体的充装压力和温度范围。

充装过程中必须注意监测气瓶的温度和压力,并在达到充装要求后关停充装设备。

5. 充装记录:每次充装都必须做好充装记录,包括充装日期、气瓶编号、充装压力和充装量等信息。

充装记录应保存在充装区域,并定期进行归档和备份。

同时,充装记录还应包括检验
机构的检验证书和检测仪器的校准证书等相关文件。

总之,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是为了确保充装过程的安全可靠、合理高效。

只有通过落实充装区域要求、使用合格的充装设备、经过定期检验检测的气瓶和准确的充装参数,才能保证液化气体气瓶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同时,充装记录的保存和归档有助于追溯和事故调查,提高充装过程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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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的基本原则和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高压液化气体气瓶和在最高使用温度下饱和蒸气压力不小于0.1MPa 表压,下同)的低压液化气体气瓶的充装。

本标准不适用于用罐车充装液化气体。

2 引用标准
GB1744气瓶颜色标记
3 术语
对本标准所采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3.1 液化气体介质在最高使用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力不小于0.1MPa,且临界温度不低于-10℃的气体。

3.2 高压液化气体临界温度低于或等于70℃的液化气体。

3.3 低压液化气体临界温度高于70℃的液化气体。

3.4 最高使用温度高压液化气体气瓶在正常贮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受环境条件的影响,瓶内气体可能达到最高温度。

3.5 最高气相介质温度低压液化气体气瓶在正常贮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受环境条件的影响,瓶内气相介质可能达到的最高温度。

3.6 最高液相介质温度低压液化气体气瓶在整个运行过程中受环境条件的影响,瓶内液相介质可能达到的最高平均温度。

3.7 充装系数气瓶单位容积内充装液化气体的质量。

3.8 许用压力为保证气瓶安全,允许瓶内达到的最高压强。

3.9 剩余压力气瓶充装前瓶内所剩余的液化气体的压强。

4 充装前的检查与处理
4.1 充装操作人员应熟悉所装介质的特性(燃、毒及腐蚀性等)及其与气瓶材料(包括瓶体及瓶阀等附件)的相容性。

常用液化气体的特性及其与金属材料的相容性可参考附录A(参考件)。

4.2 充装前的气瓶应由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检查内容至少应包括:
a.国产气瓶是否是由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
b.气瓶外表面的颜色标记是否与所装气体的规定标记相符;
c.气瓶瓶阀的出口螺纹型式是否与所装气体的规定相符:即可燃气体用的瓶阀,出口螺纹是左旋的;非可燃性气体用的瓶阀,出口螺纹是右旋的;
d.气瓶内有无剩余压力。

如有剩余气体,应进行定性鉴别;
e.气瓶外表面有无裂纹、严重腐蚀、明显变形及其他严重外部损伤缺陷;
f.气瓶是否在规定的检验期限内;
g.气瓶的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和符合安全要求。

4.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禁止充装:
a.不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
b.原始标记不符合规定,或钢印标志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
c.颜色标记不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或严重污损脱落,难以辨认的;
d.有报废标记的;
e.超过检验期限的;
f.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g.气瓶瓶体或附件的材料与所装介质的性质不相容的;
h.低压液化气体气瓶的许用压力小于所装介质在气瓶最高使用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力的。

国内使用的低压液化气体气瓶,最高使用温度定为60℃。

各种常用低压液化气体在60℃时的饱和蒸气压力见表1。

表1 低压液化气体的饱和蒸气压力和充装系数
见表
4.4 颜色或其他标记以及瓶阀出口螺纹与所装气体的规定不相符的气体,除不予充气外,还应查明原因,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部门,进行处理。

4.5 无剩余压力的气瓶,充装前应将瓶阀卸下,进行内部检查。

经确认瓶内无异物,并按4. 6条的规定处理后方可充气。

4.6 新投入使用或经内部检验后首次充气的气瓶,充气前都应按规定先置换去瓶内的空气,并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充气。

4.7 检验期限已过的气瓶、外观检查发现有重大缺陷或对内部状况有怀疑的气瓶,应先送检验单位,按规定进行技术检验与评定。

4.8 国外进口的气瓶,外国飞机、火车、轮船上使用的气瓶,要求在我国境内充气时,应先经由劳动部门认可和指定的单位进行检验。

4.9 经检查不合格(包括待处理)的气瓶,应分别存放,并作出明显标记,以防与合格气瓶相互混淆。

5 充装
5.1 充装计量用衡器的最大称量值不得小于气瓶实重(包括自重与装液重量)的3倍,不小于1.5倍。

衡器应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校验,并且至少在每天使用前校正一次。

5.2 易燃液化气体中的氧含量达到或超过下列规定值时,禁止装瓶:
a.乙烯中的氧含量2%(按体积计,下同);
b.其他易燃气体中的氧含量4%。

5.3 气瓶充装液化气体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各项:
a.充气前必须检查确认气瓶是经过检查合格或妥善处理了的;
b.用卡子连接代替螺纹连接进行充装时,必须认真仔细检查确认瓶阀出口螺纹与所装气体所规定的螺纹型式相符;
c.开启瓶阀应缓缓操作,并应注意监听瓶内有无异常音响;
d.充装易燃气体的操作过程中,禁止用扳手等金属器具敲击瓶阀或管道;
e.在充装过程中,应随时检查气瓶各处的密封状况,瓶壁温度是否正常。

发现异常时应及时妥善处理。

5.4 液化石油气体的充装量不得大于所装气瓶型号中用数字表示的公称容量(以千克计)。

其他液化气体的充装量不得大于气瓶的公称容积与充装系数的乘积。

5.5 低压液化气体充装系数的确定,应符合下列原则:
a.充装系数应不大于在气瓶最高使用温度下,液体密度的97%;
b.在温度高于气瓶最高使用温度5℃时,瓶内不满液。

5.6 常用低压液化气体的充装系数不得大于表1的规定。

其他低压液化气体气瓶的充装系数,不得大于由式(1)计算确定的值:
(1)
式中:F r
ρ——低压液化气体在最高液相介质温度下的液体密度,kg/L;
C——液体密度的最大负偏差,%。

由两种以上的液化气体混合组成的介质,应由实验确定其在最高使用温度下的液体密度,并按式(1)确定充装系数的最大极限值。

5.7 高压液化气体充装系数的确定,应符合下列原则:
a.瓶内气体在气瓶最高使用温度下所达到的压力不超过气瓶许用压力;
b.在温度高于最高使用温度5℃时,瓶内气体压力不超过气瓶许用压力的20%。

5.8 常用高压液化气体气瓶的充装系数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高压液化气体的充装系数
见表
其他高压液化气体(包括两种以上的液化气体混合组成的高压液化气体)的充装系数可按式(2)确定其最大极限值。

(2)
式中:Fr——高压液化气体充装系数,kg/L; T——气瓶最高使用温度,K;
M——气体分子量;
R——气体常数,R=8.314×10-3
MPa·m
3
/(kmol·K);
Z——气体在压力P、温度T时的压缩系数;
P——气瓶许用压力(绝对),按有关标准的规定,取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为许用压力,MPa。

5.9 液化气体的充装量必须精确计量和严格控制,禁止用贮罐减量法(即根据气瓶充装前后贮罐存液量之差)来确定充装量。

充装过量的气瓶,必须及时将超装的液量妥善排出。

5.10 充装后的气瓶,应有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

不符合要求时,应进行妥善处理。

检查内容应包括:
a.充装量是否在规定范围内;
b.瓶阀及其与瓶口连接的密封是否良好;
c.瓶体是否出现鼓包变形或泄漏等严重缺陷;
d.瓶体的温度是否有异常升高的迹象。

6 气瓶改装
6.1 使用过的气瓶,严禁随意更改颜色标记,换装别种气体。

6.2 使用单位需要更换气体盛装气体的种类时,应提出申请,由气瓶检验单位负责对气瓶进行改装。

对低压液化气体气瓶,充气单位应先进行校验,确认换装的气体,在气瓶最高使用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力不大于气瓶的许用压力后,方可进行改装。

6.3 气瓶改装时,应对瓶内部进行彻底清理、检验,换装相应的附件,并按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更改换装气体的字样、色环和颜色标记。

7 充装记录
7.1 充气单位应由专人负责填写气瓶充装记录。

记录内容至少应包括:充气日期、瓶号、室温、气瓶标记重量、装气后总重量、有无发现异常情况等。

7.2 充气单位应负责妥善保管气瓶充装记录,保存时间不应小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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