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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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275502011

《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275502011

《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27550-2011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压缩气体(亦称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液化气体(包括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站、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以下简称充装站)的职责和必须具备的安全技术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压缩气体(亦称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液化气体(包括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站、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以下简称充装站)。

本标准不适用于车用气瓶和焊接绝热气瓶充装站。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GB 7723 固定式电子衡GB 15383 气瓶阀出气口连接型式和尺寸GB 16912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30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1 乙炔站设计规范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77 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257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HG/T 20675 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JB/T 8856-2001 溶解乙炔设备3充装站的职责3.1 负责气瓶的充装、储运、管理和气瓶使用前办理气瓶使用登记证。

3.2 向气体使用者提供气瓶,并对气瓶的安全负责,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

3.3 负责向充装作业人员及气瓶和气体的使用用户讲解气瓶和气体的知识及应急处理措施、宣传安全使用知识及危险性警示要求。

3.4 负责气瓶在充装前和充装后的检查、填写充装记录和每只气瓶的收发记录,并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

GB141941993 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GB141941993 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GB14194-1993 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4194一93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Rulesforfillingofpermanentgascylinders1主颐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的基本原则和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用永久气体气瓶的充装,其他特别用处的永久气体气瓶的充装亦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不适用于深冷液化水久气体的充装。

2引用标准GB5099钢质无缝气瓶GB7144气瓶颜色标记3术语对本标准所采纳的术语定义如下:3.1永久气体临界温度低于一10℃的气体。

3.2充装温度气瓶充装气体结束时瓶内气体的实际温度。

3.3最高使用温度气瓶在正常贮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受环境条件的影响,瓶内气体可能到达的最高温度 3.4充装压力气瓶充装气体结束时瓶内气体的压强。

32、.5许用压力为保证气瓶安全,允许瓶内到达的最高压强。

3.6剩余压力气瓶充装前瓶内所剩余的气体压强。

4充装前的检查与处理4.1充装前的气瓶应由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检查内容至少应包括:a.国产气瓶是否是由具有“气瓶制造答应证”的单位生产的;b.气瓶外外表的颜色标记是否与所装气体的规定标记相符;c.气瓶瓶阀的出口螺纹型式是否与所装气体的规定螺纹相符。

即:可燃气体用的瓶阀,出口螺纹应是左旋的;非可燃性气体用的瓶阀,出口螺纹应是右旋的;d.气瓶内有无剩余压力。

如有剩余气体,应进行定性鉴别;e.气瓶外外表有无裂纹、严重腐蚀、明显变形及其他严重外部损伤缺陷;f.气瓶是否在规定的检验期限内;g.气瓶的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和符合安全要求;h.盛装氧气或强氧化性气体的气瓶,其瓶3、体、瓶阀等是否沾染油脂或其他可燃物。

4.2具有以下状况之一的气瓶,禁止充装:a.不具有“气瓶制造答应证”的单位生产的;b.原始标记不符合规定,或钢印标志模糊不清、无法分辨的;一一一碑一一‘一~一一一国家技术监督局1993一03-12批准1993一09一01实施GB14194一93颜色标记不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或严重污损、脱落,难以分辨的有报废标志的;C已超过检验期限的;f.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9.氧气瓶或强氧化性气体气瓶的瓶体或瓶阀上沾有油脂的;h.气瓶生产国的政府已宣布报废的气瓶。

液化气瓶管理规定

液化气瓶管理规定

液化气瓶管理规定为规范公司液化气石油气瓶充装、使用、存放、检验和报废的管理,依据国家质检总局[2003第46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结合公司气瓶使用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YSP-15和YSP-50型液化气石油气瓶(以下简称:气瓶)充装、使用、存放、检验和报废全过程的管理。

第二条职责1.生产运行部为气瓶的主管部门,组织气瓶检验和报废鉴定工作。

2.安全环保部为气瓶安全监督部门,负责气瓶安全使用、运送和充装、贮存等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工作。

3.器材部门负责气瓶的采购、验收工作。

4.市场开发部负责《气瓶充装许可证》审验工作。

5.使用单位负责建立本单位气瓶台帐,负责气瓶安全使用、维护、检验、贮存、报废、新购等具体管理工作。

6.供气中心负责在用气瓶充装,备用气瓶(空瓶)存放和报废气瓶处置工作。

第三条气瓶购置与验收1.气瓶按实际需求购置,需用单位执行物资器材需求计划上报程序,物资部门实施采购。

2.气瓶验收:气瓶到货后,物资部门组织主管部门、使用单位和供应商共同验收,合格后方能签字确认。

3.验收资料:供应商交验气瓶量,需具备以下资料:(一)首检检验合格报告和检验标识;(二)使用说明书;(三)出厂合格证;(四)制造质量证明书。

4.验收实物:每只气瓶配2只防碰胶圈,气瓶本体颜色为灰(或灰蓝)色,外观质量全新,无碰撞痕迹。

第四条气瓶充装1.充装频次与时间:原则上充装每周2-3次,即:每周一、三、五开机充装。

2.充装前,供气中心指定专人对充装的气瓶进行外观检查,内容为:气瓶外观质量是否完好、防震胶圈是否齐全、是否在有效检验期内、气瓶角阀(附件)是否完好。

3.气瓶充装中和充装后,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逐只对气瓶进行检查,发现超装、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的,立即进行妥善处理。

第五条气瓶定期检验1.按国家规定的检验周期、报废期限执行。

每年生产运行部组织使用单位对在帐气瓶进行核查,制定年度检验计划,定期送(地级政府部门指定的气瓶检验站)检,检验后查验内容为:检验标识牌和检验合格证书情况,标识主要:检验站全称、检验日期(标识到年月)、有效期(标识到年月)和检验编号等,并固定气瓶角阀颈部。

4.《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R4001-2006)-副本

4.《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R4001-2006)-副本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4001-2006气瓶充装许可规则Gas Cylinder Filling Licensing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6年06月21日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气瓶安全监察规定》适用范围内的气瓶充装单位。

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批准,取得气瓶充装许可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充装许可的申请与审批第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法定资格;(二)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三)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四)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施、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

(六)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七)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具体的资源条件(包括人员和充装设施)见附件A、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见附件B、充装工作质量要求见附件C。

第三章许可程序第六条气瓶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

第七条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气体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并且附以下资料(各一份),向单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复印件);(二)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三)气瓶使用登记表;(四)质量管理手册;第八条发证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受理基早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或者不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Rules for filling Of liquefied gas cylinders主属内窖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的基本原则和安全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高压液化气体气瓶和在最高使用温度下饱和蒸气压力不小于o.1 MPa(表压旺压液化气体气瓶的充装。

本标准不适用于用罐车宛装液化气体:对本标准所采用的术语定义如下:3.1 液化气体介质在最高使用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力不小于o,1MPa,且临界温度不低于气体.3.2 高压液化气体3.3 低压液化气体3.4 最高使用温度可能达到的最高温"临界温度低于或等于70C的液化气体.临界温度高于70C的液化气体.高压掖化气体气瓶在正常贮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受环境条件的影响,瓶内气体3.5 最高气相介质温度低压液化气体气瓶在正常贮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受环境条件的影响,瓶内气相介质可能达到的最高温度。

3.6 最高液相介质温度低压液化气体气瓶在整个运行过程中受环境条件的影响,瓶内液相介质可能达到的最高平均温度。

3.7 充装系数气瓶单位容积内充装液化气体的质量.3.8 许用压力为保证气瓶安全,允许瓶内达到的最高压强3.9 剩余压力气瓶充装前瓶内所剩余的液化气体的压强,4 充差前的检查与处理4.? 充装操作人员应熟悉所装介质的特性(燃、毒及腐蚀性等)及其与气瓶材料(包括瓶体及瓶阀等附件)的相容性。

常用液化气体的特性及其与金属材料的相容性可参考附录A(参考件)。

4.2 充装前的气瓶应由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检查内容至少应包括:L 国产气瓶是否是由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b.气瓶外表面的颜色标记是否与所装气体的规定标记相符;:.气瓶瓶阀的出口螺纹型式是否与所装气体的规定相符:即可燃苎些旦迪迪些旦些三些些主苎苎些的:非可燃性气体用的瓶阀,出口螺纹是右旋的:d.气瓶内有无剩余压力.如有剩余气体,应进行定性鉴别;t.气瓶外表面有无裂纹、严重腐蚀、明显变形及其他严重外部损伤缺陷r.气瓶是否在规定的检验期限内;8.气瓶的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和符合安全要求,4.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禁止充裴:乱不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b.原始标记不符合规定,或钢印标志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巳颜色标记不符合GB 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或严重污损脱落d.有报废标记的,e.超过检验期限的,f.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e.气瓶瓶体或附件的材料与所装介质的性质不相容的;h.低压液化气体气瓶的许用压力小于所装介质在气瓶最高使用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力的。

液化气钢瓶经营、充装、运输、使用基本规定

液化气钢瓶经营、充装、运输、使用基本规定

一、根本要求运输液化石油气瓶的单位(个人)必须到当地消防部门申办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运输气瓶的车辆应配置危险品标志灯和标志牌,司机和押运人员应接受消防监视部门培训,培训考试合格后领取平安培训证(有的地区称上岗证)。

运输时,司机应随身携带两证,车辆配置两标志,依照车型大小还应配带1至2具干粉灭火器。

汽车进出液化气站应在排气管上安装防火帽(阻火器),防火帽可由车主配置,也可由液化气站配置。

二、装车要求装车时应做到五不装,一是漏气瓶不装,二是超重(超装)瓶不装,三是超期使用的气瓶不装,四是汽车超载不装,五是不混装其他物资,尤其不能混装氧气,氯气等氧化性物品。

另外,15kg气瓶立放装车时不能超过两层,保证上层的瓶体横向中线在汽车厢板上沿以下,并进展必要的捆扎,防止运输中气瓶滚落。

三、运输要求运输主要留意以下三点,一是尽量避开人流车流密集的道路,二是不要在重要建筑物和人员密集地点停放,三是行驶中尽量不要急刹车。

四、意外情况的紧急处置液化石油气运输意外主要有漏气和着火两种情况。

漏气又有以下五种情况,一是角阀关闭不严,从瓶嘴漏气;二是角阀盘根没能压紧,从盘根压紧螺帽处漏气;三是由于阀座、阀芯或阀杆有缺陷,使角阀不能关严而漏气,四是角阀与瓶体紧固不严而漏气;五是体侧钢材或焊缝有缺陷有砂眼或裂缝而漏气。

关于第一、第二两种情况的漏气只要关紧角阀漏气就能够制止。

漏气制止后,可接着运输,不过第二种情况的漏气气瓶不能送至用户使用,应将其返回液化气站,由液化气站处置。

关于第三至第五种的漏气,运输人员不得自处置,应迅速将车开至就近液化气站,请液化气站的专业人员处置,此种情况下的行车更要避开车流和人流密集区。

着火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从角阀出口的漏气着火,二是从盘根压紧螺帽处漏气着火,三是从瓶体或其他处漏气着火。

前两种只要关严角阀、切断气源,火就自灭。

假设是角阀不能关闭,或者是第三种着火,应将车就近停放在宽敞的地点,将着火气瓶从车提出,千万不要灭火,使气瓶处于火焰上喷或侧喷的位置,用少量水不时的冷却,让其燃尽即可。

2024年液化气瓶使用的安全规定(二篇)

2024年液化气瓶使用的安全规定(二篇)

2024年液化气瓶使用的安全规定引言:液化气瓶是一种常见的存储和运输气体的容器。

随着人们对清洁能源的需求不断增加,液化气瓶的使用量也在不断增加。

然而,液化气瓶使用不当可能导致严重的事故和人员伤亡。

因此,为了保障公众的安全,制定液化气瓶使用的安全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对2024年液化气瓶使用的安全规定进行详细阐述,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一章液化气瓶的分类和标识1.1 液化气瓶的分类根据液化气瓶的用途和气体种类,液化气瓶可分为工业用气瓶、民用用气瓶、医用用气瓶等。

不同类别的气瓶需遵循不同的使用规范。

1.2 液化气瓶的标识每个液化气瓶上应标注清晰的标识,包括气瓶的种类、容量、使用规范等。

标识应使用耐久、易识别的方法进行,以便用户能够正确使用气瓶。

第二章液化气瓶的存储和运输2.1 液化气瓶的存储液化气瓶应存放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地方,远离高温、火源等易燃物品。

存放液化气瓶的场所应有良好的标识和防护措施,以防止撞击和意外倒塌等事故发生。

2.2 液化气瓶的运输液化气瓶在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并符合相关的运输法规。

运输的车辆和容器应符合安全要求,有防滑装置和固定装置,以确保液化气瓶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三章液化气瓶的使用安全措施3.1 液化气瓶的操作技巧使用液化气瓶前,操作人员应接受相关的培训,熟悉液化气瓶的使用规范和操作技巧。

使用时,应避免过度摇晃和剧烈震动,以免引起气体泄漏或气瓶损坏。

3.2 液化气瓶的检测和维护液化气瓶应定期检测,发现损坏或老化的气瓶应及时更换或修复。

检测应包括外部和内部的检查,以确保液化气瓶的安全可靠性。

3.3 液化气瓶的充装液化气瓶的充装应由专业人员进行,按照规定的容量和压力进行。

充装操作应在专门的场所进行,严禁在居民区进行液化气瓶的充装操作。

3.4 液化气瓶的放置和使用环境液化气瓶在使用环境中的放置应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应远离明火和高温区域。

在使用液化气瓶时,应确保通风良好,避免气体泄漏的积累。

液 化 气 体 气 瓶 充 装 规 定

液 化 气 体 气 瓶 充 装 规 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Rules for filling of liquefied gas cylinders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的基本原则和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高压液化气体气瓶在最高使用温度下饱和蒸气压力不小于0.1MPa(表压,下同)的低压液化气体气瓶的充装。

本标准不适用于用罐车充装液化气体。

2.引用标准GB 1744 气瓶颜色标记3.术语对本标准所采用的术语定义如下:3.1液化气体介质在最高使用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力不小于0.1 MPa,且临界温度不底于-10℃的气体。

3.2 高压液化气体临界温度低于或等于70℃的液化气体。

3.3低压液化气体临界温度高于70℃的液化气体。

3.4最高使用温度高压液化气体气瓶在正常贮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受环境条件的影响,瓶内气体可能达到的最高温度。

3.5 最高气相介质温度低压液化气体气瓶在正常贮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受环境条件的影响,瓶内气相介质可能达到持最高温度。

3.6 最高液相介质温度低压液化气体气瓶在整个运行过程中受环境条件的影响,瓶内液相介质可能达到的最高平均温度。

3.7充装系数气瓶单位容积内充装液化气体的质量。

3.8许用压力为保证气瓶安全,允许瓶内达到的最高压强。

3.9剩余压力气瓶充装前瓶内所剩余的液化气体的压强。

4 .充装前的检查与处理4.1充装操作人员应熟悉所装介质的特性(燃、毒及腐蚀性等)及其与气瓶材料(包括瓶体及瓶阀等附件)的相容性。

常用液化气体的特性及其与金属材料的相容性可参附录A(参考件)。

4.2充装前的气瓶应由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检查内容至少应包括:a. 国产气瓶是否由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b. 气瓶外表面的颜色标记是否与所装气体规定标记相符;c. 气瓶阀的出口螺纹型式是否与所装气体的规定相符:即可燃气体用的瓶阀,出口螺纹是左旋的;非可燃性气体用的瓶阀,出口螺纹是右旋的;d. 气瓶内有无剩余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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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标准号:GB 14193-1993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
起草单位:经济学院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点击数:2041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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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题容与适用围
本标准规定了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的基本原则和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高压液化气体气瓶和在最高使用温度下饱和蒸气压力不小于0.1MPa(表压,下同)的低压液化气体气瓶的充装。

本标准不适用于用罐车充装液化气体。

2 引用标准
GB7144 气瓶颜色标记
3 术语
对本标准所采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3.1 液化气体介质在最高使用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力不小于0.1MPa,且临界温度不低于-10℃的气体。

3.2 高压液化气体临界温度低于或等于70℃的液化气体。

3.3 低压液化气体临界温度高于70℃的液化气体。

3.4 最高使用温度高压液化气体气瓶在正常贮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受环境条件的影响,瓶气体可能达到的最高温度。

3.5 最高气相介质温度低压液化气体气瓶在正常贮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受环境条件的影响,瓶气相介质可能达到的最高温度。

3.6 最高液相介质温度低压液化气体气瓶在整个运行过程中受环境条件的影响,瓶液相介质可能达到的最高平均温度。

3.7 充装系数气瓶单位容积充装液化气体的质量。

3.8 许用压力为保证气瓶安全,允许瓶达到的最高压强。

3.9 剩余压力气瓶充装前瓶所剩余的液化气体的压强。

4 充装前的检查与处理
4.1 充装操作人员应熟悉所装介质的特性(燃、毒及腐蚀性等)及其与气瓶材料(包括瓶体及瓶阀等附件)的相容性。

常用液化气体的特性及其与金属材料的相容性可参考附录A(参考件)。

4.2 充装前的气瓶应由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检查容至少应包括:
a.国产气瓶是否是由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
b.气瓶外表面的颜色标记是否与所装气体的规定标记相符;
c.气瓶瓶阀的出口螺纹型式是否与所装气体的规定相符:即可燃气体用的瓶阀,出口螺纹是左旋的;非可燃性气体用的瓶阀,出口螺纹是右旋的;
d.气瓶有无剩余压力。

如有剩余气体,应进行定性鉴别;
e.气瓶外表面有无裂纹、严重腐蚀、明显变形及其他严重外部损伤缺陷;
f.气瓶是否在规定的检验期限;
g.气瓶的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和符合安全要求。

4.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禁止充装:
a.不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
b.原始标记不符合规定,或钢印标志模糊不清,无法辩认的;
c.颜色标记不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或严重污损脱落,难以辩认的;
d.有报废标记的;
e.超过检验期限的;
f.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g.气瓶瓶体或附件的材料与所装介质的性质不相容的;
h.低压液化气体气瓶的许用压力小于所装介质在气瓶最高使用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力的。

国使用的低压液化气体气瓶,最高使用温度定为60℃。

各种常用低压液化气体在60℃时的饱和蒸气压力见表1。

4.4 颜色或其他标记以及瓶阀出口螺纹与所装气体的规定不相符的气瓶,除不予充气
外,还应查明原因,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部门,进行处理。

4.5 无剩余压力的气瓶,充装前应将瓶阀卸下,进行部检查,经确认瓶无异物,并按4.6条的规定处理后方可充气。

4.6 新投入使用或经部检验后首次充气的气瓶,充气前都应按规定先置换去瓶的空气,并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充气。

4.7 检验期限已过的气瓶、外观检查发现有重大缺陷或对部状况有怀疑的气瓶,应先送检验单位,按规定进行技术检验与评定。

4.8 国外进口的气瓶,外国飞机、火车、轮船上使用的气瓶,要求在我国境充气时,应先经由劳动部门认可和指定的单位进行检验。

4.9 经检查不合格(包括待处理)的气瓶,应分别存放,并作出明显标记,以防与合格气瓶相互混淆。

5 充装
5.1 充装计量用衡器的最大称量值不得大于气瓶实重(包括自重与装液重量)的3倍,不小于1.5倍。

衡器应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校验,并且至少在每天使用前校正一次。

5.2 易燃液化气体中的氧含量达到或超过下列规定值时,禁止装瓶:
a. 乙烯中的氧含量2%(按体积计,下同);
b. 其他易燃气体中氧含量4%。

5.3 气瓶充装液化气体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各项:
表1 低压液化气体的饱和蒸气压力和充装系数
a. 充气前必须检查确认气瓶是经过检查合格或妥善处理了的;
b. 用卡子连接代替螺纹连接进行充装时,必须认真仔细检查确认瓶阀出口螺纹与所装气体所规定的螺纹型式相符;
c. 开启瓶阀应缓缓操作,并应注意监听瓶有无异常音响;
d. 充装易燃气体的操作过程中,禁止用扳手等金属器具敲击瓶阀或管道;
e. 在充装过程中,应随时检查气瓶各处的密封状况,瓶壁温度是否正常。

发现异常时应及时妥善处理。

5.4 液化石油气体的充装量不得大于所装气瓶型号中用数字表示的公称容量(以千克计)。

其他液化气体的充装量不得大于气瓶的公称容积与充装系数的乘积。

5.5 低压液化气体充装系数的确定,应符合下列原则:
a. 充装系数应不大于在气瓶最高使用温度下,液体密度的97%;
b. 在温度高于气瓶最高使用温度5℃时,瓶不满液。

5.6 常用低压液化气体的充装系数不得大于表1的规定。

其他低压液化气体气瓶的充装系数,不得大于由式(1)计算确定的值:
F r=0.97ρ(1-C/100) (1)
式中:F r——低压液化气体充装系数,kg/L;
ρ——低压液化气体在最高液相介质温度下的液体密度,kg/L;
C——液体密度的最大负偏差,%。

由两种以上的液化气体混合组成的介质,应由实验确定其在最高使用温度下的液体密度,并按式(1)确定充装系数的最大极限值。

5.7 高压液化气体充装系数的确定,应符合下列原则:
a. 瓶气体在气瓶最高使用温度下所达到的压力不超过气瓶许用压力;
b. 在温度高于最高使用温度5℃时,瓶气体压力不超过气瓶许用压力的20%。

5.8 常用高压液化气体气瓶的充装系数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高压液化气体的充装系数
其他高压液化气体(包括两种以上的液化气体混合组成的高压液化气体)的充装系数可
按式(2)确定其最大极限值。

F r=PM/ZRT (2)
式中:F r——高压液化气体充装系数,kg/L;
T——气瓶最高使用温度,K;
M——气体分子量;
R——气体常数,R=8.314×10-3MPa·m3/(kmol·K);
Z——气体在压力P、温度T时的压缩系数;
P——气瓶许用压力(绝对),按有关标准的规定,取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为许用压力,MPa。

5.9 液化气体的充装量必须精确计量和严格控制,禁止用贮罐减量法(即根据气瓶充装前后贮罐存液量之差)来确定充装量。

充装过量的气瓶,必须及时将超装的液量妥善排出。

5.10 充装后的气瓶,应有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

不符合要求时,应进行妥善处理。

检查容应包括:
a. 充装量是否在规定围;
b. 瓶阀及其与瓶口连接的密封是否良好;
c. 瓶体是否出现鼓包变形或泄漏等严重缺陷;
d. 瓶体的温度是否有异常升高的迹象。

6 气瓶改装
6.1 使用过的气瓶,严禁随意更改颜色标记,换装别种气体。

6.2 使用单位需要更换气瓶盛装气体的种类时,应提出申请,由气瓶检验单位负责对气瓶进行改装。

对低压液化气体气瓶,充气单位应先进行校验,确认换装的气体,在气瓶最高使用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力不大于气瓶的许用压力后,方可进行改装。

6.3 气瓶改装时,应对瓶部进行彻底清理、检验,换装相应的附件,并按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更改换装气体的字样、色环和颜色标记。

7 充装记录
7.1 充气单位应由专人负责填写气瓶充装记录。

记录容至少应包括:充气日期、瓶号、室温、气瓶标记重量、装气后总重量、有无发现异常情况等。

7.2 充气单位应负责妥善保管气瓶充装记录,保存时间不应小于一年。

附录A
常用液化气体特性及其与金属材料的相容性
(参考件)
表A1
续表A1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国劳动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经济学院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吴粤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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