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大行政典型案例

合集下载

山东法院“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山东法院“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山东法院“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7.28•【分类】其他正文山东法院“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7月28日,山东高院召开“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李某某诉青岛某文具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等十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李某某诉青岛某文具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基本案情青岛某文具公司与其台湾地区股东李某某及其他股东之间存在股权及合作纠纷等50余起,时间跨度长达20余年,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李某某诉至法院,请求青岛某文具公司向其提供公司财务报告、会计账簿、董事会决议等文件。

裁判结果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青岛某文具公司提供公司财务报告、会计账簿、董事会决议等文件供李某某查阅。

一审判决后,青岛某文具公司不服,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青岛某文具公司涉及的案件包括公司股权、合作纠纷等多个法律关系,利益相关方众多,涉及利益重大。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托涉台纠纷联处工作机制,邀请特邀调解员及青岛市台港澳办相关负责人共同参与案件调解。

青岛某文具公司的其他股东自愿申请加入本案调解,最终达成四方调解协议。

李某某将其持有的青岛某文具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其退出青岛某文具公司。

该调解书已履行完毕,各方之间的其他执行案件和行政案件全部了结。

典型意义青岛西海岸新区是国务院批准的第9个国家级新区,是黄河流域主要出海通道和欧亚大陆桥东部重要端点。

青岛某文具公司系青岛西海岸新区的一家知名文具制造企业,产品畅销全球。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理念,依托涉台纠纷联处工作机制,加强府院联动,一并化解青岛某文具公司系列纠纷案件,使该公司长达20余年的纠纷得以妥善解决,股权架构更加清晰,为下步公司上市及国际化发展铺平了道路。

本案的妥善处理为青岛西海岸新区企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服务,既维护了台商在大陆的合法权益,又达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守护一方”的积极效果,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摘要:
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的意义
二、典型案例的分类及内容概述
三、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解读
四、典型案例对我国行政审判的启示和影响
五、结论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是对近年来我国行政审判工作的一次重要总结和提炼。

这十大典型案例涵盖了行政审判的各个方面,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对于推动我国行政审判工作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十大典型案例分为四大类:一是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件;二是关于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的案件;三是关于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的案件;四是关于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案件。

这些典型案例既有对法律规定的深入解读,又有对实践经验的提炼总结,为行政审判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

通过对这些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解读,我们可以发现,我国行政审判工作在保护公民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典型案例也反映出我国行政审判制度的不足,如行政诉讼程序的繁琐、审判效率不高等问题。

十大典型案例对我国行政审判的启示和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提高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二是完善行政审判制度,三是加大对行政机关依
法行政的监督力度,四是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

总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既是對过去一年行政审判工作的总结,也是对未来行政审判工作的展望。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一、机关违法行使权力案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关违法行使权力的案件。

该案的被告是黄某,他担任某地方政府的规划局局长。

黄某在审批工程项目时故意违反规定,越权批准了一个环境污染严重的工程项目。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黄某的行为构成了机关违法行使权力,最终判决黄某有罪并处以刑罚。

此案为打击机关违法行使权力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持。

二、行政不作为案最高人民法院曾审理了一起行政不作为的案件。

该案的原告是李某,他是某市某社区的居民。

社区交通相当混乱,而社区居委会没有采取实质性行动来解决交通问题,导致居民的出行安全受到威胁。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社区居委会存在行政不作为行为,判决要求社区居委会采取相应措施来解决交通问题。

此案为打击行政不作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违法集资案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违法集资案。

该案的被告是王某,他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高利转贷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王某存在违法集资行为,判决其犯罪事实成立并处以刑罚。

此案对打击违法集资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

四、环境污染案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多起环境污染案件,其中一起典型案例是某工业企业排放废气严重超标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该企业存在环境污染行为,并判决其停产整顿,同时处以巨额罚款。

此案为保护环境、打击污染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五、征地拆迁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征地拆迁案。

该案的原告是村民小组,他们认为政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政府在拆迁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判决政府补偿原告并重新进行有关程序。

此案为维护征地拆迁过程中农民利益提供了法律支持。

六、行政复议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行政复议案。

该案的原告是某公司,他们不满于某地方政府的行政决定,并申请行政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某地方政府在做出行政决定时存在违法行为,判决行政决定无效,要求政府重新作出合法决定。

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以下是几个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李华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案:该案件涉及一个上诉程序中的行政裁定,原告认为行政裁定违反了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审裁定,并发回重审。

江苏省无锡市广电局关于“撤销电视综艺节目《超级女声》”一案:该案件涉及无锡市广电局对《超级女声》节目的行政处罚。

原告认为该处罚违反了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

最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无锡市广电局的处罚决定。

北京市海淀区王某某行政复议一案:该案件涉及王某某向海淀区环保局申请环评报告,但被拒绝。

王某某认为该拒绝违反了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

最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环保局的拒绝决定。

这些案例展示了行政诉讼中的法律程序和规定如何保护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最高法公布的十大行政不作为典型案例是哪些-

最高法公布的十大行政不作为典型案例是哪些-

A man is afraid of his parents being filial and his wife is true lov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最高法公布的十大行政不作为典型案例是哪些?行政机关不作为、不履行行政职责是可以被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

行政机关不作为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阶段来说,是应当严厉打击的。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要求依法行政,行政机关不作为违反了依法治国,最高法近日公布了十大行政不作为典型案例,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都有哪些。

行政机关不作为、不履行行政职责是可以被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

行政机关不作为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阶段来说,是应当严厉打击的。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要求依法行政,行政机关不作为违反了依法治国,最高法近日公布了十大行政不作为典型案例,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都有哪些。

行政不作为表现形式大致有:拒绝履行、不予答复、拖延履行,它与行政中的“乱作为”一样,都将可能侵犯或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人民法院关于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

最高法行政庭副庭长李广宇表示,此次通报的案例旨在通过法院行政审判提供司法监督和司法审查,治理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现象。

行政机关不该相互推诿【基本案情】张恩琪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邮寄信函,要求对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偏低和少缴、漏缴问题进行强制征缴。

市社保局认为该问题不属于该局职责,将信件转至社保基金中心;社保基金中心答复:中心作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依据区县社保局审批结果及有关政策规定按时足额发放退休待遇。

张思琪将两单位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判决市社保基金中心30日内对原告请求作出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按日处70元罚款。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以行政裁判方式明确了行政主体在社保管理方面的相关职责。

基于行政管理复杂性和法律规定不明确,在职权界线不清晰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主动沟通联系,共同协调解决,不能互相推诿,甚至和老百姓“捉迷藏”。

山东高院发布2020年行政审判白皮书和十大典型案例

山东高院发布2020年行政审判白皮书和十大典型案例

山东高院发布2020年行政审判白皮书和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4.17•【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山东高院发布2020年行政审判白皮书和十大典型案例2020年全省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2020年,全省法院在省委和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各项部署要求,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效化解行政争议,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职能作用,为我省优化营商环境和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

一、2020年全省法院行政审判主要工作(一)服务党委政府重点工作,全力贯彻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实施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对行政机关为防控疫情需要实施的正当管理措施,当事人请求撤销或确认违法的,依法不予支持,对涉疫情防控的非诉行政案件,符合执行条件的,及时裁定准予执行。

落实《加快推进生产生活秩序全面恢复的12条措施》,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努力帮助企业复工复产。

(二)加大司法审查力度,助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依法审理行政许可类案件,促进政府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

依法审理行政协议纠纷案件,促进行政机关提高运用行政协议推动公共管理和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识。

依法审理涉及土地房屋、拆违拆临等征收拆迁类案件,确保国家和地方重大项目顺利推进。

依法妥善审理涉群体性纠纷等重大行政案件,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改革审判方式,全面提升行政审判质效。

实行全流程无纸化网上办案,为当事人通过电子诉讼服务平台办理诉讼事项提供便利服务。

积极推进行政案件繁简分流改革,将政府信息公开、不履行法定职责等案件纳入简案管理,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山东高院公布10起服务保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典型案例

山东高院公布10起服务保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典型案例

山东高院公布10起服务保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6.06•【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山东高院公布10起服务保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典型案例一、崔某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再审改判无罪案(一)基本案情崔某某经营的运输车队在山东某新型面料公司内部设立。

2010年起,崔某某每年与面料公司签订货物运输承揽合同,负责面料公司的货物运送。

因与面料公司结算运费需运输发票,崔某某遂在当地地税局开具运输发票提供给面料公司,开票税率为5.8%。

后崔某某得知沂源某物流公司可以低于地税局的税率开具运输发票,遂于2010年6月至2011年3月,陆续在该公司开具票面金额共计为1608270元的运输发票,崔某某向该公司按4.6%税率交纳开票费。

崔某某将这些运输发票交与面料公司用于结算运费,面料公司用上述发票抵扣了112578.9元税款(按运费金额的7%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面料公司与沂源某物流公司之间没有实际业务往来。

2014年12月11日,检察院以崔某某涉嫌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在与沂源某物流公司无实际运输业务的情况下,多次让该公司为自己开具用于抵扣税款的运输发票,致使国家税款11万余元被非法抵扣,造成税款流失。

虽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或他人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最终以崔某某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被告人崔某某非法抵扣税款,依法予以追缴。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崔某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运输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崔某某虽与他人进行了实际运输经营活动,但其与沂源某物流公司无实际运输业务,在此情况下,多次让沂源某物流公司为其开具用于抵扣税款的运输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非法抵扣,其行为已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行政拘留行政诉讼经典案例

行政拘留行政诉讼经典案例

行政拘留行政诉讼经典案例
摘要:
一、行政拘留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二、行政诉讼经典案例
1.赵c 案
2.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案
三、行政诉讼案例对行政拘留的启示
四、结论
正文:
一、行政拘留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对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行为人,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行政拘留的适用范围包括:故意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多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煽动群众闹事的行为以及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等。

二、行政诉讼经典案例
1.赵c 案
赵c 案是我国著名的行政诉讼案例之一。

在该案中,公安机关对赵c 作出了行政拘留的决定,但赵c 认为自己并没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于是提起了行政诉讼。

最终,法院判决公安机关败诉,撤销了行政拘留决定。

2.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案
在该案中,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与赵某某订立了拆迁安置补偿协
议,但在赵某某交付房屋后,政府却拒绝履行协议,并对其进行了行政拘留。

赵某某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

最终,法院判决政府败诉,要求政府继续履行协议。

三、行政诉讼案例对行政拘留的启示
从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行政拘留并不是一种随意可以采取的措施,而是需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的。

在适用行政拘留时,公安机关需要充分考虑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并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操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大行政典型案例2015年12月2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山东高法”发布2015年第四季度全省十大典型行政案例,王某某与日照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强制案、日照汇丰电子有限公司诉日照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理决定案上榜。

案例1、杨某某诉山东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查告知案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案情】杨某某于2015年5月5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济南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济征公告[2014]60号)涉及杨某某及配偶的房屋拆迁补偿,杨某某认为该公告依据的鲁价费发[2008]178号《关于济南等三市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以下简称178号批复)违法,于2014年2月25日依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审查申请。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于2014年4月1日作出鲁府法备告字[2014]2号《规范性文件审查结果告知书》,确认178号批复合法有效。

杨某某认为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审查行为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结果错误,故起诉山东省人民政府,请求依法判决撤销鲁府法备告字[2014]2号《规范性文件审查结果告知书》。

【裁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即行政法理论上所称的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未被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主要理由是抽象行政行为一般情况下不会直接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它需要通过行政行为的转化才会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益。

因此,依据现行法律规定,行政相对人如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可以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也可以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而不能直接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本案中,杨某某向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申请审查的178号批复即是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书面审查申请。

接到申请的制定机关或者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受理,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的,经审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处理结果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行政相对人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有权向制定机关或者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书面审查申请,接到申请的制定机关或者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

但由于规范性文件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或者政府法制机构针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处理行为同样也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综上,山东省人民政府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处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杨某某以规范性文件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结果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为由,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系对法律的误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故裁定驳回杨某某的起诉。

【评析】本案是涉及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行为提起诉讼的典型案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书面审查申请,也可以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时,一并请求对作出该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但仅对规范性文件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本案中,杨某某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书面审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但杨某某对规范性文章的审查结果有异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属于对规范性文件起诉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案例2、济南南郊宾馆汽车修理厂诉济南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案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南郊宾馆汽车修理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案情】济南南郊宾馆汽车修理厂(以下简称汽修厂)向济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关于刘某某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济劳鉴字(2015)12号不予受理通知,汽修厂不服,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济南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济政复不受字(2015)25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认为汽修厂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未受理其提出的关于刘某某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为由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汽修厂不服,以复议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行为应当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

本案中,汽修厂向市劳鉴委提出的即是关于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申请。

济南市人民政府主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是技术鉴定机构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虽然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但具有法定劳动能力鉴定职能,属于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通说意义上的行政主体资格。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行政法规的授权,对行政相对人申请的劳动能力鉴定或者复查鉴定是否受理,是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审查和处理行为,并不属于技术性结论。

有权力必有救济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工伤保险条例》虽然没有明确列举针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行为可以提起复议和诉讼,但并不等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所有行为均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范围。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对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的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依法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作出的不予受理行为,是依据行政法规的授权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行政相对人不服的,理应纳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范围,否则不符合立法目的和权利救济原则。

故判决撤销济南市人民政府济政复不受字(2015)25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判令济南市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评析】本案是涉及对劳动能力鉴定相关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典型案例。

《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机构、鉴定程序有明确规定,但对于针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行为能否申请行政复议未有明确规定。

本案中,被告以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为由,驳回了行政相对人对不予受理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行为提出的复议申请。

而法院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立法目的及权利救济原则,认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虽然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但具有法定劳动能力鉴定职能,属于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其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作出的不予受理行为,是依据行政法规的授权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行政相对人不服的,理应纳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范围。

法院的裁判彰显了行政审判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复议权的保护,体现了法院对行政机关复议行为的依法监督。

案例3、占某某诉广饶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房屋征收补偿行政协议案原告:占某某被告:广饶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案情】因广饶县孙武路以东傅家路以北化肥厂片区改造工程需要,广饶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需拆除占某某位于孙武路东侧范围内的房屋附属设施。

双方于2013年9月20日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书》,约定:甲方住建局需拆除乙方占某某所有的装饰装修等附属物;补偿形式为一次性货币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70160元。

2013年9月20日,住建局将占某某房屋装饰装修等附属物拆除,但至今未按照约定支付占某某征收补偿款。

【裁判】广饶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征收补偿协议系住建局为实现其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占某某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有效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订立、履行征收补偿协议过程中,住建局作为行政机关,虽然享有单方面的行政优益权,但该优益权应当进行必要的限制。

占某某依约履行义务后,住建局应依约向占某某支付征收补偿款,故判令住建局继续履行协议,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占某某支付征收补偿款70160元。

【评析】本案是涉及行政协议的典型案例。

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

行政协议对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权利义务,非因公共利益需要或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调整,行政机关不得行使行政优益权单方变更、解除合同。

本案中,被告在没有合理事由的情况下,违反行政协议约定,未按期支付占某某征收补偿款,存在违约行为,占某某作为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协议约定的内容。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协议纳入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体现了法院对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协议行为的依法监督。

案例4、王某某与日照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强制案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案情】2012年10月23日,日照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文化执法局)执法人员对王某某经营的新城电子通讯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王某某经营的场所内摆放有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及配件,有的正在使用,有的正在出售。

执法人员经过初步询问调查,认为王某某涉嫌非法销售、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随即对涉案物品:卫星天线3面,卫星接收机3台,高频头5个作为证据予以先行登记保存,保存于市文化执法局,并当场出具现场检查笔录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交付王某某。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除列明登记保存的物品外,还载明:“因涉嫌销售卫星电视接收设施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自2012年10月23日起至2012年11月2日止,对你(单位)的下列证据予以先行登记”。

同日,市文化执法局对王某某涉嫌非法销售、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案件制作(日)文案立字[2012]第078号立案审批表、(日)文保审字[2012]第078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涉案物品处理审批表等手续。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