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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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布的十大行政不作为典型案例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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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man is afraid of his parents being filial and his wife is true lov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最高法公布的十大行政不作为典型案例是哪些?行政机关不作为、不履行行政职责是可以被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

行政机关不作为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阶段来说,是应当严厉打击的。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要求依法行政,行政机关不作为违反了依法治国,最高法近日公布了十大行政不作为典型案例,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都有哪些。

行政机关不作为、不履行行政职责是可以被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

行政机关不作为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阶段来说,是应当严厉打击的。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要求依法行政,行政机关不作为违反了依法治国,最高法近日公布了十大行政不作为典型案例,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都有哪些。

行政不作为表现形式大致有:拒绝履行、不予答复、拖延履行,它与行政中的“乱作为”一样,都将可能侵犯或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人民法院关于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

最高法行政庭副庭长李广宇表示,此次通报的案例旨在通过法院行政审判提供司法监督和司法审查,治理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现象。

行政机关不该相互推诿【基本案情】张恩琪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邮寄信函,要求对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偏低和少缴、漏缴问题进行强制征缴。

市社保局认为该问题不属于该局职责,将信件转至社保基金中心;社保基金中心答复:中心作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依据区县社保局审批结果及有关政策规定按时足额发放退休待遇。

张思琪将两单位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判决市社保基金中心30日内对原告请求作出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按日处70元罚款。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以行政裁判方式明确了行政主体在社保管理方面的相关职责。

基于行政管理复杂性和法律规定不明确,在职权界线不清晰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主动沟通联系,共同协调解决,不能互相推诿,甚至和老百姓“捉迷藏”。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摘要:
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的意义
二、典型案例的分类及内容概述
三、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解读
四、典型案例对我国行政审判的启示和影响
五、结论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是对近年来我国行政审判工作的一次重要总结和提炼。

这十大典型案例涵盖了行政审判的各个方面,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对于推动我国行政审判工作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十大典型案例分为四大类:一是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件;二是关于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的案件;三是关于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的案件;四是关于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案件。

这些典型案例既有对法律规定的深入解读,又有对实践经验的提炼总结,为行政审判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

通过对这些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解读,我们可以发现,我国行政审判工作在保护公民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典型案例也反映出我国行政审判制度的不足,如行政诉讼程序的繁琐、审判效率不高等问题。

十大典型案例对我国行政审判的启示和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提高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二是完善行政审判制度,三是加大对行政机关依
法行政的监督力度,四是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

总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既是對过去一年行政审判工作的总结,也是对未来行政审判工作的展望。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一、机关违法行使权力案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关违法行使权力的案件。

该案的被告是黄某,他担任某地方政府的规划局局长。

黄某在审批工程项目时故意违反规定,越权批准了一个环境污染严重的工程项目。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黄某的行为构成了机关违法行使权力,最终判决黄某有罪并处以刑罚。

此案为打击机关违法行使权力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持。

二、行政不作为案最高人民法院曾审理了一起行政不作为的案件。

该案的原告是李某,他是某市某社区的居民。

社区交通相当混乱,而社区居委会没有采取实质性行动来解决交通问题,导致居民的出行安全受到威胁。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社区居委会存在行政不作为行为,判决要求社区居委会采取相应措施来解决交通问题。

此案为打击行政不作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违法集资案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违法集资案。

该案的被告是王某,他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高利转贷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王某存在违法集资行为,判决其犯罪事实成立并处以刑罚。

此案对打击违法集资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

四、环境污染案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多起环境污染案件,其中一起典型案例是某工业企业排放废气严重超标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该企业存在环境污染行为,并判决其停产整顿,同时处以巨额罚款。

此案为保护环境、打击污染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五、征地拆迁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征地拆迁案。

该案的原告是村民小组,他们认为政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政府在拆迁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判决政府补偿原告并重新进行有关程序。

此案为维护征地拆迁过程中农民利益提供了法律支持。

六、行政复议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行政复议案。

该案的原告是某公司,他们不满于某地方政府的行政决定,并申请行政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某地方政府在做出行政决定时存在违法行为,判决行政决定无效,要求政府重新作出合法决定。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1. 《保护海洋环境案》:此案中,最高院判决环境污染责任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明确了海洋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和责任追究。

2. 《福建违法建筑案》:最高院判决此案时,提醒地方政府要加强对违法建筑的审批和管理,严禁违法建筑的出现,维护城市的规划秩序。

3. 《电信诈骗案》:此案中,最高院判决电信诈骗罪的定罪和量刑标准,对于打击电信诈骗犯罪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4. 《环境资源保护案》:最高院在此案中对于环境资源保护的观点和立场进行了明确表态,为环境资源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

5. 《婚姻法执法案》:最高院借助此案对婚姻法的执法进行了梳理和总结,提出了一系列保护婚姻家庭的意见和建议。

6. 《网络侵权案》:在此案中,最高院判决了网络侵权案件的赔偿标准和责任认定,维护了网络空间的法治秩序。

7. 《知识产权保护案》:最高院在此案中加大了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推动,明确了知识产权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地位。

8. 《劳动保障案件》:最高院通过此案对劳动法的理解和适用,加强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和劳动关系的规范。

9. 《刑事司法改革案》:最高院在此案中将司法改革要求具体应用到刑事审判实践中,推动了刑事司法改革的进行。

10. 《国有企业改革案》:此案中,最高院对国有企业改革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和解答,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了法律指引。

最高院公布十大不作为案例

最高院公布十大不作为案例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关于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15日下午举行新闻通气会,首次通报人民法院关于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李广宇表示,此次通报的案例旨在通过法院行政审判提供司法监督和司法审查,治理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现象。

十大案例具体如下:1.张恩琪诉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不作为案2.张风竹诉濮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案3.彭某诉深圳市南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行政不作为案4.钟华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行政不作为案5.王顺升诉寿光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案6.沈某、蔡某诉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不作为案7.兰州宏光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诉兰州市城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不作为案8.赵永天诉凤阳县武店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案9.艾立仁诉沈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不作为案10.张美华等五人诉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行政不作为赔偿案一、张恩琪诉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不作为案(一)基本案情张恩琪于2013年3月13日、10月16日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9月25日向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基金中心)邮寄信函,主要内容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对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偏低和少缴、漏缴问题进行强制征缴。

市社保局于2013年10月26日收到信函后,认为其所述问题不属于该局职责,属于市社保基金中心职责,遂将信件转至该中心办理。

该中心于2013年11月29日向张恩琪出具《关于张恩琪信访反映问题的答复》,主要内容为其已经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待遇均由其参保所在区的社保局审批确定,且在审批之前已经本人对缴费基数、缴费年限等事项进行了确认,该中心作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依据区县社保局审批结果及有关政策规定按时足额发放退休待遇。

张思琪先是针对市社保局、市社保基金中心分别提起诉讼,因各自答辩不具备相应职责而申请撤诉,后将两单位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市社保局向市社保基金中心转交信件行为违法,撤销市社保基金中心上述答复,判令二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其诉求予以答复。

四川高院、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四川高院、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四川高院、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审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7.12•【分类】其他正文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审判典型案例7月12日,四川高院、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四川高院召开“行政审判树优提质”活动首场院厅联席会,共同研究推进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审判工作形成合力,强化人社领域行政案件源头治理和争议实质化解工作,促进执法司法水平提升。

会上,三方联合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目录案例一:秦某不服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案案例二:徐某诉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伤残鉴定案案例三:张某不服某社会保险管理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案案例四:某公司不服某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案例五:李某某诉某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给付工伤保险待遇案案例六:某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某建设工程公司罚款案案例七:某货运部诉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案例一秦某不服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案——职工办理提前退休,应严格执行国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范围和条件的规定基本案情2023年6月,某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了秦某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经对职工档案审查发现,秦某从1988年11月起开始从事锻工工种,最后一次记载其从事该工种的书面资料是1997年1月劳资双方签订的5年期劳动合同。

2001年12月秦某与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对该厂《职工工资表》审查发现,1988年11月至1998年4月工资册中,记载秦某为锻工工种的月份累计为56个月(含“工作不饱和、不饱满、70%工资、临时放假”等情形),不满9年。

秦某从事的锻工工种虽然是机械行业高温类特殊工种,但其在该工种岗位上累计工作时间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因此,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不予批准秦某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行政审判是指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进行司法审查,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工作。

行政审判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行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进行行政审判的过程中,有一些典型案例成为了法律实践中的“明星案例”,对于引导和规范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权益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行政审判中的十大典型案例。

1. 包公案包公案是中国古代著名的行政审判案例,讲述了包拯清廉、公正执法的故事,深受人们的喜爱。

包公案通过包拯的正直廉洁、公正执法,体现了行政审判应当尊重法律、保护公民权益的价值观念。

2. 李庄案李庄案是中国当代著名的行政审判案例,涉及到官商勾结、黑恶势力等问题。

通过对李庄案的审判,净化了政商关系,维护了社会秩序,对于打击腐败、维护国家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3. 纽约大餐厅案纽约大餐厅案是美国著名的行政审判案例,涉及到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等问题。

通过对纽约大餐厅案的审判,加强了食品安全监管,保护了消费者权益,对于维护社会和谐具有积极的意义。

4. 日本核事故案日本核事故案是国际上著名的行政审判案例,涉及到核能安全、环境保护等重大问题。

通过对日本核事故案的审判,加强了核安全管理,保护了环境和公民的生命健康,对于维护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5. 美国枪击案美国枪击案是美国著名的行政审判案例,涉及到枪支管理、公共安全等问题。

通过对美国枪击案的审判,加强了枪支管理,维护了公共安全,也引发了人们对于枪支控制政策的思考和讨论。

6. 韩国驱逐外国人案韩国驱逐外国人案是韩国著名的行政审判案例,涉及到外国人权益、国际关系等问题。

通过对韩国驱逐外国人案的审判,维护了外国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国际关系的稳定和发展。

7. 德国环保案德国环保案是德国著名的行政审判案例,涉及到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等问题。

通过对德国环保案的审判,加强了环境保护管理,促进了可持续发展,对于维护地球家园的生态平衡具有深远的影响。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是指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中,具有重要意义和影响力的十个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涉及了行政法领域的各个方面,对于规范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介绍其中几个典型案例。

第一个典型案例是关于环境保护的《福建漳州市长泰县石门水泥厂违法排污案》。

该案件中,石门水泥厂违法排放废气和废水,严重污染了周边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该厂需停产整顿,并赔偿受污染的居民损失。

这一判决在环境保护领域起到了警示作用,促使企业加强环境治理。

第二个典型案例是关于土地征收的《江苏省南京市徐州市铜山区征地补偿纠纷案》。

该案件中,铜山区政府在征地过程中未按照相关程序和标准进行补偿,导致农民利益受损。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铜山区政府需重新进行补偿,并加强对土地征收程序的监督。

这一判决在土地征收领域起到了规范作用,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个典型案例是关于教育公平的《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学招生案》。

该案件中,某小学在招生过程中存在不公平现象,导致一些学生无法获得公平的教育机会。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该小学需重新进行招生,并加强对招生程序的监督。

这一判决在教育领域起到了引导作用,促进了教育公平。

以上只是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中的几个案例,还有其他涉及医疗纠纷、劳动争议、行政执法等方面的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不仅反映了我国行政审判工作的成果和进展,也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行政审判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通过这些典型案例的审理和判决,不仅能够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还能够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

希望未来最高院行政审判能够继续发挥重要作用,为我国法治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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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四川省法院2015年9月21日发布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行政庭相关负责人表示,发布典型案例主要是让社会各界,尤其是广大人民群众对行政诉讼制度有深刻的认识、对法院依法开展行政审判工作有深入的了解,从而进一步提高全民的法治观念,进一步增强对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一、李永奎诉西充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案【基本案情】2013年9月28日,西充县公安局作出西公(晋新)行罚决字(2013)1039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处罚人李永奎因与西充县实验驾校存在经济纠纷,于2013年9月28日下午15时30分许,邀约吕宗峻等人进入实验驾校。

李永奎关闭实验驾校综合楼电源并将驾校学员从楼中赶出。

纠纷中,李永奎等人还多次与他人拉扯造成多人受伤,严重影响了实验驾校的正常秩序。

西充县公安局对李永奎的违法行为,在听取其陈述及辩解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永奎处以治安拘留13日。

李永奎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西充县公安局认定李永奎的违法行为造成多人受伤,但其提交的证据,除何德蓉、何春华有相关陈述外,没有其他客观证据佐证。

西充县公安局向法院提交的10份询问笔录,被询问人的签名经鉴定均不是本人亲笔;同时,有5份询问笔录的调查人员,在同一时间内又在另行进行询问活动,这不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第四十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的要求。

西充县公安局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作出治安处罚决定,但对李永奎具体违法行为的定性不明,其情形属适用法律不当。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一、撤销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2013)西充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二、撤销西充县公安局作出的西公(晋新)行罚决字(2013)10391号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要求行政行为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案中,西充县公安局对李永奎作出的治安处罚,在认定事实方面明显存在不足,如认定李永奎违法行为造成多人受伤,但没有具体的受伤人员姓名及伤情等事实;对证人进行询问取证,没有按要求由被询问人对笔录内容进行审核并签名确认,也没有按要求由两名公安干警进行。

西充县公安局调查取证活动未依法进行,其法律后果就是收集的证据不能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治安处罚决定证据不足。

本案的典型意义就在于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正确行使行政职权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调查取证方式和手段收集证据,必须注意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并根据证据认定事实,切实纠正主观随意性。

二、李修文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撤销案【基本案情】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乐山市人社局)根据燕岗建筑公司职工李修文的工伤确认申请,于2012年5月16日作出乐人社工伤认定字〔2012〕221(峨眉山市)《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李修文的受伤情形属于工伤。

2012年9月17日,该局又作出乐人社办〔2012〕577号《关于撤销<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乐人社工伤认定字[2012]221号(峨眉山市)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决定》,撤销了关于李修文受伤情形属于工伤的认定。

李修文对此不服,于2013年1月15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乐山市人社局作出的乐人社办〔2012〕577号决定。

乐山市人社局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后,既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供作出行政决定的证据材料,也未提出延期举证的申请。

同时,第三人燕岗建筑公司也没有向法院提供与被诉行政决定相关的证据。

【裁判结果】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本案中,乐山市人社局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作出乐人社办 [2012]577号决定的证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认定该决定没有相应的证据、依据。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遂判决撤销了乐人社办 [2012]577号决定。

乐山市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诉。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乐山市人社局既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也未提出延期举证的申请,原审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认定其作出的乐人社办 [2012]577号决定没有证据是正确的。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举证责任制度是证据制度的核心。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出证据予以证明,并在真实情况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举证责任人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后果。

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确保行政案件的顺利审理,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被告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均进一步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本案中,乐山市人社局在收到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后,既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也未申请延期举证,其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最终承担了败诉的后果。

在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过程中,本案对促使行政机关树立依法行政和依法应诉意识,具有现实的意义。

三、文加贵诉安岳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命令案【基本案情】2008年7月,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包括文加贵所在村组—安岳县岳阳镇新村1社在内的31.2754公顷土地被征收为国家所有。

就文加贵的房屋搬迁、安置补偿事宜,安岳县国土资源局多次与其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

2013年,安岳县国土资源局向文加贵发送《房屋及附属物补偿通知书》,告知了文加贵其房屋及附属设施搬迁安置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及签订协议的期限等相关事宜。

但文加贵在通知期限内未与安岳县国土资源局商谈搬迁、安置补偿事宜,更未搬迁。

2014年,安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责令交回土地决定书》,责令文加贵在15日内将其宅基地交出,土地上房屋、构筑物、附属物一并交安岳县国土资源局拆除。

文加贵不服,遂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安岳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依法妥善安置补偿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仍然拒不搬迁的,土地管理部门才能作出限期责令交出土地的行政决定。

本案中,安岳县国土资源局未与文加贵就安置补偿事宜达成协议,又未依照安置补偿方案计算出文加贵房屋及其它地上附着物的补偿金额,更未实际支付相关补偿费用,在此情形下即责令文加贵限期搬迁,交出土地,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

安岳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撤销安岳县国土资源局对文加贵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一审宣判后,文加贵和安岳县国土资源局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农房搬迁的行政行为,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且一直是媒体、舆论关注的热点、焦点。

农村集体组织及其成员应当服从国家有关土地征收的决定,但行政机关也有依法足额、及时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妥善安置的义务。

本案中,安岳县国土资源局在实施土地征收活动中,未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土地征收的法律规定,在没有对文加贵进行补偿安置的情形下,即作出《责令交回土地决定书》,限期文加贵交出土地,因此承担了败诉的后果。

四、四川川印印刷有限公司诉江油市财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基本案情】四川玖久公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久招标代理公司)受委托代理江油市国土勘测所和江油市妇幼保健院进行“全球定位测绘仪GPSRTK一套、《四川省孕产妇保健手册》和《四川省儿童保健手册》”项目的采购。

通过询价的方式,确定项城市顺意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意商贸公司)为该项目的中标人。

2013年12月1日,四川川印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印公司)作为项目备选公司,以顺意商贸公司不具备投标资格,且与他人存在串通投标、提供虚假资料投标为由,向玖久招标代理公司提出质疑。

玖久招标代理公司认为川印公司对质疑未提供客观事实依据,回复要求该公司在2日内对质疑书进行修改,否则视为撤回质疑。

2014年1月2日,川印公司以特快专递方式向江油市财政局递交投诉书,要求对招标投标结果进行纠正,并对顺意商贸公司违法投标行为进行查处。

2014年1月8日,江油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作出《供应商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以川印公司投诉前未经质疑程序为由,决定对其投诉不予受理。

川印公司对决定不服,在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院终审认为,《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供应商质疑具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但被质疑人在初步审查期内未告知供应商的,视同受理质疑。

”本案中,玖久招标公司在2013年12月5日收到了川印公司的质疑书,但在2013年12月15日才进行回复,依法应视同受理质疑。

因此,江油市财政局以川印公司投诉前未依法进行质疑为由,认定川印公司的投诉不符合规定并拒绝受理其投诉的处理决定违法。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院终审判决,责令江油市财政局依法履行相关法律职责。

【典型意义】当前,政府采购已经成为行政机关和相关部门购买社会产品和服务的主要途径。

实践中,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差,部分政府采购的产品或服务质量低、价格高,也引起社会公众的强烈不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相关监督职责,不能不说是造成部分政府采购产品或服务质量不高的重要原因。

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判决,责令江油市财政局切实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职责,依法查处违法的招标投标行为,相信会对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程度,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有效性,降低行政成本起到有益的促进作用。

五、张春仁与成都市新都区规划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基本案情】2005年1月20日,张春仁与成都市新都区石板滩供销社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成都市新都区石板滩供销社将位于石板滩镇和平街175号房屋出售给张春仁。

2007年1月16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将土地使用权证原件交给张春仁,并证明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及收益权归张春仁。

2008年7月8日,张春仁向被告成都市新都区规划管理局提交在此宗土地上的建房申请,2008年12月3日被告以张春仁邻居意见较大为由,不同意其建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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