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对外担保属于重大事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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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民会议纪要第16条公司对外担保的解读

九民会议纪要第16条公司对外担保的解读

1 2九民会议纪要第16条公司对外担保的解读对于公司给他⼈提供担保的问题,《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是最基础的规定。

公司法16条⼀共三款,按照公司法第16条的第1款的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法》第2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公司法》第3款规定,“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对于公司法第16条解读如下:第⼀,公司给他⼈提供担保不是法定代表⼈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公司给他⼈提供担保应当根据《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由公司有权机关做出决议,获得相应授权;第⼆,公司给他⼈提供担保可以分为关联担保和⾮关联担保两种情形。

关联担保是指给股东或实际控制⼈提供担保,⾮关联担保是指给股东或实际控制⼈以外的⼈提供担保;如果是关联担保,董事会没有权限做出决议,只能由股东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

对于⾮关联担保,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会出具决议;第三,如果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第四,如果是关联担保,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公司法》16条的规定从字⾯上来看,还是很好理解的。

但《公司法》16条仅规定了公司给他⼈提供担保的程序性要求,但对于公司未经法定程序提供担保的效⼒并未作出规定,由此导致对于此类案件,各地法院裁判尺度不⼀,争议⾮常⼤,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

三、⽬前的司法现状及主要裁判观点从⽬前的司法现状来看,有两种情形⽐较突出,各地法院裁判尺度不统⼀对于公司未经法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效⼒以及担保⽆效的法律后果,各地裁判尺度不统⼀。

公司对外担保注意事项及风险提示

公司对外担保注意事项及风险提示

公司担保担保注意事项及风险提示一、公司对外担保注意事项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是常见的担保主体。

如果公司仅与债权人在担保合同上由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担保合同是否就能代表公司意志,合同有效呢?除了银行担保业务外,民间借贷也大量存在公司担保业务,在《九民纪要》出台前,实践中,通常做法是签字盖章即可。

那么今后的公司对外担保业务是否需要规范做法呢?答案是肯定的,《<民法典>担保部分的解释(草案)》对此做了明确规定。

(一)公司对外担保,未经公司决议,担保合同无效。

公司对外担保,未经公司决议,担保合同效力如何认定?《九民纪要》颁布之前,此问题争议很大,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法院裁判观点既有持肯定态度的,也有持否定态度的。

《九民纪要》对此问题明确了审判思路,该纪要认为: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未经公司决议的担保,担保合同无效。

根据《九民纪要》第17条、第18条及《<民法典>担保部分的解释(草案)》第6条、第7条的规定,笔者提炼出如下观点:1.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未经股东(大)会决议,构成越权代表。

双方签订担保合同时,虽加盖了公司印章,但债权人未要求公司出具股东会决议的,或者股东会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担保合同无效。

有效的股东会决议是这样的:在排除被担保股东表决权的情况下,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非关联担保,此时由公司章程规定是由董事会决议还是股东(大)会决议。

也就是说,债权人需要审查担保公司的章程,进而判断是由股东会还是董事会出具决议。

债权人未要求担保公司出具决议的,或者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担保合同无效。

3.无须机关决议的例外情况。

存在下列情形的,即便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公司机关决议,也应当认定担保合同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1)公司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主营业务的担保公司,或者是开展保函业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2)公司为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相对人提供担保;(3)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公司法中重大事项表决权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中重大事项表决权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中重大事项表决权的规定是什么?关于公司法重大事项表决权,新公司法中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表决时,需要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公司章程属于私人意思自治范畴,在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具有最优效力的,也就是说,公司法的规定仅设定底线,只能更高,不能更低。

公司法中规定了很多关于公司利益相关人的权利规定,尤其是那些对公司的经营起到非常大的决策作用的股东等人分别赋予了能够表决的权利,所以只要是涉及到公司内部的重大问题都是由表决的程序的。

那么,公司法中重大事项表决权的规定是什么?▲一、公司法中重大事项表决权的规定是什么?《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破产法》都有关于表决权的规定。

(一)表决权行使的方式1、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作出决议时,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在议事时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3、累计投票制。

享有的表决权数等于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待选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以上三种表决方式,在《公司法》中有相关规定。

如果企业章程规定了表决方式,那么采取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

4、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

5、双重多数标准通过。

在《破产法》中规定,表决权的行使通常指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或2/3通过。

既有人数的规定也有债权额的规定。

在《破产法》中,还有另外一种表决方式,即分组表决。

同种类的债权分组表决,如果该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那么决议通过。

例如重整计划的通过。

(二)决议事项1、对公司的对外投资的决议《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2、对外担保的决议《公司法》规定,公司为他人或其他企业提供担保,可以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如果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3、特别决议和一般决议(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必须由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有:(2)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就一般决议表决时,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财务重大事项监管制度

财务重大事项监管制度

财务重大事项监管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集团财务管理,规范集团经济秩序,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订《金邦集团公司财务重大事项监管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

第三条各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建立和规范内部管理控制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财务重大事项是指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产生重大影响,包括重大财务收支、大额资金调度、重大资产采购、对外投资融资、贷款担保、法律诉讼、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

第五条财务重大事项主要内容一、对外投资;二、对外担保;三、筹资或融资;四、重大资产采购;五、重大资产处置;六、大额资金调度;七、股权结构的变更或注册资本的增减变动;八、并购、资产重组等事项;九、其他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六条财务重大事项按照请示报告、内部决策及信息反馈的程序管理。

第七条财务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需经集团领导班子审议,集团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一、财务重大事项的分类标准及监管部门(一)对外投资1.股权投资是指公司为控制或参与其他企业的生产和经营,购买股票或直接投资于其他企业的行为,主要包括设立新公司、受让被投资单位股权、对被投资单位增资扩股和股权置换。

2.重大风险投资业务是指公司在资本市场上以短期盈利为目的从事购买股票、基金、债券、外汇买卖、期货、委托理财及委托贷款等。

3.监管部门:发展规划室(二)对外担保1.对外担保是指为其他公司提供的所有担保事项。

2.监管部门:财务公司(三)筹资或融资1.重大借款是指企业向金融机构单笔金额超过500万元或本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10%的借款(包括商业票据的贴现)。

2.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以及增资扩股等融资行为。

3.监管部门:财务公司。

(四)重大资产采购1.重大资产采购是指公司当月内购买、置换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累计超过500万元或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总额的10%;或一次性采购原材料超过公司季度预算或上年度销售成本的30%的行为。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定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定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定一、《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零四条: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一百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主要规定证监会和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不仅进一步明确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还对金融机构审查贷款及担保提出严格要求。

为严格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证监会、银监会120号文件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决策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一)、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决策机构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其权限及审议程序由公司章程进行明确。

但以下情形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对外担保总额计算口径是:(Σ上市公司母公司及其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最近期末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净资产,包含上市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二)、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决策程序1、审批程序。

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定

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定

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定公司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或其他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或债务担保的行为。

在中国,公司对外担保受到法律的严格监管,以保护债权人和公司自身的利益。

以下是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符合经营范围和章程规定,并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

这意味着公司在对外提供担保之前,必须经过公司内部决策和程序的合法生效。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95条规定,在提供担保时,公司应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合理地选择担保方式、金额、期限等。

公司应该保证自身的经济状况和财务状况能够承担担保责任,避免给自身和债权人带来经济风险。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06条规定,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资产净额的50%。

这是为了防止公司因连续过高额度对外担保而导致财务风险的发生。

该规定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合同应当满足以下条件:明确担保的种类、范围、金额、期限等内容;债务人违约时,担保义务人必须履行担保义务,但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的范围和期限应当明确,在超出范围和期限后,公司的担保责任可以免除。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7条,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必须及时向出资人披露,并经出资人大会通过。

这是为了保护公司出资人的利益,让他们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风险,并作出相应的决策。

总之,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必须符合经营范围和章程规定;保护债权人利益,合理选择担保方式和金额;担保额度不得超过公司资产净额的50%;担保合同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及时向出资人披露。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公司和债权人的权益,合理控制公司对外担保的风险。

重大事项的标准

重大事项的标准

重大事项的标准
在财务报告中,重大事项是指可能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要影响的事项。

一般来说,以下事项可能被视为重大事项:
1. 重大投资:企业进行的大额投资,包括股票、基金、房地产等。

2. 关联交易: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包括商品买卖、提供劳务等。

3. 担保事项:企业为其他企业或个人提供的担保,如贷款担保、信用担保等。

4. 重大诉讼:企业涉及的重大诉讼案件,可能面临高额赔偿或信誉损失。

5. 重大资产损失:企业发生的大额资产损失,如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6. 债务重组:企业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重组,包括债务豁免、债务延期等。

7. 会计政策变更:企业变更了重要的会计政策,如合并范围、折旧方法等。

8. 其他事项:其他可能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要影响的事项。

在财务报告中,企业应当对重大事项进行充分披露,以便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风险情况。

同时,企业也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规范处理重大事项,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公司对外投资和提供担保的法律规定

公司对外投资和提供担保的法律规定

公司对外投资和提供担保的法律规定一、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可以对外投资和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主要是保证、抵押、质押。

公司对外投资和为他人提供担保,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就会对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产生影响。

因此,公司法就公司对外投资和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严格的限制。

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根据这一规定:1.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问题,首先应当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其次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2.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提供担保不得突破规定的限额。

二、为了防止少数股东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法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所谓实际控制人,是指虽然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根据这一规定:1.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2.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3.在决议表决时,被担保人不得参加表决。

决议的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通过上述两方面的对比: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也需要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但要有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是法律特别规定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不得对作出相反的规定。

母公司为子公司担保,属于股东为公司担保,那么,母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应当作出决议;但是,子公司为母公司担保属于公司为自己的股东担保,则要经过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无权决议。

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可以互为担保,因为两者是独立的法人,皆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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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对外担保属于重大事项不
公司能否以其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在新《公司法》实施前一直存在争议,理论与实务界也在积极探讨。

尽管随新《公司法》的颁布实施,有关公司对外担保能力问题的争议已尘埃落定,但为求法律适用的统一,似乎仍有探讨的必要。

由于市场经济的需要,企业在发展的时候,免不了和其他用人单位或者企业合作伙伴发生债务债权的关系,在某些情况下甚至需要与公司的形式对外担保。

其实公司不仅仅是一个人的公司,所以,公司的负责人在公司进行对外担保的时候,也是需要经过董事会的同意的。

那么,公司法中对外担保属于重大事项不?
一、公司法中对外担保属于重大事项不?
公司能否以其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在新《公司法》实施前一直存在争议,理论与实务界也在积极探讨。

尽管随新《公司法》的颁布实施,有关公司对外担保能力问题的争议已尘埃落定,但为求法律适用的统一,似乎仍有探讨的必要。

《公司法》原第60条第3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从字面上看,该规定似乎不难理解,“不得”含有否定、禁止的含义,即本条规定的是禁止公司董事、经理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

然而,问题远没有这么简单。

既然法律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从事对外担保行为,那么如果其违反上述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了担保,该担保行为的效力如何?公司董事、经理可否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以外的法人债务提供担保?公司能否以其资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这些问题均产生于上述法律的模糊规定。

二、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董事会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有限公司(第49条第1、3款)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2、股份有限公司(第112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113条第1款)——本条应当也适用于有限公司。

3、董事会会议记录(第49条第2款,第113条第2款) 均要求: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4、董事会决议僵局的打破董事会决议原则上一人一票,但为打破公司僵局,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董事会会议的主持人可以破例行使第二次表决权,此为例外规则,即仅在公司出现僵局时才可使用,在未出现僵局时,主持人不得行使第二票表决权。

以上就是针对,公司法中对外担保属于重大事项不的详细介绍。

可以看出,其实公司法中针对对外担保,是不是属于重大事项,并没有这么明确的规定。

但是,按照社会活动中的正常习惯来说,公司对外担保应该是属于比较重大的事情,还是需要召开股东大会,由董事会的相关人数表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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