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重大事项股东会决议的情形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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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议事规则68541

股东会议事规则68541

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一条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大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第二条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出席股东大会的还可包括:非股东的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法规另有规定或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股东大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以下权利: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授权董事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的单个项目投资;2。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6。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12.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13。

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14。

审议变更募集资金投向;15.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16.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17.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即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每年一月中旬,召开公司股东年会,审议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由年度股东大会讨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或者独立董事少于5人时;2。

股东会议事制度范本(三篇)

股东会议事制度范本(三篇)

股东会议事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股东会议的组织和进行,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股东会议事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股东会议的组织、准备、召开和决议执行等事项。

第三条公司股东会议是公司最高决策机构,拥有最高决策权。

股东会议以实际持股比例形成的表决权为基础,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四条本制度的具体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对本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并及时告知股东。

第二章股东会议组织和准备第五条股东会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召集。

第六条股东会议的召集通知应提前不少于30日,明确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等基本信息,并通过公司公告、邮件、短信等方式通知所有股东。

第七条股东会议的议题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公司经营计划、年度预算、重大投资、重大合同、公司章程修改、董事会成员选举、分红方案等。

第八条股东会议的议题提案应由股东向董事会提交,董事会应在收到提案后及时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第九条股东会议的材料准备应全面、准确,董事会应提供相关的文件、报告和决策建议等。

第三章股东会议的召开第十条股东会议应准时召开,未能按时召开应说明原因并及时通知股东。

第十一条股东会议应有董事会主持,负责主持会议的主席应当保证会议的秩序和公平。

第十二条股东会议应有出席股东人数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否则未能进行。

第十三条股东会议的决议应根据法律和章程的规定,遵循股东表决原则,达到法定的表决比例。

第十四条股东会议的决议应当将会议记录、表决结果和决议内容写入会议记录,并由主席签字确认。

第四章股东会议的决议执行第十五条股东会议的决议应当及时通知全体股东,并向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公司应按照股东会议的决议执行,董事会应及时组织和监督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向股东进行汇报。

第十七条股东会议的决议如有需要,在决议执行过程中可以被修订和调整,但应经过股东会议的再次决议,并作出书面记录。

无实物账面库存报废股东会决议

无实物账面库存报废股东会决议

无实物账面库存报废股东会决议1、确认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清理公司财产,分配剩余资产,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4、股东大会作出的变更注册日期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股东及股份持有人。

3、明确公司对外借款期限及还本付息日期!借款利息计算标准调整!年利率不超过12%!逾期不还会面临诉讼风险。

5、决议生效后立即生效,否则予以公告失效,公司需要办理注销登记;注销法人登记手续及其他法律文书由当事人自行处理。

6、股东会决议中要明确载明变更该股东的时间和理由,股东对变更后的公司名称有异议可以要求变更;对于没有异议的予以公告。

7、未履行法定义务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家股东签署后立即生效;如不予以履行,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同意注销该公司登记机关。

一、股东会决议对公司经营管理事项作出决定。

公司股东会决议是公司对所议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的审查,是公司法的核心内容,决议须由股东会会议作出。

公司所从事的业务必须是合法合规的,不能以违法或不正当的手段从事。

未经股东会决议而进行的相关活动不仅会造成损害,还会给公司带来不确定后果,因此需对股东会决议加以严格规定,确保决议有效性。

若公司出现破产清算情况,一般应以股东会会议决议或人民法院裁判为准。

例如债权人或其他当事人认为自己所负债务是企业生产经营或者为个人提供劳务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该公司破产或解散后未向公司注册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等。

则可能构成对债权转让行为无效或撤销。

同时也要注意是否存在不利于被债权而产生纠纷后不能有效地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或诉讼终结等情形。

公司因其实际控制人而承担责任。

2、股东会决议内容必须要体现在章程中!对于该条款我认为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条款,要明确规定各个地方对于不同权利有不同安排和内容。

如果在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签字表决通过了,就视为生效了,那么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有限公司成立后应当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未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者税务机关通知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导致公司不能正常运行而导致债权被侵害或者损失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相应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法规:公司法股东会的职权有哪些?

法律法规:公司法股东会的职权有哪些?

公司法股东会的职权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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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出资方在公司法中被称为股东,由股东组成的会议就是股东会。

公司法赋予了股东会很多权力,股东会行使权力可以进行公司的管理决策等重要事情的决定。

在我国公司法股东会的职权包括很多,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总结了相关的法律知识。

一、股东会的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股东会议事规则(全新经典版)

股东会议事规则(全新经典版)

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和决议的有效、合法,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召开股东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第二章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第五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规则的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六条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登记在册的股东为公司股东。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公司依据登记机关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第七条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实用文档】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制度上市公司特别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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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单元公司的组织机构考点五: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制度(3级)(2017多;2018单、案)(一)决议的形式1.决议依表决规则作出之时即告成立,无法定形式;但公司章程可以对决议的形式作出规定。

2.会议记录只是证明决议存在的书面证据,而非决议的法定形式。

即便没有合格的会议记录,其他证据(如决议过程的录像)也可以证明会议作出了决议。

3.决议约束力(1)决议对参与作出决议的人(包括赞同的、弃权的、反对的)具有约束力;(2)决议对决议机构成员或公司的全体股东(如对未出席会议也未参加表决的股东)具有约束力;(3)决议调整的是公司内部关系,而不是公司与第三人的关系。

(二)决议不成立【注意】决议成立,指公司机构依程序作出或通过决议。

决议不成立,是指当事人所主张的某一决议,事实上从未作出或不满足程序要求而不构成通过。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法或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2.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3.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4.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5.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三)决议无效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注意】除股东、董事、监事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员工甚至公司债权人,如能证明其与所诉决议有直接利害关系,则可以提起决议无效或不成立之诉。

(四)决议可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导致决议不成立的情形除外),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除斥期间),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大)会、董事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违反公司章程决议内容无效可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可撤销【注意1】依法请求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关于公司董事会决策公告的股东会决议

关于公司董事会决策公告的股东会决议

关于公司董事会决策公告的股东会决议尊敬的股东先生/女士: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保证公司决策的公开、公平,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决策公告特此发布。

经过公司董事会的认真研究和讨论,我们将以下事项提交给股东会进行决议:1. 关于董事名单的决议根据公司章程和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董事会经过充分协商,决定将董事名单作如下调整:(1)任命:根据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决定任命X先生/女士为公司的董事,履行董事职责。

(2)辞职:根据董事本人的申请,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决定辞退某某董事。

2. 关于年度财务报告的决议本公司根据财务报告审计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经过董事会认真审议,股东会决议通过了以下事项:(1)批准年度财务报告:公司股东会通过了截至XX年XX月XX日的年度财务报告,该报告经过独立审计师的审计,以保证报告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2)利润分配决议:根据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权的权益分配政策,决定将本年度的利润分配如下:①将XX%的净利润用于向股东派发现金分红,每股分红金额为X 元。

②将XX%的净利润用于留存,以强化公司的企业实力和业务发展。

3. 关于董事薪酬与激励计划的决议为了激励公司董事的积极工作和创造性贡献,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市场竞争力,经过充分讨论达成以下决议:(1)批准董事薪酬计划:根据公司的董事薪酬政策和市场薪酬水平,决定了董事的薪酬构成、支付方式和调整机制。

(2)批准激励计划:为了增加董事对公司的忠诚度和积极性,公司董事会决定采取一系列激励措施,包括股权激励、期权激励等。

(3)董事报酬情况:根据公司财务状况和股东会要求,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公开披露董事的报酬情况。

4. 关于重大合同的决议为了规范公司与关联交易方之间的合作,保护股东利益,维护经济效益,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要求,达成以下决议:(1)批准重大合同签署:公司董事会经过审议和评估,决定与某某公司签署具体合同,并授权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公司签署合同。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股东大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股东大会的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和自然人。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登记在册的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对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通知第五条公司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示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在计算通知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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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重大事项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包括哪些

需要股东会议决议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
营范围发生了重大变化,公司订立非常重要的合同,可能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等产生重要的影响,公司发生
了重大的亏损和重大损失,公司的董事、1/3以上的监事
等这些高管发生变动,这些重大事项是公司法当中规定的。

一、公司法重大事项股东会决议的情形包括哪些?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
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
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
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公司法中股东的权利
(一)股东身份权
《公司法》第31条、第3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
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
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证明书编号。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
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记载于股东
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但是,未经工
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因此,股东应当重视股东名册的登记和工商登记,这些是主
张股东权利的直接证据。

(二)参与重大决策权
《公司法》第3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
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
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等。

公司章程还可以规定股东会享有的其他职权,比如就公司向
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特别是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等。

(三)选择、监督管理者权
现代企业制度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适度分离,公司法据此
确立了公司治理结构,即: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
的重大事项,将经营权授予董事会和董事会聘任的经理。
《公司法》第37条规定,股东会有权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
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董事会须对股东会负责,而经理须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法》第53条规定,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履行其他监督职能。在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权益时,公司股东还享有代位诉讼
权。

(四)资产收益权
《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或者章
程规定的其他方式分取红利,在公司新增资本时,除非公司章程
另有约定,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此外,在公司解散清算后,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
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
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或者按照公司章
程的规定予以分配。

在是否分红问题上,很多公司的股东之间往往会出现较大分
歧,对此,《公司法》第74条规定,如果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
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
的分配利润条件,对股东会不分红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
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
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知情权
股东虽然将公司的经营权授予了董事会和经理管理层,但
是,股东依然享有了解公司基本经营状况的权利。当然,股东行
使该项权利应以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为限。

《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
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
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
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
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
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六)关联交易审查权
股东有权通过股东会就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
供担保作出决议,在作出该项决议时,关联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
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应由出席会议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该项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
股东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按期召开定期会议,以保障股东的
参与重大决策的权利。但是,定期股东会议有时还不能满足股东
参与重大决策的需要,因此《公司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以及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
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董事
会应当根据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如果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
会议职责,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如果监事会或者监事也不召集和主持,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目前来看,需要股东会议决议的这些重大事项主要就是包括
以上12点了。总体来说,关于公司的资产损失或者是并购等这
些之所以必须通过股东会议决议,那是因为身为公司的投资者,
股东对这些有可能影响到自身权益的重大事项是享有知情权的,
凡此重大事项,不论股东话语权大小都是具有投票表决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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