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重大事项监督管理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实施细则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报告行为,明确报告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单位)重大事项的报告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办法》中所列六类重大报告事项,原则上要以监管企业(单位)名义并以正式文件(一式两份)的形式报市国资委,由国资委办公室统一收文并进行登记、提出拟办意见。
第四条国资委各有关职能处室不能直接接收直接监管企业(单位)及其所属子企业的报告文件。
职能处室对直接接到监管企业(单位)的报件要及时交由办公室登记,按照有关程序批办;对直接接到监管企业(单位)所属子企业的报件要及时退回,并告之退回理由和办理程序。
第五条直接监管企业(单位)所报告的重大事项要按照程序一事一报。
涉及审批、审核、核准的事项要以“请示”件的形式上报;涉及备案的事项要以“报告”件的形式上报。
第六条国资委对审批、审核、核准的重大报告事项要一事一批。
坚持分级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涉及审批的重大事项原则上由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和主任审批,特别重大的审批事项提交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定;涉及审核、核准的重大事项原则上由分管主任审批,其中对影响大的重大审核、核准事项由分管主任提出审签意见后,报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审批。
职能处室根据办公会和分管主任的签批意见草拟批复文件,履行机关内部审批程序后,交由办公室规范、成文并以国资委文件的形式给予回复。
同时,对重大报告事项要在机关内部及时沟通,并对办复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内部通报。
第七条国资委内部对重大报告事项的承办分工为:规划发展处负责发展规划、重大投资事项的承办;产权处负责重大产(股)权变动、重大资产处置、资产评估和转让核心技术事项的承办;改革改组处负责资产重组事项的承办;经营预算处负责重大融资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含企业年度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对外担保、变更主营业务(含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事项的承办;研究室负责《董事会报告》、著名品牌事项的承办;统计评价处负责财务决算和审计事项的承办;业绩考核处负责工资分配实行“两低于”、实行自主确定工资总额单位资格和条件事项的承办。
攀枝花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及备案制度

攀枝花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及备案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与所监管企业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经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
第三条企业下列事项必须事前向市国资委报告。
(一)企业改革、改组工作计划及方案(主要包括:企业改制、企业内部子公司整体转制、职工安置、分离办社会、主辅分离等);企业对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进行重组的方案;(二)企业及其下属公司、企业的产权变动行为(主要包括:增减资本、产权转让、资产处置、债权债务处置等);(三)企业融资、发行公司债券;(四)企业及其下属公司、企业对外担保;(五)企业重大投资事项(指对涉及企业资产结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等发生重大变化而对出资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投资活动。
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对外投资入股、投资设立重要子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投资及证券、期货类投资等)及年度重大投资计划;(六)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七)企业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公司的章程修订;(九)企业的债权转股权方案;(十)企业年度会计决算报告;(十一)企业工资总额、负责人年度薪酬分配方案、班子成员与职工年平均工资比例、企业实施期权激励等重大事项;(十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立项申报及结果;(十三)企业中长期经营目标、年度经营目标;(十四)对企业成本、费用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非生产(经营)用大宗物品购置、捐赠及其他重大支出;(十五)市国资委认为需要报告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国有独资企业重大事项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核后以企业名义向市国资委报告;国有独资公司重大事项由企业董事会负责向市国资委报告。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上述重大事项必须由市国资委或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国有控股企业(公司)、国有参股企业(公司)上述重大事项必须事前由市国资委派出的股权代表、董事负责向国资委报告,并按市国资委或市政府批示发表意见、按照同股同权原则行使表决权。
杭州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重大事项监督管理规定样本

相关印发《杭州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要求》通知杭国资发[]80号市各相关国有资产营运机构:为规范杭州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重大事项管理行为,明确国有资产出资者监管职能,完善国有资产营运和监管体系,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国企业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国国务院令第37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我委研究制订了《杭州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要求》,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实施。
实施中如有问题,请立即和我委联络。
二〇〇六年八月一日杭州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要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杭州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重大事项管理行为,明确国有资产出资者监管职能,完善国有资产营运和监管体系,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国企业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国国务院令第37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杭州市实际情况,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本要求所称国有资产营运机构(以下简称营运机构)是指经杭州市人民政府同意授权经营并授权市国资委监管国有资产经营企业及授权经营企业。
第三条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推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营运机构行使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负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四条市国资委依据市政府确定工作职责,关键采取审批、立案、检验等方法,对营运机构重大事项进行监督管理;对包含金额较大重大事项,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五条本要求所称重大事项包含:1.重大产权转让;2.重大投资、融资、资金拆借,向境外投资,从事证券、期货等高风险业务;3.营运机构及其所出资控股、参股企业资产重组;4.重大对外担保;5.发展战略、计划;6.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7.章程制订和修改;8.影响经营发展战略重大生产经营行为及可能影响发展战略或有事项;9.经营班子组员持有控股、参股企业和关联企业股份(票)情况;10.重大法律纠纷案件;11.其它重大事项。
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京国资改发字【2004】25号

京国资改发字〔2004〕2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市国资委各企(事)业单位:《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北京市人民政府直接出资设立,授权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国有企业)。
本规定所称子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的全资子企业、持有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或通过其它方式能够对其实施有效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对外投资、担保,国有股权转让,涉及企业经营发展战略的重大生产经营行为、事件,企业主要经营者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票)情况等。
本规定未涉及的其它须报出资人批准(备案)的重大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重大事项报告分为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
报告事项须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第五条国有企业在决定全资子企业的重大事项或对其重要子公司的重大事项行使股东权利前,应按本规定征求市国资委的意见。
按本规定应向市国资委报告或备案的子企业的重大事项,统一由国有企业(总公司)上报。
第六条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应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上报。
上报文件主要包括:(一)董事会决议(非公司制企业为附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决策会议正式决议);(二)有关事项的说明;(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四)其它有关文件。
第七条以下事项为报告事项:(一)国有企业制订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其实施办法;(二)国有企业或其重要子企业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或超过年度投资计划中该项目预计投资额10%以上的投资;(三)国有企业或其重要子企业向境外投资或拟从事股票、期货、证券等高风险业务的;(四)国有企业变更主营业务(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转让核心技术和著名品牌的;(五)国有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及三总师持有本公司股份(票)的情况及国有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及三总师持有控股、参股公司股份(票)的情况。
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

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京国资改发字〔2004〕25号)京国资改发字〔2004〕2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市国资委各企(事)业单位:《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一日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北京市人民政府直接出资设立,授权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国有企业)。
本规定所称子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的全资子企业、持有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或通过其它方式能够对其实施有效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对外投资、担保,国有股权转让,涉及企业经营发展战略的重大生产经营行为、事件,企业主要经营者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票)情况等。
本规定未涉及的其它须报出资人批准(备案)的重大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重大事项报告分为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
报告事项须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第五条国有企业在决定全资子企业的重大事项或对其重要子公司的重大事项行使股东权利前,应按本规定征求市国资委的意见。
按本规定应向市国资委报告或备案的子企业的重大事项,统一由国有企业(总公司)上报。
第六条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应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上报。
上报文件主要包括:(一)董事会决议(非公司制企业为附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决策会议正式决议);(二)有关事项的说明;(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四)其它有关文件。
海南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

海南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或者托管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要子企业是指承担所出资企业的主营业务的实际运营、并且由其管理和控制的重要经营单位。
重要子企业名单由所出资企业核定并于每年4月30日前报省国资委核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章程制定和修改,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实施计划编制及调整,进行重大投资,企业上市、发行债券,大额担保,企业重组(含合并、分立)、企业改制、企业解散、申请破产,国有资产转让,国有股权变动,企业主营业务确定和变更,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处置重大财产,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的制定,董事会工作报告,对外大额捐赠、赞助等。
第五条企业报告重大事项分为核准或决定事项、备案事项。
核准或决定事项为须经省国资委审核批准及由省国资委审核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事项,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核准或决定事项以“请示”书面文件形式,备案事项以“报告”书面文件形式上报。
第二章企业章程制定和修改第六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省国资委制定,或者由公司董事会制订报省国资委核准。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
提交股东会审议前,需报经省国资委审核。
第七条所出资企业应当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子企业章程,重要子企业章程须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八条所出资企业修改公司章程,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所出资企业制定、修改公司章程,除了依据本办法,按照《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监管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与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包括所属各级独资企业、控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重大事项的报告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要子企业是指开展所出资企业的主营业务的实际运营、并且由其直接管理和控制的重要经营单位。
重要子企业名单由所出资企业核定并于每年3月31日前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与主营业务,企业设立、重组、改制、上市,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与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产权变动、重大资产转让,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要事项。
第二章综合类重大事项管理第一节发展战略规划与主营业务第五条所出资企业应当编制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所出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报市国资委核准后组织实施;所出资企业应当将重要子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所出资企业应当在下一年度2月底前将本单位及其重要子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在当年的实施情况和下一年度的实施计划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7条所出资企业需要对其发展战略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后进行调整;所出资企业应当将重要子企业对发展战略的调整,自调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8条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本企业的主营业务范围,并报市国资委核准。
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需要变更主营业务范围(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2节企业投资第九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是指:(1)在中国大陆境内进行的对外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子企业、追加投资、收购兼并、注资参股、股权置换等;(2)在中国大陆境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改造投资等;(3)在中国大陆境内进行的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保险业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4)中国大陆境外投资(包括设立办事机构);(5)其他投资。
《贵阳市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规定》

《贵阳市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规定》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贵阳市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筑府发[xx]5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市属企业:市国资委《贵阳市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xx年7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加强和规范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国有控股及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规定。
国有资本参股企业依照《公司法》及企业章程的规定,需向股东报告的重大事项按照本规定执行。
市国资委授权经营、管理和监督的单位,对其所属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依照本规定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市国资委。
第三条企业应参照本规定加强对其下属各级子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其中,市国资委将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划入市融资平台公司的企业,市国资委仍对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重大事项管理由市国资委按本暂行规定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重大投资,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资产,大额捐赠,分配利润,董事会工作报告,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重大影响或重大损失的事项。
第五条本规定中涉及的重大事项,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章程的规定,遵循确保国有资产安全,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六条企业重大事项分为核准事项和备案事项。
核准事项须经市国资委或市国资委授权经营、管理和监督的单位核准及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的事项;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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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重大事项监督管理规定
国资委重大事项监督管理规定
为规范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行为,明确国有资产出资者的监管职能,完善国有资产营运和监管体系,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代表区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二、本规定所称国有企业是指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授权区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
三、区国资委根据区政府确定的工作职责,主要采用审批、备案、检查等方式,对国有企业的重大事项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及金额较大的重大事项,由区国资委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四、本规定所称的重大事项包括:
1、产权转让(拆迁安置房处置除外);
2、对外投资、融资(辖区内基建性融资除外)、资金拆借,向境外投资,从事证券、期货等高风险业务;
3、国有企业及其所出资的控股、参股企业的资产重组;
4、对外担保;
5、发展战略、规划;
6、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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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章程的制订和修改;
8、影响经营发展战略的重大生产经营行为及可能影响发展战略的或有事项;
9、经营班子成员持有控股、参股企业和关联企业股份(票)的情况;
10、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11、其它重大事项。
五、产权转让是指国有企业及其所出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依法有偿出让企业国有产权的行为。
六、国有产权转让应通过市产权交易中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国有产权转让价格应以评估后的价值为依据,一般不得低于评估后的净资产价值。
七、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区国资委审批;协议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必须经省国资委批准。
八、对外投资是指以现金、实物等方式向本企业以外的单位进行长期股权投资、产权收购、固定资产投资行为;也包括向本企业以外的单位进行的股票投资、债权投资、基金投资、委托理财、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等短期投资行为。
九、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区国资委审批。
十、除套期保值的期货业务外,严禁期货投资;严格控制股票投资和委托理财,适度控制购买债券和基金。
国有企业的金融投资规模和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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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应当与自身的权益和财务融资能力相匹配。
十一、国有企业及其所出资的企业须指定专人或部门,负责对投资全过程的跟踪管理,并定期将投资跟踪管理报告按管理权限分别报送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区国资委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方式对国有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检查。
十二、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超过60%或一次性融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报区国资委审批。
十三、国有企业出借资金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区国资委审批。
十四、国有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和股票,须经区国资委批准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报相关主管机关核准。
十五、国有企业及其所出资的全资、控股企业的资产重组是指企业在资本营运过程中对存量资产进行的重新调整和组合。
资产重组主要包括企业的兼并、收购、分立、合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改制、合资、托管、破产等方式。
资产重组中涉及的国有企业改制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十六、区国资委负责国有企业资产重组工作的宏观指导,审核国有企业的资产重组方案。
国有企业资产重组方案经区国资委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国有企业组织实施。
十七、资产重组中涉及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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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报区国资委审批。
十八、对外担保对象包括所出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
对没有产权关系、主营业务关联度不高的企业,原则上不得提供担保,确实需要担保的,在担保前报区国资委审批。
十九、非经营性国有企业对外担保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区国资委审批;经营性国有企业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其提供反担保约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区国资委审批。
二十、为所出资的全资、控股企业提供担保,以被担保企业的效益和偿债能力为主要依据确定其对各企业的担保额度。
对连续两年亏损、扭亏无望或资不抵债的全资、控股企业原则上不予担保。
对控股、参股企业原则上按出资比例提供担保。
二十一、国有企业章程的制订和修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报区国资委审批。
二十二、对影响经营发展战略的重大生产经营行为及可能影响发展战略的或有事项;经营班子成员持有控股、参股企业和关联企业股份(票)的情况;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区国资委建立备案管理制度,国有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或事项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报区国资委备案。
二十三、影响国有企业经营发展战略的重大生产经营行为包括变更主营业务(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转让核心技术和著名品牌、企业搬迁等。
二十四、违反本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视情节轻重,追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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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二十五、国有企业应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二十六、各镇、街道,之江度假区出资控股企业及区供销社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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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谢谢您的阅览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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