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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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讲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八讲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晋律》为东晋、宋、齐沿用,至南朝 梁武帝改律共承用235年,是两晋、南北朝 时期行世最久的一部法典,对后世立法影 响深远,促进了封建法律和律学的发展。
《晋律》的设置更为进步。一是严格 区别律令界限;二是篇章体例合理,分魏 律《刑名》为《刑名》《法例》两篇。所 谓“刑名所以经略罪法之轻重,正加减之 等差,明发众篇之多义,补其章条之不 足,……名例齐其制”。
魏律对汉律所做的调整: 《汉律》不仅繁芜,而且杂乱,篇目之 间互相重复或抵触的律文甚多。魏律集类 为篇,对汉律内容作了更合理的调整。
一是将各项律令中同类的条目合并为 一律。如贼律有贼伐树木、杀伤人畜产及 诸亡律;金布律有毁伤亡失县官财物,以 上合为魏的毁亡律。
二是将一律中包含数种罪例的重分为 别律。如贼律中的欺谩、诈伪、逾封、矫 制和囚律中的诈伪生死皆与原律名相抵, 故分出立为诈伪律。 三是增加篇目。将刑事条款尽入于律, 作为正典,所谓“律以正罪名”。
(4)《北魏律》 北魏律共有二十篇(今可考者仅十五 篇),一改魏初“礼俗纯朴,刑禁疏简”, “临时决遣”的状况。因参与修律的崔浩、 高允、游雅等人均是当时汉族中著名律学 家,加之北魏历代君臣都重视法律,使 《北魏律》能“综合比较,取精用宏”, 冶汉、魏、晋律于一炉,开北系诸律之先 河。
2.东魏法律 永熙以后,魏分东西。东魏孝静帝兴 和三年(541),集群臣在麟趾殿议定新制, 由中书监高澄监修,封述、温子昇、崔暹、 封隆等人撰成文十五篇,颁于天下,又称 麟趾新制。这就是著名的《麟趾格》。
历时四年,至晋武帝司马炎泰始三年 (267)完成,次年颁行全国,史称《晋律》 或《泰始律》。该律又经张斐、杜预作注 释,为武帝首肯“诏班天下”,与律文同 具法律效力,故又称“张杜律”。这一形 式成为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律疏并行 的先河。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


服制,是以丧服为标志表示亲属间 血缘亲疏及尊卑,共分五等,故称 “五服”。它是儒家的礼和宗法关 系在丧服制中具体化的表现。 晋朝第一次将“准五服以制罪”列 入律典,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目 的是“峻礼教之防”。反映了礼与 律进一步融合和儒家化。
五服




斩衰(通“缞”, cui) 齐(zi)衰 大功 小功 缌麻
设立“重罪十条”

沿革
汉律以来就把“不道”“不敬” “大逆不道”、 “降”、“大逆”列为重罪。《北齐律》“重 罪十条”,就是对以前历代重罪的总结。

内容
即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 不孝、不义、内乱。

影响
隋朝《开皇律》中的“十恶”,就是在“重罪 十条”的基础上发展完善的。
以服制定罪量刑(1)
北朝时期的立法


北魏律 东魏有《麟趾格》 西魏有《大统式》 北齐律 北周大律
北魏律


北魏时期经过多年编纂、修定,至孝文 帝太和年间告成。 《北魏律》共20篇。 在刑法原则方面有:八议、官当、老小 废疾减刑免罪等;在罪名方面有:大不 敬、不道、杀人等;在刑名方面有:死 刑、流刑、宫刑等。 《北魏律》成为唐宋法典的渊源,在中 国封建立法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麟趾格》、《大统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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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后来分裂为东魏和西魏。 东魏有《麟趾格》“以格代科”, 格开始成为一种法律规范形式。 西魏有《大统式》,式作为一种 法律规范形式也沿用下来。
北齐律



北朝时期北齐的重要法典,封述等 数十人历时十四年修订完成。 它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 隋唐法典均以其为蓝本。是一部上 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开隋唐律之先 河的重要法典 具有很高的立法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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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永徽时期
唐高宗永徽年间,制定《永徽律疏》,是唐代法典的代表作。后人又称之为
《唐律疏议》。
(四)开元时期
制定《唐六典》30卷,内容涉及国家机关职掌和活动的各个方面,是中国封
建时代最早的一部综合性行政法典。
(五)大中时期
编定《大中刑律统类》总之,唐一代适用的法律,基本上是贞观定“律”,
永徽定“疏”,开元定“典”。
(三)在大理寺高博士8人审断大狱隋朝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
隋初明法慎刑,刑罚宽缓而一度强盛,隋 未以废弃法制,滥刑虐杀而转瞬覆亡。可见, 法制兴废对于国家盛衰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五、唐初立法指导思想
唐朝初年立法指导思想同当时“安民立策” 的总方针政策密切相关,大体可以归纳为三点:
崇尚释老轻视名法,以清谈为高逸,以论律为俗务,
造成法律虚无主义,阻碍律学的发展和法制建设。
(四)北朝立法
主要是北魏、东魏、西魏、北齐、北周4 朝。
1.北魏立法概况
2.东魏和西魏立法概况
3.北齐立法概况
《北齐律》在北朝法典中是具有总结性开创性的一部法典。
(1)确立了“重罪十条”
(2)确立了死、流、徒、鞭、杖五刑;
总之,司法权和监督权日渐集中在皇帝为 首中央政府手中。
第八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公元581-907年)
一、隋朝立法概况
隋朝先后制定了《开皇令》、《开皇律》、 《大业律》和《大业令》。《开皇律》是开皇 年间隋文帝杨坚主持制定,一共十二篇,
二、《开皇律》的主要内容
(一)确立了新五刑制度 (二)有确立“十恶”罪名 (三)维护贵族官僚特权 吸收魏晋南北朝以来的“八议”、“官当”、
七、唐朝的法律形式
(一)律 (二)令 (三)格 (四)式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四,内容上进一步纳礼入律,最突出的表现
就是第一次把“五服制度”纳入法典,即所 谓“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
(三)《北齐律》
第一、在体例上,《北齐律》把“刑名”、“法例”
合为一篇,称为“名例”,仍置于全律之首,作 为总则统率其余十一篇。
第二、在内容上,《北齐律》首次将严重危害封建
统治秩序的重大犯罪归纳为“重罪十条”。
(三)封建五刑制度的初步形成
曹魏《新律》首次提出新五刑的概念。 包括死刑、髡刑、完刑、作刑、赎刑、 罚金和杂抵罪七种刑名三十七等。
西晋《晋律》将其简化为死刑、髡刑、赎
刑、罚金、杂抵罪五种刑名二十余等。
北魏,以死、流、徒、鞭、杖作为五刑内
容。
北齐律沿袭北魏五刑制度,但改“徒”为
“刑”。 规定杖刑为十、二十、三十共计三等, 鞭刑为四十、五十、六十、八十、一百共 计五等,刑罪即劳役刑为一至五年五等, 流刑为一等,死刑为绞、斩、枭首、轘四 等,总共十八等构成。
北魏进一步扩大“官当”制度的适用对象。 首创以爵位抵挡劳役刑的制度。
南朝陈代的“官当”制度更为系统完备, 并且正式使用“官当”一词。 《陈律》规定:“五岁四岁刑,若有官, 准当两年,余并居作。其三岁刑,若有官, 准当两年,余一年赎。若公坐过误,罚金。 其两岁刑,有官者,赎论。一岁刑,无官 亦赎论。”
(三)“重罪十条”的确立
北 周
北 齐
谋 大 叛 降 反 逆
反 大 叛 降 逆 逆 谋 谋 谋 大 反 叛 逆
恶 逆
恶 逆 恶 逆
不 道
不 道 不 道
大 不 敬 不 敬 大 不 敬
不 孝
不 孝
不 内 义 乱
不 内 义 乱

不 不 不 内 孝 睦 义 乱

07法硕指导: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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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法硕指导: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1)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这一期对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做一个整理归纳,内容比较多,大家在复习的时候要理清条理,避免混淆。

战国法律制度:S*@’ 8m; S*@’ 8m;一、战国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一)一断于法:在治国的方针策略上,法家主张“一断于法”,将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手段。

(二)刑无等级:在法律适用上,法家主张制定并执行相对公正、平等的法律,在保障国家和君主利益的基础上,平等地适用法律,使全社会都在法律的约束下生活,无论贵贱一律平等,即所谓”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三)轻罪重刑:在法律内容上,法家主张用严刑峻法达到以法治国的目的。

(四)法布于众:与“以法治国”等原则的要求相适应,法家主张向全社会公布国家的法律,让全体臣民皆知法又有法可依,从而否定了奴隶制下的法律秘密操纵状态。

二、《法经》(一)《法经》的主要内容: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作者李悝。

篇目结构共有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因此将《盗法》、《贼法》列于篇首。

从整体上看,《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法典。

《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杂法》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其他五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

(二)《法经》的历史地位(1)《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改革的重要成果,也好似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2)《法经》的出现有利于司法的统一,便于司法官准确适用法律和定罪量刑。

(3)《法经》的出现有利于立法的系统化,使立法活动在兼顾历史沿革和横向联系的科学环境中进行,避免重复和抵牾。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的主要特点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的主要特点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的主要特点海洋与环境学院海洋学系叶子闻22320092201083摘要:三国两晋南北朝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上承秦汉,下启隋唐,处于重要的过渡阶段。

这一时期立法活动频繁,律学发达,法典编撰水平和立法技术均有很大提高。

就法律内容而言,这一时期的法律以“礼法合流”为主要特点,确定了一系列反映儒家伦理精神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从而基本完成了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为中华法系在隋唐时期的发展与最终成熟奠定了基础。

正文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的主要特点有以下几点:(1)封建法律形式逐渐趋于完备。

律令之外,又有科、比、格、时等形式的出现,它们互相补充,成为统治阶级手中灵活的武器。

(2)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比较精确地解释了一些重要的法律概念。

(3)儒家的礼仪制度进一步与律溶合;“准五服以入律”、“重罪十条”、“八议”、“官当”等。

案例:陈矫赦孝子案(4)律学发展到新的高度,退出了汉代注释章句形式,进入法理解释阶段;(5)北朝少数民族的法律与汉魏律相溶合,沿袭了汉魏律的体例与精神;(6)法典体例增强了科学性。

改具律为名例律,置于律首,使其在整个法典中起“纲领”的作用。

(7)对刑罚制度不断改革,基本上确立了封建制的五刑(笞、杖、徒、流、死)。

(8)官僚贵族特权法律化。

二、立法特点三国时期的立法活动立法活动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三国初期,沿用汉制,承袭汉律阶段。

三国初期,社会形势不稳定,各国不具备制定新法的条件。

又都各自正汉室的正统地位,曹“挟天子以令诸侯”,刘,汉室宗亲,刘皇叔。

故沿用汉制,承袭汉律。

第二阶段,制定新法阶段。

魏明帝曹叡即位后,三国势均力敌,曹魏内部统治相对稳定,经济文化事业有所发展,制定新的法律的任务提到了日程。

进行了刑制改革。

由陈群、刘邵等人参酌汉律,作《新律》十八篇,《州郡令》四十五篇,《尚书官令》、《军中令》等总计一百八十余篇。

分别作为刑事、民事、军事、行政等各方面律令法规。

《资治通鉴》:“州郡令,用之刺史、太守;尚书官令,用之于国;军中令,用之于军。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
• 《曹魏律》(新律) • 《泰史律》(晋律、张杜律) • 《北魏律》 • 《北齐律》
(一)三国立法
蜀国——《蜀科》 吴国——律令多依汉制 魏国——《魏律》(《新律》)
《魏律》
魏律共18篇,它对两汉旧律进行了改革, 主要有以下几项: (1)增加篇条:918 (2)改《具律》为《刑名》,冠于律首; (3)吸收律外的傍章科令,调整、归纳各 篇内容; (4)正式规定“八议”条款; (5)改革刑罚制度,取消宫刑,将法定刑 分为死、髡、完、作、赎、罚金、杂抵罪。
《北魏律》
北魏律共20篇。其特点是“纳礼入律”。 1、在刑罚原则方面有:八议、官当、老小
废疾减刑免罪等; 2、在罪名方面有:大不敬、不道、杀人
等; 3、在刑名方面有:死刑、流刑、宫刑等。
《北齐律》
北齐律共12篇。 1、它开创了十二篇的律典体例
《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 《斗讼》 《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2、首创了《名例律》的篇目 3、在刑名、罪名方面也有所创新 (1)它确立了“重罪十条”,为后世“十恶”提供了范例; (2)还确立了死、流、徒、鞭、杖五刑,为封建刑罚体系奠 定了基础。 4、它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隋唐法典均以其为蓝 本。
侵犯皇帝
• 大逆无道 • 谋反谋逆、投降叛国 • 不敬、大不敬 • 矫制矫诏、不承用诏书 • 欺谩、非所宜言 • 妖言
违反军法
• 逃亡、后至 • 乱行 • 乏军兴 • 违反军令
官吏职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犯罪
• 贪赃 • 擅权 • 失职
侵犯人身财产
• 杀伤:谋杀、贼杀、斗杀、戏杀、过失 • 盗窃 • 诈冒复除 • 持质 • 左道 • 奸非
2、篇目上变化 18篇——20篇——12篇

综合课-中国法制史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综合课-中国法制史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综合课-中国法制史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总分:95.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30,分数:30.00)1.最早规定“重罪十条”的法典是( )。

A.北齐律√B.开皇律C.晋律D.北魏律北齐律最早规定了危害地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进行严厉打击,称为“重罪十条”。

成为隋《开皇律》规定的“十恶”的基础。

2.下列属于秦朝的法律形式是( )。

A.廷行事√B.格C.科D.比廷行事属于秦朝的法律形式。

格、科、比是汉代以后才出现的法律形式。

3.首次以“名例律”作为总则篇的封建成文法典是( )。

A.《曹魏律》B.《泰始律》C.《北齐律》√D.《开皇律》《北齐律》将《晋律》的刑名、法例两篇合为一篇,最终完善了封建成文法典的总则,也属于首创。

4.商鞅为了发展农业生产,除奖励从事农业生产者外,还规定从事工商业及懈怠而致贫穷者( )。

A.“倍其赋”B.“举以为收孥”√C.“腰斩”D.“收爵禄”在奖励耕织方面,商鞅颁布了“谬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二贫者,举以为收孥”的法令,规定对悉心耕织,多打粮食、多织布者,免除其劳役或奴隶身份;对于那些追求末利、投机经商以及怠于农事而致贫困的人,则要将其妻子儿女一起没收为官奴婢。

5.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律为形式公布的封建成文法典是( )。

A.铸刑书B.竹刑C.法经D.秦律√律作为封建法典的指称始于商鞅变法,因而秦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律的形式公布的封建成文法典。

6.在中央司法机关设律博士始于( )。

A.曹魏√B.北魏C.南陈D.西晋7.“八议”正式入律是( )。

A.曹魏律√B.晋律C.北齐律D.贞观律“八议”正式入律是在曹魏律中。

自曹魏律之后,“八议”成为历代封建法律的重要内容。

8.“式”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最早出现于( )。

A.战国B.春秋C.秦朝√D.汉朝9.汉朝把起诉称为( )。

A.“告劫”√B.“告诉”C.“告发”D.“告白”汉朝起诉形式分两种:当事人或其亲属直接到官府控告;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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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学习目的和要求•三国两晋南北朝从立法思想到立法活动,法律形式到律典体例,法律内容到司法制度都发生了较大变化。

受当时社会形势的影响,这一时期的法制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

•首先,长期的分裂割据使立法受到时间与空间的限制,除西晋《泰始律》曾一度成为适用于全国的统一法典外,其它各个时期的法律制度都仅限于某一狭小的时间与空间范围。

•其次,各种法律思想比较活跃,律学的发展取得巨大成就,立法技术与律典的篇章体例结构日趋成熟,刑罚制度及法律体系得到新的发展。

•再次,汉末魏晋以来氏族门阀制度的形成,使官僚贵族特权法进一步膨胀,也使法律制度出现进一步儒家化的趋势。

•学习本章,应着重了解这一时期礼律进一步结合、封建法律从体例到内容的重大发展和变化,以及对后世封建法制的影响。

第五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220年~581年:•三国(220年~266年):魏、蜀、吴•两晋(266年~420年):•南北朝:•南朝(420年~589年):宋→齐→梁→陈•北朝(386年~581年):北魏(386年~534年)→•东魏(534年~550年)→北齐(550年~577年)•西魏(535年~556年)→北周(557年~581年)第五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第二节立法概况•一、三国立法•(一)立法活动•曹操制订《甲子科》,基本上沿用汉律。

•蜀国定都于成都之后,曾由伊籍与诸葛亮、法政等人“共造蜀科”,作为蜀国的重要法典。

•在吴国,据《文献通考》记载,“吴之律令,多依汉制”。

•(二)魏律体例与内容的改革•1、体例方面•(1)首次把《汉律》中规定刑罚种类和刑法原则的“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全律之首。

•(2)在篇目上,于汉代《九章律》的基础上又增加诈伪、断狱等九篇。

•2、内容方面•(1)首次将“八议”制度明确写入法典。

•(2)改革刑罚制度,制订了新五刑。

死刑,劳役刑(髡刑、完刑、作刑),赎刑,罚金,杂抵罪,不再列入汉朝的斩右趾和宫刑。

缩小株连的范围。

•《魏律》在法典体例和内容上所作的改革与创新,对后世封建法典的制定有很大影响。

第五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第二节立法概况•二、两晋南朝的立法活动•《晋律》(又称《泰始律》)对后世的影响最大。

•(一)篇目,《晋律》将《魏律》的《刑名》分成了《刑名》和《法例》,放在首位,完善了《魏律》的刑法总则部分。

•(二)精简律令章句,以“刑宽禁简”著称•(三)再度改革刑罚,成就“五刑”;再度缩小株连的范围。

•(四)增加律疏注释。

后世把该注释和律文合为一体,统称《张杜律》。

•(五)《晋律》中的法律概念更加明确,而且第一次正确区别了律和令两个重要法律概念。

•(六)礼律进一步融合。

为了维护士族利益,晋代统治者将礼入于律中,“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

还设立了“杂抵罪”,成为后来官当的雏形。

《晋律》最终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

第五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第二节立法概况•三、北朝各代的立法活动•(一)《北魏律》•北魏时的《北魏律》,共20篇。

其特点是“纳礼入律”,强调用礼来指导立法活动,要求“齐之以法,示之以礼”。

•《北魏律》在刑法原则方面有:八议、官当、老小废疾减刑免罪等;•在罪名方面有:大不敬、不道、杀人等;•在刑名方面有:死刑、流刑、宫刑等。

•《北魏律》成为唐宋法典的渊源,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以后虽续有纂修,但变化不大。

•西魏时的《大统式》。

•北周时修成《大律》二十五篇,以《尚书·大诰》和《周礼》为指导,带有明显的复古倾向,但它将五刑确定为杖、鞭、徒、流、死,首创徒刑刑名和五等流刑制度,为建立新五刑制度奠定了基础。

•东魏时的《麟趾格》。

第五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第二节立法概况•(二)《北齐律》•北齐以《麟趾格》未精为由,命群臣议定《齐律》,编成后史称《北齐律》。

•《北齐律》由封述等数十人历时十四年修订完成。

它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隋唐法典均以其为蓝本。

是一部上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开隋唐律之先河的重要法典。

成为代表当时最高立法水平的一步成文法典:•首先,《北齐律》形成了12篇的法典体例,共949条,篇目依次为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其次,将《刑名》和《法例》合为《名例律》一篇。

进一步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和地位,也是法典体例结构更加规范。

•再次,突出了科条简要的立法特点。

•最后,它确立了“重罪十条”,为后世“十恶”提供了范例;还确立了死、流、徒、鞭、杖五刑,为封建刑罚体系奠定了基础;继续沿用前代法律中的“八议”规定。

第五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第二节立法概况•四、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汉朝的法律形式有律令科比。

曹操制订《甲子科》,诸葛亮制订《蜀科》,孙吴政权也制订科条,科上升为独立的法律规范,甚至具有临时法典性质。

•北魏末年,开始“以格代科”,格成为律的重要补充形式。

东魏制定《麟趾格》,正式将格上升为国家法典,科逐渐废弛不用。

北齐在制定《北齐律》时,将“律无正条”规定者编为《别条权格》,与律并行。

•式源于秦朝的《封诊式》和汉朝的“品式章程”。

西魏太康元年颁布《户调式》,内容包括户调制、占田制、科田制、及品官占田荫亲属制等法律规定,式首次成为综合法规。

西魏《大统式》又成为当时的主要法律规范。

•综上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已由汉朝的律令科比,开始向律令格式过渡。

第五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第三节主要法律内容•一、魏晋北朝的律学成就•(一)法典编撰技术的成熟完善•首先,自魏律起,法典篇目多次扩充和反复修订,至北齐律精简为十二篇,遂被隋唐宋等各代法典沿用。

•其次,魏律该《具律》第六为《刑名》第一,晋律又于第二篇增加《法例》,至北齐律合为一篇,首创《名例律》篇目,为后世各代法典所继承。

•其三,在法典内容的精简整理方面,魏律大幅度增加“正律”的篇目内容。

•(二)律学理论水平的空前提高•第一,对法典总则的内容、性质和地位,已有明确认识和具体阐释。

•第二,对各种罪名的基本概念与相互区别,已有深入了解和高度概括。

•第三,对某些相似而容易混淆的罪名,已有认真细致的辨析。

•第四,对同属“以威势得财”的性质相近的经济犯罪,分别加以区分。

•(三)刑事法律思想的发展进步•首先,张斐:刑罚是司法审判的依据,司法审判是探索犯罪心理的途径,犯罪心理是受思想感情支配的。

•其次,刘颂:依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的“罪刑法定”思想。

第五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二、刑罚制度的重大变化•(一)肉刑制度被废止。

•西魏文帝大统十三年(公元547年)诏:“自今应宫刑者,直没官,勿刑”结束了宫刑的历史。

•(二)族刑连坐范围不断缩小。

•自东晋、北魏以后,凡从坐之妇女,母妻姊妹等得以免除死刑而没为官奴婢,这对于后世的刑罚制度有明显的影响。

•(三)新五刑制度的初步形成。

•封建五刑制度初步形成。

西汉文景时期刑制改革以后,劳役刑与笞刑地位日益上升,成为刑罚制度的主体内容。

经过三国两晋南北朝时代的继续改进,新的封建五刑制度初步形成。

第五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三、罪刑适用原则的儒家化•(一)“准五服以制罪”的产生•“五服”制度是中国古代礼制中为死去的亲属服丧的制度,它规定,血缘关系亲疏不同的亲属间服丧的时间、所穿丧服的缝制方法及服丧期间应遵守的礼仪规则有所不同,关系亲的服制重,关系疏的服制轻,据此把亲属分为五等,自亲至疏依次是斩衰(三年)、齐衰(一年)、大功(九个月)、小功(五个月)、缌麻(三个月)五种,统称“五服”。

亲者服重,疏者服轻,依次递减。

•(二)“重罪十条”罪名的确立•“重罪十条”正式确立于《北齐律》,它是将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条最严重的罪名,集中置于律首,以强调这十种犯罪是打击的主要对象。

凡犯有“重罪十条”之一者,不在八议、上请、赎免之列,一律予以严惩。

隋唐直至明清封建法典所规定的“十恶”,就是在此基础上稍加损益而成的。

第五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四、官僚贵族特权法的强化•(一)“八议”制度入律•(二)“官当”制度出现•(三)九品中正制•(四)品官占田荫户制第五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第四节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体系•三国时期的司法机关基本上沿用汉制,中央由廷尉、御使、尚书三部分组成。

廷尉是最高审判机关的长官,下设属官政、监、平。

•南北朝时,北齐将廷尉扩大为大理寺,为专门审核刑案的官署,设卿、少卿、丞为主官,下有政、监、平,并置律博士,明法椽若干人,使中央司法机关趋于完备。

•在地方,由行政长官兼理狱讼,一般是由县令先作判决,后经郡太守,如郡太守不能断决,送州刺史,最后送廷尉。

•二、诉讼审判制度•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司法审判制度,大体沿袭东汉之制,又有所发展改进,主要表现在:•(一)皇帝参与审判录囚•(二)改进上诉直诉制度•(三)完善死刑复核制度•(四)盛行刑讯逼供酷法第五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要点内容的理解与思考•1.基本概念∶《魏律》《晋律》《北齐律》八议官当准五服以制罪重罪十条《名例律》•2.魏晋南北朝时期进一步引礼入律的表现内容。

•3.从魏律到北齐律法典编制体例的演进。

•4.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的主要发展变化。

•5.《晋律》、《北齐律》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6.魏晋南北朝时期诉讼审判制度的发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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