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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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祖父、祖母、妻等 堂兄弟、在室堂姐妹、侄妇等 伯叔之祖父母、堂伯叔之父母、再从兄弟、 堂侄、侄孙、兄弟之妻、夫之兄弟等 曾祖之兄弟、祖父之堂兄弟、 父亲隔二代之堂兄弟、本人隔三代之堂兄弟
丧期
3年
1年 9个月 5个月
3个月
另外: 五服之外同五世祖的亲属为“袒免亲”(袒:露左臂;免:白布缠头) 五服:今之披麻; 袒免:今之戴孝 五服之外同六世祖及更远的亲属为“无服亲”,可参加葬礼,但无资格披麻戴 23 孝
3、 “存留养亲” 罪犯家有尊长无人孝养,可存留其刑,先予养亲, 完毕后再执行其刑 但犯“重罪十条”者除外 首次规定于《北魏律》
南朝《梁律》:“父子同产,男无少长, 皆弃市” 商鞅变法:“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 倍其赋”
24
4、“重罪十条”
危害皇权(国家安全)的十条重罪 不赦之罪,不适用“八议”、“官当”、“存留养 亲”、“赎刑”等。 此时之实行犯 隋唐之 预谋犯 首次规定于《北齐律》
卑伤杀尊,越亲越重 如:杀、伤 尊伤杀卑,越亲越轻 盗窃,越亲越轻,越疏越重 赡养、抚养:越亲义务越重 继承:越亲权利越大 22
五服之制表格
丧服
斩衰 (最粗生麻制成,不缝衣缝)
齐衰 (以次粗生麻制成,缝衣缝) 大功 (以粗麻制成) 小功 (以稍粗之熟麻制成) 缌麻 (以稍细之熟麻制成)
亡者
父、母、夫等 (也及于君)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一、立法活动的展开 1、曹魏《新律》(18篇)
三国之魏,魏明帝(曹睿)时所立之法。 他之贡献(1)设律博士,向官员讲法; (2)令以郑玄之注为法定解释
律博士设置: 始于曹魏 终于宋朝 郑玄 郑玄注论语残简
6
《新律》:
第一、体例上,置《刑名》总则于律首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中国法制史课件】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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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西晋时期的《泰始律》
晋武帝泰始四年(268年)颁布《晋律》,又称《泰始 律》。晋律共20篇,对汉魏时期的法典作了进一步修改, 精简了法律条文,形成了620条的新式法典。其篇名是: 刑名、法例、盗、贼、诈伪、请赇、告劾、捕、系讯、断 狱、杂、户、兴、毁亡、卫宫、水火、厩牧、关市、违制、 诸侯。《泰始律》具有三个特点:其一,增加了《法例》 篇;其二,精简了律令章句;其三,新增加了交通肇事、 水火损败等方面的条款;其四,“准五服以制罪”写入法 典,成为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
④、北朝初步确立了封建五刑制度。北魏采用死、 流、徒、鞭、杖五刑;北齐改徒刑为“刑罪”, 北周从轻到重排列,即杖、鞭、徒、流、死。
三、封建法律儒家化的进一步发展
1、八议入律
曹魏制定新律时,将《周礼》的“八辟丽邦法” 改为八议,正式列入国家法典。这一制度规定, 贵族官员犯罪,司法机关不得按正常程序审判, 必须“皆先奏请,议其所犯”,故曰八议。犯 “十恶者,不用此律”。这八种人物是:亲、故、 贤、能、功、贵、勤、宾。八议制度是儒家“礼 有等差”原则的集中体现,是西汉开始的法律儒 家化的深入发展。程树德根据《唐六典》的记述, 认为八议制度自魏、晋、宋齐梁陈、后魏、北齐、 北周及隋皆载于律,是八议入律,始于魏也。
魏律佚文
1、居三年之丧而冒哀求仕,五岁刑; 2、诸犯死罪,若祖父母父母年七十以上,
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 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 之限。
北齐律
北齐历时十年制定齐律,于武成帝河清三 年(564年)完成,史称《北齐律》。北齐 律共有12篇,949条,其篇名为:名例、禁 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 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北齐律》 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对隋唐 以后的立法具有重要的影响,程树德认为: “南北朝诸律,北优于南,而北朝尤以齐 律为最。”

第六章 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六章 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魏明帝时起首次在廷尉中增设律博士

• 地方仍实行行政与司法不分、行政机关兼理司 法审判事务的体制
二、诉讼制度的发展
(一)死刑复奏制度的确立
(二)限制诉讼权利 (三)皇帝频繁直接干预和参与司法审判 (四)发明刑讯逼供新法: (五) 上诉制度的变化
北魏重枷 ;梁武帝创立“测罚” ;陈武帝发明 “测 立”
1.魏律将律典篇目增加为十八篇,晋律与北魏律又增至 二十篇,北齐律最终将其精简为十二篇。
2.魏律《具律》第六为《刑名》第一,晋律与北魏律 又增加《法例》第二。北齐律首创《名例律》篇目, 为后世隋唐至明清各代律典所继承。
3.确立了律典作为基本大法在法律体系中的主导地位。
(二)律典的注解诠释取得空前成就
• 《新律》:凡大逆无道重罪,本人腰斩,家属从坐,但不 诛及祖父母与孙子等隔代之辈; •高贵乡公正元二年(255年):未婚女子随父母坐罪,出嫁妇 女从夫家株连
•西晋《泰始律》:养子养女及出嫁妇女不再连坐亲生父母弃 市之罪。
•晋怀帝永嘉元年(307年),明确废除夷三族刑
•东晋明帝太宁三年(325年),虽又恢复该刑,但不再株连妇女 •南朝《梁律》:凡谋反、叛降、大逆以上重罪,本人处斩,父子及同胞 兄弟一律弃市,而妻妾、姊妹等妇女则免死籍没为奴。
(六)“登闻鼓”直诉制度的建立 (七)妇女犯罪行刑上享有特殊规定
思考题
一、名词 官当 八议 重罪十条 《北齐律》 服制定罪
二、问答
1.战国秦汉以来成文法典篇章体例结构的发展变化。 2 .三国两晋南北朝律学发展的主要成就及其对封建立法的影 响。 3.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进一步儒家化的表现 4.三国两晋南北朝官僚贵族特权法进一步发展的表现。
“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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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第一节立法概况第一节立法概况一.立法活动立法活动 (一)曹魏的立法一曹魏的立法魏国立法较蜀、吴卓有成效。

魏国立法较蜀、吴卓有成效。

魏之初霸,术兼名法”“魏之初霸,术兼名法”,早在曹操被封魏王时,曹操被封魏王时,就针对汉繁芜和不适于动乱年代的状况,适于动乱年代的状况,而对汉律有所改易。

改易。

第一节立法概况但迫于汉臣名分,但迫于汉臣名分,“难以蕃国改汉朝之制”又嫌汉律太重,汉朝之制”,却“又嫌汉律太重,故令依律论者听得科半,使从半减也”令依律论者听得科半,使从半减也”,即减汉律之半以科刑,遂有“即减汉律之半以科刑,遂有“科”这一独立性的临时法律形式的出现,一独立性的临时法律形式的出现,它颇似现代国际私法中准据法的用意。

颇似现代国际私法中准据法的用意。

当时制订有“新科”甲子科”当时制订有“新科”和“甲子科”。

第一节立法概况魏明帝太和三年()魏明帝太和三年( 229),鉴于汉末法令滋章,犯者弥多,刑罚愈众,“法令滋章,犯者弥多,刑罚愈众,而奸不可止”的弊端,下诏改定刑制”不可止”的弊端,“下诏改定刑制”。

命司空陈群等“删约旧科,傍采汉律,司空陈群等“删约旧科,傍采汉律,定为魏法,制新律十八篇”魏法,制新律十八篇”。

其中,其中,盗、贼、捕、杂、户五篇袭用汉律,又增加了“劫略、诈伪、毁亡、汉律,又增加了“劫略、诈伪、毁亡、告乏留、请赇、惊事、偿赃、劾、乏留、请赇、惊事、偿赃、免坐等九又改具律为刑名,改兴律为兴擅,篇”。

又改具律为刑名,改兴律为兴擅,分囚律为系讯、断狱两篇。

从此“分囚律为系讯、断狱两篇。

从此“改汉旧律不行于魏者皆除之”律不行于魏者皆除之”。

第一节立法概况魏律因嫌汉律的“魏律因嫌汉律的“罪(名)条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

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

故集罪例以为刑名,冠于律首”故集罪例以为刑名,冠于律首”。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6.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 曹魏《新律》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西晋的《晋律》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概况 《北魏律》和《北齐律》 法律形式的发展 律学的发展与法典结构的变化及立法技术的提高 世族门阀特权的法律化 “八议”入律 “官当”制度法律制度的主要发展变化 “重罪十条”的确立及其影响 “五服制罪”原则及“存留养亲”制度的形成 刑罚制度的发展司法机关的沿革与变化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死刑奏报制度的建立 诉讼制度的发展 刑讯制度的发展“登闻鼓”直诉制度的建立【重点难点归纳】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概况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1.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成就突出、内容详备、对后世影响比较大的封建法典有以下几部:(1)曹魏《新律》魏明帝即位后,制《新律》十八篇,史称曹魏《新律》。

这次修律对秦汉以来相沿的旧律进行了重大改革:①在法典体例上,把《汉律》中规定刑法原则的“具律”改为“刑名”,首次“冠于律首”,使法典体例更为科学合理,被后来历代封建法典所沿用,这是我国古代法典编纂史上的一次重大进步;②首次将“八议”制度写入法律,使封建贵族官僚的等级特权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③在内容上,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上增加劫略、断狱等九篇,使法典的内容更丰富,调整了法典中与篇目不统一的内容;增加了维护礼教的规定,并对私复仇和诬告予以限制;还改定了刑罚制度。

(2)西晋的《晋律》魏文帝时期制定《晋律》,前后经过三年,至晋武帝泰始三年完成,于次年正式颁行天下,史称“泰始律”。

晋律完成后,著名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经晋武帝批准一并颁行,注解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因此,后人把张、杜的注解与《晋律》视为一体,称之为“张杜律”。

《晋律》在汉魏律的基础上,形式和内容均有新的重大发展:①体例更严谨,结构更合理《晋律》将《魏律》的“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仍置于篇首,同时,对篇章的设置进行了调整,使其更加合理完善。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学习建议】:本章所述内容主要是中国传统法律在走向成熟期前的发展演变过程,有内容方面的,如纳礼入律,法律的儒家化色彩越来越浓;有编制体例上的,如《刑名》向《名例》的发展演变,还有法典篇章结构上的变化。

这也都是中国传统法律特性形成的重要方面。

虽然从时间上来看,本章朝代较多;从立法活动上来看,本章所讲的法律制定频繁。

但在学习时要把握住这两点:首先,从内容的重要性来看,纳礼入律非常重要,主要是刑事方面的规定;其次,从立法和立法活动的影响来看,魏的《新律》、晋的《泰始律》、北朝的《北魏律》、《北齐律》应重点学习。

在学习方法上重在对比。

【本章知识要点】:1.两晋时期纳礼入律在法律指导思想上的体现。

2.南北朝时期在礼律结合方面的表现。

3.《新律》4.《新律》与汉代的法律相比较,在哪些方面有了重大改变?5.《晋律》6.《晋律》与汉、魏律的比较。

7.《北魏律》8.《北齐律》9.这时期在立法上的主要成就。

10.八议11.官当入律12.准五服制罪13.重罪十条1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在刑罚制度上的发展。

15.九品中正制16.清议禁锢17.三省制度的发展18.登闻鼓19.死刑复奏制第一节法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内容】: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大分裂时期,也是各少数民族文明与汉文明交融的重要时期。

政治上的士族统治,使儒家经学成为这时期的主要文化特征,在法律制定上也深受这总体历史背景的影响。

二、三国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以重刑罚、重治理为特点,形成了“拨乱之政,以刑为先”的风格。

三、两晋时期的法律指导思想就是要使儒家的礼治原则和内容融入到法律中来,即“纳礼入律”。

四、南北朝时期,在法律活动中,“北重于南”,北朝继承和发展了前代在法律科学中的成果,使儒家的礼进一步入律,最终以《北齐律》为代表,成为这时期法律思想的集中体现。

【概念辨析】:什么是“纳礼入律”?“纳礼入律”是要将“贵贱有等,长幼有序”的儒家“礼治”思想和原则在法律中加以体现,这是两晋时期的重要法律指导思想。

中国法制史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


三国形式
• 184年统一的东汉 • 186年黄巾起义 • 200年群雄割据 • 229年三国鼎立 • 263年魏灭蜀 • 263年魏吴对峙 • 265年西晋代魏 • 280年西晋伐吴
两晋形式
• 281年西晋统一
两晋形式
• 281年西晋统一 • 300年五胡南下
两晋形式
• 281年西晋统一 • 300年五胡南下 • 319年十六国分立
两晋形式
• 281年西晋统一 • 300年五胡南下 • 319年十六国分立 • 418年刘裕北伐 • 438年拓拔魏南下
南北朝形式
• 439年魏宋对峙
南北朝形式
• 439年魏宋对峙 • 479年南齐代宋
南北朝形式
• 439年魏宋对峙 • 479年南齐代宋 • 502年梁代南齐 • 534年北魏分裂
南北朝形式
• 439年魏宋对峙 • 479年南齐代宋 • 502年梁代南齐 • 534年北魏分裂 • 550年北齐代东魏 • 557年北周代西魏 • 557年陈代梁 • 577年北周伐北齐 • 578年周陈对峙
隋的统一
• 581年隋代北周
隋的统一
• 581年隋代北周 • 589年隋灭陈
隋的统一
1设置律博士2法律解释官方化张杜律制定者解释者执行者3注释法律讲求法理儒家的伦理精神纲罗法意格之以名分4解释内容较全面法律形式律令律典结构与位置系列法律概念辨析其知而犯之谓之故意以为然谓之失违忠欺上谓之谩背信藏巧谓之诈亏礼废节谓之不敬两讼相趣谓之斗两和相害谓之戏无变斩击谓之贼不意误犯谓之过失逆节发谓之戕唱首先言谓之造意二人对议谓之谋制众建计谓之率不和谓之强攻恶谓之略三人谓之群取非其物谓之盗货财之利谓之赃
南北朝形式
• 439年魏宋对峙 • 479年南齐代宋 • 502年梁代南齐 • 534年北魏分裂 • 550年北齐代东魏 • 557年北周代西魏 • 557年陈代梁

中国法制史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练习题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一、单项选择题1.《晋律》颁行后,张斐、杜预两大律学家为之作注,经朝廷批准颁行天下,称为( )A.《法律答问》B.《大杜律》C.《小杜律》D.《张杜律》2.将《新律》之《刑名》篇分为《刑名》与《法例》两篇的律典是( )A.《九章律》B.《晋律》C.《北魏律》D.《北齐律》3.南朝规模最大的一次立法活动是( )A.宋对律、令、科的修撰B.齐对律、令、科的修撰C.梁对律、令、科的修撰D.陈对律、令、科的修撰4.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而著称的律典是( )A.《新律》B.《泰始律》C.《北齐律》D.《大律》5.首创流刑五等之制,并为后世所沿用的律典是( )A.《新律》B.《泰始律》C.《大律》D.《北魏律》6.北齐时将中央审判机关廷尉改称为( )A.尚书台B.御史C.司寇D.大理寺7.首次规定“刑名”律,并将其列入律首的法典是( )A.《法经》B.《九章律》C.《新律》D.《晋律》8.第一次将“服制”列入律典中,作为定罪量刑原则的是( )A.《新律》B.《大律》C.《北魏律》D.《晋律》9.《晋律》共有( )A.十二篇B.十八篇C.二十篇D.六十篇10.官吏可以用官品爵位来抵罪的一种特权制度是( )A.议B.请C.赎D.当11.正式使用“官当”之名的律典是( )A.《新律》B.《陈律》C.《北魏律》D.《晋律》12.最先规定了以官抵罪的律典是( )A.《新律》B.《陈律》C.《北魏律》D.《晋律》13.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官史选任采取( )A.任子B.察举C.九品中正制D.征召1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为了体现恤刑及加强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确立了( )A.“皇帝亲自断狱”制度B.“登闻鼓”直诉制度C.死刑复奏制度D.律博士15.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通行于全国的法律是( )A.《九章律》B.《晋律》C.《北魏律》D.《北齐律》16.首创“八议”制度的律典是( )A.《九章律》B.《晋律》C.《新律》D.《北齐律》17.《新律》共有( )A.十二篇B.十八篇C.二十篇D.六十篇18.标志着“格”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出现的法律是( )A.《麟趾格》B.《晋律》C.《北魏律》D.《北齐律》19.首创以格、式的法规形式进行编制的法律是( )A.《麟趾格》B.《晋律》C.《大统式》D.《北齐律》20.标志着“式”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出现的法律是( )A.《麟趾格》B.《晋律》C.《大统式》D.《北齐律》21.《大统式》是( )时期的法律A.三国B.西晋C.南朝D.北朝22.“法令明审,科条简要”所形容的法律是( )A.《九章律》B.《晋律》C.《新律》D.《北齐律》23.合晋律刑名、法例两篇为名例篇,冠于律首,标志着封建律典的总则至此确立的法律是( )A.《北齐律》B.《晋律》C.《新律》D.《九章律》24.《北齐律》共有( )A.十二篇B.十八篇C.二十篇D.六十篇25.确定“重罪十条”的法律是( )A.《九章律》B.《晋律》C.《新律》D.《北齐律》26.正式使用“官当”之名的法律是( )A.《九章律》B.《陈律》C.《新律》D.《北齐律》27.首创缘坐妇女免死之制的法律是( )A.《梁律》B.《陈律》C.《新律》D.《北齐律》28.创立“测囚”之法的朝代是( )A.陈朝B.南梁C.西晋D.东晋29.《晋律》在《九章律》的基础上,新增了多少篇( )A.十二篇B.十八篇C.二十篇D.十一篇30.《晋律》又被称为( )A.《九章律》B.《泰始律》C.《新律》D.《北齐律》二、多项选择题1.两晋的法律形式有( )A.律B.令C.故事D.科2.晋律是以哪些律典为基础制定的( )A.《九章律》B.《新律》C.《北齐律》D.《陈律》3.《晋律》颁行后,哪两大律学家为之作注,经朝廷批准颁行天下( )A.张斐B.贾充C.杜预D.羊祜4.晋代除了制定《晋律》外,还著有( )A.《晋令》B.《法律答问》C.《麒趾格》D.《晋故事》5.北朝在法制上的建树优于南朝,其中尤其以( )著称于世A.《九章律》B.《北魏律》C.《北齐律》D.《陈律》6.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在改进上诉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直诉制度。

中国法制史试题

(以下题目不再附出处,基本来自司考、法硕与研究生考题)【单选题】“重罪十条”首次规定于:A、《晋律》B、《魏律》C、《唐律》D、《北齐律》答案:D【单选题】“八议”首次规定于:A、《晋律》B、《曹魏律》C、《北齐律》D、《唐律》答案:B【单选题】最早把“重罪十条”改为“十恶”的是:A、《开皇律》B、《大业律》C、《武德律》D、《贞观律》答案:A【单选题】第一次将“服制”列入律典中,作为定罪原则德是:A、《新律》B、《大律》C、《北魏律》D、《晋律》答案:D【单选题】首次区别律与令的性质的律典是:A、《新律》B、《北魏律》C、《北齐律》D、《晋律》答案:D【单选题】将《刑名》、《法例》合为《名例》篇,置于律首的是:A、《新律》B、《泰始律》C、《北魏律》D、《北齐律》答案:D【单选题】将《新律》之《刑名》篇分为《刑名》、《法例》两篇的律典是:A、《九章律》B、《晋律》C、《北魏律》D、《北齐律》答案:B【单选题】将廷尉改为大理寺是在:A、秦代B、晋代C、北齐D、北宋答案:C【单选题】《北齐律》继承了《北魏律》确立五刑为:A、死、流、宫、徒、鞭B、死、流、徒、鞭、杖C、死、流、徒、杖、笞D、死、髡、赎、杂抵罪、罚金答案:B【多选题】北齐时期正式设置大理寺,它的正副长官是:A、大理寺卿B、廷尉C、少尉D、提督答案:AC【单选题】三国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是:A、“拨乱之政,以刑为先”B、“拨乱之政,以礼为先”C、“拨乱之政,以德为先”D、“拨乱之政,以律为先”答案:A【单选题】南朝规模最大德一次立法活动是:A、宋对律、令、科的修撰B、齐对律、令、科的修撰C、梁对律、令、科的修撰D、陈对律、令、科的修撰答案:C【单选题】()为了钳制中书省行使职权成立了以侍中为主管长官的门下省。

A、晋代B、北魏C、东汉D、西魏答案:A【单选题】北齐改九卿之一的廷尉为()并将其扩建,是当时最高的司法机关。

A、大理寺B、御史台C、少府D、尚书省答案:A【单选题】晋代沿袭南朝规定如因买卖田宅牛马如生纠纷,官府可依()为据进行裁决。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二、重罪十条的由来及内容和影响
始于北齐,是对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 十种重罪的总称。 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 不孝,不义,内乱
三、服制定罪与留养制度
1、准五服以治罪 始于《晋律》
概念:亲属间的犯罪,据“五服”所规定的亲等 来定罪量刑。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以 卑犯尊处罚愈重。 “五服”:根据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所规定的五 种丧服的服制。 按服制依亲属远近关系分为五等:斩衰、齐衰、 大功、小功、缌麻。亲者服重,疏者服轻。
学习重点: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礼法的进一步结合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
三国时期形势图
魏 蜀 吴 三 国 形 势 图
西晋时期形势图
南北朝前期形势图:
南北朝后期形势图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的主要 发展变化


魏晋律学与刑罚制度的发展变化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 法律制度的主要发展变化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魏国 蜀国 吴国 东晋
西晋 十六国 南北朝
三国
南朝——宋齐梁陈 东魏 北朝 北魏 西魏
北齐 北周 隋朝
魏晋时期法制建设的时代特征



长期的分裂割据使立法受到时间与空间的限制,除西晋 《泰始律》曾一度成为适用于全国的统一法典外,其他 各个时期的法律制度都仅局限于某一狭小的时间与空间 范围。 随着秦汉统一国家的解体,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相对 削弱,各种法律思想比较活跃,律学的发展取得巨大成 就,立法技术与律典的篇章体例结构日趋成熟,刑罚制 度及法律体系得到新的发展。 汉末魏晋以来士族门阀制度的形成,使官僚贵族特权法 进一步膨胀,也使法律制度出现进一步儒家化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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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文帝宏(471-499)
宣武帝恪(500-515) 灵太后
孝明帝诩(516-527)
辩论双方
• 汉人及汉化官员,以 尚书省崔纂为代表 • 门下省官员,体现灵 太后意志
• 主张以父系家族伦理 • 主张维护皇权,保护 作为断罪处刑的标准。 公主利益
一、婚姻继承制度
• 缔结婚姻的原则:
士庶不婚;良贱不婚 • 原因: 维护尊卑、良贱等级关 系。
(二)官当制度
• 《晋律》:“除名比三岁刑”,“免比三 岁刑”
• 南朝梁:在官身犯,只处罚金
• 《北魏律》:五等列爵及在官品令从第五, 以阶当刑二岁。免官者三载之后听仕,降 先阶一等
• 《陈律》:正式使用“官当”一词
(三)九品中正制
• 九品中正制:
• 中正官依照家世、才能、德行将士人分成 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 下上、下中、下下九等。
门下省
• 中书省: 负责起草诏令,为决策、立法机构 • 尚书省: 负责奉行诏令,为执行行政机构 • 门下省: 皇帝的侍从、顾问机构
南北朝时期律的发展变化
• 《北魏律》共二十篇:
刑名、法例、宫卫、违制、户律、厩牧、擅兴、贼 律、盗律、斗律、系讯、诈伪、杂律、捕亡、断 狱
• 《北齐律》
《刑名》、《法例》合为《名例》置于篇首
二、法典结构的变化与立法技术的进步
魏晋南北朝主要法典结构内容变化 律典
• 魏新律
• 晋 律
结构
18篇
20篇
内容
八议
服制定罪
刑名
刑名、法例 名例
• 陈

20篇
12篇
官当
重罪十条
• 北齐律
• 周大律
25篇
流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分等
殴主伤胎案
• 神龟中,兰陵公主驸马 刘辉坐与河阴县民张智 寿妹容妃、陈庆和妹慧 猛奸乱,殴主伤胎,辉 惧罪逃亡。门下处奏: 容妃、慧猛各入死刑, 智寿、庆和,并以知情 不加防限,处以流坐。 诏容妃、慧猛恕死,髡 鞭付宫。 —— 《魏书· 刑罚志》
(四)确认和保护贵族官员按等级 占田的特权
• 品官占田荫客令: 按官品占田、占客,荫亲属 • 占田令: 农民可占土地数的额定指标 • 课田: 应负田租的土地数
三、重罪十条
• 重罪十条:
• “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 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 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其犯此十者不 在八议论赎之限” ——《隋书· 刑罚志》
魏《新律》对汉律的改革
• 一、增加篇目
• 二、体例上的调整
改《具律》为《刑名》置于篇首
《告劾》、《捕》、《系讯》、《断狱》
晋律的进步
• 一、严格区别律令界限
• 二、篇章进一步合理化
改《新律》的《刑名》为《刑名》、《法例》两篇。
“刑名所以经略罪法之轻重,正加减之等差,明法
众篇之多义,补其章条之不足……名例齐其制”
• 继承制度:
严格区分嫡庶,只有嫡 子有继承权,庶子一 般没有,而且饱受歧 视。
二、世族门阀特权的法律化
• (一)“八议”制度 • 亲:皇帝宗室亲戚
• 故:皇帝故旧 • “八议”是指对八种 • 贤:朝廷认为有大德行的 贤人君子 权贵人物,在他们犯 罪以后在审判上给予 • 能:政治,军事等方面有 大才能者 特殊照顾,所谓“大 • 功:对国家有大功勋者 者必议,小者必赦”,• 贵:有一定级别的官爵者 官府不得专断。 • 勤:为国家服务卓著有大 勤劳者 • 宾:前朝皇帝及后裔
四、五服制罪原则
• 五服: • “五服”制度是中国古代礼制中为死去的亲属服 丧的制度。按照古礼规定,血缘关系亲疏不同的 亲属为死者服丧的时间、所穿丧服的缝制方法以 及服丧期间应遵守的礼仪规则不同。 亲属分为五等,自亲至疏依次是:斩衰、齐衰、 大功、小功、缌麻。
中央三省制
• 汉初: 丞相 太尉 御史大夫 • 汉哀帝: 大司徒 大司马 大司空 • 光武帝: 司徒 太尉 司空 • 光武末年: • 曹魏: 尚书台 • 两晋: 尚书台 尚书 中书省 中书省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 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法律制度的主要变化
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概况
(一)三国时期的立法:
《魏律》 (二)两晋时期的立法: 《泰始律》 (三)南朝立法: 未超出《晋律》范围
• (四)北朝立法: 北魏:《北魏律》 东魏:《麟趾格》 西魏:《大统式》 北齐:《北齐律》 北周:《大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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