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三国两南北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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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三国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晋律共20篇,它比魏律又有重大发展:
(1)严格区别律令界限,提高正律地位; (2)篇章设置更加合理,法律条文简要得体; (3)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 (4)在内容上“礼律并重”; (5)规定保护地主官僚特权的法律制度 2、东晋
沿用《晋律》
南朝历经宋、齐、梁、陈四朝.共一百六十余年.基本 沿用晋律,在法制史上少有建树。 这一状况的形成是有深刻社会原因的。晋室南迁以后, 作为原来晋王朝统治支柱的北方士族地主大批逃到江南, 他们根本无意恢复中原,于是偏安一隅,纵情享乐,崇尚 释老,轻视名法,造成玄学佛教大为盛行,朝野上下弥漫 着以清谈为高雅,以论律为俗务的社会风气,法典的编纂 和法律的执行都未受到应有的重视。 这种社会思想状况也大大妨碍了律学的发展,即使少数 几个于正史无传的主持修律者也无意于立法上的成就, “江左士大夫多不屑研求刑律,故其学无大发展”,造成 了“晋以后律分南北二支,北优于南”的局面。与北朝相 比,南朝的法律囿于晋律,至陈而止,对后世封建立法影 响甚微。
(三)北朝法规
1、 北魏——《北魏律》 北魏律共20篇。其特点是“纳礼入律”。
《北魏律》在立法拉术达到相当高的水平。其特点是进一 步纳礼入律,如不仅八议、不敬、不孝入律,且疑狱依 经断决推动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也融合了汉以来各族 法律文化的精髓。 程树德先生认为,“唐宋以来相沿之律,皆属北系,而寻 流溯源.当以元魏之律为北系谙律之嚆(好音)矢。”
“官当”制度
“官当”制度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 徒罪的特权制度。是对“八议”确定的八类人以外 的人适用减免原则的扩大。(不是所有的犯罪都可 以官当)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 《北魏律· 法例篇》规定:每一爵级抵当徒罪2年。 南朝《陈律》规定更细,凡以官抵折徒刑,同赎刑 结合使用。如官吏犯罪应判4—5年徒刑,许当徒2 年,其余年限服劳役。若判处3年徒刑,准许以官 当徒2年,剩余1年可以赎罪。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

孝文帝宏(471-499)
宣武帝恪(500-515) 灵太后
孝明帝诩(516-527)
辩论双方
• 汉人及汉化官员,以 尚书省崔纂为代表 • 门下省官员,体现灵 太后意志
• 主张以父系家族伦理 • 主张维护皇权,保护 作为断罪处刑的标准。 公主利益
一、婚姻继承制度
• 缔结婚姻的原则:
士庶不婚;良贱不婚 • 原因: 维护尊卑、良贱等级关 系。
(二)官当制度
• 《晋律》:“除名比三岁刑”,“免比三 岁刑”
• 南朝梁:在官身犯,只处罚金
• 《北魏律》:五等列爵及在官品令从第五, 以阶当刑二岁。免官者三载之后听仕,降 先阶一等
• 《陈律》:正式使用“官当”一词
(三)九品中正制
• 九品中正制:
• 中正官依照家世、才能、德行将士人分成 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 下上、下中、下下九等。
门下省
• 中书省: 负责起草诏令,为决策、立法机构 • 尚书省: 负责奉行诏令,为执行行政机构 • 门下省: 皇帝的侍从、顾问机构
南北朝时期律的发展变化
• 《北魏律》共二十篇:
刑名、法例、宫卫、违制、户律、厩牧、擅兴、贼 律、盗律、斗律、系讯、诈伪、杂律、捕亡、断 狱
• 《北齐律》
《刑名》、《法例》合为《名例》置于篇首
二、法典结构的变化与立法技术的进步
魏晋南北朝主要法典结构内容变化 律典
• 魏新律
• 晋 律
结构
18篇
20篇
内容
八议
服制定罪
刑名
刑名、法例 名例
• 陈

20篇
12篇
官当
重罪十条
• 北齐律
• 周大律
25篇

第六章 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六章 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魏明帝时起首次在廷尉中增设律博士

• 地方仍实行行政与司法不分、行政机关兼理司 法审判事务的体制
二、诉讼制度的发展
(一)死刑复奏制度的确立
(二)限制诉讼权利 (三)皇帝频繁直接干预和参与司法审判 (四)发明刑讯逼供新法: (五) 上诉制度的变化
北魏重枷 ;梁武帝创立“测罚” ;陈武帝发明 “测 立”
1.魏律将律典篇目增加为十八篇,晋律与北魏律又增至 二十篇,北齐律最终将其精简为十二篇。
2.魏律《具律》第六为《刑名》第一,晋律与北魏律 又增加《法例》第二。北齐律首创《名例律》篇目, 为后世隋唐至明清各代律典所继承。
3.确立了律典作为基本大法在法律体系中的主导地位。
(二)律典的注解诠释取得空前成就
• 《新律》:凡大逆无道重罪,本人腰斩,家属从坐,但不 诛及祖父母与孙子等隔代之辈; •高贵乡公正元二年(255年):未婚女子随父母坐罪,出嫁妇 女从夫家株连
•西晋《泰始律》:养子养女及出嫁妇女不再连坐亲生父母弃 市之罪。
•晋怀帝永嘉元年(307年),明确废除夷三族刑
•东晋明帝太宁三年(325年),虽又恢复该刑,但不再株连妇女 •南朝《梁律》:凡谋反、叛降、大逆以上重罪,本人处斩,父子及同胞 兄弟一律弃市,而妻妾、姊妹等妇女则免死籍没为奴。
(六)“登闻鼓”直诉制度的建立 (七)妇女犯罪行刑上享有特殊规定
思考题
一、名词 官当 八议 重罪十条 《北齐律》 服制定罪
二、问答
1.战国秦汉以来成文法典篇章体例结构的发展变化。 2 .三国两晋南北朝律学发展的主要成就及其对封建立法的影 响。 3.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进一步儒家化的表现 4.三国两晋南北朝官僚贵族特权法进一步发展的表现。
“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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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第一节立法概况第一节立法概况一.立法活动立法活动 (一)曹魏的立法一曹魏的立法魏国立法较蜀、吴卓有成效。

魏国立法较蜀、吴卓有成效。

魏之初霸,术兼名法”“魏之初霸,术兼名法”,早在曹操被封魏王时,曹操被封魏王时,就针对汉繁芜和不适于动乱年代的状况,适于动乱年代的状况,而对汉律有所改易。

改易。

第一节立法概况但迫于汉臣名分,但迫于汉臣名分,“难以蕃国改汉朝之制”又嫌汉律太重,汉朝之制”,却“又嫌汉律太重,故令依律论者听得科半,使从半减也”令依律论者听得科半,使从半减也”,即减汉律之半以科刑,遂有“即减汉律之半以科刑,遂有“科”这一独立性的临时法律形式的出现,一独立性的临时法律形式的出现,它颇似现代国际私法中准据法的用意。

颇似现代国际私法中准据法的用意。

当时制订有“新科”甲子科”当时制订有“新科”和“甲子科”。

第一节立法概况魏明帝太和三年()魏明帝太和三年( 229),鉴于汉末法令滋章,犯者弥多,刑罚愈众,“法令滋章,犯者弥多,刑罚愈众,而奸不可止”的弊端,下诏改定刑制”不可止”的弊端,“下诏改定刑制”。

命司空陈群等“删约旧科,傍采汉律,司空陈群等“删约旧科,傍采汉律,定为魏法,制新律十八篇”魏法,制新律十八篇”。

其中,其中,盗、贼、捕、杂、户五篇袭用汉律,又增加了“劫略、诈伪、毁亡、汉律,又增加了“劫略、诈伪、毁亡、告乏留、请赇、惊事、偿赃、劾、乏留、请赇、惊事、偿赃、免坐等九又改具律为刑名,改兴律为兴擅,篇”。

又改具律为刑名,改兴律为兴擅,分囚律为系讯、断狱两篇。

从此“分囚律为系讯、断狱两篇。

从此“改汉旧律不行于魏者皆除之”律不行于魏者皆除之”。

第一节立法概况魏律因嫌汉律的“魏律因嫌汉律的“罪(名)条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

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

故集罪例以为刑名,冠于律首”故集罪例以为刑名,冠于律首”。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又叫《泰始律》,因其为晋武帝(司马炎)泰始 年间所立
还叫《张杜律》,因张斐、杜预注解而得名
杜预
晋书刑法志书影
司马炎
9
《晋律》(《泰始律》、《张杜律》) :
第一、体例上,分《刑名》总则为《刑名》和《法 例》两篇
另增《关市律》、《水火律》和《诸侯律》,共20篇
第二、表述上,区分律令、加以注疏,更精确简约
皇家龟,
的进一步法制化
20
另当别“议”
“官当”:贵族、官员用官品、爵位折当徒刑、流刑
源于曹魏《新律》、西晋《晋律》(即《泰始律》、《张 杜律》)
但“官当”一词首次出现于南朝之《陈律》
21
北魏 文官俑 南朝 庐陵太守印
2、服制定罪
亲属间的犯罪依照五等丧服的亲疏远近来定罪量刑 首次规定于西晋《晋律》(《泰始律》或《张杜律》)
“隋朝”
5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一、立法活动的展开 1、曹魏《新律》(18篇)
三国之魏,魏明帝(曹睿)时所立之法。 他之贡献(1)设律博士,向官员讲法;
(2)令以郑玄之注为法定解释
郑玄
郑玄注论语残简
律博士设置: 始于曹魏 终于宋朝
6
《新律》:
第一、体例上,置《刑名》总则于律首
汉《九章律》之总则《具》,却居九章中的第六篇
杜预:“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律令区别 “违令有罪则入律” ——律令联系
律令区别:秦汉难分,魏晋已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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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 亲情 法制化
第三、制度上,首次把“五服制”纳入法典
亲属间的犯罪依照五等丧服的亲疏远近来定罪量刑 ——同罪不同刑
11
3、北朝之《北魏律》(20篇)
鲜卑族之法。 自太祖道武帝(拓跋圭)时就起草,孝文帝(元宏, 改拓跋氏为汉姓:元)时才颁布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四,内容上进一步纳礼入律,最突出的表现
就是第一次把“五服制度”纳入法典,即所 谓“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
(三)《北齐律》
第一、在体例上,《北齐律》把“刑名”、“法例”
合为一篇,称为“名例”,仍置于全律之首,作 为总则统率其余十一篇。
第二、在内容上,《北齐律》首次将严重危害封建
统治秩序的重大犯罪归纳为“重罪十条”。
(三)封建五刑制度的初步形成
曹魏《新律》首次提出新五刑的概念。 包括死刑、髡刑、完刑、作刑、赎刑、 罚金和杂抵罪七种刑名三十七等。
西晋《晋律》将其简化为死刑、髡刑、赎
刑、罚金、杂抵罪五种刑名二十余等。
北魏,以死、流、徒、鞭、杖作为五刑内
容。
北齐律沿袭北魏五刑制度,但改“徒”为
“刑”。 规定杖刑为十、二十、三十共计三等, 鞭刑为四十、五十、六十、八十、一百共 计五等,刑罪即劳役刑为一至五年五等, 流刑为一等,死刑为绞、斩、枭首、轘四 等,总共十八等构成。
北魏进一步扩大“官当”制度的适用对象。 首创以爵位抵挡劳役刑的制度。
南朝陈代的“官当”制度更为系统完备, 并且正式使用“官当”一词。 《陈律》规定:“五岁四岁刑,若有官, 准当两年,余并居作。其三岁刑,若有官, 准当两年,余一年赎。若公坐过误,罚金。 其两岁刑,有官者,赎论。一岁刑,无官 亦赎论。”
(三)“重罪十条”的确立
北 周
北 齐
谋 大 叛 降 反 逆
反 大 叛 降 逆 逆 谋 谋 谋 大 反 叛 逆
恶 逆
恶 逆 恶 逆
不 道
不 道 不 道
大 不 敬 不 敬 大 不 敬
不 孝
不 孝
不 内 义 乱
不 内 义 乱

不 不 不 内 孝 睦 义 乱

第六章节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教学提纲

第六章节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教学提纲

第二节 法律内容
❖ (四)品官占田荫户制 ❖ 西晋太康元年颁布《户调式》,具体规定了品官占
田荫户制的法律内容,赋予各级官僚贵族按官品高 低占有免税土地和免役人口的经济特权。它并不是 限田限客制度,而是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其经济特权 的等级制度。
第三节 司法制度
❖ 一、司法机关体系 ❖ 地方司法审级增加为州、郡、县三级。 ❖ 律博士:魏明帝采纳卫觊建议,首次在廷尉中增设

第二节 法律内容
❖ (二)“官当”制度 ❖ 所谓“官当”,原指一定范围的官僚违法犯罪后,
允许他们以其官职折抵罪责,折当徒刑。(两晋南 北朝政权 )
❖ “官当”制度是典型的官僚贵族特权法,集中反映 了统治阶级以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的意志和要求。 自两晋南北朝时期形成以来,它一直为隋、唐、宋 等各代政权所继承沿袭。
第二节 法律内容
❖ 恶逆(谋杀或殴打尊亲属); ❖ 不道(以极端残忍或恶毒的手段害人); ❖ 不敬(偷盗皇室器物或祭祀用品,过失危及皇帝安
全); ❖ 不孝(对父母与祖父母不按规定敬养或不依礼服
丧); ❖ 不义(卑贱者逆杀尊贵者); ❖ 内乱(亲属之间犯奸乱伦)。 ❖ 凡犯有上述罪行者,一律从重严惩,且不适用普

第二节 法律内容
❖ (三)九品官人法
❖ 曹魏初年创立,三国魏晋南北朝时代长期沿用,是 一项为选拔官吏而施行的人才品评鉴定之法。它将 大小中正官按照出身家世、道德行状、才能大小等 标准,将本地士人定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 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等,提供给吏部 作为选拔任用官吏的参考依据。九品官人法实为官 僚贵族势力尤其是士族门阀集团垄断官职权位,巩 固等级特权的政治法律工具。
第二节 法律内容
❖ (三)“重罪十条”制度的确立 ❖ “重罪十条”并非北齐律首创,但制度正式确立于北齐律,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公元220年——公元581年)第一节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概况学习重点: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一、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一)曹魏《新律》1.体例上,首次把《汉律》中规定刑罚种类和刑法原则的“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全律之首,改变了过去具有总则性质的内容既不在始又不在终的状况,使法典体例更为科学合理。

2.在篇目上,于汉代《九章律》的基础上又增加诈伪、断狱等九篇,并调整了法典中与篇目不统一的内容,使法典的内容更丰富且简练严密。

3、在内容上,首次将“八议”制度明确写入法典,使封建贵族官僚的等级特权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

4.改革刑罚制度,制订了与奴隶制五刑不同的新五刑。

死刑,劳役刑,赎刑,罚金,杂抵罪,不再列入汉朝的斩右趾和宫刑,标志着肉刑已非国家的法定刑罚。

缩小株连的范围。

(二)西晋的《晋律》(《泰始律》)1《晋律》将《魏律》的《刑名》篇分成了《刑名》和《法例》,放在首要位置,完善了《魏律》的刑法总则部分其次,精简律令章句,以“刑宽禁简”著称2,再度改革刑罚,将魏律中完刑和作刑合并于髡刑中,使之成为名副其实的“五刑”;再度缩小株连的范围。

3,增加律疏注释。

因其律文简约,易生歧义,张斐、杜预分别对律条进行了解释。

注释完成后经晋武帝批准正式颁行全国,成为与晋律条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官方解释。

后世把该注释和律文合为一体,统称《张杜律》。

(三)北朝的《北魏律》和《北齐律》1、北魏——《北魏律》北魏律共20篇。

其特点是“纳礼入律”。

(1)在刑罚原则方面有:八议、官当、老小废疾减刑免罪等;(2)在罪名方面有:大不敬、不道;(3)在刑名方面有:死刑、流刑、宫刑等。

2、东魏——《麟趾格》3、西魏——《大统式》4、北齐——《北齐律》北齐律共12篇(1)它开创了十二篇的律典体例《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2)首创了《名例律》的篇目(3)在刑名、罪名方面也有所创新它确立了“重罪十条”,为后世“十恶”提供了范例;还确立了死、流、徒、鞭、杖五刑,为封建刑罚体系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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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一、选择题
1、曾为《泰始律》作注的除了张斐外,还有()。

A杜预B张汤C张昭D孟子
2、首先下诏废除肉刑,着手改革刑制的皇帝是()。

A汉武帝B秦始皇C汉文帝D商汤
3、最早规定“重罪十条”的法律是()。

A北周律B北齐律C麟趾格D北魏律
4、首次改具律为刑名并冠于律首的法律是()。

A魏律B晋律C《永明律》D北魏律
5、北周的中央审判机关叫做()。

A廷尉B大理寺C大理院D秋官大司寇
6、“八议”最早规定在()。

A魏律B晋律C北齐律D北魏律
7、封建制五刑最早确立在()。

A曹魏律B 开皇律C北齐律D北魏律
8、以下确立封建制法典十二篇体例的是()。

A魏律B晋律C北齐律D北魏律
9、晋武帝时期在大规模删定汉魏律的基础上,制定了()。

A《泰始律》B《张杜律》C《麟趾格》D《大统式》10、中国古代设置"登闻鼓"始于()。

A曹魏B西晋C北魏D隋
11、北朝的法规主要有()。

A《北魏律》B《麟趾格》 C 《北齐律》D《北周律》12、为晋律作注释的有()。

A羊祜B杜预C张裴D裴楷
13、制定“蜀科”的有()等人。

A诸葛亮B刘巴C法正D李严
二、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1、曹魏律。

2、晋律。

3、北齐律。

4、八议。

5、重罪十条。

6、杂抵罪。

7、官当。

8、登闻鼓。

9、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律学的进一步发展
10、什么是“准五服有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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