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丧期
3年
1年 9个月 5个月
3个月
另外: 五服之外同五世祖的亲属为“袒免亲”(袒:露左臂;免:白布缠头) 五服:今之披麻; 袒免:今之戴孝 五服之外同六世祖及更远的亲属为“无服亲”,可参加葬礼,但无资格披麻戴 23 孝
3、 “存留养亲” 罪犯家有尊长无人孝养,可存留其刑,先予养亲, 完毕后再执行其刑 但犯“重罪十条”者除外 首次规定于《北魏律》
南朝《梁律》:“父子同产,男无少长, 皆弃市” 商鞅变法:“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 倍其赋”
24
4、“重罪十条”
危害皇权(国家安全)的十条重罪 不赦之罪,不适用“八议”、“官当”、“存留养 亲”、“赎刑”等。 此时之实行犯 隋唐之 预谋犯 首次规定于《北齐律》
卑伤杀尊,越亲越重 如:杀、伤 尊伤杀卑,越亲越轻 盗窃,越亲越轻,越疏越重 赡养、抚养:越亲义务越重 继承:越亲权利越大 22
五服之制表格
丧服
斩衰 (最粗生麻制成,不缝衣缝)
齐衰 (以次粗生麻制成,缝衣缝) 大功 (以粗麻制成) 小功 (以稍粗之熟麻制成) 缌麻 (以稍细之熟麻制成)
亡者
父、母、夫等 (也及于君)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一、立法活动的展开 1、曹魏《新律》(18篇)
三国之魏,魏明帝(曹睿)时所立之法。 他之贡献(1)设律博士,向官员讲法; (2)令以郑玄之注为法定解释
律博士设置: 始于曹魏 终于宋朝 郑玄 郑玄注论语残简
6
《新律》:
第一、体例上,置《刑名》总则于律首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中国法制史课件】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二)、 西晋时期的《泰始律》
晋武帝泰始四年(268年)颁布《晋律》,又称《泰始 律》。晋律共20篇,对汉魏时期的法典作了进一步修改, 精简了法律条文,形成了620条的新式法典。其篇名是: 刑名、法例、盗、贼、诈伪、请赇、告劾、捕、系讯、断 狱、杂、户、兴、毁亡、卫宫、水火、厩牧、关市、违制、 诸侯。《泰始律》具有三个特点:其一,增加了《法例》 篇;其二,精简了律令章句;其三,新增加了交通肇事、 水火损败等方面的条款;其四,“准五服以制罪”写入法 典,成为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
④、北朝初步确立了封建五刑制度。北魏采用死、 流、徒、鞭、杖五刑;北齐改徒刑为“刑罪”, 北周从轻到重排列,即杖、鞭、徒、流、死。
三、封建法律儒家化的进一步发展
1、八议入律
曹魏制定新律时,将《周礼》的“八辟丽邦法” 改为八议,正式列入国家法典。这一制度规定, 贵族官员犯罪,司法机关不得按正常程序审判, 必须“皆先奏请,议其所犯”,故曰八议。犯 “十恶者,不用此律”。这八种人物是:亲、故、 贤、能、功、贵、勤、宾。八议制度是儒家“礼 有等差”原则的集中体现,是西汉开始的法律儒 家化的深入发展。程树德根据《唐六典》的记述, 认为八议制度自魏、晋、宋齐梁陈、后魏、北齐、 北周及隋皆载于律,是八议入律,始于魏也。
魏律佚文
1、居三年之丧而冒哀求仕,五岁刑; 2、诸犯死罪,若祖父母父母年七十以上,
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 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 之限。
北齐律
北齐历时十年制定齐律,于武成帝河清三 年(564年)完成,史称《北齐律》。北齐 律共有12篇,949条,其篇名为:名例、禁 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 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北齐律》 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对隋唐 以后的立法具有重要的影响,程树德认为: “南北朝诸律,北优于南,而北朝尤以齐 律为最。”
第六章 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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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仍实行行政与司法不分、行政机关兼理司 法审判事务的体制
二、诉讼制度的发展
(一)死刑复奏制度的确立
(二)限制诉讼权利 (三)皇帝频繁直接干预和参与司法审判 (四)发明刑讯逼供新法: (五) 上诉制度的变化
北魏重枷 ;梁武帝创立“测罚” ;陈武帝发明 “测 立”
1.魏律将律典篇目增加为十八篇,晋律与北魏律又增至 二十篇,北齐律最终将其精简为十二篇。
2.魏律《具律》第六为《刑名》第一,晋律与北魏律 又增加《法例》第二。北齐律首创《名例律》篇目, 为后世隋唐至明清各代律典所继承。
3.确立了律典作为基本大法在法律体系中的主导地位。
(二)律典的注解诠释取得空前成就
• 《新律》:凡大逆无道重罪,本人腰斩,家属从坐,但不 诛及祖父母与孙子等隔代之辈; •高贵乡公正元二年(255年):未婚女子随父母坐罪,出嫁妇 女从夫家株连
•西晋《泰始律》:养子养女及出嫁妇女不再连坐亲生父母弃 市之罪。
•晋怀帝永嘉元年(307年),明确废除夷三族刑
•东晋明帝太宁三年(325年),虽又恢复该刑,但不再株连妇女 •南朝《梁律》:凡谋反、叛降、大逆以上重罪,本人处斩,父子及同胞 兄弟一律弃市,而妻妾、姊妹等妇女则免死籍没为奴。
(六)“登闻鼓”直诉制度的建立 (七)妇女犯罪行刑上享有特殊规定
思考题
一、名词 官当 八议 重罪十条 《北齐律》 服制定罪
二、问答
1.战国秦汉以来成文法典篇章体例结构的发展变化。 2 .三国两晋南北朝律学发展的主要成就及其对封建立法的影 响。 3.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进一步儒家化的表现 4.三国两晋南北朝官僚贵族特权法进一步发展的表现。
“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6.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 曹魏《新律》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西晋的《晋律》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概况 《北魏律》和《北齐律》 法律形式的发展 律学的发展与法典结构的变化及立法技术的提高 世族门阀特权的法律化 “八议”入律 “官当”制度法律制度的主要发展变化 “重罪十条”的确立及其影响 “五服制罪”原则及“存留养亲”制度的形成 刑罚制度的发展司法机关的沿革与变化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死刑奏报制度的建立 诉讼制度的发展 刑讯制度的发展“登闻鼓”直诉制度的建立【重点难点归纳】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概况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1.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成就突出、内容详备、对后世影响比较大的封建法典有以下几部:(1)曹魏《新律》魏明帝即位后,制《新律》十八篇,史称曹魏《新律》。
这次修律对秦汉以来相沿的旧律进行了重大改革:①在法典体例上,把《汉律》中规定刑法原则的“具律”改为“刑名”,首次“冠于律首”,使法典体例更为科学合理,被后来历代封建法典所沿用,这是我国古代法典编纂史上的一次重大进步;②首次将“八议”制度写入法律,使封建贵族官僚的等级特权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③在内容上,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上增加劫略、断狱等九篇,使法典的内容更丰富,调整了法典中与篇目不统一的内容;增加了维护礼教的规定,并对私复仇和诬告予以限制;还改定了刑罚制度。
(2)西晋的《晋律》魏文帝时期制定《晋律》,前后经过三年,至晋武帝泰始三年完成,于次年正式颁行天下,史称“泰始律”。
晋律完成后,著名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经晋武帝批准一并颁行,注解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因此,后人把张、杜的注解与《晋律》视为一体,称之为“张杜律”。
《晋律》在汉魏律的基础上,形式和内容均有新的重大发展:①体例更严谨,结构更合理《晋律》将《魏律》的“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仍置于篇首,同时,对篇章的设置进行了调整,使其更加合理完善。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

(3)它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而著称。
《北齐律》是一部上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开隋唐律之先河的
重要法典。
4.北周立法概况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的立法主要成就
(一)确立了封建法律形式
(二)法典体例增加了科学性
(三)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
(四)对刑罚制度的不断改革
基本确立了封建制的五刑
(五)因地制宜的丰富了封建法典内容
(四)考课制度
按一定的标准考核官吏政绩优劣的制度。 唐代考核分为“上上”至“下下”九等。
(四)致仕制度
十、刑事立法 (一)定罪量刑2)请(3)减(4)赎(5)官当(6)免官
2.其他定罪量刑原则
(1)老、幼、废疾、笃疾犯罪减免刑罚
(2)自首减免刑罚 (4)共犯区别首从
七、唐朝的法律形式
(一)律 (二)令 (三)格 (四)式
八、唐律的篇章结构
(一)篇目介绍 《唐律疏义》共十二篇,其篇目是:名例律、卫禁律、 职制律、户婚律、厩库律、擅兴律、贼盗律、斗讼律、 诈伪律、杂律、捕亡律、断狱律。 (二)结构
1.律文 2.疏议 3.问答 4.注
九、行政立法 (一)《大唐六典》
崇尚释老轻视名法,以清谈为高逸,以论律为俗务,
造成法律虚无主义,阻碍律学的发展和法制建设。
(四)北朝立法
主要是北魏、东魏、西魏、北齐、北周4 朝。
1.北魏立法概况
2.东魏和西魏立法概况
3.北齐立法概况
《北齐律》在北朝法典中是具有总结性开创性的一部法典。
(1)确立了“重罪十条”
(2)确立了死、流、徒、鞭、杖五刑;
(一)礼刑并用 (二)法令简约 (三)宽仁慎刑
六、唐朝立法概况
唐朝较大立法活动集中在高祖、太宗、高宗、玄宗、宣宗五朝。
三国两晋南北朝之法律思想

《泰始律》
Hale Waihona Puke ㈢ 积极变法、重视法制、引 礼入刑 北朝统治者注重“礼”对其 政权法制的建设的指导作用, “礼”与“刑”的统一 孝文帝提出恤刑、慎刑
《北魏律》 《北齐律》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 朝的法律思想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思想主要表 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法家学说的复兴
2.玄学世界观的崛起
3.佛教对法学世界观的影响 4.儒学世界观对法学影响的进一 步扩大
第一节 立法思想
㈠ 厉行“法治”、“一 赏”、“一刑” 曹操:“治定之化,以礼为 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即治理太平盛世,统治者应 致力于礼乐教化,以纯朴风 俗;而治理乱世,统治者则 应首先树立法律的权威。
蜀国:治理国家应当礼、法 并用,德、威并行,主张审 时立法、厉行法治 东吴:重刑主义
㈡ 立法应“理直”、文约例 宽、宽严适中、轻重的当、 罪刑相符 西晋司马氏集团注意以法律 反映和保护士族的特殊利益, 如“贵贱有等,长幼有序” 的礼治。张斐“理直刑正”、 “王政布于上,诸侯奉于下, 礼乐抚于中”
自考《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第六章

核心内容速记
一、法制的指导思想
(一)三国:“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三国乘汉末之弊,战乱不止,统治者急需以法律安定社会秩序,树立自己的权威。因此,三国统治者在肯定礼治对法制具 有指导作用的同时,格外强调法律在治理乱世,拨乱反正中所不可替代的作用。三国时期的统治者大都主张建立完备的法律制 度,尤其魏制定的《新律》对后世的影响颇大。同时,统治者更主张执法从严,依法行赏罚,务使百姓相信令必行,禁必止。
(4)“八议”入律,使礼律进一步融合。《新律》将《周礼》中的“八辟”制度直接作为律条,纳入律中,开辟了礼律融合的 新途径。
(二)两晋时期的立法概况
两晋的立法早在司马昭辅政时就已开始,西晋时颁行过律、令、故事、式,皆为东晋所沿用。《晋令》四十篇,是暂时性 的制度,违令有罪者,依律定罪。《晋故事》三十卷,是律令之外的制书、诏诰等法律文书的汇编。式作为法律形式在晋代已 经出现,如“户调之式”。与令、故事、式相比,《晋律》(又称《泰始律》)对后世的影响。
2、清议禁锢之科的设立
这是庶族与士族斗争的产物。清议,即以儒家的伦理道德为依据,臧否人物。为官者一旦触犯清议,便会丢官免职,被禁 锢乡里,不许再入仕。
清议禁锢之科的设置从政治上来说是为了适应庶族遏制士族而设,但客观上也起到了维护封建家族关系,维护封建伦理道 德的作用。
3、在婚姻上强调士庶有别,良贱不婚
《北齐律》共十二篇,其篇目为:名例、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及杂律。
《北齐律》集北朝立法经验之大成,校正古今,锐意创新,确立了“重罪十条”,为后世改为“十恶”所本;《北齐律》合 《刑名》、《法例》为《名例》篇,置于律首,将律典的篇目减为十二篇,这种体例也为隋、唐、宋所沿用;还确立了死、 流、徒、杖、鞭五刑,为隋唐笞、杖、徒、流、死的五刑体系奠定了基础。《北齐律》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是一部 上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开隋唐律之先河的重要法典。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学习建议】:本章所述内容主要是中国传统法律在走向成熟期前的发展演变过程,有内容方面的,如纳礼入律,法律的儒家化色彩越来越浓;有编制体例上的,如《刑名》向《名例》的发展演变,还有法典篇章结构上的变化。
这也都是中国传统法律特性形成的重要方面。
虽然从时间上来看,本章朝代较多;从立法活动上来看,本章所讲的法律制定频繁。
但在学习时要把握住这两点:首先,从内容的重要性来看,纳礼入律非常重要,主要是刑事方面的规定;其次,从立法和立法活动的影响来看,魏的《新律》、晋的《泰始律》、北朝的《北魏律》、《北齐律》应重点学习。
在学习方法上重在对比。
【本章知识要点】:1.两晋时期纳礼入律在法律指导思想上的体现。
2.南北朝时期在礼律结合方面的表现。
3.《新律》4.《新律》与汉代的法律相比较,在哪些方面有了重大改变?5.《晋律》6.《晋律》与汉、魏律的比较。
7.《北魏律》8.《北齐律》9.这时期在立法上的主要成就。
10.八议11.官当入律12.准五服制罪13.重罪十条1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在刑罚制度上的发展。
15.九品中正制16.清议禁锢17.三省制度的发展18.登闻鼓19.死刑复奏制第一节法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内容】: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大分裂时期,也是各少数民族文明与汉文明交融的重要时期。
政治上的士族统治,使儒家经学成为这时期的主要文化特征,在法律制定上也深受这总体历史背景的影响。
二、三国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以重刑罚、重治理为特点,形成了“拨乱之政,以刑为先”的风格。
三、两晋时期的法律指导思想就是要使儒家的礼治原则和内容融入到法律中来,即“纳礼入律”。
四、南北朝时期,在法律活动中,“北重于南”,北朝继承和发展了前代在法律科学中的成果,使儒家的礼进一步入律,最终以《北齐律》为代表,成为这时期法律思想的集中体现。
【概念辨析】:什么是“纳礼入律”?“纳礼入律”是要将“贵贱有等,长幼有序”的儒家“礼治”思想和原则在法律中加以体现,这是两晋时期的重要法律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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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
(220年——589年)
o三国两晋南北朝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上承秦汉,下启隋唐,处于重要的过渡阶段。
o这一时期立法活动频繁,律学发达,法典编撰水平和立法技术均有很大提高。
o就法律内容而言,这一时期的法律以“礼法合流”为主要特点,确定了一系列反映儒家伦理精神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从而基本完成了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为中华法系在隋唐时期的发展与最终成熟奠定了基础。
第一节立法概况与法律成就
一、主要立法
这一时期立法活动频繁,形成了每一新朝代在建立时即制定新法典颁行天下的惯例。
但就主要立法成就而言,主要有:
曹魏《新律》西晋《泰始律》
北魏《北魏律》北齐《北齐律》
二、主要法律成就
(一)法律形式日渐规范化
由于律学的发展进步,封建法律形式逐渐趋于规范,已由汉代的律、令、科、比逐渐向律、令、格、式过渡。
律、令与格、式并行,开隋唐律、令、格、式并行的先河。
(二)法典体例结构增强了科学性
改具律为名例律,置于律首,使其在整个法典中起“纲领”的作用。
法典篇目设置更趋合理,法律条文简要得体。
(三)律典注解诠释取得空前成就
法律解释更加系统全面。
法律概念、名词、术语的含义及其相互之间的区分更为明确。
(四)刑罚制度不断改革进步
肉刑逐渐废止,族刑连坐范围不断缩小,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初步形成。
第二节法律内容的儒家化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贵族、官僚、大地主三位一体的门阀士族地主操纵和掌握的封建政权,在法律制度上,也充分体现了为官僚贵族统治服务的特点。
同时,在汉代引礼入律的基础上,这一时期的法律进一步发展了礼法的密切结合或者说法律进一步儒家化的特点。
一、“八议”入律
八议:指八种封建权贵犯罪须经特别审议并享受减免刑罚的制度。
八种人为:
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源于西周的“八辟”,秦自商鞅变法后废止,汉改称“八议”,三国魏新律正式入律,沿用至清。
二、“官当”制度的确立
——封建时代以官爵抵罪的制度。
——源于《晋律》,《陈律》中正式出现“官当”一词,沿用至宋。
——“官当”制是“八议”制的延伸和扩大,是维护整个地主官僚阶级利益的法定特权。
三、“重罪十条”的确立
*《北齐律》首次规定“重罪十条”:
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 意义:
明确了法律重点打击的对象,增加了刑律的威慑与镇压作用,使得封建礼教与法律进一步融合,这是自汉朝开始的以儒家思想改造法律的继续。
四、“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确定
——即九族之内亲属间相犯要按照五等丧服制度来定罪量刑。
五服:五等丧服制度。
古代以丧服为标准,表示亲属关系的亲疏尊卑的制度。
九族:高祖、曾祖、祖父、父亲、本身、儿子、孙子、曾孙、玄孙
——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置愈轻;以卑犯尊,处罚愈重。
服制愈远,反之。
——“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促进了礼律的进一步结合。
第三节司法制度的新变化
一、司法机关的新变化
*中央审判机关:
——廷尉或称大理
北周——秋官大司寇。
北齐——改名并扩大为大理寺。
二、死刑复奏制度形成
* 如:
北魏:所有死刑必须呈报中央,待批准后方可执行。
* 影响:
——是我国独特的司法制度之一
——体现“慎刑”精神。
——体现专制皇权的加强
——死刑复奏制度在南北朝时期确立后,历代沿用,至明清臻于完备。
三、“登闻鼓”直诉制度的建立
直诉:
直接向皇帝申诉。
汉代已有,如缇萦向汉文帝上书。
魏晋南北朝时形成制度。
登闻鼓:
封建时代朝堂之外所悬之鼓,以让吏民直接向皇帝伸冤或进谏。
四、刑讯逼供的盛行
* 表现:
南朝梁——测罚(断绝饮食)
南朝陈——测立
北魏——重枷
[思考题]
1、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主要法律成就。
2、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礼、法结合的具体体现?
3、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皇帝加强对司法权的控制体现在哪些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