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两大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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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引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作为经济领域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之一,涉及到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益转移。

在日常生活和商业交易中,债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可促进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

然而,由于债权转让合同涉及到合同的有效性、法律效力以及各方权益的保护等多个方面的问题,容易引发并且常常会发生纠纷。

本文将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为主题,通过分析并回顾一些典型案例,探讨这一法律问题的深度和广度。

旨在帮助读者更全面、深刻地理解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及其相关法律规定,同时也分享个人对这一主题的观点和理解。

正文1. 典型案例1:A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例概述: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债权转让合同,A公司将其对C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B公司。

然而,A公司后来发现B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债务,引发了一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问题分析:在这一案例中,主要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包括债权转让合同的有效性、各方责任的约定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等。

债权转让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满足合同成立的要件,这将决定债权转让的效力和法律效果。

合同中对各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并得到充分约定,以及违约情况下的法律后果如何界定,也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结论与启示:通过对这一案例的详细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些结论和启示。

债权转让合同应当严格符合法律规定,并满足合同成立的要件,以确保权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合同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应当明确约定,以避免纠纷的发生或发展。

在违约情况下,法律对违约方的责任和损害赔偿方式进行了规定,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权益的维护和补偿。

2. 典型案例2:个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例概述:小明是一名普通投资者,他通过某平台购买了一笔债权,后来发现这笔债权转让合同存在问题。

他认为合同中对债务人的信用调查不详细,导致自己无法及时了解债务人的信用状况,从而遭受了经济损失。

问题分析:这一案例中,主要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是债权人应承担的调查义务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信任关系。

建设工程合同债权转让案例

建设工程合同债权转让案例

标题:建设工程合同债权转让案例分析一、案例概述本案涉及建设工程合同债权的转让,主要讲述了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由乙公司负责某项目的施工。

工程完工后,甲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无法及时支付工程款。

在此背景下,甲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继受债权后向乙公司主张权利。

乙公司则提出抗辩,认为甲公司在转让债权时存在恶意串通,要求撤销债权转让。

最终,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明确了债权转让的合法性及有效性。

二、案例分析1. 合同债权的产生及转让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是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一致而产生的合法债权。

合同约定乙公司负责某项目的施工,甲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

然而,由于甲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支付工程款,从而引发了债权转让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在本案中,甲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乙公司。

因此,债权转让行为在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间产生法律效力。

2. 乙公司的抗辩理由及法院审理乙公司在本案中提出抗辩,认为甲公司在转让债权时存在恶意串通,要求撤销债权转让。

乙公司的抗辩理由主要基于以下几点:(1)甲公司在转让债权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存在违约行为。

(2)甲公司与丙公司在转让债权过程中,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了乙公司的利益。

然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并未支持乙公司的抗辩理由。

首先,甲公司在转让债权时,虽然存在违约行为,但并未影响到债权转让的合法性及有效性。

其次,甲公司与丙公司在转让债权过程中,并未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况,丙公司是基于善意取得债权。

因此,乙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3. 债权转让的合法性及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本案中,甲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乙公司。

广西武宣县金匀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东莞伯爵毛皮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西武宣县金匀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东莞伯爵毛皮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西武宣县金匀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东莞伯爵毛皮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东一法东民二初字第628号原告广西武宣县金匀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武宣县武宣镇西环路125号,注册号:451323000149751。

法定代表人莫国色。

委托代理人杨炯,广东金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俊驹,广东金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伯爵毛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东风管理区,营业执照:企合粤莞总字第000201号。

法定代表人梁耀全。

原告广西武宣县金匀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伯爵皮毛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炯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6年3月6日,被告与广发行东莞分行签订了一份《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由该银行向被告提供港币2650000元的借款,借款期限自1996年3月5日至1996年4月6日止,利率为15%/年,被告应按季度缴纳利息,否则将利息转入借款本金计收复息,若未经银行同意延期或未办理手续的逾期贷款按规定加收利息20%。

在合同签订后,广发行东莞分行向被告提供了借款,但被告没有按期还本付息。

2006年10月31日,广发行东莞分行与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粤财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由广发行东莞分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粤财公司。

后粤财公司依法在《南方日报》上刊登债权转让及催收通知。

2014年8月13日,粤财公司委托广州华艺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包括上述债权在内的10项债权,原告竞拍成功并已交清成交款。

原告与粤财公司在2014年9月19日在《南方日报》上刊登债权转让及催收通知。

至此,原告已合法取得案涉借款债权及相关从权利。

但被告至今仍未履行义务,拖欠借款本金港币2650000元及利息13675409.4元。

债权转让合同协议书(精选28篇)

债权转让合同协议书(精选28篇)

债权转让合同协议书(精选28篇)债权转让合同篇1甲方(出让方):乙方(受让方):,身份证号码:因甲方拖欠乙方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万元(截止20__年月日)不能偿还,现甲方自愿将依法享有的部分债权转让予乙方,经过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标的债权数额1、甲方对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全部债权本金为人民币万元、截至20__年6月15日的利息为人民币万元。

2、甲方对有限公司享有的全部债权本金为人民币万元、截至20__年6月15日的利息为人民币万元。

二、债权转让对价乙方同意以甲方尚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总计人民币万元受让甲方上述债权。

三、债权转移1、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即将其享有的本协议第一条所有全部债权、利息及为债权设定的抵押和担保权益全部转让给乙方;乙方取代甲方从而成为本协议第一条所列各债务人新的债权人。

2、债权转让通知:甲方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乙方协助甲方将本协议约定的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债务人。

四、债权文件原件和保管与移交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在七日内将甲方持有的债权文件原件移交给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权利人变更的手续,相关费用由方承担。

(甲方转让的债权凭证原件见附件1)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债权转让后依法冲抵乙方的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2、确保所转让的债权的真实、合法、有效、完全有权决定处分该债权,并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3、根据本协议约定出具本协议项下债权已依法转让给乙方的书面声明和通知;4、为乙方依法受让、追收及实现所转让债权提供必要的协助。

六、乙方的权利义务1、受让债权后同意冲抵甲方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2、在依法接受甲方上述债权后,依法行使对债务人的债权及其相关债权担保权利;3、在实现债权过程中可以要求并获得甲方必要的协助。

七、其他约定: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债权转让款项减少或被抵消等,甲方应对差额部分继续向乙方承担偿还责任。

八、合同的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债权债务转让纠纷案例分析

债权债务转让纠纷案例分析

债权债务转让纠纷案例分析债权债务转让纠纷案例分析案例背景:2010年,某农民工小李在四川省成都市一家建筑公司工作,他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了工资和福利待遇。

然而,由于建筑公司资金链断裂,公司没能及时支付小李的工资。

为了解决资金问题,该建筑公司决定将尚未支付的小李的工资债权转让给另一家能够提供融资的公司,以获取迅速的资金流。

事件经过:1. 2010年6月1日,建筑公司与融资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小李的工资债权转让给融资公司,金额为10万元,并约定融资公司应当在30天内支付给小李。

2. 2010年6月20日,融资公司发生了资金问题,无法按时支付给小李,小李对融资公司提出了追偿请求。

3. 2010年7月1日,小李代理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融资公司支付工资10万元以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法院审理:案件进入法院审理程序后,法院进行了调查取证,并进行了庭审。

1.法院在庭审中确认了小李与建筑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以及工资债权的转让协议。

2.法院要求融资公司提供相关合同和相关证据以及财务资料。

3.融资公司辩称,他们是在出于善意的情况下与建筑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且在与小李签订的合同中并未对支付时间做明确约定。

4.法院质询小李是否同意将工资债权转让给融资公司。

法院判决:1.法院在综合考虑相关证据和双方的陈述后,认定小李与建筑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以及工资债权的转让协议有效。

2.法院认为,尽管小李并未在与融资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支付时间,但建筑公司债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融资公司应在30天内支付给小李。

3.鉴于融资公司没有按时支付工资给小李,法院判决融资公司支付小李工资10万元并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律师点评:该案中,建筑公司以债权转让的方式解决资金问题,本质上是一种变相借贷行为。

虽然融资公司在债权转让过程中并不知情,但他们作为收款方,应承担支付责任。

在本案中,由于建筑公司与小李的债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支付时间,在法律上给予了小李维权的空间,他能够通过法律手段要求融资公司支付未清的工资。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例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例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例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例甲方:(债权转让人)身份证号码:地址:电话:乙方:(债权受让人)名称:地址: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债权转让事项1.1 甲方将其持有的向丙方的债权(以下简称“债权”)全部转让给乙方,债权的名称、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如下表所示:债权名称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向丙方的债权 A 人民币1,000,000 元最长不超过10年5% 按月付息、到期还本1.2 乙方同意承担债权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自转让之日起,债权的所有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全部归乙方所有。

1.3 甲方已向丙方告知债权的转让事项,并获得了丙方的同意。

乙方同意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该笔债权的要求向丙方履行还款义务。

1.4 甲方同意,在乙方全面履行债权还款义务之前,保证其对该笔债权的权利和利益不另行处分或转让,不与丙方等第三人单独谈判或签订相关协议,不得突破合同的约束范围私下处理债权事宜。

二、权利义务2.1 乙方承诺,在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将按照债权协议的条款向丙方履行还款义务。

2.2 甲方承诺,已经将债权的真实情况告知乙方,并在此过程中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所有债权信息。

若甲方提供的债权信息不准确,导致乙方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3 甲方同意,在乙方未全面履行还款义务前,不得与丙方、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恶意串通,通过恶意胁迫、诈骗等方式迫使乙方放弃对债权的行使权利。

2.4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给其他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实际损失、承担违约金、支付利息等。

三、履行方式、期限与违约责任3.1 债权转让事项在本合同生效后立即生效。

履行方式:乙方在债权期限内向丙方按照协议规定的还款方式和金额核算履行还款义务,并向甲方确认。

3.2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应当将债权的权属证书、相关证明文件等一并交付给乙方。

债权转让纠纷起诉

债权转让纠纷起诉

债权转让纠纷起诉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债权转让是非常常见的行为。

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其拥有的债权转让给第三方,以获取现金或其他权益。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债权转让过程中可能会引发纠纷。

当债权转让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起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纠纷的背景债权转让纠纷的背景通常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债权人、债务人和受让人。

债权人是原始债权的持有人,债务人是欠款方,而受让人则是承接债权的一方。

当债权转让发生纠纷时,往往是因为受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产生争议。

二、法律依据在债权转让纠纷中,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起到重要的作用。

以下是与债权转让纠纷相关的法律依据:1.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对合同行为进行规定和保护的法律。

在债权转让中,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法来约定债权转让的具体内容,以及受让人的责任和义务。

2.民事诉讼法:当债权转让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提起诉讼,寻求法院的保护和裁决。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民法总则是定制民事关系的基本原则和规范,对于债权转让纠纷起到了指导作用。

三、起诉理由及过程在债权转让纠纷中,起诉理由是关键的一环。

当事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未履行合同义务,造成了损失。

以下是起诉过程中可能使用的理由和证据:1.违约行为:当事人应当指出对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具体行为,并提供相关的证据。

例如,合同的书面约定、转让通知、到期款项未到账等等。

2.损失及索赔金额:当事人需要对损失进行具体的计算,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例如,逾期未收到款项导致的资金链断裂,损失的利息、违约金等。

3.举证责任:当事人应当明确自己的举证责任,并提供与之相关的证据。

在债权转让纠纷中常见的证据有合同、转让通知书、银行转账凭证等。

四、维权途径当债权转让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1.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债权转让纠纷。

协商解决可以更加灵活和迅速,避免了长期的诉讼过程。

最新-豪特容积热水器(成都)有限责任公司与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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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特容积热水器(成都)有限责任公司与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豪特容积热水器成都有限责任公司与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二中民终字第098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豪特容积热水器成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工业区南一段东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刚毅,北京市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新城工业区一区9号。

法定代表人黄光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琴玲,女,198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员工,住略。

上诉人豪特容积热水器成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豪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电器公司之间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9通民初字第3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钱丽红担任审判长,法官盛涵、刘斌参加的合议庭,于2019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豪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陆刚毅、国美电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琴玲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豪特公司一审诉称2019年6月25日、2019年6月28日,北京恒和源技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和源公司向国美电器公司汇款30万元用以购买热水器。

但国美电器公司至今未能供货。

2019年10月20日,豪特公司与恒和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恒和源公司将其对国美电器公司享有的债权30万元及基于该债权而产生的利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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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因与被申请人沈阳银盛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

负责人:祝晓军,该办事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桂艳,该办事处职员。

委托代理人:贾圣囡,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银盛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包丽敏,辽宁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黎黎,辽宁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因与被申请人沈阳银盛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辽民二终字第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09年8月14日作出(2009)民申字第55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叶小青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陈明焰、王闯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书记员张永妹担任记录。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5年12月12日,辽宁华安拍卖有限公司在辽宁日报上发布出售鞍山、朝阳、锦州、阜新、营口、盘锦及葫芦岛等七个地区的资产包的拍卖公告。

2005年12月27日,沈阳银盛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盛天成公司)通过辽宁华安拍卖有限公司以拍卖方式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以下简称华融沈阳办)购得了鞍山、朝阳、锦州、阜新、营口、盘锦及葫芦岛等七个地区的资产包并全额支付了拍卖价款7350万元。

拍卖成交后,银盛天成公司与华融沈阳办签订《债权及实物资产转让协议》约定:“华融沈阳办将拥有所有权和处分权的阜新、鞍山、锦州、朝阳、盘锦、营口、葫芦岛等七个地区的资产包,包内资产总额约26亿元,包括金额约人民币24.8亿元的贷款债权及其从权利,其中本金11.45亿元,利息13.35亿元;实物资产13项,账面价值约1.335亿元转让给银盛天成公司,银盛天成公司一次性向华融沈阳办支付转让价款人民币7350万元。

华融沈阳办收到银盛天成公司全部转让价款之日起30日内将收购档案和处置档案的现有材料全部移交完毕,将证明其对实物资产拥有处分权的文件交付给银盛天成公司,并制作实物资产交接清单,由双方在实物资产所在地共同填写实物资产交接单,即视为已履行了实物资产交付义务。

自资产转移之日起,银盛天成公司承担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一切风险、责任、损失和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转移日之前因不可归责于华融沈阳办方的事由导致或产生的转让资产的主从债务人破产、解散、清偿能力的降低或丧失主体资格,抵、质押物的毁损、灭失、被征用或收回,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任何应付未付的费用,所转让的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担保债权中的担保人免责,实物资产实际数量(或面积)与转让数量(或面积)之差异。

转让债权本金、表内利息、表外利息之和与本协议附件列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如超过金额或短少金额不超过转让标的总额的5%(含5%),双方均不再向对方主张权利;短少金额超过转让标的总额的5%的,银盛天成公司有权要求同比例调减转让价款。

银盛天成公司承诺并认可:华融沈阳办按现状拍卖实物资产,华融沈阳办对所拍卖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不负责腾迁场地,银盛天成公司自行负责腾迁场地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银盛天成公司自行办理实物资产过户手续并承担资产过户所需交纳的税费,实物资产交付后,如出现资产的实际数量与质量与本协议附件不符(包括出现房产、土地使用权实际面积减少或机器设备数量减少的情形)华融沈阳办不承担违约责任。

银盛天成公司确认:华融沈阳办已将拍卖标的有关情况向其作出了说明和解释,银盛天成公司在参加竞买前,充分考虑了拍卖标的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影响债权行使或实现的法律和现实风险,银盛天成公司对此予以认可;为签订本协议,银盛天成公司已经对拍卖标的进行充分、全面的调查和必要的了解,对于受让后知悉的、不属于华融沈阳办在本协议项下明确保证并给予救济的拍卖标的中存在的瑕疵及由此造成的任何风险,银盛天成公司自愿承担;除本协议明确的救济方式外,银盛天成公司同意不向华融沈阳办主张任何其他权利。

银盛天成公司受让债权后,如经法院或仲裁机构终审裁决认定华融沈阳办所转让的债权不存在,则华融沈阳办将该项债权的拍卖价款退还给银盛天成公司,但华融沈阳办无需支付该项拍卖价款的利息和相关拍卖费用。

”此次转让具体包括771项债权资产及13项实物资产;协议签订后,银盛天成公司及时支付了全部拍卖价款,华融沈阳办也交付了771项债权资产的档案材料,在实物资产交接中,华融沈阳办将9户实物资产:盘山建筑材料企业集团总公司、鞍山市民族大厦、鞍山市百货公司、葫芦岛市燃料总公司第二公司、葫芦岛市五金交电化工公司、锦州汤河子商场、辽河油田康达机电产品销售处、盘锦拖拉机配件厂的档案材料交付给了银盛天成公司,其余4户实物资产的档案材料没有交付给银盛天成公司。

对于实物资产,双方未按协议约定在实物资产所在地共同填写实物资产交接单。

银盛天成公司于2006年2月5日将债权中的240户债权资产及3项实物资产转让给案外人沈阳天成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公司),转让价款为人民币4500万元。

银盛天成公司现有的债权资产中存在以下问题:29户债权已经破产终结;24户债权处于破产程序中;债务人名称为鞍山民族大厦的债权已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辽民二合终字第285号民事判决驳回华融沈阳办诉讼请求,华融沈阳办并未取得对鞍山民族大厦的债权;债务人名称为鞍山市药材公司、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汽车维修中心、锦州高普皮革有限公司等3户债权业经华融沈阳办执行回款或回物,但华融沈阳办将未扣除已执行款项的全部债权转让给银盛天成公司;债务人名称为锦州汽车运输公司的债权业经华融沈阳办执行回款,华融沈阳办扣除已执行的90万元后将剩余债权转让给了银盛天成公司。

关于实物资产部分:华融沈阳办转让的债务人为辽宁省盘山建筑材料企业(集团)总公司、葫芦岛起重机厂(土地使用人为葫芦岛市燃料总公司第二分公司)二户实物资产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盘锦拖拉机配件厂的土地、厂房由盘锦市中级人民院在2000年7月19日的(2000)盘中执字第81号裁定中以评估价格7 327 567.00元抵债给中国工商银行盘锦市分行,虽然中国工商银行盘锦市分行已于2000年5月26日将债权转让给华融沈阳办,但是由于华融沈阳办未及时向盘锦市中级法院行使诉讼权利变更诉讼主体,使得盘锦市中级法院将剩余的4009㎡土地和房屋及沙岭二厂17 400㎡土地和房屋裁定给盘锦市工商银行,现银盛天成公司无法办理相关过户手续;转让的锦州汤河子商场的房地产有锦州市中级法院在2000年6月20日的(2000)锦执字第8号民事裁定中裁定允许锦州汤河子商场使用;转让的盘锦市辽河油田康达机电产品销售处的机电产品、辽河油田联谊宏大经济技术实业公司的设备银盛天成公司在自行调查中找不到具体的实物。

银盛天成公司多次催促华融沈阳办履行对实物资产的交付义务并配合办理产权过户事宜,并且向华融沈阳办发律师函要求重视此事,但是华融沈阳办仍未履行实地交接和配合义务。

庭审中,华融沈阳办自认双方未在实物资产所在地共同填写实物资产交接单,只是将与实物资产相关的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的档案资料移交给银盛天成公司,所转让的房产及土地在转让前并未办理过户至华融沈阳办名下。

银盛天成公司、华融沈阳办双方就实物资产交付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协商一年无果,引发纠纷。

华融沈阳办转让的771户债权资产定价合计为人民币51 888 062.10元,13项实物资产定价合计为人民币31 341400.00元,二者合计为人民币83 229 462.10元,其中实物资产名称为鞍山市百货公司和鞍山市民族大厦二户定价中包含了同名的债权资产定价,因华融沈阳办提交的《关于对鞍山等七个地区剩余资产整体打包的处置方案》(以下简称处置方案)中并未对这两户的债权部分和实务部分分别定价,故实物资产部分定价合计包括该两户债权部分的定价。

因此,债权资产在整个资产包的比例约为62%,实物资产在整个资产包的比例约为38%。

华融沈阳办在处置方案第17、19页中记载,“此资产包预计有回收的资产价值为8331万元”,“虽然资产包可回收价值为7423万元,但拟定打包处置拍卖底价为7350万元”,转让双方最终债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7350万元。

银盛天成公司于2006年2月5日将240户债权资产及3项实物资产转让给天成公司,转让价款为人民币4500万元,根据处置方案,此次转让的240户债权资产的定价合计为人民币36 104 281.03元,3项实物资产的定价合计为人民币17 115 100元,二者合计为人民币53 219 381.03元,转让给天成公司后,银盛天成公司剩余的531户债权资产及10项实物资产的定价合计为人民币30 010081.07元。

由于处置方案中对债权资产及实物资产的定价合计为人民币83 229 462.10元,因此银盛天成公司转让给天成公司部分占资产包的比例为64%,银盛天成公司现有的债权及实物资产占资产包的比例为36%。

结合双方实际转让价款为人民币7350万元、拍卖佣金为人民币294万元的事实,银盛天成公司实际上以人民币4500万元价格转让给天成公司的债权及实物资产的购买价格为人民币4704万元,拍卖佣金为人民币188.16万元,银盛天成公司现有的债权及实物资产的购买价格为2646万元,拍卖佣金为人民币105.84万元。

银盛天成公司就实物资产交接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等问题与华融沈阳办协商未果,于2007年11月14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银盛天成公司与华融沈阳办签订的《债权及实物资产转让协议》;判令华融沈阳办返还部分转让款人民币26 460 000.00元,相应利息银盛天成公司保留诉权;判令华融沈阳办赔偿损失人民币1 058 400.00元;四、诉讼费用由华融沈阳办承担。

原审法院认为:债权让与者,指以移转债权为标的之协议,让与方负有将债权移转于受让方之基本义务,同时其应将证明债权存在的文件一并交付给受让人,并告知受让人关于主张债权所相关的资讯,以利于受让人实行或保全其债权。

买卖合同之出卖方不仅应保证所出卖的标的物属于出卖方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而且应保证标的物的转让不为法律所禁止或已满足法律对转让有限制之物允许转让的条件。

本案中,华融沈阳办作为让与方在与受让方订立债权及实物资产转让协议前,并未取得对鞍山民族大厦的债权人权利即将该户债权转让给受让方银盛天成公司,致使银盛天成公司不享有对该户债权的债权人权利被驳回诉讼请求,对于该户债权对应的拍卖价款华融沈阳办应予返还;华融沈阳办已经在拍卖时告知银盛天成公司部分债权应经破产,虽然部分债权已经破产终结,但破产终结裁定只是表明债务人受偿能力极低,债权仍然存在,华融沈阳办在拍卖时已经就此瑕疵告知银盛天成公司,故银盛天成公司对29户债权不存在的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债务人名称为鞍山市药材公司、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汽车维修中心、锦州高普皮革有限公司等3户债权虽业经华融沈阳办执行回款或回物,且华融沈阳办不能证明已经扣除执行款项,但该3户债权的债权总额未超过双方在协议第8条约定的5%的比例,故对银盛天成公司关于该3户债权的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债务人名称为锦州汽车运输公司的债权虽业经华融沈阳办执行回款,但华融沈阳办能够证明已经扣除已执行款90万元,故对银盛天成公司关于该户债权的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双方并未在实物资产所在地共同填写实物资产交接单,华融沈阳办虽已将部分实物资产相关的档案资料移交给银盛天成公司,但实物资产大多为不动产,不动产的转让不同于一般债权资产的转让,其经登记方能实现权属变更目的的特性决定了华融沈阳办应配合银盛天成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故华融沈阳办对实物资产已经交接的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双方在协议第4.1条中约定“华融沈阳办将证明其对实物资产拥有处分权的文件交付给银盛天成公司”,但是华融沈阳办作为实物资产的出让方,应对转让标的物承担权利担保和瑕疵担保义务,华融沈阳办在转让前应保证自己对所转让的实物资产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对于转让中涉及土地的部分应保证在转让时符合土地转让的条件,根据》法释[2005]5号第的规定,双方对于划拨土地的转让行为是无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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