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全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全文)不论是建筑还是施工企业,不管你是任何单位,安全工作是第一位的。
搞好安全工作,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证,是提高职工生活水平、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的基础。
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一、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审制度1. 施工单位在项目施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流程、施工方法、施工周期及安全生产要求等内容。
2. 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应针对工程特点、施工环境、施工工艺等制定,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电气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爆破作业等。
3. 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须报请相关管理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方案不得实施。
4. 施工单位应按照审批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
5. 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方案,应重新报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执行制度1. 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明确安全生产目标、措施、责任人、完成时间等。
2.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包括:安全生产投入、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事故应急预案等。
3.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执行,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4. 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5.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记录,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详细记录,以备查验。
三、安全技术交底制度1.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对所有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确保每位施工人员了解工程特点、施工安全风险及相应安全防护措施。
2. 技术交底内容应包括施工工艺、操作规程、安全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措施等。
3. 技术交底应形成书面记录,由施工人员签字确认,并保存备查。
4. 技术交底应定期进行,以适应施工进度的变化和施工环境的变化。
四、架体、设备安装验收制度1. 架体和设备安装完成后,施工单位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验收,确保符合安全标准和施工要求。
2. 验收内容包括架体稳定性、设备性能、安全防护设施等。
3. 验收合格后,应由验收人员签字确认,并形成验收记录。
4.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架体和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程安全⽣产管理条例颁布单位:国务院⽂号:国务院令第393号颁布⽇期:2003-11-24执⾏⽇期:2004-02-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政法规⽬录第⼀章总则第⼆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三章勘察、设计、⼯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四章施⼯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章附则《建设⼯程安全⽣产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11⽉12⽇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04年2⽉1⽇起施⾏。
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建设⼯程安全⽣产监督管理,保障⼈民群众⽣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民共和国安全⽣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条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程安全⽣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程,是指⼟⽊⼯程、建筑⼯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程及装修⼯程。
第三条建设⼯程安全⽣产管理,坚持安全第⼀、预防为主的⽅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单位、⼯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程安全⽣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程安全⽣产,依法承担建设⼯程安全⽣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励建设⼯程安全⽣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应⽤,推进建设⼯程安全⽣产的科学管理。
第⼆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单位提供施⼯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排⽔、供电、供⽓、供热、通信、⼴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象和⽔⽂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程安全⽣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期。
第⼋条建设单位在编制⼯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措施所需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建筑项目的所有者、建筑师、施工企业、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人员等,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和义务。
第二章施工组织与计划第四条施工企业应当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合理布置施工现场,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五条施工计划应当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和时间,做好周密的安全预案,控制施工进度和质量。
第三章安全设施与防护措施第六条施工企业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标准,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场地的安全。
第七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有效性。
第八条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四章安全监督与事故处理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并跟踪整改情况。
第十条施工现场发生事故后,施工企业应当及时组织抢救伤员、报警、保护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报告建设工程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指导和支持,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资源。
第十三条施工企业应当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内容,通过制定和执行这些规定,我们可以大大提高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希望相关单位和人员能够严格遵守,积极履行安全管理的职责,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建设环境。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生产是建设工程的头等大事。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总体要求。
1. 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3.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增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
4.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防止事故发生。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内容。
1. 安全生产规划设计。
在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阶段,要充分考虑安全生产因素,合理规划设计,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性。
2. 安全生产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单位要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明确安全管理措施,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3. 安全生产监测评估。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要进行安全生产监测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4.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
5.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要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
6.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检查。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奖惩措施。
对于安全生产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严肃处理,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追究。
对于安全生产工作不力,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建设工程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建设工程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电力工程、水利工程、铁路工程、道路工程等。
第三条建设工程应当以人为本,注重安全生产,切实保障工人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参与者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参与者应当依法获取施工许可证,并且按照施工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主管单位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的主要责任。
建设工程项目主管单位应当制定并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职责,保证施工过程的安全。
第七条施工单位负有具体的施工安全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职责。
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施工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八条监理单位负有监督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安全隐患。
第九条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负有设计安全的责任。
设计单位应当进行设计安全评估,并将评估结果纳入设计文件。
第十条建设工程参与者之间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共享和交流机制,共同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评估与控制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在开始施工前,应当进行安全评估。
安全评估应当包括工程项目设计及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其可能造成的后果分析。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识别,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进行防范。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监测系统,定期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监测,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劳动保护的管理,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确保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最新版本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最新版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科学管理,综合治理,加强安全技术防护和应急救援,促进全面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与领导第三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保障工程安全生产。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与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与义务。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安全生产记录、资料的整理、保存和归档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与管理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实行主体责任,确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施工方案,统筹安排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加强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发现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建设单位。
第四章安全技术防护与应急救援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技术设备,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所需的安全条件。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安全技术培训,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确保施工作业符合安全规范要求。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技术监测制度,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检测和评估,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五章法律责任与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通报相关单位,并责令限期整改。
结语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验遵循本条例进行。
愿我们共同努力,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