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担保、非法集资案件中的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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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间借贷法律监管问题及建议

试论民间借贷法律监管问题及建议

年 民间借 贷市 场的资金 存量 已超过 2 . 4万亿元 。社科 范 主 要散 见 于 民法 领域 , 民间借 贷 立法 长期 落后 于 院2 0 1 2 年 社会 蓝 皮 书引 用 中信证 券 研究 报告 ,认 为
中 国民间借贷市 场总规模超 过 4 万亿 元 。


我国 民间借 贷存在 的法律 问题
试 论 民 间 借 贷 法 律 监 管 问 题 及 建 议
王 伟 田俊领 谢东军
( 中国人民银行开 封市中心支行 ,河南 开封 4 7 5 0 0 4 )
民间借贷是 指在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境 内金融 机构贷 规 定 了 国家 对公 民财产 权 的保 护 ,公 民有权 自由处
款人 和 非 金融 机 构贷 款 人之 外 的 法人 、其他 组 织 和 分 自己的合 法 财产 ,包括 借 贷 的 自由货 币资 金及 获
模式。近两年来我 国民间借贷资金量逐年增长 ,存 论 ,不利于我 国民间借贷 的规范发展 。
量 资金增长 超过 2 8 %。央行 一份调查 报告指 出 ,2 0 1 0 3 . 民间借贷立法 长期滞后 。我 国民间借贷法律规 民 间金融 发 展 的需 要 。轰 动 全 国的 吴英 案 更 是折 射 出我 国 民间借 贷法 规滞 后 的问题 ,并 引发 了如下 疑 问 :民间借 贷 在 我 国 目前 的法 律体 系 中是否 受 到 了
自然人 之 间发生 的借 贷活 动① 。 民问 借贷 具有 手续便 取 的相应 利 益 。但 国务 院 《 非法 金 融机 构 和 非法 金 捷 、利 率 偏 高 、易 聚风 险 、资 金 来 源多 渠 道 、放 贷 融 业 务 活 动 取 缔 办 法 》 第 4条②、人 民银 行 颁 布 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6⽉23⽇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15年9⽉1⽇起施⾏。

最⾼⼈民法院2015年8⽉6⽇法释〔2015〕18号(2015年6⽉23⽇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然⼈、法⼈、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资⾦融通的⾏为。

经⾦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的从事贷款业务的⾦融机构及其分⽀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本规定。

第⼆条出借⼈向⼈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持有的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就合同履⾏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所在地为合同履⾏地。

第四条保证⼈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仅起诉借款⼈的,⼈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为共同被告;出借⼈仅起诉保证⼈的,⼈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为共同被告。

保证⼈为借款⼈提供⼀般保证,出借⼈仅起诉保证⼈的,⼈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为共同被告;出借⼈仅起诉借款⼈的,⼈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民法院⽴案后,发现民间借贷⾏为本⾝涉嫌⾮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20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1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然⼈、法⼈和⾮法⼈组织之间进⾏资⾦融通的⾏为。

经⾦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的从事贷款业务的⾦融机构及其分⽀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本规定。

第⼆条出借⼈向⼈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持有的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就合同履⾏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所在地为合同履⾏地。

第四条保证⼈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仅起诉借款⼈的,⼈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为共同被告;出借⼈仅起诉保证⼈的,⼈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为共同被告。

保证⼈为借款⼈提供⼀般保证,出借⼈仅起诉保证⼈的,⼈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为共同被告;出借⼈仅起诉借款⼈的,⼈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民法院⽴案后,发现民间借贷⾏为本⾝涉嫌⾮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案,或者⽴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民法院⽣效判决认定不构成⾮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以同⼀事实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民法院⽴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事实的涉嫌⾮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基层反映:当前民间信贷市场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基层反映:当前民间信贷市场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基层反映:当前民间信贷市场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当前民间信贷市场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金融改革的推进,我国的民间信贷市场迅速发展。

民间信贷为广大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提供了灵活、快捷的资金来源,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然而,与此同时,我国的民间信贷市场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首先,当前民间信贷市场存在资金高成本的问题。

由于我国的民间信贷市场和正规金融机构相比,存在更高的信用风险,因此民间借贷的利息通常较高。

尤其是部分小微企业和个人,由于信用状况一般,无法得到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支持,只能转向民间信贷市场,承受高额的利息负担。

这不仅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也增加了个人的经济压力。

因此,需要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市场监管,降低资金成本,提高市场透明度,减少个人和企业的借贷利息负担。

其次,民间信贷市场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非法集资和集团利益问题。

一些非法集资组织利用民间信贷的需求,大肆敛财,对借贷人进行暴力催收甚至诈骗行为,严重损害了借贷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一些民间贷款发放机构被利益集团所控制,以高额的手续费和利息牟取暴利,对借贷人施加压力,导致社会信誉受损。

针对这些问题,应加大对非法集资和集团利益的打击力度,严惩违法者,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民间信贷机构的监管,保障借贷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当前民间信贷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较为突出。

由于中小微企业和个人在信息获取上的不足,容易上当受骗或陷入高利贷的陷阱。

同时,一些民间信贷机构也存在信息不透明的问题,不及时披露相关风险信息,让借贷人难以做出理性的选择。

因此,需要加强对民间信贷市场的信息发布和宣传工作,提高借贷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并采取措施提高民间信贷机构的信息透明度,规范其经营行为。

最后,当前民间信贷市场在引导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方面存在问题。

一些民间贷款机构过于注重高收益的投资领域,忽视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造成了民间信贷市场对实体经济的倾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18号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7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8月6日法释〔2015〕18号(2017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当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建议对策(最新)

当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建议对策(最新)

当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建议对策(最新)随着现代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由于民间借贷具有简单、快捷、方便的特点,近几年来,全国各地民间借贷市场日趋活跃,因民间借贷纠纷引发的民事诉讼也在逐年不断增加。

通过分析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的情况,笔者结合近年来娄底市新化县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现的特点、成因及对策做一个不成熟的分析,仅供大家参考。

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一)无借款借据或借据不规范。

从案件审理的情况来看,案件双方当事人一般都是相知或相熟的朋友同事等,借款的数额也大多在5000元以内不等。

借款人一般都不会出具借据,或者出具了过度简洁、极不规范的借据。

但借款人逾期不还,出借人诉之法院时,原告又无法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致使法庭难以查清案件事实真相。

(二)存在高利贷倾向。

部分民间借贷案件涉嫌高利贷,但高额利息往往采取在借款时预先扣除或以约定本金方式收取,借条上体现不出此为高额利息借贷。

且存在着部分赌债或虚假债务以欠条的形式出现。

(三)缺席判决率高。

不少借款人因难以还款便外出躲债,下落不明,法院无法联系其到位参加庭审。

致使这样的民间借贷纠纷的调解工作也无法进行。

因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无法到庭的,法院只能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增加了出借人的诉讼成本。

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成因1、银行借款门槛高,手续繁琐。

与金融机构贷款相比,民间借贷手续简单,提取资金方便。

目前,借款人如果没有足够的财产或实力强大的担保人,很难达到金融机构的贷款条件,并且贷款手续繁杂,借款人急需资金时很难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

而民间借贷手续简单,提取资金比较方便,弥补了银行贷款手续繁琐、贷款困难的短板,使得借款人纷纷转向民间融资,进而使民间借贷纠纷逐渐增多。

2、借款人缺乏诚信意识。

借款人未能依约诚信还款时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最主要的原因。

实际生活中,有的借款人为一己私欲借款未考虑到自己的还款能力;有的借款人借款后因经营不善等问题,致使无力还款。

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

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

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8号 -08-06 -09-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8号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第七条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第十条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二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三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第十八条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第二十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条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三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三条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XX年x月x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最⾼院制定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接下来就和店铺⼩编⼀起来看看具体规定吧!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然⼈、法⼈、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资⾦融通的⾏为。

经⾦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的从事贷款业务的⾦融机构及其分⽀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本规定。

第⼆条出借⼈向⼈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持有的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就合同履⾏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所在地为合同履⾏地。

第四条保证⼈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仅起诉借款⼈的,⼈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为共同被告;出借⼈仅起诉保证⼈的,⼈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为共同被告。

保证⼈为借款⼈提供⼀般保证,出借⼈仅起诉保证⼈的,⼈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为共同被告;出借⼈仅起诉借款⼈的,⼈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民法院⽴案后,发现民间借贷⾏为本⾝涉嫌⾮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案,或者⽴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民法院⽣效判决认定不构成⾮法集资犯罪,当事⼈⼜以同⼀事实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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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典当公司 (1)经营范围 (2)利息和费率 (3)绝当后债权的实现

典当办法 第三十八条 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 种服务及管理费用。 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 金的42‰。 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 当金的27‰。 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 过当金的24‰。 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b)债务人虽对借条(据)、收条(据)、欠条 (据)等凭证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 驳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借条 (据)、收条(据)、欠条(据)等凭证的真实性 存在疑点的,由债务人申请鉴定并提供笔迹 比对样本;债务人不申请司法鉴定,或者虽 然申请司法鉴定但拒不提供笔迹对比样本 的,可以认定该借条(据)、收条(据)、欠条 (据)等凭证的真实性。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 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对双方基础法律关 系的性质提出抗辩,并提供证据证实债权纠 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向 原告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并按照实际引发债 权纠纷的民事法律关系审理。 经释明,原告坚持不变更相应诉讼请求、事 实和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 请求。
(2)企业与法定代表人谁是债权人 一般原则: 形式优先 ① 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由 企业承担责仸 ② 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签订借款合同由个 人承担责仸

名实不符的处理 ① 虽系企业签订合同,但实际用于法定代表人 个人的 ② 法定代表人签订的合同,但证明所借款项用 于企业的 ③ 对个人签订的合同,企业同意承担还款责仸 的,由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仸;但 贷款人与企业法定代表人恶意串通,损害企 业合法权益除外。

三、民间借贷的利息


1、利息上限 目前《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 见》 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 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 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 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 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将来,存贷款利率全面市场化之后,上述标 准面临重新寻找准据的问题。




1. 抵押合同的效力与抵押权的设立 抵押合同的生效 抵押合同无效 抵押合同与抵押登记 抵押登记与抵押权 不办理抵押登记的救济措施
(二)抵押物

1、可以抵押的财产和禁止抵押的财产 2、抵押财产中的难点问题 3、财产变动对抵押权的影响





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 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 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 产。


强制保护上限: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 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 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自然债务上限: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折算后 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 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超过年利率36% 部分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自愿偿还本金和超标准利息的处理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 约定利息超出法律保护范围,债务人自愿全 部本金和约定利息,且没有损害国家、社会 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借款人嗣后 以不当得利要求债权人返还,通常不予支持。 超出自然债务保护上限,债务人请求返还的 应予支持。



2、逾期还款利息 (1)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能超出 法律保护的上限。 当事人同时约定由逾期利息和其他违约责 仸的,合并计算不应超出保护的上限。 超出保护上限,当事人自愿履行的,原则上 不能请求债权人退还,但超出自然债务上限 的除外。

(2)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利息或逾期还款责 仸的 ①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的, 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向借款人主张逾期 还款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以不超 过年利率24%为限;


2、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的争议 (1)是否存在合法借贷关系的争议 债务发生的原因是否合法?是否系因违法 犯罪行为导致的负债?是否系因违背公序 良俗导致的负债? 债权凭证的取得方式是否合法?


(2)对债务是否系由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争 议 为履行其他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合同,义务人 也可能向权利人出具欠条或借据(如,买卖 合同项下的货款;加工承揽合同项下的报酬 等)


人民币贷款利率表2012-06-08 一、短期贷款 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5.85 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6.31



二、中长期贷款 一至三年(含三年)6.40 三至五年(含五年)6.65 五年以上6.80



将来可能的方向 不设上限? 找一个基准(如以同业拆借利率为基准)? 直接确定最高上限? 确定司法保护的上限和自然债务的上限?



参考: 具有下列情形的民间借贷合同,人民 法院应当认定无效: (一)以从金融机构获取的信贷资金转贷给 他人牟取利益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 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他人牟取利益的;


5、小额贷款公司 (1)基本情况 (2)经营中的不合规行为:集资转贷、变相高 息、预扣利息 (3)主要风险

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 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 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 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 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 灭抵押权的除外。
II、担保机制选择中的 疑难问题
一、保证
(一)成立保证责仸的文件形式



(1)单独的保证合同 (2)主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3)以保证人身份进行签章 (4)单独出具的保函 (5)对担保责仸的口头承诺 ?
(二)担保合同效力
1、担保人主体不适格

(1)国家机关提供的担保 (2)公益目的单位提供的担保 (3)无效保证的赔偿范围
2、企业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未经授权提供担保

(1)表见代理的判断标准 (2)无效保证的赔偿范围
3、公司提供担保时的 决议程序存在瑕疵

(1)公司关联担保的决议程序 (2)公司为普通第三担保的决议程序
(三)保证人常用的 免责抗辩事由
1、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变更

(1)债权转让 (2)债务转移 (3)加重保证责仸的主合同变更

4、违约金与利息并存
四、民间借贷纠纷中的事实认定

1、对债务人、债权人身份的争议 (1)对债权人身份的争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 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 起诉讼的,法院一般予以受理。被告对原告 的债权人资格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反驳,法 院审理认为原告并非真正债权人的,裁定驳 回起诉。
2、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

(1)放弃债务人的物保 (2)放弃第三人物保
3、保证关系中的诈欺

(1)债权人诈欺保证人 (2)债务人诈欺保证人 (3)债权人、债务人通谋骗保
4、债务人贷新还旧

(1)贷新还旧的判断标准 (2)反复多次贷新还旧的审查范围
二、抵押
(一)抵押合同与抵押权

婚前个人债务 婚姻法解释2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 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 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离婚或丧偶后清偿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 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 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 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 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 连带清偿责仸。


②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 率的,出借人主张自借款逾期之日起按照年 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的,人民 法院应予支持。

3 、复 利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 入后期借款本金,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 前期利息没有超过四倍上限(年利率24%), 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以认定 为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四倍上限 的,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2)对债务人身份的争议 债务人如果否认签署相关文件(借条、欠条、 合同等) 债权人持借条(据)、收条(据)、欠条(据)等 债权凭证起诉后,债务人对债权凭证的真实 性提出异议的,双方当事人均可以申请司法 鉴定。


一般原则:疑点证据由有排除义务一方举证、 作对不配合一方不利的推定 (a)债务人提供了相应证据证明借条(据)、 收条(据)、欠条(据)等凭证的真实性存在疑 点的,由债权人申请司法鉴定,债务人应当 提供笔迹比对样本;债权人不申请司法鉴定 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定该借条(据)、收条 (据)、欠条(据)等凭证的真实性。
二、民间借贷的诉讼程序

1、受理和管辖 (1)案件受理的表面证据要求 (2)管辖原则 ① 地域管辖: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如 何确定?) ② 约定管辖

2、当事人 (1)夫妻共同债务的识别与推定 ① 诉讼中的当事人 ② 承担实体责仸的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 他人借款,另一方能够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借款人本人承担民事责仸: (一)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 (二)债权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三)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借款项并 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四)借款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 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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