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支行禁止员工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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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5.23•【文号】银监办发[2012]160号•【施行日期】2012.05.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160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近期,少数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较为突出,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形象造成不利影响,给相关机构资产安全带来较大风险。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有效防范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引发的风险向银行体系转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合规经营,不得直接或变相参与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从其从业人员应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从事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

一是不得以变相提高存款利率或向存款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费用或佣金等方式违规吸储。

二是不得以各种形式参加非法集资活动。

三是不得介绍机构和个人参与高利贷或向机构和个人发放高利贷。

四是不得借银行名义或利用银行员工身份私自代客投资理财。

五是不得利用银行员工或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他人过渡资金,不得借用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银行员工过渡资金。

六是不得自办或参与经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

七是不得向他人提供与自己经济实力不符的个人担保,不得向民间借贷资金提供担保。

八是不得允许非本行员工以各种方式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办公或营业场所开展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

二、严格责任追究,逐级落实管理责任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内部员工参与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的管理和处置主体,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管理和问责力度。

山东省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贷款 炒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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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监管部门和省农村信用联社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我行(含各分支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行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本行总行机关及各分支机构所有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关于金融业务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行为,违反省联社,监管部门和我行制定的金融业务与管理规章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各级负责人,是指总行备部门及备分支机构的正、副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主管人员,是指对违规行为的产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负责人。

第四条木办法所称违规责任人,是指对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的领导或经办人员。

责任难于区分的,直接负责的领导和经办人均为责任人。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XX农村商业银行所有工作人员。

已经退休(含内退)或调离的工作人员,在退休或调离前有违规行为的,仍应当给予处理。

对于退休人员,给予开除以外的处理,对调离人员,建议其调入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条我行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为被国家有关机关追究行政或刑
事责任的,不免除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受到的处理。

银行员工不参与经商办企业、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承诺书

银行员工不参与经商办企业、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承诺书

银行员工不参与经商办企业、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承诺书监管部门和中国农业银行制度规定,禁止员工参与经商办企业、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活动,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条款。

主要制度规定和处罚条款如下:一、员工不得参与经商办企业、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的有关规定(一)员工不得参与经商办企业、从事第二职业的有关规定。

1.《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银监发〔2011〕6号)第9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单位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定,在办理授信、资信调查、融资等业务涉及本人、亲属或其他利益相关关人时,主动汇报或提请工作回避;从业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2.《中国农业银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农银党纪〔2010〕73号)不得有下列行为,第4条第4款:“违反规定以各种方式为企业、个人融资,充当资金掮客。

”;第6条第4款:“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以及农业银行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第7条第1款:“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或与他人合伙经商、办企业”、第2款:“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行的关联企业和与本行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搭“干股”或接受赠股”、第3款:“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第4款:“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第5款:“未经批准兼任农业银行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第6款:“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单位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单位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3.《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行为守则》第25条第5款:“员工不得从事以下活动:1.自行在其他单位兼职或从事第二职业。

2.不得在外参与经营性或盈利性活动。

银行开展机构和员工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排查方案

银行开展机构和员工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排查方案

XX市银行开展机构和员工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排查方案为贯彻落实XX号文件精神,打击员工参与行会融资行为、揭示风险隐患、堵塞管理漏洞,为提升农业银行行会形象和声誉营造良好环境。

按照省行有关通知要求,市分行相关规定,XX市农业银行领导小组决定在我市农业银行组织全面开展机构和员工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活动。

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排查方案的主要内容主要内容是查找机构和员工充当资金“掮客”,组织、参与或介绍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的问题。

此类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七种异常行为形式:一是要重点排查员工以各种形式参加非法集资活动;二是自办或参与经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三是农业银行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资金;四是向他人提供与自己经济实力不符的个人担保,向民间借贷资金提供担保;五是介绍机构和个人参与高利贷或向机构和个人发放高利贷;六是利用农业银行员工或农业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他人过渡资金,借用农业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农业银行员工过渡资金;七是以各种方式开展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

二、全面排查的工作安排(一)排查时间。

自2013年7月开始至8月底结束。

(二)排查范围及组织形式。

排查范围要覆盖辖区内各级机构及全体员工,重点区域是经济相对发达、行会融资相对活跃的地区营业机构;重点岗位是农业银行领导班子、基层农业银行负责人、客户经理等重要人员。

本次自查由XX市农业银行统一组织开展。

由XX市农业银行人事部牵头,风险管理部、信贷管理部和稽核检查部等三个部门从本条线抽调人员组成排查工作小组,组长由相关部门总经理担任。

上述排查工作小组直接负责组织开展市XX市农业银行机构和员工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排查方案相关条线的排查任务。

各基层农业银行也要结合本行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相应成立自查工作小组,直接负责组织本行开展排查工作,针对七种异常行为表现,对本单位员工参与民间借贷、非法集资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并于7月20日前向XX市农业银行人事监察部上报本基层机构员工参与民间借贷、非法集资问题全面排查情况自查报告。

湖南祁阳农商银行:(六项禁令)加强员工管理

湖南祁阳农商银行:(六项禁令)加强员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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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祁阳农商银行:(六项禁令)加强员工管理
作者:陈春仲桂湘瑛
来源:《金融周刊》2015年第34期
为加强员工管理,严控操作风险,祁阳农商银行根据省联社和银监部门的有关规定,目前,下发了“六项禁令”。

禁令内容:一是严禁员工参与黄、赌、毒。

二是严禁员工经商办企业、在工商企业兼职。

三是严禁员工优于其他客户获得本行授信。

四是严禁员工利用银行工作人员身份从事“线下销售”、利用银行账户为自己或他人过渡资金以及其他谋取私利行为。

五是严禁员工参与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充当资金掮客,或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

六是严禁员工自办或参与经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P2P网贷公司等民间融资机构。

该行要求全体员工要集中学习“六项禁令”规定,每个员工在学习纪录本上签字,将禁令张贴在各网点营业间显要位置,公布监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同时,组织开展了一次“六项禁令”的自查活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57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57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57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长效机制建设,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2013年11月1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防工作,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案防管理体系,完善案防管理制度和流程,强化法人负责和责任追究,推进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实现案防关口前移,及早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案件。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银行员工民间借贷界定标准

银行员工民间借贷界定标准

银行员工民间借贷界定标准本标准旨在为银行员工在处理民间借贷事务时提供准确的界定标准,以确保员工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要求。

以下是该标准的主要内容:一、定义1. 民间借贷:指由个人、企业或组织之间自愿协商达成的合同借款行为,不包括国家金融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正规借贷服务,也不包括银行员工个人与客户之间的借贷行为。

二、银行员工参与民间借贷的限制1. 禁止参与借贷:银行员工不得以个人名义参与民间借贷,包括担任借款人、出借人、居间人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参与。

2. 禁止利益冲突:银行员工不得利用工作职权和信息优势,向客户介绍民间借贷业务,或在民间借贷中获得利益。

若发现相关机会,应及时向上级主管报告。

3. 禁止滥用职权:银行员工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或以威胁、敲诈等不正当手段要求客户提供民间借贷。

4. 禁止违约:银行员工不得故意违约或串通诈骗他人借贷。

5. 禁止挪用资金:银行员工不得将客户存款或银行资金以任何方式用于民间借贷。

三、员工报告义务1. 发现民间借贷:一旦银行员工发现客户涉及民间借贷,应立即向所在银行的风险控制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调查工作。

2. 接到投诉举报:若银行员工接到有关民间借贷的投诉或举报,应立即向所在银行的合规或监察部门报告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证据。

四、管理措施1. 管理要求:银行应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对民间借贷的风险防范意识,明确员工参与民间借贷的违规行为要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2. 内部监督:银行应建立监督机制,定期或随机检查员工的民间借贷行为,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3. 合规意识:银行应加强合规宣传,提高员工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强化员工的合规意识。

五、违规处理1. 纪律处分:对于违反本标准的员工,根据情节轻重可采取纪律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或辞退等处分措施。

2. 刑事责任:对于涉嫌犯罪的员工,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附则1.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银行员工,包括业务员、柜员、部门经理等。

农村商业银行支行禁止员工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支行禁止员工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支行禁止员工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管理办法ⅩⅩ农村商业银行支行禁止员工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从业人员履职行为,预防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事件,保护公众切身利益,促进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要求,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非法集资与民间借款的区别。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第三条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的危害。

扰乱了国家正常经济金融秩序,破坏了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干扰了国家政策的有效执行。

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带来社会不稳定,破坏和谐社会建设。

非法集资的主要对象是普通群众,尤其是下岗职工、退休工人、农民等低收入群体,非法集资活动会给这些人带来更大的伤害。

第二章管理措施第四条创新举报方式和渠道在内部视频系统上开辟专栏,公布举报监督电话、邮箱网址,接受全民监督。

第五条采用多形式、多层次、多途径的宣传方式,充分发挥各类媒体和我行视频宣传系统的作用,引导和提高从业人员对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认识,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培养正确的投资理念。

第六条利用各网点报送的大额现金备案表,筛选排查发生频繁的客户,从中发现员工及其近亲属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行为,排查出违法犯罪问题,要重拳出击,努力从源头上防范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七条我行纪委和各网点、各部室签订不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承诺书。

第八条通过手机短信平台向从业人员发送远离非法集资风险警示信息。

第九条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召集社会人员深入网点或在从业人员交友圈内开展拉网式暗访调查和取证。

第十条努力抓典型,做到早发现、早处理,绝不手软,曝光典型案例,在全辖形成打击非法集资和参与民间借贷行为的高压态势,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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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农村商业银行支行禁止员工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从业人员履职行为,预防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事件,保护公众切身利益,促进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要求,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非法集资与民间借款的区别。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第三条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的危害。

扰乱了国家正常经济金融秩序,破坏了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干扰了国家政策的有效执行。

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带来社会不稳定,破坏和谐社会建设。

非法集资的主要对象是普通群众,尤其是下岗职工、退休工人、农民等低收入群体,非法集资活动会给这些人带来更大的伤害。

第二章管理措施
第四条创新举报方式和渠道在内部视频系统上开辟
专栏,公布举报监督电话、邮箱网址,接受全民监督。

第五条采用多形式、多层次、多途径的宣传方式,充分发挥各类媒体和我行视频宣传系统的作用,引导和提高从业人员对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认识,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培养正确的投资理念。

第六条利用各网点报送的大额现金备案表,筛选排查发生频繁的客户,从中发现员工及其近亲属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行为,排查出违法犯罪问题,要重拳出击,努力从源头上防范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七条我行纪委和各网点、各部室签订不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承诺书。

第八条通过手机短信平台向从业人员发送远离非法集资风险警示信息。

第九条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召集社会人员深入网点或在从业人员交友圈内开展拉网式暗访调查和取证。

第十条努力抓典型,做到早发现、早处理,绝不手软,曝光典型案例,在全辖形成打击非法集资和参与民间借贷行为的高压态势,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经济联保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八小时”之外的行为监督,将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纳入经济联保责任进行考核,形成一人违法多人担责的防控格局。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各网点、各部门负责人是查防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问题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把参与民间借贷和打击非法集资列为工作重要议程,始终保持高度警惕,避免对社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第十三条各网点从业人员之间一旦发现他人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问题,及时上报,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且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给予知情人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各网点、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人员要严管细查,对因不查、漏查、虚查、查而不报等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要引咎辞职,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加强贷款管理。

在贷款发放过程中,严格落实“三法一指引”和有关授信管理制度,防止内部员工和贷户内外勾结将信贷资金流入民间借贷等非法情况。

第十六条各网点、各部门负责人要认真开展本部门人员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等不良行为排查,支行监察保卫部要开展全辖各网点负责人的不良行为排查工作。

第十七条严禁从业人员为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者提供担保;严禁为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者提供保护;严禁为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者充当融资中介;严禁在小额贷款公司、
担保公司、典当行业任职兼职。

第十八条严禁员工与企业或个人之间非正常资金往来;严禁员工借用和占用客户资金;严禁利用客户银行卡办理存取款业务。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属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ⅩⅩ区支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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