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FTA制度约束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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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CAFTA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与完善

论CAFTA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与完善
仲裁机制不透明:仲裁过程不透明,缺乏公开透明的机制,导致仲裁结果可能存在不 公正的情况。
缺乏有效制裁措施:由于缺乏有效的制裁措施,违规国家可能不会认真履行仲裁结果, 导致争端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争端解决周期长:争端解决周期过长,可能给争端各方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摩擦。
经验教训:在处理争端时,应充分了解各方立场和利益诉求,避免单方面行动导致争端升级。 完善建议:加强争端解决机制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提高各方参与度,促进相互理解和信任。
构成:由仲裁庭、秘书处和专家组三部分组成
运作方式:各方提交书面申请,仲裁庭组建专家组进行调查,专家组提交报告,仲裁庭 作出裁决,各方遵守裁决
特点:独立公正、程序透明、裁决具有约束力
意义:促进CAFTA成员国之间的经贸合作与交流
PART THREE
内 容 : C A F TA 争 端 解 决 机 制 的 管 辖 范围有限,仅限于双方国家之间的 经贸争端。
增加争端解决过程的透明度,让各方了解进展情况 建立公众参与机制,让公民社会组织参与监督和评估 公开裁决结果及其解释,增强裁决的公信力 通 过 教 育 和 宣 传 提 高 公 众 对 C A F TA 争 端 解 决 机 制 的 认 识 和 了 解
PART FIVE
C A F TA 争 端 解 决 机 制 案 例 : 柬 埔寨诉泰国
分 析 : 该 案 例 中 , C A F TA 争 端 解决机制的缺陷导致争议无法 得到妥善解决
Hale Waihona Puke C A F TA 争 端 解 决 机 制 案 例 : 菲 律宾诉中国
分 析 : 该 案 例 中 , C A F TA 争 端 解决机制的完善使得争议得到 妥善处理
缺 乏 强 制 执 行 力 : C A F TA 争 端 解 决 机 制 没 有 强 制 执 行 力 , 难 以 有 效 约 束 成 员 国 的 行 为 。

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报复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报复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报复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摘要]报复制度是CAFTA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仲裁庭建议和裁决得以执行和争端解决机制有效运行的关键所在。

通过对CAFTA报复制度的规则、程序及其特征的分析,不难发现CAFTA报复制度存在着难以保证实质公平、损害多边贸易体制和易导致报复滥用等方面的缺陷和不足,需要借鉴WTO报复制度进一步加以完善。

[关键词]CAFTA报复制度;缺陷;完善2004年11月29日,中国与东盟在老挝首都万象签署了《中国一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争端解决机制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协定》已于2005年1月1日正式生效,它所确立的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争端解决机制将为自由贸易区多边贸易体制的可靠性和可预见性提供有力保障。

而生效的仲裁庭建议和裁决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才能确保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效运行,为此,《协定》以WTO《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和程序的谅解》(以下简称《谅解》)为蓝本,在第13条“补偿和中止减让”即报复条款中确立了CAFTA报复制度,将报复作为保障执行的强制措施,试图以报复的威慑力促使败诉的被申诉方履行建议和裁决。

本文从介绍CAFTA报复制度的规则、程序及其特征人手,分析其存在的缺陷,并结合对WTO报复制度的借鉴提出完善CAFTA报复制度的相关建议。

一、CAFTA报复制度的规则及程序CAFTA报复制度主要由《协定》第13条的6个条款所规定的一系列有关报复的规则和程序构成,包括报复的前提条件、补偿磋商、报复水平和范围以及报复终止等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实施报复的前提条件。

《协定》13.1规定:报复即中止减让或其他协定义务是在仲裁庭的建议和裁决未在合理期限内得到执行时可以实施的一项临时措施,可见申诉方实施报复需要以被申诉方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执行建议和裁决为前提条件。

为了确保报复得以公正地实施,《协定》规定争端当事各方对合理期限内是否存在执行建议和裁决的措施或此类措施是否与框架协议相一致存在争议的,应诉诸《协定》12.3规定的仲裁程序,只要情况允许该争议应提交原仲裁庭对争议作出裁决,这就明确排除了任何争端当事方单方面对此作出认定的可能。

关于CAFTA的税收协调分析

关于CAFTA的税收协调分析

关于CAFTA的税收协调分析关注中国与东盟国家的税收协调是步入“钻石十年”的需要。

首先,本文研究CAFTA税收协调的进展。

其次,分析中国与东盟的税收协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最后,根据当前形势,对协调双边税收提出有意义的对策建议。

标签: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税收协调;对策建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步入了更高水平、更高层次的“钻石十年”,需要深化研究CAFTA发展过程中的税收协调问题。

虽然,中国与东盟的税收协调已有较好进展,但是双边税收协调仍然面对阻碍和困难。

为了进一步推进双边的税收协调,中国和东盟都需要选择合适的协调路径,解决当前面对的主要问题,进而推动CAFTA的经贸发展。

一、CAFTA税收协调的现状—关税协调为主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选择的税收协调路径主要是协调关税,进行关税减让。

直接税和间接税(除关税外)的协调在区域内合作较少,没有在区域层面展开。

2004年,中国与东盟签署《货物贸易协议》,双方约七千个税目的产品关税下降。

2005年,CAFTA正式启动双边的关税减让计划。

2007年,中国对东盟国家的关税减至5.8%。

2010年,约93%的产品实施零关税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全面建成的标志。

随着CAFTA关税减让的步伐,中国与东盟的贸易额得到大幅度的增长。

2013年,双边贸易额达到了4436.1亿美元,约为2005年双边贸易额的3.4倍。

2015年,除部分敏感产品外,中国与东盟10国的产品关税将全面降至为0。

在直接税方面,中国与东盟成员国中的八国(新加坡、马来西亚、越南、泰国、菲律宾、印度尼西亚、老挝、文莱)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东盟成员国也相应出台了对应的措施。

例如说,文莱在2007年实施限额抵免;2008年1月1日,新加坡实施限额抵免。

二、CAFTA的税制协调过程中面对的主要困难1.CAFTA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大。

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过程中,中国与东盟一直面对着中国与东盟十国及东盟各成员国之间的经济水平存在较大差异的问题。

CAFTA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探讨

CAFTA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探讨

CAFTA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探讨[摘要]CAFTA《争端解决机制协议》对争端解决的范围、方法及其适用的程序等都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2009年8月自贸区投资协议的签署,为投资争议的解决提供了具体的法律规定,而投资争议的解决条款将成为争端解决机制协议的有机组成部分。

随着中国与东盟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双方在贸易、服务、投资、环境保护等领域出现的争议,将成为双方更需要关注的问题。

而在制度的设计上,该机制还需要不断地修改与完善。

[关键词]CAFTA;WTO;争端解决机制;完善2002年11月,随着双方领导人在第六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上签署《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称《框架协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hina-Asean Free了rade Area下称CAF-TA)开始进入实质性启动阶段。

2003年,双方的“早期收获计划”开始正式实施,2004年11月,中国与东盟签署了《中国-东盟货物贸易协议》和《中国-东盟争端解决机制协定》,它们于2005年1月1日正式生效,并已开始运作;2007年1月,双方签署《中国-东盟服务贸易协议》,该协定于2007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

以上协议的签署,标志着CAFTA 形成了自己的基本法律框架,是中国与东盟之间经济合作发展的重要里程碑,也为建立CAFV A打下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2009年8月15日,双方再一次签署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协议》,这标志着双方已经完成了自贸区的协议的主要谈判,随着自贸区货物、服务和投资协议的签署和实施,中国一东盟自贸区已如期在2010年全面建成。

可以预见,随着双方交往的不断深入和自由贸易区在各个领域的不断发展,中国与东盟还将在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保护、劳工标准等许多新领域达成新的协议。

而知识产权已作为投资的一种方式被纳入到自贸区的法律框架。

为保证这些协议有效履行,争端解决机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将是自贸区得以稳定运作的保障。

一、CAFTA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价值分析法的存在和运行必须有其追求的价值目标。

CAFTA背景下中国海外企业数据保护的法律风险与应对

CAFTA背景下中国海外企业数据保护的法律风险与应对

CAFTA背景下中国海外企业数据保护的法律风险与应对一、简述本文将梳理与数据保护相关的国际法律法规,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等,以便为中国海外企业提供一个全面的法律框架。

本文还将重点关注与CAFTA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推进中国—东盟自贸区投资便利化的意见》等,以帮助企业了解在CAFTA区域内的数据保护要求。

本文将分析中国海外企业在CAFTA背景下面临的主要数据保护法律风险,包括跨境数据传输、数据存储、数据处理等方面的法律风险。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提出针对这些风险的应对策略,如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制定严格的数据保护政策、加强与当地合作伙伴的沟通与协调等。

本文将探讨中国政府在CAFTA背景下对数据保护的政策支持和监管措施,以及企业如何充分利用这些政策资源,降低法律风险。

本文还将关注企业在应对数据保护法律风险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挑战和机遇,为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建议。

1. 研究背景和意义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中国企业在全球范围内的投资和贸易活动日益频繁。

特别是在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简称FTA)的推动下,中国与其他国家的经济联系更加紧密。

在这种背景下,中国海外企业的业务拓展和数据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中国企业在海外市场的成功往往与其对当地法律法规的适应能力密切相关;另一方面,随着数据安全问题日益凸显,中国企业在海外市场的竞争力也受到了严重影响。

研究中国海外企业在CAFTA背景下的数据保护法律风险及其应对策略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研究中国海外企业在CAFTA背景下的数据保护法律风险有助于提高企业的法律意识。

通过对不同国家和地区数据保护法律法规的比较分析,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了解和掌握这些法律法规的内容和要求,从而在开展业务活动时做到心中有数,避免因不了解当地法律法规而导致的法律风险。

CAFTA的建立障碍和中国策略思考

CAFTA的建立障碍和中国策略思考

CAFTA的建立障碍和中国策略思考关于建立CAFTA的障碍存在几个误区1、误区之一:经济结构相似,贸易互补性不强,对CAFTA的建立不利目前,理论界普遍认为,中国与东盟各国的产业结构和出口结构相近。

这种雷同限制了CAFTA贸易创造效应的发挥,是影响CAFTA建立的一个重要因素。

笔者认为,在分析中国与东盟贸易互补性时,不能看到两者经济和贸易结构的雷同化就简单地认定两者贸易互补性不强。

事实上,中国与东盟的贸易互补指数还是比较高的,且呈现逐年增长的势头。

我国和东盟的贸易互补性表现在:(1)我国要从东盟国家进口大量自然资源密集型产品,如动植物油脂,矿产品;东盟国家要从我国进口大量熟练劳动密集型产品,如鞋类,武器。

(2)相同的产业内,从产品细分上看,两者也具有贸易互补性,因为由于生产要素禀赋的不同,不同国家在相同产业内的不同产品上有不同的比较优势。

如机电产品是中国和东盟双边贸易中最重要的商品。

其中,新加坡主要出口电子管和其他工业电力设备;泰国和菲律宾等主要出口半导体和其他电子配件等;中国主要出口机械电子设备,精密仪器等。

并且目前双方贸易互补性指数相对较低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各国之间贸易壁垒阻碍了区域内贸易发展。

随着CAFTA的建设逐步推进,贸易壁垒逐步降低,贸易互补性会进一步增强。

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各国经济结构相似,导致区域内贸易互补性不强,阻碍了CAFTA建设。

2、误区之二:东盟的“平衡大国”战略及其与区域内外国家的自由贸易协定对CAFTA的建设不利由于东盟历来奉行“平衡大国”战略,一方面倚重某个大国,另一方面又借助其他大国的力量来制衡该国。

所以东盟在与中国进行经济合作的同时,也加强了与美日印等国的联系,且这些国家出于各自战略利益的考虑,与东盟展开了密切的经济合作。

于是CAFTA启动后,区域内外涌现出各种双边和多边自由贸易协定。

如东盟和日本已签署《东盟与日本全面经济伙伴关系框架协议》,日本、美国已分别和新加坡签署双边自由贸易协定。

CAFTA框架下印尼农业政策对中印农产品贸易的影响

CAFTA框架下印尼农业政策对中印农产品贸易的影响

CAFTA框架下印尼农业政策对中印农产品贸易的影响摘要:随着cafta进程的不断加快,东盟与中国的贸易量与日俱增,特别是农产品品种和数量迅速增加,印尼作为东盟十国中人口最多,面积最大的国家,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贸易有着非常大的影响,本文通过分析在cafta框架下,印尼农业政策调整对中印贸易的影响,找出两国各自优势,提出相应对策,从而避免贸易竞争带来的恶性竞争,更好的共同开拓消费市场。

关键词:cafta;贸易;农产品一、中印农产品贸易现状2002年末,东盟与中国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这也意味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正式成立。

作为中国与其他国家建立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区,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成将惠及11个国家和超过世界1/4的人口。

经过东盟与中国双方的大力推动,2004年实施的“早期收获”计划使得农产品自由贸易提前实现了。

而随后的《货物贸易协议》,更是大大提高了农产品自由贸易的深度和范围。

到2010年初,中国和东盟老成员国的“早期收获”计划下农产品和《货物贸易协议》下正常农产品的降税进程基本上都己经完成了,在中国和东盟老成员国间的大部分农产品贸易实现了贸易零关税。

随着双边农产品贸易持续增长,我们同样发现了一个非常显著的问题:在中国与东盟双方农产品贸易中,东盟一直处于贸易顺差国地位,并且随着贸易量的增长,顺差越来越大,这对于双边农产品贸易健康发展是不利的。

其中贸易顺差由2003年的约15亿美元增加到2006年的50亿美元,2008年增加到了近90亿美元。

并且,东盟农产品进口年增长速度远远低于中国农产品进口增长速度。

2005年之后的进口增长率一直高于出口增长率(2009年除外,2009年双方贸易量整体是下降的)。

2005、2006、2007三年的平均进、出口年增长率分别为37%和23%,相差近小半。

由于中国与东盟地理位置上非常靠近,与各方面的历史渊源相近,中国和东盟国家的农产品生产消费非常相似,这就需要每个国家根据本国的特色和优势,合理的进行生产消费。

中国—东盟自贸区的贸易规则升级版之探析

中国—东盟自贸区的贸易规则升级版之探析

中国—东盟自贸区的贸易规则升级版之探析作者:徐忆斌来源:《对外经贸实务》2014年第02期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下简称CAFTA),是中国对外签订的第一个自贸区协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日后中国参与其他的区域经济联合起到了示范效应。

2013年,李克强总理在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上提出了“2+7”合作框架,为未来十年中国与东盟伙伴关系的发展提供了思路,也为打造CAFTA升级版明确了合作领域。

从整体上讲,CAFTA的相关法律规则和制度仍不完善,特别是涉及到内部许多制度的协调以及一体化需要的相关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较多,对于自贸区升级版的打造,规则是非常重要的保障。

因此,本文从法律规则升级角度入手,对CAFTA主要规则进行破解与提升。

一、货物贸易协议的规则升级分析《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下简称“货物协议”),是中国参与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区的货物贸易协定,也是中国与东盟之间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协议。

它主要基于WTO规则,同时兼顾CAFTA自身的需要,并着重体现了对东盟四个新成员国老挝、缅甸、柬埔寨、越南的优惠待遇和特殊照顾,体现了自贸区灵活性。

总体上来看,“货物协议”规则有如下特点:其一,明显的WTO规则倾向。

“货物贸易协议”在条文规则的订立上很多都以GATT1994为参照,有的条款规定甚至是对GATT中的相关条款原封不动的援引。

如“货物协议”第2条规定GATT1994第3条“国内税和国内法的国民待遇”为它的内容一部分。

如其直接规定在非关税措施和知识产权等方面适用WTO规定等。

在采取保障国际收支平衡措施时以GATT1994和《关于执行GATT1994国际收支条款谅解》为根据。

其二,突出自贸区自身需要。

如在“市场经济地位”方面,东盟国家完全给予中国承认,而且还承诺对中国不适用《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反倾销替代国)和第16条(特殊保障措施)以及《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段(纺织品特保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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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CAFTA谈判过程存在多重博弈 (一)东盟缺乏核心国,对外步调不统 一 北美自由贸易区以美国为核心国,就经 济实力而言,美国占北美地区2/3的人口,和 90%的经济实力,处于第一层次,加拿大处 于第二层次,墨西哥处于第三层次,美国对 内对外事务上具有绝对的发言权,因此在与 NAFTA谈判的过程中实际上主要是与美国进 行谈判。 而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内,东盟十国 在经济发展水平上差距很大,主导权不是掌 握在一个国家手中。在东盟国家中,任何一 个国家的经济实力赶不上中国,而东盟作为 一个整体,其实力与中国非常接近。每个国 家出于自己的利益,对外的声调并不完全统 一。如新加坡、泰国等6个早先加入东盟的国 家经济比较发达,希望尽快与中国签署自由 贸易协定;而越南、老挝和缅甸新加入东盟 的国家由于经济上相对落后,并且尚未加入 WTO,不希望东盟其他国家的双边贸易协定 使中国商品直接进入东盟,更愿意东盟作为 一个整体与中国进行谈判,希望享受到特 殊、有差别及灵活的特惠待遇。这导致在谈 判方式出现多重情况,双边贸易谈判和以东 盟为整体的谈判,增加了谈判的不确定性和 难度。
作者简介:张一锋(1975-),男,云南昆明人,云南财经大学商学院讲师,硕士,主要研究国际经济相关问题。
继国际多边贸易体系之后,自由贸易区 建设已经成为近十年来国际合作的一个新热 点,迄今向世贸组织通报、仍然生效的自由 贸易区有197个,其中80%是近十年缔结的。 当前自由贸易区正在加速改变世界经济和政 治格局,并成为大国开展战略合作与竞争的 重要手段,在区域乃至全球范围内合纵连 横,打造利益共同体,争夺区域主导地位。 自由贸易区合作已经超越了经济范畴,兼有 外交、政治方面的战略意义。党的十七大提 出将自由贸易区建设提到战略的高度,采用 更加积极的态度对待自由贸易区的建设。
在双边投资方面,截至2006年底,东盟 国家在华累计直接投资达426亿美元。中国对 东盟直接投资9.37亿美元,占东盟吸收境外 直接投资比重的1.79%。双方相互投资增长 潜力巨大。
同时在东盟自由贸易区整体框架下,次 级经济区域合作也取得新的成果,大湄公河
次区域经济合作(GMS)成为近阶段的重 点。成员国中国、柬埔寨、老挝、缅甸、泰 国、越南6国,为加强该地区经济合作,在大 湄公河次区域开展了包括交通、能源、电 信、环境、农业、人力资源开发、旅游、贸 易便利化与投资九大领域的合作。
样一个逐步迈向工业化的大国来说,具有极 其重要的作用和影响。中国在南海问题上一 直采取着和平谈判、协商解决的态度,并于 2002 年11月,与东盟各国签署了《南海各方 行为宣言》,强调通过友好协商和谈判,以 和平方式解决南海有关争议。然而有某些国 家采取单方行动,不顾中国政府的反对,将 南沙海域划分为上百个油气开发区面向全球 招标。并与美国、俄罗斯、法国、英国、德 国等国家的石油公司签订了一系列油气勘 探、开采合同,给南沙问题染上了国际色 彩。中国和东盟在区域经济合作方面存在着 重大的共同利益,然而在南海问题存在经济 利益纷争,为双方未来的发展埋下了不安成 分,也给了国际其他势力可乘之机。
东盟在建设CAFTA的过程中,不只把贸 易投资自由化作为重要目标,同时把政治目 标作为自由贸易区的重要内容。追求经济共 赢合作与区域安全相挂钩主要表现在东盟国 家在变化的国际经济政治环境下确保政治和 经济安全的需要,而非仅为建设东盟内部市 场以抵抗外来竞争,这在一定程度上与中国 政府一贯的不结盟主张存在长期协调关系。
伴随自由贸易区内市场的扩大,贸易区 内需求的增加,中国对美国、欧盟的贸易依 赖性相应降低,也使得中国在与美国等发达 国家在各种国际谈判上所处的位置有所提 高。
短期看,中国与东盟在建立自由贸易区 的过程中同时存在着一种竞争关系。首先中 国和东盟都属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产业链 上都处于低端,出口产品大都以资源密集型 和劳动力密集型为主。伴随2005年起人民币 的升值,使得中国劳动力成本优势逐渐低, 降低了国内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同时 加剧了国内企业与东盟国家企业的竞争。
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运行效率。
三、长期合作利好和短期竞争矛盾的困 境
长期来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立 后,将成为世界上由发展中国家组成的最大 的自由贸易区,届时将拥有18亿消费者、近 2万亿美元国内生产总值、1.2万亿美元贸易 总量。其有效的运营可以使东盟和中国相互 之间取消贸易壁垒,降低成本,增加区内贸 易额,提高经济效益。同时,它还可以在东 盟成员圈和中国之间建立一种共同体意识, 为东亚经济稳定提供另一个重要的机制,并 使东盟和中国在共同关心的国际贸易事务中 拥有更大的发言权。
(二)中国和东盟的产业相似性较高, 加剧了双方的博弈
由于中国与东盟整体的经济发展水平想 接近,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会给双方相关产业 带来冲击,比如纺织、玩具、鞋类等行业, 这些行业同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产品同质 化程度高,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内的贸 易壁垒逐步消除,双方将在对方的市场上相 互竞争,故在谈判的过程中双方都尽可能的 去保护本国的这些行业。
CAFTA制度约束浅析
·经济研究
Consume Guide ·Economic Research
■ 张一锋 云南财经大学商学院

[摘 要]自2002年,中国与东盟领导人签署了《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决定到2010年建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国与东盟 的合作日益密切,在贸易投资等多方面取得显著进展,但是东亚自由贸易区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东亚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存在着很大的差 异,并且合作区域内的制度建设并不完善,同时一些国家间还存在着尚未解决的政治问题,这些因素制约着东亚区域经济合作的进程。本文 对东亚区域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进行分析,同时参考当前中国经济发展状况,对中国如何参与区域经济合作提出建议和看法。 [关键词]CAFTA 制度约束 困境
然而不可否认,在CAFTA的建设过程中 还存在着一定的制度约束,我们必须给予足 够的重视,才能保证CAFTA的健康发展。
一、经济利益与政治安全的矛盾 2002年,中国在柬埔寨金边召开的第六 次中国-东盟“10+1”领导人会议上签署了 《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定》至 今,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进程在贸 易、服务、投资个方面都取得重大进展,但 中国与东盟仍然存在着经济利益冲突和政治 安全的矛盾。 我国与东盟部分国家在岛屿归属、海洋 权益、边界领土等领域争议尚未解决,且不 时浮现。从目前掌握的资料看,南沙西南直 到沙捞越的广大地区,是亚洲大陆架3个最 大的贮油地区之一。南海地区的曾母盆地、 沙巴盆地、万安盆地的石油储量丰富,估计 总储量将近200亿吨,是世界上尚待开发的大 型油藏之一,其中有一半以上储量分布在中 国海域。随着南海油气资源的发现,经济利 益的驱动使南海周边国家开始纷纷染指这一 海域,最终使南海成为“争议之海”。南海 周边某些国家自从涉足这一海域后,短短十 几年时间,已从南海获取了重大经济利益, 有的甚至从贫油国变成了油气资源出口国。 毋庸讳言,中国在南海同样有着重大的经济 利益。在中国加速推进现代化的进程中,南 海的丰富资源,尤其是油气资源,对中国这
其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 短期内加剧了中国和东盟对外吸引外资的竞 争。由于在自由贸易区内,关税的大幅下 降,贸易流通成本的降低,很多原本在中国 设厂逃避关税的企业,利用自由区内关税的 下降,可迁到东盟国家寻求更低的劳动力成 本,而准备投资的企业,可能直接选择劳动 力成本更低的区域。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中国 和东盟在吸引外资上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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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3 消费导刊
·经济研究
Consume Guide ·Economic Research
一个经济区的稳定持续发展来自于经济 区内国家间和谐稳定的关系,经济利益与政 治安全的矛盾成为中国和东盟建立稳定关系 的路障,需要中方与东盟各国携手共同克 服,仅凭中国一己之力难以完成。
二、合作进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 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仍需充实 2004年11月,在第八次中国-东盟领导 人会议上,双方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 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和《中国- 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 议》两份重要文件,标志着中国-东盟自由 贸易区建设进入了实质性操作阶段。2005年 1月1日,《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 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正式生效,这是落实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重 要步骤和措施。毋庸置疑,该协议对中国和 东盟全面的经济贸易合作将起到重要的维护 和促进作用。 随着《货物贸易协议》、《服务贸易协 议》相继出台,中国与东盟成员国之间的贸 易、投资自由化,以及农业工业、交通、知 识产权、环境等领域的经济技术合作将逐步 全面展开,相应地,CAFTA成员因履行协议 而发生纠纷和争端也在所难免。然而与 NAFTA,FTA 等其他自由贸易区的的争端解 决协议相比,《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 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的内容显得较为 粗简。在仲裁庭组成人员的资格规定、仲裁 庭的设置、仲裁裁决复核程序以及执行程序 的设定等方面还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改进和 健全。 美国学者在评价NAFTA时曾说,从长远 来看,北美自由贸易区的成败,很大程度上 取决于它的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效性,其实这 一论断同样适用于CAFTA。合理有效的争端 解决机制是区域内公平贸易的前提,也是最 终实现自由贸易的重要保障。 (二)CAFTA原产地规则存在问题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在《中国-东盟 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基础上制定了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原 产地规则有利于国际贸易中世界大多数国家 根据进口产品的不同来源,分别给予不同的 待遇。在实行差别关税的国家,进口货物的 原产地是决定其是否享受一定关税优惠待遇 的重要依据之一。同时原产地规则在促进中 国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扶持本国民 族工业的发展,服务于对外贸易政策措施的 实施等诸多方面也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同东盟合作的过程中,中国在原 产地规则的制定方面比较被动,多数是接受 伙伴国的主张。致使原产地标准偏低,原产 地规则的条文不够具体,而且一些CAFTA原 产地标准与我国其他原产地标准不统一,中 国同时实行多个原产地标准,复杂的原产地 标准带来大量的管理和执行成本,最终导致 原产地证明书的利用率低。 合理的原产地标准不仅仅是贸易管理的 手段,还具有贸易政策工具的职能,有达成 特定贸易目标的作用。因此我国应尽快制定 协调、统一的原产地规则,以减少因原产地 规则不同而导致的非关税壁垒,提高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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