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椒县卫生系统药品定点采购配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滁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处方管理的通知-卫医字[2006]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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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处方管理的通知正文:---------------------------------------------------------------------------------------------------------------------------------------------------- 滁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处方管理的通知(卫医字[2006]72号)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各医疗机构:《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已颁布实施一年多,但是,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处方的管理和使用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进一步加强处方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根据《处方管理办法(试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安徽省病历书写规范(修订版)》等有关规定、规范的要求,我局将对处方的管理和使用作出如下规定,请认真执行。
一、《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各医疗机构原印制的处方与本办法不符的,可以使用到2004年12月31日”。
因此,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停止使用原印制的旧式处方,从2006年4月1日起全部使用新的处方样式。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处方评价制度,并将下列内容列入处方评价的范围:①处方药品用量;②抗菌药物的规范使用;③贵重药品用法用量;④处方药品费用;⑤医保病人的自费用药等。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部要开展经常性的处方评价活动,特别是二、三级医疗机构,并有内部通报,有条件的可以安排专人定期对处方情况进行数据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上报处理。
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将处方的合理性纳入科室和个人的工作绩效考核和奖惩范畴,制定切实可行的评价方法和措施,做到奖惩分明。
五、各县(市、区)卫生主管部门要定期、不定期的对辖区内各医疗机构的处方质量尤其是处方用药的合理性进行考核、评价,并通报结果,同时对处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查处。
6、《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卫规财发[2000]232号)
![6、《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卫规财发[2000]232号)](https://img.taocdn.com/s3/m/e406ca3ccc17552706220837.png)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卫规财发[2000]2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物价局(委员会)、经贸委(经委)、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近几年,一些地方卫生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从加强管理入手,积极进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在纠正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和规范医疗机构购药行为方面做出了有益探索,取得一定成绩。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已经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重视。
但有的地方也出现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
为了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我们拟订了《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从全局出发,通力合作,积极组织推动并认真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
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积极引进竞争机制,降低药品虚高价格,杜绝假劣药流入医疗机构,切实减轻患者和社会的不合理医药费用负担。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尽快抓好2—3个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试点。
目前已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地区和单位,由省级主管部门按本通知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试点范围,不符合条件的暂停招标活动。
通过试点对集中采购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中标药品配送等工作程序和相关法律责任进行探索。
我们也将在抓好河南省、海南省、厦门市和辽宁省省直单位等试点的同时,总结各地经验,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管理规章。
根据试点工作的需要,各级政府及其卫生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医疗机构对一定范围的药品实行集中招标采购。
四、请各地将试点经验和问题及时反映给我们。
附件: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二OOO年七月七日附件: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一、为规范医疗机构药品购销活动,提高药品采购透明度,遏制药品流通领域不正之风,减轻社会医药费用负担,保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顺利实施,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药品采购工作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药物配送(药品供应)医保管理制度

药物配送(药品供应)医保管理制度概述本文档旨在阐述药物配送(药品供应)医保管理制度的目的、原则、程序和责任,以确保医保系统中药物的合理使用和供应。
目的药物配送(药品供应)医保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医保系统中各级医疗机构和个人参保人员对需要的药物能够及时、安全、合理地供应,同时避免浪费、滥用和重复使用药物。
原则- 合理用药原则:医保系统中的药物供应应符合临床需要,医生应根据疾病诊断和治疗指南进行合理用药,避免滥用和不必要的开药。
- 安全用药原则:医保系统中药物的配送和供应应符合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确保药物的质量和安全性。
- 经济用药原则:药物供应应合理控制成本,避免药价过高和资源浪费。
程序1. 药品目录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医保系统对符合条件的药物进行目录管理,包括药物的上市申报、审核、调整和更新。
2. 药房存量管理: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需要和实际情况,合理规划药品的库存量,确保药物供应的及时性和充足性,同时避免药物过度存货和过期。
3. 药品配送流程:医疗机构应制定药品配送流程,包括药房出库、物流配送、患者领药等环节,确保药物的正确配送和使用。
4. 药品采购管理:医疗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药品采购,确保药品的质量和价格的合理性,避免腐败和滥用权力。
5. 药品使用监控:医保系统应建立药物使用监控机制,对医疗机构和个人参保人员的用药行为进行监控和评估,发现不合理用药和滥用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
责任- 医疗机构应建立专门部门或委员会对药物的配送和供应进行管理,制定相应的制度和规范。
- 药师应对药物的配送和供应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药物的质量和安全性。
- 个人参保人员应根据医生的处方和指导合理使用药物,遵守相关的规定和制度。
以上是药物配送(药品供应)医保管理制度的概述,旨在确保医保系统中药物供应的合理性、安全性和经济性。
各级医疗机构和个人参保人员应共同遵守和落实这一制度,以保障患者的用药权益和医保资金的有效使用。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县级公立医院药品应急与备案采购的通知-卫药秘[2013]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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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县级公立医院药品应急与备案采购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县级公立医院药品应急与备案采购的通知(卫药秘〔2013〕61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各县级公立医院:我省2012年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集中招标工作已经结束并执行中标结果,但少数急救、短缺药品及临床特殊用药没有中标品种。
为保障这些药品供应,根据《安徽省县级公立医院药品(含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办法》(皖卫药〔2012〕57号)精神,现就县级公立医院药品应急与备案采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药品应急采购1.因没有中标品种或中标品种因故不能供应等情况,且中标目录内其他品种无法替代,而临床急救等特殊情况需必备或紧急采购的药品,县级医院可视情况自行应急采购。
2.应急采购药品以国家基本药物中未中标的临床急救、短缺药品为主(如苯妥英钠、地高辛、去乙酰毛花苷、去甲肾上腺素、异丙肾上腺素、间羟胺、氯解磷定、乙酰胺、抗蛇毒血清、麦角新碱等药品),其它药品应急采购根据临床救治需要从严控制。
3.应急采购药品不占备案采购额度,不得超过医院药品总采购金额的5%。
二、药品备案采购1.因临床抢救危重病人必需或临床特需用药使用集中招标目录外药品,且中标目录内其他品种无法替代,县级医院可视情况实行备案采购。
2.备案采购药品以特殊患者病情、上级医疗机构医嘱所用的专科用药、职业病、肿瘤、罕见病例等中标目录之外的特殊用药为主,中标目录已有品种的其他厂家、特殊剂型从严控制。
3.备案采购药品金额不得超过医院药品总采购金额的3%。
三、相关要求1.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及县级公立医院要确定机构和人员,加强对本辖区、本单位药品供应配送及应急与备案采购的组织管理,及时掌握动态,及时发现解决问题,确保临床救治药品供应不断档。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的通知-卫药秘[201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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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的通知(卫药秘〔2013〕44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各县级公立医院,相关企业:药品集中采购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对国家及省出台的相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各级卫生部门及医疗机构必须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县级公立医院药品(含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办法》(皖卫药〔2012〕57号)和《2012年安徽省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皖医改〔2012〕7号),进一步规范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药品网上采购县级医院必须在中标药品目录范围内遴选制定本单位的采购目录,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进行网上采购,不得擅自标外采购、网下采购。
对既往采购的原则上要在2013年1月底前完成清库,特殊情况必须在2月底前彻底清库,不得再销售非中标药品。
县级医院要科学编制药品采购计划,优先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保证《县级医院基本用药目录》内药品采购金额占总金额比例不得低于70%,第一质量类型药品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总采购金额的40%。
各县级医院对本单位采购目录的调整、维护工作,在每月第一、二个工作日进行。
二、规范药品配送关系中标企业是药品供应配送第一责任人,必须按照规定承担配送供应的责任和义务。
配送企业由中标企业委托确定,对配送企业不按规定配送药品的,中标企业可向省药采中心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变更配送企业。
中标企业及其委托的配送企业要根据实际配送情况,及时做好网上采购订单确认、发货、退换货处理等工作,敦促采购单位如实填报网上配送、入库信息,确保实际采购配送入库与网上配送入库信息一致。
2010年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关于全椒县购情况汇报

2010年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关于全椒县卫生系统药品采购情况汇报为推进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药品采购机制,确保药品使用质量,降低药品价格。
根据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下发的《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我县卫生系统药品采购情况汇报如下:一、县医院药品采购情况全椒县人民医院自2007年以来实行省卫生厅中标药品网上采购(2007年以前实行市卫生局中标药品网上采购),采购品种占县医院使用约800种药品的95%,根据有关规定,剩下的5%没有实行网上采购的是一些特殊用药,比如白蛋白、破伤风免疫球蛋白等。
县医院在省网采购药品的品种是根据县医院召开药事委员会(由县医院班子成员、财务科长、药剂科长及各科室主任参加)会议所确定的。
根据省网药品动态,县医院不定期召开确定药品品种采购会议。
省网上公布的药品品种有8000余种,比如公布价格不等的青霉素类就有几十种,感冒药有数十种。
县医院确定药品品种的原则是临床上必须使用、中等偏下的价格。
二、十所建制镇卫生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所药品采购情况为加快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全县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渠道,加大卫生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改多家多头无序采购为相对集中医疗机构和药品供应企业的定点采购。
县卫生局率先在滁州市开展药品统一采购配送工作,于2009年7月8日,召开全县卫生系统推选药品定点采购配送供应企业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县药监局局长马官龙、县卫生局局长苏胜、县监察局副局长马宣传,全椒县卫生系统药品定点采购配送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中医院院长、县妇幼保健所主要负责人、19所乡镇卫生院主要负责人以及18家推荐、自荐药品企业共计80余人。
这次会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初步资格审查合格的基础上,在纪检、药监等相关部门以及药品供应企业代表的监督下,当场采取无记名票决制,以得票多少确定供应药品企业,并当场宣布结果。
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单位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单位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正文:
---------------------------------------------------------------------------------------------------------------------------------------------------- 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单位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1989年10月4日)
为了加强医疗用药管理,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坚决纠正在药品采购中的不正之风,现对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医疗单位采购药品由药剂科统一管理,其他科室不得自购、自制、自销药品。
二、制订药品采购计划应以本院基本用药目录为依据,并经药剂科主任签字,如需增加新品种必须经药事管理委员会审批。
采购人员不得擅自增加品种。
三、采购药品必须遵守《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禁止采购无批准文号,无注册商标、无厂牌的“三无药品”和营养滋补品,不得购销与医疗无关的各种生活用品及化妆品如洗净剂,护发素、护肤霜等。
四、药品的采购途径应以国家的各级医药站和医药公司为进货主渠道、严禁从个人手中或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非法经营单位采购药品。
五、采购药品要坚持就近、节约的原则。
坚持优质价廉,不允许以任何形式索取收受贿赂。
所收“回扣”一律交公,不得私留。
六、采购特殊药品和危险品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七、药品在入库前要进行验收,做好各种登记,严防伪劣药品流入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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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
医院药物采购与配送管理制度

医院药物采购与配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医院药物的采购与配送管理,保障医院药物供应的及时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特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全部药物的采购与配送管理。
第三条定义1.药物采购:指医院依据药物需求计划,通过合法渠道采购药物的过程。
2.药物配送:指医院将采购的药物依照要求进行仓库储存、内部配送和外部配送的过程。
3.采购员:指医院负责药物采购工作的人员。
4.仓库管理员:指医院负责药物仓库管理的人员。
5.配送员:指医院负责药物配送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采购管理第四条采购计划1.医院每年依据临床需求和药物使用情况编制药物采购计划。
2.采购计划应依据医院的特殊需求、质量要求和经济效益进行合理的调整。
第五条供应商评估1.医院应建立供应商评估制度,对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查和绩效评估。
2.优先选择具备良好信誉、合规经营、质量可靠的供应商。
第六条采购流程1.采购员依据采购计划编制采购方案,并进行审批。
2.采购员向供应商发送采购订单,明确药物名称、规格、数量和交货时间等要求。
3.采购员收到供应商的药物后,应进行验收,并记录药物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药品合同1.医院与供应商签署药品供应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权利,并商定质量标准、价格、支出方式等条款。
2.药品合同应具备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依照合同履行。
第八条药品库存管理1.仓库管理员应依照药品的特性和要求进行仓库布局和管理。
2.仓库管理员应定期盘点库存,确保药物的有效期和质量。
第九条药品质量管理1.采购的药物应具备合法的生产许可证和质量合格证明。
2.医院应建立药物质量跟踪机制,定期抽样检验药物质量。
第三章配送管理第十条内部配送1.配送员应依据药物需求和配送计划,将药物定时送达各临床科室。
2.配送员应妥当保管药物,避开损坏和错配。
第十一条外部配送1.外部配送的药物应由知名物流公司负责运输。
2.外部配送应依据药物的特性和要求进行合理的包装和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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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卫字〔2009〕84号
关于印发全椒县卫生系统药品定点采购配送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全椒县卫生系统药品定点采购配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六月九日
抄报:市卫生局
全椒县卫生系统药品定点采购配送工作实施方案
为规范全县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渠道,深入开展卫生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决定对全县卫生系统药品实行定点采购。
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通过对药品定点采购,保障药品质量,控制药品价格,防范药品购销领域的不正之风,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降低医药费用,缓解群众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二、对象和范围
实行定点采购的对象包括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所、十个建制镇卫生院(含所辖区域的保留、被撤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
三、确定供应商
按照推荐供应商、确定考察对象、确定供应商及签订配送协议四个步骤确定全县药品定点供应商。
(一)推荐供应商。
全县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往年药品采购情况,可向局药品定点采购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推荐药品定点供应企业。
各药品经营企业也可自荐。
(二)确定考察对象。
局药品定点采购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依据对全县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调查的信息,综合药品经营企业提供的企业规模、银行资信状况、销售业绩、药品库存状况,以及医疗机构对企业服务和药品价格的评价等资料,推选若干家实力较强、服务较好、供货质优价廉的药品经营企业作为考察对象。
(三)确定供应商。
局药品定点采购工作领导组制定评分标准,对参加竞争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根据评分结
果确定5家药品经营企业作为全县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定点供应商。
(四)签订配送协议。
被确定为供应商的药品企业,县卫生局与他们签订配送协议。
取得全椒县药品经营资格的经营企业,根据全县各医疗卫生单位需求,组织药品配送。
四、监督与管理
(一)实行动态管理。
实行药品供应商的资格动态管理,每个年度签订一次协议。
凡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立即终止其在全椒范围内的销售资格。
(二)建立评价制度。
县卫生局将采取多种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对定点供应商从服务、质量、销售价格、有无商业贿赂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续签依据。
(三)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各定点供应商应在每个月5日前将本月该企业的药品质量及价格信息提供给县卫生局和各医疗卫生单位;各医疗卫生单位在每个月5日前将上月购药清单报送卫生局。
县卫生局将定期对各医疗卫生单位的采购情况和各定点供应商的供应情况进行公示。
五、具体措施
(一)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确保药品定点采购工作的顺利实施,成立以分管局长为组长、相关科室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组,并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管理。
(二)实行药品集中采购配送是项政策性强的工作,也是规范药品采购管理的重要举措。
各医疗卫生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必须按照确定的供应公司实行定点采购。
(三)各医疗卫生单位应每季度向县卫生局提供从各定点供应商采购药品的数量、价格及服务评价情况,县卫生局也将对各医疗卫生单位药品的定点采购情况进行调查,保证此项工
作顺利实施。
(四)自《配送协议》签订之日起,配送企业不按协议配送药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其配送资格。
医疗卫生机构不按规定采购药品,违规违纪,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