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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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什么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什么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什么1、目的一致,道德和法律都是行为规范,都是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

二者都是重要的社会调控是手段。

两者在根本目的上具有一致性2、内容转化,道德一般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维护社会秩序所要求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是必须遵守的道德。

另一类是有助于提高人的精神素质、增进人与人之间和谐关系的较高要求的道德,是应当遵守的道德。

前者通常上升为法律,也是法律所调整的内容。

3、功能互补,道德在调整范围上对法律具有补充作用。

有些行为不宜由法律调整或者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

同时,法律在约束力上对道德具有补充作用。

相比法律,道德的约束是软约束,因此,重要的道德转化为法律,就可以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

4、相互促进。

法律对传播道德具有促进作用。

法律的实施,往往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观念的培养。

因为法律与道德的评价标准虽有不同,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一致或相近的,而且更为明确,所以法律的实施对道德观念的培养可以起到强化促进作用。

同时,道德对法律的实施也具有促进作用。

遵纪守法通常是道德最基本的要求,增强道德观念有助于人们自觉守法。

扩展资料道德和法律在一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

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

反之,一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初三政治知识点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初三政治知识点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初三政治知识点一、引言法律和道德是人类社会中重要的规范体系,它们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公平正义。

虽然法律和道德有着某种相似性,但它们在定义、来源、制定机构以及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区别。

本文将探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揭示它们的相互影响和区别。

二、法律的定义与特点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执行的一种社会规范,它规定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准则和相应的责任。

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根据社会现实和具体情况制定和修改的,具有普遍性和强制力。

法律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强制性:法律对人们有着强制力,违反法律规定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2.具体性:法律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详细的规定,涉及到各个方面,确保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3.可操作性:法律的规定相对具体明确,人们依法行事可以遵循法律的规定,不会对正当行为进行限制。

三、道德的定义与特点道德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自觉遵循的一种行为准则和规范,它是通过社会习俗、道德规范和道德理念传承下来的。

道德是一种人人都能接受的伦理价值观念,它主要是起到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

道德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自愿性:与法律强制性不同,道德是人们根据内心的道德观念、品格和自愿选择来行事的。

2.共性:道德是全社会共同遵守的准则,它不仅仅适用于个人,也适用于各个组织和机构。

3.规范性:道德不具有强制力,但是违背道德规范可能会引起他人的不满和社会的谴责。

四、法律与道德的区别与关系法律与道德在定义和制定机构上存在一定的区别,但它们在维护社会秩序和规范人们行为方面有着共同的目标。

它们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并强制执行的,它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可以通过立法程序加以修改。

而道德是由社会习俗、伦理观念等形成的,它的内容主要取决于传统和社会认可的价值观。

2.法律具有强制性,能够通过国家机关进行执法和制裁。

而道德不具备强制力,无法通过外部机构进行强制执行,强调自愿遵守。

关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关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关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1.存在状态随着社会的发展,以习俗、习惯和道德去调整全部的社会关系已经不可能,社会需要更强有力的、更广泛的、普遍的标准去规范人们的行为,法律也就应运而生。

法律的出现,并非由此结束道德的历史使命,道德仍然在社会生活中对人们的行为起着不可忽视的规范作用。

我们可以这样概括法律和道德的一般关系:道德所禁止或许可的也为法律所禁止或许可。

如在日常生活中,杀人、抢劫、欺诈等行为是违反道德的,在法律上也是禁止的;而诚实信用、见义勇为、尊老爱幼等都是道德上赞许的,法律上也是许可的。

道德上不许可但是法律上是许可的。

例如,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失去胜诉权,法律是许可的,但却是道德所不容的。

道德许可的,但法律上是不许可的。

复仇,在法律上是禁止的而在道德的层面上却是许可的,甚至是有意义的。

一般来说,当法律与道德冲突时,道德可以作为衡量法律优劣的标准,可以从价值上指引法律;而法律则可以校正道德的标准。

2.联系与区别2.1法律与道德的联系其一,相互渗透。

法律贯穿道德的精神,道德从价值上指引法律。

法律的很多规范都是根据道德原则或规范制定的。

而道德的许多内容又是从法律中汲取的。

其二,相互制约。

道德可以对法律的公正性及其程度作出评价以保持法律发展的伦理方向。

而通过立法和司法的环节又可以促使某些道德规范的发展和完善以制约不道德行为不得越出法律许可的范围。

其三,相互保障。

从实质上讲,凡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同时也是或可能是违反道德的行为;凡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也是或可能是违反法律要求的行为,尽管不一定必须直接追究违反者的法律责任。

其四,相互转化。

相互转化关系首先表现为“引德入律”或“从律到德”这样两个过程,道德规范作为社会自律的内容,可以转化为法律规范的社会他律的内容,而随着法治的加强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法律规范中他律机制,也会逐步内化为人们道德自律的机制。

2.2法律与道德的区别(1)产生的背景不同。

道德是在原始规范的基础上产生的,最早表现为禁忌、风俗和礼仪等。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
2.根本目的 ——保证人民群众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 3.要求:
青少年既要增强法治观念,自觉地守法、护法, 又要提高自身道德素质和道德水平,做一个好公民。
4. 依据:
法律和道德的密切联系
小结:
1、道德的基本内涵 法 律 与 道 德 的 关 系 2、道德与法律的共同点 3、道德与法律的区别 4、道德与法律的联系 5、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梁自尽的绝路。小英虐待母亲的行为激起了公愤。司法部门
经查证核实,以遗弃罪判处小英有期徒刑四律体现并维护道德:
① 法律的强制力有利 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准。
案例二:
阅读P45 李佳等三位同学材料
这个案例说明了什么? 法律的强制力有 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准。
这个案例说明了什么?
2、①道德促进法律的实施:人们的道德水准提高了, 会自觉地遵纪守法。
案例四:
“雷锋传人”郭明义
——2010感动中国十大人物
这个案例说明了什么?
1996年至今,任齐大山铁矿生产技术室采场公路管理员。 入党30年来,他时时处处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每个工作岗位上都取得了突出的 业绩。从1996年开始担任采场公路管理员以来,他每天都提前2个小时上班,15年中, 累计献工15000多小时,相当于多干了五年的工作量。工友们称他是"郭菩萨"、"活雷 锋",矿业公司领导则称因郭明义使整个"矿山人"的精神得到了升华。 他20年献血6万毫升,是其自身血液的10倍多。2002年,郭明义加入中华骨髓库, 成为鞍山市第一批捐献造血干细胞志愿者。2006年,郭明义成为鞍山市第一批遗体和 眼角膜自愿捐献者。 1994年以来,他为希望工程、身边工友和灾区群众捐款12万元,先后资助了180多 名特困生,而自己的家中却几乎一贫如洗。一家3口人至今还住在鞍山市千山区齐大山 镇,一个80年代中期所建的、不到40平方米的单室里。 2、 ②道德弥补法律的不足:道德涉及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深

法与道德的关系

法与道德的关系

法与道德的关系应该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法与道德相区别:1、法与道德属于上层建筑的不同范畴。

前者属于制度的范畴;而道德则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

2、法与道德的规范内容不尽相同。

法律规范的内容主要是权益与义务,强调两者的衡态;道德强调对他人、对社会集体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即应当做什么或者不应当做什么,并不一定要求社会或者他人对其承担等量的义务。

3、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结构不同。

法律规范的结构是假定、处理和制裁或者说是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而道德规范并没有具体的制裁措施或者法律后果。

4、保证法与道德实施的力量不同。

法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主要凭借社会舆论、人们的内心观念、宣传教育以及公共谴责等等诸手段。

5、法与道德的形成条件和表现形式不同。

法是按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主要表现为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或者是特殊判例;而道德通常是潜移默化的。

6、法与道德的调整范围不同。

可以说大多数的社会关系即可以由法和道德共同调整,也可以由它们各自调整;但是也有少数的社会关系只能由道德来调整。

7、法与道德的发展前途不同。

法必然要经历一个从产生到消亡的过程,它最终将被道德所取代,人们将凭借自我道德观念来实施自我行为。

(二)、法与道德相联系1、一国范围内的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都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的体现。

2、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相互渗透。

3、法与道德相辅相成,共同服务于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

“徒法不足以自行”,它需要其它手段的配合,其中法就是一个重要的手段。

4、道德的状况制约立法的发展。

5、道德对法的实施起着举足轻重的促进作用。

6、道德有助于弥补法律调整的真空。

7、法必须以道德作为价值基础。

8、法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

论述法的产生与发展的规律法,属于历史范畴。

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随着原始社会的解体、阶段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

1、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2、法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奴隶主阶段和奴隶阶段在经济上和政治上存在严重的对立,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和激烈的对抗,正是这种矛盾和斗争,导致了国家和法的产生。

法律与道德的辩证关系

法律与道德的辩证关系

一、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关系历史唯物主义认为,法律与道德同属于上层建筑,其性质与作用方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但法律与道德也对经济基础有着巨大的反作用,同时两者之间又相互依存、相互交叉、相互影响。

据此,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关系主要可作如下表述:生成形态并列。

法律与道德都是社会的重要行为规范,都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评价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

但是,两者属于不同的社会规范体系。

马克思指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

这一论断不仅深刻地概括了道德的本质特征,而且指明了道德与法律的根本区别。

从性质上看,道德体现的是“人类精神的自律”,它包括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正义与非正义等观念形态,也包括与这些观念相对应的伦理行为规范。

道德的规范作用来自于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等精神力量,实际上是通过社会成员的自觉性来发挥作用的。

而法律表现的是“国家意志’’的他律,具体而言,它是由国家机关根据占社会领导地位或主导地位的阶级意志而采用规范形式制定的,同时又是依靠国家强制力即法庭、警察、监狱等来保证施行的。

所谓法制即是上述法律规范体系及有关的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一系列环节的制度。

以上说明,在社会规范系统中,法律与道德是两个并列存在的对立面的统一。

就其生成形态来说,法律主要是一种制度形态的上层建筑,道德主要是一种意识形态的上层建筑,它们在基本内涵、表现形式、调控方法等方面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

调控范围交叉。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不仅表现为对立面的排斥,而且存在着对立面的过撞与转化。

正如恩格斯所说的那样,“政治、法律、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

但是它们又都互相影响并对经济基础发生影响。

”法律与道德的交叉与渗透,有两个重要表现:一是法律意识与道德观念具有同一属性而相互联系,二是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调控范围有所重叠而相互包容。

一般来说,凡是法律所禁止和制裁的行为,也是道德所禁止和谴责的行为;凡是法律所要求和鼓励的行为,也是道德所培养和倡导的行为。

法律与道德二者之间的关系

法律与道德二者之间的关系

法律与道德二者之间的关系
法律与道德二者之间的关系:
道德和法律相辅相成。

法律需要道德的支撑,道德需要法律的辅助,但两者也有区别:一是调整的对象不同。

道德与法律在调整对象上的区别表现在:道德主要通过调整人的内在信念和思想动机来影响人的外在行为;法律主要指向人的外在行为,要求人的外在行为的合法性。

具体来说,道德秩序是内在的和自觉的,而法律历史是外在的和强制性的。

道德包括对动机的考虑,要求人们按照道德责任的意识行事,而法律不考虑潜在的动机,主要基于行为的外在方面。

二是调节手段不同。

道德调节主要是基于社会主体的伦理认同和道德评价,通过舆论的批评和谴责以及主体的自我反思来促进主体遵守道德。

法律调整主要是通过有组织的国家强制力来保证法律的实施。

道德与法律的边界

道德与法律的边界

道德与法律的边界道德和法律是人类社会中两个重要的规范体系,它们分别以道德准则和法律法规来约束人们的行为。

道德和法律虽然在某些方面有相似之处,然而它们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区别和边界。

本文将探讨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各自的边界。

一、道德与法律的定义和功能道德是指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基于对善恶、正义与非正义的判断,自觉遵守的一套规范准则。

道德旨在引导人们的行为按照一定的伦理原则和价值观来进行,具有普遍性、灵活性和自律性的特点。

法律是国家机关通过立法程序颁布并公布的,用于规范和调整社会成员行为的具有强制力的规则。

法律是一种正式的、具有强制性和明确性的规范,其主要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和公平正义。

道德和法律都是人类社会的规范体系,它们都具有约束人们行为的功能。

然而,道德和法律之间存在着一些区别和界限。

二、道德与法律的区别1. 规范性质不同道德是一种内在的伦理准则,基于道德主体的自我约束和自觉遵守。

它并非通过外在的规则和制度来强制人们遵守,而是依赖于个体的良知和道德观念。

法律则是国家制定的,通过外部权威机构来进行管理和执行。

法律具有强制力,通过强制措施来迫使人们遵守。

2. 规范范围不同道德准则普遍适用于所有人,无论其地域、文化和社会背景如何,都需要遵守一定的道德原则。

道德是人类自身行为规范的内在基础,以人为中心。

法律则是特定国家或地区制定的,具有一定的时空局限性。

法律是国家权威的表现,以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为目标。

3. 违反后果不同道德违背通常会导致道德谴责、社会舆论的指责和道德心理上的负罪感等后果。

道德违规主要影响个人的道德形象和人际关系,但不会受到法律制裁。

法律违法行为则会受到国家机关的制裁和法律程序的追究。

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不同,可能会面临罚款、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等法律后果。

三、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

在某些情况下,道德和法律的原则可以相互重叠,但在某些问题上,它们又存在一定的冲突和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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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摘要: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直是人们辩论的话题。

对法律与道德的争论可以回
溯到苏格拉底就义前与弟子的最后对话中,此后法律与道德的对话就不绝如缕地
在我们耳边想起。

最后一次盛会当属20世纪后叶以富勒与哈特为代表的法律实
证主义与自然主义之间的争论。

我就富勒与哈特的争论开始,回顾纽伦堡审判和
德国的告密案,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提出自己的看法。

我基本同意富勒的观点:“只有在法律体系中渗入道德价值,才能杜绝法律成为不道德、非正义行为的遮阳伞。

”,并对他的说法有一些自己的补充。

关键词:法律与道德;道德的道德性;法律与道德的不可偏废;哈特与富勒
正文:
一、历史背景
二战结束后,在联邦德国,曾有这样一个著名的合法的道德恶行案件:被告是一位德国
军官的妻子。

二战期间,这位德国军官在家里向他的妻子表达了对希特勒和纳粹政府的不满,但他的妻子在这位军官服役期间有了外遇。

因此,妻子为了遮掩出轨的事实和为了脱离其丈夫,于是向纳粹当局密告其夫曾发表诋毁希特勒和政治当局的言论。

结果,根据1934年纳
粹政权的一项法令,其夫被判处死刑。

但是死刑还未执行前这位军官就被送往战争前线作战,直到二战结束后,军官回到家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他的妻子意图谋害他,要求追究她的法
律责任。

1949年,这位妇女在联邦德国法院被指控犯有1871年《德国刑法典》规定的非法剥夺
他人自由的罪行。

这位妇女辩解说,她向当局告发其夫的行为是依法进行的,她并没有犯罪。

她的丈夫是根据当时的法令被判处刑罚的,但联邦德国的法院坚持认为,被告所依据的法令,由于违反了基本的道德原则,因而是无效的。

另外,被告并不是心怀义务去告发,而纯粹是
处于个人的卑鄙的目的,因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一切正直人的良知和正义感。

最后,法院
以这些论点为理由判处被告徒刑。

这个案件被如此审结,但是有关如此的讨论却远远没有结束。

无独有偶,世界瞩目的纽伦堡审判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

被称为“辉煌的纪实文献”《纽
伦堡大审判》的第三十五页,记录了嫉恶如仇的检察官杰克逊和猎狗一般敏锐的检察官马克
斯韦尔-法伊夫爵士在起诉纳粹战犯时所面临的困境:“杰克逊问马克斯韦尔-法伊夫爵士,如
果被告提出的辩护理由是他们只不过是在执行上级命令,那该怎么办?马克斯韦尔-法伊夫爵
士说,这种理由不能成立,否则所有的起诉案件都将要崩溃。

希特勒手下的德国人依据‘领袖
原则’行事,在’领袖原则’的概念里,领袖有绝对的权威。

元首怎么命令,他的下属就怎么执行。

这些下属的命令,更下级的人也必须执行,一级一级由上而下,形成金字塔式的权力结构。

如果允许被告用’上级命令’的理由辩护,那么,他们就只能给希特勒定罪,而希特勒已
经死了。


然而,马克斯韦尔-法伊夫爵士的这种回答并不能排除杰克逊更深的焦虑,在该书的第三
十三页,出口成章的杰克逊让秘书艾尔斯小姐记录下了他的困境:“他说,他们面对的最大问
题是平息有关他们正在制定时候制造一种由追溯效力的法律的批评。

古罗马人说过:没有法
律就谈不上罪与惩。

很显然,纳粹分子进行了赤裸裸的侵略,犯下了罄竹难书的罪行。

但是,他们犯了哪些法呢?检察官可以援引哪部法律,哪部法典的哪一章、哪一条呢?”这的确是个
问题,不过,在“伤感而庄重”的开庭审判场面中,“沉着镇定”的杰克逊交替使用了伊丽莎白、
斯宾塞以及格拉德斯通风格的演讲术,将这种内心的焦虑打发得无影无踪:“法官先生们,我们荣幸地进行历史上第一次对破坏世界和平罪行的审判,为此肩负这重责大任。

我们要谴责
和惩罚的罪行是经过如此精心的策划,是如此的恶毒,是具有如此的毁灭性,以至文明对之
不能放任不管,因为如果这些罪行在今后重兴,文明将不复存在。

因胜利鼓舞和被伤害刺痛
的四大国,停住了复仇之手,自愿地把俘获的敌人交给法律审判。

这是强权对公理已做出的
最有意义的一种赞颂。

”这段话就印在该书的第一百三十九页。

当然,法庭上打动人心的修辞术仅仅掩盖了杰克逊内心的焦虑,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修辞术本身就可以化解这样的焦虑。

为此,法学家哈特与富勒进行了旷日持久的争论,这场争论又被称为分析实证法学派与
现代自然法学派的强强对话。

其中心内容可以做如下概括:法律与道德究竟是什么关系。

二、双方交战
告密者案件所引出的法学问题,是哈特与富勒论战的导火索。

哈特不否认纳粹德国法律
是违背了道德价值,也不否认放纵告密者是一项错误的决定,但他所主张解决问题的办法是
制定一部可以溯及既往的法律来惩罚她。

在哈特看来,法律应当避免受到道德的影响;法律
与道德的分离,不仅有益于道德判断,也有利于法律改革的发展。

面对相同的案件,富勒的
解决方式则是简单明了,直接否定了纳粹德国法律的无效,因而告密者根据当时的法律为自
己辩护的理由是不成立的,对她的惩罚是正当合法的。

富勒认为只有在法律体系中渗入道德
价值,才能杜绝法律成为不道德、非正义行为的遮阳伞。

开始于1957年的那场哈特与富勒之争延续了十二年时间,直到1969年富勒的《法律的
道德性》一书出版为止。

在这书的第二版中,富勒大幅度修改了第五章“答复批评者”,也就
是最后一章的内容,对哈特做出了最终的回应。

按照富勒在该书中的总结,他与哈特之间共
进行了六轮交锋:第一轮是哈特于1957年4月在哈佛法学院霍姆斯讲座上发表了“实证主义
与法律和道德的分离”的演说;第二轮是1958年《哈佛法律评论》第71卷上同时刊载了哈特的演讲修订稿及富勒的回应文章“实证主义与忠实法律—答哈特教授”;第三轮是哈特的《法
律的概念》一书在1961年出版;第四轮是富勒于1964年出版了《法律的道德性》第一版;
第五轮是哈特于1965年在《哈佛法律评论》第78卷上发表了关于富勒这本著作的书评;第
六轮是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的修订版中进行的回复。

小结
总所周知,道德是社会上约定俗成的产物,它没有根本的规则。

时代在变化,人们的道
德观也在改变,甚至人与人之间的道德观念也越来越不一样。

所以,对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我们不能简单地分割或统一。

使二者绝缘甚至截然对立起来肯定不行,但混同乱用的做法也
行不通。

应当明确,依靠法律所建立的正义秩序,是任何一个社会都离不开的基础。

法律与道德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法律能够为社会的生长提供有益制度构架,为个人道
德培育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法律要深入人心、发挥作用,就必须符合社会的道德追求。


言之,法律规则要有道德性。

这个道德性不是法律规则自身生长出来的,而是法律规则吸收
了道德理念,从而彰显一个社会的道德价值。

与此同时,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
个人品德的提升,可以使人们强化规则意识和契约精神,弘扬社会公序良俗,自觉遵守法律。

另外,实践中被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也可能上升为法律规则。

可见,今天我们既要赞美道德,更要信奉法律。

法律并不排斥道德,相反,它可以促成
道德生长。

这个促成不是代替,而是为道德提供一个制度环境。

一个法治昌明的社会,才有
望成为一个道德纯净的社会。

就像是一片良莠不齐的草地,法治犹如一个农夫,用猎枪抵御
强权的侵夺,用镰刀去除蔓生的杂草。

这样,美丽的道德之花才会芬芳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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