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外资并购的法律规制

合集下载

外资并购国企法律问题刍议

外资并购国企法律问题刍议

进^ 2 O世纪 9 0年 代 以 来 . 国 一 直 是 发 选 国家 对 发 展 我 中国 家 直 接 投 资 的 热 点 国 家 。从 19 9 2年我 国 对 外 开 放 产 权 市 场 以 来 , 购 国有 企 业 已 成 为 外商 直 接 投 资 的新 趋 势 。在 并 我 国丈 量 利用 外 资过 程 中 .如何 加 强 国 有企 业 的保 护 和管 理
中国分 类号 : 92 2 D 2.9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3—8 1 20 )2— 0 9—0 10 7 X(0 2 0 0 1 2
产 品更 新 换 代 .进 一 步 改 善 产 品结 构 ,提 高 外 商 扩 丈 生 产 的 积极 性 但 由于 外 资并 购 所 带 来 的种 种 负 面效 应 ,切 不 可 忽 略 , 要 有 以 下三 点 : 主 ( ) 购 中 国有 资 产 流 失严 重 一 并 外 商 并 购 国企 中 的 压 价 收 购 是 造 成 国 有 资 产 流 失 的重 要 原 因 。国有 资 产 流 失 , 仅 包 括 有 形 资 产 的 流失 . 包 括无 不 还 形 资产 的 流 失 。 实 践看 , 失 的 主 要逮 径有 :. 关 政 府部 从 流 1有 门 的腐 败 行 为 ,国企 中 的有 关 人 员 为 了捞 取 个 人 利 益 出卖 国 家利 益 , 接 造 成 国有 资 产 流 失 。2 许 多国 企 缺 乏必 要 的 知 直 . 识 产 权 意 识 .在会 计 帐 册 的无 形 资 产 栏 中 .对 企 业拥 有 的专 利、 标、 商 市场 信誉 等 无 形 资 产 未 作 任何 记 载 。这 些无 形资 产 的价 值 投 有计 ^ 企 业 的 资 产 总 价值 中 ,以致 对 国企 无 形 资产 的估 价 不 足 , 成 国有 资 产 流失 。3 ^ 力 资 源 价值 估价 的缺 造 损 。国企 所 拥 有 的忠 诚 、 练 的 职 工 趴伍 中 , 相 当 部分 属 技 熟 有 来 禽量 高 的 劳动 力 价 值 ,对 这 些 人 员 的培 养 ,相 当一 部 分 长 期 依靠 国家 的投 ^ ,所 以设 ^ 力 资 源价 值 构 成 中 ,毫 无 疑 问 包禽 有 国有 资 产 价 值 。因 为 国企 的总 资产 价 值 中从 未 将 该 部

外商并购中国企业法律要点

外商并购中国企业法律要点

外商并购中国企业法律要点金光协并购的实质就是股权转让或资产转让。

中国相关部门陆续出台外资并购的专项法律规定,为外资并购扫除了法律障碍。

下面谈谈涉外并购中需注意的法律特性:一、外商投资方向指引我国目前主要通过对外商投资产业导向的立法来调整外资的流向,对外资进行宏观控制。

我国多次修订《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下称《指导目录》,最新指导目录为2004年11月修订,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这些规定,外商投资项目可分为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和允许类四个类别。

随着我国“入世”时的承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也将进一步修正,但无论如何,这是选择并购对象时必须首先要考虑的法律问题。

二、外商参与企业并购的主体身份外商对国内企业进行并购,一般会以以下几种身份出现:国外母公司; 中国境内的独资公司或占控股地位的合资企业; 在中国境内举办的投资性公司。

⊙国外母公司对于外商直接以国外母公司的身份来进行并购中国企业,一般来说没有特别的主体资格限制。

但这种收购方式只被一些中小规模的外商所采用。

对于大型跨国公司来说,由于其有严格的区域投资计划,中国只是其战略布局中的一部分,很少由国外母公司直接来进行并购,而往往通过其子公司来完成并购计划。

⊙中国境内的独资公司或占控股地位的合资公司外商以其在中国境内的独资公司或占控股地位的合资公司(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来进行并购是实践中最常见的方式之一。

外商在以此种模式进行并购时应注意如下几点:○关于行业禁入。

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虽然是中国法人,但由于其投资者的特殊身份,因此它在境内进行投资(此处为广义的解释,包括并购)时就受到了《指导目录》的限制。

属于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作为此类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

因此这就避免了外商通过“曲线救国”规避法律的行为。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并购的资质要求并不是所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可以成为并购的主体,它在资质上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注册资本已缴清;(2)开始盈利;(3)依法经营,无违法经营记录。

政府规制外资并购的相关理论分析

政府规制外资并购的相关理论分析

政府规制外资并购的相关理论分析内容摘要:政府规制是政府部门依据有关法规直接对微观经济活动进行规范、约束和限制的行为,它是对市场失灵最通常的回应。

西方政府规制理论包括政府规制的公共利益理论、部门利益理论、可竞争市场理论和激励性规制理论。

政府对外资并购进行规制的理论是产业组织中的结构理论和动态竞争理论。

关键词:政府规制跨国并购政府规制外资并购外资并购行为给我国社会经济带来正面和负面的双重影响,它与我国利用外资的政策目标既有一致的地方,又有差异甚至冲突的地方。

为了保证本国的国家利益和社会经济福利的最大化,趋利避害,政府应当对外资并购进行规制,以引导外资并购的正面效应,控制外资并购的负面效应。

政府规制理论(一)政府规制的含义日本学者植草益认为,规制是指依据一定的规则对构成特定社会的个人和构成特定经济的经济主体的活动进行限制的行为。

美国学者施蒂格勒认为,作为一种法规,规制是产业所需要的并为其利益所设计和主要操作的。

美国学者史普博则为管制下了一个定义,即管制是由行政制定并执行的直接干预市场配置机制或间接改变企业和消费者的供需决策的一般规则或特殊行为。

政府规制是政府部门依据有关法规直接对微观经济活动进行规范、约束和限制的行为。

一般认为,政府规制是一种政府对经济的干预行为,政府规制的主体是广义上的政府,政府规制的对象是微观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政府规制的依据主要是政策法规。

(二)西方政府规制理论1.政府规制的公共利益理论。

西方国家在古典经济自由主义的影响下,崇拜市场,强调竞争,政府作用范围有限,在“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下,促进了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却出现了市场自身无法解决的难题——市场失灵,公共利益理论可以看作是对市场失灵的回应。

该理论认为,政府规制是为了纠正市场失灵,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增进社会福利;且政府作为公众利益的代表,而不是某些特别利益集团,可以专一地追求公共利益这一目标。

哪里有市场失灵,政府规制的公共利益理论就主张在哪里实施相应的政府干预,以矫正市场缺陷。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修订)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修订)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修订)【法规类别】对外经贸机构与公司企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修改依据】商务部关于修改《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的决定(2009)【发布部门】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日期】2006.08.08【实施日期】2006.09.08【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7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公布,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王众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胡晓炼二00六年八月八日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制度第三章审批与登记第四章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第一节以股权并购的条件第二节申报文件与程序第三节对于特殊目的公司的特别规定第五章反垄断审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保证就业、维护公平竞争和国家经济安全,依据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以下称“资产并购”)。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审批(商务部权限)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审批(商务部权限)

行政事项名称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许可(港澳台投资者参照适用)(试行)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法律依据一、《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5]第42号,2005年10月27日发布);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修订发布);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发布);四、《外资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发布);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7月22日由国务院令[2001]第311号修订发布);六、《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8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6号发布);七、《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4月12日由国务院令[2001]第301号修订发布);八、《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2002]第346号,2002年2月11日发布);九、《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第24号,2004年11月30日发布);十、《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6]第10号,2006年8月8日发布);十一、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业专项规定等。

申请条件一、鼓励类、允许类的并购交易额在3亿美元以上,限制类并购交易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并购事项;二、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被并购境内企业属于应由商务部审批的特定行业;三、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企业;四、外国投资者(包括特殊目的公司)以股权为支付对价并购境内企业。

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除注明复印件外,以下材料均需提供原件;文件为外文的,除有特殊要求外,应提供中文译本):一、非跨境换股方式的并购(一)股权并购情况下需提交如下材料:1、地方商务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的请示;2、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申请书中应包含外国投资者的基本情况、其在华已投资情况、在相关行业市场的表现情况、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行业市场表现情况,以及不满足《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51条的说明或已按第51条的规定进行了相关申报的说明;3、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4、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外资企业仅提供章程;外国投资者合资设立的外资企业,须提供合资协议或股东协议);5、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6、被并购境内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7、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其中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对有权签字董事的授权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台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载明投资者具有良好资信状况的资信证明;8、被并购境内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所投资企业的清单(注明股份比例)及所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9、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计划应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10、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就拟转让股权所出具的评估报告;如涉及国有资产,应提交国资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有关文件,如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挂牌交易的,还应提交产权交易机构的相关证明文件;11、并购当事人关于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12、并购当事方就有关债权债务处置达成协议的,应提供相关文件;13、涉及境内公司、自然人在境外设立公司进行返程收购的,应提交相应的批准、登记文件;14、土地管理、环保部门的批复文件;并购增资额超过3亿美元(包括3亿美元)的鼓励类、允许类生产性企业或并购增资额超过5000万美元(包括5000万美元)的限制类生产性企业,应提交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核准文件;15、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16、并购方属同一实际控制人的,应提供:1、当事人有关该实际控制人的披露,包括境外股权或交易结构等;2、就并购目的和评估结果是否符合市场公允价值所作的解释;17、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18、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19、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的文件清单及联系人(电话、传真、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地址)。

【精品】境外上市及外资并购所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

【精品】境外上市及外资并购所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

境外上市及外资并购所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境外上市及外资并购所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一、境外上市简介境外上市是指国内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发行股票,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

我国企业境外上市有直接上市与间接上市两种模式。

境外直接上市即直接以国内公司的名义向国外证券主管部门申请发行的登记注册,并发行股票(或其它衍生金融工具),向当地证券交易所申请挂牌上市交易。

即我们通常说的H股、N股、S股等。

H股,通常,境外直接上市都是采取IPO(首次公开募集)方式进行。

境外直接上市的主要困难在于是:国内法律与境外法律不同,对公司的管理、股票发行和交易的要求也不同。

进行境外直接上市的公司需通过与中介机构密切配合,探讨出能符合境内、外法规及交易所要求的上市方案。

由于直接上市程序繁复,成本高、时间长,所以许多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为了避开国内复杂的审批程序,以间接方式在海外上市。

间接上市又称红筹上市,即国内企业在境外注册公司,境外公司以收购、股权置换等方式取得国内资产的控制权,然后将境外公司拿到境外交易所上市。

间接上市主要有两种形式:买壳上市和造壳上市。

买壳上市又称反向收购,指一家非上市公司通过收购一些业绩较差、融资能力已经相对弱化的上市公司来取得上市地位,然后通过“反向收购”的方式注入自己有关业务及资产,实现境外上市的目的。

造壳上市是指公司在境外注册公司,或收购当地已存续的公司,用以控股境内资产,而境内则成立相应的外商控股公司,并将相应比例的权益及利润并入境外公司,以达到上市的目的。

两者本质都是通过将国内资产注入壳公司的方式,达到拿国内资产上市的目的,壳公司可以是上市公司,也可以是拟上市公司。

间接上市的好处是成本较低,花费的时间较短,可以避开国内复杂的审批程序。

二、境外直接上市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一)境外直接上市的主体及设立1、主体:股份有限公司《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第二条】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的批准,可以向境外特定的、非特定的投资人募集股份,其股票可以在境外上市。

抑制、规制抑或鼓励:外资并购的法律策略研究——以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为视角的展开与分析

抑制、规制抑或鼓励:外资并购的法律策略研究——以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为视角的展开与分析
抑 制 、 制 抑 或 鼓 励 : 资 并 购 的 规 外
法律策略研究 术
— —
以 外 资 并 购 安 全 审查 制 度 为 视 角 的展 开 与分 析
刘 思培
董 家友
摘要 :在外 资并购的立法策略选择上有抑制、规 制和鼓励三种传统模 式 :抑 制式立法策略过 于
强调外部市场控 制与 内部 市场封 闭 ,背 离了市场 经济发展 的立 法方向 ;鼓励 式立法策略能够满足 市
称 《 通知》 ,确 立外资并购 的适 合性法律策 略 ,是 )
中 国经济持续发展 亟待解决 的重要 问题 ,也是 一项
具有理论 深度与时代 意义的研究课题 。
2 1 . 2 0 28l 7 1
择 ,大致 经历 了从 “ 慎 ”至 “ 放 ”再 至 “ 审 开 收 紧”的过程 。2 0 0 0年以前 ,我 国对外 资并购基本上
并 购所需 的 资本控 制权 市场 ,而 20 06年 《 于外 关
作用 ,促进 了现代化 的技 术研发 与科技产业 体系 的
形成 。再次 ,外资并购过 程 中并购方 对被并 购方的 改造 ,为被 并购方带来 了先进 的产 业理念 与管理模 式 ,有利 于被并购方更 好地融入 国际生产体 系 ,直 接参 与国际产业链条 。为 中国产业 发展实现 与世界 同步提供 了平 台,推 动了 国内产 品结构 的升 级与优 化 。最后 ,外资并购在 一定程度 上激发 了市 场竞争
进入新 世纪 以来 ,作 为经济全球化 的产物 ,跨 国并 购已经取代新设投 资成为了 国际直 接投资 的主 要方式 。随着 中国在世 贸组织过渡期 的结束 ,中国 的对外开 放在广度和深 度上将进一步加 强 .中国将

外商投资法外资企业进入国内市场的法律要求

外商投资法外资企业进入国内市场的法律要求

外商投资法外资企业进入国内市场的法律要求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法外”)是指一国为了保护本国产业、规范外商投资行为,制定的有关外商直接投资的法律法规。

在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的背景下,中国也实施了外商投资法,为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市场提供了相关的法律保障和要求。

本文将详细介绍外商投资法中外资企业进入国内市场所需满足的法律要求。

一、市场准入机制外商投资法明确规定了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市场的市场准入机制。

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市场必须依法履行市场准入程序,并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

具体来说,外资企业必须在经济合作领域内选择合适的市场准入方式,如独资、合资、合作等,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审批或登记。

二、投资项目核准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市场的投资项目必须进行核准。

外商投资法对投资项目核准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依据投资项目类别的不同,可以分为核准、备案和登记三种方式。

核准方式适用于国家限制投资的行业或者需要外资企业通过核准程序取得许可的行业。

备案方式适用于国家鼓励、允许外资企业自主决策的行业。

登记方式适用于符合鼓励、允许外资企业设立的行业,但需要进行登记注册。

三、知识产权保护外商投资法特别强调了知识产权保护。

外资企业在进入中国市场后,享有与中国本土企业同等的知识产权保护,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此外,外资企业还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知识产权的登记与备案,确保其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四、税收优惠政策为吸引外资并促进经济发展,中国对外资企业提供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法明确规定了外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和范围。

根据企业所属行业、所在地区等具体情况,外资企业可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以降低其经营成本,提升投资回报率。

五、劳动用工管理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市场后,必须按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劳动用工管理。

外商投资法明确规定了外资企业雇佣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和劳动用工的基本原则。

外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护。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国外资并购的法律规制
外资并购是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一个热点问题。

这主要是由于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经济全球化的国际大环境的影响,世界经济更趋融合,国与国之间的经济交往日益增多,直接体现就是国际投资的发展,而跨国并购是其中重
要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快速发展的国内市场吸引了国外企业对我国投资,而我国加大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思路,尤其是近期利用外
资来进行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导向,也为外资并购提供了进一步发展的契机。

相对于我国外资并购的实践而言,我国关于外资并购的立法还比较滞后,因此,对外资并购我国企业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中笔者从我国外资并购的发展历程和现实状况出发,对我国当前和今后的外资并购的法律规制从宏观层面上进行了初步探讨。

本文的写作意图不在于分析外资并购的具体操作层面,而在于梳理外资并购立法的法律脉络,从中找出不足,提出建议,以期为政策制定者在立法角度实施规制和企业经营者在适用角度调整策略提供参考。

本文共分四个部分。

首先,科学界定外资并购这一概念是我们进行外资并购相关问题研究的前提,因而,本
文第一章首先阐述外资并购的概念、类型,以及外资在我国进行并购所采用的具体方式。

第二章包括两个层次,第一节介绍了我国外资并购的发展状况。

据资料显示,外资并购在我国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至今经历了萌芽期、培育期和发展期三个阶段,本节概括了三个阶段的外资并购的特点。

第二节分析了外资并购对我国经济的积极影响和随之产生的消极因素。

第三章对我国外资并购的立法状况进行了详细的考察和分析。

首先分析了我国外资并购立法的立法动因,外资并购的本质和实践的客观要求决定了外资并购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其次回顾了我国外资并购的立法进程,与我国外资并购的发展相呼应,我国
外资并购立法也分为萌芽、培育和发展三个阶段。

在明晰了立法现状的基础上,本章对我国外资并购的现行法律进行了分析。

目前我国外资并购立法正逐步完善,但在立法的价值取向、法律体系、法律效力和法律适用方面还存在很多的不足之处。

根据以上对我国外资并购基本问题和立法状况的综合分析,本文第四章对如何完善我国外资并购的法律规制提出了一些初步的建议。

在国际上,跨国并购已经历了五次浪潮,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在规制
外资并购方面都有很多值得借鉴的经验。

本章首先介绍了美国、德国、澳大利亚和新加坡对外资并购的规制做法。

然后结合我国实际,立足国情提出我国外资并购立法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以此为指导,进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