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论文:论一人公司的有限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研究

或侵权责任 等。正因为如此 , 世界各国早期的公司立法 , 大都 对形式 意义之一人公司作 了禁止性规定 , 甚至强调公司设立后于运 营中, 因
人有限责任公司仍属于公司的范畴 , 其主要的特征是股东的单 各种原因导致公司股 东仅剩一人时, 公司应立即解 散, 以严格恪 守公
司设 立 的 条 件 。 另一方面, 我们 必 须 正 视 一 人 公 司 广 泛 存 在 的 客观 的社 会 根 基 。
L g t y t m n o it e a se A dS cey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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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乏 究 } ; 研 蟠
王欣冉
摘 要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世界各 国各地区的立法中大都经历了从否定到有条件肯定的过程。 目前, 世界各 国纷纷修改
公 司 内部 三 大机 构 之 间的 相 互 制 衡 都 不 复 存在 。 是 , 人股 东 可 以 于 一
余股东依信托等法律关系而 为名义股东, 就名义下的出资或股份并不 “ 为所欲为” 地混同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 将公司财产 挪作私用 , 以公 能享有实际权益的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 公司尤其是 自然人一人有 限 司名义为 自己担保或借贷 , 甚至行欺诈之事逃避法 定义务、 约义务 契 责任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是融于一体 的。 ( 一人有限公 司的特征 二)
中图 分类 号 : 9 2 9 D 2. 2
一
文 献标 识码 : A
、
一
人有 限责任公司的概况
( ) 人 有 限公 司 的 分 类 一 一
( 确认 一人有 限责任公 司法律地位的社会价值 二)
一
依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律地位不同, 可分为 自然人投资的
我国一人公司制度论文

论我国一人公司制度中图分类号:f27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10-100-02摘要一人公司是我国2005年新公司法修订过程中所增加的一项新内容,历来是各国公司法讨论热点,各国对此态度不一。
我国虽然承认了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但相关制度仍有待完善。
本文通过对一人公司含义、特点等的分析,来表明一人公司所具有的社会价值以及在市场活动中所暴露出的一些弊端,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一人公司制度的可行性措施,以期一人公司更好的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一人公司利弊公司人格否认一、一人公司制度概述我国新《公司法》58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
一人公司由于作为一种新型公司模式,对传统公司法制度构造的原则构成挑战,其特殊地位决定一人公司具有不同于传统公司的特点,表现如下:(一)股东单一。
一人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
而传统公司则一般要求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具有很强的社团性;同时,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法律也只要求为自然人,此特点与传统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明显区别开来。
(二)股东有限责任。
与传统公司相同,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时,股东也不负连带责任。
此为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本质区别。
(三)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设置简单。
由于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因此不设股东会。
单一股东行使股东会的全部职权,决定着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
另外,董事会、监事会设置与否均由公司章程规定,法律对此并无强制要求。
(四)一人公司的独立人格。
一人公司一经依法成立,便与传统公司一样具有法人资格,具有独立于股东个人的独立财产,对外独立承担责任。
一个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公司是一个可独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社会实体[1]。
一人公司的独立人格是其进行正常的市场交易活动所必须具备的。
我国一人公司立法状况其完善论文

我国一人公司的立法状况及其完善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5-345-01摘要本文阐述了一人公司的概念和划分,论述了一人公司制度在我国确立的必要性,分析了我国一人公司立法的有关规定,指出了其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完善我国一人公司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公司一人公司有限责任一、一人公司的概念和划分一人公司,是指由一名投资者依法设立的公司。
实质意义的一人公司则是指虽然登记在册的股东有多人,但只有一名股东的持股比例占绝大多数(95%)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很低,甚至仅具有象征意义的有限公司。
实质意义的一人公司只是为了使公司在形式上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或为配合真正股东的目的而充任挂名股东。
二、一人公司制度在我国确立的必要性随着我国经济发展需要和现实国情有其文化土壤,我国确立一人公司制度必然性如下:1.国民经济发展需求。
一人公司的出现有利于企业改革,实施大公司和大企业集团的战略,推动国有资产的优化组合与合理配置,增加国家税收,维护社会的稳定。
2.鼓励投资者大胆投资。
一人公司制度有利于弘扬公司的资合性,充分保护公民和企业的开业自由;有利于低收人阶层投资兴业和大学生的创业;有利于低吸引民间资本,扩大就业渠道,推动我国中小企业,特别是国营企业的迅猛发展。
3.顺应国际社会公司法改革浪潮、突破传统公司的社团性,是制度的创新。
我国现阶段社会生产力发展不平衡,既要求有大规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存在,也要求一人公司的存在。
如果一味抓住法人社团性不放,不及时更新观念,与时俱进,则无异于刻舟求剑,不利于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力发展。
4.保障公司组织的稳定健康发展。
引进一人公司制度有助于釜底抽薪,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实质一人公司内部的股东争诉。
我国现实生活中,实质上只有一个股东投资的公司不少。
但由于规避立法禁止设立一人公司,致使真假股东之间、假股东和公司之间、假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紊乱,给法院增添了很多麻烦,法院也不知引用何种法律依据判案。
论文样稿(仅供参考)

摘要一人公司是一种特殊的公司形式,它只存在一个股东。
世界上各国普遍承认一人公司,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顺应了世界潮流,正式承认了一人公司。
本文从一人公司的内涵与特征入手,深入分析一人公司的立法背景,继而结合实际情况,分析一人公司在立法方面存在的一些不足,并提出弥补这些不足的几点建议。
笔者觉得只有这样才能更多地发挥一人公司的优越之处,减少其所带来的诸多潜在负面影响,为社会更好地服务。
关键词:一人公司新公司法立法意义AbstractA human of company is one kind of special corporate form, it only has a shareholder. In the world the various countries acknowledged generally a human of company, our country new revision law of corporation complied with the trends in the world, acknowledged a human of company officially. This article obtains from a human of company's connotation and the characteristic, analyzes a human of company thoroughly the legislation background, subsequently unifies the actual situation,analyzes a human of company some insufficiencies which exists in thelegislation aspect, and proposed makes up these insufficient several suggestions, the author thought only has can more display a human of company like this superior place, reduces many latent negative influences which its brings, serves well for the society.Key words: A human of company, new law of corporation, legislation, significance目录一、一人公司的定义极其特征 (1)(一)一人公司的定义 (1)(二)一人公司的特征 (1)二、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立法考量 (2)(一)有关一人公司的立法及现实情况 (2)(二)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规定的基本理念 (3)三、对一人公司在立法方面存在的不足 (4)(一)对一人公司成立之时所作的规定的不足 (4)(二)对一人公司运行之时所作的规定的不足 (5)(三)一人公司的权力机构和执行时的规定的不足 (5)(四)对一人公司的监督所为之规定的不足 (6)四、对完善我国一人公司立法不足的几点建议 (6)(一)完善公司资本三原则和一人公司对社会的公示来处理一人公司在设立方面存在的问题 (6)(二)完善对一人公司的运作监控,来弥补对一人公司运行之时所作的规制的不足 (7)(三)完善一人公司治理结构,建立起科学合理的治理机制 (8)(四)加强监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建设,完善对公司行为的监控 (9)(五)进一步完善公司法律人格否定的制度,对一人公司的不良行为进行事后补救 (9)论一人公司的法律意义学生:*** 指导老师: ***学号:****** 班级:200*级法学本科班我国公司法本来是不承认一人公司的,但对于国有和外资成立的一人公司则采取宽容的态度。
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

的实际操作 内容 。比如 : 何种情形下应 当 了财产混 同外, 格混 同、 员混 同等 是 人 人
二、 我国 《 司法》 公 对一人公司债权人 视为公司财产混 同于股 东 自己的财产 ? 除
利 益保 护措 施 的 不 足
( ) 人 公 司 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不 周 否接受限制 ?在认定了混 同的情形下 , 一 一 是
( ) 司 法人 人 格 否 认 制 度 缺 乏 可 三 公
一人公司较之普通公司更易发 生 弊 之 后 纷 纷 建 立 起 一 人 公 司 法 律 制 度 。 从事各类投 机或 冒进 等风 险极高 的经 营 操作性 。
公 / 中 4条 是 2 0 新 修 订 的 公 司 法 对 一 人 有 限 公 司 行 为 的可 能性 大 大 增 加 , 股 东 的 不 当 经 混 同 的情 形 。 《 司 法》 只有 第 6 0 5年 但 却 作 出特 别规 定 , 标 志着 我 国 正 式 以立 法 营 所产 生 的不 良后 果 或 各 种 风 险 , 可 通 直接 明确规定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 , 这 缺 认可形 式上 的一人 公司在 中国的法律 地 过有限责任机制 , 转嫁给包括债权人在 内 但 这一 句 话 只 能 说确 定 了框 架 , 乏 更 多 位, 因此关于一人公司债 权人利益保护是 的 他人 承 担 。 公 司法 上 比较 重 要 的 论 题 之 一 , 对 社 会 它
信 用 l法制 /
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
口文 /顾 晓1 , 2
(. 1 中国人 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 2 安徽大学在职研 究生 安徽 ・ 合肥 )
这一条对一人公司的治理结构 的 [ 提要] 一人公司有利于鼓励投 资 使一人 公司很容 易演 变成股 东个人 的权 于失效 。 公司治理 中的权力分配与制衡制度 规定十分的简单, 未充分注意到一人公 司 创业、 累资金 、 积 发展 经济和增加就 业, 其 利场, 存在和发展有其 历史必然性和 重要 意义。 在 一人 公 司 中难 以实 现 , 终 导 致 公 司 债 制衡机制缺失的弊病 , 最 依然强调治理中的 但 由于一人公 司股 东唯一性 和责任 的有 权 人 可 能 承 担 因股 东 个 人 意 志 产 生 的 经 股 东本 位 主 义 , 公 司 的 权 利 全 部赋 予 了 将 限性 , 容易导致其唯一股 东在有限责任制 营 风 险 。 和公 司独立人格 的保护 下, 在所有权和经
[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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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哪些摘要: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的繁荣,我国出现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我国的《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等均作了规定。
总的来说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相对较小,本文着重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运行,法律责任以及同个人独资企业的差异比较等方面谈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制问题。
关键词: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运行法律责任个人独资企业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或者又称“独资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58条的相关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虽然一人公司在广义上还包括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但是我们国家的《公司法》没有对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规定,所以我们在此不作讨论。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我国《公司法》针对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即规定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同时也规定了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分期缴纳出资,除首次出资额外,其余部分股东可以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以投资方式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5年内缴足;而针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我国法律却规定,股东出资的最低限额为10万元,股东必须一次足额缴纳。
《公司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为了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避免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出现资本不足等问题,因为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其对外承担责任的能力取决于公司财产的多少,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作出要求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首先,我国《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是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注重强调股东的唯一性。
自然人股东应当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具有承担责任的能力。
而法人股东可以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公司法》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利益的考虑。
论一人公司

论一人公司摘要:一人公司的出现对于传统法人理论提出了许多挑战,而许多国家的立法对一人公司的态度也从一开始的否定排斥转变到后来的肯定规范。
本文结合2005年10月的公司法修改探讨了一人公司的相关问题,并认为对一人公司的正确态度是肯定其存在并加以规范。
关键词:一人公司团体有限责任公司人格否认一人公司自产生以后,引起了学术界的极大争论,持肯定和否定意见的学者各自提出了自己的理由。
由于一人公司股东的单一性使许多坚持法人社团性的学者将之视为”怪胎”和”异类”。
然而实践的发展已使这种观念落后于时代需求。
我国新公司法适应时代需要,承认一人公司并对其加以规制,的确是明智之举。
本文即结合我国新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对一人公司提出若干看法。
一、一人公司的概念、特征和分类所谓一人公司,是指公司的股份或出资全部归属于单一股东的公司。
一人公司具有以下两个核心特征:其一,一人公司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这是一人公司作为公司所具备的普遍特征。
其二,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它不像传统公司法中规定的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的公司。
这是一人公司所独有的特征。
由此可见,一方面,正是一人公司的股东仍然承担有限责任,具备了公司的根本特征,所以它才属于一种公司形态。
另一方面,正是一人公司成员的单一性,构成了它的特殊性,由此才使得本文的研究成为必要。
一人公司与独资企业不同,独资企业亦称个人企业,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它是”一种一个人独立拥有和控制的企业,它不同于合伙(企业)和公司,独资企业主对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
”一人公司与独资企业的共同特征在于投资者的单一性,而二者的不同在于:其一,一人公司具有法律人格,独资企业则不具备法律人格。
其二,一人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独资企业主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其三,一人公司实行公司式的组织结构,受法律的严格规定,独资企业的组织机构则相对自由,法律一般不直接规定。
其四,由于一人公司和独资企业在法律人格方面的差异,导致二者在纳税方面的差异。
关于“一人公司”的思考

■文/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学院于宏洋刘权关于“一人公司”的思考一人公司的发展和根源分析一人公司,是指有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公司也称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
它既可以从形式上确定,即只有一人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从实质意义上来考察,即形式上看公司的股东为复数,但实质上只有一人为公司的“真正意义上的股东”,其余股东仅为满足法律上对股东最低人数的要求而持有一定股份的挂名股东。
一人公司的出现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出资经营者为追求有限责任利益,将其独资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态的结果。
由于独资企业欠缺团体性特征且所有者与经营者身份难以分离,企业财产与投资者个人财产并无明确界限,致使独资企业的财产缺乏独立性并由此引致无独立承担责任能力。
所以,在20世纪初以前,西方法理一般都禁止独资企业获取法人资格,其投资者对企业债务必须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但从20世纪末以来,随着各种产业的不断兴起和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市场风险日益加大,个人资本的力量也日益增强。
个人出资经营者为了将自己经营失败的损失限定在最小的范围,迫切需要享有有限责任的待遇,以将财产责任予以限定,确保自身的安全。
因此,独资企业法人化和投资者责任有限化呼声日益高涨,加之传统法人和公司法理论与实践的矛盾和混乱,促使各国立法机关不得不对独资企业法律地位问题重新审视。
自1925年列支敦士登率先承认“一人公司”后,世界各国掀起一股修改公司法承认一人公司合法性的热潮。
至5年,至少已有包括英、美、法、加拿大、日、德等欧美主要发达国家在内的23个国家公司法承认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即赋予取得法人资格的独资企业对其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不管各国公司立法是否承认一人公司,实际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在世界各国早已普遍存在。
挖掘西方国家立法对独资企业责任形式之态度的转变根源,实质上是社会发展的内在需求和传统法人与公司法理论和实践相矛盾,从而寻求理论创新所共同导致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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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论文:论一人公司的有限责任
摘要一人公司的有限责任问题在学术界有不同的认识,有肯定者,亦有否定者。
本文对一人公司的有限责任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在提出几点完善建议的基础上认为一人公司有限责任应予以维持。
关键词一人公司有限责任法人人格否认
所谓一人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持有公司全部的股份或
者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对于一人公司,各国法律认可度不同,但是一人公司在世界上已经普遍存在。
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第58条明确规定:一个法人或者一个自然人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因我国不承认一人股份公司,因此,本文所指一人公司仅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公司不仅能够享受税赋上的优惠和降低代理的成本,而且最重要的是能够取得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具有降低成本、吸引投资、提高资本市场效率、降低债权人风险等诸多的经济功能,因此在设立之初是被赋予公开公司的。
但是有限责任在公开公司中所具有的很多优点在闭锁型公司中并不存在,作为闭锁性公司极端代表的一人公司,其有限责任的正当性更是受到了诸多的质疑。
“一人公司的弊害最严重的莫过于对有限责任制度的合理性构成了威胁,并严重地背离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目标。
”鉴于此,笔者对我国公司法
中的一人公司的有限责任进行简要剖析,以期我国一人公司有限责任的完善。
一、一人公司有限责任存在的问题
第一,容易忽视对债权人相关利益的保护。
一人公司有限责任下,股东只需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的责任。
这在客观上减轻了投资者的风险,但却将经营的风险转嫁到债权人的身上,使得在有限责任下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的规定主要集中于第64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即如果一人公司的股东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与其个人财产是相互独立的,那么债权人就要承担在此证明结果下的不利后果。
第二,容易造成一人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
由于一人公司是由一个股东出资或者拥有公司全部股份,公司唯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是股东本人,其在有限责任的保护下大大减少了投资的风险,但同时其从事高风险、高投资行为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在利益的不断驱使之下,一人公司的股东和投资者可以很轻易的借助公司的外壳将自己的投资意向和资本运作的范围任意的发挥,由公司承担损失,股东自己获取利益。
二、一人公司有限责任的完善
第一,建立适合一人公司的债务担保制度。
单纯的有限责任制度很容易弱化一人公司股东的责任,而债务担保制度则可以很好的强化一人公司股东的个人责任。
因此一人公司的股东除了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外,在一人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的,一人公司的股东应当承担有限的担保责任。
对于这种担保责任应当做一种任意性的法律规定,而不是强制性的规定,因为一人公司也是法人,是法人就应当承担有限的责任,而且一人公司创办的源泉就在于有限责任。
通过建立一人公司的债务担保制度,借助这样的调整,可以较好的在一人公司、股东与外部利益相关人之间实现权利、义务的相对平衡。
第二,完善一人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制度。
从本质上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保护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最有
效和最直接的事后救济制度。
由于在一人公司特殊的投资和管理模式,在其内部缺乏有效的合理的监督和制约机制,使得公司的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和公司法人人格的情况经常出现。
实践中,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主要情形有:股东与公司之间在决策和人格上互相不独立;公司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不清;对外的业务活动,股东与公司的名义相互混同。
鉴于以上问题,在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上应作出以下
几点完善:
1.立法方面的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方法对《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做出必要的解释,在方式上可以选择采取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方法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具体情形作出相应的规定。
对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范围也应该适当的予以增加,特别是对于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造成社会公共利益损
失的情形,以防止一人公司股东滥用其地位逃脱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不予赔偿的现象的发生。
2.司法上建立一支专业水平过硬、素质高的法官队伍,提高法院的审判水平。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一项新的制度,在具体案件的认定和应用中对大多数的法官来讲难度比较大,但现实中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现象却很多,因此,提高法官的专业水平,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才能在经济生活中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工作,借助具体的案件对法官进行集中的专门培训,使得他们能够较准确的掌握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内涵和精髓。
有限责任对于一人公司的存在所具有的价值和作用是
不容忽视的,虽然一人公司有滥用有限责任之可能,但仍有完善和使其正当化的理由。
因此,对一人公司的有限责任应
在加以必要限制的前提下予以维持。
参考文献:
[1]陈良军,陈文.论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武汉大学学报.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