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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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

论我国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

论我国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作者:黄邦道来源:《北方经济》2008年第02期摘要:一人公司是我国未来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制度设计体系,将会对未来中国经济产生积极的影响。

然而,新《公司法》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和担忧。

本文主要是从我国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我国《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立法的缺失及如何完善这三方面进行论述。

关键词:公司法一人公司法律规制一、我国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一)明确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新《公司法》第58条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第59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只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限对债权人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改变了过去只允许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和外商独资公司的不合理、不符合平等竞争规则的规定,使得各类投资者可以享有平等的投资权,可以满足个人兴办公司的需求。

毫无疑问,新《公司法》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对于刺激个人投资者进行小股本投资,培育中小企业,加快私营经济的发展,将会起到积极作用。

(二)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限制新《公司法》第59条规定,一人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并且一次性缴清全部出资。

而成立普通的公司,不仅可以分期缴纳出资而且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也只要3万元,新《公司法》第59条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家一人公司,而且该自然人所设的一人公司也不得作为股东再设新的一人公司。

但对法人设立一人公司则无此限制,也就是说,法人可设立多家一人公司(独资公司),并且,该一人公司(独资公司)还可再对外投资设立一家或多家一人公司(独资公司)。

(三)对一人公司的规制及一人公司股东责任追究《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就其个人财产是否与公司财产相分离负举证的责任,即由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来证明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是否独立,这就与一般公司发生债务纠纷由权利主张者举证不同,实际上加重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律义务。

一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

一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

一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
一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
一人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但仍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根据《公司法》、《民法通则》和其他相关法律,当一人公司与他人之间发生法律纠纷时,一人公司仍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根据《公司法》,一人公司可以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责任。

根据这一原则,一人公司应当遵守该公司的约定,并为任何违反其约定的行为承担责任。

其次,根据《民法通则》,有关一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则是,任何毁损及其他损害的责任者都应以其全部财产作为赔偿,包括单独的一人公司和多名股东共同拥有的财产。

此外,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一人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其向消费者承诺的标准,如果一人公司违反了这些标准,将承担连带责任。

总之,一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包括《公司法》、《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规。

因此,一个人在成立公司之前,必须了解和考虑这些法律依据,以免将自己的财产置于责任的风险之中。

论我国对一人公司的规制

论我国对一人公司的规制

人 公 司 的债 权 人 利 益 得 不 到 有 效 保 护 ; 人 公 司 的公 司 治 原则 , 常需要确定 的法律 规则 主要有 : 司的股票 不得低 于 一 通 公
理结构存在 问题等等 。针对这些 问题 , 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
二 、 格 设 立 一 人 公 司 的资 本 条 件 严
不得任意增 减 , 以保证公 司在经营过 程 中维持 司实际存在但又缺乏 相应 的法律 规制 , 在实 际操作 中就 会 出 非依法定程序 , 现许多 问题 。如 , 一人公司相关 立法中存 在股东资格 的歧视 ; 与注册资本相 当的财 产 , 防止抽 逃 资金 。为 了贯 彻资 本维 持
其面值发行 ; 股东 的出资方式 严格 限于 具有 客观 经济 价值 的
范围 。对以实物甚至是智 力成果 出 资的 , 必须 有 检查 人或监 察人做严 格的验资证明 ; 司无盈利 则不能分配 红利 ; 公 公司一
注册 资本是公 司最基本的财产 , 也是公司的生命所 在 , 它 般不得取 得 自己的股份 。资本充 实义 务 的履行 , 无疑 可使最 的大小决定公 司的债务 承担 能力 。一人公司 的最大 弊端莫过 低资本金制度具有实际意义 。强化资本充 实义务 主要 使股东
经济组织在社会生 活中 自发 发展 出来 的经济形 态 , 因为 可使 元。在我 国 , 最低注册 资本额原 则在 有些 法规 中已经得 到反
唯一的投资者最大 限度 地利 用有 限责任原 则规 避风 险 , 而获 映 , 深圳经 济特 区 国有 独资有 限公 司条例 》 如《 就对 国有 独资
于一人股东滥 用有 限责任 , 移公司 资产 或者将公 司 财产 与 要完全和适 当履行 出资 义务 , 止 出资不 实或抽 逃 出资 。有 转 防 股东财产混 同。因此 , 人一人 公 司设 立 的最低 资本金 制度 的 国家规定出资种类必 须 以具有客 观经 济价 值 的资产 为 限, 导 是对一人公 司进行事 前规制的有效手段 。德 国公 司法规定 了 有 的国家规定必须对 出资义务履 行严格 的核查程 序 , 的国 有

论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措施

论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措施

论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摘要:2006年1月1日施行的《公司法》,确立了一人有限公司制度,是我国公司立法的一大进步。

它明确了一人公司的设立条件,大胆引进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等,都是我国公司立法的大胆尝试。

同样,我国新《公司法》也存在很多不足,本文通过比较的方式指出新《公司法》中的不足点并对如何完善这些不足进行了一定的探讨。

关键词:一人公司;法律规制;完善措施。

一、一人公司的概念与法律特征(一)一人公司的概念所谓一人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简称,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公司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本人拥有公司的全部资本,即形式上的一人公司。

广义的一人公司不仅包括形式上的一人公司,也包括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即公司的真正股东只有一人,其余股东仅持有比较少的股份,在公司决策和运营中不发挥实际作用,多表现为家庭式公司。

世界各国早期的公司立法大都禁止形式上的一人公司,要求公司在设立时发起人必须为两人以上,还明确规定,在公司成立后,运营的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股东仅剩一人时,应立即解散公司,恪守着严格的公司设立条件。

随着公司组织形式的变化、发展,特别是有关法人理论和制度的不断完善,一人公司已逐渐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公司法上的认可。

值得高兴的是,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也明确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

(二)一人公司的法律特征1、一个公司只有一个股东。

与传统社团性有限公司相比,一人公司的股东具有唯一性。

不论是一人发起设立的一人公司,还是通过其他形式(如:一个股东购买了其他股东的所有股份),最终股份全部归一人持有;或者虽然形式上或名义上为两人以上,但实质上公司的真实股东仅为-人。

2、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一人公司有其独立的法人人格,与股东的人格相分离,他们是两个不同的主体。

一人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独立承担责任。

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探析

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探析

公 司 ( 括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和 股 份 有 限 公 因此 而 导 致 破 产 。 如果 说 公 司股 东 以放 弃 可 能 出现 的 种 种 风 险 。在 确 认 一 人 公 司 合 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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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规 制 的角 度 加 以 补充 。
1 一 人公 司的理 论基础

直接 控 制 公 司 ,则 不 免 任 意 以 不 当方 法 或 给 经营 者 自由选 择经 营上 的理 念 与风 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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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公 司 指股 东 f 括 自然 人 或 法 人) 公 司 的独 立 人 格 令人 怀 疑 .这种 公 司形 态 包
当说 。 样 的规 定 , 这 是适 当 的 。下 文将 从 法 有 限责 任 所 必 须 遵 守 的 分 离 原 则 (无 支 配 东 享有 有 限责 任 的 问题 是 股 东 的选择 权 利 . “ 法 即无 责 任 ” 。 而 且 公 司 的 唯 一 股 东 因 可 以 目的也 是 为 了经 营上 的不 同理 念 。 律必 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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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一人)

公司章程(一人)

公司章程(一人)公司章程(一人)引言概述:公司章程是一家公司的重要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公司的组织结构、经营范围、股东权益等重要事项。

对于一人公司来说,公司章程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阐述一人公司章程的内容和要点。

一、公司名称及注册地址1.1 公司名称:一人公司的名称应当简洁明了,与经营范围相符,不能与已注册的公司名称相同。

1.2 注册地址:一人公司的注册地址应当是实际经营地点,可以是自然人的住所或者办公场所。

二、经营范围2.1 经营范围的确定:一人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当明确具体,包括主营业务和允许经营的辅助业务。

2.2 经营范围的限制:一人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涉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业或活动。

三、股东权益3.1 股东的权益:一人公司的股东享有公司经营所产生的利润和财产增值的权益。

3.2 股东的责任:一人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仅限于其出资额。

3.3 股东权益的保护:一人公司的股东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四、公司治理4.1 公司组织结构:一人公司的组织结构包括董事会和监事会,一人既可以是董事长,也可以是监事长。

4.2 决策机制:一人公司的决策权由董事行使,董事会决策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3 财务报告:一人公司应当定期编制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五、法律责任和争议解决5.1 法律责任:一人公司应当依法履行税务、劳动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义务,如有违法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2 争议解决:一人公司与他人之间的争议可以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

5.3 合规经营:一人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规经营,确保公司的稳定发展。

结论:一人公司章程是一家公司的重要法律文件,规定了公司的组织结构、经营范围、股东权益等重要事项。

本文通过引言概述和五个部分的详细阐述,全面介绍了一人公司章程的内容和要点。

关于我国一人公司制度及其法律规制的探讨

关于我国一人公司制度及其法律规制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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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法律规定

一人公司法律规定

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规制时间:2013-01-24 16:45 来源:互联网我要评论(0)【找法网一人有限公司】提要:2006年我国《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做出特别规定,但如何从设立、运营及责任方面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更好地法律规制,本文拟做粗浅探讨。

一、一人公司概述一人公司,是指公司的出资或股份全部归属于单一股东的公司。

一人公司有两个基本法律特征,一是股东人数的唯一性,二是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一人公司可分为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与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前者指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由一个股东拥有,具有股东名义者仅有一人;后者是指形式上公司股东虽为复数,但公司实际上是由一名股东掌握,即公司的“真正股东”,其余的股东仅仅是为了规避法律,满足法律对股东人数要求而持有较少股份的挂名股东。

此外,根据一人公司股东的性质,可以分为自然人一人公司、法人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其产生的方式,一人公司可以分为初始一人公司与嗣后一人公司;根据一人公司的股份性质,可以分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公司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出资经营者为追求有限责任,降低经营风险的结果。

我国《公司法》专设一节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做了特别规定,包括股东资格、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特别公示要求及其他运营规则。

至于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的态度并不明确。

今后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主要任务将是如何实施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以及如何完善这些规定,这也是本文的主要任务。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规制(一)股东资格要求1、对投资主体的限制。

《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是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强调股东的唯一性。

自然人股东应当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至于法人股东,《公司法》并没有特别限制,可以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被排除在外。

《公司法》之所以把非法人企业排除在外,笔者认为主要是出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利益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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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摘要 2006年《公司法》对一人公司法律地位的确立完善了我国的公司制度,对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影响重大。

然而,从实践来看,一人公司的发展并不尽如人意,一人公司的法律制度设计还应进一步完善和修正。

关键词一人公司法律规制《公司法》作者简介:谢玛生,四川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2-087-02一、一人公司概述(一)概念、分类和特征一人公司也称“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或法人为股东的公司,也就是说,公司的全部出资由一人承担或全部股份归于一人。

我国《公司法》第58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公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一人公司包括形式上的一人公司和实质意义的一人公司(狭义一人公司)。

形式上的一人公司是指,在形式上满足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之界定,即公司只有一个股东。

这种形式上的一人公司又可分为原生型一人公司和继发型一人公司(又称存续型一人公司),原生型一人公司指公司在设立时就只有一个出资人的公司,继发型一人公司是指公司设立时是一般公司而后通过股权的赠与、转让、继承等方式,股权最终归于一个股东的一人公司。

实质意义的一人公司是指公司形式上满足一般公司的股东数额要求,但实质上出资人或真正拥有股份者只有一人,其他股东是为规避法律之规定而出现的。

一人公司是在传统公司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一种独特公司形式,有其自身的一些特点,概括来讲主要有:一、股东的唯一性,这是一人公司与其他类型公司的最显著特征,一人公司的股东仅有一人;二、股东权利的集中性,一人公司只要一个股东,股东的意志就是公司的意志,股东代行股东会的权力,自己制定公司章程,自己享有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二)一人公司的立法沿革1897年,英国“萨格姆诉萨格姆公司”的判例使一人公司从事实存在进入立法范畴,该判例也是公认的“承认实质意义之一人公司的典型案例”。

1925年列支敦士登的《自然人和公司法》开启了一人公司立法的先河,在其影响下,许多国家和地区逐步承认和确立了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一人有限公司在我国的法律地位。

二、我国一人公司立法内容我国2006年《公司法》第58条至64条对一人公司做了特别规定。

第58条对一人公司的内涵作了界定,即“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第59条规定了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万元人民币,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数额,同时该条第2款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60条规定一人公司登记注意事项,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第61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第62条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决议,其中规定了不设股东会;第63条规定一人公司的财务监管,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64条规定了股东的债务承担,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我国一人公司制度的不足尽管新的公司法对一人公司做出了特别的规制,但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我国对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定还显得有些简单和粗略,还存在一些有待修正的不足。

主要有以下方面:(一)对一人公司的界定过于狭隘我国《公司法》第58条规定,一人公司为仅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从这一点来看,我们仅承认和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对一人有限股份公司却没有任何规定。

对于这一疏漏,很多学者都表示不解。

首先,新的公司法并没有将公司的所有股份集中到股东一人之手的情况作为公司的解散理由之一,如果公司章程也没有此项规定,那么一人股份公司的事实存在就是可能的,对此新公司法没有直接规定也没有加以禁止。

其次,如若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角度出发,股份有限公司更适于一人公司,因为公司法在资本募集、生产经营、财务审核、债券发行等方面都对股份有限公司做了更为严格的规定。

最后,承认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已成世界公司立法潮流。

(二)资本门槛过高且资本制度不完善公司法规定一人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十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一次足额缴纳。

一方面,相较于一般有限公司的三万元最低注册资本和可分期缴纳出资,对一人公司的注资要求显然更为严格。

一般认为,这样规定的意图在于防止一人公司的信用风险,强化一人公司偿债能力,维护债权人利益,然而这可能仅是立法者的一厢情愿。

我们知道公司的偿债能力和公司的注册资本数额几乎没有关系,关键取决于公司净资产的多少。

另一方面,公司法仅对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做出了规定,而对一人公司的资本充实和资本维持没有任何规定,这无疑增加了股东抽逃出资、违法转移资本的风险。

(三)“计划生育”政策有违公平原则,更难以落到实处公司法规定,对于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公司,并且该一人公司不能再设立新的一人公司。

首先,该规定带有严重的偏见,即认为自然人一人公司的信用风险更高,但面对我国公司普遍缺乏信用的现实背景,对自然人一人公司做出的苛责规定违反了私法的公平、平等原理。

其次,由于我国的公司登记注册尚未实现全国联网,各地公司登记注册各自为政,一个自然人很可能在多地分别注册一人公司,所以关于自然人投资设立一人公司的“计生政策”往往难以落到实处。

(四)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监督不足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股东决议,不设股东会。

一人公司的主要风险在于股东的唯一性,极易造成股东与公司的人格混同、财产混同,股东对公司的不当操作等问题。

公司法没有对此风险在公司内部监督方面做必要的明确规定。

公司法规定,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是否设立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和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由股东自己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至于董事(或执行董事)和监事(或执行监事)的产生更无规定。

(五)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公司法规定,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个人财产的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法律规定,只考虑到了一人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况,而对实践中大量存在的业务混同、关联交易、隐瞒重要事实和编造虚假信息而损害债权人和利益相关者利益的情况没有纳入法律规制的范围,使得恶意一人公司股东借此游离于法律之外,公司法却不能给予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追究其相应的连带责任。

四、一人公司法律规制完善建议(一)重新界定一人公司既然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在事实上有存在的可能性,因为法律留了这块空白之地,二则,明确一人股份有限公司有其合理性和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我们就没有必要回避之,应当将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在一人公司的范畴将其确定下来。

(二)降低一人公司资本门槛,完善一人公司资本制度首先,新的公司法确立一人公司法律地位的初衷在于,通过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降低投资者的经营风险,鼓励投资,活跃我国市场经济,然而较高的注册资本门槛无疑会让部分投资者望而却步,并且不利于资本的从分利用;其次,较高的公司注册资本对公司的偿债能力提升并无实际意义,所以应该降低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数额,具体可和一般一人公司保持一致。

同时,还应对一人公司的资本充实和维持做出相应规定,这点可以借鉴美国公司法的一人公司的出资担保制度,以防止股东出资不实、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等情形的发生。

(三)取消关于自然人一人公司的“计划生育”政策自然人一人公司“计生政策”既违背了公平原则,又在现实中难以落实,且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自然人投资积极性应当予以取消,对自然人一人公司的风险监管通过其他途径实施更为可靠。

(四)建立健全一人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强化公司内部监督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是当然之选,因为公司只有唯一的一个股东,为了实现传统的三权分立式公司治理结构,可以从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和监事会(或执行监事)入手:一是规定一人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或执行监事);二是规定公司经理与董事的连带责任;三是规定董事或监事的人员组成,比如其成员必须包括公司外的独立第三人,公司职员等。

(五)细化一人公司的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适用条件和范围,增强其操作性首先,明确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定的适用条件(也即构成要件),通说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2)客观存在的损害事实;(3)损害事实与股东行为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4)股东存在过错。

只有股东行为同时满足以上四个方面的条件时,才可以否定公司法人人格,由股东与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的责任;其次,详细规定一人公司中人格否定的适用范围:(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2)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业务混同导致人格混同;(3)利用公司有限责任回避合同或法律义务。

(六)完善我国的信用体系建立一人公司的风险防范制度,除了对一人公司本身进行系统的法律规制以外,还要完善我国的市场信用体系。

首先,司法、行政等部门和行业协会可以对企业失信的惩罚力度,通过负面效应的强化,引导潜在失信企业的行为;其次,针对目前市场的高度信息不对称,政府相关部门应尽快建立健全市场信息共享机制;再次,政府和相关金融机构可以合作建立独立的、权威的信用评价机构,定期对一人公司的经营信息进行严格的分析评定,出具评估报告,及时公告。

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在我国的确立对我国公司法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也具有重大意义,尽管目前一人公司在法律规制和实践运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但随着实践的继续,经验的丰富,法律规制的逐步修正和完善,一人公司定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繁荣我国市场经济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1]朱慈蕴.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2]王保树.中国公司法.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1995.[3]林国全.论一人公司.比较法研究.1999.[4]王婉莹.论我国《公司法》中一人公司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天津市财贸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5]李黎明.论我国一人公司法律规制.武汉工程大学学报.2009.[6]毛卫民,蒋倩倩.我国一人公司立法的重新审视.浙江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7]李颖.一人公司的合理性及防弊措施研究.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06(6).[8]张一兵.一人公司——效率与公平价值目标的艰难选择.河北法学.2009(12).[9]胡光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及适用指南.北京:群众出版社.2005.[10]于东辉.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研究.山东社会科学.2009.[11]崔宁宁.一人公司立法缺陷及其完善.今日南国.2009.[12]胡果威.美国公司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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