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一人公司及其法律规制
试论我国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

试论我国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论文摘要 2006年《公司法》对一人公司法律地位的确立完善了我国的公司制度,对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影响重大。
然而,从实践来看,一人公司的发展并不尽如人意,一人公司的法律制度设计还应进一步完善和修正。
论文关键词一人公司法律规制《公司法》一、一人公司概述(一)概念、分类和特征一人公司也称“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或法人为股东的公司,也就是说,公司的全部出资由一人承担或全部股份归于一人。
我国《公司法》第58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公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一人公司包括形式上的一人公司和实质意义的一人公司(狭义一人公司)。
形式上的一人公司是指,在形式上满足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之界定,即公司只有一个股东。
这种形式上的一人公司又可分为原生型一人公司和继发型一人公司(又称存续型一人公司),原生型一人公司指公司在设立时就只有一个出资人的公司,继发型一人公司是指公司设立时是一般公司而后通过股权的赠与、转让、继承等方式,股权最终归于一个股东的一人公司。
实质意义的一人公司是指公司形式上满足一般公司的股东数额要求,但实质上出资人或真正拥有股份者只有一人,其他股东是为规避法律之规定而出现的。
一人公司是在传统公司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一种独特公司形式,有其自身的一些特点,概括来讲主要有:一、股东的唯一性,这是一人公司与其他类型公司的最显著特征,一人公司的股东仅有一人;二、股东权利的集中性,一人公司只要一个股东,股东的意志就是公司的意志,股东代行股东会的权力,自己制定公司章程,自己享有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二)一人公司的立法沿革1897年,英国“萨格姆诉萨格姆公司”的判例使一人公司从事实存在进入立法范畴,该判例也是公认的“承认实质意义之一人公司的典型案例”。
1925年列支敦士登的《自然人和公司法》开启了一人公司立法的先河,在其影响下,许多国家和地区逐步承认和确立了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
一人公司的有关法律问题探讨.doc

一人公司的有关法律问题探讨-一、一人公司概述(一)一人公司的产生公司在英语里称为company,corporation,在德语里称为Handlsgesesllschaft,在法语里称为Societe,在日语里称为会社。
尽管称谓形式多种多样,但其语义的核心内容都几乎一致,即指的是一种数人集资而成的企业,包含有明显的联合、结合的意思,中文的公司含义也是一样。
在回顾公司的发展史,我们可以看到,逻辑和历史表现出了惊人的一致。
现代公司制度的萌芽形式,无论是意大利的康孟达(commenda)、索赛特(societas)、还是英国的合股公司(joint stock company),他们产生的动因都是集合资本和分散风险,股东多元化是其显著特征。
再来看一看公司的经典定义,“公司是依法设立、具有独立人格、以盈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在这里不仅强调了公司是“法人”,“法人为有团体名义之多数人集合”,还强调了公司是社团法人,即是有二人以上的社员集合而成的多数人的法人组织。
因此从以上几个方面可以看出,二人以上的多元股东是公司的基本特征和固有属性。
“公司就其本质来说,是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经营的企业形式。
”传统的公司法以多数股东为基础,并且规定公司设立时发起人不得低于两人,成立后的公司股东人数如果减少到法定最低限度以下(少于两人),即构成公司解散的事由。
1897年发生在英国的萨洛姆诉萨洛姆有限责任公司案(Saloman V. Saloman Co.Ltd),揭开了一人公司的序幕。
这一案件的发生不仅表明了与传统的公司多元化的股东之特征完全相背的一人公司在实际生活中的存在,更是通过法院判决确认了一人公司在法律上的地位。
萨洛姆公司有七位股东,分别是萨洛姆夫妇和其五个儿子。
公司董事由萨洛姆及其两个儿子担任。
公司成立以后,萨洛姆便将其制靴营业所作价38782英镑转移于公司,公司付给萨洛姆现金8272英镑,剩下的30000英镑中的10000英镑作为公司向萨洛姆的借款,10000英镑作为公司向萨洛姆发行的有担保公司债,另外的10000英镑作为萨洛姆认购公司的股票的股款。
试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

试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摘要内容一人公司在我国的确立,对我国理论和实践的意义超级重大,也为个人投资者带来了更多选择和机缘。
一个具有合理存在理由的现实,不能禁止,而只能通过制度进行完善。
一人公司在我国立法上作为一个新生事物,立法者不可能一次做到尽善尽美,很多问题只能在以后的实践中得以完善。
本文从一人公司的大体问题动身,结合国外有关国家一人公司的立法状况和法律规制,评析我国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的优缺点,总结我国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仍有不足的地方。
本文从以上问题动身,提出完善我国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制度的建议,以期对进一步完善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有所裨益。
关键词:一人公司立法状况法律规制法人格否定一人公司是经济组织在社会生活中自发发展出来的经济形态。
从世界范围来看,一人公司已经取得众多国家的承认。
承认一人公司并加以规范,以发挥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踊跃作用,避免其对社会经济秩序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已成为现今世界各国立法的普遍潮流。
我国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并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次明确地对一人公司作了特别规定,这是十分值得肯定的。
可是由于一人公司再也不有股东之间的彼此制约,很容易将公司的财产与股东本人的财产相混淆,将公司的财产变成股东自己的财产,这样一人公司就容易使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咱们有必要对一人公司在公司法上进行详细的法律规制,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
一、一人公司概述(一)一人公司的产生和发展一人公司的产生并非是偶然的,它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
可以说一人公司是公司的一种特殊孵化。
对有限责任的偏好是一人公司产生的内在原因①。
一人公司的出现,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投资者为追求最大限度的有限责任利益,将独资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分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结果。
一人公司的法律确认始于英美法国家的判例,1897年英国的SalomonvSalomon案标志着一人公司在法律上的确立②,1925年的列士敦支堡制定的《自然人和公司法》是最先以成文法的形式肯定了一人公司的法律。
论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措施

论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摘要:2006年1月1日施行的《公司法》,确立了一人有限公司制度,是我国公司立法的一大进步。
它明确了一人公司的设立条件,大胆引进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等,都是我国公司立法的大胆尝试。
同样,我国新《公司法》也存在很多不足,本文通过比较的方式指出新《公司法》中的不足点并对如何完善这些不足进行了一定的探讨。
关键词:一人公司;法律规制;完善措施。
一、一人公司的概念与法律特征(一)一人公司的概念所谓一人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简称,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公司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本人拥有公司的全部资本,即形式上的一人公司。
广义的一人公司不仅包括形式上的一人公司,也包括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即公司的真正股东只有一人,其余股东仅持有比较少的股份,在公司决策和运营中不发挥实际作用,多表现为家庭式公司。
世界各国早期的公司立法大都禁止形式上的一人公司,要求公司在设立时发起人必须为两人以上,还明确规定,在公司成立后,运营的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股东仅剩一人时,应立即解散公司,恪守着严格的公司设立条件。
随着公司组织形式的变化、发展,特别是有关法人理论和制度的不断完善,一人公司已逐渐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公司法上的认可。
值得高兴的是,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也明确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
(二)一人公司的法律特征1、一个公司只有一个股东。
与传统社团性有限公司相比,一人公司的股东具有唯一性。
不论是一人发起设立的一人公司,还是通过其他形式(如:一个股东购买了其他股东的所有股份),最终股份全部归一人持有;或者虽然形式上或名义上为两人以上,但实质上公司的真实股东仅为-人。
2、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一人公司有其独立的法人人格,与股东的人格相分离,他们是两个不同的主体。
一人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独立承担责任。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一、引言在现代商业环境中,一人公司作为一种灵活的经营形式,逐渐得到了越来越多企业家的青睐。
然而,由于一人公司与传统的公司形式有所不同,其法律规制也存在一些特殊之处。
本文旨在对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进行探讨,分析其优势与劣势,并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
二、一人公司的定义与特点一人公司,即由一名自然人单独设立、投资、经营的公司形式。
其最大特点在于只有一名股东,实施一股一票制,并享有相应的权益和义务。
三、一人公司的优势1. 灵活性:一人公司的决策流程相对较为简单,股东可独立做出决策,从而提高了经营的灵活性。
2. 控制权:由于只有一名股东,他们可以完全掌控公司的经营,并能够迅速作出决策,减少了管理层之间的协商时间。
3. 便利性:成立一人公司相对简单,所需的手续和文件较少,注册过程相对迅速。
四、一人公司的劣势1. 有限责任:一人公司的股东享有有限责任的优势,但这也意味着其个人财产可能与公司财产发生混淆,给个人财务带来一定的风险。
2. 资金局限性:相较于其他公司形式,一人公司的融资渠道较为有限,往往只能依靠自有资金进行经营,难以快速扩大规模。
3. 信息不对称:由于只有一名股东,内部信息对外部人士来说不够透明,可能导致投资者信任度不高。
五、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1. 注册要求:一人公司的注册需要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注册资本、住所等信息的登记。
2. 公司章程:一人公司的公司章程需要明确股东权益、经营范围、财务管理等内容,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股东责任:一人公司的股东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对公司债务的承担和经营决策的责任。
4. 公司治理:一人公司应设立董事会或监事会,进行公司治理,并建立内部监督机构,保障股东权益。
5. 财务报告:一人公司应按时编制财务报告,并进行外部审计,确保信息透明度。
六、一人公司的完善建议1. 加强监管:加大对一人公司的监管力度,建立完善的执法机制,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维护市场秩序。
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制

论文题目: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制摘要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人类从事经济活动的风险越来越大.任何类型的投资者都希望在经济活动中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
一人公司因其单一股东拥有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且仅以公司资产承担有限责任,可满足众多拟享受有限责任之中小企业经营者之梦想,已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一种崭新的经济组织体。
一人公司是指公司的股份或出资全部归属于单一股东的公司,其与普通公司的最大区别是股东的单一性。
一人公司是公司制度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形态,各国对一人公司态度不一,因此一人公司是各国公司法理论研究中的热点问题.承认一人公司并加以规范以发挥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积极作用,避免其对社会经济秩序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公司立法的普遍潮流。
一人公司的出现,对传统的公司社团性理论产生了强烈的冲击,世界各国和地区在立法中基本上都经历了从否定到有条件肯定、从有条件肯定到完全承认的过程.经过充分的酝酿和研讨,2005年10月27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我国《公司法》修正案,正式确立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地位.但一人公司因为只有一个股东,股东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无法发挥作用,而公司内部三权分立的权力制衡机制更是无法发挥作用。
所以在与一人公司交往中存在很大的风险,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警惕一人有限公司存在的种种弊端,从一人公司的设立、运营以及责任等方面对其进行有效的规范,以促进一人公司的良性发展.[关键词] 一人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规制法人人格否认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modern market economy,people encounter with a higher risk while dealing with economic activities. Every investor hopes to be protected by limited liability. One-man Co。
一人公司适用法律(2篇)

第1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人公司作为一种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逐渐受到广泛关注。
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在我国,一人公司的设立与运营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
本文将探讨一人公司适用的法律问题。
一、一人公司的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设立一人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股东资格:股东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国家规定的股东资格条件。
2. 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且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
3.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公司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等事项。
4. 注册登记:一人公司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一人公司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享有法人权利,承担法人义务。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独立法人地位:一人公司作为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独立财产权:一人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可以独立进行经营活动。
3. 独立人格权:一人公司享有独立的人格权,如名称权、名誉权等。
三、一人公司的股东责任一人公司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即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股东出资责任: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足额缴纳出资。
2. 股东连带责任: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 股东权利义务:股东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承担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
四、一人公司的治理结构一人公司的治理结构相对简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股东会:一人公司的股东会由股东组成,股东会负责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2. 执行董事:一人公司可以设立执行董事,执行董事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3. 监事会:一人公司可以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监事会对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管理进行监督。
试论一人公司法律制度

试论一人公司法律制度一、一人公司导论1.一人公司的概念一人公司(one man pany, one member pany),也叫独资公司、独股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公司表现为两种情形,一种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票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份为一个股东所拥有,这种公司又称为形式上的一人公司;另一种是表面上有数个股东,但真实股东( bone fideshareholder)只有一个,其他股东只是应付法律所要求的股东数而象征性地持股,这类公司又称为实质上的一人公司。
一人公司是公司的一种,由公司法加以规范和调整。
它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股东以自己的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这也是一人公司区别于独资之所在,后者不具有法律人格,业主要对承担无限责任,而且主要由民法、商事登记法和商事会计法等调整。
根据股东的法律地位,一人公司可分为国家投资的一人公司即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投资的一人公司和自然人投资的一人公司。
2.一人公司的产生“公司”一词在英语中为pany 、corporation ,在德语中为handlsgesellschaft,在法语中为societe,在日语中为会社。
尽管公司一词在各国的语言中词形不一,称法不一,然而意思是一样的,都是指数人以上集资而组成的,都包含有联合的意思,中文里公司一词的含义与其他国家相应的词的含义是一致的。
(注:黄速建《公司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23页。
)回顾公司发展史,我们可以看到,现代公司制度的萌芽,如意大利的康孟达(menda)、索塞特(societas)和英国的合股公司(joint stock pany)等,它们产生的最初动因是募集资本和分散风险,股东多元化是其显著特征。
再分析一下公司的经典定义,“公司是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
”(注:《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1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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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人公司及其法律规制[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市场主体也日趋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一人公司应运而生,2005年我国新修改的公司法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并制定了相应的规范,极大地丰富了我国公司法理论。
鉴于一人公司的确立在我国的立法刚刚起步,笔者试从一人公司的基本理论入手,着手于我国一人公司的相关规定,对立法的规制进行进一步的思考和完善,以期趋利避害,使其真正成为促进我国企业现代化的制度。
[关键词]:一人公司;法律规制;立法思考一、一人公司的基础理论概述(一)一人公司的概念关于一人公司的概念,学者们在理论上有不同的表述:“一人公司,也叫独资公司、独股公司,是指公司资本的由一个股东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①。
”“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股东,并且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一人公司也称独股公司、独资公司②。
”“一人公司,系指公司之全部股份或出资,全部归属于单一股东之公司③”笔者认为,关于一人公司的确切表述应该为:系指股东(自然人或法人)仅为一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有限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我国新公司法第①江平:《公司法教程》,北京法律出版社,1986版,第35页。
②孔样俊:(.公司法要论》,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版,第101页。
③苏一星:“关于我国一人公司的立法思考”,《甘肃社会科学》,2002年第6期。
58条第二款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据此,我国的公司法所指一人公司并不包括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人公司的法律特征一人公司作为公司的一种特殊形态,分析起来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1.股东的唯一性。
传统的公司法重视公司的社团性,规定应由两名以上的股东组成,而对于一人公司来说无论是一人发起设立的一人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全部转为一人持有的一人公司,在一人公司成立或者存续期间,公司股东都应为一人。
股东的唯一性是一人公司区别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的最大特点,这也是人们对这种公司形式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的首要条件。
2.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传统的公司法认为有限责任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公司责任有限,即公司只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二是股东责任有限,即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对公司债务不承担个人责任。
有限责任是建立在分离原则基础之上的,即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是以把出资交于公司,脱离其控制和支配为前提的。
而在一人公司里,股东极易成为公司资产直接或间接的强有力的控制者,从这个意义上说,一人公司的有限责任不同于传统法有限责任制度。
有限责任也是一人公司区别于独资企业的显著特征,公司区别于独资企业的显著特征,尽管投资主体的单一化是两者共同之处,但一人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独资企业主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①。
3.两权的不分离性。
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是现代公司法人制度的一大特征。
但是,与传统公司相比,一人公司特别是自然人成立的一人公司,其经营权与所有权多数是不分离的,更准确地讲是很难分离的。
所以,在一人公司中,一人股东通常都是身兼数职。
作为公司的董事、经理,他以公司的名义从事活动,谋求公司的利益,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归公司享有或承担;作为公司的唯一股东,他拥有公司股东大会的所有权力,可以做出符合他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各种决定。
正因为如此,各国公司法对这种特殊的公司都作了特别的规定,以防止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被一人股东所肆意滥用。
(三)一人公司的分类关于一人公司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有如下划分:在理论上可划分为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和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
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指的是设立时股东即为一人,或者设立时股东为二人以上但在存续过程中由于出资和股份的转让、继承、赠予等原因而至股东仅剩一人的公司,前者称为设立时的一人公司,后者称为存续中的一人公司;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则是指公司股东在人数上为复数,但实质上只有一人为“真正的股东”或者说是“实有股份权益者”,其余股东仅仅是为了满足法律上对公司股东最低人数的要求,或是为了真正股东的利益而持有一定股份的挂名股东而已。
因而,挂名股东在实质意义上之一人公司中是为配合真正股东之目的充任其傀儡的,①艾倩羽:“一人公司法律本质分析”,《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第25卷第6期。
其通常的身份是真正股东之出资额或股份的受托人。
纵观世界各国立法,无论该国是否承认一人公司,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都是普遍存在的。
就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而言,又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
1.就一人公司形成之时间不同,分为原生型一人公司和继发型一人公司。
前者是指公司由一个股东发起设立,于成立之时即为一人公司,又称为设立时的一人公司。
后者是指公司设立时股东人数为适合法律要求的复数,但公司成立以后,由于公司股份的流动性而使得公司的股份全部集中于一人,是股东人数从复数转化为单数,又称为设立后的一人公司。
2.依一人公司的股东身份的不同,分为自然人一人公司和法人一人公司。
法人一人公司又可分为国有独资公司和非国有法人独资公司。
自然人独资公司系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公司,这是最传统意义上的一人公司。
这种公司形式将企业主的投资和其他个人财产分离开来,借助有限责任的利器最大限度的减低了投资风险,享受利益最大化,因而备受企业主们的青睐和喜爱。
法人独资公司则由一具有法人资格之实体或单独投资设立,或通过收购而获得一公司的全部股份而存在,即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随着大型公司集团的大量涌现,法人全资或绝对控股的公司越来越多。
在法人一人公司中,国有独资公司可以单列一类.它是指由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
我国公司法第65条就规定了这种特殊的法人独资公司。
3.依一人公司之公司形态不同,分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模相对较小,大多为中小企业,大部分一人公司尤其是原生性一人公司多属于此种类型。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一人公司相对较少,在其中又基本上都是继发型的一人公司。
根据个别国家的法律可以设立原生性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但绝大多数的国家都不允许设立原生性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二、我国一人公司的立法规制(一)我国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确认2005年10月27日通过的公司法修正案,增加了一人公司的有关规定,可谓是众望归。
新《公司法》规定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旧《公司法》相比,这是有关一人公司的的最大自由,即新《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从而使一人公司得以浮出水面。
(二)新《公司法》中一人公司的规定及其法理分析新公司法从五十八条到六十四条,共7个条款对一人公司进行了特别规定,其表现出了较强的强制性特点,具体表现为: 1.从法律适用上看公司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这表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除适用特别规定外,其他方面都应该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相同。
由此可见由股东一人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一样股东只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
也就是说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只需要由公司的财产来进行偿还,而不用涉及到股东个人的财产安全。
此前被广泛使用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对企业债务要承担无限责任,即企业的债务需要个人来偿还,与之相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显然具有较大的优越性。
2.从主体上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即一人公司只限于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设立,与旧《公司法》相比,只是在投资主体上增添了自然人和法人,对于非法人企业则没有规定,但从立法技术看,这是一个穷尽性规定,因此说对于非法人企业是不允许设立一人公司的。
3.从注册资本来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这一要求是充分考虑了一人有限公司的可能出现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欺诈和投机行为的弊端,为了保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最基本的承担责任的能力,保证债权人的利益不受侵害。
而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额为3万元,而且可以在2年内分期缴纳,对于投资公司还可以放宽到5年内缴足。
显然,相对于一般有限公司来讲,一人公司的出资规定更为严格。
4.从设立一人公司的限制看公司法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1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个自然人设立若干家一人有限公司,容易导致公司资产薄弱,清偿债务的能力减弱。
同时,也容易产生资产转移等弊端。
此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成为另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意味着母子公司均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易于造成一人有限公司体系,一笔资产连续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种状况容易造成公司人格混同,公司资产不足,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故新公司法充分借鉴了欧共体第12条指令第2条第2款的规定:“各成员国在进行其国内有关的团体法的协调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特别规定或制裁:1、同一自然人为数个一人公司之惟一股东者;2、一人公司或其他法人为公司之惟一股东者。
”上述条款中对于法人所设立的一人公司则不适用本款规定,即一人法人可以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且其所设立的一人公司还可以再设立新的一人公司。
5.从公示规定看新公司法第六十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并要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从立法目的来讲,这主要是为了给交易相对人以提醒,使与之交易的第三人能够非常清楚地知道该公司为何种一人公司,从而由当事人判断是否与之进行交易,考虑其信用与风险,这样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6.从财务监督上看新公司法六十三条规定:一人公司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这主要是从财务上对一人公司加以控制,防止一人公司的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
7.从组织机构的设立上看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
新公司法62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做出新公司法第38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国外公司法允许一人公司同普通公司一样有正常的董事会、监事会,但没有对防止一人公司滥用法人格而在内部治理结构上做出特殊规制。
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组织机构为进行有效的规制,仅仅规定了必要的书面记载制度,一人公司必须以书面形式记载其运营情况,单一股东的决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记录入档;同时,由他自己和它代表的公司签订的交易合同,也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入档,只有这样才能做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止欺诈行为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