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成就、问题及对策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突出问题及对策建议

( 三) 缺乏对信息公开诉讼审级和审理人 员资格 的规定
一
( 一) 行 政诉讼 案件 的 受理 范 围过 窄
般情 况下 , 行 政诉 讼 中的一 审案件 由基 层法 院审理 , 如遇
我 国 的行 政诉讼 存在着 一个 受案范 围, 即并 不是所有 行政 争 特 殊情 况则 由其 他层 级法 院 审理 。而在 政府 信息 公开 的行政 诉 议, 行政 相对 人都 可 以向法 院提起 行政诉 讼 , 只 有当行 政 争议在 讼中, 由于某些信息是存在较高的保密性, 可能涉及到国家机密
可 以依法 申请 行政 复议 或者提 起行 政诉 讼 。 ” 虽然 规定 可 以申请 基层 法 院审理 具有 国家 绝密 性质 的信 息 就是 不合适 的 。除 了缺
行政 诉讼 或是 行政 复议 , 但 前提 条件 却是 “ 具 体行政 行 为侵犯 其 乏对审 查机构 级别 的规定 外, 由于 信息 的特殊性 对审理人 员 的资
{ I } l J 占 缸会
2 0 1 4・2 ( 中) ◆ 政 法 论 坛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突出问题
及对策建议
王华丽
摘 要 我国在 2 0 0 7年 1 月1 7日由国务院第 1 6 5 次常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以下简称《 条 例》 ) , 并 自2 0 0 8年 5月 1日起施行。《 条例》 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增加 了政府信息公开这项义务 , 标志着国家政治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难的原因及对策

《 例 》 为 我 国第 一 部保 障 公 民知 情 权 的 法 规 , 经 颁 布 行政机关想公开就公 开 , 条 作 一 不想公开就不公开 , 这种 现象严重影响
条例》 的实施 。 就在全 国范 围内掀起 了一 片“ 息公 开 申请热潮 ” 各级政府及 了《 信 , ( ) 条 例 》 3 规 定 了信 息 公 开 工作 的 监 督 和 救 济机 四 《 第 3条 其部门都根据 《 条例》构建了一套符合各地实 际的信息公开制 《 规定的救 济途径 包括举报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就 度 , 民保护知情权 的意识也逐渐提高 , 公 建立公 开透 明政府 的观 制 ,条例》 公 法人 或其他组织认 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 念也已深入人心。但一年 多的实施 , 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 , 使得 举报而言 , 民、 信 息公开义务的 , 以向政府信息工作 主管部 门举报 。一方面 , 可 《 条例》 在一些地方的实施举步维艰 。 ( ) 着互 联 网技 术 的发 展 , 上 公 开 政 府 信 息 已成 为 政 信息主管部门承担着本部 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享有信息公 一 随 网 府 信 息公 开 的一 种 重要 形 式 , 强 政 府 网站 建 设 , 加 充分 发 挥 网络 开权 ,另一方面 ,其也 承担着在不公 开政府信息 时可 以接受举
路。作 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 中国家 , 中国正在步入信息化社会 , 只能将信息公开工作 落实 到人 ,制定两 三个人专 门负责本行政 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对我 国经济社会 的发展起着极为重 机关 的所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 但实际上 , 各级政府经办之事千 要 的意 义 。 头 万绪 , 各类政府信 息浩如烟海 , 与之相 比 , 信息公 开工作机构 《 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 开条 例》 以下简称《 ( 条例》 的 的人员编制远不能适应工作需 要 , ) 信息公开工作徒有虚名。 颁行是我 国行政 公开法制建设 的一个里程碑和新起点 ,是实现 ( )条 例 》 政 府信 息 分 为 主 动公 开 的信 息和 依 申请 公 开 三 《 将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 目标一个重要切入点 。这对提高政府透 的信 息 , 对主 动 公 开 的 信 息进 行 列 举 , 定 了县 级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规 明度 , 建立 阳光政府 、 有效政府 , 进政 府依 法行政 , 促 充分发挥政 有 四类 信 息 需要 主 动 公 开 , 一 类信 息 需要 重 点公 开 。 这 些 信 十 但 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 、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都将 息都是作为法治政府所应 当公开的 ,这是服务型政府的基本要
浅谈政府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发展思路

浅谈政府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发展思路摘要: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政府与信息技术的结合越来越密切,越来越多的政府信息化项目也被实施。
然而,政府信息化建设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从这些问题出发,探讨政府信息化建设的发展思路。
关键词:政府信息化;发展思路1政府信息化建设的意义政府信息化建设的意义在于提升政府的工作效率、透明度和服务质量,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和经济发展。
首先,政府信息化建设可以加强政府内部的协同工作,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政府各级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快速反应、统一管理等,从而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其次,政府信息化建设可以提高政府的透明度,使政府的决策、执行、监督等各方面的工作更加公开、透明,促进政务公开、政策公开、信息公开等进程,使社会对政府工作更加信任和支持。
最后,政府信息化建设还可以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和经济发展。
通过信息化手段,政府可以更好地了解和掌握社会状况,依据数据和信息做出更科学、更精准的决策;同时,政府信息化建设也可以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升级,实现数字化转型。
2政府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2.1信息孤岛问题政府信息化建设中,信息孤岛问题指的是各部门之间信息难以共享、信息资源利用不充分、信息化建设缺乏整体规划等问题。
造成信息孤岛问题的原因主要有:①信息系统繁多:现在政府各个部门都有自己的信息系统,而这些系统采用的标准和技术不同,导致信息难以共享;②信息资源管理不当:政府部门的信息资源往往分散在不同的部门和系统中,缺乏整体管理和规划,导致信息利用率低下;③信息化建设缺乏整体规划:政府部门在信息化建设中往往缺乏整体规划,导致各部门信息系统之间缺乏协同性。
2.2信息安全问题(1)系统设计安全不足:在设计政府信息化系统时,如果没有充分考虑到安全性问题,那么系统极有可能存在漏洞,被恶意攻击者利用进行攻击。
(2)应用程序安全问题:政府的信息化系统中,应用程序是重要而复杂的部分。
简述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主要成就及未来改革方向

简述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主要成就及未来改革方向一、引言中国的行政体制改革是改革开放以来的重要一环,旨在不断完善和提升国家治理能力。
本文将简要介绍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主要成就,并探讨未来改革方向。
二、主要成就1. 分离政企关系在行政体制改革中,我国取得了重大成就之一是分离政企关系。
以往政府与企业有过于紧密的关系,行政权力过度干预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制约了市场竞争力的发展。
为了促进市场化改革,我国通过打破行政垄断、深化市场化等措施,形成了较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推动了经济体制改革。
2. 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行政体制改革的另一个重要成就是政府职能的转变。
过去,我国政府过度强调对资源的分配和管理,导致政府权力扩张,效率低下。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逐渐转变为提供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行政机构。
政府还加强了与民众和市场的互动,更加注重市场监管,提高了政府的服务质量和效能。
3. 推进行政审批改革行政审批改革是行政体制改革的重点之一。
我国通过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环节等措施,大力推进行政审批改革。
这一改革大大减轻了企业和个人的审批负担,提高了政府效率,推动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4. 加强地方政府改革在行政体制改革中,中国还注重加强地方政府的改革。
通过加强权力监督、推进地方政府改革试点等措施,我国取得了初步成效。
地方政府的权责清晰,政府风险可控,为地方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未来改革方向1. 深化政府职能转变未来,中国的行政体制改革需要进一步深化政府职能转变。
政府应更加注重市场监管,提升监管效能,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重点是加强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 推进权力监督与制约为了有效制衡政府权力,未来改革需要加强权力监督与制约。
建立健全的权力公开制度,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推动政府行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确保政府权力的行使在合法、公正和透明的范围内。
加强司法独立和法治建设,为权力监督提供坚实保障。
略论我国城市政府信息化建设现存问题及对策

略论我国城市政府信息化建设现存问题及对策齐春雨(东北大学,辽宁沈阳!!"""#)[摘$要]$$政府信息化是经济与社会信息化的先决条件和保障。
历经%"多年的发展,我国政府信息化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
但目前仍存在信息化观念、法律法规、信息安全、工作人员水平等方面的问题。
通过分析当前这些问题,提出了转变观念、健全信息法律法规、加大网络建设力度、维护网络信息安全、提高公务员信息化水平。
[关键词]$$政府信息化;电子政务;电子政府[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随着信息与通讯技术(-./)的迅猛发展,一个国家信息化程度的高低已成为衡量其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
加速信息化建设,以网络和信息技术为基础构建电子政府,成为各国政府再造的战略选择。
一、我国城市政府信息化建设的现状在!000年开始的“政府上网工程”的推动下,网络建设和信息建设获得了长足的进展,政府信息化已经初具规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各类政府机构-/应用基础设施建设已经比较完备,网络建设在“政府上网工程”的推动下已获得了长足的进展,大部分政府职能部门如税务、工商、海关、公安等部门都已建成了覆盖全系统的专网;办公自动化、管理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适应政府机关办公业务和辅助领导科学决策需求的电子信息资源建设初具规模。
目前我国,"1以上的地市级政府在网上建立了办事窗口,政府网站已达("""多个;地方政府建设数字城市的步伐也明显加快,北京、上海、深圳、广州、天津等较发达城市提出了建设数字化城市或数码港的概念,力求以政府信息化带动城市信息化。
二、我国城市政府信息化建设面临的问题(一)对政府信息化认识不到位在政府信息化过程中,人员观念是首要的制约因素。
浅谈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

浅谈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摘要]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有助于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对转变政府职能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文章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作了初步分析,在找出不足的基础上,提出了对策。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现状;对策一、政府信息公开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一)政府信息公开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初步建立。
市场经济要求行政决策更加民主、透明。
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有助于打破信息资源垄断,降低经济活动运行成本;有助于遏制腐败,维护市场竞争活动的公平、公正;有助于行政决策的科学民主,避免因决策失误导致在经济发展中付出巨大代价。
(二)政府信息公开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服务型政府是集法治、透明、高效和低成本于一体的现代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形成开放、透明的政府形象,杜绝“暗箱操作”和权力滥用行为;有利于消除官僚作风、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信息低成本、大范围传播,以简单高效的方式达到行政管理的目的。
(三)政府信息公开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的有效方式政府信息公开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有效方式。
一方面,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要求政府把决策变成集思广益的过程,从而做到趋利避害。
另一方面,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提高,对政府信息有了更高的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有助于公众在深入了解、有效参与的基础上,正确行使自己当家作主的权利。
二、当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一)取得的成就1.制度建设初见成效,信息公开有法可依目前,中央各部委、31个省级政府均已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的管理制度。
一些具体制度也在不断落实中,例如: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较为全面的法律、法规公告体系、新闻发布和发言人制度、重大事项听证制度等。
此外,《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首次从法律上对政府信息公开做了明确规定,并确立了公开、平等、服务、便民等一系列重要原则。
2.电子政务提高效率,信息公开方便快捷电子政务已经成为政府部门提高效率的重要手段,依靠信息技术,政府门户网站不断增多,发布大量用于社会共享的信息,已成为承载政府信息公开的主流载体和窗口。
基层政府信息公开的问题及对策

基层政府信息公开的问题及对策
问题:
1.意识不够:一些基层政府部门缺乏信息公开意识,认为信息
公开没有必要,或者担心信息公开会引发不必要的麻烦。
2.资金和人员不足:一些基层政府部门没有足够的资金和人员
来支持信息公开的工作,无法完善和及时的发布信息。
3.信息公开不全面:一些基层政府部门信息公开比较片面,只
公开少量的信息,没有领导审批和政策制定的相关信息。
4.信息公开不及时:一些基层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的时间不及时,如果群众需要知道的信息一旦推迟发布,就会导致某些问题难以得
到及时解决。
对策:
1.树立意识:通过培训和宣传等方式,在基层政府部门中树立
信息公开的意识,让他们认识到信息公开是他们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
2.增加投入:基层政府应该加大信息公开领域的投入力度,增
加用于信息公开的资金和人员。
3.完善信息公开机制: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机制和规定,明确
信息公开的程序和标准,确保信息公开的全面和及时性。
4.开展示范活动:通过开展信息公开示范活动,积极推广信息
公开,提高公众对信息公开的认知度和关注度。
当前我国政务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学术论坛科技创新导报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Herald212政务公开是我国推行服务型政府的重要环节,也是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重要举措。
2007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通过政务公开工作的深入推进,不但有效促进了国家政权机关的行政方式和工作作风的转变,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行政效能,而且使公众充分享有了政府信息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政务公开制度化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有力保障了当前我国政治经济发展和行政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
1 我国政务公开的发展现状当前,政务公开作为世界性的行政管理发展潮流,它对传统行政理念和管理制度带来了一种全新的变革。
近年来,各级政府及部门结合实际需要,从不同层次、不同领域、不同角度先后出台了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举措,不断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切实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政务公开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
1.1 国家层面推进政务公开情况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国务院不断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推进力度,先后印发了10多个配套文件,有力推动《条例》的顺利实施。
近年来,国务院每年都会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信息需求出发,对地方政府、各部门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2013年,国务院从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公开、财政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等9个方面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力度。
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各地、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确保信息公开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1.2 各部委推进政务公开情况近年来,国家各部委结合人民群众当前关注度高的一些热点、敏感问题,逐步加大了对行政审批、预算决算、教育医疗、环境保护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下发了专项文件,召开了部署工作会议,同时,切实加强督查和考核,进一步强化对政务公开推进工作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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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成就、问题及对策摘要: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打造阳光政府、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
近些年来,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
当然,目前我国政府的信息公开制度建设也存在一些问题,面临一些挑战,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成就;问题及对策政府作为最主要的信息生产者、使用者和发布者,使得80%的社会信息资源都掌握在政府手中。
政府信息的公共属性决定了政府信息应该为公众获得和利用,因此,“公共信息服务”乃是当今信息社会政府应该提供的最为重要的一项公共服务。
我们通常把以政府为主体的一切负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政府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组织等公务组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收集、整理、传输、发布、使用、储存和清理的所有信息,称为政府信息,或称为公共信息。
政府信息作为一种公共品,除了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以外,信息应该最大限度地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的需要,是促进市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手段,是我国政府履行“入世”承诺的必然要求,是打造阳光政府、防止权力腐败的必由之路。
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从20世纪下半叶起,随着各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许多国家纷纷立法以推进信息公开。
如美国1966年的《情报自由法》和1976年的《阳光下的联邦政府法》,法国1978年的《行政文书公开法》,澳大利亚1982年的《情报自由法》,加拿大1982年的《情报公开法》,英国2000年的《信息公开法》,等等。
2000年7月在日本冲绳举行的由美、日、德、英、法、意、加和俄罗斯参加的八国首脑会议上,八国领导人通过了《全球信息社会冲绳宪章》。
《宪章》的宗旨是促进信息通信技术发展,推动全球信息社会的建设,其所服务的目标之一就是增强政府管理的透明度和责任心。
同时它也要求政府营造一个信息社会所必需的透明的、可预测的和非歧视性的政策法规环境。
由此可见,政府信息公开已成为世界潮流,其法治化进程也呈现方兴未艾之势。
资料表明,现在世界上有60多个国家有所谓信息自由法或政府信息公开法。
①在我国,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信息化建设,提出了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发展战略,大力倡导和推动了一系列信息化发展规划。
我国先后成立了信息管理办公室、国家经济信息系统领导小组、国家信息中心、信息产业部及其下属的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等机构。
2002年7月由朱镕基主持召开的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讨论会讨论通过了《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指导意见》,随后,适时制订了一系列涉及公共信息管理的法律与法规,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和《互联网登载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受到高度关注开始于2003年。
2003年“两会”期间,政务信息化等问题成为代表们评议的热点,与会代表们就政务信息化提出了相关的立法议案和建议,其后的SARS事件又使人们看到了政府信息公开与共享的紧迫性。
同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被提交至国务院法制办,正式进入立法程序。
2003年1月1日,《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正式开始实施,广州成为全国第一个对政府信息公开进行立法的城市。
2004年2月,深圳开始实行《深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成为全国第一个网上公开政府信息的城市。
2004年4月,广东佛山市现行文件查询中心宣布开通,这是中国首个开通的政府现行文件查询网站。
2004年5月1日,上海市政府公布的《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开始施行。
2004年9月,北京市政府法制办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依法行政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在此前后,杭州、成都、武汉、重庆、南京、宁波等地方政府也陆续出台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还相继建立了新闻发言人、规章制度上网、信息公开联席会议等相关制度。
2004年6月,被列入国务院立法规划之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起草完成,进入审议阶段。
2007年4月24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了第492号国务院令予以公布,《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
《条例》的颁布标志着中国的政务信息公开开始步入了法制化轨道,这既是政府自身建设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也是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
《条例》中,特别值得关注的是作出了以下几方面的规定:第一,从法规层面规定了公民有权获取政府信息。
信息公开成为公民的权利,是政府的义务。
第二,扩大了信息公开的范围。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法律法规限制公开的信息外,原则上政府信息都要公开。
第三,除主动公开之外,《条例》还增加了依申请公开的程序规定。
公民可根据自身的生产、生活和科研需要,向政府机关申请公开信息。
第四,为公民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了法定的救济途径。
《条例》第3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例》规定了一系列配套制度。
如政府机关应当准备政府信息目录、公开办事指南,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信息公开工作,应当在办公地点提供查阅条件,必须在时限内作出答复,应当建立违法责任追究制度,促进机关完善信息管理制度,等等。
可以肯定,作为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政府信息公开法律规范,《条例》的实施,必将对我国公共行政生态产生深远而又深刻的影响。
一方面,《条例》的制定,将信息公开作为政府机关的一种义务规定下来,让各级政府又多了一道依法行政的紧箍咒,使之进一步置于阳光之下。
有了这部行政法规,地方政府利用信息垄断而阻截中央政策属于违法,借此敷衍塞责、玩忽职守也是违法,由此之后进行暗箱操作、权力寻租更属非法;公民不仅在获取政府信息以助益工作、学习和生活上有了法律依据,而且在诸如财政资金的收支等各种关涉个人和公共利益的重大问题上,也平添了监督政府、问责政府的法律保障。
另一方面,《条例》加速推进了各级政府的职能转变。
《条例》除要求政府应公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计以及行政许可、财政预决算等信息外,还要求其将公共政策信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以及在环保、安全生产、公共卫生、食品药品等领域的监管信息作为重点公开的内容,这对于各级政府尽快实现由“经济建设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面临的挑战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我们在为政府信息公开立法而欢欣鼓舞之余,还应当清醒地看到:《条例》仅是万里长征迈出的第一步。
我国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建设从立法本身到《条例》的实施还存在诸多掣肘因素,面临诸多挑战和问题。
(一)《条例》立法层级较低,与现有法律制度的衔接方面尚存在问题从法律效力等级来看,《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效力低于法律,政府信息公开受到其他法律的限制。
其一,在与《保密法》的衔接方面受到限制。
《条例》第14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不得涉及国家秘密”,“政府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按照《保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我国《保密法》制定于1988年,强调的是保密而不是公开。
《保密法》规定应当保密的信息是: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保密法》的规定过于宽泛,而且定密权和解密权都在政府。
从法律位阶看,《保密法》作为位阶较高的法律,仍然优先适用,这在一定程度上对《条例》实施构成了限制。
其二,在与《档案法》的衔接方面受到限制。
《档案法》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法。
”可见,《档案法》强调的是档案的保护和管理,而不是强调档案的利用。
公开档案要严格遵守开放和保密期限的规定。
也就是说行政信息一旦移交国家档案馆,则属《档案法》调整范围,不属于政府机关的信息,不在政府公开之列。
《档案法》中对“国家利益”的模糊规定,档案工作法规或规章中对“不宜公开”档案的模糊规定,以及《档案法》中文书档案与科技、经济、文化档案区分的不确定性,《保密法》中对档案和文件的保密范围、密级、保密期限的规定过大、过高、过长及笼统性等,都给有关部门留下了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
公民利用档案,往往需要经过层层的申请与审查,而是否获得利用许可,主动权完全掌握在档案部门或有关部门手里。
许可的标准是什么,往往很难确定。
档案管理部门很自然地把不愿公开的档案列入“涉及国家利益”、“属于国家机密”、“不宜公开”等例外情况而拒绝或者限制公开。
可以说,“公开”保障的是私权,而“保密”维护的是公权。
从《档案法》的规定不难看出,我国的档案立法在公权力和私权利关系选择上,明显倾向于公权力而限制私权利。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确立之后,带来了其与档案法律、法规之间协调的新问题。
众所周知,政府信息的绝大部分,其最终归宿是档案,政府信息的载体绝大部分也是档案。
根据《条例》规定,政府信息除属于例外信息外一律需要对公众开放;然而,根据《档案法》,档案须满30年才能开放。
两者之间存在一个矛盾,即同一个政府信息,在没有归入档案之前,作为政府信息对公众开放;若干年后(归档后),公众若再次利用此政府信息(此时其身份已由“信息”转变成“档案”)时,就要受30年开放期的限制。
也就是说,原已公开的信息要再被封闭一个时期(数以十年计)才能重见天日。
档案信息与政府信息在内容上是重合、交叉的,在保管程序上又是相互衔接的,如果二者不能协调好,必然会给信息公开工作实践带来很多的矛盾与困惑。
(二)配套法律制度缺位,例外信息甄别无法可依为了平衡相关利益,许多国家政府信息公开法都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对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但根据法治原则,对政府信息获取权利的限制只能由法律作出,以避免行政机关不适当的拒绝公开信息。
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个人数据保护法》与《商业秘密保护法》,行政机关将难于判断哪些属于例外信息。
其一,《个人数据法》的缺位。
金融、财政、税务、工商、商务、质量技术监督、海关、公安、法院、劳动等政府部门掌握着企业、个人较多的信息和数据,这些信息和数据应当属于宝贵的公共资源,具有公共产品属性,不应该归由政府垄断。
但是,包括个人信息在内的个人隐私受到法律的保护。
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展,促进了信息的流动和利用,同时对个人信息不当的收集、储存和利用侵害个人隐私的可能性也增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