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案例分析
信用证案例分析

信用证案例分析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支付方式,它作为一种支付保障工具,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一定的信用保障,有效降低了交易风险。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分析信用证的具体运作和相关问题。
某公司与国外客户签订了一份大额商品销售合同,双方约定采用信用证支付。
根据合同约定,买方在开立信用证时需要提供一定的押金,并在货物装运后支付余款。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买方开立的信用证金额与合同约定金额存在一定差距,导致卖方无法及时收到全部款项。
在这个案例中,首先需要对信用证的开立进行严格审核,确保信用证金额与合同约定金额一致。
同时,卖方在接到信用证后,也需要及时核对信用证的内容,确保其中的条款符合合同约定,避免因信用证内容不清晰而导致的纠纷。
其次,对于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运期限也需要引起注意。
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运期限,避免因期限问题而导致的付款延误。
同时,在货物装运后,卖方也需要及时提供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确保能够顺利收到款项。
另外,信用证的议付行也是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卖方应选择信誉良好的银行作为议付行,以确保能够及时收到款项。
同时,在选择议付行时,还需要考虑议付行所在国家的政治和经济情况,避免因政治风险而导致的支付问题。
最后,对于信用证的修改和撤销也需要引起重视。
在实际操作中,买卖双方可能会因合同变更或其他原因需要修改信用证的内容,此时需要通过议付行进行修改,并确保双方同意后再进行操作。
同时,如果需要撤销信用证,也需要通过议付行进行操作,并确保双方同意后再进行撤销。
综上所述,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问题。
买卖双方需要在合同签订前充分沟通,明确信用证的具体操作流程和相关事项,以确保交易顺利进行。
同时,对于信用证的具体操作和相关问题,也需要引起重视,避免因操作不当而导致的纠纷和损失。
信用证案例分析含答案

二十三、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责任一、我某公司向外国某商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该行议付货款,中国银行也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问:开证行拒绝是否有道理答:1、开证行拒绝是有道理的;2、分析提要:在本案中,开证行是按信用证支付原则,还是按买方要求,这是本案分析的焦点,根据“单单相符,单证一致”的信用证支付原则,开证行依信用证规定的支付原则行事是合法、合理的,这也是分析本案开证行拒绝买方要求的关键; 3、理由:本案货物买卖的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不经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加以修改或撤销信用证,即银行见票即付;因为信用证开出以后就成了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另一个交易关系,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只要卖方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条件下,银行承担无条件付款的义务;为此,开证行拒绝我某公司提出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交易所拒绝付款的要求是合法、合理的,因为开证行只依信用证,而不看重双方买卖合同的规定;二、上海A出口公司与香港B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成交商品价值为418816美元;A公司向B公司卖断此批产品;合同规定:商品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两箱一捆,外套麻包;香港B公司如期通过中国银行香港分行开出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信用证中的包装条款为:商品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两箱一捆;对于合同与信用证关于包装的不同规定,A公司保证安全收汇,严格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办理,只装箱打捆,没有外套麻包;“锦江”轮将该批货物5000捆运抵香港;A公司持全套单据交中国银行上海银行办理收汇,该行对单据审核后未提出任何异议,因信用证付款期限为提单签发后60天,不做押汇,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将全套单据寄交开证行,开证行也未提出任何不同意见;但货物运出之后的第一天起,B公司数次来函,称包装不符要求,重新打包的费用和仓储费应由A公司负担,并进而表示了退货主张;A公司认为在信用证条件下应凭信用证来履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B公司又通知开证行“单据不符”,A公司立即复电主张单据相符;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在本案中,双方争执的焦点是其成交合同与信用证的规定不相符合,处理本案争执的关键是依合同还是依据信用证;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的规定,信用证“单单相符、单证一致”的支付原则,卖方上海A公司依据信用证行事是合法、合理的,应给予支持;因为在给付时,开证行和受益人只依据信用证行事,而不看重合同的规定,而对买方香港B公司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因为本案处理是依据信用而不依据合同;二十一、信托收据案例1案情摘要我国某外贸企业与某国A商签订一份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付款交单见票后45天付款;当汇票及所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后,A商及时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货物抵达目的港时,由于用货心切,A商向代收行出具信托收据借得单据,先行提货转售;汇票到期时,A商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我外贸企业直接向A商索取货款;法律问题你认为我外贸企业应如何处理参考结论我方不能接受代收行建议,应通过托收行责成代收行付款;托收行对本案应承担最终的付款责任;法理、法律精解本案属于跟单托收项下的信托收据问题;托收统一规则第4款规定:“托收指示:1a.所有送往托收的单据必须附有一项托收指示,注明该项托收将遵循托收统一规则第522号文件并且列出完整和明确的指示;银行只准允根抿该托收指示中的命令和本规则行事;… C.除非托收指示中另有授权,银行将不理会来自除了他所收到托的有关人/银行以外的任何有关人/银行的任何指令;”根据这一规定,代收行在未征得托收申清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借货,由此给托收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由托收行承担;我外贸企业不必向A商索取货款;二十四、开证行对议付行的偿付责任案例1案情摘要1992年10月,法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于计算机的合同,每台CIF上海1000美元,以不可撒销的信用证支付,1992年12月马赛港交货;1992年11月15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怔行根据买方指示,向卖方开出了金额为20 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马赛的一家法国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1992年12月20日,卖方将200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据后,即到该法国议付行议付;经审查,单证相符,银行即将20万美元支付结卖方;与此同时,载货船离开马赛港10天后,由干在航行途中遇上特大暴雨和暗礁,货船及货物全都沉人大海,此时开证行已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买方也已得知所购货物全都灭失的悄息;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拟拒绝偿付议忖行巳议付的20万美元的货款,理由是其客户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法律问题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2开证行能否由于这批货物全郁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 3买方的损失加何得到补偿参考结论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1992年12月马赛港交货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2开证行不能由于这批货物全部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3.买方的损失可以通过卖方提交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法理、法律精解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十条d款规定:“开证行指定另一家银行,或允许任何银行仪付,或授权或要求另一家银行加以保兑,开证行授权上述银行凭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办理付款、承兑汇票或议付,并保怔按本条规定对上述银行予以偿付”;本案中,议付行已经议付了信用证,根据上述规定,开证行中国银行行上海分行只有在法国银行没有在单证一致的情况下付款时,方可拒绝向议付行偿付,如果只以客户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为由而拒绝偿付,开证行应对议付行承担责任;因为,信用证独立于货物买卖合同,信用证款项的支付以单证相符为前提.与货物无关;二十五、信用证的修改与延期靠例1案情摘要外国一家贸易公司与我国一家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化肥500吨;合同规定, 1994年1月30日前开出信用证, 2月5日前装船;1月 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月 10日;由于卖方按期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末通知开证银行; 2月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法律问题1、银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为什么2.作为卖方律师,应当如何处理此事参考结论1.银行有权拒付货款;2.作为卖方律师;应该要求买方通知银行将信用证修改并展期;法理、法律解释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的规定,信用证虽是根据买卖合同开出的,但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银行只受原信用证条款约束,而不受买卖双方之间合同的约束;合同条款改变,但信用证条款未改变,所以银只能按照原信用证条款办事;买卖双方达成修改信用证的协议并未通知银行并得到银行同意,银行可以拒付;作为卖方律师,当银行拒付时,可要求买方通知银行修改信用证证展期,或依据修改后的合同条款,直接要求买方履行付款义务;案例2案情摘要我某出口企业与非洲某公司成交一批货物;开来的信用证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日期9月装运,但计价货币与合同规定不符;加上备货不及,直至11月对方来电催装,我方才向其答复提出改证,同时要求展期;次日非洲公司复电:证已改妥;我方据此发运货物,但信用证修改书一直未到;我某出口企业将货运单据寄抵开证行时遭到拒付;我方为及时收回货款.避兔在进口地的仓储费用支出,遂接受进口人要求改按D/P、T/R提货要求;终固进口人未能如约付款使我方遭受重大损失;法律问题1、我方在该笔交易中是否有失误为什么参考结论〉我方有失误,我方应在收到信用证修改书后再发货;法理、法律精解本案理由同上案例;信用证修改书未收到就先行发货.或只有进口方口头同意但书面修改未到,并不等于开证行同意修改信用证;因此,开证行仍按原信用证执行;二十六、议付行、承兑行对爱益人的付款责任案例1案情摘要我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一份,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保兑;我出口企业在贷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仪付时,忽接该外资银行通知,开证银行已宣布倒闭,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的业务;法律问题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参考结论我方应按规定交货并向该保兑外资银行交单,要求付款;法理、法律精解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9条b款的规定:“根据开证行授权或要求另一家银行对不可撤销信用证加具保兑,当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提交给保兑行或任何一家指定银行时,在完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情况下,则构成保兑行在开证行之外的确定承诺…··,”根据该规定,保兑行在对不可撤销信用证加具保兑后,其责任独立于开证行,不论开证行是否能够偿付,保兑行都必须对受益人履行付款责任;因此,某外资银行作为保兑行不能以开证银行巳宣布倒闭为由拒绝付款;二十七、买方的付款赎单责任案例1案情摘要甲国公司向丁国A公司购买灯泡生产线;合同规定分两次交货、分批开证;甲国公司应于货到目的港后60天内进行复验,若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甲国公司凭所在国的商品检验证书向A公司索赔;合同订立后,甲国公司按合同规定向银行开出首批货物的信用证;丁国A公司装船后凭合格单据向议付银行要求议付,开证银行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对议付行偿付了款项;在第一批货物尚未到达目的港前,第二批货物的开证期临近,甲国公司又申请因行开出信用证;此时,首批货物抵达目的港;经检验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甲国公司当即通知开证行,称:拒付第二次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并请听侯指示;然而,开证行在收到议付行寄来的第二批单据后,经审核无误,再次偿付议付行;但当开证行要求甲国公司付款赎单遭到拒绝;法律问题甲国公司和开证行的处理是否合理,甲国公司应如何处理此事,为什么参考结论开正行的处理是合理的,开证行有权要求甲国公司付款赎单;法理、法律解释根据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承担的责任,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证一致,开证行必须付款,因此,本案中,开征行的做法是正确的;既然开证行已经履行了信用证义务,甲公司应向开证行偿付信用证金额;对于货物质量问题应另外根据合同规定向A公司索赔;一、北京某贸易公司与美国达成一项纸张进口合同,由美方公司提供给中方公司纸张100吨,以集装箱装运,价格条件为CIF青岛,支付方式为信用证;美方公司承担的船舶驶抵青岛港,商检部门进行了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发现,箱内纸张实为废旧纸张,大都不能回收利用,且与生活垃圾混杂在一起;为此,青岛海关对该批货物予以查封,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问:本案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本案中北京某公司与美国一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标的为纸张,且为废旧纸张,与生活垃圾混杂在一起,是违反国家法律,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因为我国对外贸易法规定:“为保护人的生命或者健康必须禁止进口或出口的”国家禁止其进口或出口;为此,本案买卖经济合同属于内容不合法的合同;最后,有关部门对北京某公司进行了处理,责令其将进口的“垃圾”就地销毁;此案带来了惨痛的经济损失和教训;二、1996年,加拿大安大略省以本省境内销售的可回收不可重复利用的易拉罐啤酒包装不利于环保为理由,决定对境内这种罐装啤酒征收捐税,事实上市场销售的罐装啤酒几乎都是德国A厂生产的,本地啤酒都是瓶装;另外本地的罐装饮料、罐头不属于征税范围;A厂认为安省此举违背了WTO货物贸易原则和规则德、加均为世贸组织成员,安省认为其采取的与标准有关的措施属于GATT第20条一般例外范围,不受GATT约束,双方发生争议;问:1.双方争议应由哪些WTO货物贸易规则调整2.请运用相关规则反驳安省的主张,并说明其措施是否合适厂如果认为其利益受损害,它应采取何种救济措施答:1.双方争议应由以下贸易规则调整:A.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B.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议2.安省采用的措施不合适GATT第20条第1款规定了一般例外范围,其中规定了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也即一国政府只有为了保障人民、动植物生命健康而采取措施,但前提是对其国内的本国生产者与外国生产者以同等待遇,也就是对后者以国民待遇,但是现在安省只对德国A厂罐装啤酒征收捐税,而对本地罐装饮料不征收捐税,其行为已属歧视地实施产品标准,违反了WTO的相关规定;厂可以在加拿大起诉安省的征税行为,A厂还可向其本国报告,请求政府通过WTO机制的谅解协议的规定解决双方纠纷;三、我国诺华公司与新加坡金鼎公司于1999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饲料的CFR合同,诺华公司开出信用证,装船期限为2000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金鼎公司租来运货的"亨利号"在开往某外国港口运货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2000年1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金鼎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亨利号"途经某海峡时起火,造成部分饲料烧毁;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饮料湿毁;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迟延,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赶上了饲料价格下跌,诺华公司在出售余下的饲料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诺华公司造成很大的损失;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1 途中烧毁的饲料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2 途中湿毁的饲料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3 诺华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饲料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 4 承运人可否向托运人金鼎公司追偿责任为什么答案:1 属单独海损,应由诺华公司承担;因为途中烧毁的饲料不属共同海损,而依CFR术语,此时的在途货物已由诺华公司即买方承担风险;※2 属共同海损;因为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饲料被湿毁;此项损失由诺华公司与船舶公司分别承担,这是共同海损的结果;※3 可以;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当然应对买方的损失负责;※4 可以;因为金鼎公司出具人保函;解题思路共同海损制度也是律考的重点内容之一,而且又往往会结合倒签提单和保函问题来出题,解答起来难度较大,应引起足够重视;另外,CFR与CIF、FOB一样,是律考中最常考的三大国际贸易术语之一,应详细掌握CFR 条件下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法理详解1、2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受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造成的特殊牺牲及支付的特殊费用;※ 与单独海损相比,共同海损具有如下特征:① 发生的原因不同;共同海损是有意采取措施造成的,而单独海损则是由偶然的意外事件造成的;② 涉及的利益方不一样;共同海损是为船货各方的共同利益所受的损失;而单独海损则只涉及损失方个人的利益;③ 后果不同;共同海损应由受益各方分摊,而单独海损则由损失方自己承担;※ 共同海损的成立条件是:① 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必须遭遇共同危险;② 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和合理的;③ 牺牲和费用必须是特殊的;④ 采取的措施取得了效果,达到了全部或者部分保全船货或其他财产的目的;※一般而言,共同海损的损失范围包括:① 抛弃货物的损失;② 为扑灭船上火灾而造成的损失;③ 割弃残损部分的损失;④ 自愿搁浅所致的损失;⑤ 机器和锅炉损害的损失;⑥ 作为燃料烧掉的船用材料和物料;⑦ 卸货等过程中造成的损失;⑧ 运费损失,即由于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害所造成的运费损失; 本案中,船长为了全船的共同安全,有意而又合理地造成了饲料湿毁,该项损失应属于共同海损,由受益人诺华公司与船公司共同承担;至于途中烧毁的饲料,则不符合共同海损的构成条件,应属于单独海损;※ 至于3、4两答案中所蕴含的法理,读者朋友可参考上题中的有关阐述,此处不赘述;案例三:1990年,发货人中国厦新进出口公司委托某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将750箱茶叶从大连港出口运往印度,某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又委托其下属S分公司代理出口;S分公司接受委托后,向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申请舱位,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指派了箱号为HTM-5005等3个满载集装箱后签发了清洁提单,同时发货人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处投保海上货物运输的战争险和一切险;货物运抵印度港口;收货人拆箱后发现部分茶叶串味变质,即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印度的代理人申请查验,检验表明,250箱茶叶被污染;检验货物时,船方的代表也在场;国此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印度为代理人赔付了收货人的损失之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问:1 在集装箱运输中,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应负有什么义务它是否应对损失负责2 在集装箱运输中,S分公司应负有什么义务它是否应对损失负责3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否是适格的原告为什么4 如果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资格作原告,它应将谁列为被告答案:1 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应保持集装箱清洁、干燥、无残留物以及前批货物留下的持久性气味;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应对茶叶的损失负责;※2 S 分公司作为装箱,铅封的收货物人,代理人,应负有在装箱前检查箱体,保证集装箱适装的义务;S分公司未尽前述义务,主观上有过失,应承担货损责任;※3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可以作为适格的原告,因为其已取得代位求偿权;※4 被告是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与S分公司; 解题思路※ 本题专考海上集装箱运输合同责任,比较简单,解开本题之关键在于确认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及S分公司有无责任; 法理详解1 在海上集装箱运输中,根据国际惯例,集装装箱应该清洁、干燥、无残留物以及前批货物留下的持久性气味;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的提单适用"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须在航次开始前和开始时履行应尽职责,以便使化舱、冷藏舱和该船装载货物的其他部分适于并能安全地收受、承运和保管货物;作为提供集装箱的承运人,明和发货人托运的是易于串味的茶叶,而将未能彻底清除、残留有前一航次货物气味的不适载集装箱交给发货人装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1条关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规定,对本案茶叶的货损,犯有疏忽大意的过错,应该承担茶叶损失的赔偿责任;※2 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签发的提单下3个集装箱的运输条件为集装箱运输,即由S分公司全权代理发货人发货、点数、装船、铅封;S分公司明知对于集装箱的检验,应是其作为发货人、代理人的职责,但是,本航行茶叶装箱前,S分公司明知对于集装箱的检验,应是其作为发货的适载性有充分的把握,没有尽到认真检查集装箱体的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2款的规定,犯有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货损赔偿责任;※3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可以作为适格的原告;海商法第252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即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所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4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应将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和S公司都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至于它们各自承担责任的大小,则由法院依据实际情况和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判断;中方S公司于1989年8月与某国E公司签订了一项冷冻北京鸭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S公司向E 公司出口带头、翼瞨、无毛的一级冷冻填鸭10公吨,冷冻鸭须按照伊斯兰教的方法屠宰,并由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出具有关证明;S公司认为,如按伊斯兰教的方法宰杀会影响冻鸭的外观,遂采用最科学的屠杀方式,即自鸭子口中进刀,将血管割断放血后加工速冻;然后,请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出具了“此批冷冻北京填鸭确系采用伊斯兰教方法屠宰”的证明文件;货物运至E公司所在地后,经当地卫生部门检验,发现这批冻鸭是采用“钳宰杀法”屠杀,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按伊斯兰教方法屠杀”的条款,E 公司拒绝收货和付款,并通知S公司,要么将冻鸭就地销毁,要么将冻鸭退回;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本案是由于中方S公司擅自改变屠宰方式,违反了合同的品质标准条款,因此,中方S公司应承担一切违约责任;。
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1、引言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信用证也经常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进行诈骗活动。
本文将分析几个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信用证诈骗的手段和预防措施。
2、案例一、伪造文件诈骗案例2.1 案例背景该案例涉及一家国际贸易公司(公司A)与一家供应商(供应商B)之间的贸易合作。
供应商B使用伪造的装运单据和发票提交给公司A,以获得付款。
2.2 案例分析该案例中,供应商B伪造装运单据和发票,使其看起来与正规的文件相似。
公司A未仔细核对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而是直接付款给供应商B。
结果,公司A损失了大量资金。
2.3 预防措施为了防止这种诈骗方式的发生,公司A应该在付款之前仔细检查所有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可以通过与供应商确认联系人信息、核实货物的真实性和检查交易历史等方式来确保文件的真实性。
3、案例二、多重融资诈骗案例3.1 案例背景该案例涉及一家出口商(出口商C)与一家进口商(进口商D)之间的贸易合作。
进口商D通过将同一笔交易向多家银行提交,从而获得多次融资,最终导致出口商C蒙受损失。
3.2 案例分析进口商D提交给不同银行的信用证和相关文件中存在重复的交易内容,以获得多次融资。
然而,这种行为违背了信用证的原则,最终导致出口商C的贸易损失。
3.3 预防措施银行在处理信用证时应加强风险评估和审核程序,避免为同一笔交易重复提供融资。
此外,出口商C也应与银行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及时报告可能发生的信用证诈骗行为。
4、法律名词及注释4.1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为买卖双方提供的一种支付保证。
也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结算方式之一。
4.2 伪造(Forgery):伪造是指未经授权而制作或变造其他人的签名、文件、货币等。
4.3 融资(Financing):融资是指通过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发行债券等方式,来满足企业或个人在经营和发展过程中的经济资金需求。
信用证案例

《国际结算》讲义信用证案例案例分析之一“为切实保护自己的利益、避免出口人的欺诈,开证申请人应在开证申请书中详细、复杂地规定有关单据的每一细节,以证明出口人严格执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
”问:1、这种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2、开证申请人这样做,会对信用证中的主要当事人带来什么后果?3、信用证业务中,开证申请人怎样才能保护自己的利益,以避免出口人的欺诈呢?案例分析之二孟加拉的一家银行向新加坡的出口人开立不可撤销信用证。
之后,该信用证被修改:要求出口人提交的单据中包括由通用检验公司签发的商检证书。
当出口人拒不同意修改时,他被通知说:“如在单据中未包括商检证书,单据将被拒收。
”在出口人通过其银行向开证行提示未包括商检证书的单据时,开证行拒不付款。
为解决这个纠纷,开证行后来又决定:如货物与信用证条款一致,开证行将汇付货款。
货物抵达孟加拉后,检验人对货物进行了检验并报告说:“发票所列货物只有10%被装运”。
出口人及开证行分别向国际商会报告了此事,要求国际商会做出评论并回答开证行应否对此负责以及对应采取的行动提出建议。
请根据UCP及所学知识分析此案例。
案例分析之三信用证中有如下条款:(1)INSPECTION CERTIFICATE SHOULD BE SIGNED BY THE BUYER'S REPRESENTATIVE BEFORE SHIPMENT AND THE SIGNITURE SHOULD BE CONFIRMED BY THE OPENING BANK. (2)NOTIFY PARTY OF B/L WILL BE ADVISED LATER BY MEANS OF L/C AMENDMENT THROUGH OPENING BANK UPON INSTRUCTONSFROM THE APPLICANT. (3) BUYER'S CERTIFICATE STATING THAT HE HAS RECEIVED THE GOODS AT THE DESTINATION.(4)UPON RECEIPT OF BILL OF LADING AT ISSUING BANK, THIS L/C WILL THEN BE OPERATIVE WITH RESPONSIBILITY, SUBJECT TO PROVISION OF COVER BY APPLICANT.问:1、受益人可否接受这些条款?为什么?2、在实际业务中,还会遇到许多类似的条款,请予以列举。
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

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案例一:Criminals Vs. Bank在这个案例中,犯罪分子通过伪造文件和虚构交易,骗取了银行近100万美元。
犯罪分子伪造了购销合同、发票和运输文件,并向银行提交了信用证申请。
由于银行没有仔细检查文件的真实性,信用证被开立并支付了货款。
最后,银行意识到被骗,但犯罪分子已经将资金转移到其他账户,无法追回。
这一案例揭示了几个信用证诈骗的手法和防范错误。
首先,银行没有对文件进行详细检查,包括比对发票、合同和运输文件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其次,银行没有核实货物交付和货款支付的真实性,未与收货人和供应商核对交易细节。
最后,银行没有及时发现骗局,导致资金被转移,无法追回损失。
为了防范类似的诈骗,银行应该加强以下措施。
首先,加强对行业和地区特定的交易和文件要求的了解,并确保信用证申请符合资料要求。
其次,设置严格的审核流程,确保对文件的详细审核和核对。
例如,核对发票上的货物细节和价格是否与合同一致,并与供应商和收货人确认货物的交付和收款细节。
最后,在交易过程中保持沟通,定期与各方核对交易细节和文件真实性。
案例二:Buyer Vs. Supplier在这个案例中,买方利用信用证的不完善以及对供应链的不了解,进行了一起成功的诈骗行为。
买方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客户资料,使银行开立了信用证,并支付了货款。
然而,该买方却没有履行合同条款,导致供应商无法得到货款。
这一案例揭示了信用证诈骗中存在的问题,即买方能够利用信用证的漏洞而获利,而卖方则面临着付出努力但却无法得到货款的风险。
为了防范这类诈骗,银行和供应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银行在开立信用证时应仔细审查买方的资料和信用状况,特别是收集买方的银行资料和历史信用记录。
其次,银行应要求买方提供可证明货物交付的证明文件,并对供应链进行调查,以确保买方的可信度和供应链的可行性。
最后,供应商在接受信用证支付前应先核实买方的可信度和信用状况,并谨慎选择供应链的合作伙伴。
信用证经典案例分析

几个信用证经典案例分析(外贸新人版)一、案例1994年4月11日,国内某公司(以下称为JS公司)与香港GT公司达成一份出口合同:合同号No.94JS-GT102, 4950dz of 45x45/110x70 T/C yarn-dyed shirt with long sleeve(涤棉长袖衬衫), 5% more or less are allowed,单价USD28.20/dz CFR Hongkong,总金额USD139,590.00,1994年8月底之前装运,付款方式为by 100% irrevocable L/C to be available by 30 days after date of B/L(不可撤消的提单日后30天远期信用证付款)。
经JS公司催促,JS公司于5月底收到由意大利商业银行那不勒斯分行(Banca Commercial Italy, Naples Branch)开来的编号为6753/80210的远期信用证,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为意大利的CIBM SRL,并将目的港改为意大利的那不勒斯港,最迟装运期为1994年8月30日,同时指定承运人为Marvelous International Container Lines(以下简称MICL公司),信用证有效期为9月15日,在中国议付有效。
JS公司收到信用证后,没有对信用证提出异议,并立即组织生产。
由于生产衬衫的色织面料约定由香港GT公司指定的北京GH色织厂提供,而此后北京GH色织厂未能按照JS公司的要求及时供应生产所需面料,并且数量也短缺,导致JS公司没有赶上信用证规定的8月30日的最迟装运期限。
为此香港GT公司出具了一份保函给JS公司,保证买方在收到单据后会及时付款赎单。
JS公司凭此保函于9月12日通过信用证指定的MICL公司装运了4700打衬衫(总货款为USD132,540.00),并取得了编号为GM/NAP-11773的海运提单,提单日期为1994年9月12日。
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方式,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利用信用证的复杂性和漏洞进行诈骗,给企业和金融机构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下面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来深入分析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手段及防范措施。
案例一:虚假单据诈骗某国内出口企业与一家国外进口商签订了一份价值 50 万美元的货物销售合同,约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
在货物装船后,出口企业按照信用证要求向银行提交了全套单据,包括提单、发票、装箱单等。
然而,进口商在收到单据后,却发现提单是伪造的,货物根本没有装船发运。
进口商立即向开证行提出拒付,并要求出口企业退还货款。
在这个案例中,诈骗分子通过伪造提单等重要单据,骗取了进口商的货款。
这种诈骗手段通常比较隐蔽,因为进口商在收到单据时,很难立即核实其真实性。
而且,一旦开证行根据表面相符的原则支付了货款,进口商就很难追回损失。
案例二:信用证条款陷阱一家国内企业向国外出口一批服装,合同约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
在收到国外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后,出口企业发现信用证中有一些苛刻的条款,如要求提供由进口商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并且检验报告必须在货物装船前提交。
由于该检验机构在国内没有分支机构,出口企业无法及时获得检验报告,导致无法按时交单。
最终,开证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了货款。
在这个案例中,诈骗分子通过在信用证中设置一些难以满足的条款,故意造成出口企业单证不符,从而达到拒付货款的目的。
这种诈骗手段常常利用出口企业对信用证条款的不熟悉和疏忽,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案例三:软条款信用证诈骗某国内企业与一家国外公司签订了一份机械设备出口合同,合同金额为 200 万美元。
国外公司开来的信用证中包含了一个软条款,即要求出口企业在发货前必须获得进口商的书面确认。
然而,在出口企业准备发货时,进口商却故意拖延不给出书面确认,导致货物无法按时发运。
最终,由于信用证过期,开证行拒绝支付货款。
几个信用证案例分析

案例一:1:我某进出口公司收到国外信用证一份,规定:最后装船日2004年6月15日,信用证有效期2004年6月30日,交单期:提单日期后15天但必须在信用证的有效期之内。
后因为货源充足,该公司将货物提前出运,开船日期为2004年5月29日。
6月18日,该公司将准备好的全套单证送银行议付时,遭到银行的拒绝。
请问(1)为什么银行会拒绝议付?(2)该进出口公司将面临怎样风险?(1)银行拒绝议付的理由是,信用证已经逾期。
虽然此信用证的有效期是6月30日,但是信用证的交单期是提单日期之后15天且在效期之内。
现在该公司于5月29日将货物出运,就必须在6月13日之前将全套单证送交银行议付,否则就是与信用证不符。
有了不符点,银行当然拒绝议付。
(2)因为时间不可能倒转,不符点已无法更正,该进出口公司只能一方面电告进口商此不符点,希望进口商理解并付款赎单,另一方面告知银行担保议付。
该进出口公司的风险是:原来的银行信用由于单证操作失误而降低成了商业信用,万一国际市场风云突变,客户可能不付款或少付款。
案例二:2:我某外贸公司与澳大利亚某商达成一项皮手套出口合同,价格条款为CIF悉尼,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投保中国保险条款一切险。
生产厂家在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时,将低了湿度标准,使得产品的湿度增大,然后将产品装入集装箱。
货物到港后,检验结果表明,产品全部霉变,损失达八万美元。
调查后发现,该货物出口地不异常热,进口地不异常冷,运输途中无异常,属于正常运输。
问(1),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是否负责赔偿?为什么?(2)进口商是否该支付货款?为什么?(1)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不负责赔偿。
根据中国保险条款,货物本身内在的缺陷或特征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属于保险除外责任。
这批皮手套的霉变,是由于工厂降低了湿度标准后,货物本身内在的缺陷或特征所致的,所以保险公司是不会负责赔偿的。
(2)进口商必须支付货款。
因为CIF是象征性交货,交单即是交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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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漏列加价条款受损失
案情介绍
我国某公司对伊朗出口瓷土一批,合同规定含量最低为24%,并规定每 增加1%,应按比例加价5%,可分批交货。但在对方开来的信用证中, 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分批结汇,却漏列加价条款。公司业务员审证时未注意, 没有要求对方修改信用证。 在第一批货物装出时,瓷土含量为24%,该公司开出一张按24%基价 计算的发票。这一批装船的货物已顺利结汇。在第二批货物装出时,其含 量超过24%,达到26%,商检机构出具了证书。该公司开出一张按 24%基价加10%计算的发票。 在向银行交单议付时,开证行以加价做法与信用证不符为由,拒付该批货 款。该公司曾多次联系客户要求修改信用证,但对方坚持不修改。在该公 司货物到达港口后,只得存放海关仓库。后经该公司再三交涉,前后拖了 1年多才收回按24%基价计算的货款,使该公司损失了加价10%的货 款及存仓费用和利息等。
【审理结果】
2003年3月22日,中国某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在 审理过程中,就法国丙银行提出的单据与信用证2个不 符点问题请中国国际商会出具意见函,作为判断不符点 是否成立的依据。该意见函认定法国丙银行提出的不符 点理由不成立。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及有关证据,法院 认为法国丙银行作为开证行,应承担承兑信用证项下款 项的义务,判决如下:
的权利。 合同签订之后,中国甲公司已依约履行了开证义务,加拿大乙
公司应将合同约定的保证金汇到指定的银行账户上。但加拿大
乙公司不仅没有汇付保证金,而且提出了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 不利于中国甲公司的不合理要求,这是故意的违约行为。加拿 大乙公司应就其违约行为向中国甲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银行擅自放单应承担责任
信用证与合同的关系
合同签订后,中国甲公司即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与要求开出了信用证副本, 而加拿大乙公司却未能在5天内将2%保证金汇到中方银行。3月21日, 加拿大乙公司称中国甲公司开出的信用证副本的条件不能接受,要求按 加拿大乙公司的“信用证和合同样本”进行交易,但是,加拿大乙公司 收到中国甲公司开出的信用证副本后,并没有正式致函中国甲公司具体 指出该信用证副本的哪些内容与合同规定不符,而是提出超过合同约定 的额外要求。这些要求包括: 1、中国甲公司应按照加拿大乙公司提出的信用证样本重新开立信用证 副本;
银行擅自放单应承担责任
(2)关于银行擅自放单的问题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14条e款规定“如开证行及/或保兑行 (如有),未能按照本条文的规定办理及/或未能代为保管单据听 候处理,或将单据径退交单人,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有),则 将无权宣称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即在开证行认为单据与信用 证不符时,可采取三种处理办法:一是与开证人(进口商)协商接 受不符点付款(一般在不是重要不符点的情况下,开证人会接受), 二是通知受益人不符点(拒付或暂不付),代为保管单据,听侯交 单人(出口商)的处理意见;三是通知受益人不符点(拒付或暂不 付),并将单据退回给交单人。 换言之,如果开证行既不妥善保管好单据又不退回给交单人,而擅 自处理单据,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必须付款,无权再说单据与信用证不符了(即实际 上已接受了不符点交单)。
信用证漏列加价条款受损失
评析
信用证是独立于有关合同以外的契约,是一种自足的文件。
在本案中,买方开来的信用证未规定加价条款,开证行拒 付是正常的。一些外国商人就是利用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
的原则,在信用证条款上做手脚,增加软条款或单方面修
改合同的某些条款,钻我国公司新手的空子,不严格履行 合同,等货物已装船出运,为时已晚,主动权掌握在买方 手中。因此,业务员在收到对方开来的信用证时,要严格 按合同审查,不符合合同规定对我方不利的条款应及时要 求对方修改,以免造成意想不到的损失。
【案情介绍】
2002年7月12日,中国甲土畜产进出口公司与法国乙
有限公司就买卖茶叶签订一份销售合同,该合同贸易术 语为CIF马赛,付款条件为法国乙有限公司向甲土畜产
进出口公司开出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
7月28日,法国丙银行开出以甲土畜产进出口公司为受 益人的信用证,并由中国银行丁分行(通知议付行)于
2、加拿大乙公司将保证金交给加拿大银行的信托户口,而非电汇到中 国某银行账户上。 3、双方按照加拿大乙公司草拟的“补充合同协议书”另签协议,提高 糖价,将每吨糖的价格由311美元提高到325美元。
信用证与合同的关系
中国甲公司认为其已根据合同开立了信用证副本并为此投
入1000万元人民币做开证保证金,而加拿大乙公司置签
开证行丢失提单责任自负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在信用证付款方式下,在付款赎单的环节,由于W银 行工作失误导致信用证项下的单证遗失,乙进出口公司能否拒绝付款。 根据信用证的国际惯例,开证银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是银行业务关系,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由申请书的内容确定。依开证申请书的内容,开 证行W银行负有及时开证、接受并审核单据、承兑付款、向开证申请人 交单的义务;开证申请人乙进出口公司负有支付保证金、手续费等费用, 按时办理承兑、付款,在拒绝接受不符点时及时退单以及付款赎单等义 务。 在本案中,由于W银行将单证遗失,使开证行在接到议付行承兑通知的 七个工作日内无法就单证是否存在不符点向议付行抗辩。乙进出口公司 有权拒绝接受保函提货,因为他不了解单证是否存在不符点,如有不符 点,他有权拒付,他接受了货物,就丧失了拒付的权利,如有问题只能 根据贸易合同进行索赔了,失去了利用信用证支付方式的意义。
开证行丢失提单责任自负
9月7日,W银行向Z议付行开出第0100号、受益人为丙公司的信 用证,总额为320万美元,议付期限为10月31日。10月11日, Z议付向W银行寄出325.712万美元的180天远期汇票及信用证 项下的全套提货单证,由W市邮政速递公司于10月23日送达W银 行签收。后该信用证项下的全套提货单证被W银行遗失。
订的合同于不顾,不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违约。因此中 国甲公司要求加拿大乙公司: 1、承担开证保证金1000万元人民币的利息损失,计 人民币57万元。 2、根据该合同第13条“付款条件”规定,按货物总值 2%计算,赔偿中国甲公司31.1万美元。 3、仲裁费由加拿大乙公司承担。
信用证与合同的关系
【评析】 信用证受益人不能在合同规定之外要求修改信用证
同年10月28日通知了甲土畜产进出口公司。该信用证
金额190000法国法郎,并规定装船期限为2002年9 月22日,单据提交日期为2002年10月7日。
银行擅自放单应承担责任
9月16日,甲土畜产进出口公司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限
前将货物装船,并于10月8日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将
表面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全套单据提交甲分行。 10月17日,法国丙银行向丁分行发出不符点通知:发票
开证行丢失提单责任自负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乙进出口公司申请委托W 银行开立以丙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W银行 开出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双方之间成立了委 托开立信用证关系。对这一民事关系双方当事 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 裁决如下:W银行遗失信用证规定的单证,乙 进出口公司有权拒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W银 行处理货物,因价格变化、货物质量下降和仓 储费用增加的损失,亦应由其自负。
信用证与合同的关系
信用证是依据买卖合同开立的,信用证内容应与买卖合同一致。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根据合同开立和接受信用证是当事人的合
同义务。中国甲公司与加拿大乙公司于2001年3月5日签订的 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依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
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的义务并享有各自
开证行丢失提单责任自负
【案情概述】
8月14日,乙进出口公司与甲材料公司签订代理协议,约定 甲材料公司委托乙进出口公司进口5000吨镀锌卷板,11月 底前提供全套正本单证。随后,乙进出口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 买卖合同。同年9月6日,乙进出口公司向W银行申请开立不 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开证金额为320万美元,数量可允许5% 增减。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包括:全套清洁海运提单、保险单、 包装单/重量记录单,由受益人出具的质量证明,发票等。有 效期至10月31日。单据必须在信用证有效期内,装运日后 15天内提交。
(1)法国丙银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甲土畜产进 出口公司欠款190000法国法郎及利息损失。
(2)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2元,由法国丙银行负担。
银行擅自放单应承担责任
【评析】 (1)关于单据与信用证是否相符的问题
关于“发票货物描述不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问题, 因我国各地对茶叶的具体描述并不完全一致,因此, 中国国际商会认为不符点不成立。 至于“提交单据时间超出了信用证规定日期”则因我 国实行国庆7天休假制,10月7日不是我国银行工作日, 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44条的规定,若信用证 的到期日或交单期的最后一天,适逢接受单据的银行 中止营业,则规定的到期日或交单期的最后一天将顺 延至该银行开业的第一个营业日。因此,在本案中, 甲土畜产进出口公司在10月8日交单是符合规定的。
信用证案例分析
信用证与合同的关系
【案情介绍】
中国甲公司(买方)与加拿大乙公司(卖方)于2001年3月5日签订 了5万吨食糖销售合同,单价USD311/MT CIF中国广州,总额 1555万美元。合同付款条件规定:
1、自合同签字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买方银行向卖方银行开出货物价 值100%的不可撤销、可转让一次的即期信用证副本。 2、卖方在收到信用证副本5个工作日内按总金额2%电汇到买方中国银 行某保证金账户上。 3、买方在收到卖方保证金后2个工作日内开出即期信用证正本。 4、如果卖方在收到信用证7日内未能传真“装运单据”、“船名”、 “起运港”、“目的港”“数量”、“重量”等到买方,则卖方按货物 总值2%赔偿给买方,同时L/C失效。
11月18日,W银行致函乙进出口公司称,信用证项下货物已到上 海港,速拿3257120美元或等值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