鲜、冻猪副产品企业标准
清真食品生产规范(三稿)

清真食品——生产、制作、加工及储存操作规范一、范围:本标准阐述了关于清真食品的制备和操作的实用方针(包括营养添加剂),并支持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 HACCP )的卫生标准。
这一标准主要要求的是伊斯兰教对于清洁和卫生的观点,同时许多其他食品企业和航空公司也基本上全部认可这些标准。
注:本标准不包括关于halal认证所需的所有要求。
二、引用参考:以下引用参考在本标准应用中是必不可少的,过时的参考仅是引用版本,最新的参考作为引用参考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版)。
根据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系统的食品安全食品卫生一般准则马来西亚清真食品——生产、制备、加工及储存常规标准(MS 1500:2004)马来西亚航空公司清真标准关于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必须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若干规定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三、定义清真食品是指伊斯兰法所允许的食品,并应符合以下条件:如农作物/植物,鱼类,并按照伊斯兰法所屠宰的动物,一般是指:1.有益人类健康2.清洁的因此,伊斯兰法律允许的食物或成分a)食品或其成份不得含有伊斯兰法所规定的针对穆斯林的任何非清真动物或者未按照伊斯兰法所屠宰的动物;b)食品不得含有被伊斯兰法定义为污秽物的任何成份;c)食品是安全无害的;d)食品在制备、加工或生产中所用的设备不得与伊斯兰法所规定为污秽物有任何污染;e)食品或其成份不得含有伊斯兰法所不允许的人的任何部位或其衍生物;f)在制备、加工、包装、储存和运输的过程中,清真食品与不符合a)、b)、c)、d)和e)条件的任何其它食品或被伊斯兰法规定为污秽物的其它东西要完全地隔离。
A:以下产品绝对是清真:1 .牛奶(来源于牛,羊,骆驼或山羊)2 .蜂蜜3 .鱼/海鲜。
4 .不使人致醉的植物(不含酒精)5 .自然新鲜或冷冻蔬菜6 .鲜或干果7 .豆科植物,如花生,腰果,榛子坚果,核桃等8 .谷物,如小麦,稻米,黑麦,大麦,燕麦等B:以下产品肯定非清真:1 .猪、猪肉及其副产品2 .使用非伊斯兰法宰杀的动物或屠宰前已死的动物3. 任何以非安拉之名义杀死的动物4 .酒精和毒品(麻醉品)5 .肉食性动物,猛禽和没有外部耳朵的陆地动物6.血液和血液的副产品7.食品和饮料中含有使用伊斯兰法所规定的非清真动物的基因物质转变而来的转基因物或成分的产品和/或副产品均是非清真的。
肉类分类及质量标准

肉类分类及质量标准一、鲜肉类、猪肉、牛肉、羊肉、鸡、鸭[1] 鲜猪肉[2]鲜牛肉[3]鲜羊肉[4]鲜鸭[5]鲜鸡二、冻品类、冻肉、冻副产品[1]冻品类[2]冻副食品我们都喜欢把日子过成一首诗,温婉,雅致;也喜欢把生活雕琢成一朵花,灿烂,美丽。
可是,前行的道路有时会曲折迂回,让心迷茫无措。
生活的上空有时会飘来一场风雨,淋湿了原本热情洋溢的心。
不是每一个人都能做自己想做的事情,也不是每一个人都能到达想去的远方。
可是,既然选择了远方,便只有风雨兼程。
也许生活会辜负你,但你不可以辜负生活。
匆匆忙忙地奔赴中,不仅要能在阳光下灿烂,也要能在风雨中奔跑!真正的幸福不是拥有多少财富,而是在前行中成就一个优秀的自己!生命没有输赢,只有值不值得。
坚持做对的事情,就是值得。
不辜负岁月,不辜负梦想,就是生活最美的样子。
北大才女陈更曾说过:“即使能力有限,也要全力以赴,即使输了,也要比从前更强,我一直都在与自己比,我要把最美好的自己,留在这终于相逢的决赛赛场。
”她用坚韧和执着给自己的人生添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我们都无法预测未来的日子是阳光明媚,还是风雨如晦,但前行路上点点滴滴的收获和惊喜,都是此生的感动和珍藏。
有些风景,如果不站在高处,你永远欣赏不到它的美丽;脚下有路,如果不启程,你永远无法揭晓远方的神秘。
我们踮起脚尖,是想离太阳更近一点儿;我们努力奔跑,是想到达远方欣赏最美的风景。
我们都在努力奔跑,我们都是追梦人!没有伞的时候,学会为自己撑伞;没有靠山的时候,学会自己屹立成一座伟岸的山!远方有多远?多久能达到?勇敢往前冲的人,全世界都会向他微笑。
相信,只要启程,哪怕会走许多弯路,也会有到达的那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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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99-2016 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肉和肉制品采购㊁运输㊁验收㊁贮存㊁销售等经营过程中的食品安全要求㊂本标准适用于肉和肉制品经营活动㊂本标准的肉包括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和食用副产品等㊂本标准不适用于网络食品交易㊁餐饮服务㊁现制现售的肉和肉制品经营活动㊂2术语和定义2.1鲜肉畜禽屠宰后,经过自然冷却,但不经过人工制冷冷却的肉㊂2.2冷却肉(冷鲜肉)畜禽屠宰后经过冷却工艺处理,并在经营过程中环境温度始终保持0ħ~4ħ的肉㊂2.3冻肉经过冻结工艺过程的肉,其中心温度不高于-15ħ㊂2.4食用副产品畜禽屠宰㊁加工后,所得内脏㊁脂㊁血液㊁骨㊁皮㊁头㊁蹄(或爪)㊁尾等可食用的产品㊂2.5肉制品以畜禽肉或其食用副产品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者不添加辅料,经腌㊁卤㊁酱㊁蒸㊁煮㊁熏㊁烤㊁烘焙㊁干燥㊁油炸㊁成型㊁发酵㊁调制等有关生产工艺加工而成的生或熟的肉类制品㊂3采购3.1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2章的相关规定㊂3.2采购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㊁食用副产品时应查验供货者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资质证件㊂3.3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㊁食用副产品应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检疫标志㊂3.4不得采购病死㊁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肉及其制品,不得采购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㊁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制品㊂4运输4.1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3章的相关规定㊂4.2鲜肉及新鲜食用副产品装运前应冷却到室温㊂在常温条件下运输时间不应超过2h㊂4.3冷却肉及冷藏食用副产品装运前应将产品中心温度降低至0ħ~4ħ,运输过程中箱体内温度应保持在0ħ~4ħ,并做好温度记录㊂4.4冻肉及冷冻食用副产品装运前应将产品中心温度降低至-15ħ及其以下的温度,运输过程中箱体内温度应保持在-15ħ及其以下的温度,并做好温度记录㊂4.5需冷藏运输的肉制品应符合4.3的相关规定㊂需冷冻运输的肉制品应符合4.4的相关规定㊂4.6冷藏或冷冻运输条件下,运输工具应具有温度监控装置,并做好温度记录㊂4.7运输工具内壁应完整㊁光滑㊁安全㊁无毒㊁防吸收㊁耐腐蚀㊁易于清洁㊂4.8运输工具应配备必要的放置和防尘设施㊂运输鲜片肉时应有吊挂设施㊂采用吊挂方式运输的,产品间应保持适当距离,产品不能接触运输工具的底部㊂4.9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㊁食用副产品不得与活体畜禽同车运输㊂4.10头㊁蹄(爪)㊁内脏等应使用不渗水的容器装运㊂未经密封包装的胃㊁肠与心㊁肝㊁肺㊁肾不应盛装在同一容器内㊂4.11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㊁食用副产品应采取适当的分隔措施㊂4.12不能使用运送活体畜禽的运输工具运输肉和肉制品㊂4.13装卸肉应严禁脚踏和产品落地㊂5验收5.1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4章的相关规定㊂5.2验收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㊁食用副产品时,应检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㊁动物检疫标志等,应开展冷却肉㊁冻肉的中心温度检查㊂5.3验收肉和肉制品时,应检查肉和肉制品运输工具的卫生条件和维护情况,有温度要求的肉和肉制品应检查运输工具的温度记录㊂6贮存6.1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5章的相关规定㊂6.2贮存冷却肉㊁冷藏食用副产品以及需冷藏贮存的肉制品的设施和设备应能保持0ħ~4ħ的温度,并做好温度记录㊂6.3贮存冻肉㊁冷冻食用副产品以及需冷冻贮存的肉制品的设施和设备应能保持-18ħ及其以下的温度,并做好温度记录㊂6.4不得同库存放可能造成串味的产品㊂6.5肉和肉制品的贮存时间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㊂7销售7.1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6章的相关规定㊂7.2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㊁食用副产品与肉制品应分区或分柜销售㊂7.3冷却肉㊁冷藏食用副产品以及需冷藏销售的肉制品应在0ħ~4ħ的冷藏柜内销售,冻肉㊁冷冻食用副产品以及需冷冻销售的肉制品应在-15ħ及其以下的温度的冷冻柜销售,并做好温度记录㊂7.4对所销售的产品应检查并核对其保质期和卫生情况,及时发现问题㊂发现有异味㊁有酸败味㊁色泽不正常㊁有粘液㊁有霉点和其他异常的,应停止销售㊂7.5销售未经密封包装的直接入口产品时,应佩戴符合相关标准的口罩和一次性手套㊂7.6销售未经密封包装的肉和肉制品时,为避免产品在选购过程中受到污染,应配备必要的卫生防护措施,如一次性手套等㊂8产品追溯和召回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7章的相关规定㊂9卫生管理9.1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8章的相关规定㊂9.2运输㊁贮存㊁销售人员在工作期间应遵循生熟分开的原则㊂9.3对贮存㊁销售过程中所使用的刀具㊁容器㊁操作台㊁案板等,应使用82ħ以上的热水或符合相关标准的洗涤剂㊁消毒剂进行清洗消毒㊂9.4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使用前后应进行彻底清洗消毒㊂10培训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9章的相关规定㊂11管理制度和人员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10章的相关规定㊂12记录和文件管理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11章的相关规定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畜禽屠宰加工过程中畜禽验收㊁屠宰㊁分割㊁包装㊁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㊁设施设备㊁人员的基本要求和卫生控制操作的管理准则㊂本标准适用于规模以上畜禽屠宰加工企业㊂2术语和定义G B14881 2013中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㊂2.1规模以上畜禽屠宰加工企业实际年屠宰量生猪在2万头㊁牛在0.3万头㊁羊在3万只㊁鸡在200万羽㊁鸭鹅在100万羽以上的企业㊂2.2畜禽供人类食用的家畜和家禽㊂2.3肉类供人类食用的,或已被判定为安全的㊁适合人类食用的畜禽的所有部分,包括畜禽胴体㊁分割肉和食用副产品㊂2.4胴体放血㊁脱毛㊁剥皮或带皮㊁去头蹄(或爪)㊁去内脏后的动物躯体㊂2.5食用副产品畜禽屠宰㊁加工后,所得内脏㊁脂㊁血液㊁骨㊁皮㊁头㊁蹄(或爪)㊁尾等可食用的产品㊂2.6非食用副产品畜禽屠宰㊁加工后,所得毛皮㊁毛㊁角等不可食用的产品㊂2.7宰前检查在畜禽屠宰前,综合判定畜禽是否健康和适合人类食用,对畜禽群体和个体进行的检查㊂2.8宰后检查在畜禽屠宰后,综合判定畜禽是否健康和适合人类食用,对其头㊁胴体㊁内脏和其他部分进行的检查㊂2.9非清洁区待宰㊁致昏㊁放血㊁烫毛㊁脱毛㊁剥皮等处理的区域㊂2.10清洁区胴体加工㊁修整㊁冷却㊁分割㊁暂存㊁包装等处理的区域㊂3选址及厂区环境3.1一般要求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第3章的相关规定㊂3.2选址3.2.1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G B18078.1及动物防疫要求㊂3.2.2厂址周围应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㊂厂区应远离受污染的水体,并应避开产生有害气体㊁烟雾㊁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㊂3.2.3厂址必须具备符合要求的水源和电源,应结合工艺要求因地制宜地确定,并应符合屠宰企业设置规划的要求㊂3.3厂区环境3.3.1厂区主要道路应硬化(如混凝土或沥青路面等),路面平整㊁易冲洗,不积水㊂3.3.2厂区应设有废弃物㊁垃圾暂存或处理设施,废弃物应及时清除或处理,避免对厂区环境造成污染㊂厂区内不应堆放废弃设备和其他杂物㊂3.3.3废弃物存放和处理排放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㊂3.3.4厂区内禁止饲养与屠宰加工无关的动物㊂4厂房和车间4.1设计和布局4.1.1厂区应划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㊂活畜禽㊁废弃物运送与成品出厂不得共用一个大门,场内不得共用一个通道㊂4.1.2生产区各车间的布局与设施应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㊂车间清洁区与非清洁区应分隔㊂4.1.3屠宰车间㊁分割车间的建筑面积与建筑设施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㊂车间内各加工区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划分明确,人流㊁物流互不干扰,并符合工艺㊁卫生及检疫检验要求㊂4.1.4屠宰企业应设有待宰圈(区)㊁隔离间㊁急宰间㊁实验(化验)室㊁官方兽医室㊁化学品存放间和无害化处理间㊂屠宰企业的厂区应设有畜禽和产品运输车辆和工具清洗㊁消毒的专门区域㊂4.1.5对于没有设立无害化处理间的屠宰企业,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实施无害化处理㊂4.1.6应分别设立专门的可食用和非食用副产品加工处理间㊂食用副产品加工车间的面积应与屠宰加工能力相适应,设施设备应符合卫生要求,工艺布局应做到不同加工处理区分隔,避免交叉污染㊂4.2建筑内部结构与材料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4.2的规定㊂4.3车间温度控制4.3.1应按照产品工艺要求将车间温度控制在规定范围内㊂预冷设施温度控制在0ħ~4ħ;分割车间温度控制在12ħ以下;冻结间温度控制在-28ħ以下;冷藏储存库温度控制在-18ħ以下㊂4.3.2有温度要求的工序或场所应安装温度显示装置,并对温度进行监控,必要时配备湿度计㊂温度计和湿度计应定期校准㊂5设施与设备5.1供水要求5.1.1屠宰与分割车间生产用水应符合G B5749的要求,企业应对用水质量进行控制㊂5.1.2屠宰与分割车间根据生产工艺流程的需要,应在用水位置分别设置冷㊁热水管㊂清洗用热水温度不宜低于40ħ,消毒用热水温度不应低于82ħ㊂5.1.3急宰间及无害化处理间应设有冷㊁热水管㊂5.1.4加工用水的管道应有防虹吸或防回流装置,供水管网上的出水口不应直接插入污水液面㊂5.2排水要求5.2.1屠宰与分割车间地面不应积水,车间内排水流向应从清洁区流向非清洁区㊂5.2.2应在明沟排水口处设置不易腐蚀材质格栅,并有防鼠㊁防臭的设施㊂5.2.3生产废水应集中处理,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㊂5.3清洁消毒设施5.3.1更衣室㊁洗手和卫生间清洁消毒设施5.3.1.1应在车间入口处㊁卫生间及车间内适当的地点设置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配有适宜温度的洗手设施及消毒㊁干手设施㊂洗手设施应采用非手动式开关,排水应直接接入下水管道㊂5.3.1.2应设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并与车间相接的更衣室㊁卫生间㊁淋浴间,其设施和布局不应对产品造成潜在的污染风险㊂5.3.1.3不同清洁程度要求的区域应设有单独的更衣室,个人衣物与工作服应分开存放㊂5.3.1.4淋浴间㊁卫生间的结构㊁设施与内部材质应易于保持清洁消毒㊂卫生间内应设置排气通风设施和防蝇防虫设施,保持清洁卫生㊂卫生间不得与屠宰加工㊁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㊂卫生间的门应能自动关闭,门㊁窗不应直接开向车间㊂5.3.2厂区㊁车间清洗消毒设施5.3.2.1厂区运输畜禽车辆出入口处应设置与门同宽,长4m㊁深0.3m以上的消毒池;生产车间入口及车间内必要处,应设置换鞋(穿戴鞋套)设施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其规格尺寸应能满足消毒需要㊂5.3.2.2隔离间㊁无害化处理车间的门口应设车轮㊁鞋靴消毒设施㊂5.4设备和器具5.4.1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并按工艺流程有序排列,避免引起交叉污染㊂5.4.2接触肉类的设备㊁器具和容器,应使用无毒㊁无味㊁不吸水㊁耐腐蚀㊁不易变形㊁不易脱落㊁可反复清洗与消毒的材料制作,在正常生产条件下不会与肉类㊁清洁剂和消毒剂发生反应,并应保持完好无损;不应使用竹木工(器)具和容器㊂5.4.3加工设备的安装位置应便于维护和清洗消毒,防止加工过程中交叉污染㊂5.4.4废弃物容器应选用金属或其他不渗水的材料制作㊂盛装废弃物的容器与盛装肉类的容器不得混用㊂不同用途的容器应有明显的标志或颜色差异㊂5.4.5在畜禽屠宰㊁检验过程使用的某些器具㊁设备,如宰杀㊁去角设备㊁检验刀具㊁开胸和开片刀锯㊁检疫检验盛放内脏的托盘等,每次使用后,应使用82ħ以上的热水进行清洗消毒㊂5.4.6根据生产需要,应对车间设施㊁设备及时进行清洗消毒㊂生产过程中,应对器具㊁操作台和接触食品的加工表面定期进行清洗消毒,清洗消毒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对产品造成污染㊂5.5通风设施5.5.1车间内应有良好的通风㊁排气装置,及时排除污染的空气和水蒸气㊂空气流动的方向应从清洁区流向非清洁区㊂5.5.2通风口应装有纱网或其他保护性的耐腐蚀材料制作的网罩,防止虫害侵入㊂纱网或网罩应便于装卸㊁清洗㊁维修或更换㊂5.6照明设施5.6.1车间内应有适宜的自然光线或人工照明㊂照明灯具的光泽不应改变加工物的本色,亮度应能满足检疫检验人员和生产操作人员的工作需要㊂5.6.2在暴露肉类的上方安装的灯具,应使用安全型照明设施或采取防护设施,以防灯具破碎而污染肉类㊂5.7仓储设施5.7.1储存库的温度应符合被储存产品的特定要求㊂5.7.2储存库内应保持清洁㊁整齐㊁通风㊂有防霉㊁防鼠㊁防虫设施㊂5.7.3应对冷藏储存库的温度进行监控,必要时配备湿度计;温度计和湿度计应定期校准㊂5.8废弃物存放与无害化处理设施5.8.1应在远离车间的适当地点设置废弃物临时存放设施,其设施应采用便于清洗㊁消毒的材料制作;结构应严密,能防止虫害进入,并能避免废弃物污染厂区和道路或感染操作人员㊂车间内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容器应有清晰㊁明显标识㊂5.8.2无害化处理的设备配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㊁标准和规程的要求,满足无害化处理的需要㊂6检疫检验6.1基本要求6.1.1企业应具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检验部门㊂应具备检验所需要的检测方法和相关标准资料,并建立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以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检验要有原始记录㊂实验(化验)室应配备满足检验需要的设施设备㊂委托社会检验机构承担检测工作的,该检验机构应具有相应的资质㊂委托检测应满足企业日常检验工作的需要㊂6.1.2产品加工㊁检验和维护食品安全控制体系运行所需要的计量仪器㊁设施设备应按规定进行计量检定,使用前应进行校准㊂6.2宰前检查6.2.1供宰畜禽应附有动物检疫证明,并佩戴符合要求的畜禽标识㊂6.2.2供宰畜禽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㊁标准和规程进行宰前检查㊂应按照有关程序,对入场畜禽进行临床健康检查,观察活畜禽的外表,如畜禽的行为㊁体态㊁身体状况㊁体表㊁排泄物及气味等㊂对有异常情况的畜禽应隔离观察,测量体温,并做进一步检查㊂必要时,按照要求抽样进行实验室检测㊂6.2.3对判定为不适宜正常屠宰的畜禽,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㊂6.2.4畜禽临宰前应停食静养㊂6.2.5应将宰前检查的信息及时反馈给饲养场和宰后检查人员,并做好宰前检查记录㊂6.3宰后检查6.3.1宰后对畜禽头部㊁蹄(爪)㊁胴体和内脏(体腔)的检查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㊁标准和规程执行㊂6.3.2在畜类屠宰车间的适当位置应设有专门的可疑病害胴体的留置轨道,用于对可疑病害胴体的进一步检验和判断㊂应设立独立低温空间或区域,用于暂存可疑病害胴体或组织㊂6.3.3车间内应留有足够的空间以便于实施宰后检查㊂6.3.4猪的屠宰间应设有旋毛虫检验室,并备有检验设施㊂6.3.5按照国家规定需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应进行实验室抽样检测㊂6.3.6应利用宰前和宰后检查信息,综合判定检疫检验结果㊂6.3.7判定废弃的应做明晰标记并处理,防止与其他肉类混淆,造成交叉污染㊂6.3.8为确保能充分完成宰后检查或其他紧急情况,官方兽医有权减慢或停止屠宰加工㊂6.4无害化处理6.4.1经检疫检验发现的患有传染性疾病㊁寄生虫病㊁中毒性疾病或有害物质残留的畜禽及其组织,应使用专门的封闭不漏水的容器并用专用车辆及时运送,并在官方兽医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㊂对于患有可疑疫病的应按照有关检疫检验规程操作,确认后应进行无害化处理㊂6.4.2其他经判定需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及其组织应在官方兽医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㊂6.4.3企业应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无害化处理过程中造成的人员危害,以及产品交叉污染和环境污染㊂7屠宰和加工的卫生控制7.1企业应执行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残留物质监控㊁非法添加物和病原微生物监控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本企业的所有肉类的残留物质监控计划㊁非法添加物和病原微生物监控计划㊂7.2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检查岗位,检查胴体及产品卫生情况㊂7.3应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可疑病害畜禽胴体㊁组织㊁体液(如胆汁㊁尿液㊁奶汁等)㊁肠胃内容物污染其他肉类㊁设备和场地㊂已经污染的设备和场地应进行清洗和消毒后,方可重新屠宰加工正常畜禽㊂7.4被脓液㊁渗出物㊁病理组织㊁体液㊁胃肠内容物等污染物污染的胴体或产品,应按有关规定修整㊁剔除或废弃㊂7.5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器具(如盛放产品的容器㊁清洗用的水管等)不应落地或与不清洁的表面接触,避免对产品造成交叉污染;当产品落地时,应采取适当措施消除污染㊂7.6按照工艺要求,屠宰后胴体和食用副产品需要进行预冷的,应立即预冷㊂冷却后,畜肉的中心温度应保持在7ħ以下,禽肉中心温度应保持在4ħ以下,内脏产品中心温度应保持在3ħ以下㊂加工㊁分割㊁去骨等操作应尽可能迅速㊂生产冷冻产品时,应在48h内使肉的中心温度达到-15ħ以下后方可进入冷藏储存库㊂7.7屠宰间面积充足,应保证操作符合要求㊂不应在同一屠宰间,同时屠宰不同种类的畜禽㊂7.8对有毒有害物品的贮存和使用应严格管理,确保厂区㊁车间和化验室使用的洗涤剂㊁消毒剂㊁杀虫剂㊁燃油㊁润滑油㊁化学试剂以及其他在加工过程中必须使用的有毒有害物品得到有效控制,避免对肉类造成污染㊂8包装㊁贮存与运输8.1包装8.1.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8.5的规定㊂8.1.2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不应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不应改变肉的感官特性㊂8.1.3肉类的包装材料不应重复使用,除非是用易清洗㊁耐腐蚀的材料制成,并且在使用前经过清洗和消毒㊂8.1.4内㊁外包装材料应分别存放,包装材料库应保持干燥㊁通风和清洁卫生㊂8.1.5产品包装间的温度应符合产品特定的要求㊂8.2贮存和运输8.2.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第10章的相关规定㊂8.2.2储存库内成品与墙壁应有适宜的距离,不应直接接触地面,与天花板保持一定的距离,应按不同种类㊁批次分垛存放,并加以标识㊂8.2.3储存库内不应存放有碍卫生的物品,同一库内不应存放可能造成相互污染或者串味的产品㊂储存库应定期消毒㊂8.2.4冷藏储存库应定期除霜㊂8.2.5肉类运输应使用专用的运输工具,不应运输畜禽㊁应无害化处理的畜禽产品或其他可能污染肉类的物品㊂8.2.6包装肉与裸装肉避免同车运输,如无法避免,应采取物理性隔离防护措施㊂8.2.7运输工具应根据产品特点配备制冷㊁保温等设施㊂运输过程中应保持适宜的温度㊂8.2.8运输工具应及时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㊂9产品追溯与召回管理9.1产品追溯应建立完善的可追溯体系,确保肉类及其产品存在不可接受的食品安全风险时,能进行追溯㊂9.2产品召回9.2.1畜禽屠宰加工企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当发现出厂产品属于不安全食品时,应进行召回,并报告官方兽医㊂9.2.2对召回后产品的处理,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第11章的相关规定㊂10人员要求10.1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㊂10.2从事肉类直接接触包装或未包装的肉类㊁肉类设备和器具㊁肉类接触面的操作人员,应经体检合格,取得所在区域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后方可上岗,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做临时健康检查㊂凡患有影响食品安全的疾病者,应调离食品生产岗位㊂10.3从事肉类生产加工㊁检疫检验和管理的人员应保持个人清洁,不应将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带入车间;工作时不应戴首饰㊁手表,不应化妆;进入车间时应洗手㊁消毒并穿着工作服㊁帽㊁鞋,离开车间时应将其换下㊂10.4不同卫生要求的区域或岗位的人员应穿戴不同颜色或标志的工作服㊁帽㊂不同加工区域的人员不应串岗㊂10.5企业应配备相应数量的检疫检验人员㊂从事屠宰㊁分割㊁加工㊁检验和卫生控制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㊂11卫生管理11.1管理体系11.1.1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㊂11.1.2鼓励企业建立并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 C C P)体系㊂11.1.3企业最高管理者应明确企业的卫生质量方针和目标,配备相应的组织机构,提供足够的资源,确保食品安全控制体系的有效实施㊂11.2卫生管理要求11.2.1企业应制定书面的卫生管理要求,明确执行人的职责,确定执行频率,实施有效的监控和相应的纠正预防措施㊂11.2.2直接或间接接触肉类(包括原料㊁半成品㊁成品)的水和冰应符合卫生要求㊂11.2.3接触肉类的器具㊁手套和内外包装材料等应保持清洁㊁卫生和安全㊂11.2.4人员卫生㊁员工操作和设施的设计应确保肉类免受交叉污染㊂11.2.5供操作人员洗手消毒的设施和卫生间设施应保持清洁并定期维护㊂11.2.6应防止化学㊁物理和生物等污染物对肉类㊁肉类包装材料和肉类接触面造成污染㊂11.2.7应正确标注㊁存放和使用各类有毒化学物质㊂11.2.8应防止因员工健康状况不佳对肉类㊁肉类包装材料和肉类接触面造成污染㊂11.2.9应预防和消除鼠害㊁虫害和鸟类危害㊂12记录和文件管理12.1应建立记录制度并有效实施,包括畜禽入场验收㊁宰前检查㊁宰后检查㊁无害化处理㊁消毒㊁贮存等环节,以及屠宰加工设备㊁设施㊁运输车辆和器具的维护记录㊂记录内容应完整㊁真实,确保对产品从畜禽进厂到产品出厂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㊂12.2企业应记录召回的产品名称㊁批次㊁规格㊁数量㊁发生召回的原因㊁后续整改方案及召回处理情况等内容㊂12.3企业应做好人员入职㊁培训等记录㊂12.4对反映产品卫生质量情况的有关记录,企业应制定并执行质量记录管理程序,对质量记录的标记㊁收集㊁编目㊁归档㊁存储㊁保管和处理做出相应规定㊂12.5所有记录应准确㊁规范并具有可追溯性,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肉类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㊂12.6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控制体系所要求的程序文件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肉和肉制品采购㊁运输㊁验收㊁贮存㊁销售等经营过程中的食品安全要求㊂本标准适用于肉和肉制品经营活动㊂本标准的肉包括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和食用副产品等㊂本标准不适用于网络食品交易㊁餐饮服务㊁现制现售的肉和肉制品经营活动㊂2术语和定义2.1鲜肉畜禽屠宰后,经过自然冷却,但不经过人工制冷冷却的肉㊂2.2冷却肉(冷鲜肉)畜禽屠宰后经过冷却工艺处理,并在经营过程中环境温度始终保持0ħ~4ħ的肉㊂2.3冻肉经过冻结工艺过程的肉,其中心温度不高于-15ħ㊂2.4食用副产品畜禽屠宰㊁加工后,所得内脏㊁脂㊁血液㊁骨㊁皮㊁头㊁蹄(或爪)㊁尾等可食用的产品㊂2.5肉制品以畜禽肉或其食用副产品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者不添加辅料,经腌㊁卤㊁酱㊁蒸㊁煮㊁熏㊁烤㊁烘焙㊁干燥㊁油炸㊁成型㊁发酵㊁调制等有关生产工艺加工而成的生或熟的肉类制品㊂3采购3.1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2章的相关规定㊂3.2采购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㊁食用副产品时应查验供货者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资质证件㊂3.3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㊁食用副产品应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检疫标志㊂3.4不得采购病死㊁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肉及其制品,不得采购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㊁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制品㊂4运输4.1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3章的相关规定㊂4.2鲜肉及新鲜食用副产品装运前应冷却到室温㊂在常温条件下运输时间不应超过2h㊂。
行业分类标准(GB_T4754-2002)

指在陆地或海洋,对天然原油、液态或气态天 然气的开采,对煤矿瓦斯气(煤层气)的开采, 为运输目的所进行的天然气液化和从天然气田气 体中生产液化烃的活动。还包括对含沥青的页岩 或油母页岩矿的开采,以及对焦油沙矿进行的同 类作业。
指为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提供的服务活动。
指对铁矿石的采矿、选矿活动。 指对锰矿、铬矿等钢铁工业黑色金属辅助原料 矿的采矿、选矿活动。 指对常用有色金属矿、贵金属矿,以及稀有稀 土金属矿的开采、选矿活动。 指对铜、铅锌、镍钴、锡、锑、铝、镁、汞、 镉、铋等常用有色金属矿的采选活动。
039 0390 其他畜牧业
04
渔业
041
海洋渔业
0411
海水养殖
0412
海洋捕捞
042
内陆渔业
0421
内陆养殖
0422
内陆捕捞
05
农、林、牧、渔服务业
051
农业服务业
0511
灌溉服务
说
明
本门类包括01— 05大类。 指对各种农作物的种植活动。
指以收获籽实为主,供人类食用的农作物的种 植,如稻谷、小麦、玉米等农作物的种植。
代
码
门类 大类 中类 小类
类别名称
A
农、林、牧、渔业
01
农业
011
谷物及其他作物的种植
0111
谷物的种植
0112 0113 0114 0115 0116 0117 0118 0119 012 0121 0122 0123 013 0131 0132 0133 014 0140
薯类的种植 油料的种植 豆类的种植 棉花的种植 麻类的种植 糖料的种植 烟草的种植 其他作物的种植 蔬菜、园艺作物的种植 蔬菜的种植 花卉的种植 其他园艺作物的种植 水果、坚果、饮料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水果、坚果的种植 茶及其他饮料作物的种植 香料作物的种植 中药材的种植
肉制品常见相关标准目录

肉松GB/T 23968 2009
肉脯GB/T 31406- 2015
其他
畜禽肉质量分级导则GB/T 37061-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食品中氮哌酮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高效液 相色谱法GB 29709-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食品中醋酸甲地孕酮和醋酸甲羟孕酮残留量的 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31660.4-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食品中金刚烷胺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一串联 质谱法GB 31660.5-2019
WT冻猪肉及猪副产品第4廊分:猪副产品GB/T 9959.4-2019
酱卤肉制品GB/T 23586-2009
真空软包装卤肉制品SB/T 10381-2012
扒鸡SB/T 10611-2011
火腿肠GB/T 20712-2006
熏煮香肠SB/T 10279 2017
熏煮火腿GB/T 20711-2006
肉类蔬菜流通追溯手持丽终端通用规范SB/T 11125-2015
肉类蔬菜迹通追溯批发自助交易终端通用规范SB/T 11126-2015蜂,冻猪肉及猪副产品 第1部分「片猪肉GB/T 9959.1-2019
分割鲜冻猪瘦肉GB/T 9959.2-猪肉GB/T 9959.3-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食品中地西泮和安眠酮多残留的测定气相色谱
-质谱法GB 29697-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鸡肌肉组织中氯羟毗咤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 法GB 29699-2013
食品安全国彖标准鸡而食性组织中地克珠利残留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 法GB 29701-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食品中吠喃苯烯酸钠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 串联质谱法GB 29703-2013
无公害猪肉标准

无公害猪肉第一部分:产地环境标准浙江省东阳市农业地方标准DB330783/T 008.1-2002前言本部分于2002年5月10日发布并实施。
本部分按GB/T 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有关规定编写。
本部分为DB330783/T 008-2002《无公害猪肉》系列标准的第1部分,该系列标准的其他部分为:DB330783/T 008.2-2002 无公害猪肉第2部分:生产技术准则;DB330783/T 008.3-2002 无公害猪肉第3部分:鲜(冻)猪肉安全卫生标准。
本部分由东阳市农业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东阳市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陈社照、戚小伟、杜敏凤、吴南平。
本部分由东阳市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无公害猪肉生产加工的产地环境质量的定义、要求、检测方法和检测周期。
本部分适用于在东阳市域内的生猪养殖场、屠宰场、肉类加工厂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DB330783/T 008-2002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4789.3-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GB/T 5750-1985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T 7467-198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7468-1987 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75-1987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谱法GB/T 7483-1987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GB/T 7485-1987 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T 7486-1987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第一部分: 总氰化物的测定GB/T 7492-1987 水质六六六、滴滴涕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 7959-1987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1667-1989 居住区大气中可吸入颗粒物卫生标准GB/T 11896-1989 水质氯化物的测定硝酸银滴定法GB/ l2694-1990 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 l4554-19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4668-1993 空气质量氨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GB/T 14675-1993 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GB/T 15262-1994 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GB/T 15264-1994 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432-1995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5433-1995 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石灰滤纸氟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15436-1995 环境空气氮氧化物的测定 Saltzman法GB/ 16548-1996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T 17095-1997 室内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卫生标准GB/T 18407.3-2001 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肉产地环境要求NY/T 388-1999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NY 5027-2001 无公害食品畜禽饮用水水质NY 5028-2001 无公害食品畜禽产品加工用水水质DB330783/T 008.2-2002 无公害猪肉第2部分:生产技术准则DB330783/T 008.3-2002 无公害猪肉第3部分:鲜(冻)猪肉安全卫生标准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污染环境统一监测分析方法(废水部分)国家环保总局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3 定义下列定义适用于DB330783/T 008-2002的本部分。
屠宰企业副产品管理制度

生猪副产品销售管理办法按照上级拟对生猪副产品实施统一标识、统一管理销售的规定,青青公司特制定本生猪副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一、生猪副产品实行定向销售管理。
并由青青公司与屠宰加工户、副产品收购商三方协商签订生猪副产品销售协议,对生猪副产品实行统一管理。
二、协议签订并生效后,青青公司、屠宰加工户、副产品收购商三方要共同遵守协议条款,并履行各自的职责,任何一方违约要按照协议条款的规定扣除保证金。
三、副产品收购商必须要接受青青公司的管理,并严格按照协议规定向青青公司缴纳一定的管理费、加工费及其他费用。
四、未签订“生猪副产品销售协议书”的屠宰加工户,其屠宰后生猪副产品由青青公司按当时市场价格收购,不得擅自处理生猪副产品。
五、生猪副产品的计量工作由青青公司负责,计量器具由青青公司负责购置。
青青公司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认真开展生猪副产品的销售管理工作,同时接受肉商和副产品收购商的监督。
生猪副产品定价管理办法青青公司本着定价进一步合理,充分保障屠宰加工户合法利益的原则,制定本生猪副产品定价管理办法。
一、生猪副产品是指生猪宰后的头、蹄、内脏、大肠等。
二、生猪副产品的定价由“青青公司生猪副产品价格制定委员会”负责。
定价的原则为:依据毛猪市场浮动价格结合周边屠宰场(唐海、开平、古冶、滦南、丰南)生猪副产品价格进行商议确定。
三、“青青公司生猪副产品价格制定委员会”的构成由青青公司、生猪屠宰加工户代表、生猪副产品收购商代表三方组成。
召集人为青青公司。
四、生猪副产品价格一经制定,青青公司将进行公示,并由公示之日起严格执行。
青青公司、生猪屠宰加工户、生猪副产品收购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终止执行。
五、生猪副产品价格的更改由“青青公司生猪副产品价格制定委员会”负责。
并经公示后方可生效。
人员、车辆入厂管理办法为保障所有进场人员、车辆的安全。
确保青青公司有序生产。
特制定本公司人员、车辆入厂管理办法。
一、凡进入屠宰场的所有人员、车辆必须严格服从青青公司的统一领导和安排。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标准起草的基本情况(一)任务来源、起草单位、起草人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卫生部)《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完善工作安排》,由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天津市卫生监督所和承担本标准的清理整合和修改工作。
本标准起草负责人为戴月,主要起草人有戴月、袁宝君、戴金增、崔春明、张兵、常征等,负责资料的查询和汇总、数据的收集和整理、标准的修订和送审等工作。
(二)简要起草过程1.对现行卫生标准广泛征求意见;2.查阅参考文献、比对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汇总历年数据,分析并提出修订方案和意见;3.制作标准文本初稿;4.确定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5.汇总意见,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
二、标准的重要内容及主要修改情况(一)标准名称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安排,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格式要求,对现行GB 2707-2005《鲜(冻)畜肉卫生标准》、GB 16869-2005《鲜、冻禽产品》和GB 18394-2001《畜禽肉水分限量》进行清理整合后,将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
(二)范围经过清理整合后,本标准适用于鲜(冻)畜、禽产品。
(三)术语和定义本次标准修订是对现行GB 2707和GB 16869的整合,参照《肉与肉制品术语》(GB/T19480-2009),对术语和定义部分修改如下:1.鲜畜、禽肉活畜(猪、牛、羊、兔等)禽(鸡、鸭、鹅等)宰杀、加工后,不经过冷冻处理的肉。
2.冻畜、禽肉活畜(猪、牛、羊、兔等)禽(鸡、鸭、鹅等)宰杀、加工后,在≤-23℃的环境下冻结的肉。
3.畜、禽副产品活畜(猪、牛、羊、兔等)、禽(鸡、鸭、鹅等)宰杀、加工后,所得畜禽内脏、头、颈、翅、脚(爪)等可食用的产品。
4.调理畜、禽肉制品活畜(猪、牛、羊、兔等)、禽(鸡、鸭、鹅等)宰杀、加工后,添加调理料而得的产品。
(四)原料要求整合现行的GB 2707和GB 16869,修改为:屠宰前的活畜、禽应来自非疫区,并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验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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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JS 四川高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GJS0001S-2013
鲜、冻猪副产品
2013-12-10发布2013-12-11实施四川高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发布
Q/GJS0001S-2013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技术要求...........................................................................2
4 检验规则...........................................................................3
5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4)
Q/GJS0001S-2013
前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按照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及《四川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要求,本公司参照GB/T 9959.2《分割鲜、冻猪瘦肉》,并结合产品特性,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要求,起草了《鲜、冻猪副产品》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
本标准由四川高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提出。
适用于四川高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设的广元市高金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四川广元市经济开发区下西办事处西滨道)、宜宾市高金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四川宜宾市白沙湾岷江西路58#)、吉林省高金春源同力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原工业园区)、公主岭市高金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公主岭市四长路990公里处)、鸡西市高金食品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腾飞段40号)、湖北高金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云梦县城南经济开发区南环二路)、新乡市高金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河南新乡市新长大道81号)、兰州肉联厂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甘肃兰州市七里河区穴崖子东街1号)、哈尔滨市高金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市利民经济开发区四平路南沈阳大街东)。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高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登艳,孙蜒蜓。
鲜、冻猪副产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鲜、冻猪副产品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检疫检验合格的猪经屠宰、分割的除白条、分割肉以外的猪的各脏器及骨类、肥膘类、头、蹄、尾等鲜、冻猪副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07 鲜(冻)畜肉卫生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T 4456 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4789.17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肉与肉制品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44 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192 第三法(酶联免疫法)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T 9959.2 分割鲜、冻猪瘦肉
GB 12694 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GB/T 17237 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
GB/T 17996 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GB 18406.3 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肉安全要求
SN/T 0396 进出口冷冻畜禽肉检验规程
SN/T 1604 进出口动物源性食品中氯霉素残留量的检验方法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农业部1025号公告-6-2008动物性食品中莱克多巴胺残留检测 酶联免疫吸附法
农业部1025号公告-17-2008动物性食品中呋喃唑酮标志物残留检测酶联免疫吸附法ELISA 酶联免疫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02】第235号《动物性食品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鲜、冻猪副产品应符合GB 2707的规定。
3.1.2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3.4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限量
3.5 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3.6 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GB 2763等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3.7 兽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农业部公告【2002】第235号《动物性食品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和国家有关规定。
3.8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依照JJF 1070中规定的方法检验。
3.9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2694的规定。
4 检验规则
4.1 原辅料检验
原辅料入库需经本单位检验部门检验合格或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后方可入库。
4.2 出厂检验
4.2.1 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
4.2.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挥发性盐基氮、水分、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单增李斯特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粪大肠菌群、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4.3 型式检验
4.3.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产品定型时;
b)当原料来源发生变化或主要设备更换,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e)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4.3.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4.4 组批
以同批原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
4.5 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
4.5.1 出厂检验每次在每批中随机抽取不少于1kg(不低于2个最小销售包装)的成品进行检测,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
4.5.2 型式检验抽样应在出厂检验合格批次中随机抽取不少于2kg(不低于4个最小销售包装)的产品作为检测样品,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
4.6 判定规则
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为合格。
若出现不合格项时,可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合格则判为该批产品合格;如仍有不合格项目,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微生物项目不得复验。
5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5.1 标志、标签
产品标志、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国家质检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5.2 包装
内包装采用是聚乙烯树脂,应符合GB 9687的规定;外包装材料是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
5.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过程中必须防雨、防潮、防暴晒。
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5.4 贮存
鲜、冻猪副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卫生、通风、防潮、防鼠、无异味的库房中,冻猪副产品在-18℃下库房中贮存,鲜猪副产品在0-4℃下库房中贮存,食品贮存时应留有一定间隙,隔墙离地,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存。
5.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冻猪副产品在-18℃下保质期为12个月;鲜猪副产品在0-4℃下保质期为5天。